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身
肉身(有時譯作情慾或血氣)這字在聖經裏有很多的用法;在這裏只說到其中最重要的兩種用法:一是當作人的肉體用;二是當作人肉體的情慾用。當作肉體用,指的是物質的肉身;當作情慾用,指的是精神上的肉身。人肉體的情慾是甚麼呢?人體中有五官;這五官都有嗜好:眼目要看美色,觸官要有快活的感覺,耳朵發癢要聽淫音,口要嘗異味,鼻要聞奇香,以及其他嗜好……等等;這些就是肉體的情慾,亦即所謂的肉身。
【未重生的人與肉身】人原是從肉身生的,意即從人的情慾生的;所以人就是肉身(約三6),也就是人裏面所充滿的都是肉身的情慾和事物,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除了肉身之外,就再沒有別的了;所以最好的說法是:人是一塊一塊能活的情慾。人既是肉身,所以「放縱肉身的情慾,隨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3),「逆性的情慾」(猶7),「污穢肉身」(猶8),因其污穢至極,所以猶大對信徒說:「連那被情慾沾染的衣服,也當厭惡」(猶23)。
因亞當的罪,人的肉身不能成就律法中的要求(羅八3);且人是隨從並思念(體貼的正譯)肉身的事,結果便自然地引發到死的地步(5~6節)。「原來屬肉身的心思,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7節)。屬肉身的心思是從隨從肉身而來的;隨從肉身的人是未獲重生的;因為重生的人,不再隨從肉身而行,乃只隨從靈而行(4節);並且「順從肉身活的,必要死」(13節)。他們所以順從肉身活,是因為他們不接受神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3節);所以他們「欠肉身的債,去順從肉身活」(12節)。他們「居於肉身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他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羅七5);所以「居於肉身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八8)。
【從靈生的】「律法既因肉身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身中定了罪案」(羅八3)。「道成了肉身」(約一14),「神在肉身顯現」(提前三16),為世界的人受死,擔當了罪的所有刑罰,「作了贖罪祭」。罪人相信主耶穌替他死,作他的救主,他就得重生(約三16)。他一相信,聖靈就進入他的靈裏使他重生;神永遠的生命就和在他的靈裏,他就有了永生。重生是神與人所具有的一種生產關係,這關係是永不能取消的;就如同父親生下兒子後,無論後來他自己變得如何,或是他的兒子怎樣,他兒子是他生的事實,是永不能改變的。重生後的信徒是永遠得救了,他雖然跌倒,仍是有永生;因為這生產的關係是無法脫離的。並且神的生命已和在他的靈裏,神的生命幾時死,他就跟在同一時刻沒有生命。神既是永不死的,所以信祂之人的永生也是永不失去的。從前他是「居於肉身」的,現在他是「居於靈裏」了(羅八9)。這樣,他「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約一13)。「從上頭生」的(約三3,英文聖經的旁註),「從靈生的」(約三6)。從神生的,因為神的生命和在他的靈裏;從上頭生的,因為這生命是從天上來的;從靈生的,因為重生是聖靈的工夫。現在「神的靈住在(他們的靈)裏面」(羅八9),基督藉這聖靈也在他們裏面,所以「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10節)。
信徒相信之後,雖然是「靈」,並且是「居於靈」;但仍不是屬靈的,還是屬乎肉身的。保羅對於哥林多的教會說:「弟兄們(這樣的稱呼是因為他們已信主重生了),我從前對你們說話,不能把你們當作屬靈的;只得把你們當作屬肉身,在基督裏為嬰孩的」(林前三1)。他們雖然已蒙重生,並且已是「在基督裏」了;但是他們「中間有嫉妒分爭」,「有說,我是屬保羅的;有說,我是屬亞波羅的。」「這豈不是屬乎肉身,照世人的樣子行麼?」「你們仍是屬肉身的」(三3,4)。
「在基督裏為嬰孩」,意指他們雖蒙了重生,卻還在作嬰孩,在基督裏與基督相聯合,卻不進步,只停留在他們靈命的開端(參來五11-14),久不成長。在這一站中,因為他們不「習練得通達」,所以「不能分別好歹」,行了許多肉身的事,意即被肉身的嗜好與情慾所管束;就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十三13)。
【屬乎肉身的事】肉身的事是甚麼呢?「肉身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類」(加五19~21)。信徒不可犯這些罪;但信徒卻會犯這些罪。因為肉身的發動,和五官的引誘,魂就發出這些事。魂是順服全人中最有力的部分;嬰孩時代的信徒,肉身甚是高強,所以魂就服了肉身,在他的人格裏,尚未完全明白如何支取十字架的能力;所以靈尚是軟弱,不能管理全人。撒但乘機而來,用誘惑鼓動他們的肉身,他們就犯了罪。信徒只要有上面所述之罪其中一項者,地就是屬乎肉身的。
