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六章
第六章
約伯與三友的對話
(第三回合)
22:1-26:14
一、序言
1、在這第三回合的對話裡,約伯三友的「神學立場」仍然堅決確認約伯受苦是因犯罪之故,只是在語氣上更變本加厲;在第一次時,他們旁徵博引暗示約伯犯罪;第二次,他們異口同聲謂約伯有罪;在第三次時,他們直接指責約伯犯了罪,如下圖分析:
回合 |
三友態度 |
共用經節 |
約伯回話經節 |
第一 |
旁徵博引 |
90 |
183 |
第二 |
異口同聲 |
85 |
91 |
第三 |
直接指責 |
36 |
56 |
2、在這第三回合裡,以利法及比勒達的言詞是三次中最短的,瑣法則完全閉口不言,而每次約伯皆針鋒相對地反駁他們,以致這回合的對話氣氛是三次中最有火藥味的,如下圖分析;
第三回合 |
||
約伯三友 |
約伯 |
|
以利法 |
30節 |
42節 |
比勒達 |
6節 |
14節 |
瑣法 |
緘默 |
沒有回話 |
3、在三回合對話裡,約伯對三友的友應符合一個既定的文學格式:
|
特徵 |
對友失望 |
頌神偉大 |
對神失望 |
厭惡生命 |
求神伸冤 |
第一回合 |
對 (以) |
6:14-30 |
- |
7:11-19 |
6:8-13 7:1-10 |
7:20-21 |
對 (比) |
- |
9:1-12 |
9:13-10:17 |
10:18-22 |
- |
|
對 (瑣) |
12:1-3 13:1-12 |
12:7-25 |
12:4-6 |
14:1-22 |
13:13-19 |
|
第二回合 |
對 (以) |
16:1-5 17:3-5 |
- |
16:6-17 |
17:6-16 |
16:18-17:2 |
對 (比) |
19:1-4 |
19:28-29 |
19:5-22 |
- |
19:23-27 |
|
對 (瑣) |
21:1-6 |
21:19-22 |
21:7-18,23 |
- |
- |
|
第三回合 |
對 (以) |
- |
23:8-17 |
24:1-17 |
- |
23:1-7 |
對 (比) |
26:1-4 |
26:5-27:12 28:1-28 |
- |
29-30 章 |
31章 |
|
對 (瑣) |
- |
- |
- |
- |
- |
二、以利法第三次發言
(22:1-30)
以利法的言詞異常激烈,他不象第一回合的溫和有禮,也不象第二回合之「衝鋒陷陣式」的指責,如今他簡直把約伯視作仇人般對待。他的控詞分三點:
A、約伯誤會神(22;1-4)
1、以利法一開始便一連串地詰問約伯,說有誰的行為使神受益,神不會因約伯的公義、敬畏而降罪於他的,言下之意乃是,約伯受災禍是因他犯罪之故。
2、二十二章二節下段的「智慧人但能有益於己」一言的「但能」(but
can)應改作「不能」(nor
can),「己」字是指神,應改作「他」,全句意說:「連智慧人的行為也不能使神受益」注1。
B、約伯犯罪多(22:5-20)
以利法堅信神降災于罪人,而約伯受苦,全因犯罪之故,所以他肯定約伯是窮兇惡極的大罪人(22:5),接著他向約伯濫施誣告,將約伯視為一個「為富不仁」、心狠手辣的喪心病狂者。
1、剝削窮人(22:6-7)
約伯對弟兄、貧寒人、困乏人、饑餓人等人無故剝削,無情敲詐,對無助者亦毫無同情之心。
2、欺淩寡婦(22:8-11)
約伯是個有權勢的尊貴人、大地主(22:8),故常仗勢欺人,連對寡婦、孤兒、也不伸出援助的手(22:9),難怪約伯備受天譴(22:10-11)。
3、對神狂妄(22:12-20)
神是高越星宿的(22:12),但約伯竟然宣稱神非無所不知(22:13-14)。約伯的狂妄猶如挪亞洪水時代的惡人,漠視神,結果遭受神的審判(22:15-16),這些惡人在他們的時代向神發出狂言,但他們的結局必被剪除燒滅(22:17-20)。
補注
(1) 以利法氣衝衝地將約伯的罪行數列出來,但這些所謂的罪行全無根據,全是以利法虛構捏造出來的誣告,可見這位屬靈長者越說越離譜,約伯真是啞子吃黃蓮,為之氣結。
(2) 廿二章第八節的「有能力的人」及「尊貴的人」是指約伯自己(以利法的誣告),因此兩句沒有主詞,主詞從上文(22:7)的「你」而來,全節意說:「你是在地上有能力的人,是住在其中的尊貴人」。
(3) 廿二章十三至十四節是捏造誣告約伯的妄言,因約伯早在廿一章廿二節就聲明神的無所不知,以利法所言全是牽強附會。約伯從未否定神審判大地之能,只是對神未審判大地而感困惑。
C、約伯需悔改(22:21-30)
