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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讀經錯覺與解經

 

    在教會中,有一種相當普遍的錯覺,以為《聖經》既是神所默示的,《聖經》所記載的事,必然是神所認為對的。因而有許多熱心而忠誠愛護《聖經》的人,都以“《聖經》有沒有記載”這樣的原則,作為他們生活行事的準則。其實《聖經》根本沒有說:“《聖經》有記載的,便可行;沒有記載的,便不可行。”所以這準則本身也不過是人自己訂立的規範罷了!這規範在許多情形下,對信徒行事之指引很有助益,卻不是絕對的標準。因事實上也有不少《聖經》所記載的事,是《聖經》所反對甚至是《聖經》所定罪的。

    又有一些事《聖經》雖然記載了,卻沒有表示可與否。許多人就在讀《聖經》的時候,對於《聖經》中沒有表示可否的經文,常憑自己的喜歡定為是或否。這類的經文,我們必須小心閱讀它的上下文,否則很可能誤解《聖經》的本意。例如:

 

一、《聖經》有未載

 

例解225  :亞伯拉罕娶夏甲

 

    創世記十六章記載亞伯拉罕接受妻子撒拉的建議,娶了夏甲為妾。《聖經》為什麼容許人納妾?《聖經》豈不是贊成一夫一妻制嗎?我們單看創世記十六章,就看不出《聖經》贊成或反對這事。事實上《聖經》只是將當時的經過記錄了,卻未曾加上批評。但從下文的記載便知道,亞伯拉罕娶妾實在不是神的旨意。

 

1)按當時而論,夏甲一有了身孕,便立刻驕傲,輕看撒拉。撒拉和夏甲之間的關係立即起了衝突。對亞伯位罕來說,那本是很平安的家庭,立即起了分爭。

 

2)從下文夏甲出走,神要她回去服在主母的手下,到後來生了以實瑪利。在廿一章以撒出生以後,夏甲又被趕逐出亞伯拉罕的家庭。直到今日,夏甲所生的兒子以實瑪利的後代,成為以色列人的仇敵。可說是亞伯拉罕一項錯誤決定所造成的後果。

 

3)雖然撒拉說要把夏甲給亞伯拉罕作妾,但《聖經》本身從未曾承認夏甲為“妾”的地位。在創世記裏有幾次提到夏甲時,仍是稱她為“使女”,不是稱她為亞伯拉罕的妾(創十六8,廿一12)。

 

4)在新約加拉太書,保羅引用這件事來講論到律法和恩典的時候,也是稱夏甲為“使女”(加四22-23)。所以從創世記十六章下文所記,可知這事不合神的旨意。

    亞伯拉罕在撒位去世以後,在創世記廿五章娶了一位繼室名叫基土拉(創廿五1-11)。娶繼室並沒有什麼不合。《聖經》也沒有評論這件事,到底這是否神最好的旨意?是多餘的或是必須的?《聖經》只是把事實記錄下來,讓我們讀《聖經》的人,自己從《聖經》所記載的事實中去領會。

 

例解226  :羅得父女亂倫

 

    創十九30-38——“羅得因為怕住在瑣珥,就同他兩個女兒從瑣珥上去住在山裏。他和兩個女兒住在一個洞裏。……這樣,羅得的兩個女兒,都從她父親懷了孕。大女兒生了兒子,給他起名叫摩押,就是現今摩押人的始祖。小女兒也生了兒子,給他起名便亞米,就是現今亞們人的始祖。”

    創世記十九章30-38節記載羅得父女一同住在山洞中,發生了亂倫的事。許多人便問說,為什麼《聖經》同意這樣的事發生呢?其實《聖經》沒有說同意。《聖經》只不過把羅得貪愛世界的結果,按著事實記錄下來。在那段記載中《聖經》並沒有對這件事下評論。只把這個事實擺在我們面前,讓我們自己去判斷。倘若我們把它當作是《聖經》所贊同的,就完全誤解《聖經》的用意。我們必須留意《聖經》的上下文,和別處《聖經》的記載,來領會本段經文的正意。

