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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至歌羅西

 

羅馬書

 

人類若未聞福音,真會滅亡嗎?

 

    羅馬書二12這樣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這節經文中的律法,似乎是指摩西的律法而言。)羅馬書二1415繼而將上述原則應用於外邦人,使他們有別于猶太子民:「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另一方面,羅馬書三19卻這樣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根據上述數節經文,我們有如下推論:第一,人類(保羅所言肯定包括未聞福音的外邦人)均有是非之心,認識道德律;這樣,雖然有些人從未接觸聖經,未聞神的話語,但他們在神面前仍需守道德律。從他們的日常行為看來,他們有是非之心,瞭解基本的道德律,就像明白舊約聖經的十條誡命一樣。放眼世界,相信沒有那個社會會寬待完全違反十誡的罪犯;社會大眾都認為這等罪犯是社會公敵。

    第二,外邦人「就是自己的律法」,意即外邦人明辨是非,知道有道德標準要遵守;「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5)換言之,外邦人有是非之心,也就明白自己有罪,因為他們清楚自己比不上既有的標準。外邦人或許埋沒良心,為自己辯護;但他們既自辯,也就等於承認有更高的權力監察一切。外邦人雖則不懂聖經,故此只能約略又模糊地知道自己的罪,然而外邦人既有是非之心,也就必須站在神面前交帳。

    羅馬書三19總結上文,十分清楚指出:人類在神面前均閉口不言;無論猶太或外邦人,普世人在神面前都有罪。人類都失落了,所以需要一位救主。沒有大能的代贖主,人類無望越過神的審判。約翰福音三18說得好:「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罪已經定了」,這句話是向全人類說的。除非大能的君王格外開恩,人類則難逃審判。約翰福音三18僅在三16的兩節之後,這個安排挺有意思。三16指出,神愛全人類,他的獨生子代贖死亡,也就是給予全人類的白白恩典,叫一切相信的人不用承受他們當得的永死。在約翰福音第三章,這節經文最明白不過——除卻基督,別無拯救。耶穌自己也曾對多馬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十四)

人類未聞福音,是沒有盼望的,不會得救。但有些人不敢直陳這道理,反而畏首畏尾地指出,在基督以外,還有上天堂的另一辦法——人類若未聞福音,但仍靠著自己僅有的是非之心,誠懇尋求神,這樣,雖則福音未傳到他們那裡,這等人仍不會落入永刑裡。從聖經教訓可知,上述說法不能成立。下文陳述幾點論據:

1       上述說話暗示:福音一旦傳至某些人耳中,神就有責任立刻令普世人類同時聽聞福音,而毋須透過任何個人方法。基督的門徒接受自己的主就是救贖主,或者猶太人於五旬節得聞基督福音,神必須令全世界聽聞福音,他責無旁貸。除非世界各地同時知道主耶穌就是救主,否則神也是不公平的。上述暗示,豈非褻瀆神?未聞福音的人能逃過審判,這個意見必須詳加審察。

究竟福音是白白的恩典,抑或是神的責任呢?聖經已斷言福音純屬恩典。「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福音既是恩典,神也就沒有虧欠任何人。那麼,又怎能說神有責任同時令全人類得聞救贖福音呢?羅馬書豈不清楚說:「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十13)?這樣,凡信耶穌的人,都有責任傳福音,而羅馬書十1415亦接著說:「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這段經文指出基督徒的偉大使命。若人類僅憑是非之心,從神的自然啟示中認識神,就可得救;那麼,羅馬書十13-15之間的邏輯絕不能成立,而羅馬書第十章就只是虛假的教訓,全無權柄可言。

2       人類憑神的自然啟示認識他,靠此得救;那麼,人類也不就可以靠著善功得救了嗎?果真如此,基督死在十字架上豈不是多此一舉!他說:「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豈不也錯誤了!

3       人類若靠誠懇尋求神,照自己所知道最高的標準行事為人,就能得救;也就只是靠著善功得贖的一種新形式罷了,神的恩典卻淪為多餘的手段。然而,除非聖經有重大錯誤,否則世界上沒有人能靠著善功得救。羅馬書三10-11引述詩篇十四1-3及傳道書七20而指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世人之中,既然沒有一個是至誠地尋求神的,我們也就毋須為上述論據煩惱,不用以為未聞福音不得進天堂是不公平的。神自己說,古往今來沒有真心尋求他的人,縱使有這等人,善功及尋找神的心意亦不能救他,只有主能夠。

4       人之所以下地獄,不因為缺乏傳福音作見證的人,卻因為他自己的罪。人類只求利己,將自己置於神之上;人類重複又重複夏娃的抉擇——為求取悅自己,為自己及丈夫圖利,卻不倚靠神,也不依循他的旨意。夏娃的後裔,一旦有能力作取捨抉擇,必犯上與夏娃抉擇相同的錯誤——所有人都一樣,只除卻耶穌!人之所以定罪,不因為未聞福音,卻因為觸犯第一條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申六5及太二十二37

    跟隨上述四個論點,我們肯定未聞福音的人必然失喪,否則聖經在這方面犯了大錯,需要那些更有屬靈洞察力的人糾正。約翰福音三18、八24、十四6及羅馬書二、三、十章已斷言人類只能靠基督得救,但仍然有多段經文被人誤解,用以支持未聞福音的人仍有希望。其中一段是彌迦書六8:「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參考上文下理,可知先知這番話是向以色列信眾說的,他們已與主耶和華有立約的關係,主耶和華就是聖經所言的神。彌迦書六8提醒以色列信眾,口稱相信神敬奉神,必須藉良善的生活才可彰顯這份信心。彌迦書六8的對象絕非外邦人,他們根本不認識耶和華神,又豈能「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呢!

    瑪拉基書一11這樣說:「萬軍之耶和華說,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因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這段經文強調外邦人認識並尊重耶和華,已暗示了他們必先聽聞聖經的教訓又誠心相信,否則他也不可能知道這個偉大的名字,以及耶和華拯救的能力。

    我們再看看彼得在哥尼流家客廳所說的一番話:「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徒十3435)彼得並非說行為良好的外邦人能靠善行得救,那番話只表明彼得領悟到原來神也接納外邦人,他們和猶太人一樣,也藉信耶穌得救贖。若外邦人靠善行得救,彼得說完這番話後大可離開,因為訪客知道自己已得救贖就足夠了。但當時的情況剛剛相反,彼得繼續教導各人,講述拿撒勒人耶穌的生平事蹟,耶穌如何行神跡奇事,愛人類,甚至不惜為人類死在十字架上,後來在榮耀中復活(參徒十36-41)。

    最後,彼得呼籲聽眾悔改信耶穌,接受耶穌為救主。在這裡,我們再次看見彼得用「天國的鑰匙」(太十六19)開啟通往天國的門閂,讓失喪者得救贖。使徒行傳第二章所記五旬節事蹟,性質也相同。同樣,所有信徒均應靠賴神的恩典,學效彼得傳道的熱誠。聖經早已指出,若不藉著基督,所有人都失喪;除非得聞福音,人無法相信基督並他的話語,信徒果真相信又遵守聖經教訓,豈不更應熱心傳道。

      (至於嬰孩夭折這方面,可參看下文關於羅馬書五14「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的討論。)

  

羅馬書五14有「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這話何解?

