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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聖經》獨特的用語

 

    一九六五年,筆者初到菲律賓的時候,有一位弟兄在我領完聚會後對我說:“我帶你到‘山頂’走走。”我說“好吧!”於是乘坐他的轎車同去。他帶我到海邊,風景幽美。我們下車漫步了一回。我以為他在帶我上山以前,先帶我到海邊,當時我們離山頂還很遠。我們在海邊流覽了相當時候。我問他說:“我們什麼時候到山頂去?”他說:“這裏不就是山頂了嗎?”我覺得非常奇怪,這地方明明是海邊,怎麼說是山頂?原來菲律賓的福建人把郊外叫做“山頂”。凡到郊外或下鄉去的,都是說到山頂去。他們說“到山頂去”並不一定要上山的。

    無論在印尼、新加坡、馬來亞,如果說“去吃風”,那意思就是去遊玩或消閒。他們坐車去兜風是“吃風”,出國旅遊也是“吃風”。但香港人如果說“吃風”就不是好話了。因為香港人所謂“吃風”的意思是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沒有飯吃只好張開口吃西北風了!

    可見每一個地方都有各地的流行語。雖然每一個字都有它原來的意思,但是合起來用的時候,就會改變了原來的意思。言語常會因不同地方,和不同時代的用法,而有它特殊的意義。

    《聖經》的用語也是有它特殊的意義。除了有種族和地區性的特殊意義外,還有一些因為它是神的啟示而有的特殊用語。也就是《聖經》本身特殊用法的詞語或句法。對於這一類的《聖經》用語,我們只能夠根據《聖經》本身的特有意義來領會,而不能單根據字面的意思或人間的風俗習慣來領會。例如:

 

例解241  :“使”法老的心剛硬

 

    有時《聖經》會將在神所允許下發生的事。算為是神使它發生的。因為一切都在萬有主宰權下。

    在這情形下,《聖經》就會用特別的描寫,來表明有好些壞事都是在神的權柄之下發生,卻要做壞事的人承擔自己的罪責的。比如:

    出四2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回到埃及的時候要留意,將我指示你的一切奇事,行在法老面前,但我要使(或作任憑,下同)他的心剛硬,他必不容百姓去。”

    注意下半節“我要使他的心剛硬”,這“使”在中文《聖經》的小字是“任憑”。並且注明“下同”。下面凡用“使”法老心剛硬的字句,都是“任憑”的意思。

    其實不是神使法老的心剛硬,是法老的心先剛硬;而神在他的心剛硬以後,仍然借摩西顯神跡,要感動他的心;但法老見了神所行的神跡以後,又再剛硬。一次又一次,神愈是借摩西顯神跡,法老的心愈剛硬。每一次他看見了神跡,受了懲罰便害怕。但是事情一過,他就剛硬如故。這樣,每一次所顯的神跡都增加他的剛硬。所以神在埃及所行的十大神跡,變成是不斷的“使”法老的心剛硬。

    其實這就是說,法老的心一次又一次的更剛硬,是因為神忍耐地任憑、允許他這樣剛硬下去,而不很快把他消滅。神任憑人向他剛硬而沒有立刻施行殺滅的刑罰,這樣加倍耐心的寬容人的剛硬是神的絕對主權(羅九22,參拙作《新約書信讀經講義》第一冊《羅馬書講義》註解)。而《聖經》用了一種特別的語法,來形容神的“任憑”——神“使”法老的心剛硬。

 

例解242  :耶和華留下幾族

 

    士三1——“耶和華留下這幾族,為要試驗那不曾知道與迦南爭戰之事的以色列人。”

    按民數記卅三章50-55節神借摩西吩咐以色列人,進到迦南得地業時,要“趕出那裏所有的居民”,否則那些居民就會成為他們“眼中的刺……”“肋下的荊棘……必作他們的網羅。”(土二3)為什麼這裏卻說是“耶和華留下這幾族,為要試驗那不曾知道與迦南爭戰之事的以色列人”?