以利法痛斥約伯一番後,隨即以屬靈長者之姿態勸勉約伯悔改,但因他先前的捏造誣告已刺傷了約伯的心,以利法的規勸似不被約伯接納,這是意料中之事;本段話雖未能對症下藥,卻是以利法三回合發言中最動人的一段,主題的核心有勸勉及應許兩部分交替出現。
1、勸勉之言(22:21-26)
(1) 認識神(22:21上),領受教訓,將神話語存在心中(22:22)。
(2) 歸向神,遠除不義(22:23上)。
(3) 丟棄世上財富(22:24),一生以神為樂(22:26)。
(4) 向神禱告還願(22:27上),對神謙卑(22:29下)。
2、應許之言(22:27-30)
(1) 得平安,福氣必臨(22:21下),生命必得建立(指所失去的必重得)(22:23下)。
(2) 神作為珍寶(22:25)。(「以利法」意指「神是我的珍寶」)。
(3) 禱告蒙允(22:27下),一切定意所做的皆成就(22:28上),凡事亨通(22:28下-29上)。
(4) 有過必蒙拯救(22:30)(拯救包括赦免)。
三、約伯第三次對以利法的回話
(23:1-24:25)
約伯雖再遭以利法痛駡,他的回話卻異常鎮靜,沒有激烈的反駁,只淡然自辯。辯詞集中在兩方面:個人所受的對待不公平,世界太多不公平的事,所以他的主題乃是:
A、神的作為高深莫測(23:1-17)
1、約伯沒有為以利法對他的誣告而作反駁,只是期盼能親自到神面前,向神辯白,因為友人只是盲目地定他的罪,他有如「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感慨(23:1-4)。
2、約伯深信神不會蠻不講理,他會仔細聽他申訴,並判他無罪,如此即可封住三友(「那審判我的」)之口(23:5-7)。
3、只是神在哪裡?前後左右似乎都尋不見,神與約伯似在玩一個「宇宙性捉迷藏的遊戲」注2,這是令約伯最感苦惱的(23:8-9)。
4、無論神在那裡,他都深信神知道他所行的路,故他自勉在試煉中要堅守主道,一直到底(23:10-12)。
5、二十三章十至十二節在約伯心中突然閃亮,卻轉瞬而逝,接著約伯仍認為神故意使他受苦,這苦楚仍未完畢,使他驚惶喪膽(23:13-16),他的恐懼非因更多苦難在前頭,而是不明白為何神如此待他(23:17)。
B、神不理會世界混亂(24:1-25)
約伯從不明白神為何讓他受苦,轉而問神為何不理會世界的混亂,如果神是賞善罰惡的,為何世界仍充滿那麼多不公平的事。約伯的抱怨可分三點:
1、神既已定期罰惡,為何仍不執行(24:1)
2、罪人惡行舉例(24:2-17)
(1) 挪移地界(24:2上)。
(2) 搶奪群畜(24:2下)。
(3) 欺淩孤兒寡婦(24:3)。
(4) 迫使窮人鋌而走險(24:4)或行乞度日,無藏身之所,亦無蔽體之衣(24:5-8)。
(5) 強搶嬰孩(可能是那些狠心的債主)(24:9上)或窮人衣物(24:9下),使受害者苦不堪言(24:10-12)。
此外殺人放火,姦淫邪盜,無惡不作的事充斥整個世界(24:13-17)(此段指刑事性的罪行,criminal
cases,如上文24:2-11是指民事性的罪行,civil
injustices)。
3、深信惡人必遭報應(24:18-25)
(1) 惡人生命財富只是短暫的(24:18,「不再走葡萄的路」指不再豐盛)。
(2) 陰間等候消滅他們(24:19-20)。
(3) 他的惡行必遭神施報應(24:21-25)。
補注
(1) 二十四章二十二節上半句的「保全」(mashak,意「引誘」,如RSV;或「拖走」,如NIV),此句意「但神拖走有勢力的人」,指惡人受神審判;下半句該譯作:「他們雖然興起,性命卻難保」,如NIV譯文,意說惡人雖然有財有勢,卻不能長久享受之。
(2) 二十四章二十三節的「看顧」原文al,意「在」,可指好方面,如「看顧」;也可指壞方面,如「鑒察」、「察視」、「監視」。
四、比勒達第三次發言
(25:1-6)
經多次的辯論,比勒達發覺約伯「頑梗固執」至極,自己也無法說服他,此時只勉強地做最後嘗試,意欲以神的偉大點醒約伯,讓他知道自己的卑微與污穢,故此他的言詞是全部辯論中最短的,只有六節,其中心主旨有二:
A、神的偉大(25:1-3)
1、比勒達宣稱有兩樣顯出神的偉大,即治理之權(hamshel)及威嚴可畏(wafahad),前者指出神統管萬有的權柄,後者指出他審判萬有的權能,故他實施權柄時便生髮和平(25:2);他的軍隊不可勝數,他們是執行神號令的「和平部隊」(25:3上)。
2、神的光發出暖和之氣,使大地得以生存(25:3下)。
人的污穢(25:4-6)
1、因神的偉大及可畏,人怎可在神面前「稱義」(sadaq)及「得潔淨」(zekeh)(25:4)。
