〖 A.神子身分尊贵伟大的明证(1:4-14) 〗
1:4的原文与首三节联成一句子,在语法结构上虽连接上文,在思路上却开始下文的辩证,故可将之归属下文(注4)。在此作者小心翼翼,引经据典,逐步证明基督远胜天使。他的辩明共分七点,每点引用旧约经文辅证,蔚为文学奇观,这高峰基督超越天使的七大点,与上文(1:2,3)又前后呼应。
1.基督有更尊贵的名(1:4)
「他所承受的名,既比天使的名更尊贵,就远超过天使。」
「名字」对犹太人异常重要,因为名字是代表父母对神的信念或对国家前途的一个冀;再者,「名字」是代表「全人」,这些观念在别的国家文化却不多见,惟犹太人视此为无上的尊荣。作者说基督的名是「承受」来的,即由父子间之关系才有这「承受的名」,这是指「儿子的名」(参1:5)。「儿子的名」是指基督道成肉身的名字,那是永恒的神进入时间内的名称;如J. MacArthur称:基督是神,在时间内时(1:5的「今日」)他却称为「神的儿子」(注5)。
按犹太人文化背景言,天使确有极尊贵的名。他们虽是尊贵,却无儿子之名,与神无这般父子的亲密关系,故此他们与基督比较便稍逊一筹,不见得更尊贵了。「尊贵」(意「不同」)是个比较式之形容词,引伸意义即「尊贵」、「超值」、「超美」(注6),而「更」字在本书出现共十三次,每次皆显出基督在某方面是优胜的。此字不只是全书钥字之一,亦是全书的主题代表词汇。由此「尊贵的名」之意义便证出基督确实超胜天使。
2.基督与神是父子之关系(1:5)
「所有的天使,神从来对那一个说,『你是我的儿子,我今日生你。』又指着那一个说,『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
在本节开始,作者一连引用七处旧约经文,旨在引经据典,力证基督的超越(作者引用的经文皆出自七十士译本,此点与保罗在其书信内多引自玛琐拉本的习惯有别)(注7)。G. W. Buchanan谓这种将散布在旧约各处的经文汇集起来去证实一个神学主题是犹太文学的一个特色,名为Florilegia,此法在本书及新约多处出现(注8)。在此处,作者同时引用两节犹太人承认为弥赛亚预言之经文,诗2:7及撒下7:14旨在证实基督与神乃父子之关系。据死海古卷学者J. M. Allegro之考究,昆兰社团之敬虔犹太人士早已将诗2:7及撒下7:14两节编在一起,显出初期犹太教人士异常重视本段作者所引用的七处经文中之二句(注9)。T. K. Oberholtzer释称,这七句旧约经文内每句所预指的皆在弥赛亚国内应验,而基督的降生正是每句将要应验的保证(注10)。同作者谓此处之两句旧约经文,首句证出基督拥有为王的身分,次句证出凡大卫的后裔均有资格成为「神的儿子」,而基督这儿子便是撒下7:14最后的应验(注11)。
3.基督接受天使的敬拜(1:6)
「再者,神使长子到世上来的时候,就说,『神的使者都要拜他。』」
据诗97:7言,天使乃要敬拜神的弥赛亚的(参申32:43记天使敬拜神),故此犹太人一直等候神的弥赛亚来临,如今作者暗示,基督耶稣就是诗97:7的弥赛亚。作者说,「神的长子来世时,天使都要敬拜他」。「长子」
,意「主要的」;「超越的」)一词是身分地位的尊称,非指时间上言(注17)。按诗89:27记,「长子」是「弥赛亚」的尊号(参罗8:29;西1:15,18亦以「长子」之名证实基督的神性)。犹太拉比常以「长子」一词指弥赛亚(Shemoth
19)或甚至指神,而Philo亦称「道」为「长子」(注18)。基督是神的长子,他以长子的身分进入世人中,此道成肉身、纡尊降贵之举更显出基督原本的伟大并胜过一切。