 

    羅馬書五12-14這樣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至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上述經文清楚指出幾個教訓:(1)人類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神既然不死,死亡就不是人類所本有的,卻是人犯罪的結果,就是人類始祖亞當夏娃所犯不順服神的罪。(2)神與亞當立約,這約已包括了他所有的後裔,因此亞當偷吃禁果,卻令全人類墮入罪與死的境況裡。(3)亞當犯罪墮落,他所受的懲罰影響及全人類;遠在西乃山律法頒佈之前,更先於人得默示寫成聖經,人類已承受始祖犯罪惡果。(4)因為始祖犯罪,死亡得以轄制全人類,由亞當以至摩西的時代均如此。縱使亞當的後裔中,有些未懂作道德上的抉擇,還未像亞當一樣不順服神,這些人也受死亡轄制。

問題由此而起。在亞當後裔之中,有那些未懂作道德抉擇,不像亞當一樣背逆神呢?人類之中,那些是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沒有重複亞當的罪呢?答案是:凡從母腹而出的,均重複亞當的錯誤抉擇:除卻夭折了的嬰兒,他們還未懂選擇,不曾作道德上的決斷究竟這種全然無知的狀態維持多久呢?這問題惹人爭論。初為人父母的,不用多久已發現嬰孩懂背叛,有著亞當的性情。嬰孩還小時,父母就說他是「乖寶寶」或「小壞蛋」了;即是說,幼小如嬰孩,已有惹人討厭的表現。無論幼兒初次使性子時,已被認為是罪性的顯現;又或等待他蹣跚學步時,罪性已顯露無遺。無論如何,父母很快就可以從幼兒處看見他們自己敗壞的影子!

    雖則如此,嬰兒呱呱墜地,還是很小很小的時候,顯然是完全無知的,沒有愛、惡與善、惡之分。但羅馬書五14清楚指出:人類犯罪,死亡就是刑罰;嬰兒夭折,還沒有機會作道德方面的抉擇,但他們也受死亡轄制。亞當犯罪、墮落的後果,甚至影響及未懂事的幼兒。

    於是有人問:怎能如此呢?何忍幼兒被神定罪,他們仍未懂選擇犯罪?要回答這些問題,頗費思量。我們首先看看亞當的身份,他是人類始祖,代表著全人類;另一方面,我們須考慮夭折的嬰孩,他們若能長大,會幹什麼呢?羅馬書第五章陳述亞當與基督分別是人類的兩個代表。亞當是人類的始祖,代表全人類;基督蒙神揀選,代表獲神赦罪的信徒。亞當犯罪,背叛神,代表全人類。至於基督,他甘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代替墮落的人類受罪;他是完全無罪的,遵守神的誡命,順服神。羅馬書第五章指出,無論亞當或基督,這兩位代表所做的一切,都歸於與他們同立一約的人類。亞當犯罪,歸入後裔的身上,甚至包括了夭折的嬰孩;而基督全無罪汙、順服神,那些憑信歸入基督的信徒,神也算他們無罪。因為亞當犯罪墮落,他的後裔都落入罪裡。但因著神的恩典,凡在基督裡的,基督的義也歸入他們的賬裡;凡信耶穌是神的兒子,是基督,接受他作個人的救主,神也將基督的義算為他們的義。若不承認亞當乃全人類的代表,就意味著否認基督是信徒的代表;否認自己玷染亞當的罪,也就是否認因信基督稱義的原則。羅馬書第五章清楚陳明其中道理。

然而,將上述原則應用于嬰兒夭折,卻引起了與救贖有關的——嚴重問題。基督在各各他受死代贖,若只對那些悔改及相信的人有效用,那麼,未及懂得悔改相信就夭折的幼兒,又有何盼望?這樣,我們得想想,若孩子不夭折,他長大了又會如何。任何孩子長大後,都會犯上與亞當所犯相同的罪,憑著他的自由意志,也選擇了犯罪的道路,這樣,他得為自己的罪承受懲罰了罷!但夭折的嬰孩若能長大,有機會聽福音,他至少也有些反應,一是接受,一是拒絕!神知道每個人的內心,人尚未出母腹,神已知道他了。神對先知耶利米說:「我末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腹,我已分別你為聖。」(耶一5)神毋須等待耶利米的回應。已預先揀選了他。施洗約翰(路一13-15)及耶和華的僕人(賽四十九1)也是如此。神預先已知道每個小孩子,知道他們長大後會怎樣回應神;那麼,神當然知道這個小孩子長大後是否接受救贖恩典。

這樣看來,雖則聖經沒有明言,但已暗示神知道每個人的抉擇,知道夭折了的幼兒若能長大會對救恩作何反應。由此可見,神會照上述原則對待夭折了的幼兒。

    結束討論之前,讓我們看看一般人均接納一個意見:所有夭折了的嬰孩均得救,因為他們從未犯罪。這個意見誠然出於好意,且顯出持此意見的人慈愛為懷,但仍有兩種嚴重弱點。首先,這意見有違羅馬書第五章關於原罪的教訓,因為這意見預設了人類無罪之身來到世界,忽略了人類的始祖亞當曾經墮落。其次,所有夭折嬰兒均得救的這項道理,使所有為人父母者處於兩難之間,甚至做出殘忍可怕的行為。無論嬰兒長大後是否選擇信耶穌,回應神的恩典,夭折仍是確保他們得救的最佳方法;那麼,父母豈不是被迫弄死初生嬰兒?而且,墮胎的人也不就做了善事?弄死嬰孩雖然是犯了殺人罪,但父母為確保嬰兒得救而結束他的生命,卻是用心良苦,這個良善的動機豈不是大大抵消了殘忍的殺人罪!果真如此,神創造宇宙萬物,設立道德律的時候,也就會賦與人類一種特別的動機,叫父母本著慈善為懷的心意弄死自己的親生幼兒。若說所有夭折嬰兒均得救,上述後果是無可避免的。

    對於嬰孩夭折以及先天弱智者得救的問題,威斯敏斯特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第三條更能提供恰當答案:「夭折而蒙神揀選的嬰孩,透過聖靈並藉基督得救贖,仍獲永生,聖靈隨己意決定於何時、何處並如何行事。不能瞭解神的話,未能因聽福音悔改卻蒙神的揀選的人,也是如此。」不能瞭解神話語的,即先天弱智者,他們之中也有蒙神揀選而得救的。

 

從羅馬書九17看來,法老須為自己抗拒神付上責任嗎?

