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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廿二章

 

6 偷竊賠償的律例 廿二14

{\Section:TopicID=835}廿二1

  人若偷牛或羊 偷竊的犯罪行為,古代好些地方是斬斷被抓的賊人之手或手指作刑罰。這裏的以色列律例卻比較人道,乃以賠償作了而不傷及賊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別凓重的「家產」。

  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偷到手的牛羊,若是賣了,或是宰了,賠償額是的五倍,的四倍。因為能工作,價值較大,故此賠償額亦較高。

{\Section:TopicID=836}廿二4

  若他們偷的……仍在他手下存活 這是可以物歸原主的。但不能以物歸原主就算數,賊人仍要加倍償還。這種加倍償還,就沒有分別牛羊或驢子。

  我們之所以將第\cs164節先行討論,是因為這節的話題乃緊連凓第一節的。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第三節的上段接第二節,下段則是連在第四節的。現代中文譯本也接受這種觀念,所以將24併在一起來繙譯,並將23上放在末後。

{\Section:TopicID=837}廿二23

  把賊打了,以致於死 這情形,就要看打死賊人的時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在黑夜,因為人的動機、人數、手持有利器否,都不明朗,而且擊打\cs9人的部位亦不能準確,何況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進來的目的或為仇殺。在這種情形之下,中東各國的法律都從輕處理,這處經文卻說是不能為他(即死者)有流血的罪。倘若是太陽已經出來,賊人的面目、動機、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並且可用話語說服投降;他若逃跑,擊打部位亦較可明確,所以若果打死賊人,就為他有流血的罪。這流血的罪怎樣處置,經文並無交代。但相信不會以殺人者的方式來辦理的。

  賊若被拿,總要賠還 賊人如被打死,他已受了刑罰;若已逃去,那是要設法緝的;緝拿不到,當然無法處理;若緝到手,賊人就必須按第14節的規定賠償。

  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這是「負債被賣為奴隸」的一類,其後的處置辦法,是按廿一211的方法處理。但這裏沒有詳說賣款不足賠償或有多餘款項時,怎樣處理法。

{\Section:TopicID=838}廿二14

  這段經文主要為處理偷竊的律例。因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產是以牛羊為主,所以就主要的說明:凡偷牛羊賣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若仍在其手下存活,則只加倍賠償。若賊人沒有賠償能力,就要被賣為奴作抵。至於打死賊人,便要看是在黑夜或太陽已經出來,前者可不負責任,後者便有流人血的刑責。

7 疏忽損失賠償的律例 廿二515

{\Section:TopicID=840}廿二5

  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喫 這大概是疏忽的過失,而不是故意的。但無論是有意,是疏忽,都要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萄葡園上好的賠還

{\Section:TopicID=841}廿二6

  若點火焚燒荊棘……將別人的……田園都燒盡了 這是另外一種疏忽。他的目的雖好,結果卻損了別人,他就必要賠還

{\Section:TopicID=842}廿二78

  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 這是代管物件的疏忽。鄰人將銀錢或家具交付代管,卻不見了。怎辦?找到賊,賊要加倍賠還。找不到賊呢?

  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這譯法與原文的意義不符。審判官的原文是上帝(參看廿一6)。現代中文譯本在第8節雖然較為意譯,但將原文想要表達的意義充分的表白了出來:「若抓不到竊賊,受託人必須到崇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Section:TopicID=843}廿二9

  兩個人的案件……有一人說,這是我的 這是為失掉之物爭執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這些物件或牲畜,沒有姓名,又無記號,不能說話,誰能斷定誰是誰非?

  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這繙譯法,其中部分也與原文意義不符,因為審判官的原文也是上帝。現代中文譯本則較佳:「爭執的雙方都要到崇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問題是:上帝怎樣判定?答案是先行起誓,然後以使用類似烏陵土明的決斷法(參看廿八30)作決斷。事實上,有罪的一方一提到去神壇發咒起誓,他可能已心驚了。到崇拜的地方去時,當然有同行去的證人,也有神壇的祭司或負責人在,當他們發咒起誓時,在場人等或已可察言觀色而鑑定誰是誰非了。

