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撒羅尼迦後書第一章
壹 問安(一1-2)
這封信的卷首問安有很多地方跟前書的卷首問安完全相同,二者之間只有兩點分別(見下文)。這是個自然的現象,因為兩封信都是同一個作者寫給同一班讀者,且在時間上相隔不久(見導論第壹、貳、叁節)。
1保羅、西拉、提摩太,寫信給帖撒羅尼迦在 神我們的父與主耶穌基督裏的教會。
2願恩惠、平安,從父 神和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
一 寫信人(一
一
這與前書一章一節上半節完全相同(參「帖前釋」 44-50)。當代聖經的意譯(「再寫這信」)正確地表示此信是寫於前書之後的。
二 收信人(一1b)
一1b「……給帖撒羅尼迦在 神我們的父與主耶穌基督裏的教會」
此句原文跟前書一章一節第二句(參「帖前釋」 50-53)只有一點分別:「父」字之後(按原文次序)加上了「我們的」一詞,但在意思上並無分別,因為「我們的父」自然是指神是信徒的父,而前書的「父 神」也正是這個意思。
三 問安語(一2)
一2「願恩惠、平安,從父 神和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
本句比前書一章一節的第三句(參「帖前釋」 53-54)多了「從父 神1和主耶穌基督」一語,此語亦見於保羅另外十封書信的卷首問安(西一2則只說「從 神我們的父」),指出了恩惠和平安的來源。大體上說,保羅將「平安」特別連於神,2又提及「神的恩典」3多過提及「基督的恩」,在信末的祝福則總是用後者而非前者;4但在卷首問安語中,保羅並不加以區分,而是將基督和神看為恩典與平安此雙重福氣的共同來源(參馮:「真理」 11註27),這反映了基督在保羅思想中所佔的崇高地位。與此相符的另一件事實,就是「主」字用於耶穌身上,在本書及前書分別有二十二和二十四次之多。5
1 原文說「父神」抑或說「神我們的父」(如在1節,即是在patros之後有he{mo{n一字),是個難以決定的問題:cf. Metzger 635.Bailey('II Thessalonians'
135) 認為本節重複了「神得們的父與主耶穌基督」一語,是由於後書的作者(不是保羅)抄襲前書所致。但是,保羅為甚麼不可以先形容讀者為「在神我們的父與主耶穌基督裏的教會」(參帖前一1),然後願恩惠平安「從神我們的父〔或父神〕和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如在另十封保羅書信的卷首問安那樣)?
2 如在「賜平安的神」(五次:參「帖前釋」457)及「神所賜……的平安」(腓四7)等語中。另一方面,參帖後三16(「賜平安的主」)及西三15(「基督的平安」)。
3 例如:羅三24,五15,十五15;林前一4,三10,十五10〔三次〕;林後一12,六1,八1,九14;加一15,二21;弗一6、7,二7,三2、7;西一6;多二11,三7。
4 帖後三18;帖前五18;羅十六20;林前十六23;林後十三13;加六18;腓四23;門25。另見於:林後八9,十二9。帖後一12則提及「神並主耶穌基督的恩」。
5 詳見「帖前釋」104註190(一)至(五)各項。
貳 感恩及代禱(一3-12)
如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一樣,緊隨卷首問安之後就是向神感恩的話,不過所用的格式跟前書所用的略為不同(參「帖前釋」 58)。保羅首先為帖人的信心和愛心大有增長而感謝神,他們忍受逼迫的堅毅精神尤其獲得使徒的讚賞(一3-4);然後,保羅針對他們的處境鼓勵他們,他指出神必按公義審判逼迫者,並使現今受逼迫者得享安息(一5-10)。最後,保羅提及他如何為讀者禱告(一11-12),這對於受苦中的讀者一定有鼓舞作用。
第三至十二節在原文只是一句,由二百零七個字(和合本的翻譯用了三百六十三個字)合成!幸而其中的思路大致清晰,在解釋上不致引起太大的困難。1
1 Cf. Dunham, '2 Thessalonians 1:3-10'.
一 感謝的原因(一3-4)
3弟兄們,我們該為你們常常感謝 神,這本是合宜的;因你們的信心格外增長,並且你們眾人彼此相愛的心也都充足。
4甚至我們在 神的各教會裏為你們誇口,都因你們在所受的一切逼迫患難中,仍舊存忍耐和信心。
一3 「弟兄們,我們該為你們常常感謝 神,這本是合宜的」
這是保羅在信上直接稱讀者為「弟兄」七次中的第一次(另見二1、13、15,三1、
「該」字的原文在保羅書信中另外用了十二次(新約共三十五次),兩次的意思是「欠」(門18,字面意義;羅十三8〔思高、新譯〕,比喻意義),另一次的意思是「非……不可」(林前五10,思高、新譯),4其餘九次都是「應該」之意(羅十五1、27;林前七36,九10,十一7、10;林後十二11、14;弗五28),如在本節和二章十三節一樣。
「這本是合宜的」原文在句首有「正如」5一字(亦見於三1;參「帖前釋」 82註97),此連接詞將本句緊連於上一句,合起來變成「我們該為你們常常感謝神,正如這樣作是合宜的」。本句並非只是加強「該」字語氣的重複話,6而是要指出,保羅和同工覺得要為帖人感謝神的責任感及其相應行動,是與客觀的事實「相稱」(思高)的。保羅和同工覺得有責任為帖人感謝神,是因為也們的情況值得向神感謝。
這個形容詞的原文──同字根的副詞7已於前書二章十二節出現過(參「帖前釋」 169)──在保羅的書信共用了八次(新約全部四十一次),其中一次非常清楚的有它原來的「相比」或「較量」之意(羅八18:新譯,思高):兩件東西拿來比較,若重量相等就是「相稱」,若重量不同就是「不相稱」。另外五次的意思分別是「配得」(提前五18,新譯)、「配受」(提前六1,新譯)、「值得」(提前一15,四9:思高、新譯)、「應受」(羅一32,思高),將二物相比的意思仍然隱約可見。在餘下的兩次,這個形容詞的意思顯然是「應該」(林前十六4,新譯;思高作「值得」)或「合適」(本節,新譯),但仍然不乏「行動與處境相配」的意味。
有學者認為,「我們該感謝」和「正如這是合宜的」是猶太人禮拜儀式的用語,見於斐羅、約瑟夫的著作和「使徒憲典」中;保羅採用了它來表達對神感恩的必須性和合宜性。8此說若是正確,便足以解釋何以這裏的感恩比前書的卷首感恩(一2:沒有「該」字,也沒有「正如……‥」)較為嚴謹(當然,接著的問題就是,為何保羅只在後書採用這些禮拜式用語?);但此說是否正確有待商榷。9無論如何,鑑於保羅對讀者的親切稱呼(「弟兄們」),認為這裏的感恩不及前書卷首感恩那麼熱烈,反映後書並非出自保羅手筆,這看法並無說服力;事實上,此信是否保羅所寫,絕不能根據這裏的感恩公式有別於前書此一事實來斷定。10另一方面,保羅如此強調他和同工感到有責任為帖人常常感謝神,並認為帖人的情況值得他們這樣作,可能反映帖人曾對保羅在前書對他們的嘉許表示「愧不敢當」,因此保羅在這裏申述,也為帖人向神感恩的責任感,是「合宜」的,因為此責任惑是根植於帖人美好的見證。
2 opheilo{. Cf. BAGD
598-599(s.v.).
3 Cf. Milligan
4 Cf. RSV 'you would need to......'
5 katho{s.
6 As taken by Ellingworth-Nida 136.當聖沒有將此句譯出,不知是否跟這看法有關。
7 二字依次為:axios(cf. BAGD 78 s.v.), axio{s.
8 R.D. Aus, 'The Liturgical Background of
the Necessity and Propriety of Giving Thanks according to 2 Thess 1:3', JBL
92(1973) 432-438; cf. NTA §18(1973-74)-600.
9 Marshall 170 對此說表示懷疑。
10 Best 250.
「因你們的信心格外增長,並且你們眾人彼此相愛的心也都充足」
「因」字所引介的,可能是「我們該……感謝 神」的原因,亦可能是「這本是合宜」的原因;在羅馬書一章八節和哥林多前書一章四至五節的提示下,前一個看法較為可取,即是以「這本是合宜的」看為插入句,「因你們……充足」則表達了保羅覺得應該常為帖人感謝神的原因。11這原因包括兩方面:(一)「你們的信心格外增長」──前書曾多次提及帖人的信心(詳參「帖前釋」 64-65),這裏特別指出也們的信心「格外長進」(新譯)。所用的複合動詞,像同字根的簡單動詞一樣,是指一種有機體的演變及長進,只是其前置詞強調了此生長的「格外」或「特別」(當聖)程度;動詞的現在時態,則表示這種增長於保羅寫此信時仍然繼續下去。
原文所用的複合動詞在整本希臘文聖經裏只出現這一次,欠前置詞的簡單動詞12則在新約中共用了二十三次(保羅書信佔九次),其中三次以主動語態作及物動詞用,意思是「使之生長」(林前三6、7,思高)或「使〔乙〕增加」(林後九10,思高);餘下的二十次皆作不及物動詞用,其中六次是被動語態,分別指種籽的生長(太十三32;可四8)、福音(西一6)和信心(林後十15)的「增長」、信徒藉靈奶成長(彼前二2)以及在對神的認識上長進(西一10),另外十四次是主動語態,分別指植物的生長(太六28;路十二27,十三19)、孩童的成長(路一80,二40)、以色列民的「繁殖」(徒七17,思高)、主耶穌的「興盛」(約三30,思高)、神的道的「興旺」(徒六7,十二24,十九20)、信徒的「長進」(弗四15;彼後三18)、由信徒構成的主之身體的「生長」(西二19,新譯、現中)以及他們所構成的建築物的「增長」(弗二21,新譯)。
保羅為帖人感恩的原因的第二方面是:(二)「你們眾人彼此相愛的心也都充足」──前書曾兩次提及帖人的愛心(一3,三6),這裏特別聲明此愛是他們對彼此的愛,而且「你們眾人」的原文直譯是「你們所有人中的每一個」,這講法比前書二章十一節的「你們中每一個人」(思高)更為有力。13「你們所有的人中每一個對彼此的愛」這話有兩個重點:一個是,這愛不只是籠統的,而是由個別信徒向個別信徒表明出來的;另一個是,這由個別信徒所表達的愛不是只限於愛他們的那些人,而是延伸至所有的基督徒同道。14保羅用來形容帖人的愛的動詞,恰當地提示了愛的這種延伸、擴散、增大的性質。「充足」一詞的原文已在前書三章十二節出現過15(該處譯為「增長」;參「帖前釋」 266);饒有意義的是,保羅在該處祈求主使帖人彼此相愛的心和愛眾人的心都「增長」(思高),在這裏則因帖人彼此相愛的心「大為增進」(現中)而向神感恩,可見這裏描述的情形,乃是該處的祈求蒙了應允的結果(也許應更準確地說是部分蒙了應允,因本節沒有提到「愛眾人的心」,也沒有說帖人的愛心「多而又多」(帖前三12,新譯);亦參三5)。
上述的兩方面可說代表了信徒生命成長的兩方面:一面是內在的、信心的增長,另一面是外在的、及於他人的愛心行動;信心是愛心的動力,愛心是信心的證據(參加五6:「以愛的行動表現出來的信心」,現中)。這裏只提信和愛,沒有同時提及盼望(參較帖前一3,五8),這事實並無特別意義:16保羅多次只提信、愛而不提望(詳參「帖前釋」 240-241),更何況下一節提到帖人在患雖中的「忍耐」,這忍耐是由盼望而來的(參帖前一3),第五至十節又提到他們在主再來時被顯為正的前景,因此,本節只提信、愛而不提望此一事實,絕對不足以成為此信並非保羅所寫的論據。
11 Cf. RSV, NIV, over against NEB.「因」字原文hoti亦可譯為'that'(Lightfoot 98贊成此譯法);若保羅只是說「我們感謝神」,這樣翻譯會很合適(參林前一4-5 RSV: 'I give thanks to God ......
that in every way......'),但由於保羅加上了「該」字,因此把hoti譯為「因為」是較自然的(cf. RSV: 'We are bound to give thanks to
God ...... because your faith ......').Holland 36 謂「hoti引出感謝的原因,但其實它應引出那個責任感的原因才對」;但作者並無解釋為何該字不(可以)是引出那個責任感的原因(如上面正文所採納的看法)。
12 原文依次為hyperauxano{, auxano{(cf. BAGD 121-122 s.v.).保羅所喜用、以前置詞hyper為字首的其他複合動詞,可見於馮:「腓立比書」 252註353.
13 原文依次是:henos hekastou panto{n hymo{n('each one of you all'), hena hekaston hymo{n('each one of you').三章十一節提示我們,本句略含誇張成份,不能絕對按字面解釋;因為該節所述少數人的行徑,正是違反了「弟兄相愛」的原則(參「帖前釋」335-336)。
14 Ellicott
15 pleonazo{.這可能就是保羅在本節不用複合動詞(hyperpleonazo{: 提前一14)的原因(cf. O'Brien, Thanksgivings
173-174).
16 如謂,帖人的盼望因逼迫患難而減弱,需要加以強化(Grayston 95).
