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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書第十章

 

三.有更美的新活路(10:1-25

新約之所以比舊約有更美的功效,不但因新約有更美的中保,更美的贖罪之血,且因新約有更美的新活路。這又新又活的路,是基督用自己的身體獻上為贖罪祭而開通的,使一切靠祂的血潔淨了罪污的人,都能坦然無懼地進到神面前,而無須倚靠人間的大祭司替他們朝見神。按9:8「聖靈用此指明,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的話,已反面暗示,在新約下至聖所的路已開通,在此則更清楚地講論。但這裡著者要開始討論這重要的真理之前,先總結上文所討論的,明說律法下所獻的祭物「斷不能除罪」,然後闡明基督獻上自己所成的功效以為勉勵。

1.律法所獻的祭不過是「影兒」,不能除罪(10:1-4

這幾節中著者再重覆地申述律法對於贖罪工作之無效,聖靈這樣感動寫聖經的人,一再反覆地論及這題目,顯示人們對律法功用之誤解,乃是想明瞭基督救贖功勳的最大阻礙。並且這種以為靠律法可以除罪的觀念,是深入在熱心律法的人心中,必然要一再地辯明才能改變他們的思想。這裡有三點證明律法在除罪的工作上無效。

A.律法是影兒,不是真像(10:1上)

10  8:5;9:9-10,已經講過同樣的話,但這裡總結上面所講過的,再加以清楚地說明。「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這「既是」顯明這裡的話是總括上文所得的結論,既然律法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當然不能除罪了。「影兒」不過是「真像」的一個表樣,以表明「真像」將會有的功效如何,而「影兒」本身並無如「真像」所有之功效,這乃是極明顯的道理。所以我們如果接受聖經以舊約律法為新約恩典之預表的這種解釋,就不致於對新約的恩典取代了舊約的律法這件事有什麼疑慮了。

這裡的「律法」「影兒」都是單數式,顯明著者是以整個舊約律法為一個預表,而不是以律法中的某部份為「影兒」,某部份則不是「影兒」。舊約的各種律法都是使人知道自己是該死的罪人(羅7:7-13;3:20),而所獻的各種祭,無非都是教導人知道自己需要一位贖罪者,代替自己擔負罪刑(參利16:11;3:29;彼前2:24)。但這些使人知罪的律法和使人知道須要贖罪者的「祭」,都只不過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告訴人那真正能贖人罪的基督,祂的血有何等的功效,並告訴人他們須要一位怎樣的贖罪者,才能使他們「得以完全」

B.律法的祭不能使人完全(10:1-2

1-2 按這兩節有兩件事使我們可以知道舊約按律法獻的祭,不能使人完全:

1. 因律法的祭是每年常獻的

既然每年要常獻同樣的祭物,年年重覆,就是顯見每年所獻的都未使「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參9:9),所以才須要每年繼續地獻祭,否則獻祭的事早已停止了。

「每年常獻」這句話也表明著者在這裡,是以大祭司在贖罪日的工作(利16章)為討論的背景,按大祭司在每年大贖罪日(即贖罪節)的一切工作,都是基督救贖工作的預表,所獻的祭,也都是在平常每日、或每安息日、或月朔所應當獻的祭以外,特為贖罪的工作而獻的。

2. 因律法的祭不能真正潔淨人的心

這種贖罪的祭並不能使人的良心不再覺得有罪,顯見舊約所獻的祭,並沒有真正替人滿足律法的要求,扺受人應受的一切刑罰,只不過作一個替人抵受罪刑的表樣而已。所以人的良心並不能因此不再覺得有罪。另一方面,舊約的贖罪祭,既然只按律例禮節使人得了禮儀上的潔淨,並未實際潔淨人的心,這樣人在獻祭之後,內心仍像以前一樣充滿犯罪的意念,當然他們的良心無法「不再覺得有罪」了!所以,這些祭物,只可以感發人的良心,覺悟贖罪之需要,卻不能潔淨人的良心。

C.律法下所獻的祭物不足抵消人的罪(10:3-4

3-4   律法的祭不但不能使人得以完全,或良心得著完全的平安,反倒使人每年想起罪來,每年要重新獻祭。這正好證明以往逐年所獻的贖罪祭,並未除掉人的罪,所以每年贖罪的結果,不過使人每年都想起自己須要贖罪,使人每年都覺得仍須等候那完全的救贖主來到而已。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公牛和山羊是大祭司在贖罪日所用的主要祭牲,是贖罪祭牲中最貴重的,雖然這樣,牠們仍然「斷不能除罪」。這句話指明舊約律法的罪所以不能叫人完全,潔淨人良心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所用的祭牲實際上並不足以抵贖人的罪。沒有靈魂的牲畜,當然不能抵償有寶貴靈魂的人的生命,用卑賤的牛羊為人寶貴的靈魂贖罪,當然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而使人的良心無愧。所以牛羊的血只可以作「表樣」,使人明瞭基督的血為人贖罪的原則,卻沒有真正除罪的功效,這乃是顯而易明的。

2.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真像」,能以除罪(10:5-18

上文既已說明按律法所獻牛羊的祭不能除罪,在此就開始從正面講論,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本物的真像」,是能確實除罪的;因為基督這樣獻上自己,不但完全合乎神救贖的預旨,而且祂獻上自己為祭之後,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神的右邊坐下,為我們開通進入至聖所的新活路。這證明祂既是完全的祭司,又是完全的祭物。像這樣的祭司和祭物,是只有新約才有,絕非舊約所能有的。