    關於羅得的事,若參考創世記十二、十三、十四、十八章所記,就很容易明白創世記十九章30-38節的記載的目的,是要說明這位一面貪愛世界,一面跟從主的羅得的最後結果:既沒有得著世界的虛榮,也沒有得著屬靈的豐富;既失去了屬靈的福分,又失去了世界的財物;在神的國裏毫無貢獻,在屬世方面也沒有好名聲。他跟他的女兒所生的兒女,日後成了以色列人的仇敵。不但未曾造福當時的社會,且遺禍後世的選民。所以這段的記載是要警告愛世界的基督徒。但若不留心讀上文,就不能明白《聖經》記載這事的目的。

 

例解227  :雅各騙祝福

 

    創世記廿七章全章——(請翻閱《聖經》)

    創世記廿七章記載雅各怎樣騙父親以撒的祝福。許多人對這章《聖經》發生疑問。以為《聖經》同意雅各用欺騙的手段獲得祝福。否則為什麼雅各能欺騙成功呢?其實這種看法仍是受到先入為主的觀念的影響。許多人已先接受了一種成見,認為雅各是詭詐的,以掃卻是忠厚的。《聖經》不該容許詭詐的雅各欺騙忠厚的以掃。

    我們先有了這種偏見,然後看這章《聖經》,就很容易忽略了創世記廿七章記載的用意。它不只是表明雅各的詭詐,更是要給我們看見以撒的家庭教育的失敗。但人的失敗並不真正能破壞神的計畫,反而萬事互相效力地成就了神的旨意。這纔是這章《聖經》記載的主要目的。讓我們簡略地看創世記廿七章裏的幾個主要人物,就可以看出這中心信息。

 

1)以撒要以掃先去獵取野味,弄給他吃,然後才為他祝福。為以掃祝福是屬靈的事,吃野味是屬肉身的事。為什麼以撒要以掃先給他野味吃,然後才為他祝福?有人以為這是當時迦南人的風俗,但按下文可知此說與《聖經》所記不合,參創世記四十九章雅各為眾子祝福並未先吃野味,卻叫所有兒孫到身邊,然後說遺言。

    利百加愛雅各,以撒卻偏愛以掃。若從廿五章孩子出生前神所給他們父母的啟示來看(創廿五19-28)。利百加偏愛雅各反而是有信心的根據,因為神已先告訴他們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但以撒愛以掃卻和神的啟示毫無關係,只因愛吃他打獵的野味而已(創廿五28  )。所以在廿七章記載中,首先是作父親的以撒做得不正,並沒有按神的旨意教導兒女。

 

2)其次是做母親的利百加,聽見以撒要為以掃祝福,便著急起來,要雅各裝扮成以掃的樣子,去騙父親以撒的祝福。

    細讀創世記廿七章,雅各原先實在不敢去騙哥哥的祝福的。是他母親一再的催逼,甚至雅各對他母親說:“……倘若我父親摸著我,必以我為欺哄人的,我就招咒詛……”(12節)利百加卻說:“我兒,你招的咒詛歸到我身上,你只管聽我的話,去把羊羔給我拿來……”(13節)。

    這樣看來,雅各欺騙祝福這件事,主要還是因利百加的一再慫恿。雅各反倒是站在被動的地位。

    《聖經》沒有說利百加這樣做是對的,《聖經》只不過把母親愛兒子,又叫兒子用不正當的方法獲得好處的經過,很真實的記錄下來而己!我們知道,後來雅各為了這件事要離家出走,利百加嘗到和所愛的兒子離別幾十年的精神煎熬,這就是她主使雅各欺騙祝福所得的結果。

 

