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第七章
三.基督是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7:1-28)
在第5章中,本書已經論及亞倫的職份如何預表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但5:3也給我們看見,亞倫並不是基督為我們大祭司的最好預表,他不但像普通人一樣有罪,並且在他職任上,也有過好幾次的失敗(參出32:1-6;21-24;民12:1-3)。所以在5:6-10本書兩次提到基督要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並在5:11準備論及這位更適於預表基督為大祭司的人──麥基洗德。著者既已在未講解之前,說了上文警戒信徒的話,在此就正式開始向他們講論這聖經中比較深奧的乾糧。
麥基洗德究竟是什麼人,是本章中的難題,按整本聖經除了在本書的5章-7章中提及十次(5:6;10,11;6:20;7:1,6,10,11,15,17)外,僅在創14:18;詩110:4提及。而舊約所提及的兩節聖經,並未給我們什麼清楚的說明,使我們對麥基洗德是誰有更明瞭的認識,所以研究麥基洗德仍以本書為主要根據。
解經者於麥基洗德是誰,見解不一,或以為他是挪亞的兒子閃,是古時的祭
本講義以為:麥基洗德乃是一位比亞倫更配預表基督的人,但決不是基督本身;因為:
1.舊約基督的顯現都是很短暫的,不是經常顯現在地上作王。但麥基洗德則是古代耶路撒冷的王。
2.主的顯現從未用作預表主自己;因主自己既顯現,就不是預表了。
3.基督雖然在創世以前與神同在,但並非在創世以前就是我們的大祭司,乃是在祂道成肉身、受死、復活之後。本書的5:5論及基督作我們的大祭司,曾引用詩篇2篇的話說:「乃是在乎向祂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的那一位」,根據徒15:33-34可知這是基督復活說的。若麥基洗德就是基督,則基督在還未降生、受死、復活之前,已經是我們的大祭司。這樣,基督何須降生、受死、復活?
4.若麥基洗德就是舊約的基督而為祭司,則基督「長遠」為祭司之職任始於舊約;這樣,亞倫為祭司的職任實屬多餘,因為「真像」與「實體」既已來到,何須預表基督之亞倫?
所以麥基洗德應當是基督的預表者而非基督本人。既然聖經中有關麥基洗德的記載以本章為最詳細,則最穩妥之答案應為:麥基洗德就是像本章所說的那樣的一個人。
1.麥基洗德是什麼樣的人(7:1-3)
按這幾節聖經可見他是:
A.撒冷王(7:1)
1
「這麥基洗德,就是撒冷王」,撒冷意即平安或完美。撒冷王就是平安王的意思(7:2下)。古時的撒冷就是耶路撒冷的簡稱。麥基洗德是撒冷王預表基督是平安王──「因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政權必擔在祂的肩頭上;祂名稱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
B.至高神的祭司(7:1)
1
麥基洗德既是撒冷王,就是迦南人,屬外邦人之列。祭司的職任原是為辦理屬神的事,為人贖罪。按舊約祭司應先行受膏之禮,然後供職。在此既稱麥基洗德為至高神的祭司,卻未見他像亞倫那樣受膏被設立,可見他的職任不是照亞倫那種方式受膏而得,乃是神用特殊的方式所膏立;而在亞倫的職任以前,就在外邦中為祭司,辦理贖罪的事了。並且他是「長遠」為祭司的,因聖經並未記載他的職任須由他人接替。照樣耶穌基督也是至高神的祭司,不是按律法條例的方式所膏立,乃是神用特殊的方式,藉著復活的靈所膏立(羅8:11;約3:34;可16:19),而長遠為大祭司的。
C.曾給亞伯拉罕祝福(7:1)
1
「他當亞伯拉罕殺敗諸王回來的時候,就迎接他,給他祝福」。這件事記載在創14:8-20。按當時亞伯拉罕戰敗諸王之後,首先出來迎接他的,是所多瑪王,但亞伯拉罕拒絕所多瑪王所給的一切好處。隨後麥基洗德就帶著餅和酒出來迎接亞伯拉罕,使亞伯拉罕和跟從他的人,可以在疲乏中從新得力。麥基洗德又為他祝福,使他身體靈性都蒙福。這件事適足以預表耶穌基督是能體恤我們軟弱的大祭司,祂常在我們疲乏的時候給我們適合需要的扶助與能力。祂對於那些戰勝罪惡,拒絕世界試誘的信徒,常常帶著許多屬靈的祝福「迎接」他們,使他們比以前更剛強。
D.曾接受亞伯拉罕的十分之一(7:2)
2 「亞伯拉罕也將自己所得來的,取十分之一給他」。亞伯拉罕既將十分之一給他,就表明麥基洗德為至高神的祭司之職位,乃是亞伯拉罕所承認敬重的。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既然承認麥基洗德是配代表神來接受他所獻的十分之一的人,這樣,麥基洗德的職任是何等的尊貴榮耀,乃是無容置疑的了。
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在他有新的收穫之時,尚且不忘記應獻給神的十分之一,這樣,我們這些照著亞伯拉罕之信而為亞伯拉罕屬靈子孫的人,豈能在神所賜給我們的恩典上,忘記應歸給神的分?
