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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按《聖經》中的背景解經

 

    從《聖經》中單獨抽出一句話或一兩節經文,作為某種見解的根據,多半容易陷於斷章取義的錯誤中。必須留意整件事在《聖經》歷史中所表現的一貫觀念,上文己提過,任何歷史的片斷,都有當時的背景。但一旦選用於《聖經》中,就不該把它限制在只可以按當時背景來領會。而應當按它被選錄於《聖經》中的意義來領會。本題所說的是“《聖經》中的”歷史背景,不是《聖經》以外當時的風俗習慣,而是(聖經》所記的聖徒們,對經文中所記的事情或教訓怎樣領會,怎樣應用,作為我們瞭解那一節經文的根據。

 

例解115: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麼?

 

    太十九5——“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

    有人不喜歡跟父母同住,於是引用《聖經》的話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太十九5)這樣的引用,與《聖經)的歷史事實所表現的習慣不符。

 

1)人在結婚以後是否該跟父母同住,可按個別的情況而定。但若根據這節經文,便認為是《聖經》說應該離開父母的,那完全是有偏見的誤解。在北美洲,這節經文甚至已推廣字面的意義,被認為是兒女不用照顧父母的根據。有些青年率直的對父母甚至寡居的母親說:“我沒有責任養你,你自己為自己打算吧!”這完全曲解了《聖經》的原意。

 

2)“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  )是特指基督與教會說的。按以弗所書的解釋,神聖的夫婦結合,是為著叫信徒從夫妻合一中,領悟基督與教會合一的奧秘。教會是“他的骨他的肉”(弗五30小字)。這極大的奧秘還沒有完全顯明,只能從夫妻成為一體的關係中領會。

 

3)“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實際意義指與妻子共同成家自立,不再倚靠父母。是離開父母的扶持、看顧。不是離開父母本人,也不是指兒女對父母應盡本分方面之解除。

 

4)《聖經》選記挪亞入方舟時一再提說他“一家八口”(彼前三20;彼後二5;創七13),可見挪亞的三個兒子都已娶妻,且與父母同住,沒有離開父母。出方舟之後,仍與父母同住(創九20-27)。以後分開,是家族膨脹而自然發展的結果,不是故意離開。

 

5)亞伯拉罕娶妻後仍與父親他拉同住。因他離開吾珥時仍跟他拉在一起,後來離哈蘭時才離開父親進迦南(創十一29-31)。以撒娶妻後沒有離開他父親亞伯拉罕(創廿四章)。以掃娶妻後沒有離開以撒(創廿七46)。約瑟婚後把父親和全家都接到埃及居住(創四十六章)。主耶穌與母親同住,三十歲才開始傳道。在工作中雖因傳道而四處奔走,他的兄弟卻沒離開他的母親(可三31-33  )。

    《聖經》中的家庭觀念,證明這節經文所說的要離開的重點,不在必須分開居住,而是偏重說明與妻子關係之更為親密。

    所以,《聖經》雖也有兒女離開父母的例子,卻不是因創世記二章24節的話,而是因生活的變動而自然離開的。

 

6)使徒明訓要信徒看顧親屬——“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提前五4

    注意:“在自己家中……”可見父母是在家中,並非分離。但在農業社會中“家”不一定是指同一所房屋的意思。而那些兒女,是已經有“看顧親屬”能力的,即已長大有職位的。

 

7)所以,從《聖經》的歷史人物對這節經文的應用看來,長久以來,《聖經》的信心偉人們,都不象現代人那樣的領會“離開父母”這話的意義。這樣,如果有人婚後不與父母同住,只是他個人的決定,或只是一個家庭人口增多之後,有自立能力的人,可能因學業或職業,以及環境的各種因素而自然分開居住的。但無論誰都不該利用創世記二章24節,作為拋棄父母,逃避責任的藉口。

例解116:從羅馬書看開荒佈道

 

    羅十五20——“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免得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