一4「甚至我們在 神的各教會裏為你們誇口」
本節在原文用「以致」(思高)一詞開始,17表示保羅和同工的「誇口」是帖人「信心格外增長……彼此相愛的心也都充足」的結果:他們的美好表現,使保羅等人為他們誇口。18但本節與上一節的邏輯關係,按內容來說,其實有點鬆散:因為「以致」一詞提示我們,保羅似乎要因帖人的信心和愛心而誇口,但事實上他所誇的乃是他們在逼迫患雖中的忍耐和信心(本節下半)。19不過,這情形可解釋如下:引致保羅為帖人誇口的,確是他們的信心和愛心,只是到他真正為他們誇口時,他卻撇開了他們愛心的一面(即是使保羅向神感恩之原因的第二方面),把注意力集中在他們信心的一面(即是感恩之因的第一方面),20因後者在他們的處境中特別明顯。
在和合本的「甚至我們」一語中,「甚至」可能是原文句首那個字(見註17)不大正確的譯法,也可能是原文在「我們」之前那個代名詞21的翻譯。無論如何,原文那個代名詞加強了「我們」的語氣(意即「我們,在我們這方面」),隱含了與別人相對的意味。問題是,與甚麼人相對?一說認為,保羅在這裏的誇口,是與他先前的「不用……說甚麼話」(帖前一8)成為對比。22可是,前書該處的重點是在帖人最初歸主的經歷,後書此處所指的乃是他們在患雖中堅忍的信心,因此保羅大概無意把分屬此兩段不同時間的「不用說」和「誇口」作個對比;更為重要的,這裏被強調的是個代名詞,不是一個行動,因此與「我們」自然地構成對比的也應是一個或一班人。另一說認為,原文那個加重語氣的代名詞表示,不但帖人本身,就是保羅和同工亦有誇口的原因,因為帖人的信心是由他們(保羅等人)奠基的。23但此看法不大可能正確,因為沒有任何經文提示帖人有誇口的表現。與此相反的另一看法,認為保羅的意思是這樣:別人誇獎帖人的長進是很自然的事,保羅身為教會的創始人而為他們誇口則是不合宜的;不過,由於帖人極優異的表現,連保羅也改變他一貫謙遜的作風而為他們誇口。24可是,保羅也為他所創立的另一些教會誇口(林後八1-5,九2-4),這似乎足以推翻此說所預先假定的(即是保羅不會為自己所創立的教會誇口)。也許較能令人滿意的解釋是說,保羅和同工為帖人誇口,這是跟帖人所預期的剛好相反:如上文指出,帖人可能覺得不配接受保羅在前書對他們的嘉許;保羅則表示他和同工除了為他們感謝神外,還為他們向別的教會誇口。25
「在上帝的眾教會裏」(新譯)是原文26最自然的翻譯,但就事實而論,「在」神的眾教會裏為帖人誇口無異於「向」神的眾教會為帖人誇口。27「上帝的眾教會」一詞在保羅書信其他地方亦有出現(參「帖前釋」 185-186),此詞在這裏顯然不僅指哥林多的教會(後書寫於哥林多);有認為所指的是哥林多和鄰近地區的教會(參林後一l:「在哥林多 神的教會,並亞該亞遍處的眾聖徒」;徒十八11),亦有認為此詞的意思跟「馬其頓和亞該亞所有信主之人」(帖前一7)差不多。28值得留意的是,保羅用複數的「教會」一詞時,通常明說是何地的教會(林前十六1、9;林後八1;加一2、22;帖前二14),但這裏並無指明地區而只說「神的眾教會」(此詞亦見於林前十一16);這是一種籠統的講法,像「基督的眾教會」(羅十六16,參4節「外邦的眾教會」)一樣,29意思相等於「廣泛地在信徒當中」,就是說,保羅無論探訪或寫信給那一處的教會,都向他們「誇獎」(新譯)帖人。30
「誇口」的原文是個複合動詞,在新約中只出現這一次,在七十士譯本裏亦只用了四次(詩五十一3,七十三4,九十六7,一○五47),不過這罕見的複合動詞跟常見的簡單動詞31,在意思上並無分別。32同字根的一個名詞曾在前書二章十九節出現一次(參「帖前釋」 218-219)。
簡單動詞在新約共用了三十七次,除了兩次之外(雅一9,四16),全部是在保羅書信裏。33其中與本節所用的介詞連著用的共有十七次;這結構34除了一次是指出「如何」誇耀外(雅四16:「張狂自誇」,新譯),其餘十六次都是指出「在甚麼事上」誇耀(林後十一12,參思高),即是指出誇耀的內容(也是基礎或原因)「負面的說法有「(自)誇……跟上帝有特殊關係」(羅二17,現中)、「〔自〕誇……有上帝的法律」(羅二23,現中)、「以別人的勞苦而誇耀」(林後十15,思高)、「拿人來誇耀」(林前三21,新譯)、「因在你們(外邦信徒)的肉身上所行的禮儀而誇耀」(加六13,思高)、「只憑外貌,而不憑內心誇耀」(林後五\cs1612,思高),正面的說法有「以上帝為榮」(羅五11,新譯)、「以患難為榮」(羅五3,新譯)、「因主而誇耀」(林前一31;林後十17:思高)、以基督耶穌來誇耀(腓三3,參現中)、「只以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來誇耀」(加六14,思高)、「誇自己的較弱」(林後十二9、參5)、「因高升而誇耀」(雅一9,思高;這裏的「高升」大抵應按二5解釋)。
在上述例子的提示下,本節「為你們誇口」(上文為方便起見沿用了這譯法)的意思其實是「誇耀你們」(現中),即是「拿你們來誇耀」、「以你們為誇耀的內容」。35原文動詞包括「引以為榮」及「講論」兩個意思,但並無「拿自己的成就來誇口」的負面意義。36保羅為帖人向神感恩(3節)並在眾教會中以他們來誇耀,可說是一體的兩面,因為(如在「帖前釋」219指出的)就如「誇耀」在舊約有時與感恩的歡樂同義,保羅的誇耀同樣是對神的恩典而起的回應──承認神恩,並且感恩歡樂。
17 ho{ste.
18 Bruce 143-144則認為「以致」所指的是使他們感恩的喜樂所引致的結果。這解釋不及正文的解釋來得自然。一些中譯本將ho{ste音譯為「所以」(新譯)或「因此」(現中)。
19 Cf.
20 Cf. Lightfoot 98.
21 autous(he{mas) .新譯本譯為「(我們)親自」。
22 Moore 91. Holland 36則認為「甚至我們」所引出的對比,是為讀者感謝神和在眾教會面前為他們誇口此二者之間的對比。
23 Milligan 86b.
24 E.g., Lightfoot 98; Neil 142; Morris II
196.
25 Cf. Frame 223; Best 252; Marshall 171.
26 en tais ekkle{siais tou theou.
27 MHT 3.264 認為'to the churches'是個可能的譯法(參林後八1);Ellingworth-Nida 137-138 甚至認為「向」的意思最符合文理。
28 So, respectively, Ellicott 95b;
Moore 91.
29 參「帖前釋」 50註17, 185-186。
30 Cf. Best 252;
31 原文依次為:enkauchaomai, kauchaomai(cf. BAGD 425-426 s.v.).
32 R. Bultmann, TDNT III 653,
TDNTA 425.
33 Marshall 171 指出,複合動詞只在此處出現,並不表示此信不是保羅寫的;因保羅在羅十一28也用了同字根的另一個複合動詞(katakauchaomai, 兩次;此字在新約另外只見於雅二13,三14)。
34 即是kauchasthai + en with dative.
35 原文en hymin放在動詞enkauchasthai之前,可能並無強調之意,而是純粹為要避免動詞之後連續有兩個由en字引介的短語(Best 252).
36 Ellingworth-Nida 137.
「都因你們在所受的一切逼迫患難中,仍舊存忍耐和信心」
「都因」一詞37所引介的話,進一步解釋保羅以何事為誇耀(參現中本節末句),亦即是也以帖人為誇耀的原因。「受」字在原文是現在時態的動詞,38表示這是帖人現今的經歷。
此詞在新約(全部為中間語態)另外出現十四次,除了一次是法律上的專門術語(徒十八14:「耐性聽」的意思其實是「接受投訴」39),兩次的意思是「接受」(提後四3,思高)或「耐心接受」(來十三22,新譯)外,最常見的意思是「容忍」,容忍的對象多數是人(太十七17;可九19;路九41(以上三節見思高、現中);林後十一1b、19〔以上二節見思高、新譯、現中〕;弗四2;西三13〔新譯作「寬容」〕),但有兩次是一種情況(林後十一4、20),有一次是一件東西(林後十一
「逼迫」一詞的原文41在新約共用了十次,皆指由宗教原因而起的「迫害」(思高、新譯:可十30;徒八1,十三50;提後三11b),其中六次與其他同類的詞語連著出現:「患難」(本節;太十三21;可四17)、「患難……困苦」(羅八35)、「急難……困苦」(林後十二10)、「苦難」(提後三
「患難」一詞的原文43已在前書出現三次(參「帖前釋」 84),在此要較詳細地留意這字在保羅書信(共二十四次)的用法。除了兩次指使徒內心的「憂苦」(林後二4,思高;與「痛心」連著用)、「痛苦」(腓一17,當聖)或愁煩外,「患雖」一貫指由外在環境所施加的壓力或造成的困難,包括(一)「基督的苦難」(西一24,思高);(二)使徒(及/或其同工)所受的苦難(林後一
在上述的二十四次中,與「患難」一詞連著出現的詞語,除了上文已提及的「逼迫」(本節)和「逼迫……困苦」(羅八35)外,還有「困苦」(羅二9)、「困苦」
帖人所忍受的,不僅是逼迫,而是「一切的逼迫患難」。「一切」表示眾多。「患雖」泛指一切因他們的基督徒身份而臨到信徒的外來壓力,「逼迫」則特指針對他們的攻擊或迫害;二詞連著使用,為要加強果效,與「一切」配合。46保羅拿來誇耀的,就是帖人在一切逼迫患雖中所存的「忍耐和信心」。「忍耐」的原文已在前書一章三節出現過(參「帖前釋」 67-68),較好的譯法是「堅忍」(思高、新譯);「信心」則指對福音的篤信,對福音所宣講之主的委身。二詞在原文是同在一個冠詞之下,因此有釋經者認為二者構成一個觀念,即是作者用了修辭學上的「重言法」,所表達的意思是「信心的特別一面──堅忍」;47較佳的解釋是,保羅將「堅忍」和「信心」同列在一個冠詞之下,因為二者之間有密切的關係:堅忍是信心的果子,一個信徒在信心上越長進,他就越能堅忍地承擔一切的壓力和重擔。48帖人在患雖中仍然「堅忍不移」(當聖),正符合了保羅的身教(參林後六4)和言教(羅十二12:「在患難中要堅忍」,新譯),又因他們對患難有正確的認識並持正確的態度(參帖前三1-6),就在自己的經歷上證實了「患難產生/培養忍耐〔即堅忍〕」(羅五3,新譯/現中)的真理。
保羅「在 神的各教會裏」拿帖人在逼迫患雖中的堅忍和信心來誇耀,為要激發信徒的信心和堅忍,就如他日後拿哥林多信徒樂捐的心向馬其頓的教會誇耀(林後九1-2),又以馬其頓教會「過了力量」的樂意捐助(林後八1-5)來「激發〔哥林多信徒的〕愛心,勉勵〔他們〕行善」(來十24)。不過他現在告訴帖人他如此誇耀他們,是要表示他確實有為他們感恩的原因,使他們可以獲得鼓勵和力量。
37 hyper.這字與簡單動詞kauchaomai連用的另有四次,都是「為」某人之意(林後十二
38 anechesthe, from anechomai, middle of anecho{ . Cf. BAGD 65-66(s.v.).
39 BAGD
40 原文在動詞anechesthe之前的關係代名詞hais是間接受格(dative)。新約的證據顯示,此動詞之後的名詞都是用所有格(genitive)的:在上述十四個例子中,十一次都是這樣(在林前四12;林後十一4、20三處,動詞之後並無名詞)。按古典希臘文的用法,此動詞之後的名詞則用直接受格(accusative)。因此,繹經者一般認為,hais是由本該用的所有格ho{n或直接受格has在其前述詞(antecedents)「逼迫」與「患難」(dio{gmois, thlipsesin皆為間接受格)的影響下(by attraction)變成間接受格的\cs15(cf. e.g., Ellicott 96b; Bruce 143 n.c). Milligan 87則對此解釋提出異議,他認為此動詞後的名詞用間接受格,有古典希臘文的先例可授。異文enechesthe(from enechomai, 意即「受制於」,如在加五1)跟hais字的間接受格相符\cs15(H. Hanse, TDNT II 828),但並無足夠的抄本證據支持。
dio{gmois與thlipsesin二字同時是hais的前述詞,不過雌性的hais只能與較接近的那個前述詞(thlipsesin也是雌性,dio{gmois則為雄性)的性別相符(Frame 225).
41 dio{gmos. Cf. BAGD 201(s.v.).
42 最後四字原文依次為\cs21stenocho{ria,
ananke{, stenocho{ria, pathe{ma.
43 thlipsis. Cf. BAGD 362(s.v.).
45 Cf. H. Schlier, TDNT III 146.「磨難」及「困住」在原文依次是與「患難」及「困苦」同字根的分詞(thlibomenoi, stenocho{roumenoi)。
46 Cf.
47 Cf. Moffatt 44b.「重言法」(或重名法) = hendiadys. Ko/ster('Apostel und Gemeinde' 293) 則認為「信心」在此與「堅忍」平行,因此意即「忠心」;cf.
48 Cf. e.g., Calvin 388; Frame 224-225;
Neil 143.
