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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確的以經解經

 

    《聖經》的記載常有它的自解性。在一個地方比較簡單模糊的記載,以後可能在別處有比較清楚的解說而互相補充。因此引用《聖經》解釋《聖經》,是解經家一向重視的原則。

    上文曾提及,歷史上並沒有任何一個人得到神全部的啟示。神在各不同時代借著聖靈選用當代合用的器皿,按他們所能領受的程度,把他的啟示賜給他的僕人。神的眾先知與使徒所領受的啟示合起來,纔是神要給全教會的全部啟示。

    眾先知與使徒們各人所領受的啟示,既都只是一部分的,所以《聖經)在這一處所提到的事,可能要在別一處才得到解釋和補充。這樣就可以一方面看見《聖經》的完整性,另一方面看見人在領會神的事上的有限。

    在教會的事奉中也是這樣,神要他的眾兒女各人都作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但“百般的恩賜”不是賜給一個人,是賜給全教會的眾人。眾人所得的雖有多與少的分別,但都不完全。在我們明白神的啟示的話語上,神也要我們從他的眾僕人所得的啟示中,得到完整的概念。

    所以,我們讀(聖經》的時候,不是單注意某一卷、某一時代所得的啟示,而是注意全本《聖經》,神完整性的啟示。那就是說,我們除了要留意《聖經》的上下文之外,還要綜合《聖經》其他經卷,配合它的一貫主題,運用《聖經》本身的解釋來解釋《聖經》,例如:

 

例解95:該隱與亞伯

 

    來十一4——“亞伯因著信獻祭與神,比該隱所獻的更美,因此便得了稱義的見證,就是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他雖然死了,卻因這信仍舊說話。”

    按創世記四章1-15節的記載,神看中亞伯和他的供物,卻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在創性記中,《聖經》沒有解釋為什麼神悅納亞伯和他的供物,卻不悅納該隱和他的供物。用以經解經的原則,最自然的解釋是引用新約的經文,如:

    希伯來書十一章4節解明瞭亞伯獻祭所以蒙悅納,因他是借著信而獻;該隱所以不蒙悅納,因為他憑自己的喜歡而獻。此外,約翰和猶大也都引用該隱的例子警告信徒,如:

    約壹三12——“不可象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

    11——“他們有禍了,因為走了該隱的道路,又為利往巴蘭的錯謬裏直奔,並在可拉的背叛中滅亡了。”

    可見該隱不但沒有信心,而且是“屬那惡者”的,也沒有好行為。凡沒有真信心的,不可能有真正的好行為。他不是愛弟兄而是恨弟兄的,甚至因嫉妒而殺死自己同胞的兄弟。

    猶大則把該隱跟假師傅和那些滅亡的人放在一起。

    另一方面主耶穌也曾提到亞伯的事:

    太廿三35——“叫世上所流義人的血,都歸到你們身上。從義人亞伯的血起,直到你們在殿和壇中間所殺的巴拉加的兒子撒迦利亞的血為止。”

    可見主耶穌把亞伯跟所有有信心的義人同列,又把該隱和所有殺害先知的人同列,亞伯是該隱所殺。所以亞伯是有信心的義人,而殺亞伯的該隱是沒有信心的惡人。

    這些經文,都是直接解釋有關論題或人物的經文,不是牽強附會,或以字串字卻不合題的經文。這是以經解經。

 

例解96:以諾與神同行

 

    先知阿摩司說:“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呢?”(摩三3)但這話只說明瞭與神同行的必具條件之一。要瞭解個別人物如何與神同行,還要留心其他有關經文:

    創五22-24——“以諾生瑪土撒拉之後,與神同行三百年,並且生兒養女。以諾共活了三百六十五歲。以諾與神同行,神將他取去,他就不在世了。”

    “與神同行”到底是什麼意思?單憑這句話的字義來領會,就是跟神一起行走。但若把上下文和有關的經文一同研讀,就能深入瞭解它的意義。

    按創世記五章21-24節以諾與神同行,並沒有放下他作丈夫、作父親的責任。因為他雖然與神同行,《聖經》卻說他“並且生兒養女”。可見以諾還是在世為人而“與神同行”,不是到天上去,“與神同行”

