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
【稱義的緊要】許多人有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以為我們的罪得赦免,已經解決了人所有的問題,因此不須要再有其他的講究。不錯,我們可以因著罪得赦免而歡喜快樂,但是神在基督裏所給我們的,卻不只是赦罪。要知道,赦罪並不是神救恩的全部。有人說,我只要能上天堂就夠了。如果我們也這樣想,那麼我們就還不知道神恩典的豐厚。神的恩典,不只使祂赦免我們的罪,並且使我們「在愛子裏蒙悅納」(弗一6原文另譯);意即祂要救我們到「稱義」的地步,祂看我們這在基督裏的人,不但是無可指責的,並且是沒有瑕疵的。
【稱義的意義】稱義,在聖經裏有兩個意思:一個意思是說,你是沒有罪的;一個意思是說,神看你是義的,是完全的。亞當和夏娃在沒有犯罪的時候,並沒有得著神的稱義。可見,光是沒有罪還不夠好。基督在神的面前是義的,是極其完全的。每一個基督徒到神的面前,神不只對你說,你是罪得赦免的人,神也是說,你是義的。我們來到神的面前,不只沒有罪的污穢,並且是穿上義袍的(參路十五22)。每一個在基督裏來到神面前的人,神悅納他,就像悅納基督一樣。
【因信稱義概論】「因信稱義」是基督教信仰的重要真理之一,羅馬天主教曲解這個教義,故有所謂靠「贖罪券」、「跪拜聖母馬利亞」、「敬拜古聖遺物」、「刻苦修煉」等善功以抵罪的怪異教訓,今日也有許多基督教旁門異端教訓,與這「因信稱義」的真理原則相違背。因此,我們必須清楚明白「因信稱義」的道理,免得受到迷惑。簡言之,「因信稱義」就是因著信靠耶穌基督的救贖,而被神算為義。
聖經說,神「照著祂的義,宣告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原文另譯)。所以神稱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照著祂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本來按我們人自己的光景,我們達不到神公義的標準,我們沒有甚麼可以讓神稱義的,所以聖經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如今我們因著相信耶穌基督,神就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我們是「信入」(約三16原文)基督裏面的人,我們在祂裏面穿著祂,披戴著祂,神就使祂成為我們的義。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因信稱義的根源】聖經說:「叫我們因祂的恩得稱為義」(多三7)。這節聖經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若是神要求人需靠自己的行為纔能稱義,則沒有一個人能作到。神的恩典就是說,是祂自己為人成全了祂公義所有的要求,所以祂不再要求人作甚麼,來達到祂公義的標準。靠恩典得稱為義,這是每一個人都能接受,都能夠得到的。
【因信稱義的憑據】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稱人為義,祂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該付的代價,滿足祂公義的要求,然後纔能稱人為義。否則,神會陷祂自己於不義。而這個合法的手續,就成為我們因信稱義的憑據。它可細分為三:
(一)須有神人之間的中保:聖經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羅三25)。這句話按原文可譯作:「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原來是被隔開的,彼此不能親近,現在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須要公開立定一個人作為神可以接納人、人可以進到神面前、神人彼此會合的地方。這個人就是耶穌基督,祂為此在十字架上獻上自己為挽回祭。
(二)須成就救贖大工:聖經說:「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羅三24)。若主耶穌沒有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功了救贖的大工,以滿足神所有公義的要求,就神仍不能接納人,人也不能進到神面前。神稱人為義,是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來成就的。
(三)須付出救贖的代價:聖經說:「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羅五9)。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就是祂為救贖我們所付出的代價。主耶穌的血,說出祂已經為我們的罪而死,代替我們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凡神公義的要求,人的行為所不能作到的,主耶穌的血都替我們成全了。如今,一切的手續都完成了。神為著能稱人為義,祂所該作的事,都已片面為我們準備好了。
【因信稱義的條件】因信稱義是牽涉到神、人雙方的事,不但神那一面必須採取行動,為人奠立稱義的憑據,並且我們人這一面也該履行某些條件,纔能有分於稱義。人接受稱義的條件是甚麼呢?
