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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贖罪祭──神的救贖

 

        利未記第4章全章;6:24-30

        人要在交通中享用神的恩典,首先就要恢復神與人的交通──人若仍舊作神的對頭,站在與神為敵的立場上,就不可能與神有交通;沒有交通的關係,也就沒有恩典的供應──即便神願意供應恩典,人也沒有辦法接受恩典,因為罪把人與神隔絕了,毫無溝通的可能。神既然定意要把恩典輸送給人,就主動來解決這個阻隔;儘管這事大有難處,但在神的手中沒有難成的事,神不會坐視不顧。神所安排的解決方法就是贖罪祭──藉著贖罪祭挪去罪在人與神之間所造成的難處,使得神的恩典和悅納能夠輸送給人。

        贖罪祭也是流血的火祭,其中的一些條例與燔祭相近;但是它們的重點不同:燔祭重在神的悅納,贖罪祭則重在神的赦免──“必蒙赦免”是贖罪祭帶給人的主要訊息;罪既得了赦免,人與神之間的一切阻隔就消失了,人就有了到神面前取用恩典的路,神也有了向人賜下恩典的路。贖罪祭是溝通人與神交通的依據,也是人在神面前恢復蒙愛(兒子)地位的依據。

        贖罪祭牲──釘十字架的基督

        神特別關注人犯罪的結果,因為他是公義的神,審判的主,他“萬不以有罪為無罪”;因此人的罪在神面前必定要處理。自從亞當墮落以後,處理人的罪實在成為神長久以來的難處──神不甘心任由那些照著他形像和樣式造的人接受“罪的工價乃是死”的結果,也不甘心人被造的目的最終不能達成;他要挽回走向滅亡的人。神要挽回人,首先必須解決人的罪;若要解決人的罪,罪人必定被消滅──這是不易解決的難處。所以神就定規了一個特別的贖罪方法來除去這個難處──以生命贖生命,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這樣就把罪人從律法的定罪下贖出來,又保證了神的公義不受損害。

        人的罪是無可推諉的

        二戰末期,有些不信派的神學家臆造出一種似是而非的神學道理:他們強調人行為的動機,主張只要動機正確,即使行為上犯了罪,也可因著正確的動機而不算犯罪;這種論調發展成為現今保護犯罪者的法律精神,造成了不顧受害人痛苦並鼓勵犯罪的社會現狀。

        然而,人的道理在神面前未必說得過去,無論這道理多麼動聽!在贖罪祭的條例中,神一再指出:他不僅要求人有正確的動機和目的,連手段和過程也必須正確;其中只要有一樣不對,就算其餘的都對,也不能逃避神的定罪。神乃是憑犯罪事實施行審判的主,犯罪就是犯罪,任何理由也辯不脫犯罪的事實;神的審判不象世上的審判,有許多漏洞讓人可以逃罪。人一切的行為神都看見,都有記錄;沒有人能躲得開神的定罪。

        “誤犯了罪”和“所犯的罪自己知道……”的字樣在贖罪祭的條例中反復出現,這些話清楚說明瞭神只注意人犯罪的事實,其犯罪動機和對罪的認識並不能叫犯罪的事實被抹煞。人若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犯了罪,神可以寬容等待,直到那人明白以後再處理;人若知道,卻藐視神的公義,堅持犯罪,他就必被定罪。“隱而未現的罪”並不等於沒有犯罪,在神公義的鑒察下,人對罪是無可推諉的;人現在可能不知道,但總有一天他會知道,因為聖靈要叫人知道,並且到審判的時候每一個人都要完全知道。神之所以注重人犯罪的事實而不理會犯罪的動機,是因為他不接受任何從有罪之生命出來的東西。

        “沒有殘疾的”(利4:3,23,28,32

        人的罪必須用生命贖回,纔能了結罪的問題;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若不死就不能了結罪。要了結罪就必須付出罪的工價──死,人不可能付得起這樣的工價;但是不付又不成,所以神主動替人付了贖價,把人從律法的定罪下贖出來──這贖價就是神兒子的性命,以此換回罪人的生命;這正是以無罪的生命償付罪的工價,來贖回被罪轄制的生命。

        既然贖罪祭的重點是把罪除掉,所以神對代罪祭牲及其處理方法就特別注重;贖罪祭處理祭牲的程式比其他祭都複雜,因為是要解決罪的問題,也要恢復人在神面前毫無玷污的地位,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可見,擔起贖罪任務的祭牲乃是贖罪祭的重點;有了正確的祭牲和正確的處理祭牲的方法,贖罪的果效纔能成功。