E.是仁義王(7:2)
2 「他頭一個名繙出來,就是仁義王,他又名撒冷王,就是平安王的意思」。仁義王就是公義王的意思。在此特意說他的名繙出來是公義王,而不是說他就是公義王,因聖經不是要我們注意麥基洗德本身的什麼好處,乃是要我們注意他這「公義王」之名,所預表的那位真正公義的王耶穌基督。
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刑罰,不但宣佈了神慈愛的救贖,也宣佈了神的公義。雖然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當祂背負世人罪孽的時候,也並不能倖免應受的刑罰。祂不但「成全」了神的公義,也「成為」信祂之人的公義(林前1:30)。祂自己喜愛公義(來1:9),也使信祂的人追求公義(提後2:22)。祂是神給大衛家興起的「一個公義的苗裔」,也要執掌王權,在地上施行公義(耶23:5;33:15;但9:7;啟19:11-16)。
「他頭一個名繙出來,就是仁義王,又名……平安王……」。祂不只是公義王,也是平安王;祂不但成為我們的公義,也成為我們的平安。祂先成全了神的公義要求,然後賜我們平安,使我們所得的平安,不只是根據神的慈愛,也根據神的公義。按照神的公義,既已使基督受了罪的痛苦,就使一切在祂裡面的人,不能不得平安。
F.無父母族譜(7:3)
2
「他無父,無母,無族譜,無生之始,無命之終」。按下文的話,「這人是何等尊貴呢!」可見麥基洗德乃是像一般人一樣的人,既是「人」當然就不會無父,無母,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了。連耶穌基督為人之時亦有生死。所以這裡所說「無父無母」,並非指他是沒有生他之父母的,乃是說聖經未記載他父母的名字,和他家庭的背景。下句「無族譜」可為無父,無母的解釋,所謂「無父無母」的意思,就是無父母宗族的記載的意思。末二句「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也是相同的意思,就是沒有記載他的生之始與命之終。聖經首次記載麥基洗德的事,就論及他是至高神的祭司,出去迎接亞伯拉罕(創14:18-20)。此後過了大約一千年,在詩110:4中再提到他的名字,就未再提過,真到本書中再見到他的名字時,已經又隔了一千年的時間。究竟他生命的開始是怎樣,和他生命的終結是怎樣,無人知道,聖經所告訴我們的,只是關於他職任的尊榮而已。
G.「乃是與神的兒子相似」(7:3)
3 這句話解釋了上句「無父,無母,無族譜,無生之始,無命之終」的用意。聖經所以這樣未記載他的父母、族譜、生死的原因,正是因為像這樣一位無從稽查其父母、族譜、生死的人,正是宜於預表那位無始無終,是神的兒子而為大祭司的耶穌基督。按舊約規則,無族譜的人,是不能作祭司的。但麥基洗德是無族譜而作了至高神的大祭司,就表明他的職任全然不與亞倫同等,或同歸一例。耶穌基督為大祭司,也是無族譜的。雖然馬太福音記載祂為王的家譜,路加福音記載祂為人子的家譜,但聖經未記祂為祭司的族譜,因為在猶大支派中,從來沒有人作祭司的。
「乃是與神的兒子相似」,這句話證明麥基洗德不是神的兒子,只是與神的兒子相似而已。這「相似」的意思並非每一方面都相同,乃是指在某些方面相似,足以預表神的兒子罷了。事實上,麥基洗德確非在各方面預表基督。亞倫作大祭司,是在贖罪獻祭的工作上預表基督;但聖經論麥基洗德,未提及他獻祭贖罪的工作,只提及他為亞伯拉罕祝福的尊榮,和他神奇的出現與隱藏。所以麥基洗德預表基督為大祭司,只是在職任之尊貴,超凡的等次,與無始無終之生命方面而已。
2.麥基洗德如何超過亞倫(7:4-10)
上文已經講到麥基洗德是怎樣的人,在這幾節中,著者特別詳言麥基洗德接受亞伯拉罕的十分之一,和他為亞伯拉罕祝福的事,以證明麥基洗德為大祭司,與亞倫和他的子孫之為大祭司全然不同的等次,並且他是超過亞倫的。
A.就麥基洗德接受亞伯拉罕的十分之一而論(7:4)
4 亞伯拉罕既是希伯來人最大的祖宗,是信心之父,尚且將所擄來之物中上好的,取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可見麥基洗德的地位何等尊貴,是比亞伯拉罕更高了。這樣一位作基督預表的麥基洗德尚且如此尊貴,何況他所預表的基督,豈不比人間的大祭司亞倫──亞伯拉罕的第六代孫(出6:16,18,20)更尊貴麼?