    注意:士師記一章27-36節一再記述以色列人在迦南得地業後的各支派,怎樣沒有趕出迦南的各族,把他們留下作苦工。然後士師記二章15節神差遣使者警告以色列人,這些迦南人必成為他們的網羅。因他們沒有聽從神的吩咐。到了二章23節和三章1節,《聖經》就說:“耶和華留下這幾族……。”

    從上文全段看,可知是以色列人不肯趕出那些迦南居民;但《聖經》卻用另一種說法,說是“耶和華留下這幾族……”。怎麼以色列人沒有遵命的事,竟算是神作的事?這是《聖經》獨特的寫法。凡在神耐心許可下發生的事,縱然是人的失敗方面的事,神決不讓它空空失敗,必然借萬事互相效力,叫愛他的人得益處(羅八28)。

    這一類的事,《聖經》就會用算作是神主動的語氣來記載。為要教導我們認識,神永遠不會因人的失敗變成失敗的。神耐心任憑反會使人的失敗成就他的旨意。正如魔鬼各樣害人的詭計,反成為神熬煉人的方法。

 

例解243  :惡魔從耶和華那裏來

 

    撒上十六14-16——“耶和華的靈離開掃羅,有惡魔從耶和華那裏來擾亂他。掃羅的臣僕對他說,現在有惡魔從神那裏來擾亂你。我們的主可以吩咐面前的臣僕,找一個善於彈琴的來,等神那裏來的惡魔臨到你身上的時候,使他用手彈琴,你就好了。”

    為什麼說惡魔是從耶和華那裏來?那意思是指在神允許之下而來。正如約伯受魔鬼的攻擊是經過神允許纔能攻擊的。這樣在神的允許之下受攻擊,就可以說是從耶和華而來。魔鬼原來也是受造的天使,在神所定的審判日未來到以前,它仍是可以活動的。人在神的眷護之下,當然魔鬼不敢攻擊。但是,人如果離開了神,隨時會受到魔鬼攪擾。掃羅失去神的保護,便受到魔鬼的攪擾。神既然允許魔鬼攪擾掃羅,《聖經》就用特殊的句法描寫——“從神那裏來的惡魔”。因今日惡魔未到被扔入火湖的時候,仍然可以活動作惡,都是在神所允許的旨意之中。

 

例解244:耶和華激動大衛數點百姓

 

    撒下廿四1——“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就激動大衛,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和猶大人。”

    本章全章都是講大衛數點百姓的錯誤。而且下文10節大衛也認罪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耶和華阿!求你除掉僕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既然大衛數點百姓這事是犯罪,且被認為“大有罪了”,為什麼《聖經》說:“耶和華……就激動大衛,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和猶大人……”?那豈不是耶和華叫大衛去犯罪?怎麼又借此懲罰以色列人?但這段經文必須參考另一段相同的記載:

    代上廿一1——“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激動大衛數點他們。……”

    注意:撒下廿四章1說“耶和華……激動……”;

    代上廿一1卻說是“撒但……激動……”。

    究竟是耶和華激動大衛,還是撒但激動大衛?當然是撒但激動大衛了。因為神決不激動人去犯罪。他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雅一13)。但為什麼《聖經》又說是耶和華激動大衛?因為撒但能有機會激動大衛,是大衛在成功之後,在心態上給魔鬼留了地步(參撒下廿四10——大衛的自責)。但這也是經過神許可的。《聖經》對於一切經神許可發生的事,常會用這一類的句法,以表明萬事都在神的權下。就如撒但得神許可去試探約伯時,《聖經》就記載說:“撒但從耶和華面前退去”(伯一12)。

 

例解245:神使乃縵得勝

 

    王下五1——“……耶和華曾借他使亞蘭人得勝……。”

    亞蘭國就是現在的敘利亞,是當時以色列國的強敵。常常侵擾欺壓以色列人。乃縵是亞蘭國大能的勇士,曾為他的國家打過不少勝仗。但他根本不認識神,也不敬拜神,而是敬拜外邦神象的(王下五8)。可是《聖經》提到他為亞蘭國打勝仗時卻說:“耶和華曾借他使亞蘭人得勝。”

    這種記載的方式,並不表示乃縵是本來敬拜真神又是神所使用的僕人,乃是要表明神對這世界的權柄,不論神的百姓或不信服神的外邦人,一切行事都在神的允許與管制之下發生的。凡是在神權下發生的事,就常用這類語氣表明神的權柄。但若以為既然神借乃縵使亞蘭國得勝,就推論乃縵諒必是信奉神的人,就完全誤解了全段的記載。

 

例解246  :要使這百姓心蒙脂油

 

    賽六9-10“他說,你去告訴這百姓說,你們聽是要聽見,卻不明白。看是要看見,卻不曉得。要使這百姓心蒙脂油,耳朵發沉,眼睛昏迷。恐怕眼睛看見,耳朵聽見,心裏明白,回轉過來,便得醫治。”