        祭牲是指著基督,處理祭牲的方法就是指著基督被釘十字架;基督釘了十字架,救贖大功就做成了。釘十字架的基督乃是聖潔無瑕的,也只有聖潔無瑕的纔能作為罪人的贖價;這就是祭牲必須沒有殘疾的意義。基督被釘死不是因著他自己有罪,而是代替罪人接受罪的刑罰:“看哪!神的羔羊,揹負世人罪孽的。”他就是做成救贖的那一位,唯有他所成就的救贖神才接受;因為他是無殘疾的祭牲,是無瑕疵的救主。

        基督是唯一的救贖代價

        在人的觀念裏,罪有大小之分、輕重之別(天主教裏就有這種主張,他們認為大罪要靠主耶穌來解決,小罪就靠人自己的努力來解決);這種主張好像很合人的道理,但並不是真理。在贖罪祭的條例中,有關犯罪人的身份以及罪的影響大小的經文,好像是說罪在神眼中也是有等級的:祭司和全會眾犯罪,祭牲要用公牛犢,處理的方法也比較繁複;官長犯罪次之,一般人犯罪又次之。但我們若留心查攷就一定會發覺,犯罪所產生的影響確有大小之別,但犯罪的事實是一樣的;“陷在罪裏”或“犯了罪”不是指著犯罪的行為,而是指著落入罪中,“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主在馬太福音5:26也說:“我實在地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所以,贖罪祭的祭牲有公牛犢、公山羊、母山羊或綿羊羔;這些祭牲在人眼中的價值雖有大小,卻都是指著神的兒子耶穌基督。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觀念來分別罪的大小,但神為人所付出的贖價都是一樣,只有他的兒子耶穌基督──他是唯一的贖價;只要有罪,就必須贖,不贖就只能承擔罪的結果,贖就要付出代價,付出代價纔能把罪人挽回。但願神透過基督是唯一贖價這件事,叫我們對罪有正確的認識和嚴肅的態度。

        “就要獻……贖罪祭”

        祭司犯罪可能是勝不過誘惑而明知故犯,也可能是誤犯;但不管犯罪的過程如何,只要罪一出現,就當立時為那罪獻上贖罪祭,好在神面前得蒙赦免。神是樂意赦免人的神,他不喜悅罪人滅亡,而是盼望他們得拯救(參結18:23);所以人若照著神的定規獻上贖罪祭,就一定能蒙赦免。“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利4:20);這個應許一再出現在贖罪祭的條例中,顯示了神何等迫切地要赦免人的罪。正如在燔祭那一章所提過的:人若有尋求赦罪的心,他只要以正確的祭牲獻作贖罪祭,祭牲就把他的敗壞承擔了,而祭牲的好就成了他的義。

        “他要按手……把牛宰”

        所有獻血祭的程式開始都一樣,獻祭之人要按手在祭牲頭上,然後宰殺祭牲;燔祭是這樣,平安祭是這樣,贖罪祭也不例外。但這個程式出現在贖罪祭裏,顯出了更深的意義:不單是主願意為我受苦,實在是我親手殺害了主!確實,並不是羅馬兵丁把主釘死的;羅馬兵丁的確把主釘在了十字架上,但主若不要死,就算釘在十字架上主也死不了,正如有一首詩歌說:“主啊,豈是那鐵釘釘你在木架上?”實在把主釘死的乃是我這個罪人,是你這個罪人,是我們這些罪人;是我們的罪把主釘死在木頭上。

        神的兒女若對罪的感覺不強,不敏銳,就定然看不見誰是殺害主的兇手;但我們若看見自己正是殺害主的劊子手,我們對罪的態度就一定會很嚴肅,對罪的寬容尺度就會趨於零,從而更深地敬愛我們的主。

        “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

        贖罪的方法既然是以生命贖生命,那就必須有一個生命死亡,來償付罪的工價,好叫另一個生命不被定罪;所以代罪的祭牲必須要死,如此纔能了結罪的追討,纔能使罪人得享安息。流血就是死的記號,說明瞭死的事實;所以希伯來書9:22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因此在贖罪祭中,不單定規了祭牲必須流血,還很留意血的處理,以突出說明血的贖罪效用,藉著處理血的三種不同方法顯明瞭贖罪果效的可靠;神看見祭牲的血就把人的罪遮蓋了──這一點非常重要,能叫尋求赦免的人因著血而滿有把握地活在赦罪的平安裏。感謝神!牛與羊的血尚且能使人成聖,神兒子的血豈不更能贖人的罪,洗淨人的心,除去人的死行嗎(參來9:11-14)?再感謝神!他應許使人可以享用安息,“因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一1:7)。