二 鼓勵的根據(一5-10)
5 這正是 神公義判斷的明證,叫你們可算配得 神的國;你們就是為這國受苦。
6 神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
7 也必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平安。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燄中顯現,
8 要報應那不認識 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
9 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
10這正是主降臨,要在他聖徒的身上得榮耀,又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顯為希奇的那日子。我們對你們作的見證,你們也信了。
一5 「這正是 神公義判斷的明證」
帖人正處於患難逼迫中的事實,很自然地使保羅想到神公義的審判;為要進一步鼓勵在受苦中的讀者,他在本段(5-10節)可說提供了信徒受苦的一點理論根據,首部分(5
本句在原文並無主詞或動詞,中譯本正確地補充「這正是」三個字(思高、新譯、現中同)。2「神(的)公義判斷」是仍待發生的事,因此原文那個名詞的意思大抵不是「證據」(現中;因為難以「證明」尚未發生的事必會發生),而是「清楚顯明了」(當聖)。3
譯為「明證」的原文(見註2首個希臘字)在新約只出現這一次;但它的一個同義詞4在新約共用了四次,都是在保羅的書信裏,意思是「顯示」(羅三25、26,思高)、「證明」(林後八24,新譯、現中)或徵兆(腓一28;參馮:「腓立比書」 180)。和這兩個名詞同字根的複合動詞5在新約共用了十一次(保羅書信佔九次),除了一次它的意思是「(對某人)作(一些)事」(提後四14,參新譯)外,其餘十次基本上都是同一個意思,中譯本譯為「顯明」(羅二15,現中;羅九22,新譯;林後八24;弗二7;提前一16)或「顯出」(羅九17,新譯;多二10,三2;來六10、11)。由此看來,此組字彙多數是「顯示、顯出、顯明」的意思,只有一次較肯定為「證明」之意。
所顯明的是神公義的審判。譯為「判斷」一字的原文6在新約共用了四十七次(保羅書信只佔兩次):兩次指地方法庭(太五21、22),四次指對人的「判斷」(約七24〔思高〕,八16)或對魔鬼及墮落天使的「判決」(思高:彼後二11;猶9),五次指「正義」(徒八33,新譯)、「公理」(太十二18、20)或「公義」(太廿三23;路十一42;現中:「正義」),餘下的三十六次都是指神或基督所施(尤其在末日)的審判,7以及此審判所帶來的定罪和刑罰。8因此討論中的原文片語不宜譯為「公義〔的〕判斷」(新譯同)或「公義的決定」(當聖),而應譯為「公義〔的〕審判」(思高、現中),儘管神的審判必然牽涉判斷和決定。
「公義〔的〕」原文9在保羅書信另外出現十六次(新約共七十九次),其中三次分別是用來形容神本身(羅三26)、神的誡命(羅七12),以及審判的主(提後四8,參思高);在這裏則形容神的審判(其地用法可參馮:「腓立比書」 447)。耶穌曾教訓人「要按公平斷定是非」(約七24),原文可直譯為「以公正的判斷來判斷」,「公正的判斷」一詞在原文正是本節的「公義〔的〕審判」;不過,該節所指的是人的判斷,本節乃指神的審判,如在羅馬書二章五節一樣(該節「公義〔的〕審判」在原文是一個字)。10神的審判是公義的,因為神本身是公義的(羅三26;參提後四8,思高),祂的判決的內容也是跟祂公義的性情相符的(6-9節)。
有學者認為本節的「審判」是指神現今施在其子民身上的審判過程,因為:(一)若將「審判」看為未來的審判,便難以對本節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因為所說的「這(事)」怎麼可以是一種未來和未知的、神的審判的「明證」呢?(二)保羅在其他地方用來指將來審判的,是另一個希臘字(見註8末段)。11可是,將「審判」解為未來的審判是較好的,因為:(一)譯為「明證」一字的意思較可能是「清楚顯明」(見上文):「這就清楚顯明了神將會施行審判」是句可理解的話(雖然「這(事)」所指的是甚麼尚待商榷);(二)本節「審判」一詞的原文,在保羅書信只出現另一次(提前五24),該處所指的可能也是神未來的審判;12(三)羅馬書二章五節所用的詞語跟本節非常接近(見註10),該節的「公義審判」顯然是指末日的審判;(四)本節的下文(6-10節)清楚顯示,保羅想及的是主耶穌顯現時的審判。
本句經文所引起的最大問題,就是「這正是」指的是甚麼:換言之,那「清楚顯明了」神的公義審判的是甚麼?釋經者提供的答案主要分為兩種:有認為所指的是帖人所忍受的逼迫患難本身(參當聖:「你們的遭遇」),亦有認為是帖人在這些苦難中堅毅不移的整個事實。按前一種看法,神容許信徒遭受逼迫患雖,表示有一天祂必施行賞罰分明的審判;13或謂教會在這末期所忍受的苦難,含有末日審判所加的苦難(6節;羅二9)的性質,因為受苦的信徒是有份於神在基督身上所施的審判,他們與基督一同預先經歷了那最後的審判,因此從信心的角度看,基督徒的苦難委實顯明了神的公義審判;14更有認為本節反映了拉比神學及巴錄啟示錄(亦稱巴錄二書)對選民受苦一事的看法,即是選民所受的苦難一面表示神並不徇私而漠視選民的(少數)罪,同時保證選民至終必被揀選(因他們的罪已藉苦難得到懲罰,他們受苦就是受了罪的刑罰)因此信徒所受的苦難本身就是神公義審判的徵兆。15
按前段提及的後一種看法,帖人在患難逼迫中堅毅不移的態度,預告了或顯示了神公義審判的計劃,就是使他們得進神的國。16以下兩點論據支持這個看法:(一)保羅在上一節以帖人為誇耀,所用的根據不是也們受苦的事實,而是他們在患難逼迫中的堅毅態度;因此最自然的看法,就是本節隱含的「這」字所指的正是這種態度。17此解釋跟耶穌的教訓吻合:在論及災難和逼迫的一番話裏面,耶穌清楚的告訴門徒,「惟有忍耐18到底的必然得救」(可十三13;太廿四13,參十2──太五11-12和路六22-23所說「天上的賞賜」大抵假定了「堅忍到底」的事實)。(二)保羅在腓立比書一章二十八節所說的話,不論在用詞或意思上,都和本節此句(如上解釋)非常相似:19該節說,信徒在敵人的逼迫之下仍然無所畏懼,這是一種雙重的徵兆,表明他們要得救,他們的敵人則要滅亡──這整件事都是出於神(參馮:「腓立比書」 179-182);本節說,帖人在一切逼迫患難中所存的堅忍和信心,表明了神公義的審判。不錯,該節明言信徒的堅忍是一種雙重的徵兆,本節則只說是神公義審判的徵兆,但從下文可見,此審判同時涉及信徒的得救(5b、
保羅說,帖人在逼迫中的堅忍顯明了神的公義審判,但他沒有明說這是對誰顯明的(參較腓一28原文:「對他們」21──福音的敵人)。他的意思可能是「對你們(帖人)」22或「對我們(信徒)」(包括帖人和保羅及同工)。最低限度,保羅自己把帖人在逼迫中的堅忍看為神公義審判的徵兆;他能夠這樣作,是由於他對神的認識和信念,就是神的公義審判包括使信從者得進祂的國,而帖人所表現的堅忍,正表明他們是走在得救的道路上(參二13;帖前五9;林前一18)。
1 Cf. Moffatt 45b; Moore 92.
2 從文法結構的角度看,原文endeigma te{s dikaias kriseo{s tou theou可能是accusative in apposition to the preceding
clause, 如在羅十二1(參較羅八3),亦可能是nominative with ho estin
unexpressed, 如在腓一28;cf. BDF 480(6); Robertson, Pictures
4.42.「這正是」此譯法同樣適合這兩個解釋,有學者提議另外兩種不同的標點法,但都不是正確的(詳見Best 254)。
3 Cf. BAGD 262(s.v.): 'plain indication';
Best 254: 'sure sign'.
4 endeixis. Cf. BAGD 262(s.v.).
5 endeiknymai/endeiknymi. Cf. BAGD
262(s.v.)
6 krisis.
7 「審判的日子」(he{mera
kriseo{s: :太十15,十一22、24,十二36;彼後二9,三7;he{ he{mera te{s kriseo{s: 約壹四17);「審判的時候」(en te{i krisei: 太十二41、42;路十14,十一31、32);「他〔神〕審判的時辰」(he{ ho{ra te{s kriseo{s autou: 啟十四7,思高);「大日的審判」(猶6);「死後〔的〕審判」(來九27);「我〔耶穌〕的審判」(約五30,參22、27節);「公義」〔的〕審判」(帖後本節)──以上共十九次,另見:提前五24;彼後二4。
8 譯為「定罪」:約三19,五24、29;譯為「刑罰」:太廿三33;啟十六7〔見思高〕,十八10──以上六次,另見:約十二31,十六8、11;來十27;雅二
9 dikaios.
10 dikaiokrisia, 在新約只出現一次,比較:he{ dikaia krisis(約七24及本節)。Dunham('2 Thessalonians 1:3-10' 43 with
n. 12)將本節的he{ dikaia krisis tou theou譯為'the just appraisal of God'(「對神的適當/正確評價」──即是將tou theou看為objective genitive, 將krisis解為「判斷」);但鑑於此語跟羅二5 dikaiokrisia tou theou之間的平行狀況,原文的意思顯然是「神對人的公義審判」而不是「(帖人)對神的正確評價」。
11 Marshall 173.
12 Cf. Kelly, Pastoral 129; Scott, Pastoral
69.
13 Moffatt
14 H. Schlier, TDNT III 146, TDNTA
335. 這麼「神學性」的解釋,恐怕帖人很難在聽到保羅的信被讀出時便領會,因此這解釋是頗有疑問的。
15 Bassler, 'Enigmatic Sign', espically
500-506(following W. Wichmann). 作者(500)認為這可能就是原受信人所聽到的信息。作者(510)不認為帖後是保羅寫的(cf. Collins, Letters 225);但若此信的受信人跟帖前的受信人是同一班人(見導論第貳節的討論),讀者便絕大多數是直接從異教歸信基督的外邦信徒(參帖前一9,及「帖前釋」97-99),他們是否對拉比的「受苦神學」(Leidenstheologie)有足夠認識,以致他們會領悟保羅用「徵兆」一字時的這種(即作者所建議的)意義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作者用來支持其說的文獻包括:(一)猶太人的舊約註繹(midrash,中譯「米大士」)Genesis Rabbah 33:1(創八1註釋);(二)所羅門詩篇(偽經)十三9-10;(三)馬加比二書(次經)六12-16;(四)巴錄二書(偽經)十三3-10,七十八5。關於(一),作者(502-403) 自己承認這資料的日期是「頗遲」的。關於(二)和(三),雖然這些資料可能都是主前二至一世紀(馬加比二書:cf. R.A. Stewart, ISBER III 203b;
W.H. Brownlee, IDB III 209b)或主前一世紀(所羅門詩篇:cf. P. Winter, IDB III
16 E.g., Ellicott
17 Lightfoot 100; Frame 226. Best 255進一步認為「明證」指保羅為帖人在患難逼迫中的信心和堅忍而誇耀此一事實。
18 「忍耐」(新譯「堅持」)在原文是和帖後本節的名詞「忍耐」(hypomeno{)同字根的分詞hypomeinas (from hypomeno{).
19 比較:
he{tis estin autois endeixis apo{leias,
hymo{n de so{terias (腓一28)
[ho estin] endeigma te{s dikaias kriseo{s tou theou (本節)
20 Cf. G. Schrenk, TDNT II 225,
TDNTA 177. Bassler('Enigmatic Sign' 499)似乎沒有充份考慮──或至少並不接受──此點,他說:「帖後的徵兆〔跟腓立比書比較之下〕有了改變。它所宣告的並不是教會的得救(腓一28),而是神的公義審判(帖後一5)」。另一方面,不少繹經者將本節連著腓一28來解釋:e.g., Bruce 149.
21 autois. 參馮:「腓立此書」 180註39。
22 Best 255.
「叫你們可算配得 神的國;你們就是為這國受苦」
首句跟上文的關係至少有三種看法:(一)將本句連於上一節「你們在所受的一切逼迫患難中」那個思想,得出的意思便是:神「藉著這些苦難」(當聖)教導信徒要摒棄世界,以天國為目標;(二)將本句連於上一節「你們在……中,仍舊存忍耐和信心」,得出的意思便是:信徒的堅忍是神所賜的,而其結果就是他們會被算為配得神的國。23但這兩個看法同樣把真正重要的一句──「這正是 神公義判斷的明證」──貶為插句,因此較可取的是(三):本句解釋「神的公義審判」所朝的目標或方向,指出此審判的目的(即是神在此審判上的意向)或結果(即是此審判所趨向的結果)。24原文所用的結構25在保羅書信共用了四十三次(詳見「帖前釋」196-197,連註74),所表達的有時是結果(如在加三17〔思高〕),較多時是目的(如在帖前二16,三2、5、13)或是目的和內涵(如在帖前二12,三10)。就本節而論,由於施行審判者是神,因此目的和結果便輕易地溶匯為一,難以分辨;而目的和內涵的關係又非常密切,故此本句可能同時包括目的、結果和內涵:神施行公義的審判,祂的意向是叫那些曾為義受苦的人得進祂的國,祂的審判事實上帶來這個結果,這也是祂的判決的內涵。26
「可算配得」的原文是個複合動詞(同字根的形容詞在一3譯為「合宜」),在新約另外出現兩次,兩次都是(如在本節)被動語態,意思都是「被算為配」(路二十35;徒五41)。同字根的簡單動詞27在新約出現七次:四次為主動語態,一次的意思是「想(要)」(徒廿八22,現中),28一次是「認為……應〔即是合適〕」(徒十五38,新譯、思高),另一次是「〔自〕認為配」(路七7,參思高),還有一次是「看為配」(帖後一11,參新譯)或「使之成為配」(參思高;詳見下文該節註釋);其餘三次為被動語態,意思都是「被看為配(得/受)」(提前五17;來三3,十29〔此節參新譯、思高或現中〕)。由此可見,兩個動詞以被動語態出現時,一貫的意思都是「被算/看為配」;在本節也不例外。29信徒被「算配得 神的國」,像他們「被算是配為〔耶穌的〕名受辱」(徒五41)和被「算為配得那世界〔即「來世」,思高〕」(路二十35),都表示也們本身原是不配的,卻由於神的恩典而被算為配。30與此同時,我們要留意帖人被算為配得神的國,是在他們忍受逼迫之後,在神按公義審判之時所下的判決;保羅的意思是,他們在逼迫中的堅忍導致他們得進神的國,這不是說他們是憑行為得救的,而是說他們對神的真信心由他們在逼迫中堅忍不移的事實顯明出來。31
「神的國」一詞已在前書二章十二節(「他國」)出現過(詳參「帖前釋」 170-171);「配得 神的國」是神在末日審判的判決,因此本句所指的不是神國的現今階段,而是神國最後完成的階段。不過,下一句(「你們就是為這國受苦」)的「這國」可能同時包括現今和未來兩方面,因為這話的意思似乎並不是說,帖人現今「繼續在忍受苦難」(現中)32的動機或目的,就是要得享神國(最後階段)的福澤。33介詞「為」字34的意思是「由於」或「為了其好處」,因此,本句的意思可能是說帖人所受的苦難是和神的國有關(參徒十四22:「我們進入 神的國〔未來階段〕,必須經歷許多艱難」),是由於他們(已經)是神國(現今階段)的成員(參1節:「在 神裏」),也是為了神國的緣故(利益)而忍受的35(參腓一29;馮:「腓立比書」 183、184)。
思高聖經在本句譯出了原文的「也」36字:「你們也(在受苦)」的意思可能是(一)你們將會被神算為配得神的國,你們如今也是為了這國受苦,或(二)你們也為這國受苦,像我們(保羅和同工)一樣。下文第七節「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平安」這句話,支持第二個看法。37
總結本節的思想:帖人在逼迫患難中的信心和堅忍,顯明神必會施行公義的審判,此審判的部分內容,就是帖人會被算為配得神的國;為了這國,他們(像保羅和同工一樣)繼續在忍受苦難。
23 依次見:Calvin 390; Whiteley 90.