    再看新約猶大書提到以諾曾豫言耶穌基督再來的事:

    14-15——“亞當的七世孫以諾曾豫言這些人說,看哪,主帶著他的千萬聖者降臨,要在眾人身上行審判,證實那一切不敬虔的人,所妄行一切不敬虔的事,又證實不敬虔之罪人所說頂撞他的剛愎話。”

    可見《聖經》所說的“與神同行”其中包括一項重要的行動,就是照著神的感動和啟示,向當時代的人傳講神的信息。並且以諾可說是頭一個憑信心說豫言的先知了。(參<例解27>)

 

例解97:挪亞與神同行

 

    創六9——“……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神同行。”

    同樣的一個例子,在創世記六章9節提到挪亞“與神同行”。挪亞是怎樣與神同行?創世記六章9節稱他是“義人”、“完全人”,又說:“惟有挪亞在耶和華眼前蒙恩”(創六8),再按新約書信的解釋,挪亞與神同行,最少作了四件有意義的事:

 

1)他“傳義道”(彼後二5)。《聖經》雖未明示他傳道的內容,但大致與洪水將要來臨有關。

 

2)他在道德上與當時最突出的罪(淫亂)有明顯的分別。新約《聖經》兩次提到他“一家八口”(彼前20  ;彼後二5),可見他和他的三個兒子都是一夫一妻,在婚姻關係上清潔。

 

3)他造了一隻方舟(創六13-22)。造方舟等於宣告神的審判一定會到,人的罪惡必受報應。造方舟等於信服神預備的救法,以及神公義的審判。

 

4) 定了那世代人的罪(來十一7)。他分別為聖的見證和信從神的旨意傳道,就定了那世代人的罪,顯出他們對神的不信與悖逆。

    這樣,借著新約《聖經》的補充,我們就看見“與神同行”比較完整的意義了。以經解經其實就是用同一題旨的經文合參研究。卻不是把意義不相干的經文串起來,湊合成一個新意思。

例解98:進迦南與享安息

 

    全卷約書亞記,是記載約書亞怎樣率領以色列人攻佔迦南,並分取迦南地承受為業。按歷史事實,這是應驗了神早已應許給亞伯拉罕的豫言(創十六8;書廿一45)。但按屬靈的意義,以色列人進入迦南承受地業,是預表基督徒借著信心,承受屬靈的“產業”,在基督裏享受勝利生活的安息。

    怎麼知道以色列人在約書亞領導下進佔迦南,是預表基督徒在基督裏因信而得安息?因為希伯來書三章7節至四章13節整段經文,把以色列人進迦南那件事,用“安息”取代了“迦南”,又把以色列人的經驗應用在信徒身上。這種代入的用法,就是新約作者對舊約史事的領會。(參)

    在此我們不是要解釋迦南怎樣預表安息,而是要說明“以經解經”是怎麼回事。

    以經解經,所引用的經文,最少是適合於解釋所要解之經文的。若所引用的經文本身已顯明是直接的解釋,就是最有力的解釋。反之,若所引的經文與所要解釋的經文沒有什麼關聯,就只算是一種最弱或不合宜的根據了。

    此外,舊約各種禮儀、獻祭和獻祭的規則、祭司、節期,都是預表耶穌基督和他的救贖工作。有什麼根據呢?根據新約《聖經》的解釋。例如:

    西二16-17——“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期、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

    來八5——“他們供奉的事,本是天上事的形狀和影像,正如摩西將要造帳幕的時候,蒙神警戒他,說:‘你要謹慎,作各樣的物件,都要照著在山上指示你的樣式。’”

    來十1——“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象,總不能借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詳參第十三、十四章<例解157-190>)

 

例解99:不要帶金銀銅錢

 

    太十9-10——“腰袋裏,不要帶金銀銅鐵。行路不要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也不要帶鞋和拐杖。因為工人得飲食,是應當的。”