2、連月亮星宿在神面前也無光(光喻潔淨),何況是如蟲如蛆的世人(25:5-6),言下之意,指約伯在神面前是不潔的罪人,身蒙災禍是因受神懲罰之故。
補注
(1) 神是偉大無比的,此點人無法置疑,但硬將神的偉大與人的受苦拉上關係,似是極牽強之舉。
(2) 人自母體出生雖有不潔的本性,這非說人不可在神面前稱義,否則挪亞、亞伯拉罕等人又如何可稱義?比勒達的思辯似乎偏斜。
(3) 鑒於比勒達的發言過於簡短,不少學者認為二十六章五至十四節及二十七章十三至二十三節的語氣似與他的一致,因此也該列入第三次發言內注3,但亦有不少學者視二十五章六節結束約伯三友的辯詞注4。比勒達的思辯已絀,又見約伯無動於衷,於是不再發言了。
五、約伯第三次對比勒達的回話
(26:1-14)
比勒達的言論不明,且多影射,約伯聽後給予諷剌性的反駁;因比勒達論及神治理之權與威嚴可畏(25:2),約伯不甘示弱,力表自己對神治權的認識不比別人差,他的反辯分兩方面:
A、自貶無能卻受教(26:1-4)
1、約伯似諷剌比勒達在他面前班門弄斧地暢談神的偉大,故反語地自稱「無能的人」、「膀臂無力的人」、「無智慧的人」,蒙他「多顯大知識」、「幫助」、「拯救」、「指教」(26:1-3)。
2、 約伯反問比勒達是向誰說話(26:4上),言下之意謂他有點「有眼不識泰山」的感慨,並反詰他,是誰的靈從他而出,使他如此大言不慚地暢論神的偉大,言下之意似說他究竟是否靠神的靈說話,或是別的靈(26:4下)。比勒達的言詞,據約伯看來,並沒有多顯有神的靈同在而發出的慧語(33:8)。
B、暢談真神的治權(26:5-14)
1、神掌管陰間(26:5-6)
(1) 約伯用三字描述死亡的領域:陰魂、陰間、滅亡。這三個字分別形容死人、地點、終局──它們的存在確道盡人間一切的悲哀。
(2) 但是它們在神面前皆顯露無遺,不能躲藏,表示它們仍在神的掌管權能下,神有辦法對他它們。
補注
(1) 二十六章五節的「陰魂」一字(rephaim)有兩用途:a、指住迦南地的巨人(參申2:10-11、20-21;撒下21:16-19;代上20:4、6、8),他們稱利乏音人(參申3:11,書12:14,13:12);b、指死去的人(參賽14:9;詩88:10;箴2:18,9:18,21:16),這是腓尼基及迦南人稱死人的名字。後者意義較配合二十六章五至六節的主旨注5。陰魂住在陰間(sheol),此地在地下深處(11:8),在大水之下(26:5),幽暗異常(17:13),不能再返人世(7:9),因滅亡(abaddon,亞巴頓,參啟9:11)是他們的歸宿。
(2) 二十六章五節的「水族」(shokenehem,意「居住者」,inhabitants)非指海產,而是指與陰魂在一起的其他陰間亡魂,因rephaim常用來指「死人中的貴族」(elite
among the dead)注6;全句可譯作「陰魂和其他居住者均戰兢在大水之下」。
2、神掌管大自然(26:7-10)
(1) 約伯對宇宙奧秘的領悟,確令人驚奇,他的「宇宙論」足使今日科學家「歎為觀止」。他說神將「北極」(saphon,北方的極處;此字常代表神的寶座之所在)「伸張」(notch,中譯「鋪張」)至「空虛」(tohu,參創1:2同字譯「空虛」)之上,又將大地懸掛於「虛空」(mah)之中(26:7)。
(2) 神又將沉重的水貯藏在雲采裡,雲不破裂,也不下降,這「科學技術」無人能仿製(26:8)!雲采的作用也使人看不見神的寶座(26:9,參詩97:2)。
(3) 他又在地面的水平線上劃出黑暗與光明的分界(26:10)。
補注
(1) Saphon(zaphon)山在迦南Ugarit之北三十哩,此山充滿神秘感;迦南人用之作神話故事的神秘地點(有些象西遊記中海南島的「五指山」)。
(2) 在迦南神話中,「北極的聖山」(Mount
Saphon)是迦南諸神集會之處,也是其中迦南眾神之上的巴力神的住處,故此「北極」(saphon)常代表天上最高、最遠的地方,是神的所在地(參賽14:13)。
(3) 二十六章九節的中譯沒有主詞(可從七節的「神」字引伸過來),可加「他」一字在前,全句可譯作「他庶蔽……他將雲……」。
3、神掌管萬物(26:11-14)
(1) 神一發怒,萬物盡皆震懾,如「天的柱子」、「大海」、「拉哈伯」、「快蛇」這四樣都是很難管制的東西,今在神的能力下盡懾服下來(26:11-13)。
(2) 如此的大能只是他「工作的些微」、「細微的聲音」,設若神的「些微工作」、「細微聲音」人都甚難明白,那麼神大雷的聲音,有誰能明瞭呢?!(26:14)。
補注
(1) 二十六章十一節的「天的柱子」即傳說中支撐天空的山脈(參9:6)。
