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七章
B 有殘疾的不可作為祭牲 十七1
十七1
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 這是有關獻祭和獻十分之一的供物的規定。牛羊作祭牲,是用來預表基督之無瑕無疵的獻給上帝的(參看來九14),因此就不能有殘疾或惡病。另一方面,以這樣有殘缺和不健全的東西,甚至送給人都得不到人的喜歡(瑪一8),又豈能蒙上帝的悅納呢(創廿二20)。
因為這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請參看十二31的註釋。
十七1
牛羊是用來作祭牲和十分之一的供獻的。祭牲是預表基督的。正如基督是無瑕無疵的將自己獻給上帝,藉他所流的寶血來除去人一切的罪一樣,那預表基督的獻祭,就不能使用有任何殘缺或惡病的牛羊。
C 事奉敬拜別神的要用石頭打死 十七2~7
十七2~3
若有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這是指不論任何以色列人,無分男女,若違犯上主所定之律例,特別是違犯與敬拜獨一上主有關的,就都算為惡事。
違背了他的約 這話和上句是平行的。違背上主的約,所指的亦是兩方面:(一)隨從、事奉、叩拜別神(參看書廿三16;士二20等);(二)不遵從上主所吩咐的律例(參看書七11、15等)。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 請參看四19的註釋。
十七4~5
有人告訴你……準有這可惡的事…… 律例的規定,是很嚴謹和慎重,毫不馬虎的。這裏訂立的罪證,要經過五個步驟:(一)有人告訴你──這是風聞。(二)你也聽見了──這是親自聽到有這惡事。(三)就要細細的探聽──進行偵查的意思。(四)果然是真──找出了證據。(五)準有這可惡的事──覆核為無誤。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請參看十三10有關用石頭打死的事。這裏用拉到城門外的話,不但使我們看到是須經過在城門口的審判(城門口是古以色列人的法庭),也使我們看到這是定居迦南地後的生活,而不是摩西在曠野中的情景。
十七6-7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 這是為防止作假見證陷害人的緣故,所以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作見證,方可定案。後期的祭典,也同樣規定要有幾個人的見證(見民卅五30)。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 這是要證明見證人的見證為真,所以要見證人先下手。若見證人的見證不真,則他們會遲疑不敢下手治人於死。
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是指除掉敬拜假神的惡。
十七2~7
這段經文,相類於十三6~11及12~18的勾引人敬拜別神的治罪法。事奉敬拜別神,特別是敬拜天象,就如太陽、月亮和星宿等,是迦南地常有的情景。所以在集中全民意志,敬拜獨一真神的要求上,要嚴格的規定治死犯此罪者。但是,因為人命攸關,所以這裏也很嚴格的規定必須細查覆核,在證據確鑿時,才能執行。
3 難斷的案要找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十七8~13
十七8~9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是你難斷的案件 按摩西岳父的指示,當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分層負責審判百姓,難斷的案件才呈到摩西那裏(出十八13~\cs1626)。在摩西之後,遇有難斷的案件時,怎麼辦?
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去 這裏是指到中央聖所去。這中央聖所,正如我們在緒論中已經討論過的,北國的申典編輯者所指的,極可能是在示劍的基利心山。但在南國,卻無疑的是指耶路撒冷的聖殿。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在十六18的註釋中,我們已經說明在申典編寫前一百多年,約沙法王已經設立了二級制的法庭,並在「高等法院」中,分開處理宗教事務和一般民刑訴訟的事。這裏所提的,明顯就與這背景有關聯。因為有難斷的案件,是到中央聖所去找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以尋求解決。有關祭司利未人,在本書緒論中,我們已經提到,北國的申典編寫人,可能只寫利未人,因為北國以利未人為祭司,且鄙視祭司這名稱。但在南國的編寫人,卻尊重祭司這職分,因為在聖殿事奉的,都是祭司。故此,南國的修訂便成了祭司利未人這合稱。至於審判官,卻是王所委任的官員,而不像較古的文獻所提的審判官。因為那邊所提的審判官,原文是上帝(出廿一6,廿二8、9),就是到神壇前去發誓和由住持作鑑定的意思。
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以色列較古的判語,多用神諭作決斷(請參看拙著《舊約概論》第卅四至卅六頁,有關「神諭」的討論)。這裏既也有王所委派的審判官,包含在此「高等法院」的斷案之內,因此就可能是一般的判詞,而不一定是用神諭決斷的方式。
十七10~11
……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凓……謹守遵行……,不可偏離左右 因為這是終審法庭的判決,所以是不能偏廢的,必須要聽從的。