信徒屬乎肉身的時候,甚為可憐。他們多多立志要順服主的命令去行;卻總不能行。他們雖定意要用各種方式叫主喜悅、服事主;但是肉身中卻有個力量叫他們作肉身所喜歡的事。真是「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這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所以「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5,17~18)。肉身一發動的時候,似乎有一個頂大的能力在人的裏面發動,直至人不能不放縱肉身的情慾為止。有時放縱的卻不是情慾,只不過是身體的需要;這樣的發動也是管不住的。五旬節前的門徒就是如此,當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他們同主在客西馬尼園內,主要他們儆醒,他們卻合眼睡。這不是因為他們不愛主,也不是他們不願儆醒片刻;只是因為「靈雖然願意,肉身卻軟弱了」(太廿六41)。他們的靈太軟弱,不能管治他們的肉身;反被肉身所管治,不能同主儆醒祈禱。屬乎肉身的信徒,因為不明白十字架的道理,多半會如此。
在此我們應當分別一下:有的屬肉身所行的是這樣,有的屬肉身所行的是那樣。在哥林多教會裏,他們肉身所表現的是在紛爭和淫亂等事上,門徒們肉身所表現的是在於不能攻克己身、儆醒祈禱。他們肉身所發出的結果雖然不同,但是他們屬乎肉體的事實卻是一樣。保羅在羅馬書七章所記的爭戰,就是屬肉身之信徒的一層經歷。他說:「在我裏頭,就是在我肉身之中,沒有良善……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18~25節)。
【脫離肉身】十字架是脫離肉身獨一無二的法子。一個未重生的人,因相信主耶穌在十字架上代他受死,他就得重生,不再隨從或思念肉身的事。但是,有時還是難免,因而犯了加拉太書五章十九至二十一節所提的諸罪(未重生與重生的所思念的仍有區別:未重生時,平常的思念都是屬肉身的事,重生之後雖然仍會思念,但乃由一時的試探,暫時的跌倒,並不是常願這樣的)。若再深一步的倚賴十字架,就得勝了。
「律法既因肉身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身中定了罪案」(羅八3)。神的兒子耶穌不特在木頭上擔當我們的罪,作了贖罪祭;並且「在肉身中定了罪案」,叫我們這些與祂聯合的人不再服事肉身中的罪。因祂是神的兒子,所以祂能作贖罪祭(這是代死);因祂成了罪身的形狀,所以祂能「在肉身中把罪定罪」(原文;這是同死);祂的肉身死時,祂把罪在祂肉身中一同釘死。
主耶穌不只在十字架上替罪人受罪的刑罰,並且叫罪人和罪都與祂一同死去。也就是說,祂死的時候,他們就與祂一同死了。
在基督裏的嬰孩,應當更進一步的學習十字架的道理。信主耶穌的代死,就得了重生;信徒要脫離肉身,還要與主同死才可。保羅說:「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身,連肉身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肉身非釘死不可;你不能將肉身洗淨,或把肉身教育好;唯一的法子,就是把肉身與主同釘在十字架上。肉身的邪情,愛這愛那,是頂有力的;肉身的私慾、嗜好甚多,你如果不叫它們快活,他就無法忍受。肉身的邪情私慾一發出來,就是加拉太書五章十九到二十一節所記的諸罪,要除去它們就要除掉罪根。信徒既知基督的代死,就更當知道要與基督同死,使他們不再服肉身的束縛,隨靈而行,不久即成為屬靈的信徒。
歌羅西書二章十一說:「你們在祂裏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身情慾的割禮。」這割禮就是我們與主同死,藉洗禮作影像。下一節說:「你們既受浸與祂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祂一同復活。」我們本來是「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因主耶穌的死赦免了我們,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13~14節)。只有基督的死,能把我們從肉體的情慾中割開。有的人以為守些規條就可以脫去肉身;殊不知「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是假的「用私意崇拜」,是人的定規,不是神的法子。「自表謙卑」──虛空的卑下。「苦待己身」──於衣食娛樂上苦待身體,以為這麼做,肉身的情慾就不再發動。殊不知,「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23節)。神的法子──也就是最有功效的法子──即是與「基督同死」(21節)。人所以是肉身,乃因人是從肉身生的(約三6)。人是由生產得遺傳的肉身;所以要脫離肉身,就應當倚賴一個與生產相對抗的法子。生的反面就是死。人由生得肉身,就當由死失肉身。人由生得物質的肉身,就當由死失物質的肉身。精神的肉身是由生得來的,所以要脫離精神的肉身也當經由死。