 

    羅馬書第九章主要是討論神有權隨己意施恩典,並講述神主權的恩典如何在蒙揀選得救及不蒙揀選的人身上運行出來。神的恩典是白白的,照他的旨意施行,這個原則與靠善行得救完全相反。保羅首先以雅各及以掃為例,這對雙生子尚未出母腹,神已揀選雅各而摒棄以掃(13節)。保羅接著提及出埃及時的法老,神曾說及與法老有關的話:「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的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17節,引自出九16

    就在這一點上,保羅說出當時人慣常問的題目,而亦是現代人慣問的:「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摘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九19)保羅呼籲信眾考慮以下兩點:(1)人類是有限的受造物,創造主是無限的,受造物對道德的理解乃源於造物主;這樣,受造物根本沒有資格坐在審判席上質問神,不能質疑他如何施行公義。(20節)(2)神知道展露他榮耀的最佳方法,他知道如何對待「卑賤的器皿」及「貴重的器皿」。(22 23節)埃及法老愚不可及,屢次藐視希伯來人的神(參出五2),法老代表卑賤的器皿,惹來神的忿怒。初時,縱使法老藐視神,褻瀆神,一次又一次地不守向希伯來人的諾言;但神仍容忍著,給予法老一次又一次機會,叫他讓希伯來人離開埃及,免招埃及人命損失。到最後,神再不忍耐了。法老別無選擇,神向法老並埃及舉國施烈怒;第一個逾越節的那一夜,埃及舉國上下的頭生兒子都死去,從寶座上的長子以至埃及眾畜中首生的都喪命了。

    至於「貴重的器皿」,並非指仁人君子,不是靠善行、美德博取神青睞。這些貴重的器皿即是真信徒;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只要回應神的呼召、悔改、相信神,就是神的貴重器皿(羅九2324)。最後,保羅以3031節總結關於神的恩典的討論:「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

    循著羅馬書第九章的脈絡,我們歸納出法老應受制裁(這法老可能就是亞門諾裴斯二世)。法老反對摩西的要求,神早已知曉。(根據三19的記載,神于荊棘叢中向摩西顯現時,已對摩西預言法老必不答允;「我知道雖用大能的手,埃及王也不容你們去」)更因為神早知道法老愚頑,所以神「使法老的心剛硬」;於是,縱使希伯來人要求暫離埃及,往曠野舉行宗教慶典,法老也不批准(出四21)。耶和華神之所以令法老的心硬,顯然是為以色列人著想;他們在曠野舉行宗教慶典後,不用再回埃及。法老心硬,既然他九次不守諾言,希伯來人也沒有責任重返埃及。最後,第十災降臨埃及地,神奪去法老長子的的生命。

    關於法老心硬,還有一點更重要的:法老第一次拒絕摩西的要求,「耶和華是誰,使我聽他的話,容以色列人去呢。我不認識耶和華,也不容以色列人去。」(出五2)是法老自己心硬在先,神才使他的心更加堅硬。法老一旦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拒絕摩西亞倫的請求,神便開始使法老頑梗(七31322,八19等),法老差不多失去理智。每次災難來到,法老答應摩西的請求,災難消退後,法老卻不守諾言,這樣一次又一次失信,法老尊嚴盡失。此其中的因果關係,就像羅馬書一19-26所說的一樣。初時,人類藉著神的普遍啟示認識神,約略瞭解神的永能及神聖;但人不歸至高榮耀予神,也不感謝他(21節),反而醉心于自己的聰明智慧,傲慢自大,於是變得蒙昧無知(22節)。「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欲……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之主……」(2425節)羅馬書描述人類敗壞境況的一段經文,也恰可形容法老的心硬。

走筆至此,我們再回到羅馬書九17,「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神運用他自己的主權,成就全備的計劃;在他的計劃裡,不止對付了人類的背叛、還使用人類的背叛,來彰顯自己的公義與恩典。法老屢次應允釋放希伯來人,複屢次失信。法老毫不讓步妥協,以色列人就得以堂堂正正與埃及劃清界線;埃及政府無權再要求以色列人作任何工作,以色列人的曠野宗教慶典完結後,也沒有義務重擔苦工的擔子。(根據出五1,希伯來人最初只要求暫離埃及,往曠野崇拜神。)於是,以色列人得釋放了,只剩下埃及人在本國裡哀哭,痛失牛羊群畜,更哀悼首生兒子夭折;經過十災,埃及損失慘重,犧牲人命、財物。埃及的慘痛經歷,不久傳至當時的列邦;他們得聞耶和華的大能,注意以色列人的特殊身——與獨一的真神立約。

討論完法老的例子,我們將眼光放遠一些,看看更大的問題:自由意志與神預定有何衝突?神主權的恩典與人類為己罪負責又如何協調?我們說神的權能掌管萬有。歸根究底,誰要為罪負責呢?羅馬書一針見血地指出這個問題:「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九19)神果真照己意賜恩,又照己意令人心硬,那麼,人豈不是毋須為罪負責,因為神必須負最根本的責任。神已預先定出兩種人性,一種是蒙神揀選的,一種是悖逆神的;神創造這兩種人,他們照自己所賦的天性行事。這樣說來,蒙神揀選者後來悔改,背逆神者及後墮落;無論悔改與否,神早已決定了。那麼,神豈非要承擔人類悔改或墮落的責任?再進一步,神豈不是罪的原作者?

然而,上面幾條問題,顯然與下述聖經教訓衝突:「因為你不是喜悅惡事的神,惡人不能與你同居。」(詩五4)「你眼目清潔不看邪僻,不看奸惡。」(該一13)「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雅一1314)最常被人引用的經文是以賽亞書四十五7,「我施平安,又降災禍。」指出神創造宇宙萬物,又設立道德律,人類犯罪後會受懲戒。這節經文最重要的字眼是ra',這個字本意泛指一切敗壞的事,包括失意、慘事以及臨到無論好人與壞人的災難,以及緊隨作惡之後的懲罰。但參看上文下理,ra'之前有一「對句」即「光」,與「暗」),由此可知,ra'並非作為「良善」或「美德」的相反,卻是salom(「平安」、「福樂」)的反語。因此,以賽亞書四十五7並非指神乃罪的原作者。

在此應指出,神創造宇宙,是道德律的設立者,他事實上創造了觸犯道德律的「可能性」。若沒有善,怎會有惡,也沒有善惡之別;若非自願選擇行善,就沒有所謂美德。然而,既有選擇行善的可能性,就暗示了可能選擇惡,以及隨著惡而來的一切可怕後果。若沒有憎恨厭惡,也就顯不出真愛來。神創造天使及人類,目的乃彰顯他的愛,與人類及天使相交;那麼,天使與人類必有憑一己抉擇回應神的愛了。既憑一己的抉擇,也就有拒絕,亦有接受了。人若無自由選擇,也就沒有善、惡,愛、惡之分了,卻只得完全聽聞指示,機械式地行事。讓我們謹記這一點,才研究下面常被人重複的問題:為何神容許有撒但?為何神允許撒但化身為蛇誘惑夏娃?為何神不將亞當夏娃造成完美的,使他們能抗拒任何試探?上述問題答案是,沒有行惡的可能性,也就不可能行善。

    人類還有一種特性,不容忽視。創世記一27指出,人類是照神形象被造的。即是說,人類在道德及心智方面的構造相似於神;最低限度,人類以其有限的本性能反映出神的無限。無可否認,神是良善的,絕無詭詐、罪惡。是否任何外加的力量,迫使神只能是善的呢?神是否選擇善,拒絕惡,所以他才是善的呢?有人或許發自至誠地問:在神以外,是否有任何道德準則,可用以量度評價神的良善?但神的旨意無論如何也不受束縛,也不被外來力量箝制。人是照神形像造的,於是亦有自行抉擇的能力,類同於神的。人類既能自決,他們選擇抬舉自己高於神,自然要承受自決的苦果。由此,我們可以下結論:人類至終要為己罪負全責;神卻不須負任何責任。神呼籲全人類悔改,誠心轉向他、從屬￿他:「……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徒十七30-31)神為全人類預備得救之道,人若不接納,只是自招審判罷了。

