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五章
第五章
約伯與三友的對話
(第二回合)
15:1-21:34
一、序言
1、在第一回合的對話中,約伯三友說約伯受苦是因為他自己的罪而蒙受懲罰,雖然他們對他的罪一無所知,但基於他們的神學假設,他們已設定確他有罪。如今在第二回合中,他們的指控更嚴苛,言詞更淩厲,態度更惡劣,忍耐度更削減。
2、在第二回合裡,眾人言論除瑣法外,比第一回合較短,如下圖分析:
第一回合 |
第二回合 |
|||
約伯三友 |
約伯 |
約伯三友 |
約伯 |
|
以利法 比勒達 瑣法 |
48節 22節 20節 |
51節 57節 75節 |
35節 21節 29節 |
38節 29節 34節 |
3、此外,在第二回合裡,約伯的辯詞與先前不同;先前,他的答辯分為二部分,一部分對人,一部分對神;而在第二回合裡,他的答辯只是向神這一方面。
4、約伯三友在第二回合裡,集中火力攻擊約伯因罪而受苦,如惡人得報應般;而約伯仍堅稱自己無辜,也不接受友人的責備及勸他應悔改,於是,第二回合的對話在內容方面與先前差別不大,只是氣氛更為緊張,火藥味彌漫其間。
二、以利法第二次發言
(15:1-35)
以利法見自己與兩位好友的「善言」非但沒被約伯接受,更給他譏諷踐踏,使他不禁怒火中燒,以致這位屬靈長者也失去對受苦者當有的溫柔和安慰,開始嚴厲地重責約伯,他認定約伯是無藥可救的人,因此沒有再勸約伯悔改,只一味盲目地指責他,並以惡人的收場喻約伯的收場,以利法已逐步離開他前來探望約伯的目的,他的言論主要可分兩大點:
A、嚴責約伯自信傲慢(15:1-16)
1、責其虛言偽語(15:1-6)
(1) 以利法稱約伯之言為「虛空之言」、「無益的話」、「無濟於事的言語」、「詭詐人的舌頭」,猶如用「東風充滿肚腹」(15:1-3),此表現等於廢棄敬畏神、阻止敬虔的心,是受罪孽所指教,自定己罪(15:4-6)。
(2) 故此,以利法斷言約伯絕不是智慧人,也不是敬畏神的敬虔人,更不是義人(非智、非虔、非義)。
以利法猶如潑婦駡街,指著約伯的鼻子臭駡一頓。
2、責其自視過高(15:7-16)
在本段裡,以利法用五個問題向約伯挑戰(本文用正面方式表達),意欲堵塞他的口,亦意在指出他過分自負,實是不智之舉:
(1) 約伯非頭生,也後於創造(人愈老愈得智慧),故不會先得智慧(15:7)。
(2) 約伯非獨得神的密旨,將智慧全部囊括(15:8)。
(3) 約伯沒有一點是三友不知的(15:9),在三友的親友中有比約伯年長智高的,故論智慧,約伯還是末學之輩(15:10)。
(4) 約伯不以神的安慰為滿足(15:11,此節表示以利法顯然以己是神的特使自居),心被「奪去」(lagah,中譯「逼去」;意說他沒有理智行事),眼睛冒火,面露凶光,口出狂言反對神(15:12-13)。
(5) 約伯無法自潔,更無法自稱為義,因天使(「眾聖者」)「和諸天」(weshamayim)在神面前也不潔淨,何況是世人(15:14-16)。
B、嚴詰約伯留意惡人收場(15:17-35)
1、以利法本著自己對人生的觀察(4:8,15:17)向約伯進言,他認為智者之知識是從歷代傳授下來的真理,沒有外邦異族的思想攙雜,傳統是純正的真理,所以他的言論是「指示式的」,約伯需「洗耳恭聽」(15:17-19)。這次他詳論惡人的結局,皆在說服約伯悔改。注1
2、在以利法口中,「惡人」是「強暴人」(15:20),「不敬虔之輩」、「受賄賂的人」(15:34)。他們的特懲及收場如下,言外之意若約伯不悔改,前途也一樣(共十七樣,濃縮為十):
