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
【為甚麼會有審判】人因為犯罪,罪就產生死亡,而死亡就帶進審判。所以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又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可見,罪、死和審判,乃是彼此相關聯的。創造並管理宇宙萬有的神,為著維持宇宙萬有的正常運作,必定有祂的行政體系和管理辦法。有行政,就有審判。審判乃是神維繫並執行祂的行政的重要手段。
【審判的種類】神的審判,既是神執行祂的行政所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神的審判必然是多種、多方的,根據聖經,至少有下列數種:
(一)神在今世對世人立即的審判:一般而言,除了少數至於死的罪(約壹五16)之外,許多的情形,神寧願人能趁著還未死之先,悔改認罪,而不立即施行審判懲罰。不過,聖經仍不乏在人活著時受到神審判的事例,如:神曾用洪水審判了挪亞時代的人們(參創六13);又曾用十災刑罰了古埃及人(參出七至十一章)。
(二)基督在十字架上代替我們受神的審判:聖經說:「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主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乃是為著代替我們受神的審判,因此祂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神在十字架上審判了祂,懲罰了祂,所以在主耶穌臨死之前,遍地都黑暗了,主大聲喊著說:「我的神,我的神,為甚麼離棄我」(太廿七45~46)?這證明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代替人受了神的審判;所有相信基督耶穌的人,也都在祂裏面,一同承受了神的審判。
(三)神在今世藉著教會對信徒的審判:聖經說:「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林前五12)?信徒在悔改相信主耶穌之後,若是犯罪習以為常,不知悔悟,為免教會受其腐化,就要對他們施予審判懲戒,逐出教會,直到他們悔改回頭為止。
(四)神在今世對信徒個人管教的審判:有時信徒犯罪而不自審,神可能會藉著使他們的身體軟弱或患病等,來施予懲治,以免他們和世人一同定罪(參林前十一30~32)。又有時信徒的靈性不好,神可能為著他們的益處,而施予管教的審判,使他們能夠改正過來(參來十二5~11)。
(五)當主再來時在基督臺前的審判:聖經說:「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信徒在信主後的所行所為,不一定會在他們生前還活著的時候受審,但到了基督再來的時候,信徒無論是死了或是活著的,都要在空中與主相遇(帖前四16~17),按各人的行為和工作受審判,良善的得獎賞,作惡的被懲罰(參提後四8;太廿四45~51)。
(六)當主再來時在基督榮耀寶座上的審判:當基督再來時,那些還活在地上的世人,要根據他們如何對待主的「小弟兄」而受審,或進入永生的範圍(不是得著永生),或往永刑裏去(參太廿五31~46)。
(七)最後在白色大寶座前的審判:根據聖經,在千年國度之後,新天新地降臨之前,神將坐在一個白色的大寶座上,審判所有已死了的世人,凡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都要被扔在火湖裏,就是在地獄裏,受永遠的痛苦(啟廿11~15;廿一8)。
(八)在末日藉著信徒對墮落天使的審判:聖經也提到墮落的天使,就是魔鬼和牠的跟從者,將受到審判(參彼後二4;猶6)。在這個審判裏,神不親自審判,卻叫我們信徒代表祂來施行審判(參林前六3)。
【神最後審判的可畏】除了上述第八種審判是針對魔鬼以外,其餘的審判都是關係到我們「人」的。我們每一個人,或早或遲,都要面臨神的審判。信徒雖然也要面臨審判,但後果不像不信的世人那般嚴重。信徒在審判後所受的懲罰,程度是「在黑暗中哀哭切齒」(太廿五30),和「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裏經過的一樣」(林前三15);且受罰也有一定的期限,不像世人那樣的永遠沉淪,永遠受痛苦。
聖經說,神是「大而可畏的神」(但九4),「落在永生神的手裏,真是可怕的」(來十31)。聖經描述當神忿怒的大日到來時,沒有人能站立得住(啟六17)。今天,祂不在你身上施行審判,乃因祂有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為要領你悔改。但你若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的日子來到,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參羅二4~6)。
我們千萬不要小看神在末日的報應。聖經說:「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裏」(啟廿15)。這個火湖就是地獄,它原是「為魔鬼和牠的使者所豫備的永火」(太廿五41),聖經裏稱作「永火的刑罰」(猶7)。地獄裏的火是不滅的(可九44),聖經形容人的靈魂在火焰中極其痛苦(參啟十四10;路十六24),並且要受蟲咬,而那裏的蟲是不死的(可九48),真是難以忍受。
【人能因作好而免受審判嗎】一般人以為只要自己能作好,就能免受神的審判。但是神在聖經裏卻說:「不!」為甚麼呢?