    另一方面,神以他的主權施恩予人,就是絕不接受人類憑己力賺取救恩或博得神嘉許「恩典」——神預備所有的,毋須人幫助。無論人類怎樣克己,也不能獲神稱義;救恩是白白賜下的,是人類原不配得的;「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無論人怎樣努力,品行怎樣優良,也不足以成為得救的憑據。真正接受耶穌基督作救主及個人的主宰,才可得救(約一12;羅十910);聖靈內住于信徒,使信徒有能力過聖潔公義的生活,在生活中彰顯出基督的同在(西三1-4)。「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二26

信徒重生得救,仍要走成聖的道路,這基本上是神的恩典,彰顯他的作為(羅八101114)。基督徒若非假冒為善,亦非自欺,卻真是神的兒女,甘願將自己獻上,當作活祭,敬奉那救贖主、真神(羅十二1),就必結出聖靈的果子(加五2324)。因此,信徒再不與世界認同,卻由於聖靈內住而心意改換一新(羅十二2)。

信徒之所以得救,絕不是憑功德賺回來的。甚至得救的信心也是神的恩典;罪人悔改,神得著一切榮耀(弗二9)。人類所要做的,只有正視基督的恩典,並接受。回應基督拯救之恩,絕不同于功德或善行,卻活像乞丐伸出雙手,受人恩惠捐助。乞丐伸手受助,是沒有功德可言,這一個乞丐不曾做了什麼,比那一個更配受恩惠。人施周濟,就只憑一股愛心、一點憐憫。「神本著自己的良善與意願,在萬古之先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與神自己立思典之約;藉著救贖主,這些人蒙拯救脫離罪與慘痛的境況,而得神救贖。」(「西敏寺簡明教理問答」[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20],摘自約十七6;弗一4;多一2,三7O)再沒有其他文字,比上述信條更能表達恩典的教義了。

    根據上述數節經文可知,神從亙古已揀選了他的子民:「神從創立世界以前……揀選了我們」(弗一4)。神毋須等候,觀察每個人的表現,他根本就知道萬事的始末,知道哪些人接受基督,哪些人反對。真信徒就是聖靈的殿,組成了基督的身體,也是基督的新婦;父神本于他自己的愛將信徒賜與聖子,「你從世上賜給我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約十七6

神根據那些原則來選擇屬他的人呢?信徒之所以蒙神揀選,絕非憑著自己的功德、善行或惹人喜愛的性情,卻全憑「神……揀選」(弗一4;又參二8-9)。這樣看來,神只揀選那些「在基督裡」的。罪人回應基督的呼召,似乎是個奧秘;除非憑信心與基督聯合,我們就不能「在基督裡」;那麼,決定這信心的又是什麼呢?兩個人一塊參加福音聚會,聆聽相同信息,其中一人回應呼喚,接受基督;但另一人仍默坐著,愚頑地自居首位,憑自己的喜好、意願過活。主耶穌在約翰福音六37說:「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這句說話的意思是,在神揀選及預定的原則內,絕不會拒絕罪人,不容他接受基督為救主。

約翰福音六44,耶穌又說:「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回應耶穌呼召,到他跟前來的人,也都因為神施恩惠,在他們心裡動工!是父神自己將這人帶到聖子跟前,接受基督為救主及生命的主。這樣看來,人聽聞福音,心裡感動而回應呼召、信主,也都要歸榮耀給神。人或許說:「我配受神的恩典,因為我回應他的呼召;坐在我旁邊的人就不配受了,他不悔改,仍默坐著,不上前回應講員的呼召。」絕非如此!人不能說自己配受救恩,人之所以接受救恩,全憑神的揀選,所以人悔改時,一切榮耀都歸給神。人若不接受耶穌基督,仍被神咒詛,停留在失落的境況裡,他得承受自己不信的苦果。另一方面,人接受基督,擁有在基督裡的新生命,卻應將所有榮耀歸給神。

    總括來說,神從亙古以前就揀選了那些蒙救贖的人。神照自己美善的旨意揀選:人蒙神赦罪、稱義,純粹因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贖。神絕不揀選那些不信基督的;信基督的,才蒙神帶到基督跟前,接受基督為救主。然而,聖經並非明言導致罪人接受福音的原因,我們只知道神「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被後三9)。神願意人類自行選擇悔改與否,故此,每人都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人類有神的形像,也就有是非之心,瞭解有倫理道德存在;人亦受聖靈感動,而只有聖靈才能感動人真心悔改。人類既有神的形像,複蒙聖靈感動,就應該知取捨,在生命與死亡之間選擇那一樣,寧取祝福,抑或咒詛——「你要選擇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申三十19

 

歌林多前書

 

以利法說出記于約伯記五13的說話時,是否受聖靈感動而說的?

 

    在哥林多前書三19,保羅引述約伯記五13以利法的說話:「主叫有智慧的中了自己的詭計」,這段引語頗使人感興趣。根據約伯記四十二7記載,耶和華斥責以利法:「我的怒氣向你,和你兩個朋友發作,因為你們議論我,不如我的僕人約伯說的是。」由此看來,約伯三位朋友安慰約伯的說話,沒有神學教訓方面的價值。聖經批評學家白杜威有如下評論:「傳統上,以利法從未被視為受聖靈感動而說話。約伯則被視為有聖靈光照……保羅引述這段經文時,顯然沒有考慮是誰的說話,亦沒有理會該話是否受聖靈感動人說出的。對於保羅來說,這番話是有價值的,於是他引述這話,支持自己的論證。」(Dewey BeegleScripture Tradition and InfallibiGrand RapidsEerdmans1973],p194

    白杜威這番評論,沒有顧及保羅引述以利法說話前有「經上記著說」一語。保羅認為以利法說話是有聖靈感動的。綜覽整本新約聖經,無論基督、使徒、馬可和路加都用「經上記著說」來指明聖經的權威,亦指明了接著的說話是真理。據此看來,引述在哥林多前書三19的一番話,也被保羅認為是具權威的、無誤並可信。保羅視以利法的說話具權威,信徒由此瞭解一個原則:三位朋友安慰約伯的說話,雖然不受用于約伯,甚至是批評約伯,對他不公平,然而,這些安慰說話本身是正確的。約伯自己也如此評論三位朋友的說話:「你們所說的,誰不知道呢。」(伯十二3)即是說,三友人的話已屬老生常談,是人人都明白的。

    事實上,從約伯自己說話所流露的情緒看來,三友對他的評論亦非一無是處。三友承認神是公義的,亦樂意接受罪人重新歸向他;這番意見當然是對的。但在另一方面,他們堅持災難之所以臨到約伯,必因約伯犯罪又不向神坦然認罪,三友這番話,卻嚴重地錯解了神顧佑萬事的方法,還顯出他們以為藉善行可得救,將全能的主宰降格為他們的守護神,顯出他們的自以為是。