這節聖經教訓我們:
1. 我們應當常常留心思想那些受人敬重的信心偉人,他們敬畏主的存心和態度,使我們可以領悟基督的尊榮是何等大,使我們尊崇基督遠超過一切。
2.我們應當效法那些敬畏神的古人樂意奉獻的事。像亞伯拉罕,他不但把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而且是自動樂意的奉獻,是揀選「上等之物」來奉獻。
B.就麥基洗德祭司的職任與利未子孫不同而論(7:5-6)
5-6 按舊約律法的記載,利未人可向以色列人收取十分之一,而利未人又須將十分之一給作祭司的亞倫子孫(民18:21,24,25-32;申14:28,29)。這十分之一,是以色列人原應獻給神的,但神將這十分之一給利未人,作為他們在會幕辦事的酬勞。雖然利未人也和其餘的以色列人一樣,同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沒有理由高過亞伯拉罕其餘的子孫,但神既然設立了利未支派的人在會幕辦事,並有作祭司的權利,就有資格可以照神所命定的,「向百姓取十分之一」了。但麥基洗德與利未子孫的祭司職任完全不同,他不但不要向亞倫子孫作祭司的納十分之一,倒收納了他們先祖亞伯拉罕的十分之一,顯見麥基洗德為大祭司的職任絕不在亞倫之下,乃在亞倫之上,而超過亞倫,且係按著全然不同的等次──為王而為祭司的等次──而為大祭司的。顯然,若同為亞伯拉罕身中所生的子孫,因神的設立,便有祭司的尊榮,可以收取其他亞伯拉罕子孫的十分之一,則這位一屬亞伯拉罕的子孫,而且超過亞伯拉罕,是神按照另外的等次設立為大祭司的麥基洗德(基督的預表),豈不比亞倫更尊榮麼?
從麥基洗德身上,我們可以獲得一種思想基督的寶貴原則。許多時候,我們只照著人的一般常情,來思想基督的美善,這是完全不夠的。對於基督,我們應當用完全超乎常人等級的觀念來思想祂,祂不只是人中最好或最大的人,祂乃是全然超乎凡等,比最好還好,比最尊榮的還尊榮。如果我只在一般人的範圍中思想基督,就必輕忽了祂超人的榮耀。
C.就麥基洗德為亞伯拉罕祝福而論(7:6下-7)
6下-7 為人祝福乃是憑神的權柄;加福於人(民6:23-26),替神宣佈人可得之福氣。這樣為人祝福的人,當然比受祝福的人位份更大。如以撒為雅各祝福,雅各為他的十二個兒子祝福,摩西為以色列人祝福等,都表明祝福的人,比受人祝福的位份大。麥基洗德既為亞伯拉罕祝福,當然在位份上比亞伯拉罕更大了。希伯來人一向以為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是最大的,卻沒有想到這位預表基督為大祭司的麥基洗德比他們的祖宗更大。這樣,耶穌基督既然是為古今中外一切人祝福的大祭司,當然比那只為以色列人祝福的大祭司亞倫,更超越而完全得多了。
耶穌基督是我們一切祝福的源頭,一切人的祝福都必須根據祂的祝福,祂所不祝福的,無法得福,祂所祝福的,沒有人能阻止他得福。
D.就麥基洗德職任的永久性而論(7:8)
8
「在這裡收十分之一的都是必死的人」,就是指那在聖殿中為大祭司的亞倫子孫們,他們都是照著亞倫的等次為大祭司,「自己也被軟弱所困」,是有死的阻隔的大祭司。「但在那裡收十分之一的,有為祂作見證的說,祂是活的」。上句的祭司是多數的,在此的「他」是單指一個祭司,就是指麥基洗德所預表的大祭司耶穌基督,是永活的。聖經不記麥基洗德生命之始終,而以他這種按特殊之等次為大祭司的職任,預表基督是永活的大祭司,是無須別人來接替的大祭司。這樣特殊的麥基洗德之等次的大祭司,這樣一位有王者尊榮的大祭司,其職任是只有一任,而任到永遠的,就是長遠活著的耶穌基督。
E.就麥基洗德也收受利未的十分之一而論(7:9-10)
9~10 「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就是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支派的意思。亞伯拉罕既是利未的曾祖父,雖然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納十分之一的時候,利未尚未出生;但利未既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屬於亞伯拉罕的血統,則在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納十分之一的時候,可以說利未也已經藉著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納了十分之一了。正如亞當犯罪以後,我們這些亞當的子孫,也都因亞當犯罪而成了罪人,有了犯罪的生命(有了「原罪」)一樣(羅5:19)。這樣利未既按地位言,也是向麥基洗德納十分之一的,則麥基洗德為大祭司的職任,當然是超過利未人的祭司了。