    注意第10節的第一句“要使這百姓心蒙脂油”,神怎樣使這百姓心蒙脂油?上文記載神的歎息說:“我可以差遣准呢?誰肯為我們去呢?”然後,以賽亞答應說:“我在這裏,請差遣我。”於是神差遣以賽亞去向百姓說:“你們聽是要聽見,卻不明白……”既然聽而不明,見而不知,為什麼還要差先知向他們說話呢?這是神的寬容,縱然他們無心領受,自以為明白而拒絕,還是要向他們講說。這正是以賽亞的艱難的使命。甚至他們硬心到恐怕自己的眼睛看見,耳朵聽見,心裏明白,便會受感動,還是要向他們講說。

    這樣一再的向他們講說,就:“使”他們心更蒙脂油,耳朵更發沉了。實際上是百姓先硬心,神僕的一再傳講,他們一再拒絕甚至不理會,結果就更硬心了。所以“使這百姓心蒙脂油……”是一種特別的講法,形容神容許人心這樣一再剛硬下去,不立即施懲罰。反而繼續給他們機會聽到神的勸告。《聖經》對神這樣的容許人硬心地走在神任憑的旨意中,就說是神“使這百姓心蒙脂油……”。

    賽六11-12——先知問神說:“主啊!這到幾時為止呢?”神說:“直到城邑荒涼,無人居住……並且耶和華將人遷到遠方。”意即直到猶大國亡。神要以賽亞只管向他的同胞宣講神的話,儘管他們不聽,還是要傳講。神這樣寬客人的硬心,就更證明他們亡國是應該的。

    注意:以賽亞的話在新約(太十三14-15  ;徒廿八26)引用同樣的話的時候,“使這百姓心蒙脂油”就都領會作“因為這百姓油蒙了心”。新約作者們對舊約以賽亞書的領會,就是最好的解釋。表明那“使”其實是“因”百姓硬心在先。這一類的句法是《聖經》獨特的用法。我們只能照《聖經》的用法領會,根本不能用常人的語言習慣來領會。(請細讀徒廿八23-28全段)

 

例解247  :神不後悔

 

    提到神的“後悔”,《聖經》大約可分作兩方面。如果是指神原定的旨意時,“後悔”這個詞是按普通用法。如:

    詩一一○ 4——“耶和華起了誓,決不後悔,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

    耶四28——“因此,地要悲哀,在上的天,也必黑暗。因為我言已出,我意已定,必不後悔,也不轉意不作。”

    結廿四14——“我耶和華說過的,必定成就,必照話而行,必不返回,必不顧惜,也不後悔。人必照你的舉動行為審判你。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這幾處所講的“後悔”,都是講到神本來的定旨。他所定的旨意是絕不後悔的。神既預知一切,又是全能的神一定不會做錯事,也就不會後悔了。

 

例解248:求神後悔

 

    出卅二12-14——摩西為以色列人代禱說:“為什麼使埃及人議論說,他領他們出去,是要降禍與他們,把他們殺在山中,將他們從地上除滅?求你轉意,不發你的烈怒,後悔,不降禍與你的百姓。……於是耶和華後悔,不把所說的禍降與他的百姓。”

    《聖經》對“神的後悔”另有特別的用法,就是當人沒有遵行神的旨意,神為人憂傷而警告要施行懲罰時,《聖經》也常用“後悔”來說明神怎樣根據人的行動,而改變他對待人的法則。

    這種“後悔”不能照一般的用法來領會。通常“後悔”是為意想不到的後果而懊悔的意思。而這種用法卻完全沒有為意外失敗而悔恨的意思。如出埃及記卅二章12-14節就是個好例子。摩西怎能求神“後悔”?而且神還未降禍給他的百姓,只是說要降禍而已。摩西就求神“後悔”。按下文可知其實是求神“轉意”的意思。

    詩人描寫神的慈愛的時候,說神是“照他豐盛的慈愛後悔”(詩一○ 六45),也是相似的用法。其實詩人的意思是照他豐盛的慈愛憐恤人,轉意不降禍給人。

    耶十八7-10——“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拔出、拆毀、毀壞。我所說的那一邦,若是轉意離開他們的惡,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建立、栽植。他們若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不聽從我的話,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所說的福氣賜給他們。”

    在這裏神竟然預先聲明他會後悔。從來沒有人預先聲明後悔的。因為“後悔”在普通人的用法是指預料不到的錯失。但是在這裏根本不是這種用法。實際意思是,雖然人行在神既定的旨意之外,神準備要施刑罰,但在施罰之前先警告人,給人悔改的機會。人若肯聽警告,神就不施刑罰。《聖經》就用“後悔”來描寫神因人沒有遵行他既定的旨意,以致……他一再轉變他對待人的法則的那種心情。

    以下的經文都是屬於同一類的用法。

    耶廿六3——“或者他們肯聽從,各人回頭離開惡道,使我後悔不將我因他們所行的惡,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