    在此應要指出,約伯當時大受打擊,滿腔怨忿,他關於神的言論也不全對呢!例如約伯記十3,約伯向神投訴:「你手所造的,你又欺壓,又藐視,卻光照惡人的計謀,這事你以為美麼。」在十六12-13,約伯又控訴神無故以兇暴待他。約伯會說錯話,但滿身罪孽如該亞法,也偶然間說出如此有意義的話來:「獨不想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就是你們的益處。」(約十一51)福音書作者接著評論該亞法這番話:「他這話不是出於自己,是因他本年作大祭司,所以預言耶穌將要替這一國死。」(十一51

研究聖經任何一卷,都要細心識別出每一句話於什麼情況下說出來。聖經作者說出這句話,究竟是顯出受聖靈感動又有權威的真理,抑或忠實報導不信者未受聖靈感動而說出的話,更甚者是撒但欺哄騙人的花言巧語。上述各種說話,都包括在聖經無誤這項教義內。

 

保羅書信被收錄入聖經,既無誤又具權威,但林前七12與七40如何能與使徒書信的權威和諧一致?

 

    保羅的確具有使徒的權威,但林前七12與七40稍有不同,應分開討論。由哥林多前書十一8開始,保羅討論究竟應守獨身還是結婚組織家庭,兩者熟優熟劣。他也提及夫妻兩人若意見不合,難以共處,則有什麼其他選擇。在10-11節,保羅引述主耶穌在世上傳道時的吩咐(太五32,十九3-9)。耶穌禁止人離婚,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應趕走妻子,與她離異(在太五32,主耶穌也只容許基於一方犯姦淫的離異)。到了第12節,保羅論及夫婦雙方離異後,是否可以各自找伴侶。保羅指出,耶穌沒有特別談及這個問題。(太五32也只暗示人絕不可離棄伴侶而再嫁娶。)

    保羅清楚指出:「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保羅並非直接引述耶穌的話,他只是根據主耶穌關於離婚的教導而加以引伸推論,又或許保羅在婚姻問題方面清楚得到聖靈的提醒。夫婦兩人,其中一方接受主,但另一方面依然不接受福音;關於這問題,耶穌從未有教導指示。耶穌只嚴禁夫婦離異,於是保羅有必要在這方面教訓信徒,循聖靈帶領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法,使信徒知道,夫婦再不互相容忍時應如何處理。

    保羅在聖靈帶領下寫書信,從字裡行間可見保羅得神默示;保羅所處理的問題,大部份都是耶穌在世傳道時所不曾教導的。然而,是復活的主透過聖靈感動保羅,使他知道如何教導眾信徒;所以,保羅的言論也和耶穌在世時的教導具同等權威。換句話說,「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並非暗示保羅的教導不具權威,卻只講明保羅並非直接引用基督復活升天之前的說話。

    至於哥林多前書七40,是保羅提醒某些信徒的說話,他們尚未肯定自己應否結婚。保羅說:「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意即該婦人寡居)更有福氣。我也想(doko)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七40doko一字,源於dokeo,意即「認為」、「假說」、「據我看來」。這個字並非意味說話的人未敢肯定自己的話正確與否,卻只強調這段說話乃講者個人的意見。dokeo並非暗示講話的人具偏見;約翰福音五39顯出這字的用法。耶穌向群眾說:「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dokeo(「以為」)一詞,並非指基督不肯定永生能否在聖經內找到,因為他自己當然相信。基督用 dokeite,乃為強調聽眾自己的意見——他們深信自己所信的乃真確。

 

哥林多前書七10-16是否容許因遭遺棄而與配偶離異?

 

    夫婦兩人,其中一方悔改信主,但另一方仍然拒絕福音;在哥林多前書七10-16就是處理這情況所引起的問題。重生了的丈夫或妻子,無論在言語行為或意識形態上均與前大不相同,自然與未信主的伴侶意見相違。初信主的人,極欲過聖潔生活,卻因此受試探,認為與配偶離異乃上佳方法,能夠終止大家的紛爭、誤會。

    從第10-13節看來,保羅教導初作基督徒的丈夫不可離棄(aphienai)未信的妻子,悔改信主的妻子也不可離棄(Choristhenaipo直譯作「脫離」)未信的丈夫。換句話說,已決志信基督的一方決不能要求離婚,應待未信的一方採取主動。保羅指出,夫婦倆既同住,未信的配偶會特別受聖靈感動,這樣看來,未信的一方也藉信主的伴侶變得聖潔了。彼得前書三12提及,已信主的一方有新生命,彰顯於日常生活上,這是未信的一方可以體會的,也就使伴侶也知道基督是可信的。「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彼前三12

    保羅其次指出,夫婦二人中,縱使只有一人信主,孩子也能藉著信主的父或母與神建立特別關係(藉著奉獻禮或嬰兒洗禮)屬￿神。這並非說孩子已重生得救了。他們屬￿神,就像以撒屬￿神一樣。以撒出生後七日,亞伯拉罕給他行割禮,以撒便屬￿神。(參創十七12,二十一4。請留意,以實馬利也於十三歲時受割禮,但他長大後,似乎離開神了,他可能放棄盟約對他的好處。參創十六12。)

    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教導信徒,夫婦倆信仰不一致,家庭裡因而有尖銳衝突,未信的一方不能忍受而離去時,已信的一方亦無須刻意挽留。第15節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開,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和睦。」保羅接著指出,縱使信主的一方能忍受配偶肆意辱駡壓迫,也不能保證令配偶悔改信主,信主的一方自我犧牲、甘願受壓迫的態度也無大幫助。

    哥林多前書這段經文引起了關於離婚問題的熱烈討論。馬太福音五32及十九9清楚指明,只有一方犯姦淫(Porneia)才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因為婚外性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婚姻之約。但哥林多前書七章所討論的是離婚問題嗎?顯然不是。馬太福音有關經文有論及原婚約遭破壞後,其中一方再嫁娶(根據摩西律法,姦夫淫婦應被石頭打死。參利二十10;申二十二24)。然而,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沒有提及無辜的一方再次嫁娶。剛剛相反,第11節清楚指出,已信主的妻子「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這原則也可應用於信主而遭拋棄的丈夫。

    基督的教訓是信徒行事為人的依據。根據基督的教訓,不再嫁娶或與伴侶複合,都不足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夫婦再不能和諧共處,兩人分開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因遭遺棄而離婚。但經過一段時間分開後,未信的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獲接納後,他(她)或會再娶或再嫁。根據馬太福音五32及十九9,未信的一方這時候就是犯了姦淫,而無辜的一方便有自由再婚了。然而,不待未信伴侶再嫁娶,信主的一方已再婚,就是拒絕基督的權柄了。在此得重申,單單遭遺棄並非離婚的理由。

