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第九章
9∶1-28 (解經)
(9:1-13)原來前約有禮拜的條例和屬世界的聖幕。因為有預備的帳幕,頭一層叫作聖所,裡面有燈檯、桌子,和陳設餅。第二幔子後又有一層帳幕,叫作至聖所,有金香爐(爐∶或作壇),有包金的約櫃,櫃裡有盛嗎哪的金罐和亞倫發過芽的杖,並兩塊約版;櫃上面有榮耀 的影罩著施恩(施恩∶原文是蔽罪)麽。這幾件我現在不能一一細說。這些物件既如此預備齊了,眾祭司就常進頭一層帳幕,行拜神的禮。至於第二層帳幕,惟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獨自進去,沒有不帶著血為自己和百姓的過錯獻上。聖靈用此指明,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那頭一層帳幕作現今的一個表樣,所獻的禮物和祭物,就著良心說,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這些事,連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
這一章仍然接續第八章的討論,說明舊約獻祭的不完全。第八章是比較和說明亞倫式的獻祭(在第一約的吩咐之下)的不足夠(也就是不完全),因此需要有第二約(新約)的應許來取代。在第九章,作者一開始先把獻祭系統中兩個最重要的元素提出∶聖所(來9:2-5)及獻祭(來9:6-10)。目的是要指出聖所獻祭的不完全,然後才談論耶穌如何自己獻祭(流血捨身)來完成了永遠的救贖(來9:11-14)。也藉著血這觀念再次引入「約」的談論,說他是新約的中保(來9:15-22)。
第一節∶「前約」(原文∶第一約)。是作者前一章所指的舊約(來8:7,13)。
「禮拜」是指祭司的事奉(來8:5)。
「禮拜的條例」是指崇拜或獻祭的方法和規矩(來8:4)。
「屬世界」(原文∶屬物質的)。提多書2:12譯為「屬世界情欲的」。這裡是指屬於利未祭司工作的地方(參來8:4),與基督祭司工作的地方相對比(來8:2,5;9:11,24;11:16)。
「聖幕」應譯為「聖所」。根據以下的形容,作者是指曠野的聖所。我們不知道作者為什麽不提耶路撒冷的聖所(難道這時聖殿已經被毀了嗎?)(注一)
第二至第五節∶作者在這裡形容聖所內的物件。這是新約唯一的地方這麽詳細的描述。聖所有兩個重要的部份∶第一層帳幕後的地方叫「聖所」;第二層帳幕後就是「至聖所」。猶太釋經學家斐羅(Philo)也有相同的形容(War.V.216)。當然,他也常寓意化聖所內的物件。猶太人對聖所內的物件常充滿著神秘感。關於整個聖所的認識,猶太人有一定的步驟,約有四個步驟∶一. 耶和華起初吩咐設立這聖所和當中的祭司的事(出25:1-31:11)。二. 比撒列和亞何利亞伯為聖所作的建設(出36:2-39:43)。三.耶和華命令設立聖所(出40:1-15)。四. 摩西的埋怨(出40:16-38)。
希伯來書作者也根據這樣的步驟來形容聖所。
希伯來書作者有時用「聖所」來指「至聖所」(來9:8,24,25;10:19)。
「金燈檯」、「陳設餅」是放在「桌子」上(出25:37)。每個安息日,祭司把新鮮的餅放在桌子上。舊的餅只讓祭司吃。有一次大衛逃難到「聖所」內,祭司把陳設餅給他充饑(撒上21:1-6)。(參可2:25耶穌曾提起這件事)。
「金香爐」原本放在聖所內,而不是在至聖所內。應譯成「香壇」(Altar of Incense)(RSV)。在約櫃上有一塊金造的蓋,形狀像一個座位,叫作施恩寶座(參來4:16)。原文意思是「除罪」或「把罪遮蓋」。猶太人相信上帝會降臨在這施恩座上,他的榮耀人皆不可見,因此,有兩蘋 伯的翅膀遮住這榮耀,基路伯也因此被稱為榮耀的 伯。(賽6曾形容以賽亞見到這施恩座上的榮耀)以上的物件,作者都沒有見過,只是聽來或讀來。相信他如其他猶太人一樣曾讀過許多關於「聖所」的資料,因此,他不能「一一細說」。斐羅曾一一詳細講述(Life
of Moses 2:71-108)。
「常進」祭司們每天進去點燃金燈檯(出27:20),在金香爐燒香(出30:7)。也每個星期去擺陳設餅(利24:8)。
「禮」意思是「事奉之禮」。與來9:1的「禮拜」同一字。(參來8:4)
第二層帳幕後就是至聖所,只容許大祭司一年一度(在贖罪日)獨自進去。大祭司真正是在贖罪日當天進去至聖所兩次。第一次帶公牛的血為自己與本家先贖罪,第二次帶公山羊的血為百姓贖罪。(詳情見利16章)