3)本章的第三個人物是以掃,他不象我們所想像的那麼忠厚;因為在創世記廿五章時,他已把長子的名分出賣給雅各,既然出賣了長子的名分,就不應再去得長子所應得的祝福。如果他是忠厚的,就算以撒要給他祝福,他應當告訴父親,他已把長子的名分出賣給雅各了,應當讓弟弟得祝福才對。但事實上以掃可以說比雅各更詭詐,因為他知道父親愛他,雖然自己在口頭上把長子的名分賣了給雅各,到時候父親還是會給他祝福的。所以,以掃也是詭詐的人。

 

4)最後我們看雅各,當然他也不忠實,他用詭詐的方法騙祝福是錯的。雖然他是受母親的慫恿,究竟還是他的錯。他的確騙到了祝福,卻因此跟以掃結了仇,隨後又在拉班手下受了二十年的苦。

    總之,創世記廿七章以撒家庭的四個人都錯了。我們根本不能說誰好誰壞;因為四個人都不好。但這四個人的錯,卻還是成就了神既定的旨意。他們各人都要為各人自己的錯失,嘗到從罪惡所帶來的痛苦。雖然他們都存心要成就自己的目的,對成就神的旨意並沒有什麼功勞;但神的旨意究竟是成就了。這就是這一章《聖經》所要表明的中心信息。但《聖經》只把事實記下來,沒有加上評判。這類記載,是要我們學習留心上下文或全章的記載,便可以得著應得的教訓。

 

例解228  :雅各多妻

 

    創世記廿九至三十章——(請翻閱《聖經》)

    雅各有妻妾四人,創世記廿九至三十章只把那件事的經過記載下來,未加評述。《聖經》的重點,在描寫雅各在勢利的舅父拉班手下如何受苦待。雅各為愛拉結而忍受了不得不先娶利亞的騙局。婚後二妻爭風吃醋,又多娶了兩個妻子的使女為妾。這是否表示《聖經》贊成多妻立妾?

    在馬太福音十九章主耶穌清楚解明,神最初造男造女,各造一人,又使二人成為一體。一夫一妻纔是神設立婚姻制度的本意。至於人墮落之後如何違背神的旨意,則是人的失敗。雅各雖然對神的應許有信心,重視長子的名分。在家庭生活上卻不是個可作後人榜樣的家庭。不但妻妾不和,十二十兒子也有若干明顯的錯失。《聖經》照實記錄,並非贊同他的家庭生活,倒是讓我們看見他如何因妻兒不和,忍受許多痛苦。同時也顯出以色列人的列祖,雖有信心,卻並非完美無過。

 

例解229  :耶弗他許願

 

    士十一30-31——“耶弗他就向耶和華許願,說,你若將亞捫人交在我手中,我從亞捫人那裏平平安安回來的時候,無論什麼人,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就必歸你,我也必將他獻上為燔祭。”

    以色列人在士師時代,曾在亞捫人手下受壓制大約十八年。後來以色列人哀求神,神便為他們興起一個士師叫耶弗他。以上經文是耶弗他出擊亞捫人之前所許的願。後來耶弗他果然打勝仗回來,從他家門口首先出來迎接他的竟是他的女兒!他就非常後悔自己何以許一個這樣的願,卻已經太遲了!到底他這樣向神許願,是否合神的旨意?

 

1)許多人看這段《聖經》的時候,很容易有這樣的錯覺:既然神使耶弗他打了勝仗回來,那麼當然是神悅納了他所許的願了。其實耶弗他打勝仗,和他所許的願完全沒有關係。神早就要興起耶弗他迎戰亞捫人,並且要借著他拯救以色列人。在士師記十一章的上文便給我們看見這一點。況且在未出戰之前,耶和華的靈已降在耶弗他的身上,表示神與他同在,他根本不需要許願。