3.基督是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完全的大祭司(7:11-28)
上文已經論及麥基洗德之尊榮,及其職任如何超過亞倫,他是一位居尊的祭司,是按照不同的等次為至高神祭司的,在此就指明,耶穌基督就是這樣一位照麥基洗德之等次的完全大祭司,分點敘述如下:
A.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之需要(7:11-12)
11 本節解明神何以需要照麥基洗德的等次另外興起一位大祭司──耶穌基督。因為舊約利未人祭司的職任,和根據這種職任而有的律法,已經證明不能使人得以完全。那些在舊約律法下任職的祭司,只能將律法告訴人,但不能使前來禮拜的人得以完全,他們本身也像其餘的百姓一樣,「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8:3)。所以,雖然律法本身是完全的、聖潔的(羅7:12),可是在這種律法制度下的祭司職任,並不能使人得以完全。因此神需要另外興起一位大祭司──耶穌基督,祂不但本身是完全的,也使信祂的人得以完全。
12 亞倫祭司的職任既是根據律法的條例,這樣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則和祭司職任有密切關係的律法也就必須更改。所以耶穌基督為大祭司的職任不是根據舊約的律法,因為按照舊約的律法,基督既不是亞倫的後裔,就不能任大祭司之職。
另一方面,罪人所需要的一位大祭司,乃是能使人與神的關係完全恢復正常的大祭司。但亞倫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所受的律法(7:11),既證明不能使人完全,而需要神按另外的等次興起一位大祭司,當然律法也必須更改了。亞倫祭司職任下的律法,無非是屬外表的、屬禮儀的和屬字句的,但在這更美的大祭司──耶穌基督──職任下之律法,乃屬心靈的、屬信心的,和屬「精意」的(羅7:6;林後5:7;林後3:3-6);前者不能恢復人與神的關係完全正常,後者,乃是能使「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的(來10:14-16)。
「更改」,有更動、調遣之意。新約聖經僅用過三次,另二次是來11:5譯作「接去」,來12:27譯作「挪去」。所以這「更改」的意思,絕非說神在舊約宣佈的律法,本身有什麼不完全,須要更正、修改;也絕不是說神的信實方面有什麼改變;乃是說,由於人的軟弱不能遵守舊約律法的結果,神就在新約下,用完全不同的法則,使人與祂親近。神不是把舊約的律法修改更正後給我們遵守,神乃是更換另外的法則,使人有得救的希望。須要這樣更改的理由,除了上文所論的以外,下文仍繼續討論。
B.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之特點(7:13-28)
1. 是屬猶大支派不屬利未支派的(13-14)
13-14 這兩節聖經,一方面是繼續11,12節的意思,證明祭司的職任與律法確已更調,因按舊約的律法和歷史事實,猶大支派是不能作祭司,也從來沒有一個人作過祭司的,現在耶穌基督既是從猶大支派中出來的大祭司,顯然,祭司之職任與律法已經更調;另一方面則解明11節:「……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第次」,所說的那一位大祭司,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按猶大支派,乃是作王的支派。雅各臨終祝福時,曾預言「主必不離猶大」;主,乃是王權的象徵,以後神在猶大支派中,果然特選大衛作以色列王,又應許興起一位坐大衛寶座的,直到永遠(撒下7:13-16;代上17:12-14;詩89:4-20,36-37),這一位就是指耶穌基督(但9:6-7)。所以耶穌基督出於猶大支派而為大祭司,就是為王兼為大祭司,如麥基洗德所預表的一樣。