    這節經文原是保羅向羅馬信徒,見證他自己開荒的心志和負擔。卻被許多人當作是“開荒佈道”的定義——必須到基督的名沒有被人稱過的地方傳福音,才算開荒。其實保羅在此只表明他個人的負擔,是要到沒有人聽過福音的地方傳福音,建立新的教會。全節的重點並非在上半節——“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而是在下半節“免得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因歷史所表現的事實正是這樣:

    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明說:“弟兄們……我屢次定意往你們那裏去,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羅一13-15

    羅馬必然是已經有了教會,否則保羅怎樣能寫信給羅馬信徒?既有了教會,怎麼又說要在羅馬人中得些果子,要盡力傳福音給羅馬的人?這豈不是與上文所說“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矛盾嗎?保羅怎麼可能在同一封書信中,說出完全相反的話?

    事實上,保羅確在許多未有教會的地方建立了教會,作了許多開荒佈道的工作。但按保羅自己想要到羅馬傳道的心志與事實看來,他在羅馬書十五章20節所說的話,卻不合宜作為“開荒佈道”之定義。

 

例解117:從使徒行傳看開荒佈道

 

    徒廿八17-23——“過了三天,保羅請猶太人的首領來。他們來了……。他們和保羅約定了日子,就有許多人到他的寓處來,保羅從早到晚,對他們講論這事,證明神國的道,引摩西的律法和先知的書,以耶穌的事,勸勉他們。”

    按使徒行傳廿八章所記,是他寫羅馬書後若干年,保羅到了羅馬,果然租房子向猶太人傳福音,又在羅馬獄中向“禦營全軍”傳福音(腓一13)。可見他不是隨口說說,實在早就有心要向已有教會建立的羅馬——基督的名已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了。

    那麼保羅怎麼又說“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羅十五20)而且正是向羅馬信徒這麼說的。保羅怎會不覺得矛盾?可見歷史所表現的事實,證明瞭保羅說他立志“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福音”這話的重點是在下半節“免得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參上文(例解116))

    “免得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纔是目的,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道,只是達到這目的的方法之一。所以全節的精義是:保羅不願在傳道工作上占取別人的成果,不借別人的勞苦誇口(參林後十15)。

 

哥林多前書十章1-11節之歷史背景

 

    保羅在這短短的經文中,實際上把舊約出埃及記十四至十六章,民數記十四至廿五章的舊約歷史的屬靈意義都解釋了。他的解經法,一如希伯來書所慣用的“靈意套用”。只有這樣的解經法,纔可以用最短篇幅,把長篇的故事濃縮的解釋了。使徒所用的解經法,不論是否被現代解經家認許,或是否稱為“靈意套用”,那只是名稱問題。我們都只能接受他們的解經法,無權否定或間接低調地拒絕。保羅在這幾節經文所記的,包括了以色列人兩代的歷史。加以下二例解:

 

例解118:漂流滿四十年

 

    民二十22-29——“以色列全會眾從加低斯起行,到了何珥山。耶和華在附近以東邊界的何珥山上,曉愉摩西、亞倫,說,亞倫要歸到他列祖那裏,他必不得入我所賜給以色列人的地,因為在米利巴水你們違背了我的命。……亞倫必死在那裏歸他列祖。摩西就照耶和華所吩咐的行。……亞倫就死在山頂那裏。於是摩西和以利亞撒下了山,全會眾,就是以色列全家,見亞倫已經死了,便都為亞倫哀哭了三十天。”

    民卅三39——“亞倫死在何珥山的時候,年一百二十三歲。”

    以色列人首次到巴蘭的曠野加低斯時(民十三26)是出埃及的第二年。後因從加低斯打發人去窺探迦南的探子報惡信,引致全會眾大發怨言,於是神因他們的“不信”,不許他們進入迦南。他們要在曠野飄流四十年,直到那一代的人都倒斃曠野。其中只有兩個報好信息的約書亞與迦勒,可以進迦南。

    到了民數記二十章22-29節以色列人走到何珥山時,亞倫死于何珥山。那時已經在曠野繞行了三十八年,也就是出埃及的第四十年了。參考民數記卅三章38節:

    民卅三38——“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地後四十年,五月初一日,祭司亞倫……上何珥山就死在那裏。”

    另請注意以下經文之比較:

    ①亞倫比摩西大三歲(出七7)。他死時是一百二十三歲(民卅三39),那時摩西應為一百二十歲。亞倫死於五月初一日(民卅三38),摩西諒必死于同年之年終。

    ②摩西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時八十歲(出七7),死時正是一百二十歲(申卅四7)。

    ③亞倫雖較摩西稍早去世(死于何珥山),二人卻是同年去世的。

    所以民數記二十章亞倫死時,已是出埃及四十年後的事了:

    這樣,查考《聖經》當時的歷史背景,便可確知在民數記十四章至二十章之間以色列人在曠野過了三十八年,其中除了摩西重申若干神的吩咐之外,沒有什麼記載。這三十八年“乏善足陳”!

    另一方面,民數記二十章以後所記的,都是以色列人第二次到達迦南邊界的摩押平原,所發生的事。包括著名的大勝亞摩利二王,以及巴蘭設計陷害以色列人的事蹟……。

 

例解119:哥林多前書十章的兩代人

 

    林前十8——“我們也不要行姦淫,象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

    亞倫既死於民數記二十章,且證明那時以色列人已飄流曠野四十年,則民數記二十章以後的事,都是以色列人下一代的事,亦即是摩西行將去世之前的一年中發生的事。在民數記二十章上半章,摩西第二次擊打磐石時,摩西與亞倫的名字仍並列(二十2101223,另參看二十章以前有多次並列)。

    但民數記二十章28節以後,《聖經)即不再將亞倫的名字與摩西並提。如民數記廿一章4-9節以色列人被火蛇咬,只向摩西發怨言及求救。廿五章以色列人遭瘟疫時,只提及摩西與亞倫之子以利亞撒及其孫非尼哈之名字。第二次數算以色列人數目時《聖經》已改用摩西與以利亞撒並列(民廿六3)。此後以利亞撒完全取代了亞倫的名字(民卅一6132126415154……等)。

    所以,哥林多前書十章8節,提及以色列因行姦淫,一天倒斃了二萬三千人,必然是指下一代的以色列人的失敗。當時縱或有少數上一代的人未死,也必是即將倒斃的人。

    這樣,再讀哥林多前書十章1-11節的經文,可知該段經文所引述的事蹟,包括了兩代以色列人的失敗故事。

    保羅是引證倒斃曠野的以色列人,以及得以進入迦南之下一代的以色列人之歷史,也就是整個以色列人走曠野的史事,被記在《聖經》中,都是要作為現今信徒的鑒戒。他們得以進入迦南,並非比上一代的人好,乃是神的憐憫和信實的緣故(參申九4-5)。所以留心《聖經》本身所提供的歷史背景,同樣可提供我們領悟《聖經》豐富而準確的資料,甚至比經外考據更勝一籌。(參<例解162>)

 

例解120:連左臉也由他打

 

    太五39——“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不少人為本節經文引起疑惑,主耶穌的教訓是否真的實用。尤其是兩國爭戰時,士兵若照這原則行,豈不是等於無條件投降嗎?(在拙作《聖經問題解答》中,已解釋過)

    這經文,不該應用於國與國之間的戰爭,而僅用於人與人之間的相待。更重要的是本節首句已明說:“……不要與惡人作對………但在應用本節經文時,應留心《聖經》中的人如何應用這句話。那就是從《聖經》中的歷史背景領會其正確應用。例如:主耶穌自己怎樣應用?