2)我們看摩西律法,就知道神在律法明文禁止以色列人將兒女獻給摩洛,誰把兒女獻給摩洛的就要把他治死(利二十1-5)。獻給摩洛就是把孩子放在偶象的懷中,將他燒死。神既然在律法中明文禁止用活人獻祭,怎會悅納耶弗他把自己的女兒獻祭呢?(參王下十六1-4)這樣,耶弗他的許願當然不是神的旨意了。但倘若我們以為《聖經》所記載的事都是《聖經》所贊成的,我們就完全錯誤地領會這段經文了。

 

3)其實《聖經》記載這段經文的目的,除歷史價值以外,還要讓我們看見在士師時代,以色列人在敬拜神的事上任意而行的情形。就算是被神所使用拯救以色列人的士師,本身也不明白律法,只憑自己一時的衝動來討神的喜歡。正象士師記末了的一章末節所說的話:“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在士師時代聖靈的工作,最明顯的是降在人身上,叫人有能力。卻不一定表示那人在屬靈方面很成熟。

 

4)總而言之,《聖經》所記載的事不一定是《聖經》所同意的,以上只是幾個例子。這一類的事必須根據經文的上下文和《聖經》一貫的真理來分辨;並要靠著聖靈細心觀察。《聖經》是神所默示的,但其中所記的並不都是美事,也不都是神認為對的事。反之,許多屬靈的信心偉人,《聖經》也常把他們的失敗照實記錄下來。所以我們不能單看那件事是否《聖經》有記載,就當作可行或不可行的根據。還要留意《聖經》記載那些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纔能正確領悟其中的真理原則。

 

二、《聖經》所記未必詳盡

 

例解230  :純淨亦非完盡

 

    詩十二6——“耶和華的言語,是純淨的言語。如同銀子在泥爐中煉過七次。”

    神的話是純淨的、完全的,但並不是說《聖經》所記載的都是很詳細、很清楚的。因為《聖經》不是一本什麼事都討論、都記載的書。我們說神的話是完全的,那意思並不是說全世界的事都記在《聖經》裏,而且記錄得很詳細。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事實上中文《聖經》不過只有一百萬字左右,不可能把全世界歷史的事物都記載在裏面。雖然《聖經》的記載牽涉到不少的事,但什麼事詳記,什麼事提要摘錄,全在神自己的選擇。

    雖然有些舊約歷史,似乎是偶然記下來的故事。其實記載那些故事是有它一定的用意的,而且都是指向一個主題,就是要表明基督和他的救贖。或是對蒙救贖的人在信仰生活上,或明白神的旨意方面有指導的作用。例如:

 

例解231:該隱的妻

 

    創四17——“該隱與妻子同房,他妻子就懷孕,生了以諾……。”

    《聖經》雖曾記載亞當所生的亞伯和該隱,卻沒有提到亞當夏娃是否生了女兒。但沒有提不就是他們從沒生過女兒的意思。有人因為本節提到該隱的妻子,便說該隱那裏來的妻子?因按創世記四章所記,亞當只有該隱和亞伯兩個兒子。其實《聖經》在創世記四章雖只記載該隱和亞伯,並不是說亞當只生他們兩個人,除他們以外就沒有別的兒女。上文已經說過,任何歷史都是挑選性的記載。創世記的前幾章更是精簡的摘錄。

    第四章的下半章,主要目的要表明該隱不在亞當正統後代之內;所以先記該隱的後代,才記亞當的後代。既然要提到該隱的後代,就要提到他的妻子。所以在這裏該隱的妻子是附記的,沒有必要詳細講明他妻子的來歷。懷疑該隱的妻子是由那裏來,簡直是多餘的。反之,倒要根據該隱既然有妻子,可見亞當夏娃除了該隱亞伯以外,最少還有一個女兒,沒有記在《聖經》裏。

    注意下文第五章亞當的後代中,每代也都選記一個兒子。其他的兒女,僅略提一兩句,更顯明是選記。

 

例解232  :麥基洗德

 

    在講論預表時,曾引用過麥基洗德的事。但在此的引用是為著不同方面的解釋。(參)