A.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合乎神的定旨(10:5-10

這幾節聖經,是著者引用舊約詩篇的話,證明基督是舊約所預表之「本物」。人們不但不可因基督受死十架,而疑惑祂不是救贖主;反之,祂這樣獻上自己為祭而受死流血,正合乎舊約的預表,並且合乎神藉詩人所預言的旨意。

5-7   這幾節是引用詩40:6,7的話,但與原來的話不完全一樣,因著者引用的不是希伯來文聖經,而是舊約希臘文譯本聖經,但無論如何,聖靈既感動寫希伯來書的人如此引用,就顯明聖靈以為著者這樣的引用法,正合乎聖靈藉詩人所要表達的原意,後者適可以作前者的「註解」

「所以……連接上文,既然律法只是美事的影兒,所獻的祭不能潔淨人的心,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不再像律法下的祭司那樣,仍以牛羊為人獻祭贖罪,而是以祂自己聖潔的身體為人獻上為贖罪祭。

「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這句未必表明基督到世上的時候,曾說過:「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話。這意思乃是基督藉詩人的話曾如此說過;或是基督雖未用言語這樣說過,但基督到世上來時其行事生活正是像這裡所說的一樣;也可能基督在世上曾這樣引用詩篇的話說過,不過四福音未記載而已。按福音中,曾記載主說過類似這樣的話,如太9:13;12:7;4:34;5:30;6:38;7:16等。

「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注意這裡的話和所引的詩40:6原來的話稍有不同:按原來的話是:「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在這裡則是說「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可見詩篇上說「你不喜悅」的意思就是「是你不願意的」;在詩40:6「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在這裡則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可見「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也就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按出21:5,6;15:12-17的條例,在舊約時,若有奴僕願意終身服事主人不離開,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使他終身歸主人作奴僕,所以詩40:6「開通我的耳朵」就是使我終身完全順服聽從主人的意思,而在這裡所說:「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也是和「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的意思相同。但這裡特別用「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是特要強調基督道成肉身的事實。基督原是與神同等,並沒有血肉的身體,卻順服神的旨意,取了奴僕的形狀,親自成為血肉之體(參腓2:6-8;2:14),為人人嘗了死味。所以神給基督預備了身體,使祂道成肉身這件事,不但表明神的大愛,更是最能表現基督絕對順服聽從神旨意的態度,正像奴僕自願穿通耳朵順從主人一樣。在詩40:6「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在這裡則說「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可見詩篇所說「非你所要」,就是「是你不喜歡」的意思。所以,這裡所引詩篇的話,雖在字句上稍有不同,意思卻完全一樣,寫詩篇的人和寫希伯來書的人,既都是由聖靈的感動而寫,顯見聖靈以為這些話的意思並無分別,而可以通用;並且聖靈藉著寫希伯來書的人這樣帶解釋性地引用,就在引用的時候,解釋了詩篇上的意義了。

「那時我說,神阿,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引自詩40:7;也與上文一樣,字句並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樣。本節論及基督有兩方面:

1. 基督來是要照神的旨意行

基督這樣來到世上,獻上自己為祭,不但合乎神的旨意,而且是出於神的旨意。祂在世上的一切生活工作,都是以神的旨意為依據(約3:34;5:30;6:38),這樣照神的旨意而行的生活,才能真正滿足神對人應有的聖潔生活的要求,比祭物和禮物更為神所喜悅。

2. 基督的事是舊約已經記載的

「在經卷上已經記載」,這經卷當然是指舊約的經卷。主復活後曾向往以馬忤斯的兩個門徒,「從摩西和眾先知起,凡經上所指著自己的話,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路24:27)。可見舊約的經卷早已預言及基督受死復活的事,所以本書著者特引用詩篇的話,證明基督這樣流血贖罪,開通了到神前的新活路,不但合乎舊約的預表,且合乎舊約的預言。

在此應注意的是,大衛說這話的時候,在著者寫本書時約一千年以前,仍在律法時代之中,但那時聖靈已經藉著他說出律法下的祭禮和祭物,並不能滿足神的心意──「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這樣,現今在基督已經來到的新約時代中,豈可仍戀戀於舊約「軟弱無益」不能除罪的「影兒」,而不完全專心靠賴基督更美之血的功效麼?

8-10  這幾節是受感寫希伯來書的人,就上面所引詩篇的話,照他自己所領會的,引申出來的結論,這結論包括兩點意思:

1. 照以上所引的經文,既以那些按律法獻的「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都是神所「不願意……不喜歡的」,以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基督照神的旨意來到世上,又照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才是神所喜悅的祭。所以,基督這樣地來到世上,乃是要「除去在先的」──除去舊約和舊約下不能除罪的祭禮;「立定在後的」──立定新約,和新約下有效的贖罪法則,就是以祂自己為贖罪祭牲的救贖法。

「除去」原文anaipei即廢除的意思,這個字在使徒行傳中多次譯作「殺」字(徒3:23;5:33;7:28;9:23-25;10:39;12:2及徒13:28;16:27),即殺棄之意。

「立定」原文steesee即站立的意思。

「在先的……在後的」pro{ton......deuteson,意即「第一的……第二的」,就是指舊約和新約而言,這兩個字在8:7譯作「前約……後約」

2. 既然「除去在先的,立定在後的」是神的旨意,我們憑這旨意──憑這不再靠舊約的祭,而是靠新約有效的贖罪法的神──旨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了。

「成聖」原文eegiasmenoi是眾數、被動、現在完成式,這意思是我們因靠基督一次獻上自己,就因祂的獻上自己而得以被成聖,這「成聖」的工作已由基督所完成。所以這裡的「得以成聖」,不是注意信徒靈性上靠著聖靈所過的成聖生活,乃是注重耶穌基督一次獻上祂身體的果效方面,由於祂這樣一次獻上身體的結果,就使我們這些靠著祂獻上自己功效的人,成聖歸神。