24 Cf. Ellicott 97; Lightfoot 101.
25 eis to + infinitive(here kataxio{the{nai).
26 依次見:Ellingworth-Nida 142; Best 255.
27 二字原文依次為:kataxioo{, axioo{.
28 和這意思有關的是此動詞在蒲草紙文獻中常有的「請求」之意(cf. MM 51 s.v. axioo{).
29 Cf. MM 330(s.v. kataxioo{).
30 Cf. W. Foerster, TDNT I 380, TDNTA
64; NIV('counted worthy'), over against RSV('made worthy').
31
32 這譯法正確地反映了原文動詞的現在時態(paschete, from pascho{)。此動詞已在前書二14出現過(參「帖前釋」 186)。
33 As in Ellicott
34 hyper(with genitive).
35 Cf. H. Riesenfeld, TDNT VIII 514;
Ellingworth-Nide 143; Morris I 116, II 199; Lightfoot 101.
36 kai(paschete).
37 依次見:Ellicott
一6 「神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
按原文的結構,本句可直譯為:「如果這在神看來是一件公義的事──(就是)以患艱報應那些使你們受患難的人」。原文所用的連接詞38在新約另外出現五次(全部在保羅書信裏),只有一次是簡單(即是純粹提出一項假設)的「如果」(林前十五15,新譯)之意,在其餘四次,所假設的其實是(彧至少被看為是)事實,或者所提出的條件其實是(或至少被認為是)已實現的,因此該字的意思相等於「既然」(羅三30〔參思高:「因為」〕,八9〔新譯〕、17〔新譯〕)或「雖然」(林前八5);同樣,本節的「如果」也是「如果(就如事實是如此)」,亦即是「既然」的意思。中譯本將本節分為條件(或原因)子句(「神既是」)和主句「〔祂〕就必」)二部分,但按原文的結構,全節(連同第七節上半)是個條件子句,指出了神的公義審判會把帖人算為配得神的國的原因:那就是,報應是神公義審判的原則(參路十六25),是在神眼中看為公義的事。39這原則應用在兩種不同的人身上,產生兩種極不相同的結果(6、
本節先提負面的:神要「以患難來報應」(當聖)「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報應」的原文40在前書三章九節譯為「報答」(詳見「帖前釋」253-254),此複合動詞在這裏可能有「所回報的是跟有關的惡行或善行相稱」的含意(參思高:「報復」):帖人的迫害者既然「加患難給」他們,神就以「患難」來報應他們---同字根的動詞和名詞前後呼應,強調了「(神的)刑罰與(人的)罪行完全相符」的事實(參羅一24、26、28)。
「加患難(給)」的原文41在新約共用了十次(保羅書信佔七次),只有在本節和另一節(可三9:「擁擠〔耶穌〕」)以主動語態出現,其餘八次都是被動語態:一次指「狹」「小」「難走」的(引到生命的)路(太七14,依次見新譯、和合、現中),另外七次一貫的意思都是「遭受患難」──這是保羅和同工(林後一6,四8〔「受敵」,較好的譯法是「受壓」(新譯)或「受了磨難」(思高)〕,七5)、帖人(帖前三4;帖後一7)、其他信徒(提前五10;此節的「困苦」人〔新譯〕可能包括非信徒),以及對神有信心的敬虔之人(來十一37)共有的經歷。
神必報應的思想屢見舊約(參羅十二19及來十30,二者皆引申卅二35),本節的思想和詞藻,都可能受了舊約某些經文影響,例如:以賽亞書六十六章六節(「耶和華向仇敵施行報應的聲音」),42六十六章四節(七十士譯本:「我要以他們的罪報應他們」),43和詩篇一三七(七十士譯本一三六)篇八節(「報復你〔巴比倫〕,像你待我們〔以色列〕的,那人便為有福」)。44
38 eiper.
39 原文是dikaion para theo{i. 形容詞dikaios 已在上一節出現過。para(to{i)theo{i一語在保羅書信另外出現六次,分別指:「在神那裏」沒有「不公平」(羅弗14)或「顧/看情面」(思高:羅二11/弗六9〔此節原文作「在祂那裏」〕)這回事,「在神面前」沒有一人能夠憑律法稱義(如三11),「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而是行律法的纔得稱為義(羅二13),信徒要「在神面前」仍然安於蒙召時的身份(林前七24),以及「在上帝眼中/看來」這世界的智慧是愚拙(林前三19,現中/新譯)。此語在本節的用法跟林前三19相同。
在新約其他地方,此語一共出現八次,意思分別是:「在神[的方面]」(太十九26;可十27;路十八27;參雅一17「在他」)、「在神眼中/看來」(雅一27,現中/新譯;彼前二20),以及「在神面前」(路一30,二52〔參箴三4〕;彼前二4〔中譯「被神所揀選」是因與「被人所棄」相對,但二語的原文結構是不同的〕)。此外,亦參以下七次跟此語基本相同的結構的用法:「從天父那裏」(太六1,現中)、「在父那裏」(約八38,新譯)、「在他那裏」(約十四23,思高)、「在你面前」(十七5〔兩次〕,思高)、「在主面前」(彼後二11),以及「在主看來」(彼後三8,新譯)。
40 antapodido{mi. Cf. BAGD 73(s.v.).
41 thlibo{. Cf. BAGD 362(s.v.).
42 pho{ne{ kyriou antapodidontos antapodosin tois
antikeimenois.
43 tas hamartias antapodo{so{ autois.
44 makarios hos antapodo{sei soi to antapodoma sou, ho
antapedo{kas he{min.
一7 「也必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平安」
本句指出「報應」的原則應用在帖人身上正面的結果。原文並無動詞,本句是由上一節那個不定詞「報應」引出來的第二個意思。從第六節開始的整個結構是這樣的:「如果(事實確是如此)這在神看來是一件公義的事,就是:(一)以患艱報應那些使你們受患難的人,並(二)以與我們同享的平安(報應,即是賞賜〔參思高〕)你們這些受患難的人」。45「平安」在原文跟第一節的「平安」不同;這裏所用的字的基本意思是「鬆馳、解脫(如釋重負)」,46此字在新約共用了五次(保羅書信佔四次),一次指對囚犯的「寬待」(徒廿四23,即是給予某程度的自由),兩次指身心的「安寧」(新譯、思高:林後二13,七5),另一次指經濟上的「輕省」,與「負累」相對(林後八13),在本節所指的「安寧」(思高)不僅是脫離患難(參現中:「釋放」),47而是在「神的國」(5節)裏享受永恒的「安息」(新譯、當聖),亦即是「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7)。48
保羅說,這永恆的安息是仍在忍受患難49的帖人將來要「與我們」(即是保羅和他的同工)一同享受的。保羅加上「與我們」一語是非常合適的,因為他和他的宣教同工同樣有也們要忍受的患雖(帖前二15,三7;帖後三2;參林前四9-13),也有他們將要得享的榮耀(林後四17-18)。50使徒與信徒現今同受患難(參腓一30)的經歷正是一種預兆,表示他們將會同享安息,就如所有和基督一同受苦的(包括帖人及保羅和同工),「也必和他一同得榮耀」(羅八17)。
45 現中把「你們這受患難的人」的原文(hymin tois thlibomenois)譯為籠統性的「受苦的人」;但是在原文「你們」一字一方面跟上一節的「你們」前後呼應,另一方面跟下文的「與我們」有密切的關係,因此把「你們」省去不譯是錯誤的做法。
46 它在蒲草紙文獻的一個意思是稅項的「豁免」(MM 42 s.v. anesis).
47 在本節、林後八13,七5三處,anesis及thlipsis/thlibesthai都是同時出現並且成為對比。
48
49 本節「受患難」的原文是現在時態的分詞(見註45),就如第4節「受」字的原文是現住時態的動詞,兩者都表示帖人現今的經歷。
50 Cf. Bruce 150.
「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燄中顯現」
本句的原文由四個介詞片語組成:(一)「當主耶穌……顯現的時候」(當聖)指出神會在甚麼時候施行審判,按「報應」的原則分別賞賜帖人(及保羅和同工)和懲罰那些使他們受患難的人。51隨後的三個片語都是形容主耶穌會如何顯現,就是:(二)「從天上」、(三)「同也有能力的天使」、(四)「在火燄中」。52本句顯示,雖然上文(6
(一)「主耶穌」一語的意義,可參「帖前釋」 104;馮:「腓立比書」 76-77。
「顯現」的原文是個名詞,此詞54在新約一共出現十八次(保羅書信佔十三次),大致上可分為三種用法。55第一,此詞概指真理的啟示:基督降生是為要作「啟示外邦的亮光」(路二32,現中);使徒所宣講關於耶穌基督的信息是「照著祂〔神〕奧祕的啟示」(羅十六25,新譯);保羅為信徒向神求「啟示的靈」(弗一17,新譯)。第二,此詞指特別的(例如藉異象而來的)啟示:保羅所傳的福音來自「耶穌基督的啟示」56(加一12,新譯);神「藉著啟示」使保羅得知基督的奧祕(弗三3,新譯);保羅歸主後第二次上耶路撒冷,是「受了啟示」纔去的(加二2,思高);「主所賜給〔他〕的……啟示〔原文為複數〕」57(林後十二1,現中)不但數目眾多,而且「高超」「奇特」(林後十二7,依次見思高、現中);使徒和信徒在教會的聚會中分享「從上帝來的啟示」(現中:林前十四6、26);啟示錄的內容是「耶穌基督的啟示」58(啟一1)。第三,此詞指末日奧祕的顯露:神公義審判的「彰顯」(羅二5,新譯)、上帝眾子的「顯現」(羅八19,新譯)、主耶穌基督的「顯現」(本節;林前一7;彼前一7、13)、59祂的榮耀的「顯現」(彼前四13)。
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前後書通常以「再來」一詞稱主耶穌的二次降臨(共七次:詳參「帖前釋」 220-221),只有這一次稱它(參10節)為主的「顯現」,在二章八節則用了「主……再來所顯現的光輝」(新譯)一語。原文所用的三個字眼有略為不同的重點:「再來」著眼於主的臨在,「顯現的光輝」60(思高只譯為「顯現」,和合只譯為「榮光」)著眼於祂公開的彰顯,「顯現」著眼於祂從隱藏的地步被顯露的事實。61這裏用「顯現」是很恰當的,因為這詞提示了這樣的思想:雖然已被立為公義審判者的耶穌基督(參徒十七31)如今仍是隱藏在天上(參「從天上」一語),在神的面前(參西三1、3),但到了時候祂必顯現出來,並且執行祂受神所託的責任,而信徒亦不再只是在靈裏認識祂,乃可親眼看見祂(參10節;約壹三2)。62
(二)「從天上」一語已在前書四章十六節及一章十節出現過(詳參「帖前釋」 102-103);主耶穌要「從天上」顯現,不但意味著祂在再臨之前是隱藏於天上,63可能還有「帶著神的權柄和能力而來」之意(因為天是神的所在,參徒七49),如在前書一章十節和腓立比書三章二十節一樣。這三處的下文(按原文次序)都提及或暗示主或神的能力,此點可說有力地支持了這個看法。
(三)「同他有能力的天使」的意思是「偕同他大能的天使」(思高),即是「由……天使陪同著」。
「天使」一詞原文的意思是「差役」,此詞在保羅書信出現十四次(新約共一七六次),大致上分為三種用法:64第一,指神的使者──他們是屬神的(加四14),他們居住在天上(加一8;參本節),他們稱為「蒙揀選的天使」(提前五21,與墮落的天使相對〔參太廿五41;彼後二4;猶6〕),他們的外表是光明的(林後十一14),他們的語言有別於人間的語言(林前十三1,參思高);律法是藉著他們設立的(加三19,參新譯);他們是一些人的敬拜對象(西二18);他們可能是基督徒聚會中隱形的探訪者(林前十一10);65他們曾看見基督升高得榮(提前三16),並要在祂再來時陪同著祂(本節)。第二,指靈界的活物,與人相對(林前四9),但並無說明他們與神的關係。第三,指墮落的惡天使(林前六3;羅八38;林後十二7(保羅視他身體上的一根刺為「撒但的差役」)。
「能力」一詞的原文在保羅書信的用法,可參「帖前釋」 77。按原文通常的譯法,本節稱與基督同來的天使為「祂有能力的天使」(新譯)。66原文直譯是「『祂的大能』的天使」:67這可能是一種希伯來語法,意思其實是「他大能的天使」(思高、現中、當聖),即是跟「他有能力的天使」同義;詩篇一○三篇二十節提及「聽從他〔耶和華〕命令,成全他旨意有大能的天使」,似乎支持這個看法。68另一方面,不少釋經者認為此片語應按直譯的意思來解釋,即是把「他的」連於「能力」而不是連於「天使」,得出的意思就是:那些天使是「他的能力的說明者和僕役」,或:那些天使是「屬乎基督的大能」的。69支持此看法的一個理由是,本段的主角是主耶穌,因此「能力」較可能指主的能力而不是天使的能力;70下文(9節)提到主的「權能」,也是支持這個看法。鑑於文理的提示,而且「他的」在原文是緊隨「能力」之後而跟「天使」隔開,後一個看法(即是直譯)似乎較為可取。按此解釋,這些陪伴的天使彰顯基督的大能,增加了祂的榮耀和莊嚴。
(四)「在火燄中」在原文是在第八節開首;此片語若連於上文,得出的意思就是「顯現在火燄中」(新譯、現中),但若連於下文,意思就變成「在火燄中報復」(思高,參當聖)。「火」字的原文71在保羅書信另外只用了四次(新約共七十一次),其中兩次按其字面意義分別指炭火及可焚毀工程的火(羅十二20;林前三15),另兩次指來自天上、有屬天性質的「火」(林前三
雖然有釋經者認為在二者之間難以決定,或認為二者同時包括於「在火燄中」一語之內,或贊成前一個看法(即是以火燄為審判的工具),75但後一個看法(即是此片語是形容基督如何顯現)較為可取,因為:此片語緊隨「同他有能力的天使」之後,且同樣是由介系詞引出的,故此較可能是形容同一個動詞;陪伴的天使和環繞的火燄自然是連在一起,二者構成基督臨在的象徵及隨員;而且「火燄」在下文有關審判的描述中不再提及。76
51 新譯本和當代聖經按中文句法的要求正確地把本節此句(即7b)放在6b
52 四個短語在原文依次為:en te{i apokalypsei tou kyriou Ie{sou, ap' ouranou, met'
angelo{n dynameo{s autou, en pyri phlogos.