2. 是照無窮生命之大能不照屬肉體的條例(15-19)
15 本節繼續說明,基督不照亞倫的支派和亞倫祭司的職任為大祭司,並無不可能之理由,因神既能在亞倫祭司職任前立一位麥基洗德為大祭司,當然也能在亞倫祭司職任之後,照麥基洗德的樣式,另立一位更美的大祭司了。所以,若就神按麥基洗德的樣式,另外興起一位祭司而言,則我們說基督是從猶大支派出來,而為大祭司的話,就更顯而易明,並無不可信之理由。
「麥基洗德的樣式」與上下文所提及的「等次」雖注重點稍異,但都是形容基督是屬於麥基洗德那一類型的大祭司,與利未祭司迥然有別。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非亞倫子孫而為大祭司,乃是十分希奇可疑的事,所以著者特一再反覆地申述其理由,以堅固他們的信心。
16 亞倫祭司職任下的條例,乃是屬肉體的條例,那些得為大祭司的,不是由於他們本身的完全,乃是憑屬肉身的關係,承接已死的父親的職位。他們都有生之始,有命之終,都是屬肉體的人;並且他們所執行的職務,也不過在「屬肉體」的範圍內;他們所侍候的祭壇和聖所;他們所用以獻祭贖罪的祭牲是並不能真正除罪的牛羊;所以他們工作的果效,不過使人按肉體儀文,外表方面得著潔淨,並不能真正潔除人心靈中的污穢和罪惡。但基督成為祭司,不是照這樣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原文作:不能朽壞之生命的大能),也就是復活之生命的大能。祂是按照神使祂從死裡復活的大能(弗1:20),而作我們的大祭司(來8:1);祂所獻的祭乃是用祂自己無瑕無疪的血,那血能洗淨人心中一切的污穢和罪惡(來9:14);祂是在不可見的靈界為大祭司;祂所給我們的是不能朽壞之生命(約3:15-16);祂所用以管理我們的「條例」乃是「生命聖靈的律」(羅8:2)。
所以這位迥然不同「等次」「樣式」的大祭司,其職任所根據的「條例」,其工作的能力和所發生的功效,都是與人間職任的大祭司全然不同的。
17 在此,再次引證詩100:4的話。大衛說這話的時候,是在亞倫為大祭司之後四百餘年(近五百年)。著者這樣引證大衛的話,乃要證明,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並非是在著者寫這封書信之時才突然宣佈的一件新事,乃是在著者寫這封書信之前一千年,亞倫祭司職任之後四百多年,就已經藉猶大支派的第一個王──大衛──宣佈了。若亞倫祭司之職任果能使人完全,則神何須在一千年以前,再藉大衛這樣地預言?由此可見,神要在利未支派以外,另興起一位大祭司──耶穌基督,乃是神早已定好的計劃。
18 「條例」原文entolees即誡命的意思,與太22:36-38;可12:28;羅7:8-13中之「誡命」同一字。這誡命的含意,並非僅指十誡,亦包括其他律例在內,統稱「誡命」或律法(太22:36-38;可12:28;路10:26-27;申6:5;10:12;30:16)。在此所說「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並非僅指條例而言,實係指整個舊約律法下之祭司體制而言。在這幾節中,論及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之律法,是緊連著討論的,算為同一體系中的「東西」,彼此關係緊密,是不能分開的。按12節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可見職任與律法乃是同時更動,同屬一體制的。
照樣本節所說:「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也是包括祭司職任的整個體制而言。這整個舊約祭司的體制,已經被證明是軟弱無益的;所謂軟弱無益的意思,一方面是指人本身的軟弱,「有所不能行」(羅8:3),另一方面則指這體制在除罪和贖罪方面是軟弱無益的。律法原只是使人知罪(羅3:20),並不替人除罪,舊約牛羊的血,事實並不能除罪(來10:4),不過是預表那以後要來背負世人罪孽的(來11:1)。「律法原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沒有律法之前人雖然已經有罪,但神「外添」了律法之後,人的罪就被「顯多」,所以律法的功用,乃是使人知道自己的罪(羅7:7),並知道罪的結局的危險(羅6:23),從而使人投靠基督寶血的救贖(加3:23-24)。所以,如果人仍想依靠律法的條例,以除罪得救,顯然是「無益」的。