「成聖」eegiasmenoi的字根agiaxo{是分別為聖的意思。主耶穌在最後遺訓中為門徒禱告時,曾說祂為門徒「自己分別為聖」,約17:19「分別為聖」原文就和這裡所用的「成聖」是同一個字,這字在約10:36也是譯作「分別為聖」

B.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確已成功永遠贖罪的事(10:11-18

11-13   按祂在神的右邊坐下可知

上文已經多次比較說明基督是更美和完全的大祭司,這裡再以基督為大祭司的贖罪工作,如何比人間祭司更完全之事實,來證明祂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贖罪的事。按這裡比較人間的大祭司與基督為大祭司之不同有五:

1. 人間的祭司的「站著」事奉,表示他們仍在工作中,他們雖然獻了許多祭,但並未完成他們的工作;「站著」也表示他們的地位不夠尊榮,是僕人不是主人。但基督是「坐」在神的右邊,表示祂贖罪的工作已完成,祂地位尊貴無比。

2. 人間的祭司是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但基督只「一次」獻上,就成功贖罪的事。凡是作了還要再作的,都表明以前歷次所作的都作得不好;凡一次作了就無須再作的,就顯見那一次所作的已經完全作好。基督只一次獻上自己就無須再獻,可見祂那一次的獻上,已經完全作成贖罪的工作了。

3. 人間的祭司是在地上的帳幕獻祭,但基督雖在地上獻上自己,死在十字架上,卻是在天上神的右邊作大祭司。

4. 人間的祭司所獻的祭是「永不能除罪」的祭,但基督所獻的乃是「永遠的贖罪祭」,有永遠除罪之功效。

5. 人間的祭司只照著律法獻祭,完成贖罪的禮節,並未擊敗那陷人於罪中的仇敵──魔鬼;但基督獻上自己為贖罪祭的結果,也同時擊敗了人的仇敵魔鬼(來2:14-15),又從死裡復活,勝過死亡,使接受祂救贖工作的人,也有份於祂的得勝。

「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在本書的1:13中已提及,表示祂所獲得的勝利,乃是得勝有餘的完全勝利。

14    按祂「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可知

注意「一次……永遠」,這兩個字都是本書重要的常用字,也是基督救贖工作的特色,祂既一次獻祭,就使那些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從這樣「獻祭」的果效看來,可見祂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此「得以成聖」10節的「得以成聖」,同樣是指那些被分別為聖歸神的人,就是接受祂贖罪功勞而得救的人。「永遠完全」這句話原文是在「叫那得以成聖的」之前,即「祂永遠完全了那些被成聖的人」,所以這裡的完全,也不是注重人方面的工作,乃是注重基督方面救贖的功效。祂一次獻祭的果效,不但使那些因信而在祂裡面的人「得以成聖」,且使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所以這「完全」是指地位上的完全,不是生活上的完全。

在新約救贖恩典下的人,只一次信入基督裡,與祂同死同復活,就永遠成為聖分別歸神的聖徒(林前1:2),是神的兒女而不再是外人(約1:12;4:6-7;2:19)。我們不需要每年一次來重新信靠基督,一年一次成為神的兒子;或是犯了某些罪以後就不再是神的兒女,而要再一次信耶穌為救主,以便再一次成為神的兒女。雖然信徒犯了罪,也應當趕快悔改,靠賴基督贖罪的功勞以得著赦免(約一1:9;2:1-2),但這並不能使我們失去「永遠完全」的地位;因為這「永遠完全」的地位,不是根據我們的工作獲得的,乃是憑基督「一次獻祭」所獲得的結果。

15-18 按聖靈所作的見證可知

這幾節聖經引自耶31:31-39;那些話原是先知耶利米所說的,在此聖經卻以為是聖靈說的,可見舊約先知的話,是聖靈藉他們說的話。聖靈在舊約時已經藉先知的預言,為基督獻上自己所立之新約作了見證,證明祂的「獻祭」確已完成永遠除罪之功效。在此著者引述聖靈藉耶利米的見證有兩點:

1. 神的律法和旨意,要寫在祂百姓的心裡,放在他們裡面(參8:10)。在新約下神的百姓,有住在他們心中的聖靈給他們智慧和能力,將神的旨意教導他們,這種順從聖靈的引導以遵從神的旨意,乃是除罪的積極方面之工作。基督用自己的血成立的新約,所包括的恩典不只是消極的除罪,也積極地使人行神所喜悅的事。

1.        神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神不再記念那些在新約下蒙恩的人之罪愆,證明基督的受死流血已經完全成功地贖了人的罪,完全滿足了神律法的要求,使他們的罪不是暫時得到神的赦免,暫時成為神的子民,乃是永遠被赦免,不再被神想起了。既然基督能使他們的罪真正得著赦免,所以「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3.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已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10:19-25

這幾節是總結上文所論基督為我們獻上自己為祭,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的結果,使我們在新約下,可享受何等大的屬靈福氣和權利;因祂已經為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使我們可藉著祂坦然無懼地「進入至聖所」,直接朝見神了。同時著者又勉勵我們,既然得著這樣寶貴的福份和權利,就應當更加盡應盡的責任,堅守所承認的指望,彼此激發愛心,等候主的再臨。在此分兩面講論,先論我們因基督的血,在新約下所能享受的權利和恩惠,再論我們應盡的本份。

A.信徒所得之福分(10:19-22上)

19  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進入至聖所」的意思就是與神完全沒有阻隔地交通。舊約的大祭司是在聖所中朝見神,但他們也不過是一年一次進入,而且進入至聖所的時候是帶著牛羊的血戰兢而入;但我們因耶穌的血,卻能坦然「進入至聖所」與神相交。由此可見我們在新約下,因耶穌基督的血,所能享受的屬靈權利比舊約大祭司所能享受的權利更為優越。

這節聖經也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在新約下的人,敬拜神的法則已與舊約制度下的法則完全不同。我們不但不像舊約的人那樣,每次都要憑可見的祭物來朝見神,且也不要憑可見的祭司才能朝見神;我們只憑基督一次獻上的血,就能各人自己到神的面前,而無須借助於居間階級的祭司了!

