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基督徒與律法的關係

 

      我們讀新約書信的時候,必須區分「律法」和「那律法」。原文前面有定冠詞的,是指摩西的律法;沒有定冠詞的,是指律法作為一種原則。我們從「那律法」得釋放,是基於我們從「律法」這原則得釋放。神不再以律法的原則對付我們;所以,我們與西乃的律法是沒有任何關聯的。「律法」的原則,比「那律法」這件事更大。律法的原則,包括了「那律法」這件事。但我們說神不是基於律法來對付我們,這是甚麼意思?我們的意思乃是,祂對我們沒有要求。我若基於律法的原則而活,就要努力討神喜悅;這樣努力討神喜悅,乃是祂所不喜悅的。

      浪子的故事是最好的例證,說明了討神喜悅的路。父親說,「我們理當歡喜快樂」(路十五32)。我們在此看見甚麼最使父親的心歡喜。不是哥哥為父親不斷的勞苦,乃是弟弟不為父親作甚麼,卻讓父親為他作一切;不是常常願意付出的哥哥,乃是常常樂意接受的弟弟。浪子在放蕩的生活中耗盡了貲財,他回家時,父親沒有一句責備他浪費的話,也沒有一句問到貲財的話。他不為兒子所花費的一切憂傷,只為兒子回來給他機會花費更多而喜樂。神是如此富有,祂主要的喜悅就是要給;祂的庫藏充滿到一個地步,我們若拒絕不給祂機會在我們身上花費祂的寶貝,祂就感到痛苦。父親發現袍子、戒指、鞋子和筵席能用在浪子身上,他就喜樂;他發現這些無法用在大兒子身上,他就憂傷。神是如此豐富,我們想要給祂東西,就使祂的心憂傷;但我們簡單的讓祂一直賜給我們,祂就喜樂了。神是如此有能,我們想要為祂作事,就使祂憂傷。祂渴望我們簡單的讓祂作一切。祂要永遠作賜與者,祂要永遠作工作者。只要我們看見祂是何等豐富,何等偉大,我們就會讓祂賜與一切,讓祂作成一切。

      你以為你若停止想要討神喜悅,你的好行為就會停止麼?你以為你若將所有的賜與和所有的工作都讓給神,結果會不如你自己也作一點那麼令人滿意麼?正當我們設法討神喜悅的時候,我們就站在律法行為的根基上。我們的行為對神是可憎的,甚至我們的「好行為」,也是如此。我們一切的行為都是「死行」(來六1,九14),都需要悔改。我們一旦停止給與,就要證明祂是何等的賜與者。我們一旦停止作工,就要看見祂是何等的工作者。大兒子和浪子都同樣是遠離父家喜樂的人。大兒子雖然不是在「遠方」,但他只是「地位上」在家而已。他在理論上的地位,絕不能像浪子那樣,成為他的經歷,因為他拒絕放棄自己的好行為。

      我們的主說,「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這是甚麼意思?我們的主在此不是說到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乃是說到他們的義。從腓立比書三章,我們領悟他們的義就是律法的義。如今主說,「你們的義」要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甚麼是「你們的義」?有些神學家說這是基督的義,但聖經不是說「祂的義」,乃是說「你們的義」。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是按照某種標準,「你們的義」也是按照某種標準。這兩種義的分別乃是標準的不同。我們從上下文就看見這個不同。「有吩咐古人的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太五21~22,參27~28)。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是基於律法的義:「你們的義」是基於「我告訴你們」。請注意第二個標準比第一個高得太多了。多少世紀以來,人努力要達到第一個標準而失敗了,主怎敢把標準提得更高?因為祂相信祂自己的生命。祂不害怕對自己有厲害的要求。我們讀到馬太福音五至七章國度的律法時,可以完全安息,因為這些律法表明主對祂自己的生命有完全的信任。這三章表明了神聖生命的神聖「課稅」。祂對我們有這麼大的要求,啟示出祂對祂放在我們裏面的生命,也有這麼大的信任。

      我們很少想到,我們在律法的掌握之下是何等可怕!律法已滲透我們的骨髓,浸透我們整個人。所以神天天在我們裏面作工,要使我們從其中得釋放。―― 倪柝聲《碎餅碎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