【釘死舊人】「舊人」就是肉身,罪就是肉身的主動力;因為罪是在肉身裏頭(羅七17)。聖經中單數的罪字,都是作原罪或罪性解;因為在約翰一書一章八節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十節卻說:「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罪」是在我們裏頭的罪性罪根,「犯過罪」是由「罪」所行出的事。這舊人是要釘死的,罪是要除滅的。我們不是用自己的力量去釘死舊人,乃是倚賴神為我們所作成的事實。神的事實是,「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羅六6)。我們是「在罪上死的人」(六2);是「受浸歸入祂的死」的人(六3)。基督的十字架就是罪人的十字架,基督的十字架當變成罪人的十字架。這是因為亞當的舊人墮落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內裏所充滿的都是撒但的惡毒,神不能修理改造或改良這已朽壞的一切;祂獨一的法子就是釘死這個舊人,叫他們在耶穌基督裏成為新造的人;這工夫已經蒙主耶穌在十字架上作成了,現在不用我們來釘死自己。我們只要相信舊人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並接受神的話,視為真理;因為除了相信以外,沒有別的法子能夠釘死舊人。
信徒應當切實用信心來支取神的恩典,並在經歷中用它。你當自問:「主耶穌一死,我們就都與祂同死了;那我這個人到底死了沒有?」信心的用處就在這裏。你既然相信我們都和主同死;那麼,你就當用信心從「我們」裏頭支出「我」來。我死了,你還當自問:「我向一切的罪都死了;那麼,我對生活中一些微細的罪死了沒有?」信心的用處又在這裏。你既然相信你向一切的罪都死了;那麼,你就當用信心從「一切」裏頭,支出「微細點」來,每一小點都算已死。我們都和主同死了,我們對一切的罪死了;這都是神所說的事實,我們應當相信,並支取來用。每次肉身一發動,我們就取出主的死來治死它。譬如以前美洲白人多畜黑奴,後來經過大力爭戰,白人才決斷釋放黑奴。話說有一個地方的富戶大都畜有黑奴。在政府頒佈應當釋放黑奴的宣言後,他們仍不肯將此宣言告訴黑奴,因為他們視黑奴如同他們的財產,恐怕一對他們說出,黑奴就及早自由,他們也因而受損。不過,仍有個黑奴得知了這個宣言,就趁早離開了他的主人。並且隨後把這個宣言轉告別的黑奴,一些相信他的人,也就離開主人,作自由人去了。人就是與此相同。本來是作罪惡的奴隸,幸得主耶穌替世人死,打了勝仗,並且神的話已宣告我們是自由的人。只要相信,肯倚賴這宣告而得勝的人,就得自由,不必再「服事罪」了。不信的人,從律法眼光看,似乎是自由的,但是在經歷上卻尚非自由;如同黑奴一樣,這是需要經過個人的相信才能得的自由。我們也是要經由個人一件一件的相信,才會不「作罪的奴僕」。每生一事,就取出主完全的死來治死這一事;只要每件事皆如此,就有得勝的經驗了。
【向罪是死】「這樣在基督耶穌裏,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是活的」(羅六11)。「算」是信心的行為,「算」自己向罪是死的,是在基督耶穌裏向罪死了。「算」不是用看的,一個人若是用眼睛看自己向罪是死的,恐怕一生都無法看見。「算」也不是憑知覺,一個人若憑知覺覺得自己向罪是死的,恐怕終年都不察覺。「算」是相信,「算」只用一刻的工夫,人可以立刻算自己向罪是死了。相信自己是已經向罪死了。不要觸摸,不要感覺,也不要看,只要相信,信所算的是「真」的,是事實。時時刻刻算,時時刻刻當自己向罪死了,那罪就真的不能管轄我們了。一方面算自己向罪是死了;另方面還要算自己是「在基督耶穌裏」向神是活的。死是消極;活是積極。死了,罪就沒有權;活了,神的能力就彰顯。「在基督耶穌裏向罪算自己是死的」,意思是與基督聯合,基督怎樣向罪死,我算自己也是照樣向罪死;基督怎樣向神活,我也算自己是照樣向神活。這一節並不是說你自己是死的,乃是說你自己「向神」是活的。對於一切的罪,一切肉身的事,你是死的,但對於神你是活的。信徒若只一次算自己向罪死,而不再算自己向神活;他就無生命的力量,甚為軟弱;有時肉身的試探來了,卻因他的靈無生命的力量,所以就失敗了。如果他居在與主同復活的地位,他的靈就滿有復活的生命;在他的基督徒生活中,雖有試探,他也能「靠靈治死身體的惡行」(羅八13)。若非這樣,恐怕只一次算自己是向罪死,卻仍要時常下墜到肉身的地位,那就不能治死身體的行為了。
信徒除一次算自己是向罪死後,還得時常站在與主同死的地位,靠與主聯合的靈,治死肉身的行為(羅八13),如此才能逐漸進步,順從聖靈,作個屬靈的人。
信徒現在雖尚未脫去身體,仍在血氣中行事(林後十3),卻不憑血氣行事。雖然尚在「肉身活」,但這是指身體說的,並不是說隨肉身行事。現在信徒的行為「不隨從肉體」,不被肉身的邪情私慾所管束;只順服靈中的聖靈引導(羅八4)。居於信徒靈中的聖靈必要作工,直至罪身(在經驗上)滅絕,如同主(罪身形狀)在十字架上死去一般。
這並不是說從今之後,他就不會再順從肉身的私慾,隨從肉身而行;只不過是說如果他時常堅持「不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羅六12)的態度,「順聖靈而行」,肉身就無立足餘地,「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加五16),那麼,他就不致再墜到屬肉身的地步了。
神對於這一種信徒的命令是:「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以致)去放縱私慾」(羅十三14)。有時不幸被肉身所污穢,就當「除去」(林後七1)。「親愛的弟兄啊!你們是客旅,是寄居的,我勸你們要禁戒肉體的私慾」(彼前二11)。―― 倪柝聲《得勝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