「至聖所」是只有神和神榮光所充滿的地方,是完全聖潔,與世隔絕,與神沒有阻隔的所在。至聖所的生活乃是不斷與神同在交通的生活,是神所要求我們過的生活。

20    有一條又新又活的路

這一節解明我們所以能坦然進入至聖所的緣故,是因已經有了一條可以通到至聖所的路,這「路」的意思與約14:6「我是道路」的路相同,就是使我們能以到神面前的途徑。在此論及這條通到至聖所的路,乃是:

1. 是藉著祂開的

只有祂能開這條路,因為只有祂有這樣有效的血,可以把我們引到神面前,「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

2. 是為我們而開的

就是為應當滅亡的罪人開的,「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3. 是已經「開了」的

這到神面前的路,不是尚未開通,或正在開通,乃是已經「開了」凡要靠祂到神面前的,現在就可以來(來7:25;林後6:2)。

4. 是只有「一條」的

祂只為我們開了「一條」路,並沒有別路,這路也就是祂自己,除了這「一條」路以外的任何路,都可以引到滅亡,但引到永生,則只這「一條」(太7:13-14)。

5. 是又新又活的

「新」的,因這條路是舊約所未有,在新約才有;是「活」的,因這條路能使行走的人,得著生命與能力,不是使行走的人日漸衰敗致於死亡,乃是使走這路的人,越前進越強壯而引到永生。

6. 是從幔子經過的

「幔子」就是主的身體,基督死的時候,聖殿中的幔子就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所以「從幔子經過」,就是從主獻上自己捨身流血的事實「經過」的意思。

自從人類犯罪以後,屬肉身的生命成為罪的工具與奴僕,是親近神的攔阻,所以使徒保羅稱這身體為「罪身」「取死的身體」(羅6:6;7:24),常常反叛神,行神所不喜悅的各種情慾的事(彼後2:10,18;5:24)。但基督親自為我們成為血肉之體,順服神的旨意,將自己的身體獻上為祭死在十字架上,成就了永遠贖罪的事,使我們的罪真正得著完全的赦免,我們就可以靠著祂與神和好(羅5:1),得以與神親近交通了!所以這經過幔子的路,就是主的順服捨己,以致於死,且死在十字架的路,因祂的順服受死,才給我們開通了這條路,所以現今走在這條路上的人,應當知道這條路固然是通天的路,也是順服、捨己、釘死的路。

7. 是通到至聖所的路

這條路不但是從幔子經過,也是通到至聖所,基督不但為我們死了,也為我們復活升到天上了,祂不但為我們開了路,且一直開通到至高神那裡,既然我們有這又新又活的路,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就當善用這種權利常到神的面前朝見祂的面。

21    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

在這節聖經中,「大祭司」指升入高天坐在神寶座右邊的基督,祂是在天上作我們中保的,「神的家」指我們,教會就是神的家(提前3:15)。這位天上的大祭司,不但在天上作我們的中保,也治理地上神的家,作教會的元首(西1:18),所以這節聖經包括基督在天上和地上的兩方面工作。祂為我們開了又新又活的路,使我們可以進到神面前,同時也進入神的家,祂不但把我們引到神面前,也在神的家中治理我們,看顧保守我們。

「治理」原文epi是連接詞非動詞,意即「在上」,但在新約中有許多種譯法,在此有「主治」之意。

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

留意比較9:13,14的話──「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疪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可知這裡的話,雖然只有兩句,卻包含9:13,14節的意思;不過在9:13,14是用一種反問的辯證語氣,以證明基督的血比牛羊的血更為有效,這裡則係以一種直述的語氣,說明基督所已經為我們作成的工作。所以這裡所說「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灑去」9:13「若山羊和公牛的血……灑在不潔的人身上……「灑」有同樣的意義,就是因灑血而除去的意思。但舊約牛羊之血只灑在人身上,按外表除罪而已,而新約基督之血是灑在人的心中,除去我們一切對神的虧欠,使我們可以存無虧的良心來到神面前,得著真正的安息。

「身體用清水洗淨了」9:13「母牛犢的灰……身體潔淨」有同類的意義,按舊約母牛犢的灰,是用調製除污水,潔淨那沾染死屍之不潔的人(民19章)。沾染死物之不潔是外表的不潔,與犯罪的內心不潔不同,所以不是用祭牲的血,而是用除污水。在這裡「身體用清水洗淨」不能按字面的意思解,這「清水洗淨」應當指聖靈藉著神的話,在信徒身上所作潔淨的工作(參弗5:26;13:1-11),基督不但潔除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使我們沒有慚愧地作神的兒女,而呼叫阿爸父(加4:5-6),也常常藉祂的靈和祂的話將我們修理乾淨。

「身體用清水洗淨」這句話不會是指著信徒受水禮的經歷,因彼後2:21「這水所表明的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