    路四29-30——“就起來攆他出城,他們的城造在山上,他們帶他到山崖,要把他推下去。他卻從他們中間直行,過去了。”約八59——“於是他們拿石頭要打他。耶穌卻躲藏,從殿裏出去了。”

    為什麼主耶穌不怪憑猶太人把他推下山崖,或任他們用石頭打死?因他降世的主要任務是為人受死贖罪。他只能按神的旨意死在十字架上。他的人生並非單單為那些要推他下山崖,或要用石頭打死他的人。他更要為神所交托他的使命活著,直到他該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可見“……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經文,僅屬於人生要面對許多問題中之一,卻不是人生的全部,更不是任憑自己不明不白的受害或死去。

    若留心讀使徒行傳,也必能獲相同的結論。單以使徒保羅來說,已有許多次在逼迫中逃避,如:在大馬色信徒把他用筐子從城牆縋下而逃去(徒九23-25),在以哥念他逃避反對者用石頭打他而往呂高尼去(徒十四7)……。所以主耶穌在此所講論的,不是應付人生一切遭遇的原則,僅限於某一方面的原則。

 

例解121:沒有一個滅亡的

 

    約十七12——“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好叫經上的話得應驗。”

    留心本節經文的歷史背景,使我們可以確定的斷言,那些認為人信了耶穌以後,仍須等到人生的終結,纔可以確定是否得救的構想是錯誤的。因為當主耶穌說“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時,那不信的猶大(約六64)還沒有出賣他,也還沒上吊。而那三次不認耶穌的彼得也還沒否認他,或轉去痛哭(可十四71-72)。他們都沒有到人生的終結,卻都因信與不信而已經確定了(約六64-71)。因主耶穌明說:

    “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

    他不能力猶大禱告,困他從起初就“不信”,直到上吊自殺也沒有信靠他。他卻為彼得禱告,使他回轉之後可以堅固他的弟兄們(路廿二32)。

 

例解122:向什麼人我就作什麼人

 

    林前九22——“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為要得軟弱的人。向什麼樣的人,我就作什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

    本節經文,很容易被人誤以為保羅是個十分圓滑的人,甚至被引用作基督徒為著傳福音,應順應時代潮流。在嬉皮士時代,不少人引用這節經文為根據,而跟嬉皮士過同樣的生活方式,向他們傳福音。

 

    傳福音的方法雖可以靈活,但福音的本質卻是“天國的文化”,而所有的“潮流”都是人間的文化。潮流從來不會把人帶向神那邊去,只會把人帶向世俗與神疏遠那邊去。

 

    現在讓我們從《聖經》的歷史背景中,看使徒保羅所說“向什麼人作什麼人”是否看風轉舵,順應潮流的人?

1)按使徒行傳十三至廿八章所記,使徒保羅共有五篇講章,計有:

    ①在彼西底的安提阿之講道(徒十三16-41);

    ②在雅典的講道(徒十七22- 31);

    ③在米利都對以弗所長老的講詞(徒二十17- 35);

    ④在耶路撒冷對猶太人講道(徒廿二1-21  );

    ⑤在亞基帕王面前作見證(徒廿六1-23)。

    這五篇講道和見證在不同時間,對不同的人,講的卻是相同的信息,都是見證基督是神所應許的救主,證明神恩惠的福音(此外,另有些講道未算在內)。他的傳道信息中心沒有改變,沒有向什麼人說什麼話。

 

2)他斥責那被鬼附而討好他的使女,因而受誣告下獄(徒十六章);對注重哲學的雅典人講論基督是神所設立的審判主(徒十七章);他使以弗所行邪術的人悔改,焚燒他們的邪書,價值達五萬塊錢(徒十九章);他對以智慧學問誇口的哥林多人說:“只知道基督和他釘十字架”(林前二2)。他的學問雖受羅馬上流社會的高官所認同,他卻向他們見證復活主怎樣向他們顯現,見證自己悔改的經過……(徒廿六1-30)。他向以割禮為誇口的猶太人說:“外面肉身的割禮不是真割禮,……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羅二29)……這些事實,證明他向哥林多人說“向什麼人作什麼人”這話,不象一般人那種領會,要順應潮流,投人所好;而是針對不同的人講他們需要聽的道。

3)當他從安提阿首次奉差遣出外,到路司得、以哥念等地佈道起,直到他殉道前所寫提摩太后書止,他一直因忠心傳福音受逼迫。如:

    提後二11——“以及我在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所遭遇的逼迫、若難。我所忍受是何等的逼迫。但從這一切苦難中,主都把我救出來了。”