(1) 一生劬勞痛苦(15:20)。
(2) 心神恍惚,疑神疑鬼,風聲鶴唳,杯弓蛇影(15:21上)。
(3) 惡人自有惡報,惡人自有惡人磨(15:21下)。
(4) 怕人伏擊,報仇雪恨(15:22)。
(5) 飄流乞食,災殃為他預備(15:23「在他手邊」原文另有版本作「災殃」,參12:5,30:24,31:29)。
(6) 心驚膽戰,如君王出戰時怕死的心情(15:24)。
(7) 摒棄神、攻擊神、藐視神(15;25-27)、向神驕傲放肆。
(8) 財富盡失,生活無助,陷於困境(15:28-30)
(9) 自欺欺人,一事無成(15:31-33)。
(10) 絕子絕孫,宗室(帳棚)敗落,正是惡有惡報(15:34-35;15:34的「賄賂」字可意「敗壞」)。
三、約伯第二次對以利法的回話
(16:1-17:16)
以利法「痛斥」約伯一番後,引起約伯極尖銳的反駁,他的反唇相譏也是無可奈何的,共分三點,即三個失望:
(1)對人(16:1-5)。
(2)對神(16:6-22)。
(3)對前途(17;1-16)。
A、對友人的失望(16:1-5)
1、約伯稱三友為「叫人愁煩的安慰者」,所說之言全是「虛空的話」(dibre
rush, 意「空氣的話」,這也是以利法及比勒達譏諷約伯所用的詞彙,參8:2,15:2),若是他與他們易地而處,他也能「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16;1-4)。
2、雖然約伯之友對他淩厲責備,但他自信不會「報復性」地對待他們,反以真正安慰者的身分堅固他們(16:5)。
B、對神的埋怨(16:6-22)
1、約伯承認話多並不能解決問題(16:6),因為問題的根源在於神,於是他情不自禁地列出對神的埋怨:
(1) 神使他困倦,使親友遠離他(16:7)。
(2) 神使他肉體「乾癟」(qamat,亦可意「抓住」如中譯,不過「乾癟」與「枯瘦」(kahashi)為相連字),以之「見證」他有罪行而受苦(16:8)。
(3) 約伯又用「發怒」、「撕裂」、「逼迫」、「切齒」、「怒目」、「打臉」、「羞辱」、「攻擊」、「交給」、「扔到」、「折斷」、「掐住」、「摔碎」、「立箭靶」、「弓箭手環繞」、「破裂」(三次)、「不留情」、「傾膽」等詞彙來形容神象瘋狂的惡獸,將他撕個支離破碎,體無完膚;又如同勇士揮軍直闖無法抵禦外敵的城市,入城後肆意屠城殺戮(16:9-14)。
(4) 在痛苦中,約伯將麻布(志哀)縫在皮膚上(喻悲哀生長在身上),又如同落敗的有角獸,將角藏在地裡(喻失敗、投降、無能)。他將頭藏在塵土中(16:15),他的哀痛使他臉有死色(16:16),雖然他經過這一切的痛苦,他仍堅信自己無辜(16:17)。
2、約伯深知自己清白,據此他向天地表心跡:
(1) 他先向地發出哀求,求地不要庶蓋他的血,使他死後可得伸冤(16:18;參創4:10)。
(2) 他又指出在天有「見證」、有「中保」可以為他昭雪清白(16:19),地上永友雖譏誚他,但他帶淚向神直訴(16:20)。
(3) 他願有人為他向神辯白,否則他死得甚冤枉(16:21-22)。
注解
(1) 十六章十九節的「現今」字後面有「看哪」(hinneh,中文漏譯),引出下文的重要性。「見證」(edi)與「中保」(sahedi)為平行句的同義詞(參創31:47),即法庭中的「辯護律師」,此字可譯「傳語師」,如創世記四十二章二十三節;「法庭翻譯官」如約伯記三十三章二十三節;「代言人」如:以賽亞書四十三章二十七節(此節和合本譯「師傅」)。
(2) 但這中保是誰,學者臆測有三:1)他是神的第二位格,即道成肉身的基督注2;2)他是將來一位「見證人」、「申辯者」,如十六章二十一節所說那類人注3;3)他是神,指神的「信實」、「公義」注4。