「過錯」是指無知所犯的罪(參來5:1-2)。沒有任何祭可以贖「故意」所犯的罪。
第八節∶「聖靈」在這裡成了獻祭禮與一切細節的指導人。通常作者會引用經文說明聖靈怎樣指明(參來3:7;10:15),一般是藉著引用舊約經文,但是這裡卻沒有這樣說明,相信作者把舊約的禮儀都當著是聖靈所指導的。「聖所」這裡應指至聖所,如其他地方(來9:3,16,17,20,23,27)。
「路還未顯明」指基督還未進入至聖所。(參來10:19-21)
第九節∶「現今」是指作者的時代,也是新約時代,基督已在天上真聖所事奉。
「良心...完全」指在人的良知裡,知道他的罪被完全潔淨,可以坦然的來到上帝面前(參來9:4;10:2,22;13:18)。
第十節∶「規矩」相信這些潔淨的規矩就是那些例在利11關於食物的條例。關於獻祭的條例也可從民6,28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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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學者常以這一點來指說希伯來書是寫在西元70年以後,因為聖殿在西元70年被羅馬軍毀掉。
「振興」(原文∶改正)。在舊約指說這樣的事通常會發生在禧年。這裡說明一個不好的時代將過去,新的時代和新制度將會到來。
9∶11-14
(9:11-14)但現在基督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經過那更大更全備的帳幕,不是人手所造、也不是屬乎這世界的;並且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是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麽?
「已經來到的美事」指明「振興」時發生的事。也就是「另立新約」(來8:8-12)所應許的事。
「更大更全備」就是天上的真帳幕。與亞倫在那屬這世界,用人手所造的作比較(來9:1)。
「自己的血」大祭司每次都要帶「血」進去至聖所(來9:8),但是基督卻是以自己的死所流的血灑在壇上。
「一次」(參來7:27;10:10)是作者常用來形容基督那超越性的獻祭。目的是要說明基督的工作是一次就完成了,不像地上祭司常年要獻祭。
「贖罪」(原文∶贖價)就是贖買奴僕的賣身價。新約常用這字詞來表達說耶穌以自己為代價,贖買了我們這罪人歸回給上帝。這裡引起一個神學問題,耶穌向誰“贖買”?價錢交了給誰?他是代表(預表)歸給神的公山羊或是歸阿撒瀉勒(曠野的撒旦)的公山羊?(參利16)一般的解釋是說耶穌是付了這贖價,但是因著耶穌的復活,撒旦並沒有得到這個贖價。
第十三節∶按猶太人或舊約的背景,祭物的血和燒成的灰是帶有一些“效力”的(efficacy)。這些潔淨的事情記在民19。
第十四節∶基督的血完全洗淨人的良心;就是來禮拜的人的良心(來9:9)。
「永遠的靈」耶穌擁有永遠的靈,也因此獻了永遠的祭給上帝,成了永遠的贖罪。
以下是按來9:1-10與來9:11-14所得到的比較。這是屬於一種「從小至大」的論證法(a
fortiori)。
小/輕 大/重
a. 屬世界的帳幕 (9:1-2)
a. 不是人手所造,不屬乎世界的帳幕(9:11)
b. 祭司常進去 (9:6) b. 一次...永遠
(9:12)
c. 沒有不帶著血 (9:7)
c. 用自己的血 (9:12)
d. 禮物與祭物 (9:9) d. 將自己無瑕 獻上 (9:14)
e. 不能潔淨來禮拜 e. 洗淨人的良心 (9:14)
人的良心 (9:9)
9∶15-22
(9:15-22)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遺命∶原文與約字同)的人死了;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麽?所以,前約也不是不用血立的;因為摩西當日照著律法將各樣誡命傳給眾百姓,就拿朱紅色絨和牛膝草,把牛犢山羊的血和水灑在書上,又灑在眾百姓身上,說∶「這血就是神與你們立約的憑據。」他又照樣把血灑在帳幕和各樣器皿上。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