(2) 二十六章十二節上段的大海被攪動的「攪動」原文raga可有兩義:1)「攪動」(參賽51:15);2)「平靜」(參耶50:34,和合本小字);本段以「平靜」意義似較合上下文的主旨。而「大海」(yam)在迦南地神話中是位惡神,曾被巴力(據迦南神話)或Marduk(據巴比倫神話)打敗。
(3) 二十六章十二節下段的「拉哈伯」(Rahab)是眾惡的總代表(參9:13);二十六章十三節的「快蛇」(nahash)是大海中的「主角」、「主人」,它可能是拉哈伯的別名,也可能是大海中的海怪,名Leviathan(賽27:1,中譯「鱷魚」參3:8,9:13)。全段清楚地顯示,神掌管萬物,一切靈界或物質界的惡盡被他殲滅,平安將顯在人間。
(4) 二十六章十四節可譯作:「看哪!這些只是神工作的些微,是他何等細微的聲音,但是,他如雷聲般的大能,誰能明白呢」?
本段教訓(22:1-26:14)
1、以利法的重點雖準確地指出神是無私及公平的,但他卻誤解了人的言行態度處處都影響神(最簡單的舉例是禱告),我們愛神便能榮耀神,犯罪就虧欠他的榮耀,使神難過;所以以利法只是片面解釋神的真理,始終未能對約伯對症下藥。
2、比勒達以神的偉大作主題,言論異常簡短精美,人在神面前實在微小污穢,這是絕對的真理;可是比勒達意強調,人在神面前是無法稱義的,這是他偏差之處。固然約伯沒有堅持他是無罪的人,只是堅稱自己不是因犯罪而受苦,這也是比勒達不肯接受的地方。
3、約伯同樣清楚神的偉大,不過他很謙讓地說他所知的不過是「些微」,神其他的「工作」,誰能明透(包括他的三友)。神的能力、作為,遠超過所能探究的範圍以外,這是約伯反駁比勒達及以利法的重點。
4、觀約伯三友在三回合的的談論中,他們犯了十個基本錯誤,是現代輔導者必須避免的注7:
(1)他們對約伯缺少同情憐憫心腸。
(2)他們沒有為約伯代禱代求。
(3)他們忽視約伯肉體的苦楚和感情的受傷。
(4)他們太嚕嗦,語言缺少真智慧。
(5)他們太主觀、武斷。
(6)他們多嘲笑及責駡約伯,少安慰及鼓勵。
(7)他們假設約伯因罪受苦。
(8)他們堅持他們的論據,一意孤行指責約伯。
(9)他們給約伯的建議與約伯本身處境無益。
(10)他們怪責約伯不肯認錯及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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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R.B.Zuck, ‘Job’, Everyman’s Bible Commentary,Moody,
1982, p.102.
2 L.D.Johnson, Out of the Whirlwind:The
Major Message of Job,Broadman, 1971, p.47.
3 如J.E.Hartley,
‘Job’,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Eerdmans, 1988, p.355; E.Dhorme, A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Job, Nelson, 1984, pp.xlviii - Li, 377.
4 如F.I.Anderson,
‘Job’,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IVP, 1977, p.214.
5 如R.Schnell,
‘Rephaim’,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IV, Abingdon, 1962,
p.35.
6 R.B.Zuck上引書117頁。
7 R.B.Zuck, ‘Job’,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I, Victor, 1985, p.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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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有藻《揭開痛苦的面紗──約伯記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