第二解說較合理,因為約伯一直控訴神不理會他,故此神不會是他的中保,在地上也沒有中保(參9:33),但他仍然深信總有一天,在神的面前會有「中保」、「見證人」,那時他的案件會水落石出,沉冤大白。
(3) 約伯帶著眼淚向神哭訴,因地上的友人皆譏誚他,不禁悲哀自己的清白無法昭雪,但他仍不放棄向神求情(16:20-21)。
C、對前途悲觀(17:1-16)
1、約伯對前途抱悲觀態度,他的心情「時好時壞」,有時信心如閃電般一閃而逝,心中的苦悶悲情仍被籠罩在黑暗中。
2、本段仍敘述約伯在自己的憂苦中自怨自艾,其中悲觀的字眼充塞在他口中,如「如靈消耗」、「日子滅盡」、「墳墓預備好了」、「民中笑談」、「眼睛昏花」、「百體象影」、「盼望斷絕」、「陰府為房屋」、「朽壞與蟲為父母」,這些言詞表示他對生命悲痛欲絕。
3、可喜的是他仍奮力自勉:「義人要持守所行的道,手潔的人要力上加力。」(17:9)這是異常難得的,尤其是在那種情況下約伯仍能將此種人生目標表現出來。
補注
(1) 十七章三節的「憑據」是法庭詞彙,指「保釋金」,但除神外,約伯表示沒有人能為他擊掌立約了。「擊掌」是古代立約儀式之一(參箴6:1,11:15,17:18,22:26)。
(2) 十七章五節意說,任何人為求確立一己之說而棄掉朋友的,必禍及下一代。
(3) 十七章八節似是三友的說話,他們自稱是正直的人,看見約伯的執拗而驚奇,他們自視為無辜的人,今卻起來
攻擊有罪的約伯。
本段教訓(15:1-17:16)
1、以利法對約伯的態度更表不滿,致言詞越尖刻、嚴厲,但此舉使他失去「安慰者的風範」,他是由安慰師變成檢控官。
2、約伯也忍無可忍地反斥以利法的「痛斥」,當中插入對神的抱怨及對前途的悲觀,這也是情不自禁的,因為約伯仍是血肉之軀,認為前途黯淡是必然的心情。
3、在表示清白時,約伯堅強的信念象閃電般一閃而逝,但他深信在天上將有「見證人」、「中保」,為他申辯;在新約時代,信徒有主耶穌作天上的中保,便能坦然無懼地到神面前,因有這位中保為我們萬事代求。
四、比勒達第二次發言
(18:1-21)
比勒達是崇尚傳統的學者,在第一次發言時,他已表明強硬的立場,如今舊調重彈,只加重語氣,將惡人的結局描述得更恐怖,他的「訓詞」是兩回合六篇言論中最短的(只21節)。他意欲藉著恫嚇支持自己「理直氣壯」的言論,其要點可分為兩方面:
A、再責約伯(18:1-4)
比勒達再責約伯,分四點:
1、約伯語多不休,又無智慧,故對話甚難成立(18:2)。
2、 約伯視朋友為污穢的畜生(18:3,「污穢」taman,意「愚蠢」;「畜生」behemath,意「牛群」,可包括其他家畜,如豬豕,象俗語:「蠢如豬」)。
3、 約伯的怒氣只是自毀(18:4上),此言似是回應約伯在十六章九節埋怨神在怒中撕裂他的話。
4、 約伯盲目期待神為他移天動地(18;4下),如同神不用約伯悔改復原他,那樣的盲目期待。
B、惡人收場(18:5-21)
比勒達以惡人收場喻約伯不悔改的收場:
1、惡人豐盛變虛無(18:5-6)
(1) 惡人亮光(喻「豐盛」)必熄滅(似是回答約伯在12:6所言)(參箴13:9),其帳棚上的燈光也同一命運(帳棚上的燈喻生活安逸及豐富,此處燈光熄滅喻身後蕭條)。
(2)「燈光」在舊約常喻生命(3:20)、財富(22:28)及喜樂,黑暗喻損失、滅亡(15:30)、悲哀、死亡(3:5),此兩節敘述惡人生活的豐盛化為烏有。
2、惡人生命終滅亡(18:7-21)