基督配受天使的敬拜在其生平中有多处举例:在受试探时,魔鬼也承认基督有超常能的权柄,可吩咐天使保护他性命(参太4:5-7);试探后,天使来伺候他(参太4:11);在客西马尼园中,他表示可以呼唤天使来保护他(参太26:53)。此外,「都要」是假定式动词,因其假定是肯定的,可作将来式译出)指出此敬拜是将来的事,亦即主再来时,到那时全宇宙都要向他下拜(参太13:41;16:27;25:31;帖后1:7)(注19)。
4.基督是君主,天使是仆役(1:7,8)
「论到使者又说,『神以风为使者,以火焰为仆役。』论到子却说,『神阿,你的宝座是永永远远的,你的国权是正直的。』」
简言之,天使为仆,儿子为主为王,此分别是天地之异;再者,天使是被「造」的,而儿子是「生」来的(注20),故两者间的差异不言而喻了。
有学者照「风」「火」的译法有如下的解释:「风」与「火」皆为自然界的情况(参诗18:10;35:5),作者在此点旨在指出风与火都是神之仆,如同天使般。此见解亦有可取之处,只是没有将七十士译本的出处放在解释内。
5.基督蒙神以喜乐油加封悦纳(1:9)
「『你喜爱公义;恨恶罪恶;所以神,就是你的神,用喜乐油膏你,胜过膏你的同伴。』」
基督以永远之王的身分执掌王权,其国权是以公义为基础的,这公义是恨恶罪恶的公义(如洁净圣殿、十字架上的受苦),因为基督能显出神所喜的公义,所以神就膏抹他(在旧约时,凡人负责某职任接受膏抹时,那是一个快乐的场合,那膏油称为「喜乐油」(注21);又当君王大捷班师回京后,必犒赏三军,在盛庆席中以油膏抹将领之头,以示荣耀之嘉奖(如诗23:5),那油亦犹胜膏抹其它的「同伴」。按此节的旧约出处诗89:27言,「其它同伴」指其它在各地的王;在此处的应用学者亦有不同意见,有说「同伴」指今日与基督同作王的信徒,因天使是仆役非同伴(注22)(但此见解似忽略了作者之「比较目的」);亦有将之解作天使,因此处的比较非与「人」作比,而是以天使为对象。作者在此的主旨,乃要指出基督蒙神以喜乐油膏抹,而天使则无此「优待」。G. W. Buchanan谓作者以一个借喻衬托基督比天使更伟大:如旧约经文所论,大卫远胜其它君王,基督(类似大卫)则远胜天使;这种以「较小的已稳操胜券为前提作暗示更伟大的必更无法可拟的伟大了」的辩证法,犹太人异常喜用(参太23:18-22的「起誓论」,太23:23,24的「轻重论」等不赘),与今日文学界之a fortiori法异曲同工(注23)。
6.基督是永远长存、永不改变的创造主(1:10-12)
「又说,『主阿,你起初立了地的根基,天也是你手所造的。天地都要灭没,你却要长存;天地都要象衣服渐渐旧了;你要将天地卷起来,象一件外衣,天地就都改变了;惟有你永不改变,你的年数没有穷尽。』」
在此处,作者以诗102:25-27指出,神是永远不变的创造主,如耶稣基督般(基督是创造主本在1:2早已叙述,今却以经文指出),基督不只是创造主,他亦要将天地带至最后的境地去(Consummation),(「象衣服卷起来」)。在当时的罗马社会中盛行一个传说,乃是世界是永不毁灭的(注24),如今作者声称,只有基督才是永不改变,永不衰残(连天地也不及基督)。
7.基督是分享神得胜权能之王(1:13,14)
「所有的天使,神从来对那一个说,『你坐在我的右边,等我使你仇敌作你的脚凳。』天使岂不都是服役的灵,奉差遣为那将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么。」
小结:
天使在犹太人的风俗文化思潮中是超人一等的,他们在旧约内皆有美好表现,是故犹太人对他们异常尊崇,如B. F. Westcott称,在拉比的著作中(如Jalkut Sim 2; Jalkut Chadash, 44, 2),弥赛亚的身分与权能均无与伦比,天使那能相提并论(注27)。此外,埃及希腊哲学家的犹太人裴罗对天象特别崇尚(On Dreams 1:22)。旧约伪经以诺书(89:59)还说神创造了七十位保守天使,管理地上七十国度(参申32:8;但10:20,21)(注28),但如今作者在七方面证出,天使虽强,但与基督相比,他们显然要「甘拜下风」了。
〖 B.第一警诫:郑重所听之道,切勿忽略救恩(2:1-4) 〗
希伯来书特征之一,就是书内辩证某段主题后,作者随即引用上文所论的话对读者作出一个警诫。这类的警诫插段在全书中共有五次出现(有说七段,4:1-3又为一段,与本文所分的第五段再分为二,其它相同)(注29)。这些插段负起双重目的:(1)应用上文的训诲及引介下文的教义;(2)借着警诫的话,引导犹太教徒接受基督的救赎,故五段插话皆布道性质;因为本书主要对象是犹太人,所以今日读者在这五段的警诫经文内若不加以小心分析,定必引起误会及错解经文的意义。J. A. Sproul正确地指出,虽然本书主要对象为犹太信徒,但在警告经段内,作者却以未信的人为主(注30),这点亦符合本书之布道性宗旨。
1.警诫之目的(2:1)
「所以我们当越发郑重所听见的道理,恐怕我们随流失去。」
上文作者论基督超越天使最后一点,乃是天使为奉差遣的灵、服役的灵,为承受救恩的人效力(1:14),当他提及救恩时立刻以救恩为题,警诫读者不要悖逆干犯神,至救恩失落,如有些天使忽略了他们的本分而干犯悖逆了神一般。
2.警诫之原因(2:2-4)
「那借着天使所传的话,既是确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该受的报应;我们若忽略这么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这救恩起先是主亲自讲的,后来是听见的人给我们证实了;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迹奇事和百般的异能,并圣灵的恩赐;同他们作见证。」
上文(2:1)强调警诫的作用,本段着重警诫的原因。作者严重警告读者不要忽略神的救恩,主因有四:
a.旧约的圣言是确定的(2:2a)──「天使所传的话」狭指摩西的律法,广指整个旧约;可是旧约没有明说摩西的律法是借天使传的,这只是初期教会的传统,可是此意见是无庸置疑(参徒7:53;加3:19);约瑟夫(犹太史,15:156)亦承认此点(注33);旧约最「明显」的经文记在申33:2及诗68:17;七十士译本乾脆将申命记之「千万圣者」译作「天使」(注34)。旧约「明确」(意「证实」,参太5:18)指出,凡触犯摩西诫命者必受审判,受审判即失落救恩。
b.凡干犯悖逆的都该受报应(2:2b)──「报应」(亦意「报酬」、「赏赐」、「工钱」,视望上下文之意而定,在此处译作「报应」或「刑罚」是恰当的,如NIV)是为「干犯」(指违反明显之诫条)及「悖逆」(,指无意之错失)之人而定的。作者强调干犯旧约圣言的人已受了「该受」(,字根「公义」「公道」,参罗3:8)的报应(如在旷野之年日),那么这件「前车之鉴」该是后人莫大的警惕。
在本段作者以七大证据强调读者处在负责的地位,故不可疏忽此方面已领受的亮光,以免刑罚加重。这七大明证分二大范畴:前三属人方面的,后四属神方面的证明──(1)主的生平(讲道的人);(2)听道的人;(3)第二代的「我们」;(4)奇事;(5)神迹;(6)异能;(7)圣灵的恩赐;使人无可推诿福音的真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