    證明他多年來沒有對不同的人講迎合人喜歡的道,而是高舉基督,忠心不渝。他對哥林多人說:“直到如今,我們還是又饑又渴,又赤身露體。”(林前四11);對加拉太人說:“弟兄們,我若仍舊傳割禮,為什麼還受逼迫呢?”(加五11

    這些歷史背景證明他所說“向什麼人我就作什麼人”不是順應潮流,投人所好。他不是在香港講十字架,到大陸講愛國愛教會,在新加坡講救恩,到北美洲講人權的傳道人。

 

4)這句話應留意上下文和哥林多前書教會的特質來領會。哥林多雖是大城市的富有教會,他們卻有人說保羅“用心計牢籠”他們(林後十二16-18)。所以保羅始終不受哥林多人的供給,反而接受比哥林多教會又窮又小的馬其頓教會的經濟饋送(林後十一7- 9)。所以對這些在錢財上特別敏感,而以世俗的心態推測保羅的哥林多人,保羅就定意始終不受他們的供給。這就是他對他們說“向什麼人我就作什麼人”的意思。

 

5)本節的上文保羅特別強調兩件事:

    ①他雖有權象別的使徒那樣,“傳福音的可以靠福音養生”,但對哥林多人從沒有用過這權利(林前九9-14)。

    ②他雖可以象別的使徒那樣“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著一同往來”(林前九5),卻沒有用過這權柄。

    這兩點正好針對哥林多教會兩大弱點:

    ①他們相當看重錢財,或在奉獻上不熱心。在答應捐獻後,一年還沒有預備好,遠不如馬其頓教會(林後八1-15  )。

    ②他們在男女關係上,有比外邦人還不如的罪(林前五1)。所以保羅說:“……向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又說:“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林前九27

 

例解123:洗腳習俗的應用

 

    路七44——“於是轉過來看著那女人,便對西門說,你看見這女人麼?我進了你的家,你沒有給我水洗腳。但這女人用眼淚濕了我的腳,用頭髮擦幹。”

    約十三8——“……耶穌說。我若不洗你,你就與我無分了。”

    上文我們曾提過為客人洗腳,是猶太人當時的習俗。從路加福音七章44節主耶穌對西門的談話看來,不為客人洗腳,是不大有禮貌的待客之道。

 

    在此注意:主耶穌怎樣把當時猶太人為客人洗腳這件事,按屬靈的意義應用於門徒。當主耶穌對彼得說:“我若不洗你,你就與我無分了”時,並不是要問徒不斷保留洗腳的習俗,也不是限定“洗腳”只可解釋待客有禮之意,而是把當時實有的習俗按屬靈的意義教訓門徒。

 

    所以,當使徒約翰把這段歷史故事寫在《聖經》中時,我們不該仍然按當時的風俗來限定它的意義,而應當按《聖經》選記的目的來領會它的意義。若我們仍要堅持“洗腳”按當時的意義只是禮待客人,便是用當時的習俗限定了被選記在《聖經》中的歷史,不可以有按《聖經》選用之屬靈意義了。這樣做是大膽得近乎僭越了!(參(例解85))

 

例解124:都是祭司無須蒙召?

 

    彼前二9——“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

    有人根據這節經文,認為所有信徒都是祭司,都是事奉神的人,傳道人與信徒並無分別,同蒙一個呼召。並根據使徒保羅蒙召與得救同時的經歷(徒九1-20),因而認為:

    ①所有“信”的人,就都是蒙召的人。

    ②只有一次的呼召,沒有第二次“蒙召”那回事。

    所以認為所有信徒都可以選擇作傳道人這種職業。這種見解在三、四十年代,華人教會基要信仰者與新神學信仰者爭論已久。現在在北美若干神學院已接受為正統觀念。

    若按《聖經》的歷史事實對照這兩節經文,就知道《聖經》不是如此應用。

 