(1) 惡人的路多「困難」(yeseru,字根sarar,意「抽筋」,喻「多難多災」,中譯「狹窄」),甚多計謀作繭自縛(18:7),或中了他人的詭計(18:8-10),使他驚恐非常,生活在四面楚歌、杯弓蛇影之中,至終引至「驚嚇的王」(喻死亡)那裡去(18:11-14)。
(2) 他的住處被「虛無」(原文lo)霸佔,硫磺撒在其上(喻長久性的荒蕪,沒有東西可種植),一切皆枯乾至根本(18:15-16)。
(3) 惡人的滅亡是徹底性,他的存在再無人紀念,他甚至被攆出世界之外(18:17-18),他絕子絕孫(18:19),他全然滅絕,使後來的日子也驚駭「他的日子」(擬人法喻死亡)(18:20),這就是不義之人即不認識神者的收場。
補注
(1) 「亮光 」及「腳步」皆喻「生命」,故此「熄滅」、「黑暗」、「絆倒」、「擒獲」、「羈絆」等可喻「死亡」。本段描繪惡人的禍患異常生動,文字的運用脫俗,如「土中活扣」、「死亡的長子」、「驚嚇的王」、「下根枯乾」、「上枝剪除」等,實在是佳言妙語。
(2) 十八章二十節的「以後來的」(aharonim)及「以前去的」(qadmonim)分別可意「西方的人」及「東方的人」注5,全句意說惡人的收場使東西兩方的人皆驚駭不已。
五、約伯第二次對比勒達的回話
(19:1-29)
約伯此次的回話是他三回合中最精采的,也是全約伯記中最動人的,在此章裡,約伯除了一直以來類似的反駁,埋怨之外,他忽然表示他確信有一位「救贖主活著」,還在死後可以「在肉體之外得見神」(19:25-26)。此信仰的宣告使約伯淩駕他友人之上,不僅如此,他的宣告更是一個嶄新的啟示,是當時人沒有的信念。
約伯對比勒達第二次的回答可分為三主要論點:
A、反責友人無情(19:1-6)
1、約伯謂友人十次用言語擾亂與壓碎他,說他有錯(「十次」喻「多次」,參創31:7;利26:26;民14:22;撒上1:8,因迄今三友只說了五次)(19:2-3),但約伯卻說「若真有錯,錯在自己」(19:4),涵義說與他們無關,他們不必管閒事。
2、若要定罪,是神作主,絕不容人置辯的(19:6),涵義說他們該找神理論才對。
B、苦難是因受神攻擊(19:7-22)
1、約伯續控告神用各樣方式攻擊他,既不聽他申訴,也對他不公(19:7),又使他走投無路,陷於絕境(19:8),名譽地位全剝奪(19:9);神更全軍出擊,務置他死地而後已(19:10-12)。
2、繼而約伯投訴神使他的「弟兄」、「親戚」、「密友」、「寄居的」、「使女」、「僕人」、「妻子」、「同胞」、「小孩」、「平日所愛的人」等與他「疏遠」、「斷絕」、「忘記」、「為外人」、「厭惡」、「憎嫌」、「藐視」、「嘲笑」、「憎惡」、「翻臉」(19:13-19),其中有骨肉之親、良朋密友、枕邊髮妻、寄人籬下的、天真孩童等都紛紛疏遠他,相信使約伯最痛心是共患難的妻子也厭惡他,約伯真是嘗盡人間冷酷、世態炎涼的滋味。
3、受苦人被家庭拋棄,被社會定罪是極其難受的;看到自己骨瘦如柴,牙床脫落,約伯不禁聲淚俱下地悲喊:「我的朋友啊!可憐我,可憐我……」,「為何象神那樣無情對我呢」(19:20-22)。
C、自信冤情必得昭雪(19:23-29)
1、約伯盼望他的冤情永久記錄下來,因沒有人肯相信他的無辜,但他相信歷史會為他伸冤,是非曲直留給後代置評(19:23-24)。
2、突然地,約伯表示一個深切的信念,他相信他的「救贖主」(goel,此字意義甚豐,其本意「至近親屬」,其主要責任在「贖回」(指神)是活著的,在「末了」(整件事情的結束),他必能站在「地上」(afar,指「塵土」,如2:8),意說神必會替他伸冤昭雪(19:25);他又相信他死後必得見神,意指神會為他伸冤(19:26-27)。