53 依次見:Bruce 150; Marshall
175.Glasson('Theophany' 265-267)指出,雖然主自天上榮糧降臨此一教義並不見於猶太教,但它不算是簇新的,因為它是把舊約論耶和華之來臨的教訓應用住耶穌身上的結果。
54 apokalypsis.
55 Cf. BAGD 92(s.v.).
56 (di')apokalypseo{s Ie{sou Christou; Ie{sou Christou = objective genitive((cf.
Fung, Galatians 54; 馮:「真理」 31-32).
57 apokalypseis kyriou; kyriou =
subjective genitive or genitive of author.
58 apokalypsis Ie{sou Christou; Ie{sou Christou = subjective genitive('mediated by Jesus
Christ').
59 在以上四節,apokalypsis之後的tou kyriou Ie{sou/he{mo{n Ie{sou [Christou]或Ie{sou Christou皆為objective genitive. 參註56-58。Hendriksen 158-159 n.115 認為「主耶穌的顯現」在本節的意思是「耶穌顯示他自己」。但按加一15-16的提示,使耶穌顯現的是神;本節上文(6
60 epiphaneia.
61 參羅十六25:神如今所啟示的奧秘,是「自古以來秘而不宣」的(新譯);弗三3-5:神向保羅啟示的基督的奧秘,是「在以前的世代沒有叫人知道……」的。在「神的眾子顯出來」(羅八19)之前,他們的「生命是與基督一同藏在上帝裏面」的(西三3,參4節),Cf. also Milligan 145-151.
62 Cf. Ellicott
63 Cf. Mauser, '"Heaven"' 47.
64 Cf. BAGD 7-8(s.v. angelos).
65 Cf. Fung, 'Ministry' 189-190; 馮:「再思」 109.
66 angeloi dynameo{s autou: 'his mighty/powerful
angels'(AV, RSV,
NEB, NASB/NIV).
67 'the angels of his power'(RV).
68 Bruce 150. 該節「有大能的」在七十士譯本(詩一○二20)是dynatoi ischyi('mighty in strength'). Cf.
Ellingworth-Nida 145.
69 分別見Milligan 89b; Moffatt 45b及Best 258; Marshall 176. Moore 94把「祂的能力」(參可十四62)看為保羅用來指耶穌的神性的說法,從而得出那些天使「和祂的神性相符並且更加顯出祂的神性」之意(亦參串釋本節註釋)。Frame 232認為「大能的天使」可能是啟示文學所提到的一種具有特別能力的天使(cf. Morris III 1828),但Best 258認為支持此說的證據不足。如Frame 236自己指出,本節的天使是基督的侍從,不是(如在啟示文學書那樣)施行刑罰的天使。
70 Morris II 202.
71 pyr.
72 phlox.
73 phlox pyros = 'flame of fire'.此詞亦見於七十士譯本出三2;賽六十六15;但七9;及帖後本節的異文。
74 pyr phlogos = 'fire of flame', i.e. 'flaming fire'. 此詞亦見於七十士譯本出三2異文;便西拉智訓四十五19;所羅門詩篇十二4。Phlogos = genitive of quality(BDF 165). 關於本節的異文,詳見Marshall 176-177的討論。
75 依次 見:Ellingworth-Nida 146; Lightfoot 102; F.
Lang, TDNT VI 944-945, TDNTA 978(cf.
76 依次見:Ellicott
一8 「要報應那不認識 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
新譯本在「要報應」之前有「又」字;按此了解,承接著上文的意思──「上帝……就使……郤以……又要……」──施報者是神。但支持原文有「又」字的抄本證據不強,而且原文清楚表示,分詞「報應」的主詞是上文第七節的「主耶穌」而不是第六節的「神」。77因此,本節的報應者是指主耶穌,如在前書四章六節一樣(參徒十七31;約五27)。
「要報應」的原文直譯是「施報應」(當聖),即是說,本節的「報應」是個名詞。78此詞在新約共用了九次,在本節以外的八次,兩次的意思是「責罰」或「懲罰」,其餘六次是「報仇」、「伸冤」或「報應」之意(詳見「帖前釋」312-313)。就本節而論,「報應」是比「懲罰」(現中)合適的翻譯,理由如下:(一)神的刑罰是按照人的罪而施的報應,第六節所用的動詞清楚表明了這因果報應的原則;(二)原文所用的結構在七十士譯本出現時,79它的意思都不是「懲罰」,而是「報復」(結廿五14、17)、「報仇」(撒下〔王國書卷一〕四8)、「伸冤」(撒下廿二48;詩十八47〔七十士譯本十七48〕)等意思。80
和合本的翻譯──「那……和那……的人」──忠實地反映原文重複了冠詞81的事實,此事實似乎提示這裏談及的是兩班人;本書引用的另外四本中譯本則把他們看為一班人(最清楚表達這看法的是現中〔留意尖點〕和新譯〔省掉「和」字〕;亦參思高、當聖)。在討論孰是孰非之前,我們先留意主耶穌要向他們施報的是甚麼人。(一)他們是「不認識 神」的。不認識神是外邦人的特徵(帖前四5):加拉太人不認識神的時候,是給假神作奴僕的(加四8);保羅宣告「世人」不能憑自己的智慧去認識神,他所指的特別是當日的希羅世界中那些「尋找智慧」的希臘人(林前一21,新譯);他對外邦人整體的指控,就是「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尊祂為上帝」,反而「故意不認識上帝」(羅一21、28,新譯)。可是,「不認識神」並非外邦人的專利品:耶和華曾指責以色列民「因行詭詐不肯認識」祂(耶九6〔七十士譯本5節〕),耶穌同樣對當時的猶太人領袖直言,「你們未曾認識他〔神〕」(約八55,參十六3)。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凡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 神」(約壹四8);那在口頭上「聲稱認識上帝,卻在行為上否認他」的,並不是真的認識神,反而「是可憎的、悖逆的」(多一16,新譯)。本節的「不認識神」所指的,82不是「不曉得有神的存在」,也不是「雖然相信有神的存在,卻不知道祂是怎樣的」,而是雖然知道祂的存在,卻「不承認他」(現中;參耶九6;羅一21、28),因為唯其如此,神藉主耶穌向他們所施的報應纔是「公義」的(5節)。
(二)他們是「不聽從我們主耶穌的福音的」(新譯)。
「聽從」一字的原文83在新約共用了二十一次(保羅書信佔十一次),除了一次有專門性的意思(徒十二13,新譯:「應門」),一次指桑樹(假說地)「服從」門徒(他們若有信心;路十七6,思高),並四次指污鬼和風浪「服從」耶穌(可一27〔新譯、現中〕;路八25〔思高〕,參可四41;太八27),其餘十五次一貫有一般性的「服從」之意(羅六16,思高、現中),以人為對象的有:父母(弗六1;西三20)、奴僕的主人(弗六5〔現中〕;西三22)、亞伯拉罕(彼前三6,現中)和神子耶穌(來五9,現中、思高);以物為對象的有:身體的情慾(羅六12)、神的呼召(來十一8,按文理的提示〔參現中〕)、使徒信上的話(帖後三14)、基督教的「信仰」(徒六7,思高、現中)、使徒所傳的「教理規範」(羅六17,思高),和福音(羅十16;帖後本節);在腓立比書二章十二節,「順服」的對象則可能同時包括基督、使徒(及其同工),以及他們所傳的福音和教導。84
同字根的名詞85在新約共用了十五次(保羅書信也是佔十一次),一次作形容詞用,相等於「順服的」(彼前一14,新譯),一次指奴僕對主人的「服從」(羅六
上兩段的資料顯示,「順從」是信徒不能逃避的責任,是他們應有的特徵;他們順從的對象包括:神的呼召(來十一8,參三1)、神及其旨意、耶穌基督、使徒及同工和他們的教訓、基督教的信仰、真理,和福音。本節不用「神的福音」(帖前二2、8、9;特別參較彼前四17)而用「我主耶穌的福音」(參帖前三2;羅一9)──意即「有關我們主耶穌的福音」(現中;詳參「帖前釋」 228,及馮:「腓立比書」 172-173)──是因本段(7b-10節)的主角是基督,要「向那些不認識上帝和不聽從我們主耶穌福音的人施報應」(當聖)的就是祂。
現在我們要回到本節的主要問題去:這裏提及的是兩班人還是同一班人?(一)支持兩班人的看法最有力的根據,就是原文重複了冠詞:「那……和那……」最自然的解釋是指兩班人。按此解釋,「那不認識 神」的人是外邦人,「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是不信的猶太人;在加患雖給帖人的事上,外邦的官吏和猶太人煽動者一同有分(徒十七5-9)。86可是,本節所說的是主再來時要向他們施報的所有人,因此應作最廣義的解釋,而不是按帖撒羅尼迦的情況來解釋87(儘管廣義的解釋自然可應用於帖城的情況);而且如上文指出,「不認識神」一語亦可用在猶太人身上,就如「不聽從……福音」一語亦可用在外邦人身上(彼前四17:「不信從 神福音的人」;參彼前二8〔小字〕,三1:「不順從道理」;羅二8:「不順從真理」(留意9節:「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羅十一30:「你們〔外邦人〕從前不順服 神」(參現中);約三36:「不信從子的」〔思高、新譯〕同時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88(二)一個類似的看法認為,「那不認識 神」的人是異教徒(即外邦人),「那不聽從……福音的人」則指猶太人和外邦人。89但這樣的分組顯然沒有說服力。
(三)有釋經者認為,本節顯然是暗指耶利米書十章二十五節(「願你將忿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和不求告你名的各族上」),因此兩個平行語極可能是指同一班人。90可是,保羅在前書四章五節引用耶利米書十章二十五節時,他的引句包括「外邦人」一詞,91但本節並無此詞,而且保羅若是引用了耶利米書該節的話,他大可以沿用「不求告你名的各族」而不必以「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代替它;由此看來,保羅並不是引用了該節,而是借用了一些舊約的字來自創了本節的兩個平行語。92不過,這兩個平行語的確可視為希伯來的同義平行語法,因而是指同一班人:93「不承認神」(參現中)和「不聽從……福音」是不信主之人的兩個特徵,後者可說是前者一個清楚的例子;而「不聽從我們主耶穌的福音」(新譯)尤其是可惡的罪行,因為這樣的人拒絕了神藉祂兒子賜下的啟示(參來二2-4)。94正因為「有關我們主耶穌的福音」(現中)是神的啟示,人對這福音的態度及回應就是神在末日審判時決定他們的命運之根據。
77 didontos(genitive),
agreeing with tou kyriou Ie{sou(genitive), but not
with to{i theo{i(dative).
78 ekdike{sis.「施」字的原文(dido{mi)在帖前四2、8依次譯為「傳」及「賜」;關於此動詞在保羅書信中的用法,可參「帖前釋」 289-291.
79 didonai/dounai ekdikesin. Cf. apodounai ekdike{sin(賽六十六15); en he{merai ekdike{seo{s antapodo{so{(申卅二35)。
80 Cf. Best 259.
81 tois......kai tois....... G. Schrenk(TDNT II 446)認為這裏的間接受格是因受賽六十六15(見註79)的影響所致。
82 在上述十一節經文中,原文用了三個譯為「認識」或「知道」的字,分別是:oida五次(帖前四5;加四8;耶九5〔七十士譯本〕;多一16;帖後一8);gino{sko{ 五次(林前一21;羅一21;約八55,十六\cs153;約壹四8);名詞epigno{sis一次(羅一28)。前二者是大致上同義的動詞;第二、
83 hypakouo{. Cf. BAGD 837(s.v.).
84 參馮:「腓立比書」 267-268.
85 hypakoe{. Cf. BAGD 837(s.v.).
86 Cf. Ellicott 100; Robertson, Pictures
4.44; Frame 233; Moffatt 45-46;
87 Pace Whiteley 93.
88 在上述六處經文,譯為「不信從/順從/順服」的原文是動詞apeitheo{.
89 Lightfoot 103; Neil 148.
90 Grayston 96-97; Cf. Whiteley 93.
91 ethne{ , 耶十25的「列國」是同一個字。
92 Best 260; cf. Frame 230.
93 參耶十25: ekcheon......epi ethne{ ta me{ eidota se
kai epi geneas hai to onoma sou ouk epekalesanto
94 Cf. Milligan 90b; Moore 95;
Calvin: 392; Morris II 204-205.