    走筆至此,有兩條問題仍待討論。假若末信的一方離去,多年後仍不願再嫁娶,那麼,另一方仍須獨身嗎?孩子們年紀還小,極需要雙親及家庭溫暖,這情況又如何處理呢?上述情況極常見,亦常引起嚴重問題。為孩子著想而再婚,表面看來是說得過去的,尤其是新伴侶也信主,似乎就更適合了。這個解決方法很吸引,更可行,不就更有利於孩子的心智發展嗎?讀者得仔細想想,基督徒抄捷徑解決問題,和未信的人有何分別?信徒是否完全信靠神,順服他帶領,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就可一清二楚了。一般人認為求取及確保快樂就是處事方針,但信徒是否願意為主犧牲一己安樂,就更可以試驗出信徒對主有幾許忠誠。基督呼召我們,不是叫我們得這世上的快樂,卻要我們與他連結、信靠、跟隨他。希伯來書十一35嘉許舊約信徒「忍受嚴刑,不肯苟且得釋放,為要得著更美的復活」。第36-38節描述舊約先聖為主忍受嚴厲又恐怖的迫害,第39節接著說:「這些人都因信得著美好的證據。」他們從沒有享受這世界所謂的「快樂」,卻得著更加寶貴的,就是神的「嘉許」。同樣,有些信徒寧願忍受不愉快的婚姻生活,或遭配偶拋棄;然而,基督至終會補償他的損失,甚至令孩子更加懂事受教。這樣,總比不按聖經教訓貿然離婚再嫁娶為佳。

    夫婦倆人離婚後,其中一方才信主,這問題又怎樣解決呢?若倆人離婚的理由並非一方犯淫亂,或許雙方都破壞了婚姻的忠貞又如何?又假設離婚後,倆人都各自找到伴侶再婚了,之後才決志信主,這情況下應作何打算呢?已信主的一方應如何是好,他是否應該中止第二段婚姻,說服前任伴侶複合?若前任伴侶不允,已信主的一方豈非一生都有罪咎感!作奸犯科的大盜信主後,都要補償以前受他陷害的人的損失,信主前曾惡意詆毀人,悔改後也應向人賠罪,要求原諒。那麼,在婚姻關係方面也要補償給前任伴侶罷!

    在某些情況下,強求與前任伴侶複合,後果甚至比原先離異時更壞。譬如說,再婚已生兒育女,與前夫(婦)複合豈不是對這些孩子不公平嗎?這樣看來,已信主的一方應維持第二段婚姻,並按照著聖經道理教養再婚所得的孩子。這些孩子或遲或早都會知道父母在婚姻方面的錯失,他們需要特別教導,必須使他們知道神為婚姻而設的標準。

    第二段婚姻關係誠須妥為保持,但提摩太前書三212清楚指出,這類信徒不能當教會監督。「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摘,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三2。因為喪偶而再娶的,當然不應受指責,只要他不是娶離婚婦人就是了。因此,「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這個準則,只是禁止離婚再娶或多妻者作監督罷了。)縱使再婚的信徒不能當教會的監督、執事或長老,但這類信徒依然可能有另外的事奉,熱心跟隨主。教會選執事時若不遵守提摩太前書三2-13的教訓,卻憑己意任人,必不蒙神喜悅;直至事情弄清楚,問題解決後,教會才會得神喜悅。

 

哥林多前書十8如何能與出埃及記三十二28和諧一致?

 

    哥林多前書十8記載:「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出埃及記三十二28則說:「利未的子孫照摩西的話行了,那一天百姓中被殺的約有三千。」參閱後者上文可知,以色列人當時拜金牛,摩西於第27節下命令:「你們各人把刀跨在腰間,在營中往來,從這門到那門,各人殺他的弟兄,與同伴,並鄰舍。」於是,有三千人受制裁,見殺。

保羅于哥林多前書十8所記的數目,不單指遭利末人屠殺的叛徒,還包括神用可怖瘟疫殺掉的以色列人;「耶和華殺百姓的緣故,是因他們同亞倫作了牛犢。」(出三十二35)出埃及記並無記述那次瘟疫的死亡人數,但哥林多前書十8指出該次事件的死亡總數;二萬三千人。即是有三千人遭利未人屠殺,神又用瘟疫殺掉二萬人。讀者請不要將本次事件與民數記二十五8混淆為一,後者記載以色列人於什亭奉巴力毗珥,神運用瘟疫殺掉二萬四千以色列人。哥林多前書十7乃引述出埃及記三十二6,由此看來,保羅顯然是指以色列人拜金牛犢一事,卻非什亭事件,雖則兩件事的性質頗相似。

 

哥林多前書十五29提及為死人受洗;其意如何?

 

    哥林多前書十五16-32討論死人復活的問題;真信徒盼望以肉身復活,能否實現?初期教會當時,希臘哲學家、知識分子以及撒都該黨的猶太人都不贊成死人會復活;他們認為人一旦死亡,肉身就不能復活。耶穌釘死十字架後,葬在耶路撒冷的舊約聖徒復活顯現,是當時很多人看見的(參太二十七52)。但撒都該人認為這純粹是出於人類幻覺,又因為人迷信就將死人復活的消息傳播散揚。綜覽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使徒以基督自己肉身復活作為憑證,指出信徒于末時必定亦以肉身復活。

    循著這條脈絡,保羅繼而討論每個信徒都歡歡喜喜地盼望復活。年老信徒久病不愈,自知離世的日子也不遠了,於是召心愛的後輩來到床邊,若他們未悔改,這老信徒就敦促他們歸向神。老信徒會說:「親愛的年青人,我快要離開你們了,但我希望在天堂再與你相見,謹記在那裡見我啊!但請記著,若不藉著神的兒子,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將你們自己交托給主耶穌罷!」

    年青人帶著沉痛的心情離開病榻,深受感動,時刻惦記著老信徒誠懇的教誨。未信主的,可能會更加留意福音,甚至接受耶穌為救主及生命的主。還懷念著剛離開他們的老信徒,他們時刻願意公開在人前作見證,在教會內受洗,一方面公開作見證,另一方面也是「為死人的緣故受洗」(前置詞hyper應解作「為……緣故」,不是單單的「為」)。

    第一世紀的信徒看這段經文,絕不會錯解保羅的意思;hyperton nekron乃「為死人的緣故受洗」,卻非指世上信徒的信仰能算入已死但未信者的賬上,無論死者與活信徒有何親屬關係也不能。綜覽整本聖經,救贖之恩只會給予信徒自己,信仰不能由這人贈給那人。然而,後輩受長輩臨終敦促,深受感動,因而反省已罪、悔改信主,也就獲救贖之恩,盼望將來以榮耀之身與敬畏的長輩相見了。保羅於29節所說的正是此意:「不然,那些為死人受洗的,將來怎樣呢。若死人總不復活,因何為他們受洗呢。」第30節更以引伸:「我們又為何要時刻冒險呢。」到了第32節,保羅更加說:「若死人不復活,我們就吃吃喝喝罷,因為明天要死了。」

      換言之,若死人復活只是人類一廂情願所虛構的,基督也不會從墳墓裡復活了。若基督不曾復活,整套福音便是憑空捏造,人也不能脫離罪惡、死亡與地獄了。「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裡。」)(林前十五17)因此,肉身復活的教義並非基督徒虛構出來的,卻是得救贖的基本要素。然而,人只有悔改,回應主的呼召,才得救。救恩絕不能轉讓,人也不可代別人悔改。聖經絕無提及替人悔改,使人得救之理,這種理論完全歪曲了聖經在救恩方面的教導。

 

加拉太書

 

摩西接受神頒怖律法,是否比亞伯拉罕晚了四百三十年?