3、在結束他的答辯時,約伯警告三友,不要盲目定他的罪,說他是「惹事的根」,因他們如此行必遭神的報應(19:28-29)。
補注
(1) 十九章二十五節「救贖主」(goel,意「至近親屬」)在舊約裡有數個用途:
a、這位親屬有為已死親人贖回產業(如利25:25;得2:20,3:9)、償還舊賬(如利25:23-24、39-55)、報血仇(如民35:19;申19:6-12,25:5-19;撒下14:11;王上16:11),或生子立後的義務(書2:3-6;撒下14:11)。
b、他亦有為近親作訴訟案件之「辯護人」的責任(詩119:154;耶50:34;哀3:58-59;箴23:11)。
c、 這字也是神的一個名稱(出6:6,15:13;詩74:2,77:15;賽41:14,44:24,49:7-9、26)。故在此處,「救贖主」一詞似含有「中保」、「見證人」(參16:19)、「聽訟人」(參9:33)等的意義。
(2) 然而這位「救贖主」是誰,學者意見分二:
a、他是神的第二位格神,即道成肉身的彌賽亞。
b、他是神,是約伯一直以來埋怨、控告、訴苦的物件(此解說似較合理)。
全句意說,約伯相信神永活,他可成為他的「救贖主」(公證人),雖在約伯死後,仍能替他辯護,使他的冤情得雪。
(3) 十九章二十五節的「末了」(aharon)一詞雖有時是指世界之末之意,但約伯在此處似是指他死後的時日,或整件事情的結束,非指末世之時。
(4) 十九章二十五節的「站在地上」意「站在塵土之上」,喻約伯在塵土上刮瘡之苦,神將會替他伸冤,他不用在塵堆中苦捱,他可站立起來,一洗前垢。
(5) 十九章二十六節的「肉體之外」是指死後或活著的境況,學者意見有三:
a、 約伯從死而復活,得見神為他伸冤(這多是古教父之見,如羅馬的革利免、奧利根、耶柔米)。
b、 約伯從墳墓裡的靈魂得見神為他伸冤(這多是猶太拉比傳統之見,參禧年書23:30-31)注6。
c、 約伯在死前神為他伸冤(這多是近代學者之見注7,如J.E.Hartley),此見將「肉體之外」解作「從肉體的角度看」(from
the flesh,如19:27),而「皮肉滅絕」的「滅絕」(naqaf,意「撕下」,同字在賽17:6,24:13譯為樹木被「打乘」,在賽10:34作「砍伐」樹木,即樹皮被撕下來)是指約伯的毒瘡使他皮肉糜爛,全句期待約伯身體複元,冤情昭雪。
本段教訓(18:1-19:29)
1、比勒達第二次發言已到辭窮階段,所以詞鋒淩厲無比。人在詞窮時必愛挖苦他人,並句句中傷對方,以對方之知處為攻擊對象。比勒達的言詞正是安慰者的禁戒。
2、在反駁辯詞中,約伯也錯怪了神,因為他的苦不是神加的,乃是撒但加的。神的手對他的兒女而言,是愛顧的手、呵護的手、醫治的手、拯救的手,總有一天,神會將一切眼淚親手抹去,他使人在夜間歌唱。
六、瑣法第二次發言
(20:1-29)
瑣法在第一次發言後立遭約伯猛烈還擊(參12:2-3、7,13:2、4-5、7-12),使他自尊盡失,顏面無光,因此他心中早已怒火填膺,今時機一到,便急忙發言,其詞鋒尖利,報復心態極強,這次他的要點可分兩方面:
A、惡人誇勝只暫時(20:1-19)
1、 瑣法承認,惡人的福樂只是暫時的,這是千古不變的真理(20:4-5),即使他的尊榮上達高天,終歸如糞土般(20:6-7),轉瞬間,一切化為烏有(20:8-9)。
2、惡人的兒女要淪為乞丐中的乞丐(20:10),他訛詐回來的錢財,神要向他追討(20:15),一切轉眼成空;他的不義成了致命的虺蛇毒氣(20:16),他永遠無法享受歡樂的滋味(20:18)。
B、惡人報應必速臨(20:20-29)