1)彼得首次跟從主

    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這句話,是彼得寫的。彼得自己是否只有一次的蒙召?按約翰福音一章35-42節,彼得初次蒙召是在施洗約翰見證基督就是神的羔羊的次日。安得烈把他帶去見耶穌,因而認識了主。按約翰福音二章1-2節可知那一次的認識主,已作了主的門徒。因在迦拿的婚筵上,《聖經》這樣記載:“……耶穌的母親在那裏,耶穌和他的門徒也被請去赴席。”(約二1-2)。所以彼得第一次作主門徒是緊連在迦拿婚筵之前,亦即主行第一個神跡之前。

 

2)彼得蒙召傳道

    但馬太福音四章12節說耶穌聽見施洗約翰下監之後,“退到加利利去”。然後下文17-22節才記載他呼召彼得等人撇下漁船跟從而傳道。那是在彼得已經作門徒之後的呼召。

    注意:在施洗約翰下監之前,馬太略去了一些耶穌在猶太的行蹤未記,就是主耶穌第一次上耶路撒冷守逾越節時,在猶太所行的若干事蹟,即約翰福音二章13節至四章54節的事。其中包括在耶路撒冷首次潔淨聖殿,以及著名的約翰福音三章與尼哥底母談道,和約翰福音四章所記……等事。

    再注意:約翰福音三章24節明說:“那時約翰還沒有下在監裏。”這話與上文所提馬太福音四章12節“耶穌聽見約翰下了監,就退到加利利去”對照,可知彼得是在加利利海那一次蒙主呼召的。這證明彼得在作主門徒之後還有一次蒙召。第二次纔是撇下漁船跟從主的那次(參路五1-11)。

 

3)十二門徒與眾門徒不同

    在四福音中一再顯示十二門徒是跟主耶穌一起出入同作傳道工作,有別於其他門徒:

    ①主給他們特別權柄與使命(路九1)。

    ②當時的法利賽人等也是以十二門徒之作為,向主耶穌提出質問,如:問他們為什麼在安息日掐麥穗吃(太十二1- 2)?為什麼不洗手吃飯(可七1-5)?……等。

    ③主耶穌特與十二門徒同吃最後晚餐,並設立新約(太廿六20- 29  )……。皆因他們所蒙的呼召是作傳道人的呼召,不是一般信徒。

 

4)彼得如何看他自己

    眾使徒在教會初期,提出要選立執事的理由時,這樣說:“十二使徒叫眾門徒來,對他們說,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原是不合宜的。……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徒六2- 4

    注意當以彼得為首的使徒們說“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時,他們是否把他自己和其他“眾門徒”分別出來?那分別是階級的分別嗎?是聖品與非聖品人的分別嗎?不,是神所特別呼召作“祈禱傳道”的人,與沒有第二次蒙召者之分別。而這十二使徒中的彼得正是寫彼得前書二章9節,說信徒都是“君尊祭司”的彼得。可見在彼得與使徒們的觀念中,作門徒與作傳道是兩種不同的呼召,是理所當然的。

 

    彼得前書二章9-10節的話,既對一切信徒說,傳道人也必是信徒,所以可以包括作傳道的呼召;但作傳道的呼召卻不包括一切門徒,很明顯的神並非要所有信徒都作傳道。事奉神是一切蒙恩者當然的責任,但“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卻是神特別呼召的人;因神從沒要求所有信徒都作全職的傳道人。

 

例解125:信徒只有一次蒙召?

 

    使徒保羅蒙召的經歷可證明一切信徒都只有一次蒙召嗎?看保羅怎樣看自己的蒙召:

 

1)保羅對羅馬教會怎樣論蒙召?

    保羅對羅馬教會說,他是“奉召為使徒,特派傳神的福音”的人(羅一1)。又把他和跟他同作使徒的人歸為一類,是作傳道的,叫人信主的——“我們從他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在萬國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羅一5)同一節的下半把信徒歸為另一類蒙召者——“其中也有你們這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可見保羅雖然只有一次蒙召,他的觀念中作傳道的蒙召,與信耶穌蒙召不是同一回事。

 

2)保羅怎樣對哥林多人論蒙召?