B.信徒應盡之本分(10:22-25

22  當存著誠心到神面前

「誠心」也可以譯作「真心」,就是要存真誠無偽的心來到神面前的意思。神是鑒察人肺腑心腸的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誠實拜祂(耶17:9-10;4:24)。雖然基督的血使我們能享受那樣多寶貴的福份,可以直接到神面前,但如果不是存著真誠無私的心來信靠祂,則基督所成功的一切福份,都與他們無關,所有虛偽的信心和宗教習慣,在真實的神面前,都是毫無效用的。

當存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

那些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被灑去的人,當然是已經有信心的人,但我們來到神面前,不但要有信心,且應有充足的信心,「人非有信不能得神的喜悅」,這樣,有充足信心的人,也必得神「充足的喜悅」了。使徒保羅在羅4:17-22論及亞白拉罕之信心的話,是「充足的信心」的最好註腳:「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來到神面前」原文是「趨近至神面前」的意思,我們有多少信心,就靠近神有多少。

23    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

「堅守」原文katexo{men的字根為katexo{「拘留」「繫留」、「使之直行而不他適」「持守」……等意。

「所承認的指望」在原文是「盼望的承認」,其中「承認」omologian是名詞,指自認或公認的事,在此就是指信仰而說,即因信仰而承認的事。其所以說「盼望的承認」,因我們所承認的信仰乃是有活盼望的,我們所信的也就是我們所盼望的。

我們既知道基督的血,為我們所成就的救贖,是有這麼大的功效,使我們的罪得到完全的赦免,可以坦然到神面前,這些話對當時的希伯來信徒,更是特別有幫助的,因為他們的信仰正受到舊宗教的「搖動」

「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這句話再補充上句話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之理由,既然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這樣我們因信靠祂的應許而有的指望,就必不落空,就當堅持,不可因當前的環境或逼迫而搖動。這句話告訴我們:

1. 我們的信心和盼望,應當以神的應許為根據。
2.
神為那信靠祂的人,留下有寶貴的應許。
3.
那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神。
4.
我們應當堅守這位信實之神所應許我們的指望,在祂的應許中堅固不搖動。

24    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

「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並堅「守所承認的指望」,都是關係個人方面的靈性問題,但本節所論的,乃是信徒在彼此關係上的靈性問題。既有個人的堅定正確信心,就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因為我們不只是個別地信靠耶穌,也是共同在基督裡合一,聯成一個身體(加3:28;林前12:12-13),有互相連帶的關係。各人在信仰上的成敗,不但影響自己,也使全體的見證受影響(林前12:26),所以我們有相顧相愛的責任。

在此所論「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三者有互為因果的關係。「彼此相顧」就能「激發愛心」,愛心受激發就能「勉勵行善」,而勉勵行善的結果又增進了彼此相顧的心。

25    要不停止聚會

「不可停止聚會」原文尚有eauto{n,即「我們自己的」,未譯出來,所以這句可譯作「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因為當時希伯來的信徒,有些靈性退後,受舊猶太教的壓迫而搖動信心,停止自己的教會聚會,而到猶太人的會堂聚會,所以著者勉勵他們不可停止自己的聚會。這句話對於現今的信徒,也同樣適用;因為那些開始冷淡不聚會的人,必然是先停止自己所經常聚會的教會之聚會。雖然聖經認為信徒不應分門別類,我們和那一班弟兄在一起聚會都是一樣的,但聖經似乎預先看明,那些冷淡退後的信徒,將會利用這種藉口而停止聚會,並且他停止聚會必是先從自己的教會聚會開始,所以聖經這樣的命令我們「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

「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如果偶然停止聚會,就會漸漸變成停止慣了的人。「慣」原文ethos有規矩、俗例等意思,這個字在路1:9;10:40都譯作「規矩」,在徒6:14;15:1則譯作「規條」。停止聚會慣了的人,就把停止聚會當作常例,不算一回事。一個從來不停止聚會的人,若初次停止聚會,自己就會受很大的良心責備;但他若停止慣了,就會完全失去當初敬虔的心,完全不以為意,好像人照著普通的俗例行事一樣,毫無感覺,其結果必走向失敗跌倒的路上。

停止聚會,不但使自己靈性受損害,而且也成為別人不好的榜樣,容易給軟弱的弟兄引為先例。我們不但不可停止聚會,也不可因別人停止聚會,自己也就學他們那種不敬虔的行事,以為可以安心地隨便停止聚會。

「倒要彼此勸勉」,這句話和3:13「總要趁著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的意思相似,但這裡特別使我們看見「聚會」「彼此勸勉」的關係。「聚會」能增進我們彼此勸勉的生活,在聚會中我們不但可以共同得到神話語的提醒,而且常常共同聚會在主腳前的結果,能促進彼此在心靈上的接近,而易於互相勸勉;並且「彼此勸勉」也能防止停止聚會的危險,使那些偶然停止聚會的人不致繼續停止。

信徒若停止聚會,漸漸和教會少接觸,得不著弟兄姊妹的勸勉,在靈性上陷於孤立,就是已經開始失敗了。魔鬼在未使一個信徒完全跌倒之前,必先使他與教會疏遠,孤獨地與那些不信主的人相處,其結果就會很容易地跌入罪惡的網羅中。

「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在此「那日子」有雙重的含意。按當時以色列人的國家情勢而論,他們已經瀕臨亡國的危險,那些熱心律法的猶太人,積極進行復興舊宗教──猶太教,以致那已經信基督的猶太信徒也受了影響,想轉回猶太教,去為神所曉諭他們祖宗的律法熱心。著者既在上文列論新約的優點,就在這裡勸勉他們,既知道那亡國的危機臨近──耶路撒冷毀滅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互相勸勉,更不可信心動搖,停止聚會,回到律法之約下,辜負基督救贖的大恩了。