1、在本段裡,瑣法三次述說惡人所擁有的沒有一樣能持守(20:20-21;三個「不」字),不是給人搶奪(20:22),便是遭神忿怒的審判(20:23),他不能躲避神的鐵器(指刀劍)弓箭(20:24-25),天地都起來攻擊他(「天地」召喚,符合近東宗主藩屬國簽約格式之一),他一生的積蓄產業,一下子便歸於烏有(20:26-28)。
2、二十章二十九節是瑣法的結論,是神為惡人所定的分。
七、約伯第二次對瑣法的回話
(21:1-34)
由於瑣法強調惡人必得「現世報」的立論,約伯立刻提出「事實勝於雄辯」的觀點,乃是甚多惡人犯了惡事,不但逍遙法外,還似盡享其成(其惡)。約伯的反論可分為兩點:
A、願友人細聽反辯(21:1-6)
1、約伯願友人聽他回話,就算是他們所給予的安慰(21:1-2)(「閉口不言算是安慰」,使友人啼笑皆非)。
2、約伯表示他最大的困惑不是朋友之言,而是不明白神為何如此待他,故此他焦急異常(21:4),每逢想到神似是離開他了,又似不替他伸冤,他就懼怕驚惶(21:6)。
B、反駁惡人受苦論(21:7-34)
1、惡人諸事亨通(21:7-16)
約伯在多方面指出,惡人並不象瑣法剛提到的生命短暫、報應速臨,反而:
(1) 長壽力壯(21:7)。
(2) 兒孫滿堂(21:8)。
(3) 家宅平安(21:9)。
(4) 事業順利(21:10)。
(5) 縱情享樂(21:11-12)。
(6) 生死皆安(21:13,「轉眼下陰間」意「無久病之苦而死」)。
(7) 藐視真神(21:14-15)。
小結(21:16)
在論及惡人諸事亨通時,約伯稍頓了一口氣,說惡人的亨通也非靠自己的功勞(暗示有神的祝福),但自己卻不與他們同起同坐,完全不羡慕他們,這番話是何等傲人,是信心的實在(參詩1:1)。
2、惡人甚少遭報(21:17-22)
約伯以四個「何嘗」指出惡人甚少遇見災禍(21:17-18),若說他們的兒女也該受報應,約伯認為反不如他們本身遭報還好,這樣可使惡人知道自己的過失,親嘗自己犯罪的結果(21:19-21)。
小結(21:22)
神有審判世人的權能,無人能作他的教師,表示惡人的審判在神的手中。
補注
(1) 廿一章十七節的「燈」字象懲豐盛的生命,熄滅表示突遭神的審判(參箴13:9,20:20,24:20)。
(2) 廿一章廿二節的「在高位的」原文ramin有三意:
a、 指神;b、指蒼天(如詩78:69,中譯「永存之地」);c、指天使。
第三意見似較合理;全節意說連那些住在至高處的天使也在神的審判之下(參4:18,15:15),何況惡人。
簡言之,瑣法的辯詞逐一被約伯破解,如下圖分析注8:
瑣法言論(20章) |
約伯答辯(21章) |
20:7 20:5 20:6、11 20:26 20:21、23、28 20:23、28 20:10 20:15、17-18 20:27 20:10;21:19 20:7-9 |
21:7 21:7 21:7 21:8 21:9、10 21:9 21:11-12 21:13 21:14-15 21:19-21 21:32-33 |
3、惡人生命難預料(21:23-26)
此段表示,有人一生一帆風順,有人一生荊棘滿途,似乎死亡就結束一切(21:23-26,28:32),一生的禍福與善惡似無大關係。
小結(21:27)
所以約伯謂他的朋友不應耍詭計誣害他(21:27)。
4、惡人福壽全歸(21:28-34)
約伯反駁友人,他們曾謂惡人房屋財產轉眼間蕩然無存(21:28),約伯卻謂:你們有沒有向路人詢問過,惡人在禍患日子裡,竟能逃生,並沒遭天譴、報應(21:29-31),他們死時極具哀榮,殯葬場面浩大(21:32),墳地是福地(甘甜),不少惡人的墳地是如此的(21:33)。故約伯謂三友的「惡人的享樂是暫的」這理論是錯謬的,怎成安慰(21:34)?