「所以廢掉了」,這些律例,既已在以色列人身上證明在除罪上是「軟弱無益」的,又已經把人圈在罪中,顯出其使人知罪的功效,直到「因信稱義」的真理顯明出來(加3:23-25)。所以我們不再是憑舊約那種祭司體制下的方法,以除罪得救了。「廢掉」在原文atheteesis即廢棄的意思,是名詞,新約中僅本節與來9:26(譯作除掉)用過,與太5:17的「廢掉」不同字;太5:17原文Katalnsai有拆毀、毀壞之意,該字在太24:2及太26:61;27:40;可13:2;14:58;15:29;路21:6均譯作「拆毀」,徒5:38譯作「敗壞」,徒6:14;羅14:20作「毀壞」;林後5:1亦作「拆毀」……等。(並且這太5:17的廢掉和太24:35的「廢去」也不同字。)事實上,舊約的祭司體制至今確已「廢掉」,獻祭的事亦已停止,但那新約更美之大祭司的職任,卻正繼續下去,並且那些在基督裡蒙揀選的人,也都照著新制度下的新法則──因信得生──而成為「君尊的祭司」了(彼前2:9)。
再者舊約律法的條例和祭司的職任,事實上神並沒有賜給外邦人,乃是賜給以色列人,這些是以色列人所獨有的。「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祂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詩147:19-20;參詩78:5;申33:4)。
所以就基督徒(包括猶太人信基督的)而言,所謂「癈掉」實即不沿用那種舊約制度下的條例而已。因在他們未信之前,根本未與神立過什麼約,實無「舊」約或新約可言(詳細參考8:9註釋)。
19 「律法原來一無所成」這句話在括弧內,是表示解釋上句「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癈掉」的原因。所謂一無所成,就是指上文所論使人「能得完全」方面(7:11;9:10),和下文所論使人能進到神前方面(7:25),是一無所成的;這是一句十分使人驚奇的話,但清清楚楚地它是一句聖經的話,並非人的話,所有以為信徒仍須守舊約律法為生活行事標準的,應記得這裡所說的話──「律法原來一無所成」。
羅6:14告訴我們,信徒已經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不但得救的方法不是憑律法,乃是憑信心,生活行事的法則也並不是以律法為準繩,乃是根據另外的法則,這法則就是「愛」和順從聖靈,「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已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所以新約信徒所遵守的,不是逐條屬字句的律法,乃是以愛為總法則的「律法」,一切不合「愛」的原則的,都是信徒所不應行的。並且這種以愛為行事生活之總則的新命令,是靠著聖靈的能力和引導而實行的──「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5:22-23)。注意:「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就是指上文聖靈引導下所行的事及所結的果子。所以,凡順從聖靈的就不在律法之下(加5:18)。順從聖靈,才是神所給信徒行事的範圍,遵守舊約律法,並不能使信徒的道德達到更高的水準,不過限定他們在一個範圍有限的條文上,而使他們忽略了那範圍更廣泛更嚴密更活潑的生活──就是以愛為準則,以聖靈為引導的生活。
「就引進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引進」有棄舊取新,另增,薦入等意思,但係名詞非動詞。
既然律法軟弱無益,一無所成,神何須設立律法?律法雖在除罪上一無所成,卻引進更美的指望,這更美的指望就是按更美的新約,我們可以因信稱義的指望(注意下句「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可見所稱的指望是關係我們得救,可以進到神前的指望)。律法不能真正把人引到神面前,使人與神親近;結果,就引人到基督跟前,使人指望基督的救贖而得救──「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總之,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我們的大祭司,不但其職任之根據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根據祂曾為我們受死而復活的經歷;而且祂行使祭司職務之方法(引我們進到神面前的方法),也不是照軟弱無益的條例,乃是照更美的指望──在新約下蒙救贖的指望。
