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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廿二章

 

{\Section:TopicID=185}侵犯財物(廿一33-廿二15

我們以一個頗為習見的疏忽舉動開始,當人為盛取雨水或者為貯水打開井蓋,忘記蓋上。值得注意的是沒有提及此人要賠以生命或手腳。這大抵是在以命償命的原則之下,假定受傷的人可以被證明並非出於故意。

同一疏忽的因素在牛牴觸別的牛的法律上亦起作用。

接下來是處罰偷竊的基本法律。請注意標準修訂本把經文作了一個頗為顯著的整理(新英文本及當代英文本也是一樣,但是在耶路撒冷本則有些微的差異)。偷竊,與夜盜相比,含有侵入或者會陷入被指控為殺人罪。現代的經驗清楚指明,在黑暗中我們不能確知竊匪的存心。雙倍償還在後世的猶太法律中成了處罰偷竊罪的標準。請注意,沒有要他受肉體上的損害或污辱。

猶太傳統把廿二章五節解作,『如果一個人燒毀一塊田或一個葡萄園,並且讓火延開,以致燒了他人的田』(新英文本)。牛浛通常不在葡萄園中放。現代燒毀殘梗的經驗,顯示出火焰多麼容易漫延及失去控制。我們又一次見到處理疏忽的結果,它絕不能形成為一個人取得原諒的理由。

正如今天,行善事的人,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難之中;第十至十三節指出當他並無過失時,如何逃避賠償。『就近上帝』(8節)(編按:中文和合本譯作『就近審判官』)的含義不清楚。它當然包括到本地的庇護所去,但是要莊嚴宣誓,遠是由祭司藉凓烏陵土明宣判,則並未明確;第九節暗示後者,第十一節則暗示前者。阿摩司書三章十二節指明要提出證據證明牲畜是野獸所殺(13節)。──《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