        一、彈血(利4:6,17):

        為祭司或全會眾獻的贖罪祭,祭牲的血必須被帶進會幕內,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在當日,祭司是代表百姓與神交通的人,百姓也必須活在與神的交通中;因此祭司和百姓與神的交通不能中斷。罪是阻斷人與神交通的主要原因,罪一顯露,那表明神公義的幔子就起了隔斷交通的作用;若要恢復交通,就必須藉著血打開那被罪阻塞的交通之路。彈血在幔子上就是以祭牲的死來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從而使人與神的交通之路重新暢通;這就是約翰一書第1章所啟示藉著血的洗淨恢復交通。

        二、抹血(利4:7,18,25,30,34):

        罪不僅隔斷了人與神的交通,也阻擋了人對神的事奉;人帶著罪來事奉是惹動神怒氣的,使事奉成為可憎。因此,帶進會幕內祭牲的血也要被抹在香壇的四角上,使事奉恢復純淨;而那未帶進會幕的血,則要被抹在祭壇的四角上,以此向神表明獻祭之人渴慕藉著祭牲的血蒙保守在神的拯救裏。

        三、倒血(利4:7,18,25,30,34):

        彈血、抹血後剩下的血都要倒在祭壇腳那裡;祭壇是神執行審判的地方,祭牲的血倒在那裡,就表明罪的問題已經解決,神不再追討獻祭人的罪了,那人到神面前去的路不再有阻礙了,神向他施恩的路也不再閉塞了──藉著血,神公義的要求成了向人施恩的保證。

        血一經被彈上幔子,抹上香壇和祭壇,又倒在祭壇腳,那痕跡便永遠存留。律法下的祭可以停止,會幕和聖殿可以被拆毀,但祭牲所預表的基督所流的血永遠留在了神的眼前,不會過去;神看見他兒子所流的血,就對那些有他兒子寶血記號的人大發憐憫。讚美主!祭牲的血把我們一切的過犯和不義完全塗抹乾淨,叫我們永遠在神面前蒙記念。

        燔祭壇──“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

        在贖罪祭的條例裏,“燔祭壇”一詞多次出現──祭壇不是單為獻燔祭用的,也用作獻別的祭;但在贖罪祭的條例裏卻稱它為“燔祭壇”,而整本聖經卻從不稱祭壇為“素祭壇”或“贖罪祭壇”、“平安祭壇”,單在這裡稱它為“燔祭壇”,這意思太明顯了:素祭和平安祭是燒在燔祭上,贖罪祭是獻在燔祭壇上,這明明指出人若帶著真正尋求神的心來到神面前求恩典,神就必叫他得著。尋求神不能落在儀文裏,儀文在神眼中是沒有意義的;正如神藉著撒母耳責備掃羅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人裡面若非真心真意尋求神,任何儀文都是虛空無益的。

        神以燔祭作各樣祭的基礎,這正提醒人要預備好尋求神的心,等候仰望神的憐憫;裡面若沒有迫切要主的心,連燔祭本身也不能得神的喜悅。“神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或作‘必須在靈和真理中拜他’),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他”(約4:23-24);不把屬靈的事變成儀文的人實在是蒙福的,因為他們向著神的心意必定時刻蒙記念。

        “與平安祭……一樣”──認定赦免是恩典

        贖罪祭燒在壇上的與平安祭一樣,只燒腰子和全部的脂油(參利4:8-10);這樣的獻上是要把人帶進準確的認識裏──人必須在這個準確的認識裏纔能享用神的赦免;不是說神不願意赦免人,而是人的愚昧攔阻他得著神的赦免。

        人的墮落是因著陷入了自我中心的漩渦;當神拯救人的時候,人往往覺得沒有把握,因為他們總認為自己必須做一些有意義的事,然後纔能憑著這些事向神換取赦免;所有的宗教都離不開這種自我中心的意念。人若抱著這種意念,便會覺得神的拯救不大可靠,不大可信;但真正認識罪,認識自己的人都知道:人全然無能為力,不能自救,也不能為自己在神面前增加或減少什麼;要脫離罪的轄制和罪的結果,只能仰望神的拯救之恩。贖罪祭在壇上所獻的要與平安祭所取的相同,就是這個原因;恩典是人得赦免的根據,沒有恩典,人只能接受定罪。感謝主!他顯明瞭恩典,我們在他公義的審判中就有了出路,可蒙赦免。所以,我們必須認識赦罪乃是恩典,這樣纔能為罪迫切地仰望神的憐憫;因為“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8-9)。