    創十四18-20——“又有撒冷王麥基洗德,帶著餅和酒,出來迎接。他是至高神的祭司。他為亞伯蘭祝福,說,願天地的主,至高的神,賜福與亞伯蘭。至高的神把敵人交在你手裏,是應當稱頌的。亞伯蘭就把所得的,拿出十分之一來,給麥基洗德。”

    本章記載亞伯蘭戰勝四王聯盟,救出侄兒羅得時,有至高神的祭司麥基洗德出來迎接他,並為亞伯蘭祝福。亞伯蘭向他獻上十分之一。這麥基洗德在舊約只提及過兩次,除本處外,另見於詩篇一一○ 篇4節。雖然新約希伯來書五至七章有較詳細提及他,但偏重於說明基督是按麥基洗德之體系為大祭司之主題。

    對麥基洗德本人,《聖經》始終未有較清楚的說明。他在創世記仿佛突然以至高神的祭司之姿態出現,卻從未說明怎會在亞伯拉罕的第七代子孫亞倫之先成為至高神的祭司。按他的身分重要而論,《聖經》只有簡略記述,是很特別的。

 

例解233  :神殺摩西

 

    出四24-26——“摩西在路上住宿的地方,耶和華遇見他,想要殺他。西坡拉就拿一塊火石,割下他兒子的陽皮,丟在摩西腳前,說,你真是我的血郎了。這樣,耶和華才放了他。西坡拉說,你因割禮就是血郎了。”

    按上文出埃及記三、四章,神要呼召摩西為他領導以色列人脫離法老王的轄制。摩西曾一再推辭神的呼召,終於答應了。這幾節似乎是摩西正帶妻兒應召的途中,神忽然要殺摩西。這事只有這裏簡略記載,沒有別的記載。

    按這幾節看來,這事可能與摩西的兒子受割禮有關。或因西坡拉因愛惜孩子,而不行讓摩西為他們行割禮,當時摩西順從了西坡拉。這時摩西既接受使命,承當拯救以色列人的重任,且將成為宣告律法,設立舊約的經手人,所以神要追究他未為兒子行割禮的事。但《聖經》未詳記,以上只不過按西坡拉立即為兒子行割禮,神便放過摩西所作的推理。《聖經》有關的事,未作詳細記載。這是另一重要例子。對這些事情的解釋,仍當盡可能根據《聖經》的記載,在有限度的領會中作出合理的推論。

 

例解234  :隱秘的事屬神

 

    申廿九29——“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1)許多基督徒並沒有真正信服這節《聖經》的提醒。這節《聖經》最少表明有些屬靈的事仍是隱秘的,神並沒有必須向我們完全顯明。事實上,在肉身裏活著的人沒法能完全明白靈裏的事。但“明顯的事”就是神已經顯示給我們知道的事,是我們能知道的。這節經文不是給解經的人在不能解決疑難時,作為一種防阻人質疑的工具。而是事實上確有許多屬靈界的事,《聖經》沒有在現今就讓我們完全瞭解,這可能因肉身生命的限制。

 

2)凡不行完全信服這節《聖經》的人,都可能是未曾用功地讀《聖經》的;所以他們看不出《聖經》的主題和附記,對於《聖經》裏屬於奧秘事的略記,和《聖經》中屬於主題的重要記載,分不出輕重。因此他們對《聖經》中一些不可能在現在得到完滿解答的問題,反而特別有興趣。但實際上,神的確沒有要將一切屬靈界隱秘的事,在今時全都啟示給我們。因為那些事是要等我們到了天上纔能完全知道的(林前十三12  )。

 

3)《聖經》並不是一本什麼事都記載的書,(更不是要滿足我們各種好奇心的書),而是一本記載凡神要我們知道的事的書。凡是要在《聖經》未曾給我們足夠啟示的事情上強求答案的,除了給魔鬼機會搖動我們的信心之外,不會得著什麼好的效果。