    這裏耶穌吩咐門徒出去傳道的時候,不要帶金銀銅鐵,也不要帶衣服鞋物。是否今日我們出外傳道的時候也不要帶錢或不帶兩件衣服?用主耶穌自己的解釋,是最好的答案:

    路廿二36——“耶穌說,但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著,有口袋的也可以帶著。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

    這節經文解釋了馬太福音十章,主耶穌的差遣令是有時間性的。到主耶穌快要被釘十字架之前己告一段落。這樣馬太福音十章5-15節這段經文裏的命令,現在不再接字句適用於我們,只可以按原則應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我們若再看馬太福音廿八章19-2O節,就知道另一新差遣令取代了馬太福音十章的差遣令。馬太福音十章叫門徒不要到外邦人那裏去,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可是馬太福音廿八章卻說:

    “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馬太福音十六章15節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而且是主復活顯現中所給教會的大使命。

    所以馬太福音廿八章的命令纔是我們要按字句的意思完全遵守的。神的目的不是要我們只留意一處的經文,停在那裏。而是要我們留心讀整本《聖經》,因為《聖經》是一本前後互相補充的經卷。

 

例解100:撒拉與夏甲

 

    亞伯位罕娶夏甲為妾,並生了以實瑪利。記載在創世記十六和廿一章。後來他的妻子撒拉生了以撒。他的妻妾二人和他們所生的兩個兒子,各預表律法與恩典的約,和這兩約下的人,分別作奴僕與作兒子。是否單單因為夏甲是使女身分,撒拉是主母身分,就用這些象徵推測這兩個婦人的“屬靈”意義,而認為她們可以各自代表律法和恩典?不,而是根據《聖經》自己的解釋。

    舊約只把歷史的事實記載下來,並沒有解釋它的屬靈意義,新約《聖經》卻把那些被選記在舊約歷史中的史事之屬靈意義加以解明。新約的解釋如下:

    加四21-31——“……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弟兄們,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這樣看來,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

    所以有關撒拉、夏甲、以撒和以實瑪利,所代表的屬靈意義,我們只能按《聖經)的解釋接受。研讀《聖經》的人,無權否定《聖經》本身的解釋。(詳參拙作《新約書信讀經講義》第四冊《加拉太以弗所書講義》)《聖經》自己的解釋纔是標準,人所設立的解經法則,可作參考,卻不是不容更正的標準。

 

例解101:關於日子的解釋

 

    《聖經》有時候對於“日子”所表明的意義有它自己的解釋,我們只能照《聖經》的解釋來接受,不能再作別的推想。如:民數記十四章33-34節神說以色列人要在曠野飄流四十年,是根據他們窺探迦南地四十日來懲罰他們,以“一日頂一年”。這“一日頂一年”的說法不能再有別的解釋,因為《聖經》在這一處的解釋只適合這件事。又如:以西結書四章4-6節神要以西結向左邊側臥三百九十日,然後向右側臥四十日,一日頂一年。這“一日頂一年”是《聖經》本身的解釋。我們只能照《聖經》所解明的接受,不能再作別的解釋。也不能隨便當作解釋別的經文的原則。

    以經解經不是“以經串經”,不是有相同用字的經節,串在一起就可以作為解釋。所引用的經文,必須在意義上有關聯,確是可以用作解釋的。以上所提以“一日頂一年”的解釋,《聖經》既是專指那些特有的事說的。所以,我們不能仿照這用法,把任何《聖經》中的“日”當作“年”來解釋,因為那是特指那一次特有的意義。

 

例解102:一日如千年

 

    彼後三8——“親愛的弟兄啊,有一件事你們不可忘記,就是主看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

    有很多人引用這經文,用於解釋《聖經》其他日子,例如:把“主看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套用在創世記一章裏,於是創世記一章的“六”日就變成六千年。若照同樣的原則套用在啟示錄十一章3節裏的“一千二百六十天”,那麼一千二百六十天就變成一百二十六萬年了。