        “要搬到營外”

        血倒在壇腳,脂油燒在壇上,贖罪祭在壇上要做的事就完成了;但剩下的皮、肉和骨怎樣處置呢?這是另外一番程式,這些程式同樣有著極深的屬靈意義和屬靈功課。處理贖罪祭牲的身體有兩個方式,取決於處理血的方式;我們先看頭一個方式。

        在營外焚燒──完全棄絕罪(利4:11-12

        燔祭是全祭牲燒在壇上,贖罪祭也是把全祭牲燒掉,但不是燒在壇上,而是燒在營外;都是把祭牲全燒掉了,但實意就完全不同。燔祭是接受神的悅納,贖罪祭則是接受神的棄絕;營外就是神賜福範圍以外的地方,那裡沒有神的同在和記念,只有罪之刑罰的果效和痕跡(那裡是倒祭壇灰的地方)──贖罪祭牲的身體就在那裡的火上被燒盡。

        祭牲被獻上之前是無殘疾的,是榮耀華美的;獻上之後卻要燒在營外,使人的罪得著完全的赦免。祭牲的榮美藉著按手歸給了獻祭的人,使罪人在神眼中有了榮美,得稱為義;罪人一切的罪過與敗壞也藉著按手歸到了祭牲身上,它不但流血而死,償付了罪的工價,且在營外被燒掉(預表火湖的焚燒),從而使人的罪惡過犯在神眼中成為無有。感謝神!他藉著他兒子所做成的贖罪祭,把我們作罪人的事實徹底解決了,我們不再是罪人,而是被神稱為義的人,因為我們在神眼裏再無罪孽存留了。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原來榮美的祭牲擔上了人的罪,神就不能再悅納它,因神決不悅納帶罪的事物,連讓它燒在祭壇上也不能,而要完全棄絕它;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呼喊:“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神竟然掩臉不顧他懷裏的獨生子,任憑他受死的煎熬;這一幕悽慘的歷史正是贖罪祭牲的身體燒在營外的應驗。

        “我們也當出到營外,就了他去”(來13:13

        主藉著在城外受苦完成了神的心意,神的話也勸勉我們當學主的榜樣,忍受地上的淩辱,好把神的恩典顯給眾人,叫神的旨意成就;因此在把贖罪祭牲的身體燒在營外這件事上,我們有好些屬靈功課要學。簡單地說,我們對罪和世界的看法應當以神的看法為準──神怎樣看罪,我們就怎樣看罪;神如何看世界,我們就如何看世界。儘管人用奇異的眼光看我們,我們也不介意,因為只有基督是我們的榜樣。

        首先,我們看見神要求把揹負人罪孽的祭牲搬到營外,不讓它留在百姓中間;我們絕不可在生活中為罪留下絲毫地步。我們這樣做,一面是承認神為聖潔的神,一切沾染了罪的人、事、物都不能在他眼前存留;一面也是為著不讓罪有機會腐蝕我們,保守我們不受沾染。

        其次,我們還要靠主的恩典離開一切罪。不留地步是預防性的,離開罪則是對付已經發生的罪;要脫離得幹乾淨淨,不只是搬到營外,還要燒成灰。我們承認罪能叫人的肉體舒服,所以它被稱為“容易纏累我們的罪”;所以要完全、徹底地除掉它,不叫它保留那騙人的美麗,要叫它成為可憎的灰燼。

        還有,要更進一步地付代價拒絕罪和被罪沾染之物。把全公牛搬到營外不是一件小事,抬著它從會幕穿過三個支派的營地,大概有五十萬人居住的地域,路程實在不短,恐怕得走上半天以上;為什麼不在營裏燒掉,然後把灰倒在營外?那不是省事多了嗎?神為什麼要這樣定規呢?那意思是明顯的,就是要付代價,不辭艱苦地對付罪。許多人、事、物所種下的感情都會羈絆我們的心,叫我們不願那樣絕對地對付罪;但神的安排使我們看見,只有絕對體貼神,絕對脫離罪和罪的誘惑,纔能顯出神的恩ڑA成就神的心意。

        “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利6:29

        另一個處理祭肉的方法就是把祭肉給祭司吃。獻祭的祭司一定要吃,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但那些血被帶進聖所贖罪之祭牲的肉不可以吃,必須在營外焚燒(利6:30)。這兩種處理方法帶出兩方面屬靈的功課,互相補充,使神的心意向人啟示得更完備。