 

加拉太書三17記載:「神預先所立的約(即向亞伯拉罕的應許),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這節經文指出,縱然神頒佈律法至終乃為引領罪人歸向基督,但神向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與他們立盟約,都是本著神的恩典,絕非遵守摩西律法所得的賞賜;因為遠在律法頒佈之前,神已應許賜福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參22-24節)。亞伯拉罕七十五歲出哈蘭他接受神的應許,與摩西及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誡,實際相距六百四十五年,比四百三十年多了二百一十五年。兩者是否有矛盾呢?絕不!所謂矛盾,只是我們誤解了保羅心目中辯證的出發點

加拉太書三16,保羅提及神向亞伯拉罕兩次的應許。第一次應許記於創世記十三15,當時亞伯拉罕剛由埃及回迦南;第二次應許記於創世記二十二18,亞伯拉罕在摩利亞山欲獻以撒,遭神阻止神更明白亞伯拉罕的信心,就對他說:「並且地上的萬國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摩利亞山獻祭時,以撒約十二歲,那麼,神向亞伯拉罕更新盟約時,亞伯拉罕年112歲,即比出哈蘭晚了三十七年。然而,有些學者認為保羅此處乃引述七十士譯本的出埃及記十二40:「以色列人住在埃及『與住在迦南』共有四百三十年。」上述論點不能成立,因為在出埃及記十二40加入「與住在迦南」,這段時間乃指亞伯拉罕抵迦南地,直至雅各於公元前一八七六年下埃及為止,共有二一五年。保羅在加拉太書三16所指的是前後兩次應許,後者乃亞伯拉罕抵迦南後三十七年蒙神重申盟約。這樣看來,四百三十年怎樣也不能包括亞伯拉罕定居迦南那段時期。

    解決這個數字問題,也不太困難。保羅乃比較亞伯拉罕族類歷史裡的兩個主要階段——應許階段與律法階段。恩典之約的應許,是神屢次向亞伯拉罕、以撒及雅各重申的;前後多次應許,內容基本都是一樣的,與創世記第十二章首次應許無大分別。由初次應許亞伯拉罕,直至最後向雅各顯現,重申盟約,神多次的應許只有微不足道的歧異罷了。事實上,神最後一次向雅各顯現,只在公元前一八七六年雅各下埃及之前不久(參創四十六2-4)。因此,保羅所言「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是絕對正確的。神最後一次向雅各應許,直至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誡,剛剛相距四百三十年。

 

以弗所書

 

以弗所書四8是否錯誤引述了詩篇六十八18

 

    以弗所書四8引述詩篇六十八18:「所以經上說,他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將各樣的恩賜賞(edoken)給人。」與希伯來文所顯示的時態稍有不同:「你已經升上('alita)高天,已經擄掠了仇敵(sabita sebi),你在人間……已受了(laqahta)供獻。」保羅是否故意歪曲舊約聖經的意義,他任意竄改舊約經文,豈不是違背了聖經權威及無誤的原則?有些批評聖經的人持上述意見,但他們忽略了詩篇六十八18的上文下理。以弗所書援引並修改舊約經文,他們也沒有考慮到保羅意欲何圖。

    使人感興趣的是,保羅沒有依照七十士譯本的翻譯,他們亦似乎沒有參照舊約原文。七十士譯本非常忠於原文,將laqahta(曾受了)翻譯為elabes。原文是猶太人傳統上的解經書「亞蘭文他爾根」將laqahta翻譯成yehabta(你轉賜給人)。神不會為自己保留什麼(正如保羅於徒十七25所言,「也不用人手服侍,如像缺少什麼」);剛剛相反,神擁有百般美物,都是要賜給人類。因此,他爾根演繹出這動詞的原意(特別與ba'adam合併時)——在人間賜下恩惠。他爾根簡化了原文,譯為libene nasa(給人的眾子=人類),並解釋此片語的含意為——是人接受神所贈的百物。

    保羅引用他爾根中的詩篇六十八18,由此看來,他爾根於公元三世紀筆錄成書之前,已循口傳留存於民間。保羅受教於迦瑪列門下,當然熟悉口傳他爾根關於詩篇六十八篇的解釋。而七十士譯本忠於馬所拉抄本,只譯為「人間」(en anthropois)。詹麥臣等人(Jamieson,Fausset,Brown,Commentary)對以弗所書該段經文有以下評述:「你已接受了供獻,再轉贈予人間——勝利者從仇敵處搜掠戰利品,均分給子民。同樣,基督戰勝亡,上升至高天后,聖靈之恩才廣賜予信徒。」

    新約聖經引述舊約經文,不一定完全照字面意義直接引述,卻會照著舊約原經文的上文下理,拾取出其含義,引述於新約經文裡,以符合新約作者論證所需。以弗所書四8正是這種引述方式的例子。

 

歌羅西書

 

歌羅西書一20是否指全人類皆得救?

 

    羅西書一19-20記載:「因為父喜歡叫一切豐盛,在他(耶穌基督)裡面居住。既然藉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問題就出在這裡。神既然喜歡萬物——天上及地上的——都與他和好。那麼,全人類豈不藉著基督道成肉身又代贖死亡而得救嗎?歷年來,贊成普救說的學者都用這段經文支持他們的立論。教會必須

小心處理這個問題,細察聖經關於基督救贖的其餘經文,回答普救

說的提問。

    果真如普救說所言,基督之死乃為救贖全人類,無分軒輊,就

必然引發下述問題:

1       根本毋須要信心。無論人回應神呼召與否,不論他們是否悔改相信神,人類也毋須認罪,與撒但劃清界線;無論如何,全人類已因基督流血代贖而獲益,得著救贖。

2       沒有人下地獄,以前沒有,將來也沒有。聖經講述罪人于地獄受苦的慘況,也只是欺哄人罷了,這些經文絕不可信。

3       歌羅西書一20指萬物與神和好,若被理解為保證全人類至終均得救,縱使未悔改的罪人最後也能上天堂;那麼,在地獄裡受苦也只是暫時的,或許相似於羅馬天主教所言的「煉獄」罷了。罪人在煉獄裡受熬煉,但最後都升上天堂。誠心信靠基督,接受她作生命及生活之主,或者拒絕基督,兩者無關重要。全人類最後都聚首于天堂。

4       若如普救說所言,歌羅西書一20以及其餘相類似經文指出萬物與神相和。那麼,神並未永遠地將善與惡分別出來。無論遵守神的道德與否,都蒙神恩待。這樣說來,對與錯之間沒有真正歧異;人類也無須遵守道德律,因為一切所謂經驗都是虛幻短暫的,純粹出於人類的主觀。而且,神不必為人類寫成聖經,無須啟示人類,也不用賜人類予赦罪之恩。赦罪之恩已自動地賜予一切有生命的,而毋須視乎有生命之物有沒有歸榮耀與神並感謝他一切賜與。