但雖然有這樣的歷史背景,著者說這句話的含意決不是勸勉他們只因亡國的危機臨近,就更當相顧相愛;因為這還不是基督徒應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不停止聚會,互相勸勉的最大理由。基督徒應當如此相顧相勸的最大理由,乃是等候主的再來。所以這裡「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的含意,更是指著主來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勸的意思;而今世環境上的苦難與危機,都無非指示我們主來的日子已日益臨近罷了。

1.警告故意犯罪的人(10:26-31

26    「我們」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不是單指那些得知真道後又接受了的信徒,也指得知真道後又故意拒絕的人;因從下文可知這「我們」是包括:得知真道而故意犯罪,等候審判和「烈火」的人,以及得知真道以後而「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10:39)。所以這裡「我們」並不是肯定地指信徒而言,乃是不肯定地指在那些得知真道的人中,若有故意犯罪,離道不信的話,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故意犯罪……當然比無意犯罪的罪更大。但在此所說的「故意犯罪」,不是指犯普通的罪,乃是特指不要甘犯基督一次所獻上而至「永遠」的贖罪祭而說。「故意」原文Ekousio{s意即「自願的」,新約只用了兩次,另一次是在彼前5:2譯作「甘心」「贖罪的祭」就是指基督的贖罪祭──基督獻上自己而完成的贖罪功勞──而說(7:27;9:12;10:12-14),這樣,「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意思,就是:若甘願犯罪不接受基督的贖罪祭,就再沒有別的贖罪祭可為他贖罪了。基督的救贖既是唯一的救法,則拒絕這救法的人當然再無得救的希望。

「贖罪的祭」這句話本身就可證明這裡所說故意犯罪,不是普通的罪。因為一個信徒犯罪而悔改,基督並不是再為他獻一次贖罪祭,如果這樣,祂就必須多次為我們受苦(參9:26);但基督乃是一次獻了贖罪祭,就有永遠的功效,信徒什麼時候悔改認罪,這贖罪的功效立刻使他的罪再得赦免。所以,如果這裡所說的罪是指信徒得救以後自願地犯了什麼罪,就不能再得赦免的話,聖經就不會這樣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而應該說:「贖罪的祭對故意犯罪的人,就不再發生功效了」才對。因為基督贖罪的祭,既然只一次獻上,則不論信徒是否故意犯罪,都不會亦不須要再獻,聖經這樣說就變成多餘的;但這裡既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可見這裡所說的,不是指信徒得救以後犯的罪,乃是指尚未接受基督贖罪功勞的人,若得知真道以後,又甘願拒絕基督的贖罪,就再無贖罪的祭了!

27    既然自願犯罪,又不接受救贖,當然只有戰兢恐懼,等候神的審判了,這審判就是罪人被定罪受刑罰的審判。「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就是滅亡的火,「眾敵人」就是反對神的人,原文upenantiou就是「反對」「敵人」的意思,新約僅用兩次,另一次在西2:14譯作「有礙」

注意:凡犯罪的人都是與神為敵的人(羅5:8-10),但那些得知救贖真道而又拒絕神的人,乃是故意與神為敵的人,正如魔鬼是故意與神為敵的,他們的結局只有一條路就是「等候……烈火」

「惟有……表示這裡人再沒有可得救之機會,亦即6:6-8「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必被廢棄……結局就是焚燒」的意思。

28-29 按民35:30;17:6;19:15等處記載,凡干犯摩西律法的,要憑兩三個人的見證把他處死,這裡引證這件事,以證明踐踏神兒子的罪必然更重。摩西不過是神的僕人,他只能在神的榮耀中看見神的背(出33:19-23),他所傳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約,只不過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這種律法的人,亦不過是和百姓一樣「自己也被軟弱所困」的人間祭司而已;但基督乃是神的兒子,與神同等、同榮、而合一的主,祂與我們所立的新約,乃是用自己贖罪之血立的,施行這新約的恩典給人的,不是屬肉體的人,乃是施恩的聖靈。這樣,若干犯摩西律法的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藐視神新約之恩典的人,他所受的刑罰豈不更為加重麼?在此舉出三樣罪狀,使信徒憑自己的良知可以領悟,這樣的人確應受更重的刑罰:

A.踐踏神的兒子

這意思就是用最無禮的態度侮辱神的兒子,用最殘忍的方法惡待神的兒子。人若無意中踐踏了世上稍有地位的人的腳,也難免受警戒,何況故意踐踏至高神的兒子?這句話可與6:6「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對照,可知「踐踏神的兒子」的罪,與「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的罪,實際上是相同的,他們都是明知真道而故意背棄的人。

B.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

就是輕視基督贖罪之血的功效,視基督的受死流血為平常的事,沒有什麼超過常人的價值;或以為與舊約的牛羊之血相似,只是屬於一種象徵的流血,而沒有尊它為贖罪之血來接受。這種輕視的態度,抹煞了基督為人受死的意義和價值,不但使自己無分於基督的救贖,且污損了基督完全的救法,實應罪上加罪。

C.又褻慢施恩的聖靈

「褻慢」enubrisas就是褻瀆侮慢的意思,新約只用過這一次。聖靈是將基督所成功的贖罪之恩施予人的,人若褻瀆侮慢聖靈,抗拒聖靈的感動和工作(太12:31;7:51),雖然蒙了光照,知道真道,覺悟神的權能,卻仍不誠心接受聖靈所施予的恩惠,背離真道,自然是再沒有希望得救,惟有等候「審判……烈火」了。

這三樣罪總結起來說,就是明知救贖的恩典仍棄絕不要,自甘犯罪。這樣的人,他的刑罰是「加重」的。這三句話解釋了26「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理由,因為基督救贖的恩典,既是我們唯一有效的贖罪之路,人若「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就是拒絕基督的贖罪救恩,當然就再沒有別的救法了。