    下面再舉一些例子,讓我們看見有些事《聖經》只簡略的提及,以後便沒有再提,證明《聖經》確有些靈界的隱秘事,是我們現在還沒法完全知道的。

 

例解235:波斯的魔君

 

    但十20——“……現在我要回去與波斯的魔君爭戰,我去後希臘的魔君必來。”

    但以理書十章,記載但以理曾為自己的國家禱告悲傷三個七日。後來在異象中看見一位天使向他顯現,對他說他的禱告已蒙應允,但是天使自己被波斯國的魔君攔阻了廿一天(但十13)。又說:“除了你們的大君米迦勒之外,沒有幫助我抵擋這兩魔君的。”(但十21

    可見屬靈的境界裏,還有些隱秘的事是我們不詳細知道的。人的禱告會引起天使和魔鬼的使者的爭戰,而魔鬼的使者又似乎有地區性的……。這一類的事,我們沒法詳細知道,困《聖經》所顯明的很有限。

 

例解236:信徒復活之特例

 

    太廿七52——“墳墓也開了。已睡聖徒的身體,多有起來的。”馬太福音廿七章提到主耶穌受死的時候,地大震動,磐石崩裂(太廿七51),而52節說墳墓也開了,己睡聖徒的身體多有起來的。53節說到耶穌復活以後,他們從墳墓裏出來,進了聖城,向許多人顯現。

    這些聖徒為什麼會在耶穌受死的時候復活,又在耶穌復活以後向許多人顯現?他們最後到了那裏?《聖經》只簡略描寫主耶穌受死時的神跡奇事,與一些特別景象而已!此外,《聖經》沒有再提關於這些人的事。

    關於這件事我們唯一能確定的,是這些聖徒不是在耶穌復活之先復活,主受死時他們已睡的身體只是“起來”,卻還在墳墓裏。因為下文53節說“到耶穌復活以後,他們從墳墓裏出來。”即在那穌沒有復活以前,他們還沒有出墳墓……。但主復活後,他們“進了聖城,向許多人顯現。”可見這些人確已復活。

    至於他們後來如何?他們是否在當時就有了一個榮耀的身體?我們只可以照神在這裏顯示給我們知道的經文領會。他們既然進了聖城向許多人顯現,當然不會是血肉的身體了。此後,《聖經》不再提到這班人,因為馬太的記載,主要是講明主耶穌受死的時候的各種特殊景象,這只是其中之一而已!所以對這些人的任何解釋,如果是多過這兩節經文所啟示的,就都不過是人的推想罷了!

 

例解237:撮要的例子

 

    林前十11——“他們遭遇這些事情,都要作為鑒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些末世的人。”(參<例解118119>)

    哥林多前書十章113節全段是把舊約出埃及記、民數記有關以色列人倒斃曠野那一代,以及下一代若干失敗的事,撮要的記載下來,並明說是要作為新約信徒的鑒戒。這是最好的例子,說明撮要的記載,與詳記的分別。

    凡是與所討論之主題關係較密切的,可能較詳細記載;關係較淺的,記載可能較簡略。撮要的記載,多半把事件中許多細節的過程略掉,僅記整件事的主題,或僅記一二句較重要的要點。只是不完整的片斷。如果我們要在那些簡略的記載裏,強求完滿的答案,當然永遠不會得到滿意的結論。對這一類的記載過分的武斷或過分揣測,都是有害無益的。

    這正象一本愛情小說裏,偶然提到一位失戀女子,因為頭痛而吃了止痛丸……。如果有人想在這樣一本講愛情的小說,附帶提及吃止痛丸的記載中,研究如何醫治頭痛的問題。這人可算是自找“頭痛”了!不但自找頭痛,還會叫人頭痛。因為那只是一本愛情小說,不是醫書。

