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任用賢能
摩西從以色列人中揀選了有纔能的人,立他們為百姓的首
領。一一出埃及記十八25
領導有一個定義是知人善用,就是有認識別人的特長和短處的本領,和有能力給每一個人合適的工作,使他們人盡其才。凡是能叫別人把各事辦好的人,他的領導就是最高等的領導。善於知人的慕迪說過,他寧可叫一千人去做事,不願自己去做一千人的事。真正的領袖才有本領揀選可以放心委託的人,並且實際上也就委託他們去做事。中國內地會曾有一任主任何斯德說過:
各色各樣大不相同的工作人員,各有各的天資。在我們這樣的傳道會中,監督人的主要德性,就是能夠看清他們的天資,然後順著他們的個性和工作去幫助他們。
做領袖的有了這種能力,就不至於用人不當,有如圓鑿方枘,徒勞無功。
好專權的人,並不常常喜歡叫人分擔責任,並同時給予相當的權力讓人去履行那責任。他很高興把責任交給人,卻抓緊權力不願意放手。這對於下屬是很不公平的,也不見得是滿意有效的辦法。這種態度往往可作不信任來解釋,因之也就不能獲致人家最好的合作。這種做法也不能使受訓練當領袖的人發揮最大的能力。他辦事很可能不如他的上司,可是經驗證明實際上並不一定是那樣。只要有機會,年紀較輕的人還可能做得更好,因為他更知道現代人情世故的動向。不過,無論如何,除非把責任和權力同時交給他,他怎樣能夠獲得經驗呢?
居於領導地位的人,如果不能授權叫人辦事,自己就會經常為次要的繁瑣事務受困累,不但疲於奔命,而且無法盡心履行他的主要責任。他的卞屬,也就因此而無法表現潛在的領導能力。凡事一定要親自辦理,以為這樣可以辦得好些,那不但是一個近視的政策,而且很可能就是無理自負的證明。能夠小心翼翼注意首要事務的領袖,他的辦事成績就會好得不知多少。
領袖一旦把事情交給同事們辦理,就應該儘管信任他們。宣道會(ChristianandMission-aryAlliance)的創立人
做下屬的,如果覺得必須採取什麼行動,只要是在他們職權範圍之內,則不論結果如何,都應該完全相信他們的領袖是會給予支持的。職權範圍當然必須先有書面的明白規定,以免發生誤會。曾經有過許多不愉快的事情就是因為沒有這種清楚規定而發生的。
有一個人(注1)談到他跟他領袖(注2)的關係時說:
這十年來我在波蘭工作,有一個最大的幫助便是我感覺到我的領袖總在做我的後盾。最足引以自豪的,就是他相信我。我的一個最大的動機當然是要做到值得他的支持,不負他對我的期望。
關於將責任和權力委託別人這個重要原理。聖經上的顯著實例就是出埃及記十八章1-27節所記葉忒羅給他女婿摩西的勸告。
這一大群未經組織的奴隸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了。那時他們漸漸有了新的民族精神,逐漸成為一個有組織的民族。這種發展,迫使摩西負起繁重不堪的管理責任,因之引起了葉忒羅很好的勸告。他看見摩西從早到晚在審判百姓,而在這新情況之下,百姓間的問題又是非常之多。摩西兼理行政和司法職務,百姓也都承認他的審斷就是神的審斷。
葉忒羅看出摩西實在經不起無限期這樣過度操勞,便提出兩個有力的理由,主張他把一些責任交托別人。第一,“你和這些百姓必都疲憊,因為這事太重,你獨自一人辦理不了“(出十八18)。體力精神的消耗,都有限度,過了限度,便有危險。第二,現行的辦法太慢,叫百姓不滿意,因為他們沒有得到他們想得到的照料。叫別人分擔責任,審判就會快些,百姓也就會心滿意足地回家去(出十八23)。
