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第五章
5:1-6:2上 對教會內各類人士應有的做法
1-2 對待老幼、男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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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要清清潔潔的」:對年輕女子須心地純潔。
3-16 處理寡婦的方法
早期教會有不少寡婦需要救濟,保羅在此提出救濟的原則(3-8),為登記接受救濟的寡婦定下條件,並勸導年輕的寡婦再婚(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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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包括態度上的敬重和經濟上的援助。
「真為寡婦」:指無倚靠並敬虔度日的寡婦(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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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宴樂」:可能包括出賣肉體以維持奢華生活。
「死的」:指沒有屬靈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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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了真道」:知行不一等於否定信仰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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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列出的條件看來,這些婦女似乎不僅獲登記接受救濟,且須負責教會的一些事工。
10 「養育兒女」:兒女大概指教會的孤兒,因為寡婦若有兒女,便毋須受教會救濟(見4)。
「洗聖徒的腳」:有關洗腳的風俗,參約13:14註。
11 「辭她」:不應把她登記。年輕寡婦會受情慾支配,廢棄先前許下的不再結婚的願〔「違背基督」、「廢棄當初所許的願」(12)〕,且有不合聖徒體統的言行(13)。
14 「敵人」:指敵對教會的非信徒或撒但。
15 「已經有轉 ...... 撒但的」:有年輕的寡婦被立作聖工後放棄了所許的願,甚或作出不道德的事來。
17-25 對待長老的原則
教會長老勞苦作工,應予以尊重及報酬(「加倍的敬奉」)(17-18)。懲治犯罪的長老,須有足夠證人證實他有罪,並應當眾責備他,以警惕其他作長老的(「其餘的人」)(19-20)。按立長老要公正,不可操之過急,免得選立了惡人(21-25)。
17 「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指專心傳道及教導的長老。
18 「牛 ...... 的嘴」:引用申25:4, 表明長老應得物質上的報酬(見林前9:9註)。
「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為耶穌在世時的話(見路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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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長老的呈子」:指控告長老的狀詞。
21 「蒙揀選的天使」:指被神揀選有分參予審判的天使。參路9:26。
22 「不要在別人 ...... 有分」:即不要按立罪人作長老,否則間接與這人的罪有染。
23 酒可以消解不潔食水對身體的損害。
24 「先到審判案前」:即不用等到神審判便已顯露。
「隨後跟了去的」:即後來才顯明出來。
25 「那不明顯 ...... 隱藏」:指不為人知的善行也終會顯露。──《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