    他寫信給哥林多人說:“奉神旨意,蒙召作耶穌基督使徒的保羅,同兄弟所提尼,寫信給在哥林多神的教會,就是在基督耶穌裏成聖,蒙召作聖徒的,以及所有在各處求告我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基督是他們的主,也是我們的主。”(林前一1-2

    這兩處經文保羅非常明顯的把自己所蒙呼召,與一般信徒所蒙呼召分別出來。保羅自稱為“蒙召作耶穌基督使徒的”,而稱哥林多信徒為“蒙召作聖徒的”。保羅誠然只有一次蒙召的經歷,這是因他的得救與蒙召同一時候。不能單憑他那一次的蒙召,斷定所有基督徒都是只有一次蒙召。最重要的是保羅自己的感受,並沒有把那一次的蒙召看為作基督徒就是作傳道人的蒙召。

3)保羅自己怎樣看蒙召?

    保羅看自己是蒙召作傳道:保羅在他的書信中,一再表現他是傳道人的身分,與一般信徒不同,因他敬重神的呼召。

    ①他對羅馬教會說他是外邦人的使徒,所以敬重他的職分(羅十一13)。

    ②他對哥林多教會說他象別的使徒可以靠福音養生(林前九12-14),信徒卻沒有這種權利。反之,他們倒應供給神僕的需用——“我們若把屬靈的種子撒在你們中間,就是從你們收割奉養肉身之物,這還算大事麼?”(林前九11)這“我們”與“你們”表現了兩種不同身分。

    ③他稱許腓立比教會信徒供給他的需用(腓四15-16)。

    ④他把帖撒羅尼迦信徒看作是福音所生的兒女(帖前二6-711,參加四19)。

4)從使徒行傳看保羅蒙召

    雖然保羅在使徒行傳九章沒有明顯指出得救與蒙召同時,但在他對猶太人與亞基帕王作見證時,則非常清楚的指出他在得救時,就同時得神的呼召,如:

    徒廿二21——“主向我說,你去罷。我要差你遠遠的往外邦人那裏去。”(參徒廿二1-21

    徒廿六17-18——“我也要救你脫離百姓和外邦人的手。我差你到他們那裏去,要叫他們的眼睛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神。又因信我,得蒙赦罪,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參徒廿六1-29

    不但見異象時他已知道神救他也呼召他作外邦使徒,而且就在當時,他己看自己是神的僕人,立即見證耶穌是基督(徒九20-22),後又到亞拉伯共有三年之久隱藏的受神造就(加一17-18),然後回他本鄉大數作傳道(徒十一25),然後在安提阿接受了神差他“去作神召他們所作的工”(徒十三1-3)。

 

5)若保羅只一次蒙召是證明所有基督徒都只有一次蒙召,則所有基督徒也都當象保羅那樣作耶穌基督的使徒或傳道人了。因保羅對他那一次的蒙召,完全看重他作傳道之身分,遠過於他只是一個基督徒的身分。

 

6)主耶穌對門徒說:“要收的莊稼多,作工的人少。所以你們當求莊稼的主,打發工人出去,收他的莊稼。”(太九37-38

    注意主耶穌在此所說的“工人”是誰?新約中的“工人”是指傳道人。例如“工人得飲食是應當的”(太十10);“作無愧的工人”(提後二15;參提前五18;林前三10-15)。既然莊稼多工人少,為什麼不叫全體信徒都作“工人”?為什麼主要門徒“求莊稼的主打發工人”?可見主耶穌也認為作神的工人須有神的差派。

 

7)所以無論主耶穌、彼得與保羅對蒙召傳道之職分,與工作所表現的觀念,可知彼得所說信徒都是君尊的祭司,以及保羅只有一次蒙召的見證,都不夠作為信徒不必另有神呼召便當然可作傳道人的根據。傳道工作不該當作普通職業,可由各人自己的興趣選擇,乃在神的選召與差派。這與屬靈不屬靈毫不相干。

    最後,讓我們用一節經文作為這一論題的結論:

    羅十14-15——“……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 ── 陳終道《以經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