(一)人的行為達不到神的標準:我們所謂的好行為,只不過是在人眼前的好,並不是在神眼前的好。神是眾善的神,無論人作得多好,都夠不上神的好。聖經說:「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我們看自己的義,好像很有價值;但是從神看來,都像污穢的衣服!故聖經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
(二)人最大的罪是不要神自己:就算是我們的行為夠得上神的標準,但我們仍須面對神的審判。一個不要父母的兒子,在別人的眼中可能是一個好孩子,但他的父母親卻不這麼想。一個不要神,不接受神的救法的人,他在神面前的問題還不在於他的行為好或壞,而在於他和神之間的關係出了差錯。所以聖經說:「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他們眼中不怕神...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羅三11,18~19)。
(三)神不照人的行為來判定能否得救:聖經說:「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十一6)。神深知人不可能憑著行為得救,就以憐憫為懷,定規人得救是本乎恩,不是出於行為(弗二8~9)。神設立恩典作為人得救的原則。恩典的意思是說,不管這人是好是壞,只要他相信神的救法,神都肯拯救他。恩典和行為是不能並立的;不靠恩典,就要靠行為;不靠行為,就要靠恩典;斷不能既靠恩典,又靠行為。行為不特不能成全神的恩典,反叫祂的恩典,變成「不是恩典」。
【神設立基督作審判的準則】聖經說:「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麼」(創十八25)?神是公義的神(詩四1),祂作事的法則乃是秉持公義,所以祂的審判必須是公義的審判。神的心雖然是滿了愛,但神不能單憑著祂的愛心赦免人的罪;因為若是這樣作的話,神固然符合了祂那愛人的心,卻違反了祂公義的法則。要神單憑著祂的愛心來赦免人是容易的,但是要神憑著祂的公義來赦免人就不容易了。神該當怎樣作,纔能既滿足祂愛的心,又滿足祂公義的法則呢?
(一)神的拯救乃為顯明神的義:聖經說:「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羅三25~26)。神在舊約時代,沒有叫從前的人立時滅亡,立刻進到火湖裏去,乃因為神的愛叫祂寬容人,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由於那時候祂還沒設立義的救法,叫祂不能不寬容、忍耐人所犯的罪,並不是祂不對付他們的罪。等到今時祂設立了義的救法,就顯明了神的義。
(二)基督耶穌降世是為成全神的義:公義的神不能不審判人的罪;祂不能忽略我們的罪,也不能隨便的赦免我們的罪。所以神就差遣祂的愛子降世,來擔當人的罪,接受神公義的審判。所以十字架乃是神的「慈愛」和神的「公義」相會的地方,十字架既滿足了神那愛人、要赦免人的心,十字架也滿足了神那公義、必須審判人的法則。
(三)惟有基督能符合神公義的標準:基督是神的兒子,祂的神性使祂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的(來七26);祂在世為人的時候,沒有犯過罪(來四15),也沒有人能指證祂有罪(約八46),所以只有祂有資格來代替人受神的審判。
(四)神稱信基督的人為義:按神公義的要求,世上沒有一個人能達到這一個義的標準,如今神的愛子耶穌基督──那聖潔公義者(徒三14)──已代替人接受了神公義的審判,凡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祂就成為我們的公義(林前一30),所以神能稱我們為義,而赦免我們的罪。
【惟有接受神十字架審判的人可以免受神最後的審判】人有罪,必須受神公義的審判。但對於相信主耶穌的人而言,祂已經在十字架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我們的罪已經在主耶穌身上受了審判。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乃是我們受審判的憑據。憑著主的寶血,我們能夠坦然無懼的來到神的面前,因為「公義的神不會兩面討債,先在基督身上,又來要我歸還。」我們的心得著安息,因為我們的罪是經過了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