一9「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
「他們」的原文是個關係代名詞,此詞95在保羅書信用了四十二次(新約共一四八次)。按古典希臘文的用法,此詞與另一個近義的關係代名詞96的分別,在於該詞是指個別、特殊和明確的人彧物,此詞則指一般、籠統和不定的人或物,或具「有某種性質」的含義;雖然這種區別到了新約時代的普通希臘文已變得模糊不清,但至少就保羅而論,他大致上似乎仍保留著這種區別。因此,「他們」在本節的意思可能不只是「這些人」(思高、當聖),而是「這樣的人」(即是具有上文8節)所提及的兩個特徵的人)。97
譯為「受」字的原文98在新約只出現這一次,但亦見於七十士譯本(箴廿七12);同字根的複合動詞在新約也是只用了一次(門19),它是法律上的專門用語,意即「賠償損失」。99「刑罰」一詞的原文原來的意思可能是「風俗、習慣」,繼而指由習俗確定的「理」,進而演變成「法律程序」或「法庭上的聆訊」之意,再進一步而得「訴訟的結果」,即是「執行判決」、「刑罰」的意思。100這字在新約另外只用了兩次,一次指「天理」(被擬人化成一位女神:徒廿八4),另一次也是(像本節)用在「受……刑罰」一語中(猶7),不過兩節用了不同的動詞;本節的「受刑罰」原文所用的是個古典希臘文的詞句,101該節所用的則是個法律專用語。102
「這樣的人」所要受的刑罰,保羅稱之為「永遠的沉淪」(當聖)。此語的原文在新約只出現這一次,但亦見於偽經之馬加比四書十章十五節,該處論到「
「沉淪」一詞的原文已在前書五章三節出現過(參「帖前釋」 389)。「永遠」一詞的原文104在保羅書信出現二十一次(新約共七十次),分為三個意思:(一)「沒有開始的」,如在「自古以來」(羅十六25,現中、新譯〔26節〕)、「在萬世以前」(提後一9〔現中〕;多一2〔現中、新譯〕)二語中。105(二)「無始無終的」,用在「永恆的上帝」(羅十六26,新譯)這稱謂中。(二)「無盡的」:一次作副詞用(門15:「永遠」,與「暫時」相對),其餘十六次皆為形容詞(林後四18:「永遠的」,與「暫時的」相對),分別用在「永生」(羅二7,五21,六22、23;加六8;提前一16,六12;多一2,三7)、「永遠在天上〔的房屋〕」(林後五1,思高)、「永遠的鼓勵」(帖後二16,原文自譯)、「永恆的榮耀」(提後二10,現中)、「永遠的光榮厚報」(林後四17,思高)、106「永遠的權能」(提前六16),和「永遠的沉淪」(本節)等詞語中。在保羅書信以外,此詞亦常用來指神的審判,像在本節一樣(參耶廿三40〔思高〕;但十二2;馬加比四書九9,十三15〔「永遠的煎熬」〕,十二12〔「永遠的火和煎熬」〕;太十八8,廿五41、46;來六2;猶7)。
「永遠的沉淪」指甚麼呢?根據保羅隨即加上的解釋,「沉淪」或「滅亡/喪亡」(現中/思高)的意思,「就是離開主的面和祂權能的榮光」(新譯)。有釋經者認為,原文「從」字在此的作用是指出「永遠沉淪」的來源(參徒三19〔原文20節〕)乃「主的面和祂權能的榮光」:這樣,來自主的刑罰便與聖徒從祂而得的賞賜(10節)成為對比。107雖然主的面確有毀滅性的效果(參詩卅四16;耶廿一10,四十四11;彼前三12;啟六16),但介系詞「從」字仍應解為地方意義上的「離開」或「遠離」(思高),理由如下:108(一)信徒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7),不信者則要「永遠離開主的面」(當聖),這兩種命運互相平衡;(二)「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是引自以賽亞書二章十、十九、二十一節,介系詞「從」字在該處有「躲避」(因而是「離開」)之意;109(三)原文所用的結構(見註111最後一個片語)正常的意思是「離開」(徒五41,七45(「從我們祖先的面前」,思高,參新譯〕;啟六16,十二14,二十11);(四)主耶穌對「作惡的人」的判決也是「離開我」(太七23;參路十三27;太廿五41)。就事實而論,「離開」主的面此種命運確是來自主,因為是主自己使不信從福音者永遠和祂分開(參太七23)。「主」顯然是指要再來的主耶穌(7、8、10節)。
「面」字原文110在保羅書信共用了二十三次(新約全部七十六次),顯示了幾種略為不同的用法:(一)完全按其字面意義,指人的臉(林前十四25;林後三
在聖經裏,「神的面」象徵了安舒(徒三19)、喜樂(徒二28,引詩十六11)、恩澤(來九24),常見神的面是天使的特權(太十八10),也是在新天地中信徒要得的福分(啟廿二4)。但「神和羔羊」(啟廿二3)、聖父與聖子(約十30,十七11、21、22、23)、「父 神和主耶穌基督」(帖後一1)是完全合一的,因此保羅可以把見神之面此至高的福分演繹為「得見〔主耶穌〕的真體」並要像祂(約壹三2)。常見主的面、和主永遠同在正是「天堂」的精髓;因此,「地獄」的本質就是「從主面前……被排除」(現中)。「遠離主的面」自然包括「遠離也威能的光榮」(思高),即是「再也不能瞻仰祂權能的榮光」(當聖)。
「榮光」一詞的原文112已在前書出現三次(二6、12、20),這裏補充此詞在保羅書信(共七十七次,新約全部一六六次)之用法的字詞研究。此詞第一方面的意思是指(高評價所帶來的)稱讚、榮譽、光榮。「榮耀」跟「羞辱」相對(林後六8;腓三19),113而跟「尊貴」連著出現(羅二7、10;提前一17)。帖人是保羅和同工的「榮耀」(帖前二20),就如他提到有兩位弟兄是「基督的榮耀」(林後八23),「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十一7b);114保羅為外邦人受苦難是他們的「光榮」(弗三13,新譯)。他和同工從來沒有追求人的「榮譽」(帖前二6,新譯)。「榮耀」是屬於神(羅十一36,十六27;加一5;弗三21;腓四20;提前一17;提後四18)。115亞伯拉罕藉著堅信神的應許,「將榮耀歸給 神」(羅四20)。人的虛謊使神的真實更加顯明(羅三7,參現中),蒙恩者多感謝亦多(林後四15),基督接納了信徒(羅十五7),他們或吃或喝(林前十31),以「阿門」回應神在基督裏的一切應許(林後一20),藉著基督「滿結義德的果實」(腓一11,思高),眾口宣認「耶穌基督是主」(腓二11,參現中)──這些都可以「使榮耀歸與神」。116保羅辦理外邦教會合貲賑濟耶路撒冷教會的事,也是「為了主的榮耀」(林後八19,新譯)。
此詞另一方面的意思是「光輝、輝煌」。(一)此詞按其字面意思用來指天上形體(日月星)的「華麗」、「光輝」(林前十五40〔思高〕、41〔四次〕)、表示神之臨在的榮耀---「舍吉拿」(羅九4),和反映在摩西面上的「光輝」(林後三7b,現中;參三
除了上述兩方面的主要用法外,「榮耀」一詞還有幾次是用作形容詞或副詞,如在「榮耀的豐盛」(西一
本節「祂權能的榮光」(「榮光」屬上述第二方面之下的第三種用法)即是「從祂的權能而來的榮光」,彷彿基督所運用的權能散發著閃耀奪目的光芒。123在以弗所書六章十節,主的力量是信徒所必須倚仗來作剛強的人;在本節,主的「權能」是祂自己運用的力量,這力量的運用包括(但絕不限於)使沒有聽從祂的福音的人和祂永遠分離。
「權能」一詞的原文124在新約另外出現九次:三次指人應當「盡力」(可十二30、33)或「用……全力」(路十27,新譯,參思高)愛神,125一次指信徒應當按凓神所賜的「力量」服事(彼前四11),126一次指天使的「力量」(彼後二11),
既然保羅為「永遠沉淪」所下的定義是永遠「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這就表示「沉淪」不是指至終的或永遠的「消滅」(所謂「人死如燈滅」),因為除非人在死後繼續存在,否則說他們「永遠離開主的面,再也不能瞻仰祂權能的榮光」(當聖)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值得留意的是,保羅在這裏或其他地方都沒有把不信者的命運描寫為受著酷刑的折磨,他的重點完全是消極的,即是著眼在與主分離的事實,這事實意味著一切使人值得活下去的東西都沒有了。129與此同時,我們不應減弱「永遠」一詞的意思,如謂保羅是在盛怒之下纔措詞這麼強烈,或謂「永遠」意即「來世繼續有生存這回事多久,逼迫者便會和神分隔多久」,130因為:雖然此詞在蒲草紙文獻中常用來指個別的羅馬皇帝和他的能力,因而「永遠」只是以皇帝的一生為限,131但在保羅的用法裏並無這種限制(參上文的字詞研究);「永遠」是「屬於將要來的世代」之意,而新約所論的「來世」(太十二31;弗一21;來六5;可十30;路十八30)132是沒有盡頭的,而且「永刑」是和「永生」相對(太廿五46;參註100),因此,就如「永生」不但是「屬於來世的生命」,也是「永不止息的生命」,「永遠的刑罰」也照樣是「屬於來世、沒有盡頭的刑罰」。133「永遠的刑罰」自然有「最後結局、已成定局」的含意,即是說,主來時被判「永刑」者,斷不會有「翻案」的一天。
在這兩節半經文裏(7b-9節),保羅描寫了主會何時並如何報應帖人的逼害者和所有其他不信從福音的人。神以「永遠的刑罰」判決他們,這不是一種報復性的行動,而是公義的審判者(6節;參羅三5-6;提後四8)按他們的行為而施予的公平「報應」(6、8節)。只有神是完全公義的,因此只有祂(或祂所委派的人:羅十三3-4)纔有權刑罰作惡者並為受害者伸冤;人必須放棄尋求報復、為自己伸冤的意圖,專心等候神的行動,這是新舊約一貫的教訓(羅十二19;來十30:引申卅二35)。但神既然禁止祂的子民尋求報復,為甚麼祂不以身作則,向祂的仇敵(那些「不承認他」〔8節,現中〕的人)顯出仁愛,反要把永刑加在他們身上?在此我們必須留意,神的公義審判和基督有不可分的關係:祂要判以永刑的人,不是在籠統的意義上「不承認他」的人,而是明確地選擇「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而福音的內容,正是「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 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參10節〔現中〕)。祂既「在基督裏使世人與祂自己和好,不再追究也們的過犯」(林後五19,新譯),就更藉著福音的使者「勸人與他和好」(林後五18)。可見神確是以愛和「與祂復和」(羅五10,新譯)的恩典待祂的敵人,但若果他們拒而不受,繼續與祂為敵,神也就不能不以公平的審判報應他們。倘若逼害者曉得,即使他至終不悔改,他仍會因神的寬恕而安然無恙的,那麼對那些受害者來說,神還有甚麼公義或公平可言?134至於神對不信者所施的刑罰,保羅一貫沒有提示任何細節,在本段亦不例外。135
95 hostis.
96 hos.此字在新約共用了1,365次。
97 Best 261; cf. Zerwick 218. See also BDF
293(4); MHT 1.91-92, 3.47-48; Ellicott
98 tino{.
99 BAGD 101(s.v. apotino{.).
101 dike{n tinein = 'pay a
penalty, suffer punishment': BAGD 198(s.v. dike{{ ); MM 636(s.v.tino{ {).
102 dike{n hypechein: cf. BAGD 842, s.v. hypecho{.
103 ton aio{nion tou tyrannou olethron. Cf. olethron aio{nion(本節)。
104 aio{nios. Cf. BAGD 28(s.v.).
105 二語原文依次為:chronois aion{iois, pro chrono{n aio{nio{n.
106 按原文的結構,「永遠的」是形容「厚報」而非「光榮」;aio{nion baros doxe{s = 'an eternal weight of glory'(RSV).
107 Moore 95; cf. RV, 'eternal destruction
form the face of the Lord......'; G. Kittel, TDNT II 254 with n.6.
108 Cf. Best 263. 如Milligan 91b所指出,介系詞apo常有這種分離之意,如在:帖後二2〔參思高〕;羅九3;林後十一3;加五4。
109 七十士譯本有「驚嚇」一字(apo proso{pou tou phobou kyriou);保羅的引句將該字省略不用,不但除去該字可能提示的主動意思(如酷刑),也使兩個片語(「遠離主的面,遠離他威能的光榮」,思高)的平行狀態比七十士譯本的譯法更為牢固,像在希伯來文原句那樣(Best 264)。更為重要的,我們再次凊楚看見,保羅將舊約用於神的話應用在主耶穌身上,
110 proso{pon. Cf. BAGD 720-721(s.v.).
111 在上列五節經文,有關的原文介詞語依次為:en proso{po{i, eis proso{pon, kata proso{pon(twice), apo
proso{pou.最後一個片語是閃族語法,相等於希伯來文的mippene^ (MHT 2.466).
112 doxa. Cf. BAGD 203-204(s.v.).
113 「羞辱」的原文在此二節依次為atimia, aischyne{.
114 此句解釋可參馮:「再思」 108; Fung, 'Ministry' 188.
115 Cf. Fung, Galatians 42; 馮:「腓立比書」 497;「真理」 14註42。
116 在上列七節,此片語的原文有六次是eis(te{n) doxan(tou) theou(patros)/autou, 在林後一20則為to{i theo{i pros doxan.在腓一11,「榮耀」之後還有「稱讚」一詞。
117 在原文依次為te{s doxe{s tou theou/tou aphthartou theou/tou makario
theou.
118 面處的原文皆為to ploutos/ton plouton te{s doxe{s autou.
119 原文依次為eis epainon(te{s)doxe{s autou/te{s charitos autou.
121 en doxe{s = 'gloriously, in a glorious manner';參馮:「腓立比書」 495。
122 Cf. Fung, 'Ministry' 188, 330 n.127;馮:「再思」 107-108, 133-134註127。
123 te{s ischyos = genitive of origin; cf. Ellicott
124 ischys. Cf. BAGD 383(s.v.).
126 原文所用的結構(ex ischyos)跟可十二30、33所用的(見前註)相同(ek + genitive).
127 隨後的「權能」一詞原文是dynamis,在帖後一7譯為「能力」,但在帖前一5也是譯為「權能」。
128 在原文依次為tou kratous/ to{i kratei te{s ischyos autou: 'power(over external things) aforded by
strength'(Thayer 309, s.v. ischys).
129 Cf. Best 262, 263.
130 Cf., respectively, Whiteley 94; Best
262.
132 原文用了三個略為不同的結構:ho mello{n aio{n(首二節)、mello{n aio{n(第三節)、ho aio{n ho erchomenos(最後兩節)。弗二7「後來的世代」原文用複數(hoi aio{nes hoi eperchomenoi),意思亦有別於上列的「來世」。
133 Cf., e.g., Frame 234; Neil 149; Morris
II 205-206; J. Guhrt, NIDNTT III 830, 832.
134 Cf. Ellingworth-Nida 146; Moore 93;
Marshall 174-175.