    耶廿六13——“現在要改正你們的行動作為,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話,他就必後悔,不將所說的災禍降與你們。”

    耶廿六19——“猶大王希西家,和猶大眾人,豈不是把他治死呢?希西家豈不是敬畏耶和華,懇求他的恩麼?耶和華就後悔,不把自己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若治死這人,我們就作了大惡,自害己命。”

    珥二1314——“你們要撕裂心腸,不撕裂衣服,歸向耶和華你們的神。因為他有恩典、有憐憫、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或者他轉意後悔,留下餘福,就是留下獻給耶和華你們神的素祭、和奠祭,也未可知。”摩七2-3——“蝗蟲吃盡那地的青物,我就說主耶和華阿,求你赦免。因為雅各微弱,他怎能站立得住呢?耶和華就後悔,說,這災可以免了。”

    拿三9-10——“或者神轉意後悔,不發烈怒,使我們不至滅亡,也未可知。於是神察看他們的行為,見他們離開惡道,他就後悔,不把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了。”

    創六6——“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

    神不知道人會犯罪墮落嗎?不,這後悔即下句“心中憂傷。”

    上文所提的許多“後悔”,都是因人偏離神旨,以致神不能寬容待人,要準備改用懲治管教的方式。《聖經》就用“後悔”形容神轉意待人。(參拙作《聖經問題解答》)

 

例解249:不義的錢財

 

    路十六9——我又告訴你們,要借著那不義的錢財,結交朋友,到了錢財無用的時候,他們可以接你們到永存的帳幕裏去。”

    路十六11——“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託付你們呢?”

    在這裏兩次提到不義的錢財,而且勸勉信徒用不義的錢財結交朋友。信徒連不義的錢財都不該接受,怎麼主耶穌竟用比喻叫我們借不義的錢財結交朋友?因主耶穌是把錢財當作只屬於這“不義的世代”的東西。這是《聖經》特別的用法,把所有不屬基督,只屬這世代的東西,都算為暫時的。錢財是這不久世代裏最有用的東西,但是在永世裏卻是無用的。

    基督徒還活在這不義的世上的時候,就該善用僅在這世代才有用的金錢,來為我們“永存的帳幕”結交朋友,為神忠心地運用錢財,使我們有真實的錢財存到永恆的帳幕裏。這“不義”與“永恆”成對比。

    類似的例子,在哥林多前書六章也有提及:“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林前六1

    注意:“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這“不義的人”指什麼人?保羅責備哥林多信徒不當在教外人面前求審,這些審判他們的是什麼人?是審判官。保羅為什麼竟然稱審判官為不義的人,而責備信徒不應該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保羅怎麼把所有的審判官都當作是不義的審判官?

    這是《聖經》的一種特殊用法,把所有不信主的人都算為不義的人,因為他們都是屬於這不義世代的人,不是屬神的人。卻不是個別的指某一位審判官是不義的貪官。

 

例解250:外邦人

 

    林前十20——“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

    我們常聽見教會信徒用“外邦人”的講法指不信的人。有人以為這只是猶太人根據他們是猶太國的人,而指所有非猶太人為外邦人。當時,猶太人固然是這樣稱呼外人。但按新約《聖經》的用法,“外邦人”,已由猶太人的習慣語,轉變成《聖經》特有的用語。它已經不只是猶太人指外族人的用語,且己成為信徒指非信徒的用語了。

    以上的經文中,哥林多信徒按肉身說已經是外邦人了(不是猶太人)。但他們信主以後,《聖經》不再把他們當作外邦人,他們已經是“與聖徒同國”的人(弗二19)。當保羅對外邦的信徒說“外邦人”時,是指非基督徒(教外人)說的。所以“外邦人”已經成為《聖經》特有的用語。

    使徒是以神國為中心,來描寫一切不在神國之內的人為外邦人。按以弗所書二章18-20節,凡不與聖徒同國的,就都是外邦人,以下的例子也是類似的用法。

    林前五1——“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

    弗四17——“所以我說,且在主裏確實的說,你們行事,不要再象外邦人存虛妄的心行事。”

    帖前四廣——“不要放縱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

    彼前四3——“因為往日隨從外邦人的心意,行邪淫、惡欲、醉酒、荒宴、群飲,並可惡拜偶象的事,時候已經夠了。”

    這幾處《聖經》所用的“外邦人”並不是指猶太人以外的外國人,乃是指神國以外的外國人——不信耶穌的人。

    這一類《聖經》用語的獨特意義,可能對未讀過《聖經》的人較難明瞭。但只要我們虛心求聖靈的教導,不要驕傲地妄下評語,也必日漸明白神啟示的精義了。── 陳終道《以經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