30    這節聖經的前半「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引自申32:36;94:1;135:14;下半節「主要審判祂的百姓」引自詩50:4;都是要指出上文那些背道的人最後終必要受神的報應,絕不能倖免他們應受的重罰。因神必審判祂的百姓,把背道的人從信服祂的百姓中,分別出來。但這節聖經也暗示我們,上文那些背道者,不但自己棄絕救恩,污瀆了基督的血和聖靈,也使那些屬基督的人受了一些冤屈的苦楚,所以著者用帶著安慰的語氣說:「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我們知道說這話的乃是全能聖潔而公義的神,所以祂必實行祂所說的話,祂必為祂的「兒子」伸冤,也必為一切因基督的救贖而成為祂兒女的人,所受背道者的惡待和委屈伸冤,這裡的話對背道者是一個嚴重的警告,對為真道受冤屈的人是極大的安慰。

31    這句話是對故意犯罪的人一種可怕的警告。永生神的手,對於信賴基督的人,乃是最穩妥平安的地方,誰也不能把他們從永生神的手中奪去(約10:28-29);但永生神的手,對悖逆抗拒神的人是可怕的,他們絕不能逃出永生神的手,也沒有人能把他們「救」出來,使他們可以不受神所要給他們的刑罰。

注意這第四個插入的警告,比較前三個更嚴厲得多,但仍帶著安慰和勸勉的話,在本書的五個嚴厲警告中都是這樣,總是帶著一些勸慰信徒的話。

2.勸勉信徒應更加勇敢前進(10:32-39

在第6章的警告之後,著者曾勸勉希伯來信徒,應在他們已有的愛心上更加勉勵,在這裡也是這樣。著者在警告背道之人的危險後,又勸勉信徒要追念他們往日那樣熱誠為主受苦的經歷,而應當更加勇敢進步。從這段記載中,可見這些希伯來信徒,曾為信主的緣故,付了很大的代價,忍受過很大的逼迫,按使徒行傳所記,教會最被期所受的逼害(徒8:1;9:1;12:1),也就是這些希伯來信徒所遭遇的經歷。但到了著者寫信給他們的時候,他們當中已經有許多人漸漸信心搖動,冷淡退後,在真道上疲倦灰心;所以著者一再以離棄道理之人的危險警告他們,又勸勉他們要堅守所信所望的到底,要追想往日的熱心而奮起愛主,更加長進。

A.稱讚他們往日為主的捨棄(10:32-34

32    他們不像6:4的人,雖蒙了光照卻沒有接受所看見的光;他們乃是為那光照了他們的真道忍受苦難的人。可見他們不是只蒙了光照,誠心接受福音的光進入他們裡面,並且勇敢地為福音爭戰,受苦。他們的見證曾震動許多人,成為一件使人難忘的大事,以致著者對他們往日那種為道受苦的轟烈事情,也有深刻的印象,認為可以激勵人的愛心,所以在這裡再提起來,以勉勵他們自己。

33-34 在這幾節中論及:

他們所受的逼害

1. 忍受大戰爭(32下)

他們沒有向罪惡的勢力屈服,而放棄信心,倒是勇敢為福音爭戰,勝過逼害,保持信仰。

2. 各樣苦難……患難

屬靈的爭戰,不是爭取屬血氣的勝利,乃是憑屬靈的能力,以勝過外來的苦難,不因苦難動搖。他們為福音受了自己同胞的許多苦難,並不喪志。

3. 被毀謗

這是他們所受的各樣苦難之一。逼害信徒的人,在損害信徒的身體和財產之前後,必加以惡毒的毀謗,使他們受了苦害之後又失去人的同情,以為他們是該受的。

4. 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

世人看基督徒因信基督而受苦乃係愚昧。他們看見信徒突然改變生活,和拒絕罪惡的行事,似具戲劇化,反乎常人,他們或直接逼害信徒,或袖手旁觀,視信徒受到逼害如觀劇,不同情反而取笑。希伯來信徒有過這樣的經歷,所以著者說他們「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但使徒保羅也承認自己成了一台戲,給世人和天使觀看(林前4:9),這對我們有很好的教訓。每一個忠心的基督徒,乃是一個「屬靈的演員」,他們必須完全遵照屬靈的「導演」(聖靈)的指導,和屬靈的「台詞」(聖經),在屬靈的「戲台」(世界)上,說話動作,才能作一個成功的「演員」。如果他們隨自己的喜好說話動作,就必定失敗,羞辱主的名。

5. 家業被人搶去

他們為信主的緣故,家業被人搶去,變成破產的窮人,生活受威脅,但他們並沒有怨嘆主為什麼不祝福他們,可見他們信主全不是為貪求今世的好處,倒是願捨棄今世的財富。

他們受苦時所存的態度

1. 同情受苦的人

「陪伴那些受這樣苦難的人」,他們一面自己為福音受苦,一面同情別的為福音受苦的人,與他們同受苦,這是何等美好的受苦見證。許多人在受苦中只希望得到人的同情,深恐受別人的牽累而多受些苦難;但他們不但不希望別人來同情自己,不埋怨別人牽累自己,倒是記念別的受苦的人,不怕受累,樂意與弟兄同受苦,實在是今日信徒最好的榜樣。

2. 體恤受捆鎖的人

在他們的弟兄中,有些人所受的苦難比他們更重,不但家業被搶,且被捆鎖監禁起來。他們自己既也受逼害,卻仍然沒有懼怕,體恤扶助了那此他們受苦更多的人,可見那時他們愛主的心何等熱切,只顧體恤別人的困難,不體恤自己的痛苦。