葉忒羅當時提出一個兩全的辦法。一方面摩西應該繼續作神的代表,將屬靈的法則教訓百姓,並主持立法的工作:有難斷的案件,便由他奏告神(出十八16,19,20)。在另一方面,他應該把向來由他自己擔任的司法職務交給力能勝任的法官辦理,這樣他自己繁重不堪的工作就可以減輕了。這個勸告是很高明的,因為如果摩西操勞過度,以致逝世,就會找不到一個有當權負責的經驗和訓練的人來繼任。曾經有過許許多多為神做的事工,原來很有希望,因為沒有這樣的安排規定,結果歸於失敗。
摩西聽從了葉忒羅的勸告,獲得幾樣好處。他可以集中精神來處理較重大的事務。許多下屬所有的潛在才幹也有機會表現出來。要是摩西繼續把持大權,包辦一切,這些有才幹的人很可能要議論他的不是,如今卻和他共同負責,成為他的忠實同僚。各種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式加快了,剛在滋生的不滿情緒也就趨於消滅。他這樣做法,也是準備使這個民族在他死後能有幹練人員來領導他們。
葉忒羅說出一個永遠適切的屬靈法則,來勉勵他的女婿。
“你若這樣行,神也這樣吩咐你,你就能受得住”(出十八23)。他所提的勸告,最後還是要求神指示。這個法則就是:神負全責來使他的人能夠完成他所派給的每一樣工作。有些拉到自己身上來的工作,如果別人能夠做得比我們好,我們就應該撒手。甚至他們做得比我們壞,我們還是應該撒手——一個對求全者的嚴厲考驗!摩西當然比他所揀選的那七十個人能幹,能把各事辦得好些,可是如果他堅持一手包辦下去,他的生命很快就會完結。
葉芯羅所提出為摩西揀選助手的標準,清楚地表現了屬靈的見識。他們必須是“有纔能”的人,因為他們要做很吃力的工作;必須是“虔誠”的人,敬畏神又尊重同胞;也必須是“有廉恥”的人,恨惡貪婪,不受賄賂。
做領袖的,還可以由這個事例得到一些別的教訓。擔任的職務太多,以致不能夠辦得妥當滿意,就是一種錯誤。去做多過自己所應該做的一份工作,並不是什麼美德。能夠覺察並且承認我們自己的能力有限,是有好處的。像葉忒羅那樣的人,對於我們做領導工作的代價,常常能夠看得比我們清楚,我們如果聰明,就應該注意他們的忠告。要是我們違反自然法則,即使做的是神的工作,我們也不免要自食惡果。我們擔任各項工作,往往是由於人的催促,不是出於神的指導。對於這樣的額外活動,神是不負什麼責任的。
傳教士的領導有一個嚴格的考驗,就是一旦發現各國新興的當地領袖顯得在靈性方面足夠成熟時,便願意將責任交給他們。當他們像自己從前那樣由反覆嘗試獲得經驗時,自己便站在旁邊,樂意隨時協助他們。 這種移交責任的辦法有重要的功用,就是發掘,訓練,並利用當地同工的潛在纔能。在初期,賢明的監督是必要的,但只有在急切必要時纔可去干涉他們,因為被人監督的感覺會消滅自己信心的。
英國循道會(Methodist
Church of Britain)國內傳道部(Home
MissionDepartment)有一任總幹事(注3),一上任要安排好他那一部全體職員的分工辦法,叫各人負責做派定的工作,他完全不去監督他們。他絕對信任同工,把權力交給他們,從不懊悔。有人論及他時說:“他最大的領導能力,或許就是知道委託和小心揀選助手是很重要的。他始終是一個用人專家。”
有一個很大的傳教團體的職員記述他的領袖時,發表意見說:“他有一種很大的領導纔能,就是從來不干涉在他屬下的工作人員。他讓每一個人自己做自己的工作。”另一個職員這樣寫:“他知道人家能夠辦的事,也注意他們把事情辦了,平時讓他們儘量利用他們的機會,只有事情出了毛病時他才來查究。”
注:(1)PaulSuper. (2)Dr.John
R.Mott.
(3)Dr.WilliamE.Sangster.
── 孫德生《屬靈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