    這樣的“以經解經”就算是有任何巧合的地方,也不是正確的解經原則。因為彼得後書三章8節的“一日如千年”跟創世記的“六日”在意義上毫不相關;與啟示錄十一章3節的“一千二百六十天”也沒有什麼關聯。

    按彼得後書三章8節的上文講到有些人譏笑主來的日子,說萬物與起初創造的還是一樣。意思是說:每天還是照樣有早晨有晚上,每年有春夏秋冬,沒有什麼特別的預兆顯出,也看不出有什麼主那穌會立即來臨的現象,可以證明主再來的日子近了。因此彼得用“主看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的話,提醒信徒不要用人對時間的觀念來限制神的作為。

    千年的事神能在一天內成就,“一日”或“千年”在他看來都是一樣的。因此信徒不該憑人自己的思想,推想主來的應許在什麼時候成就,反倒要相信神的信實與大能,而利用時機,預備主耶穌的再來。

    所以從上下文看,彼得後書三章8節“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的意義不是要解釋《聖經》別處的“日子”,是要解釋神的作為不受人的時間觀念的限制。信徒不當被那些譏諷而不信主來已近的言論影響,仍當隨時準備迎見主。

 

例解103:保羅的寬大與嚴厲

 

    腓一15-18——“有的傳基督,是出於嫉妒分爭。也有的是出於好意。這一等是出於愛心,知道我是為辯明福音設立的。那一等傳基督,是出於結黨,並不誠實,意思要加增我捆鎖的苦楚。這有何妨呢?或是假意,或是真心,無論怎樣,基督究竟被傳開了。為此我就歡喜,並且還要歡喜。”

    保羅在這幾節經文裏,表現非常寬大,甚至有人傳道的動機,是出乎分爭嫉妒的心態。保羅竟說:“這有何妨呢?基督究竟被傳開了。”(腓一18

    可是在同一卷書中,保羅卻用非常嚴厲的話警告信徒說:“應當防備犬類,防備作惡的,防備妄自行割的。”(腓三2)保羅對於那些行割禮的人,用“犬類”和“作惡的”形容他們。為什麼保羅有這樣矛盾的表現?

    其實不單在腓立比書,在加拉太書保羅也說過同樣的話:

    加二4-5——“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裏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參加一6-9

    我們把這幾處經文放在一起看的時候,就知道保羅有兩種態度,對待兩種不同的人:對“傳基督”的人,保羅是很寬大的,甚至要跟保羅競爭,保羅也覺得沒有什麼妨礙;但是對“傳異端”的假弟兄,把福音的基本救恩混亂的人,保羅採取非常嚴厲的態度。

    象這一類的《聖經》記載,並不是互相衝突,而是互相補充。不要把應該互相補充的經文孤立起來,當作是互相矛盾的。我們應該把這些經文合起來看,然後取它正確的意義。這樣就可以從《聖經》本身的解釋瞭解《聖經》了!

 

例解104:“相合”與“敵我”

 

    太十二30——“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不同我收聚的,就是分散的。”

    按這節經文的意思不跟耶穌相合的,就是敵對主耶穌的,非友即敵。那就是一定要跟耶穌相合纔可以;但在路加福音九章49-50節耶穌講過仿佛完全相反的話:

    路九49-50——“約翰說:‘夫子,我們看見一個人奉你的名趕鬼,我們就禁止他。因為他不與我們一同跟從你。’耶穌說:‘不要禁止他。因為不敵擋你們的,就是幫助你們的。’”

    在此主耶穌並不要求人都要跟他一起傳道,才算跟從他。他說:“不敵擋你們的,就是幫助你們的”意思就是:“若不是你們的仇敵,便是你們的朋友了。”

    這兩處經文看來好象是互相衝突,其實是互相補充。我們也當注意,馬太福音十二章主耶穌所講的是指向那些不信他、故意拒絕他的法利賽人。而路加福音九章所講的是那些奉他的名趕鬼、信靠他名的人。

    對還未信耶穌,甚至故意拒絕耶穌的人,不跟從他、不信他,就是與他為敵。參考馬太福音十二章33-35節,可知那些人是拒絕且敵對基督的人。對那些已經信靠他、跟從他的人,雖然不是跟他們在一起傳道,還是朋友。