基督是更美之約(來7:22)或新約(由耶利米所形容的,來8:8-12)的中保(來8:6)或擔保人(來7:22)已談論過。接下來作者是討論基督如何符合及立定了這新約。
第十四至十五節∶作者一再說明基督作為中保的條件,他將自己獻上,他洗淨人的良心,他使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
「贖了」在來9:12是「永遠的贖罪」。前約的贖罪是在摩西的律法之下而獻祭。但是基督的贖罪是在新約裡,不在律法之下,他的獻祭是永遠有功效的。因此,新約也叫「永約」。這功效也使人得著「永遠的產業」。我們見到作者以「永遠」的觀念把「贖罪」、「約」、「救恩」、「產業」連串起來談論。
「應許...產業」作者已在來6:17稱信徒為「承受應許的人」。這產業在前約中已有應許∶如得迦南的安息(預表天堂的安息),作神的子民,享受天恩等等;但是在新約才真正被人得著。
第十六至十九節∶「遺命」(Testament/Covenant)。在來9:15,這字譯成「約」。這三節是第十五節的解釋。我們不應把第十六及十七節的「遺命」和第十五及十八節的「約」分別。「遺命」與「約」(διαθηκη)在希臘文是同一個字,卻含有兩個意思。作者在此是以一字二義的修辭法來解經。作者在此的論點是說要有「死」,那麽「約」才會生效。就如「遺命」是要立遺命的人死了以後才生效。「死」是與「血」連在一起。說明任何的「約」(就如前約一樣)也要用死所流的血來發生功效。這裡的血是有意指祭物所流的血。當然,作者目的是說明基督的死使這約有效。
「沒有不用血的」(來9:7),這觀念是指出24所行的。作者這樣辯證,目的是要指明說基督也是藉著血和死使所立的新約生效。
「書」是指兩塊法版。
第廿至廿二節∶「這血就是上帝與你們所立約的憑據」,引用自出24:8。耶穌在立「新約」時(太26:28)也引用過。
「凡物...都用血潔淨」當然不是全部都是用血潔淨,一些用水(利15:10),一些用火(民31:2)。作者只是概括性的一句話說「差不多」。作者帶著舊約的觀念說,「若不流血,就不得赦免了」(參利17:11)。
9∶23-28
(9:23-28)照著天上樣式作的物件必須用這些祭物去潔淨;但那天上的本物自然當用更美的祭物去潔淨。因為基督並不是進了人手所造的聖所(這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也不是多次將自己獻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帶著牛羊的血(牛羊的血∶原文作不是自己的血)進入聖所,如果這樣,他從創世以來,就必多次受苦了。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
第廿三至廿四節∶「樣式」是指聖殿中用手所造成的物件,這些東西只是天上本物的「影像」(來8:5)。天上的比地上的更真實,因此要用更好的(原文∶更完全的)祭物所流的血去潔淨。當時的猶太歷史學家約瑟夫(Josephus)說∶「聖所」就如天堂一樣(Ant.III.123)。作者這裡也使用「聖所」來預表「天堂」,也只有在天堂才可以「顯在上帝面前」。
第廿五至廿六節∶「多次」(來7:27;9:11-12)。有意與「一次」作比較。基督是一次「供獻」自己,而祭司卻是常(每日或每年)「進入」聖所去獻祭,因此基督所獻的祭比大祭司的更美好,更完全。「在末世」基督「顯現」,但只是「一次」。這觀念已出現多次(來6:4;9:7,26,27,28;10:2;12:26,27),是作者所注重的觀念。「把自己獻為祭」在來10:5有清楚的解釋。
「從創世以前」(見彼前1:20),指出基督的先存性。
第廿七至廿八節∶「審判」(參來10:27,30;12:23)。拉比認為死後每一位在約裡的人都要面對審判。
「擔當了多人的罪」回應第四首彌賽亞之歌(賽53:12)。
「等候他的人」就是那些「堅持到底」的人(來3:6;6:11,18)。基督第二次的再臨,不是為罪,因為贖罪的事已「一次」完成了。第二次來是為完全實現的「拯救」;就是完全實現那「應許」。
作者常常把會幕、獻祭、約的情況連串起來闡釋,目的是要說明那基督的獻祭是如何的符合所定的條例和超越性。
── 文牧《希伯來書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