    若認為歌羅西書一20乃指基督已救贖了一切有生命之物,而不分其善惡,上述各種引論必然隨之產生。天上各種有生命又有道德感的,無論悔改信基督與否,若都被基督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救贖了;那麼,神豈不是沒有公義可言。而且,天堂上充滿著罪犯,瀆神的、嘲笑基督的、道德腐敗的。這樣子的天堂,撒但必能掌權,因為它的權力範圍已伸展到那裡了。

天堂變成地獄一般,充滿著作奸犯科,帶著滿身罪孽的人。贊成普救說的人當然否認這一點。他們會說,罪人暫被置於地獄中,飽受磨煉,之後都會被變成聖人。在陰暗境界裡的經歷,使罪人學習了愛神,又憎恨罪惡了;他們會全心全意信靠基督,其中絲毫沒有利己的企圖(即但求離開地獄)。這個說法根本不能成立,放眼看世界,聖靈還在人心內動工的時候,世上的法庭判罪犯入獄受懲誡,他們非但沒有後悔,還越來越心硬,希望下次用更聰明的方法犯罪,免受牢獄之苦。唯獨聖靈才能使罪人回轉,地獄裡已沒有聖靈了,褻瀆神的人在地獄內又怎會悔改呢?他們不信神,也不守道德律。

啟示錄十六8-10記載墮落了的人如何抗拒神的審判:「第四位天使把碗倒在日頭上,叫日頭能用火烤人。人被大熱所烤,就褻瀆那有權掌管這些災的神之名,並不悔改將榮耀歸給神。第五位天使把碗倒在獸的座位上,獸的國就黑暗了。人因疼痛就咬自己的舌頭……就褻瀆天上的神,並不悔改所行的。」

在世上的人已是墮落,不肯悔改,受懲罰後還褻瀆神。地獄裡的熬煉又怎能使人悔改歸向神呢!

無論罪人在地獄受何等慘痛煎熬,痛苦哀哭了多久,他們也不會悔改歸向神。受苦怎樣多,也不會令他回心轉意,不能潔淨他那罪惡的心。因此,地獄煎熬絕不能煉淨人,因為罪人的心已頑梗不化。罪人生前不悔改,墮入地獄受煎熬,那裡充滿憎恨、埋怨,罪人又怎會學習愛神、相信他呢?罪人將會在火湖內,與撒但一同受永苦(參啟二十10,二十一8)。

主耶穌曾清楚指出,在幽暗世界裡只有永遠的苦楚。「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太二十五41)同一章聖經結束的時候,耶穌指出罪人與義人將分別受永刑及得永生:「這些人要往永刑裡課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裡去。」(太二十五46)讀者須留意,這節經文所述兩種永遠維持的狀態,希臘原文都是aionis;約翰福音三16的「永生」也用同一字眼。這樣看來,aionios不能刪減含義而指某些不能永遠維持的狀態;地獄裡的「永刑」不會有終止的一天;同樣,蒙神救贖的人亦非暫居天堂。

換言之,聖經教導,基督的生命乃永居於天,地獄幽暗的煎熬也是永遠的。耶穌說:「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後的,又是那存活的。我曾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eis tous aionas tonaionon]。(啟一1718)。啟示錄二十10則說:「那迷惑他們的魔鬼,被扔在硫磺的火湖裡,就是獸和假先知所在的地方。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eis tous aionas ton aionon]。」根據啟示錄二十一8(「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第二十章十節乃描寫未得救的人永居之地。罪人既受永刑,普救說當然不能成立,還顯出這種理論歪曲了聖經的教導。

普救說認為罪人並非永遠受刑。在此必須指出,人類乃照著神「形像」受造(創一27),而神永不會死亡。因此,人類也是永遠存在於宇宙內,一是居於天堂,二是下入地獄。(聖經從未提及有第三個可能性。)未蒙神揀選的人,誤用了自己的意志,不回應神的呼召獲新生,卻自願停留在罪惡裡,違背神。這樣的人只能進入自己選擇的長居之地,與撒但在一起。

    罪人在地獄裡,已經沒有回心轉意的機會;聖經告訴我們:「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根據創世記,挪亞及家人進入方舟後,神關上方舟的門,將挪亞一家平平安安地關在裡面了;這時候,其他人再不能進入方舟,他們逃脫不了那大洪水(創七16)。在此之前整整一百二十年,挪亞敦促人類悔改,催迫他們尋求神的拯救;但當時的人都嘲笑挪亞。方舟的門一旦關上,天上的窗戶就敞開了,滅世的洪水便降下來。那時候,人類再沒有機會回心轉意,難逃一死。

    有人會問:良善的神怎能咒詛人類,將人置於永刑中?上述問題反對不了神的良善,神若良善,就必須站在公義、正直與真理一邊。落入地獄裡的罪人又是違背神的,暫時的刑罰不會令他們悔改歸向神(參看上文所述理由);罪人若進天堂,只會令天堂變成恐怖的地方,名實不符。神既是公義正直,又怎會容許這些事情發生!面對普救說的挑戰,我們必須指出,良善的神定將頑梗的罪人置於地獄;他們死在自己的罪中,此外別無他法。

    那麼,歌羅西書一20的正確含義為何?神藉著基督與萬物和好又是何所指呢?參看上文下理可知,天與地之間分斷割裂了:「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16節),包括可見及不可見的,都二分為敵對的陣營——其一乃完全從屬￿神,為彰顯神榮耀而活;其二乃拒絕神。而且,在天上神的使者,亦必對立于地上亞當的族類,後者服從撒但。神的律既被破壞了,他是公義的,於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後又復活勝過死亡,並成為蒙救贖族類的元首;這樣,神的公義才得著滿足。唯獨藉著基督,原先反對神的才能與神複和,兩個敵對的陣營才可和諧一致,共同從屬￿神(腓二10)。最後,神於萬物之前受歡呼頌贊:「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

    據此,我們方能瞭解diautou apoketallaxai ta panta eis auton(「藉著他叫萬有……都與自已和好了」)的含義。到那天,撒但的權勢遭粉碎,在這悖逆世界裡反對神的勢力都被拆毀無存,而萬物都承認耶穌基督為主了。Ta panta暗指各處及各範疇有生命之物都口稱耶穌為主,承認他擁有絕對的權能。

    至於魔鬼的權勢與撒但的國度又怎樣呢?它們亦迫於無奈地承認耶穌乃宇宙的主宰,但它們仍不肯誠心歸向神,不肯將自己的生命交托給主。那時候,無論撒但鬼魔喜歡與否,他們也得承認耶穌就是全能的主宰。(主耶穌在世傳道時,撒但及附從它的鬼魔都已承認耶穌乃彌賽亞。)一切得勝之物都會藉著基督與神複和,悖逆及詆毀主的日子經已過去了;無論得救或不得救的,都承認自己受制於基督權能底下。神命令耶穌基督承受萬有(來一23),藉著這位偉大中保在十架上死亡及後來復活,一切障礙及藩籬已盡撤,天堂上的眾天使與人類和諧共處,同心頌贊神。這樣,基督便「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