小結(21:34)
此節總括以上所論,約伯謂三友所言全是「錯謬」(maal,意「悖逆」、「不忠」,如在婚姻事上,參民5:12、27;或在對神的關係上,參申32:51),他們的安慰是虛空的(「徒然」原文即「虛空」)。
本段教訓(21:1-21:34)
1、瑣法重視物質的得失,並將之看作神忿怒的報應,因此也暗示約伯是個惟利是圖的罪人,他不知道約伯在傾家蕩產後依然敬拜稱頌神(1:21),他哪裡曉得屬靈人甘願丟棄萬事也不願意放棄神。
2、瑣法的「現世報」觀念將世間的痛苦問題看得太簡化,主因是他視神太簡單,以為神對罪人是一錯就罰,一怒就毀滅,他忘記神是「有恩典、有憐憫、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慈愛」的神(參出34:6-7)。
3、在約伯反駁瑣法的辯詞中,他的態度是使人羡慕的,他的立場:「惡人所謀定的離我很遠」(21:16)是句肯定的信心宣言,他仍然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事情的真相總會水落石出,甚至在死後神也會為他伸冤(參19:25-26)。
────────────
注
1
David Garland, ‘Job’, A Study Guide,Zondervan, 1971,p.50.
2 如N.L.Geisler,
Christ:The Theme of the Bible, Moody,1968,p.95.
3 如M.H.Pope,
“job’, Anchor Bible, Doubleday, 1965, p.118;R.B.Zuck, ‘Job’, Everyman’s
Bible Commentary,Moody, 1982,p.78; A.B.Davidson, ‘Job’, 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Cambridge Univ.Press, 1884, p.124.
4 如J.E.Hartley, ‘Job’,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Eerdmans, 1988,p.264; F.I.Anderson, ‘Job’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IVP,
1977, p.182; E.Dhorme, A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Job,Nelson, 1984,
p.239.
5 J.E.Hartley上引書280頁。
6 這也是R.B.Zuck的意見,上引書91頁;同作者著,
‘Job’,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I, Victor,1985, p.741及 ‘The Certainty of Seeing God: A Brief Exposition of
Job 19:23-29’, Sitting with Job,Baker,1992, p.280.
7 如J.E. Hartley上引書296頁。
8 R.B.Zuck上引書98頁。
── 馬有藻《揭開痛苦的面紗──約伯記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