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主題目錄 |

 

第九篇  遮蓋陰私與揭發罪行之不同

 

【問】

 

          創世紀第九章20~25節記載,挪亞醉酒,含看見他父親赤身未替他遮蓋,就到外邊告訴他兩個弟兄。挪亞醒了酒,知道含向他所作的事,就咒詛他的故事。

          另一面,提摩太前書五章20節說,「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

          請問,兩者之差異是甚麼?

 

【答】

 

   陰私

 

          挪亞醉酒的情形,只是個人生活上的不檢點,失態而已;且是發生在自己的帳棚裏,並不影響他人,或是危害他人;不是犯罪,只是一件不太光榮的偶發事件,不願他人知道的個人陰私而已。並且含是他的兒子,應該有義務立刻替他的父親遮蓋失態。可是他不但沒有這樣作,反而曝露了父親的陰私,所以纔受了咒詛。

 

   犯罪的人

 

          提摩太前書五章20節所說的,是犯罪的人。犯罪的人,和過犯不同。一個好人若不事事謹慎,也有可能偶而失慎被過犯所勝。然而他們隨即蒙光照,悔改認罪,對付罪,不輕易重犯。這樣的人,既不是提前五章所說的犯罪的人,也不是哥林多前書五章13節所說的那惡人。聖經所說的犯罪的人,或是惡人,都是指著已經習慣於犯罪,犯了罪之後沒有罪惡感的人。林前五章所說的的惡人,乃是;「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既是如此,當然不能替他遮蓋,還要讓眾人知道,以免遭受虧損。提前五章的犯罪的人,照上下文看,應是重在指犯罪而被控告的長老。

          除此之外尚有以西結書三章17~21節,及三十三章7~9節,也告訴我們,應該警戒惡人離開惡行,拯救他的性命,若不然,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主卻要向知道惡人而不警戒他的人,討他讓罪人喪命的罪。約翰壹書五章16~17節也說,「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哥林多教會中那位收了他的繼母與她行淫亂的弟兄,保羅尚且說,「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林後二6~7)。

          到底甚麼罪是嚴重到一個地步,成了至於死的罪呢。我們不太清楚。

          希伯來書十章26~29節說,「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寶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註:這裏的褻慢聖靈和馬太十二章31節的褻瀆聖靈略有分別;這裏的罪,可能是至於死的罪,但還不是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的罪)。

          主耶穌親自告訴我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1~32)。

                  這樣看來,那些親近主耶穌,對於神的旨意很清楚的人,類似十二門徒之一,賣主的猶大,那樣蒙特恩的人,因著個人的私慾,不顧聖靈的感動和禁止,一意孤行,替魔鬼說話,賣主賣友,干犯神格,作出破壞神旨意並褻瀆神的言行,大概就是屬於褻瀆聖靈,不但是至於死,且是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的罪了。神是愛,但神也是烈火忌邪的神,是大而可畏,輕慢不得的神。我們應當恐懼戰兢,存著敬畏的心,以免得罪祂。

 

  消極的事

 

          在教會生活中,常常聽到有人把陰私,犯罪的事,不合乎基督的道理和教訓的事等等,混雜在一起,統稱為「消極的事」,並聲稱,在教會中不該談消極的事,祇能談積極的事;甚至說,凡談消極的事,就是散佈死亡,傳染大痲瘋。

          陰私是不該顯揚的;但消極的事是否該題,則有下列的講究:

          ()談的動機,目的,乃是為防止錯誤繼續下去,並且是為挽回弟兄,而不是惟恐天下不亂。

          ()為要使眾人轉向積極。

          ()被消極的事所影響的範圍有多大,需要改正,談的範圍就要有多大。

          聖經是記載消極的事最多的書。因為神希望祂的子民認識魔鬼的詭計,認識自己敗壞可憐的光景,以便轉向神,接受救恩。

          若非有摩西的責備和對付,亞倫和以色列民就不會從製造金牛犢,拜偶像的錯誤中醒悟過來(參照出三十三)。

          若非先知拿單奉差遣責備大衛,那麼大衛雖殺了烏利亞,奪了他的妻子,還不知悔改認罪(參照撒下十二)。

          若非先知以利亞奉差遣責備亞哈王,那麼他雖任憑妻子耶洗別謀害拿伯,霸佔人家的葡萄園也不會受良心的控告。

          以色列民因不讀律法書,不曉得耶和華的作為,和他們神作事的法則,以致偶像的數目與城的數目相等;所以神就差遣先知耶利米責備他們說,「因為我的百姓作了兩件惡事,就是離棄我這活水的泉源,為自己鑿出池子,是破裂不能存水的池子」(耶二13)。