(一)人不須再付代價:聖經說:「白白的稱義」(羅三24)。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出了代價,償付了罪債,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要知道,我們是「白白的稱義」,並不是因我們出代價,靠我們的行為,而得蒙神稱義。
(二)但須人相信耶穌基督:聖經說:「因信稱義」(羅五1);「因信基督稱義」(加二16)。在神那一面,祂已為我們安排了救法,賜下耶穌基督,為我們受死流血,成功了救贖,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使神可以接納人;在人這一面,惟一所要作的,乃是伸出信心的手,接受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甚麼是「信」?就是相信主耶穌和祂為我們所成功的救贖。「信」是人能被稱為義的條件;人若不信,便與主耶穌的救贖無分無關,便無法被神稱義。
【因信稱義的目的】聖經說:「要顯明神的義」(羅三25)。一方面,是神的恩典,為我們豫備了一位救主。凡祂為我們所成功的救贖工作,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另一方面,是神的義,叫救恩成功在我們身上,使祂稱我們為義。神的義是神作事的法則;神作事必須依據祂義的法則。基督的救贖,既已滿足了祂義的要求,就神的公義,叫祂不能不稱我們為義。所以神稱我們為義,是為顯明神的義。要而言之,惟有「因信稱義」這個方法,最能符合神的義,也最能顯明神的義。
【兩面的稱義】神稱我們信耶穌基督的人為義,有兩面的講究:
(一)因信稱義與因行為稱義:聖經一面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另一面又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這樣,聖經本身豈不是互相矛盾嗎?其實,是因為稱義的時期和性質不同,所以稱義的條件和要求也不同。前者「因信稱義」,是說到人在得救之前,憑著罪人的生命和性情,無論如何均萬難達到神稱義的要求,故必須「單單」是因著信,而不在乎人的行為。所以聖經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
注意,聖經接下去又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豫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神的救恩,並不停留在「因信稱義」的階段;神拯救我們,並且留我們活在這地上,乃是要我們能憑著「義的生命」,活出「義的行為」來,好叫我們能歸榮耀給神。
凡是真實的信心,必有真實的行為;沒有行為的信心,乃是死的信心(參雅二20)。我們的信心必須有行為,方能證明「因信稱義」確實歸我們所得。所以雅各在說到因行為稱義時,他是說「不是『單』因著信」,他不是說「不是因著信」。他這話的意思是,人在因信稱義之後,還應當有因行為稱義來證實,來成全纔對。
(二)靠血稱義與靠復活稱義:聖經一面說:「我們...靠著祂的血稱義」(羅五9);另一面又說:「耶穌...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究竟甚麼是「靠血稱義」?甚麼是「靠復活稱義」?兩者有甚麼分別呢?要知道,我們罪案的問題得以解決,是靠主耶穌的血;是祂流血,為我們消除了罪案。主耶穌的血,是在神面前為我們贖罪的,使我們得以「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另一方面,主耶穌從死裏復活,就把神的生命分賜給我們。這生命是義的,是像主那樣義的。這生命是不會犯罪的(參約壹五18),能使我們有義的行為,叫神能稱我們為義。
靠血稱義,是指血已經解決了我們罪的問題,使我們在地位上得以稱義。靠復活稱義,是指基督在我們裏面作我們的生命,使我們在生命上能活出義的行為,而得以稱義。
(三)地位上的稱義與生命上的稱義:地位上的稱義,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不在乎人的功績,故此,是每一個人都能得到的。稱義或不稱義的區別點,僅在於人是否相信耶穌基督;信的人就被稱義,不信的人就被定罪。至於生命上的稱義,必須等到一個人相信主之後,因著得與神的生命和性情有分(參彼後一4),故能憑著神的生命,活出「仁義的果子」(腓一11)來。這一種生命上的稱義,可以說,就是神在肉身顯現,就是披戴基督顯在人的面前,故不但是「被聖靈稱義」,並且也是在人面前的稱義(參提前三16;註:此節聖經不但指基督,也指基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