十七12~13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就必治死那人 因為是終審法庭的判決,是不能更改者,故此不服從這最後判決者,要治以死罪,用為威嚇服從。在這裏用祭司來與第9節的祭司利未人對稱,一方面可表明這北國觀念的利未人,就是南國所指的祭司;另方面也可表明這句話為南國的修訂。此外,將祭司和審判官分開述說,也證明我們在十六18所說的,終審法庭是把與宗教有關的爭論,和民刑訴訟的難案,分開來處理的。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這又是斬狗教猴、殺一儆百的做法。目的是要百姓在獲得終審法庭的判決後,就絕對的服從。
十七8~13
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後,原由摩西審斷百姓大小的糾紛。在獲得其岳父指示揀選人作分層負責後,難斷的案件才呈到他那裏。摩西死後,難斷的案件,通常是帶到神壇前起誓,然後按摩西的方法,以神諭作決斷。但在約沙法王於耶路撒冷設立終審法庭後,難斷的案件便帶到京都:與宗教有關的,由祭司作決斷;其他民刑訴訟,由王所委任的審判官判決。這終審法庭的判決,是必須絕對遵行的。不服從或擅敢違背此判語行事的,將處以死刑,藉以威服。
4 立王的條例 十七14~20
十七14~15
……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這句話,明顯的有撒上八4以下的經文作歷史背景。事實上,君王的職分,原不在以色列人的建制中;他們原是以上主為王的。從士八22~23的記述可知,在士師時代,以色列人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 這也是有撒上十17~24的經文作背景的。當時百姓要求立王(撒上八4~22),撒母耳勸諭和警告而百姓都不聽從之後,他私下膏了掃
只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從創卅六31~39的經文來看,以東人的王並不都是以東人(請參看拙著《創世記註釋》對該數節經文的分析)。以色列人的王卻必須是與上主立約的以色列人──連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若有這樣的人的話,請參看出四24~26並拙著《出埃及記註釋》對該數節經文的解釋),都不能作以色列人的王。因為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是被剔除在立約社群之外的(創十七14),所以就不是他們的弟兄了。
十七16~17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 從歷史的觀點來說,馬匹是在主前八千年前已經在迦南地和兩河流域一帶野奔。要到主前約二千年以後,才馴服為人拉車,並於許克所斯人(Hyksos)入侵埃及期間(ca. 1720-1550 B.C.),才在埃及出現(所有金字塔壁雕和牆畫,均無馬匹而只有驢,可知在金字塔建築時代尚未使用\cs9馬匹)。騎馬術和馬兵,當為更後的時期,因為波斯人誇言其三大發明是:騎馬、射箭、講真理。士師時代以後,戰車(以馬拉作戰的車輛)和馬兵,不但用以顯示武力,也在表明財富。所以,這句話的涵義,是要王不可專為自己炫耀武力和財富,而對民橫徵暴斂。
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 這是暗示譴責所羅門的作為。所羅門有很多戰車馬兵(王上十26),而他的馬\cs8卻多從埃及「買」來(王上十28)。按以色列人的傳統,所羅門曾應法老的要求,以一些壯丁(精練戰士)去換取馬匹。因此,這些「僱傭兵」便被驅趕而「回埃及去」了。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 這也是暗示譴責所羅門,並用以儆告其
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這又是暗示譴責所羅門的。按王上十14~22所記,所羅門積聚金銀寶物無數,以致驕奢浪費。
十七18~19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裏 在以色列人的整個王\cs9國的歷史中,從沒有見過有
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這也是原文律法(To^ra{h)的真意,就是從學習而得的教訓。所以,君王當抄錄律法書存放的目的,不是在作裝飾品,乃是要誦讀、學習,並了解這些律例後,能敬畏上主並行祂所喜悅的事。
十七20
免得他心高氣傲…… 按現有的經文,這話是承接19節,君王在抄存律法書,誦讀學習並謹守遵行,便會謙卑為人,不至\cs9心高氣傲。但原本的申典,這句話是接連16和17節,為要君王不以馬匹眾多和金銀無數,以致耀武揚威,心高氣傲,而致像所羅門一樣,偏離了上主去隨從別神。
這節話也有兩句可能是後人的加筆:第一個加筆是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大概是加上18~19節的人,為使文氣貫串而增添的。第二處加筆是他和他的子孫。北方的文獻不會有這句話,因為他們凓重君王是上主所揀選的,而不是世襲的,正如與北國申典差不多同時期的先知何西阿(八4)所指責的,「他們立君王卻不由我」。但在南國,君王都是大衛的子孫(除篡位的亞他利雅外)。所以,南方的編修人或五經的編輯者,會加上這句話。
便可在以色列中在位上年長日久 這應許的話,其條件是君王要不增添馬匹,不多立妃嬪,不為自己多積金銀,再加上抄存律法書,誦讀學習而謹守遵行,便能長久統治,並能讓子孫承繼王位,而不至被人推翻。
十七14~20
這段經文以撒母耳時代,百姓要求立王,和所羅門王的增添馬匹、妃嬪和金銀為背景,指出君王當按上主旨意揀選的賢者,並須是立約團體中的一員。君王不單要遠離如所羅門般的驕奢淫慾,隨從別神,且要抄錄律法書傳誦、學習,以謹守遵行上主的誡命和律例,藉得江山永固,國位長久。──《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