3. 是神起誓立的,不是不起誓立的(20-22)
20-21 這裡告訴我們,基督作我們完全的大祭司,另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祂是神所起誓立的,其餘像利未的祭司卻不是神起誓立的。他們按著神藉摩西所宣佈的律例,履行屬外表的儀式而承接祭司的職任,這些律法的條例,不過是以後「美事的影兒」而已。但基督為我們的大祭司,並非像人間祭司那樣,祂是神自己起誓立的;這樣起誓而立的祭司,在舊約是從來沒有先例的。可見基督為我們的大祭司,乃是照著與舊約祭司完全不同的等次,是神用特殊的方法設立的。
「是起誓立的」,這句話的意思就是:是神用祂自己的信實和權能作證而立的。舊約時神曾起誓應許亞伯拉罕(創22:16-18),就是本著神的體恤,而以祂的信實和權能保證祂所應許的必能成就。這樣,基督既係根據神的誓言而立的大祭司,也就可以說,基督為大祭司的職位,是根據神自己的信實和能力,是以神的信實和大能為後盾的。並且神所起的誓既然是不會改變的,則基督為永遠的大祭司這件事,也就是不會改變的了。
「因為那立祂的對祂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這裡再引詩110:4的話,證明基督確是神起誓立的,因為一千年以前,神已經藉大衛說過了。同時也證明神在一千年以前藉大衛所說出來的誓言,確是信實可靠的,因為祂已經立了基督為大祭司,使祂的話應驗了。
22 既然基督不是按舊約的律法而立的,乃是完全照新約的方式,根據神自己的信實與無上的權威為保證而立的,這樣,祂就作了更美之約(新約)的中保。惟有這樣為神起誓所立,是依據神的信實與大能,不依據軟弱條例的大祭司,才能適合於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樣的中保,能使信祂的人,可以在祂裡面得著神在新約下所給人的一切福份。
4. 是永遠長存的,不是不能長久的(23-25)
23-24 基督為大祭司職任的另一個特點,遠非利未祭司等所能比擬的,就是祂是永遠長存的。按祭司的職任,乃是一種終身職任。基督既長遠活著,則其祭司職任也就長遠不更換;但那些亞倫子孫的祭司,雖然他們的職任是終身的,卻不是永久的,因為有死的阻隔。例如亞倫死的時候,摩西就使以利亞撒穿上大祭司的禮服,承接他父親的職任,如此一代一代的傳襲下去;所以照亞倫等次的祭司「數目本來多」。這樣許多代相繼承的祭司職任,證明他們當中並沒有一個人能繼續供職,為那些不斷須要獻祭的百姓贖罪;他們不但每一任的祭司本身都有自己的軟弱,而且,各任祭司的靈性與道德情形也都參差不齊。所以他們都不是完全的大祭司,也不能使來求赦罪的人得以完全。但我們這位完全的大祭司耶穌基督,既是永活的,也就永遠為我們完全的大祭司,永遠在天上供聖職,永遠是我們獨一的中保,並無任何人可以接替,其祭司的職任是永不旁落的,始終都是祂單獨一人完成的。
25 「靠著」原文是經過或通過的意思,英文聖經譯作「由於」。「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就是因著祂,由於祂而進到神面前,所以這「靠著」的意思,是指最初步信靠主得救的經歷而言。那些尚未進到神面前,仍然遠離神,仍在罪中不能與神親近的人中,「凡靠著祂」,經過祂,以祂為中保而進到神的面前,祂都能拯救他們到底。
「到底」就是到完全,到極點的意思。祂能拯救那些信靠祂與神復和進到神前的人到最極點。不論他們會經過什麼試煉,祂都能一直拯救他們到最終點。這裡完全注重祂的能力方面,是祂能救我們到底,不是我們能如何作,使自己不至半途滅亡,以致祂能救我們到底。若這樣就不算是祂救我們到底,只算起初是祂救我們,後來則是我們自己救到底了。
「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這句話解釋上句。祂所以能救我們到底的原因,不但因為祂拯救之能力是完全的,也因為祂替我們所作的「祈求」,是有完全功效的。祂長遠活著為我們祈求的結果,一方面使我們從罪惡和失敗之中覺悟回轉,而接受祂的血洗淨;一方面使我們的罪,因為祂永遠有功效的寶血,在神面前得以塗抹。祂能拯救我們到底,因祂不是只用祂的血遮蓋我們的罪,也用祂的「祈求」保守我們在祂手中,使我們不致落在魔鬼的手裡,不能再起來(參路22:32主為彼得祈求)。