{\Section:TopicID=844}廿二1013

  若將驢……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出,無人看見 這是代管牲畜的疏忽,既然無人看見牲畜死、傷或被趕去,那怎辦?有以下三個方式處理:

  (一)那看守的人,要憑凓耶和華起誓,未曾拿鄰舍的物。這起誓,按風俗通常包含發毒咒在內。若這樣,看守的人就不必賠還了。

  (二)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這就證明是看守者的疏忽,那他就必須賠還本主。

  (三)若救野獸撕碎,這就證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處。那麼,看守的人能帶來被野獸撕碎的證明,他就沒有責任了。

{\Section:TopicID=845}廿二1415

  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 這也有可能是疏忽造成,或是所借之物有內,或意外事件的發生。那怎麼辦?也有三個原則:

  (一)本主沒有同在一處的話,借的人就要賠還。

  (二)若本主同在一處,本主已可自己見證所發生的一切經過,借的人就不必賠還。

  (三)若是雇的,則用人的價已包含了這「保險費」(古代當然沒有這名詞,故此放在引號內),用人就不必賠還。

{\Section:TopicID=846}廿二515

  本段經文規定有四項疏忽致人損失的賠償原則:(一)疏忽損人田園的要賠償(56節)。(二)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若找到賊,賊要加倍賠償;若找不到賊,受託人就要到神壇去發誓證明自己清白(79節)。(三)代管牲畜疏忽引致死傷或失去的:看守的人要在上主前起誓未私拿人牲畜,就無責任了;若證明被偷,看守的人要賠;若被野獸撕碎,只要有證明,就不必賠(1013節)。(四)借人之物有死傷時:事發時本主在,不必賠;事發時本主不在,要賠;若出了雇價的,不必賠(1415節)。

8 道德與宗教的律例 廿二1620

{\Section:TopicID=848}廿二1617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 有這樣的情事時,古代中東國家的有些風俗,是要看引誘人者是否為有婦之夫,而有不同的處置。但這裏沒有說明。另一方面,舊約的以色列人是容許多妻的,因此這條例是要他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聘禮 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錢和各種的物件(參看創卅四12;撒上十八25),作為迎娶女子的物。申廿二29規定與此案件有關的禮金是五十舍客勒銀子。這裏的條例卻沒有說明多少,也許這時代是開價還價和由中間人作評斷的世代。

  娶她為妻 處女被姦,是被認為不但傷害了當事人,也使其父受損失。古代中東的女子(現代還是差不了多少),不但像中國的女子一樣「在家從父」,乃是父親的「有體動產」。所以男方必須交出聘禮,並且要獲得女方父親的允准娶她為妻;男方則沒有選擇的餘地。申廿二29且規定在這條例下所,是終身不能休她的。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 父親\cs9定,除了考慮女子終身的幸福以外,也還有許多其他的因素和禁忌的。在父親不准她給他為妻時,仍然要交出聘禮,因為已佔有了她。

{\Section:TopicID=849}廿二18

  行邪術的女人 舊約把占卜、觀兆、用法術、用迷術、行巫術、交鬼、過陰等類的事,都列入在行邪術之中。行邪術的當然有男人(瑪三5就是陽性複數的行邪術的人),可能以性為多,且誘惑力更大,所以這裏特別指出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舊約對這一類的禁戒甚多,下面僅是部分可資參看的經文:利十九2631二十27;申十八1011;撒上廿八39;王下九22;耶廿七9;彌五12;鴻三4等。

{\Section:TopicID=850}廿二19

  凡與獸淫合的 這是逆性的行為,也是與以色列鄰近的一些國民之崇拜生物神靈有關,所以總要把他治死。在利未記和申命記的記述中,行這事的,無論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詛,另一方面也要被處死,並且連與他們淫合的獸都要治死(見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

{\Section:TopicID=851}廿二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 這是違背與上主所立的約的行為,也是忘恩負義的行為,所以那人必要滅絕。要更清楚的了解此義,可參看申十三1218

{\Section:TopicID=852}廿二1620

  這段經文的頭兩節(1617節),仍然屬於個案性的律例形式,「人若……」,就是指人若與處女行淫的必須交聘禮和娶她,若她的父親不准其女嫁他,他還是要交聘禮的錢。後三節的經文(1820節)已改用普遍性的律例形式,嚴懲行邪術的女人,與獸淫合的人和祭祀別神而不單單祭祀上主者,一律予以處死為戒。這些律例,都與社會道德並與宗教有關聯,所以併攏在一起。