          在新約聖經中記載,有些從耶路撒冷來的信徒,把割禮的規文帶給安提阿的信徒,困擾他們;甚至彼得和巴拿巴都受他們影響時,身為晚輩的保羅,看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面前當面抵擋彼得,而且把經過情形寫信給在加拉太各教會,重申福音真理(參照加二)。關於這件事,從來也沒有人批評過,保羅這樣作,是揭發長輩的陰私,是背叛,是大痲瘋;反而認為是為真理打了美好的仗。

 

  結論

 

          教會是按神的旨意被召之人的聚集。神召我們的目的是要把我們模成祂兒子的模樣,成為聖潔毫無瑕疵,彰顯祂各樣的美德,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可是我們今天都還在變化的過程中,沒有人是完全的;都還沒達到聖潔無有瑕疵。我們(包括在教會中帶頭的人在內)常會有軟弱,失敗甚至偶而因不小心被過犯所勝。這些都是消極的一面;消極的一面必須澄清,認罪,對付,纔能轉向神,積極往前。凡事都不能敷衍了事,不然,錯了還以為是對的,至終一同敗亡。

          雖然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但是為使生命能長進,我們必須先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纔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若是我們的軟弱與失敗,甚至罪惡,只在意念之中,尚未有行動,未曾害及他人,那麼我們只需要在神面前認罪對付就可以。「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但是我們的軟弱,失敗,與得罪的範圍,若超出意念,已經對他人構成傷害時,則不能僅在神面前認罪就算了事。我們若不對那些被得罪的人認罪,對付,求他的饒恕,不只會絆倒人,且會叫我們的禱告有攔阻。經上說,「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太五23~26)。

          你得罪人的範圍有多大,認罪的範圍也相對的該有多大。你得罪的是一位弟兄,你向那一位弟兄認罪對付就夠了。你若是得罪全教會,你就該向全教會認罪對付。一個平信徒,其得罪的範圍往往較小;但若是長老,同工,或使徒,其得罪的範圍往往較為廣泛。並且愈是前面帶頭的人,愈不容易看見自己的過錯,也不容易下寶座,謙卑下來認錯。

          大衛王謀殺烏利亞,奪了他的妻子之後,並沒有犯罪的感覺;他的眼目只看見別人的過錯,惱怒欺負窮人的富戶說,「行這是的人該死」;直到先知拿單點出,「你就是那人」,之後始蒙光照認罪(參照撒下十二1~13)。

          教會不容易因著平信徒的失敗而大受虧損;但往往因前面帶頭人錯謬的帶領,和錯誤的榜樣而受極大的虧損。並且若是頭號的帶領者出錯,據於利害關係衡量,其餘的同工長老們,往往利用挪亞醉酒赤身的例為藉口,視為遮蓋陰私,竭力遮蓋惡行。「因為他們從最小到至大的,都一味貪婪,從先知到祭司,都行事虛謊。他們輕輕忽忽的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耶六14~15;八10~11)。當該盡職的君王,祭司和先知,以不要談論消極的事作為藉口,不顧神旨意的時候,神不得已選召平民阿摩司為祂說話。他說,「我原不是先知,也不是先知的門徒;我是牧人,又是修理桑樹的。耶和華選召我,使我不跟從羊群,對我說,你去向我民以色列說豫言」(摩七14~17)。我們都知道阿摩司所說的話,乃是暴露他們惡行,及宣告神的懲罰,就是,那些人的口頭語,非常嚴厲的消極話。但願我們都有耳聽這樣的消極話,知道自己的錯謬,免得繼續往錯謬裏直奔,自取敗亡。我們該轉向積極,就是轉向活水的泉源,主耶穌自己。主說,「現在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瑪三7)。── 黃共明讀經拾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