聖經似乎早已看明,必有些人對於「祂都能拯救到底」這句話不大相信,難道一個信徒不斷犯罪仍能得救麼?所以加上這一句解釋,說明我們能得救到底的原因,乃因祂長遠為我們祈求,使我們不至於繼續犯罪。難道祂長遠地為我們所作的禱告,竟不發生功效,或偶爾落空麼?不,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
5. 是聖潔的,不是有罪的(26-28)
26-28 在這幾節中論基督為我們合宜的大祭司可分三方面:
祂的品德
「聖潔」──祂是絕對無罪的。祂雖然道成肉身,但並未絲毫損害祂本身的聖潔。祂出生的時候就是聖者(路1:35),並無原罪。祂受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仍是聖者(參徒2:27;13:35;路23:22,41,47),並無本罪。
「無邪惡」──在祂心中完全沒有惡的意念,沒有不光明、不正當、詭詐的心思。祂無論對神對人,都完全是善良的。祂雖然有超人的智慧,卻同時有像嬰孩一樣無邪的心地。祂雖然靈巧像蛇,卻馴良似鴿。
「無玷污」──祂不但自己是聖潔無邪惡的,並且從來不曾亦不致被別人或外來的任何罪惡所玷污。祂雖然除掉了我們的罪,潔淨了許多最污穢的罪人之罪,但祂自己仍然完全潔白,不被任何污點所沾染。我們也應像主一樣,不但自己不犯罪,也不在別人的罪上有份(提前5:22)。
「遠離罪人」──祂在世的時候,雖然按外表常與罪人接近(路15:1-2),但祂的心意從未接近罪人的心意。祂所走的十字架道路,與罪人所走的道路完全「遠離」。祂復活以後,就「遠離」這罪人的世界,升入高天,在天上的至聖所作我們的大祭司,是罪人所無法加害或玷污的。但那些信靠祂救贖的人,祂卻住在他們心中(約14:16),與他們親近。
祂的地位
「高過諸天的大祭司」──按聖經所記「天」分三層(參申10:14;王上8:27;代下2:6;及代下6:18;尼9:6)。神所在的天,就是第三層天。保羅也曾見證他自己被提到第三層天,聽見樂園隱秘的話語(林後12:2)。所以這裡說「高過諸天」就是指祂是在神所在的天上供職,因祂是坐在神右邊的大祭司。祂這種絕對超越的地位,遠非人間軟弱的祭司所能比擬。再者,上面四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的品德,都是形容祂聖潔方面的完全。「高過諸天」這句話既緊接上面的話,也可能指著祂聖潔方面高過諸天。祂完全無瑕之聖潔,遠超過一切受造物,不但本身完全聖潔,亦不能被玷污,是高過諸天無法形容的。
祂工作的果效
「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乃是成全到永遠的」(7:27-28)。祂不像那些人間的大祭司,自己也被軟弱所困(5:2),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連他們自己也要靠牛羊的血贖罪。但耶穌基督乃是律法以後,照神起誓的話所立的大祭司,祂本身是聖潔的,可以用自己聖潔的身體獻上為贖罪祭,不是為自己獻,乃是為別人的罪而獻。並且祂所獻的祭有完全的功效成全到永遠。像這樣的大祭司是與我們「合宜的」,是神為我們立的,這樣,我們豈可不全心仰賴祂,尊崇祂,作祂「合宜的」子民,為祂去做那可存到永遠的工作麼?
問題討論
麥基洗德是什麼人?
按7:4-10列舉麥基洗德超過亞倫之五點理由。
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第次為大祭司有何特點?
7:18之「條例」原文是什麼意思?試引經文證明。本節所稱之「廢掉」指什麼被廢掉?
為什麼說律法原是一無所成?然則新約信徒的生活行事根據什麼原則?
神曾起誓立耶穌為大祭司嗎?
7:25的「靠著」和「到底」是什麼意思?
主耶穌怎樣拯救我們到底?「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何意?
按7:26-28論基督是我們合宜之大祭司有那三方面的特點?――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