9 保障人權的律例 廿二2127

{\Section:TopicID=854}廿二21

  不可虧負寄居的 這裏所說的寄居的,是外國人或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暫時或長久的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這樣的人,不可虧負他、欺壓他。原因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要將心比心的來善待他們(參看出廿三9;利十九34;申十1819等)。

{\Section:TopicID=855}廿二2224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上帝是慈憐恩惠的主,祂特別關注這些無父無告的人,垂聽他們的哀求。凡苦待寡婦孤兒的人,上帝要使他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藉作報應。這論點,也是歷代的眾先知所關切的主題(參看賽一1723,十2;耶五28;結廿二7;亞七10等)。

{\Section:TopicID=856}廿二2527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 這是另一種容易受人欺壓和苦待的人。他們的難處,也是容易受人欺負的所在,就是沒有錢,並常常為必須的衣食而要借錢。

  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因為這些是一同立約事奉上主的弟兄,故不當取息,但借給外人便可以拿息(參看利廿五3538;申廿三1920)。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 這雖然是用來保證還債的,但窮人多數只得這一件衣服(指長塊的布,用作圍身的\cs9衣服),日間用來出外,晚間用作遮蓋。日間或可穿內衣或光身出外,晚上寒冷,他拿甚麼睡覺呢?所以,要正如上主憐憫你般的憐憫貧窮人,在日落以先,把頭歸還給他(參看申廿四1013)。

{\Section:TopicID=857}廿二2127

  為保障寄居的、寡婦、孤兒和貧窮人,特別在這裏立例要以色列人善待他們,看顧他們;不可欺壓、虧負他們;借債給本國的人,不可取利,若拿了他的衣服作當頭,日落以先要歸還給他,使他能捱得住寒夜。

10 各種禮儀的律例 廿二2831

{\Section:TopicID=859}廿二28

  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這些本來就包含在誡命的條文中的(二十716),但在這裏提出來成為律例,還有禮儀的作用和刑事的責任,因為咒詛上帝的要擔罪,褻瀆上主的名則治死(利廿四1516;王上廿一10)。同樣,咒詛君王或官長的,也必治死(王上二89,廿一10)。

{\Section:TopicID=860}廿二2930

  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牛羊也要這樣 不單在消極上不可毀謗上帝和官長,在積極上,當履行一切禮儀的規定,奉獻(和完糧納稅)就是這種禮儀的一部分。

  這兩節話實際上提到三種的奉獻:(一)五榖和酒要拿來獻上,不可遲延。因為下兩種都與「頭生的」有關,這裏便可能是要求「初熟的」方面的(參看廿三19)。(二)頭生的兒子(請參看十三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562,Name=十三2})。(三)頭生的牛羊(請參看利廿二27)。

{\Section:TopicID=861}廿二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 原文的聖潔有分別、隔別、離開的意義。這意思包含將自己與外邦人,外教人所做與上主不喜悅的事、物分隔開來,也包含將自己與上主吩咐不可親近、不可食用等的事物分隔開來。

  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喫 這不但和却生有關,更和宗教禮儀有關。因為以色列人不可喫血(創九4;利十七1014;申十二1623等),被野獸撕裂的牲畜,沒有正當地宰殺放血,血便還在中。還有,也怕外邦人會捉弄他們,故意撕裂牲畜丟下,讓他們撿喫而違背上帝的吩咐,以致惹動上帝的怒氣而除滅他們,則外邦人便不戰而得勝利了。為這種種原因,田間被撕裂的牲畜,要丟給狗喫

{\Section:TopicID=862}廿二2831

  這短段的經文,是要以色列人遵守禮儀之律例,不可毀謗上帝,也為敬畏上帝的緣故而不毀謗官長。更進一步,乃要將所收入的禾稼土產和牛羊,凡初熟的和頭生的,都獻給上帝,正如獻上頭生的兒子歸主一樣。總而言之,與上主立約的人,就要與一些事物分隔開來,藉以顯明是聖潔的。其中一例,就是不喫田間被撕裂的牲畜之肉。──《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