        “多給誰就向誰多要”(路12:47-48

        血被帶進聖所贖罪的祭是為祭司並全會眾犯罪而獻的祭,這一類祭的祭牲比較大,都是公牛犢;為宮長和一般百姓所獻贖罪祭的血不必帶進聖所,祭肉也可以吃。雖是同犯一樣的罪,卻因為地位和身份不同,所產生的影響不同,處理方法也就不同──祭司和全會眾犯罪的處理比官長和個別百姓犯罪的處理要嚴重得多,全公牛都要燒掉;而個別百姓所獻的祭牲之肉可以留下吃。這使我們清楚看見神的心意:“多給誰就向誰多要,多托誰就向誰多取。”認識神、經歷神較深的人,神對他們的要求也高يA對付罪的程度也深;求主叫我們裡面時刻保持甦醒,謹守自己不被罪沾染。我們不可與不認識神的人比較,藉此來原諒或寬容自己的軟弱;我們必須記住,我們是親近神的人,並且神也住在我們裡面。

        “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利6:26

        贖罪祭的內容顯示了神赦免的應許對所有人都是清楚而穩妥的:“他必蒙赦免;”唯有對祭司的犯罪是例外,獻了贖罪祭也好像沒有赦免的應許。是神不赦免祭司的罪嗎?當然不是;神若不赦免祭司的罪,就不會要求祭司獻贖罪祭;既然要求祭司獻贖罪祭,神的赦免就是毫無疑問的。可是神為什麼不給祭司赦罪的應許呢?祭司要吃贖罪祭的肉這件事給出了答案。

        首先要注意,身在律法以下,在神面前擔當人罪惡的不單是祭牲,同時也是祭司:“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利10:17);在贖罪祭的事上,祭司和祭牲一同擔當人的罪,使贖罪的ڤG效顯明。在十字架的救贖裏,基督一面是祭司,一面也是祭物──他把自己獻上作為贖罪祭。祭司是人,他會犯罪,所以祭司要為自己獻上贖罪祭;但祭司也預表著基督,基督本是聖潔的,不需要赦免的應許,所以在祭司的贖罪祭中就沒有赦免的應許。

        祭司既沒有蒙赦免的應許,他怎能成為聖潔,能擔當百姓的罪呢?他要吃祭肉;吃祭肉預表著接受基督,享用基督,基督進到接受他之人裡面,成為那人的聖潔和公義──祭司雖沒有蒙赦免的應許,卻享用了蒙赦免的實際。贖罪祭是至聖的:“凡摸這肉的要成為聖”(利6:27);摸的人尚且成為聖,吃進去的更是成為聖了。既然祭司要擔當人的罪,神就把贖罪的祭肉賜給祭司吃,叫他們成聖,好擔當人的過犯。

        祭司與祭肉聯結在一起,就顯出贖罪的果效;這也清楚說明,在基督以外沒有拯救,救贖的恩典只在基督裏。

        以嚴肅的態度享用救贖

        贖罪祭的肉只能給祭司吃,外人不能吃;因為這肉只能在會幕的院子裏吃,外人不能進到那裡去。神還有很嚴格的定規:“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裏,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利6:28)。這樣嚴格的定規是要提醒人存著敬畏的心,帶著嚴肅的態度享用救恩;主的救贖是使人成聖的,一旦接觸主,享用主,就得分別為聖,以見證主的聖潔。人接受救贖很容易,因為那是恩典,人不需要付代價;但正因為如此,人就很容易輕忽救恩,這種輕忽會叫人得不著恩典。希伯來書10:28-29ڤ爾傽籈畯怴G“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憫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輕忽會叫人產生不信的噁心,以至於被定罪;所以神藉著打碎瓦器和擦磨銅器的定規,要求人以嚴肅的態度對待基督的所做,不要把主的所做看為平常,以免得罪那愛我們的主。

        在律法的要求下來看,贖罪的事實在繁重;難怪彼得說那是“我們祖宗和我們不能負的軛”(參徒15:10)。感謝主!律法所表明的是基督,贖罪祭更具體表明瞭基督所做的;律法要求神的百姓頻頻獻上贖罪祭,“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囿漸k邊坐下了。……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214)。感謝主!他是更美的祭司,藉著永遠的靈把他自己(更美的祭物)無瑕疵地獻給神(參來9:14),叫我們這些藉著他到神面前來的人不單享受那拯救到底的恩典ِ]7:25),也等候他第二次顯現,接受他更徹底的拯救(來9:28),就是帶著神兒子的名份與他一同進入榮耀裏去(來2:10)。── 王國顯《神的帳幕在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