    真理有時候是有兩方面的作用,好象水放在火上燒一樣。一方面是火,另一方面是水。雖然火和水是完全不相容的,可是它們正互相配合,為我們效力,成了我們的益處。

 

例解105:“少婦”生子

 

    賽七14——“因此,主自己要給你們一個兆頭,必有童女懷孕生子,給他起名叫以馬內利。”

    有人根據原文的字義,認為這節經文中的“童女”,並非只可以譯作“童女”,也可以譯作“少婦”(已有英文和中文的譯本把這節經文的“童女”譯作“少婦”)。因而認為這節經文是指少婦生子,不是童女生子。從以經解經的原則來看,這倒是很好的例子,說明去挖掘一個單字有若干意義,和根據上下文領會《聖經》正意,有相當明顯的分別。

 

1)從以賽亞書七章14節的本文看,既明說“主要給你們一個兆頭”,若是少婦生子,怎麼算是特別的“兆頭”?任何少婦不都是會生子麼?但“童女”生子那就是特別兆頭了。

 

2)按楊氏《經文彙編》,希伯來文”almah”這字在舊約只用過四次(其餘三次是:創廿四43;歌一3,六8)。英文欽定本都譯作”virgin”即“童女”。N. A. S. B  美國新標準譯本則譯作”maiden”即“處女”或“少女”。中文呂振中譯本對其餘三處都譯作“童女”;為什麼以賽亞書七章14節要譯作“少婦”?可見《聖經》的一貫用法是指“童女”或“處女”。

 

3)新約《聖經》引用本節證明馬利亞從聖靈懷孕時,《聖經》的記載也證明以賽亞書七章14節應指“童女”。

    ①大一18-25說當時馬利亞“已經許配約瑟,還沒有迎娶”,顯然是指她是童女。約瑟正想把她休了的時候,天使奉命向他解釋馬利亞所懷的孕,是從聖靈來的(20節)。這解釋證明馬利亞確是童女。馬太福音一章23節引述以賽亞書七章14節的話:“必有童女懷孕生子……”。這裏的“童女”無法譯作“少婦”。

    ②路一30-38天使向馬利亞顯現時告訴她“要懷孕生子”(31節),馬利亞說:“我沒有出嫁怎麼有這事?……”當時沒出嫁的處女當然是童女了。

    所以根據上下文,和新約《聖經》對舊約的直接引用,可以準確解明舊約的意義,比較咬文嚼字地去挖掘理由更為可靠。

例解106:掃羅求問招鬼的婦人

 

    讓我們再舉一個在舊約中常引起爭論的問題,作為以經解經之原則,在應用方面的實例。

    撒上廿八8-25記載掃羅“用交鬼的法術”(撒上二十18),招撒母耳的鬼魂上來的事,是很好的一個例子;因為解經的人對這段經文有兩種主要的不同見解。而且也都各有《聖經》根據。以經解經的原則,在這類情形下,似乎受到很大的考驗。

    這段經文主要的爭論在於那被招上來的撒母耳,是真正的撒母耳,還是鬼魔的偽裝。而這真假撒母耳的爭論,牽涉到有關舊約時代是否有一個“善人的陰間”的神學爭論。

    有人認為舊約的義人死後到“善人的陰間”。關於這方面,《聖經》有些暗示性間接的根據,例如:創四十二38,四十四2931;詩十六10、三十3,路十六23……(在此從略)。

    但舊約有否“善人的陰間”的經文,都不是直接論及招鬼的經文。在引用經文解釋這段記載時,必須留意它是否直接講論交鬼或招魂方面的經文,纔是最有力的根據。而且怎麼證明交鬼的人,確有權力把已死的鬼魂招上來,連有信心的義人也能招上來?是全無《聖經》根據的;卻又是那些主張招上來的是真撒母耳者所難以解答的。

    反之,否定方面的經文,都是非常肯定而直接的。例如:

 

1)申十八10-11——“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事前摩西律法已宣佈。

 