    照樣,如果要勉強從《聖經》對某些只簡略提到的事中,(或說《聖經》根本沒有給我們足夠的資料,可以有完滿答案的記載中),為要滿足人的好奇心,而編制各種標奇立異的答案,都是庸人自擾,引起永無休止的辯論。這類事除了可以表揚人的頭腦,世俗的學問之外,並沒有什麼實際的益處。這正是與使徒保羅所說的“世俗的虛談,似是而非的學問”同一類的東西(提前六20-21  ),是誠心研讀《聖經》的人所要避免的。

 

例解238:保羅被提到樂園

 

    林後十二1-5——“我自誇……是不得已的。……我認得一個在基督裏的人……他被提到樂園裏,聽見隱秘的言語,是人不可說的……。”

    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十二章1七節曾提到他自己被提到樂園。在樂園裏聽見隱秘的言語,是人不可說的。到底樂園的言語是什麼言語?沒有人知道。

    在所有使徒中,只有保羅有活著被提到樂園的經歷。我們無從效法或追求,也不能憑我們自己的意思解釋。我們只能接受所記載的事實,知道有些事是我們個人的經歷所未曾體驗過的,如此而己!過分推敲或追求這類經歷,反而可能被邪靈所欺騙。

 

例解239:保羅在亞拉伯三年

 

    加一17-18——“也沒有上耶路撒冷去,見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惟獨往亞拉伯去。後又回到大馬色。過了三年,才上耶路撒冷去見磯法……。”

    按使徒行傳九章,保羅在大馬色路上,因見復活主的顯現而悔改,立即在大馬色向那裏的猶太人見證耶穌基督的事。在去大馬色至回耶路撒冷之間(即19-26節之間)曾有三年往亞拉伯去。那三年在亞拉伯作些什麼,《聖經》全未記載。上例所提他曾被提到三層天,聽見樂園隱秘的話,是否在這三年中的經歷,也只能憑推測。

    但有一件事非常明顯,就是保羅從熱心律法反對基督,忽然轉變成深明福音真義,而不顧性命的傳講救恩的使徒,其中必有一段時間得神特別的啟示(參弗三1-6)。《聖經》只有簡略的記載:

    “……往亞拉伯去,後又回到大馬色,過了三年,才上耶路撒冷……。”

    按保羅為辯明福音的使命來說,他曾得神特別的啟示之見證是很重要的。但對他在亞拉伯的三年如何領受啟示的經過,《聖經》未予詳述。他是否深明福音的真義?他所寫的新約書信是最好的明證。

 

例解240  :為摩西的屍首爭辯

 

    9——“天使長米迦勒,為摩西的屍首與魔鬼爭辯的時候,尚且不敢用譭謗的話罪責他,只說,主責備你罷!”

    猶大書9節提到天使曾為摩西的屍首跟魔鬼爭辯。這件事也是只在這裏提到,我們根本沒法知道天使為什麼要為摩西的屍首和魔鬼爭辯。有人認為這是根據次經引證來的。但《聖經》作者全然可以自己受靈感,從神領受這啟示。

    按申命記卅四章的記載,摩西死的時候,是神親自給他安葬的。而且不讓人知道他埋葬的地方。這似乎可以讓我們推想,或者魔鬼要利用摩西的屍首迷惑以色列人,而天使長禁止它,不讓它這樣做。但《聖經》沒有再給我們更詳細的資料了。

    猶大書提到這件事的目的,是要描寫天使的善良和魔鬼的邪惡,並不是要講論摩西的屍首。但我們讀經的人,可能對摩西的屍首發生更大的興趣,卻忽略了猶大記載這事的主要用意,是要用天使比較出那些屬魔鬼的假師傅怎樣善於毀鎊人;天使長又是怎樣善良而不譭謗人,甚至跟魔鬼辯論也不用兇惡的話。

    所以,《聖經》的記載並不都是詳盡的。凡是《聖經》沒有詳細而明確敍述的事情,我們只能尋求某種限度的解釋和領會,不可能得到完滿的答案;因為《聖經》未曾給我們完滿的答案,過分的推敲或引用《聖經》以外的傳說,都是多餘的。── 陳終道《以經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