135 Cf. Ridderbos, Paul 554-555.
一10「這正是主降臨,要在他聖徒的身上得榮耀,又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顯為希奇的那日子」
這整句在原文是個從屬子句,以「當祂來的時候」開始,以「在那一天」結束,思高聖經把二者合併為「當他在那一日降來的時候」。從文法角度看,全句的功用是指出「他們要受刑罰」(9節)之事將於何時發生(「這正是主降臨……的那日子」);但就事實而論,整句同時提出了主再來(除了施行審判外)的另一個目的(「要……又要……」)。原文將「在那一天」(新譯、現中)放在本節末後的位置,有加強語氣的作用,有效地強調了「那日子」──即是「主的日子」(詳參「帖前釋」 384-385)──劃時代的重要性,因為那日子就是一切事情都要按神的計劃完成的時候。
「當」(思高、當聖)字原文136已在前書五章三節(原文2節)出現過(參現中);這字在保羅書信共用了二十三次(新約全部一二三次),除了六次有重複行動的含意,即是「每當」(林前三4,十四26;提前五11;羅二14;林後十二10,十三9〔思高在後三節譯為「幾時」〕),其餘十七次的意思都是「當一件事情發生的時候──不管那是甚麼時候」137(羅十一27;林前十六2、5;林後十6;多三12;林前十六12〔「幾時」〕;林前十六3;西四16〔思高在這兩節譯為「幾時」〕),其中九次是指末日的事件(林前十五
「降臨」(本節)或「來到」(林前十三10)一詞的原文139在保羅書信用了七十四次(新約共六三六次),絕大多數的時候是按字面意義使用:(一)指某人「來」(例如:林前十一34;提後四21)、「來到」(例如:林前二1b〔原文〕,十六10)或「去」(例如:林前十六12b),包括一次指已死的人帶著復活的身體回來(林前十五35,參思高),和三次指主的再臨(林前四5,十一26;本節);140(二)指某些時間「來到」(帖前五2;加四4〔參思高〕);(三)指誡命「來到」(羅七9)。非字面意義的用法共有十二次,分別指(假說的)「作惡以成善」(羅三8)、在敘述時「說到」某事(林後十二1)「信的道理/時代」來到(加三23、25,新譯/現中)、保羅遭遇的事「臨到」了他,結果使福音獲得進展(腓一12)、神願意所有的人都「得以」認識真理(提前二4,思高)、某些婦女總是「達不到」明白真理的地步(提後三7,思高)「那完全的」來到(林前十三10)、神的忿怒「臨到」悖逆之子(弗五6;西三6)、耶穌要救信徒脫離「將來的忿怒」(帖前一10,新譯),和主來之前必先「有」背叛的事(帖後二3)
按本節所說,主降臨的目的是「要在也聖徒的身上得榮耀……」。新約的資料顯示,「得榮耀」原文所屬的那組字彙在保羅的書信裏有「尊重/敬重」、「以光榮覆蓋」、「頌讚」,或「榮耀(即是歸榮於)」等意思。「歸榮耀與神」的意思,並不是把神原本沒有的一些東西(榮耀)給祂,而是承認祂原來就是一位滿有榮耀的神,因而讚美祂、感謝(並信靠、順從)祂。因此,本節說基督要「得榮耀」或「受光榮」(思高)這句話,也是應按這個意思來理解,即是基督要被承認為榮耀的,因而受到頌讚和敬拜。141
「得榮耀」原文是個複合動詞,142在新約中只在本節和第十二節出現,但同字根的形容詞143在新約用了四次,分別指「華麗」的衣服(路七25)、耶穌所行一切「榮耀」的事(路十三17;思高:「輝煌」事蹟)、哥林多人「有榮耀」(林前四10),即是「受尊重」,與保羅等人「被輕視」(現中)相對,和基督至終要獻給自己的、榮耀的教會(弗五27)。複合動詞與同字根的簡單動詞\cs18144同義,後者在保羅書信用了十二次(新約共六十一次),主要分為兩方面的意思:(一)「尊崇、讚美、頌讚」──(1)「雖然知道上帝,卻不尊祂為上帝,(羅一21,新譯)是人類至基本的罪;保羅「尊重/看重」他身為外邦人使徒的職分(羅十一13,新譯/現中);若一個肢體「蒙受尊榮」,所有的肢體就一同歡樂(林前十二26,思高);信徒應以自己的身體榮耀上帝(林前六10,參新譯);(2)猶太的各教會因保羅歸主並傳揚福音而「頌讚上帝」(加一24,新譯、現中);保羅為羅馬信徒的祈願,是求神使他們「同聲頌讚」祂自己(羅十五6,現中);基督作了猶太人的僕人,部分目的是要使外邦人「因著所蒙的憐憫榮耀上帝」(羅十五9,新譯;參現中:「頌讚上帝的慈愛」);耶路撒冷教會的聖徒會因外邦教會的捐獻而「將榮耀歸與 神」(林後九13)。(二)「榮耀、以光榮覆蓋」──神使祂所稱為義的人「得榮耀」(羅八30,參思高、現中:分享祂的榮耀);「那從前有榮光的〔舊約職事〕,現在因〔新約職事〕那超越的榮光,就〔黯然失色而變成〕算不得有榮光」(林後三10,新譯,參現中);145保羅請求帖人代禱,叫主的道快快傳開,並且「得著榮耀」(帖後三1)。
譯為「在他的聖徒身上」(思高)的原文片語146引起了兩個解釋上的問題。首先,原文的「聖者」(此詞詳參「帖前釋」 273-274)是指「信徒」(現中)還是指天使?有釋經者認為保羅在此引用了七十士譯本的詩篇八十八篇八節(希伯來文聖經為八十九篇八節〔中譯本7節,思高8節〕),而該處的「聖者」顯然是天使,因此本節的「聖者」較可能也是伴隨基督而來的天使,像在前書三章十三節一樣。147可是,雖然另有釋經者也是認為保羅採用了舊約該處的字詞(亦參賽廿四15,五十九19)而把它應用在基督身上,148但該節形容耶和華「在聖者的會中」正在受榮耀(原文用的是現在時態分詞),本節則說「主降臨」時「要在也的聖者身上得榮耀」,兩段在內容和用詞上都有分別(當然亦有相似之處),因此難以肯定保羅在本節是自覺地(甚或不自覺地149)引用了該節經文,本節的「聖者」也就不必與該節的「聖者」一樣是指天使。從正面來看,在「要……得榮耀,又……顯為希奇」此二片語的平行結構的提示下,「聖者」很可能是與「一切信的人」同義的,即是指「信徒」或「聖徒」(思高、新譯、當聖同)。
第二個問題是,原文片語中的介系詞(註146首個字)應如何解釋?(一)現代中文譯本的翻譯──「他要從信徒們得榮耀」──所提示的意思是:信徒在基督降臨時要把榮耀歸給祂,這意思跟下一句「並受他們的頌讚」(現中)相符。150(二)若把介系詞解為表達「範疇」之意,得出的意思就是:基督「要在祂的聖徒當中得榮耀」(當聖)。151(三)「要在他聖徒的身上得榮耀」(參新譯、思高)這譯法,驟然看來似乎是把介系詞看為「地方性」的用法,152但細察之下,介系詞可說進一步有「因著」之意,指出聖徒就是基督得榮耀的原因。153按這(第三個)解釋,基督要在祂的聖徒身上得榮耀,是因為他們是蒙恩得救的人(「聖徒」),並且反映著基督的榮美(參12b);由此,基督被顯明為奇妙的救主,而信徒,以及伴隨著基督的天使,也就因此將榮耀和頌讚歸給基督。154換言之,此解釋包括了第一個解釋的要旨在內,同時卻超越了那個解釋。
下列理由支持第三個解釋:首先,原文所用的結構在聖經裏另外多次的意思都是「在……身上得榮耀」(出十四4、17〔參18〕;約十三31、
「又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顯為希奇」中的「又」字(新譯同,現中「並」),似乎是引介了本節提及主降臨之目的的第二方面,但其實它的功用只是把兩個以不定詞引介的片語連起來,而此二片語是平行而同義的,因此原文的「又」字也許可以省略不譯(如思高、當聖)。
譯作「顯為希奇」的原文動詞157在保羅書信只出現兩次(本節和加一6),但在新約另外用了四十一次(四福音佔了三十次);除了兩次是被動格式而有主動意思158(「希奇」:啟十三3,十七8),一次為被動語態(本節)之外,其餘四十次都是主動語態,其中三十五次用作非及物動詞,159常有「讚賞、歎為觀止」的含意,另五次用作及物動詞,分別指耶穌「希奇」一個羅馬百夫長(路七9),即是「驚奇」(新譯、現中)他的信心;彼得看過耶穌的墳墓後,「希奇所成的事」(路廿四12),即是「對所發生的事非常驚奇」(新譯、現中);耶穌叫猶太人「不要驚奇這事」(約五28,思高)---人子現今已施行審判並使靈性上死去的人得以活過來;摩西「奇怪」所見的異象(徒七31,思高);160以及一些假師傅為了利益而「諂媚人」(猶16,原文直譯可作「讚賞〔他人的〕面」)。161這動詞的被動語態(如在本節)常在七十士譯本中出現,一些例子顯示,此詞有「被讚賞」、「得稱讚」、「受尊崇」等意思(依次見傳道經卅八3;所羅門智訓八11;傳道經卅八6;王下五1)。162
上述的資料提示我們,「顯為希奇」一詞在本節可能也是「受到景仰」(新譯)、「受讚美」(思高)、「受……頌讚」(現中)、「得到尊崇」(當聖)的意思,這意思跟平行句中的「得榮耀」非常接近。163「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這片語,像「在他聖徒的身上」一樣,表示他們乃是降臨之主要受到景仰、崇敬、頌讚的原因164:他們因信福音(參本節下文)而成為新造的人(林後五17;參弗二10),他們蒙恩的事實反映了救主的恩慈(參弗二7;提前一16),他們和天使也就因此將崇敬、讚美歸給祂(參啟五9-10、11-12;弗三10)。按這樣的解釋,本節的兩個平行片語在實際意思上可說是幾乎完全同義的。
雖然如此,兩個片語之間仍然呈現了一種進程,就是從較籠統的「他的聖徒」(思高)進到較明確的「一切信眾」(思高)。「信」字在原文是個過去不定時時態的分詞,165與冠詞連著用而構成名詞「信徒」(新譯),像在使徒行傳四章三十二節一樣。保羅在前書曾三次用現在時態分詞加冠詞來指「信……的人」(帖前一7,二10、13),這裏卻用了過去不定時時態。一說認為這是因為保羅現在想到讀者的實際情況,他們曾在過去一個特別的時刻開始相信;166可是經文清楚表示,保羅想及的不僅是帖人,而是「一切相信的人」(當聖),因此,也許較佳的解釋是:保羅從主降臨之日的角度把「所有信徒」(新譯)描寫為「一切已經相信的人」,即是把信徒整個信主的生命總結為一件事。167保羅於稍後(12b,參二14)會提到信徒得榮耀的事實,但他在本節的著眼點卻是主自己:是祂要得榮耀,是祂要受頌讚。此點在本段的意域中尤其饒有意義:保羅要信徒避免把自己與不得救的人比較之下而沾沾自喜,卻要把注意力集中在那拯救他們的主身上。168本節的重點同時提醒我們,主耶穌得榮耀、受頌讚,乃是整個救贖計劃的巔峯(參腓二9-11),其至終目的則為「使榮耀歸與父 神」(腓二11b;參弗一6、12、14)。
136 hotan. Cf. BAGD 587-588(s.v.).
137 若以英文表達,上述兩個意思依次為'whenever, as often as', 'when ─ whenever it may be'.
138 本節和林前十三10在原文用了相同的結構:hotan elthe{i.
139 erchomai. Cf. BAGD 310-311(s.v.).
140 這種用法另外還有五十次。動詞的主詞包括:神(羅九9)、「那得應許的後裔」(加三19,新譯)基督(例如:弗二17)、磯法(加二11)、保羅(例如:林後二3)、保羅和他的同工(林後七5)、提摩太(例如:提後四13)、提多(多三12)、馬可(西四10)、亞波羅(例如:林前十六
141 Cf. S. Aalen, NIDNTT II 47.
142 endoxazomai.
143 endoxos. Cf. BAGD 263(s.v.).
144 doxazo{. Cf. BAGD 204(s.v.).
145 中譯兩次「有榮光」的原文依次為dedoxasmenon(perfect passive participle), dedoxastai(perfect
passive indicative).
146 en tois hagiois autou.
147 O. Procksch, TDNT I 109.
148 Cf. G. Kittel, TDNT II 254-255, TDNTA
181. 七十士譯本詩八十八8形容神為endoxazomenos en boule{i hagio{n,賽廿四15及五十九19則以上面註143那個字形容神的名。
149 Cf. Marshall 180.
150 en = instrumental.
151 Cf. Robertson, Pictures 4.44;
Milligan
152 en = local, 'in the persons of
his saints'.
153 en = causal.
154 Cf. e.g., Frame 237; Moore 96; O'Brien, Thanksgivings
182.
155 endoxasthe{somai en Pharao{ kai en pase{i
te{i stratiai autou (出十四4、17)
ho theos edoxasthe{ en auto{i (約十三31、
ho theos doxasei auton en
hauto{i (約十三32b)
hina doxasthe{i ho pate{r en
to{i huio{i (約十四13)
dedoxasmai
en autois (約十七10)
en soi
doxasthe{somai (賽四十九3)
edoxazon
en emoi ton theon (加一24)
156 此點見Moore 96.
157 thaumazo{. Cf. BAGD 352(s.v.).
158 'having a passive form but active
signification' = 'deponent'.
159 和合本譯為「(以為/當作)希奇」的有二十八次,其餘七次分別譯為「驚奇」(可五20;徒十三41)或「詫異」(可六6,十五44;路一21,二18,十一38)。從文法結構的角度來說,這三十五次可分為六種用法:(一)單獨使用,十三次──太八10,十五31,廿二22,廿七14;可五20,十五5;路一63,十一14,廿四41;約五20,七21;徒四13,十三41。(二)隨後有「說」字(lego{n/legontes) ,六次──太八27,九33,廿一20;約七15;徒二7;參路八25。(三)與介詞片語連著用,九次──可六6;啟十七7(dai);路一21(en);路二33,四22,九43,二十26;徒三12(epi);路二18(peri)。(四)以hoti(= 'that')引出所希奇的事,四次──路十一38;約三7,四27;加一6,(五)隨後有ei字,兩次──可十五44;約壹三13。(六)一次用於閃族語法中,ethaumasa......thauma mega(verb + cognate noun + adjective) = 'I
wondered with a great wonder'(RV),意即「我……大為驚奇」(啟十七6,思高、現中)。
160 動詞住此可能有「欲知究竟」的意思;cf. BAGD 352(s.v. 1 b a: 'wish to
know').
161 thaumazontes proso{pa.