2)撒上廿八3——“那時撒母耳已經死了。以色列眾人為他哀哭,葬他在位瑪,就是在他本城裏。掃羅曾在國內不容有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人。”

    撒上廿八6-7——“掃羅求問耶和華,耶和華卻不借夢、或烏陵、或先知,回答他。掃羅吩咐臣僕說,當為我找一個交鬼的婦人,我好去問他。臣僕說,在隱多珥有一個交鬼的婦人。”——當時掃羅自己已知道那是“交鬼”。

    以上兩節經文,是在掃羅交鬼這件事的上文。《聖經》特意先記下幾節經文,才記載掃羅交鬼的經過,成了明顯對比。所以只要留意上下文,就知道《聖經》早已明說:“耶和華不借夢、或烏陵、或先知回答他”。那麼撒母耳既是聽命的先知,怎會不聽從神的旨意,反而聽從招鬼婦人的“法術”?

    注意:下文招鬼婦人所招上來的撒母耳跟掃羅的對話,雖然記在《聖經》中,卻不能當作“《聖經》根據”,因那是“招鬼婦人”所招之鬼說的。而上文67節已否定了下文對話的價值。

 

3)代上十13-14——“這樣,掃羅死了,因為他干犯耶和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命。又因他求問交鬼的婦人,沒有求問耶和華,所以耶和華使他被殺,把國歸於耶西的兒子大衛。”

    這是《聖經》對掃羅交鬼這件事的評論。歷代志上十章13節是撮要總結性的講法。掃羅一生的悲慘下場,《聖經》所給他的總結是:①沒有遵照耶和華的命;②求問交鬼婦人。

    可見《聖經》從未承認他求問被招上來的先知是撒母耳,只承認他求問鬼的婦人。或說只承認他求問鬼,不承認他曾求問神(代上十14)。

    注意這三處經文都是直接講論交鬼的問題:第一處是事前記在摩西律法中(申十八10-11)。第二處是在事情發生之前,記在掃羅交鬼那件事的上文(撒上廿八36-7)。第三處是記在事後,《聖經》自己對這件事的評論(代上十13-14)。這三處直接論及這問題的經文,已足夠使別的引證變成軟弱無力的了。

 

3)撒上廿八15-19的話,不是神借先知說的話,乃是鬼靈說的話。情形就象使徒行傳十六章16-18節那被鬼附的使女介紹保羅是“至高神的僕人,對你們傳說救人的道”,雖然是好話,卻是鬼說的。又如太七22-23的假先知說:“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趕鬼……”,也都不是主耶穌說的。我們應以神所明說的話否定鬼靈或假先知的話,卻不當用鬼靈所說的否定神的話。

    這種事摩西早已警告過以色列人:

    申十三1-3——“你們中間若有先知,或是作夢的起來,向你顯個神跡奇事,對你說,我們去隨從你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事奉他罷。他所顯的神跡奇事,雖有應驗,你也不可聽那先知,或是那作夢之人的話,因為這是耶和華你們的神試驗你們,要知道你們是盡心、盡性,愛耶和華你們的神不是。”

    假先知的話雖能應驗,卻引人事奉別神。信賴神以外的靈,縱使應驗,仍是出於鬼靈。

 

結語

 

    總之,以經解經不就是串字解經。所引用的經文,應與所要解釋的經文,在意義上是直接或密切相關的。例如:

    希伯來書十章1-18節直接解釋舊約贖罪祭,是預表基督贖罪工作。

    希伯來書九章13-14節直接解釋民數記十九章紅母牛的灰,調製除污水之潔淨禮的意義,是預表基督的血可潔除我們生活上的罪汙,使我們事奉永生的神。有人引用舊約灑除污水之潔淨禮,作為灑水禮之預表,並不適當。因為與論題根本不相關,且違反希伯來書九章13-14節的解釋。反之,若用舊約的預表論新約的水禮,該引用以色列人過紅海的經歷。因《聖經》明說以色列人“都在雲里海裏受洗歸了摩西”(林前十1-2)。(詳參<例解146157>)── 陳終道《以經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