3. 甘心忍受損失

他們完全樂意為主受患難和物質的損失,毫無勉強怨言。他們甘心受苦,所以他們所受的苦難,變成他們難以形容的快樂;但若他們不甘心受苦,則不但苦難未必因不甘心就能免去,反而更覺痛苦。所以我們為主受苦應像他們那樣「甘心忍受」才有益處。

4. 知道自己有更美長存的家業

使他們能這樣甘心忍受苦難的緣故,是因為他們有美好的盼望,他們盼望那更美長存的天上家業,所以就輕看這屬地暫時的家業,而願意為主捨棄。在上文著者曾勉勵他們「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在此指出他們往日能那樣為主受苦的原因,就是由於堅持所承認的指望的緣故;反之,現在他們開始灰心退後,則係由於對所承認的指望不堅信的緣故。

B.勸勉他們現今應存的心志(10:35-39

35    1. 應有的勇敢

「勇敢的心」,就是他們從前所有的勇敢,不怕為主受苦,不怕為人受累,不怕家業損失的勇敢,存這樣的勇敢,必得大賞賜。但希伯來的信徒,雖然往日有這樣的「勇敢」,現在卻不像「往日」那麼「勇敢」為主了。照理他們現在信主的年日既已久,應當比初信主時更勇敢才對,但事實相反,他們現在比初信主時更沒有勇敢為主的心,所以著者勸勉他們「不可丟棄勇敢的心」。許多信徒也是這樣,他們起初信主的靈性情形比現在更好,他們若能恢復到像初信主時那種情形,就已經很好了。

信徒靈性上的善行,是會失去的,縱使已往有很好的屬靈美德,很熱心愛主,很甘願為主受苦的經歷;但這些,並不夠表明我們現在就是像已往那樣的愛主,可能現在已經遠不如從前,像這些希伯來信徒一樣,須要追想往日愛主的勇敢心志,以勉勵自己現在還能像往日那樣愛主。

36-37 2. 應有的忍耐和盼望

他們不但應當保持往日所有的勇敢,也應當像往日那樣存忍耐和盼望的心。當時的希伯來信徒,在信仰和生活上,仍像往日那樣受到試探,但他們這時卻沒有了往日那種勇敢、忍耐、和盼望的心,所以著者勸勉他們應當有往日那樣的心志,才能勝過當前的「苦難」

「必須」,顯見「忍耐」乃是行神旨意所「必須」的條件。要遵行神的旨意,必先存忍耐的心,視受苦為分內的事。使徒保羅說:「我們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歷許多艱難」(徒14:22),所以要行完神的旨意,必須忍耐到底,才能得賞賜(雅1:3)。而「行完了神的旨意」乃是「得著所應許的」先決條件。但在這裡所說的「應許」,不是指普通生活或工作上的應許,乃是指下節「還有一點點時候,那要來的就來,並不遲延……而說的,這意思就是,他們所信靠的救贖主,必要快來,他們所受的苦難不過是暫時的痛苦而已。那時祂必報應那些使他們受冤屈的人,而他們則必享受義人應享的福分。

著者深知這關於基督再來的應許,乃是信徒最大的盼望,是他們能忍耐行完神的旨意的最大力量,他們若堅持這美好的盼望,就不會覺得苦難的日子太長久,只覺得不過「一點點時候」就快要見主了。當信徒感到今生的日子短暫時,就會分外覺得主來的日子近了。所以著者用主再來的寶貴應許勉勵他們,使他們對將來的盼望有更確定的信念,不至因苦難而灰心。

「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盼望不至於羞恥」(羅5:3-5),這正是受苦而灰心的信徒所須要的信息。

38-39 3. 應有的信念

在這兩節中,著者堅定他們應有的一種信念,就是使他們確實知道他們不是屬於「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那等人,因為「義人必因信得生」(參哈2:4;1:17;3:11),這是神信實的應許。他們既有這樣確實的永生盼望,就當勇敢行完神的旨意,不可灰心退後,免得不得神的喜悅。

「義人必因信得生」,這不但是信賴基督的人得救的確實保證,也是信徒受苦之中的大安慰。他們雖然因信福音而遭受各樣的患難,甚至喪失他們肉身的生命,但他們因信所得的永生卻是沒有人能奪去的(約10:28-29)。他們雖或「因信」在今世喪生,但他們卻必「因信」活在永世的榮耀裡(林後4:17-18)。

「我們卻不是……,注意這裡著者不是說我們希望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而是用肯定的語氣說「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那等人。所以,這句話很清楚地把這些希伯來信徒,與那些背離道理的人分別出來,表明著者雖然用那些背道者的危險警告他們,但著者深信他們和著者一樣地不是那等人。這39節的話與6:9的話相似,在那裡著者也曾用離棄道理之人的結局警告他們,但卻清楚地表示,他深信那些希伯來信徒,雖然靈性軟弱,卻勝過那等滅亡的人。

問題討論

10:1「影兒」「真像」各指什麼?其中律法與影兒都是單數式的,有何意義?

律法下的祭物何以不能使人完全?

試對照詩40:6的話,解釋……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義。

我們怎能「永遠成聖」

怎麼知道基督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永遠贖罪的事?

10:20我們所已有通入至聖所的路是怎樣的路?

10:25詳論有關不可停止聚會的教訓。

詳細解釋10:26「故意犯罪」

希伯來信徒為主曾受過何種逼害,曾有過怎樣勇敢的心?

「義人必因信得生」按上下文言,如此引用有何意義?

本書受書人是退後入沉淪那等人嗎?著者用怎樣的語氣論及他們?――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