162 有關的原文依次為:
enanti megistano{n thaumasthe{setai (
en opsei dynasto{n thaumasthe{somai (
endoxazesthai en tois thaumasiois autou (
tethaumasmenos proso{po{i (cf.
164 Cf. Ellicott 102b; Whiteley 95.
165 pisteusasin, aorist participle.
166 Best 265-266, cf. Moore 96; Mooris II
208. pisteusasin = momentary aorist.
167 Cf.
168
「我們對你們作的見證,你們也信了」
本句原文以「因為」一詞開始,並且是突然加插於「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顯為希奇」和「在那一天」之間(按原文次序)。這表示保羅在談及主於末日降臨時要因所有信徒而受景仰、受頌讚的當兒,特別想向帖人保證,「一切信的人」包括他們在內──只是他沒有把「你們也在其中」(思高、當聖、新譯)或「你們也要在他們的行列中」(現中)這思想明明表達出來。這項保證之所以可能,是(保羅說)「因為你們確信了我們的證言」(思高)。原文所用的動詞是被動語態和過去不定時時態(如在提前三16一樣),169指帖人最初相信的行動。保羅稱他們所信的為「我們對你們作的見證」,即是福音。
「見證」一詞的原文170在新約共用了十九次(保羅書信佔五次),除了兩次用於「作證的帳幕」(徒七44,思高、新譯)或「盟約的帳幕」(啟十五5,思高)此一片語內,171其餘的分為兩個主要用法:(一)十二次指用作證據的事物,如基督捨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6,這是神願意萬人得救的證據),包括十一次用在「作證據」172這片語中(太八4,十18,廿四14;可一44,六11,十三9;路五14,九5,廿一13173;來三5;雅五3)。(二)五次指用作證據的陳述,即是「見證」或「證言」(思高):除了一次指保羅和同工的「良心〔所作的〕見證」(林後一12),另外四次分別指使徒「為主耶穌的復活」而作的見證(徒四33,新譯)、提摩太應不以為恥的「為我們的主作」的見證(提後一8,現中)、保羅「為基督所作的見證/證言」(林前一6,新譯/思高),以及本節「我們的證言」(思高)。最後三次所指的是同一件事,在實質上等於「我們所傳的福音」(現中本節);174因此,本節所說的「見證」自然包括、但並不限於保羅「給主再來的日子所作的見證」(當聖)。
譯為「對你們」的原文介詞片語175有三個解釋。(一)這片語應連於動詞「被相信」,得出的意思是:「對我們證言的信心,引導自己到達你們那裏」。176但這解釋不單不必要地把經文簡單的結構和明顯的意思(「我們的證言被相信」)變成複雜,並且在意思上亦流於牽強。(二)「對你們」或「向你們」(新譯)這譯法代表了這片語通常的解釋,但這解釋其實是頗有疑問的。177因為原文的結構178與主動語態的「信」字連著用時,它顯然是指信的對象(太廿七42;徒九42,十一17,十六31,廿二19;羅四24);而當這結構是指一個行動達於某人(太十18)或是表達行動的方向時(太十二49;路十五4;徒二十13;彼後二22),它所形容的總是個(主動語態的)動詞。可是按討論中的解釋,此片語並非與主動語態的動詞連著用(也顯然不是表達信心的對象),而是形容名詞「見證」;就是說,原文的結構在新約其他地方的用法並不支持這解釋。因此,較可取的解釋是:(三)原文片語應連於動詞,得出的意思就是:「我們的證言『在你們當中』179被相信了」,即是「你們……信了我們的證言」(思高)。有兩個理由支持這個解釋:第一,相同的結構在使徒行傳一章二十一節的意思也是「在(我們)中間/當中」(思高、新譯同/現中),並且也是形容動詞(「出入」)。第二,按此解釋,帖人與信福音二者的關係表達得更為直接和有力,因為在「我們向你們所作的見證被相信了」這句子裏,直接的關係在於「你們」和「見證」,但在「我們的證言在你們中間被相信了」這話裏面,直接的關係是在於「你們」和「相信」;這重點在本節的脈胳中是較合適的。180另一方面,保羅大可以用另一個介係詞而直截了當地說,「我們的證言「被你們』181相信了」,但他沒有這樣作;而且按原文的次序,「在你們中間」是緊隨「我們的見證」之後而與動詞「被相信」隔開,因此較可能是形容名詞「見證」的。基於這二個原因,英文欽定本的譯法可能表達了本句的原意,就是「我們在你們中間的證言被相信了」,182即是「你們相信了我們在你們當中的證言」。183總結本段(5-10節),保羅針對帖人的處境從兩方面鼓勵他們:首先,他指出神必按公義施行報應,就是以患雖報應逼迫者,以平安賞賜為神的國而受苦的帖人(5
169 episteuthe{.
170 martyrion. Cf. BAGD 493-494(s.v.).
171 原文兩次皆為he{ ske{ne{ tou martyriou.這是七十士譯本給舊約「會幕」一詞(出廿八43等處)的譯法。
172 eis martyrion. 一個相似的片語eis martyria見於約一7,它的意思是「為要作見證」。兩個片語比較之下,可見兩個名詞大致上的分別,在於前者指「證據」或「見證」,後者指「作見證」的行動。但後者在多一13的意思也是「見證」(即是與前者同義);它在保羅書信出現的唯一另一次,意思是「名聲」(提前三7),亦是近乎「見證」之意。
173 此節的解釋見Marshall, Luke 767-768.
174 Cf. H. Strathmann, TDNT IV 504;
L. Coenen, NIDNTT III 1043.
175 eph' hymas.
176 Lightfoot 105: 'belief in our testimony
directed itself to reach you.'
177 Marshall 181坦承在此解釋中,原文那個片語(見註175)的用法是「頗不尋常」的,不過他認為這這點「不是非常嚴重」的困難。
178 epi with accusative.
179 eph' hymas = 'among you'(BAGD
288, s.v. epi III
180 此點見Lightfoot 105.若以英文表達,兩句的分別在於說'Our testimony to you was
believed'(RSV, emphasis added)或是說'our testimony was believed among you.'
181 hyph' hymo{n: 林前四
182 AV, 'our testimony among you was
believed.'
183 Dunham('2 Thessalonians 1: 3-10' 45) 將本句連於下文來解釋而得出這樣的翻譯:「於我們所作的、關於那日的見證〔參當聖:『我給主再來的日子叫作的見證』〕被你們相信了,我們也就為你們禱告……」,作者認為有其他經文(羅二16;帖前五23)可以支持他把介系詞en字解為「關於」('concerning') 這做法;但該詞在那兩處地方和本節明顯的意思都是「在/當」,尤其因為en ekeine{i te{i he{merai(太七22;路十七31;提後一18,四8)、en te{i he{merai ekeine{i(路十12)、en te{i parousiai autou/tou kyriou(林前十五23;約壹二28/帖前三13,五23)、en te{i autou parousiai(帖前二19)等片語,已是指末日或主再來之時、幾乎定了型的用詞。要表達「關於」這個意思,新約希臘文通常用peri/hyper + genitive, 例如:peri te{s hemeras ekeines(太廿四36;可十三32)、peri to{n chrono{n kai to{n kairo{n(帖前五1)、hypers te{s parousias tou kyriou he{mo{n(帖後二1)。由此可見,Dunham的看法並無聖經根據,因而缺乏說服力,其實也是不需要的。
Holland 40-41 將本句解為「基督相信了我們所作關於你們(或為你們)的見證」,並謂這見證在保羅寫此信前已被審判之主所相信(參一4),現今正被相信(信上繼續為讀者作見證),且在「那日子」將會被相信。但這論點的兩部份都值得商榷,尤其第二點把原文過去不定時時態的動詞解為橫跨過去、現在與將來,更是缺乏說服力。
三 禱告的內容(一11-12)
11因此,我們常為你們禱告,願我們的 神看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又用大能成就你們一切所羡幕的良善和一切因信心所作的工夫;
12叫我們主耶穌的名在你們身上得榮耀,你們也在他身上得榮耀,都照著我們的 神並主耶穌基督的恩。
一11「因此,我們常為你們禱告」
「因此」的原文1較宜譯為「為此」(思高),所指的就是上文第五至十節所說的,尤其是指帖人「可算配得 神的國」(5節)以及主降臨時可以在帖人身上(如在所有其他的信徒身上)得榮耀、受景仰(10節)。保羅說「為了這目的」(現中),他和他的同工「常常」(新譯、現中;參「帖前釋」 59-60)為帖人「禱告」(參「帖前釋」 440-441)。原文在「為此」和「我們……禱告」之間有「也」字,2「我們也為你們祈禱」(思高)的全部意思可能是:我們不單「為你們常常感謝 神」(3節),也「常為你們禱告」。3不管「也」字在此有沒有這種含意,保羅顯然不以宣告神公義的審判和主在信徒身上得榮耀的前景為足。儘管他相信,現今為神的國受苦的讀者將來可以得享安息(7節),他們因信了福音而厠身在聖徒的行列中(10節),但他仍為他們的至終得救常常禱告,因為他知道,信徒至終得救並不是自然而然的事;也們不但「要戰戰兢兢,不斷地努力來完成……自己的得救」(腓二12,現中;詳參馮:「腓立比書」270-273),他們更要「因信〔而〕蒙 神能力保守」,纔可以「得著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彼前一5)。因此他為帖人禱告:這裏所記載的不是(用祈使語氣動詞的)直接禱告(如在林前十六22,參思高),也不是(用祈願語氣動詞)的祈願(如在帖前三11-13,五23-24;帖後二16-17,三5、16),而是(用直說語氣動詞的)一項陳述或「報告」,表示他現在為著一件特別的事情禱告(參帖前三10)。4
1 eis ho.
2 kai.
3 So, e.g., Moffatt 46b; O'Brien, Thanksgivings
178; Best 268.不過,最後一位作者指出,原文那個小字亦很可能只是個虛詞,並無特別意思,大可以不必譯出。另一解釋認為,「也」字的含意是,「不單你們禱告,我們也為你們禱告」(cf. Frame 238);但經文本身並無提及帖人本身的禱告。
4 Bruce 155.
「願我們的 神看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
原文句首的連接詞5若是在名詞「禱求」及/或「祈求」等詞之後出現,它的功用是指出禱告的內容(羅十五30-31;弗六18-19;西四12;提前二1-2);若用於動詞「祈求」(路廿一36,廿二32,參九40)或「禱告」之後,它多數的時候是同時表達目的和內容(太廿四20,廿六41;可十三18,十四38;路廿二46;林前十四13;西四3;帖後三1),但有
「我們」的神,像「我們的父」(一1)一樣,指「我們信徒」的父神(參該處註釋)。「你們」一詞在原文的位置(在動詞之前),強調了保羅對他們的關注。雖然原文並無「他的」一詞,但「所蒙的召」顯然是指「他的召」(思高)。名詞「召」字在保羅書信的用法提示我們,此詞在本節同樣指神對信徒起初的呼召;動詞「呼召」在保羅書信的用法(參帖前四7;帖後二14;詳見「帖前釋」169-170,連註206-211)有力地支持這看法。
名詞「召」字原文6在新約另外出現十次(保羅書信佔八次):信徒是「同蒙天召的聖潔弟兄」(來三1);神(對以色列)的恩賜和選召「是決不會撤回的」(羅十一29,思高);祂「以聖召呼召〔了〕我們」(提後一9,新譯),我們「行事為人,要配得上……所蒙的呼召」(弗四1,新譯);信徒「蒙召,同有一個希望」(弗四4,新譯),保羅祈求神使他們明白「祂的呼召有怎樣的盼望」(弗一18,新譯);保羅告訴哥林多人,「要記得上帝呼召你們的時候,你們是處在那一種景況中」(林前一26,現中),並且「每一個人應當保持蒙召時的身份」(林前七20,現中);他自己「向著目標竭力追求,為要得著上帝在基督耶穌裏召我往上去得的獎賞」(腓三14,新譯);彼得也勸勉信徒,「要更加努力,使你們所蒙的呼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彼後一10,新譯)。在上述十次之中,「召」字指神對其選民或對信徒起初的呼召的,佔了七次,7只有一次是指神於保羅的人生賽程終結時對他說「上來領獎」的召喚(腓三14,詳參馮:「腓立比書」 385-386),另一次用於籠統的「天上〔的〕呼召」(來三1,新譯)一語內,還有一次則為「身份」之意(林前七20)。
「看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這句話,在思高聖經譯為「使你們相稱他的召」,這兩種譯法反映了本節引起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原文那個動詞(與5節的複合動詞同字根,見該節註釋註27)在此的意思是「看為配」(參新譯)還是「使之成為配」(參現中)?(一)有釋經者正確地指出,按保羅慣常的用法,這動詞的意思是「看為配」,而名詞「呼召」是指神過去的呼召,但就本句而論,他認為只有兩個選擇:一是解為「看你們配得過祂未來的呼召──進入末日的國度(參太廿二3、8)」,二是解為「使你們配得過祂起初的呼召」;這就是說,不論選擇那一個解釋,總有一個字(或是名詞,或是動詞)的用法跟保羅慣常的用法不一致。這位學者選擇第二個解釋,因他認為下文「〔神〕用大能成就」這思想符合「使你們配得」過於符合「看你們是配得」(新譯),而且「使你們配得……」、「又用大能成就」這次序,比起「看你們是配得……」、「又用大能成就」這次序較為合理。8(二)另一看法是,雖然動詞「本身」的意思確是「看為配得」,但由於主詞是神,動詞的意思其實是「使之配得」。9(三)筆者認為,我們可保持動詞和名詞在保羅用法裏的慣常意思而得出以下的意思:「看你們是配得過〔詳見上文5節第二句註釋〕(你們起初)所蒙的召」。保羅的禱告,是要帖人在現今和末日的審判之間,過一個討神喜悅的聖潔生活(參帖前四1-3),以致在那日子,神可以「看/宣告他們是配得過祂起初對他們的呼召」;而「用大能成就……」就是帖人可以達到那個目的的唯一途徑(因此兩句的先後次序並非不能理解的)。按此解釋,神所「看/宣告為配」的,祂先以自己的大能使他們成為配(但動詞的意思仍是「看為配」而不是「使之成為配」),而本句禱告的用意,就是求神「使你們被祂看為是配得起祂的呼召」(當聖)。10
5 hina.
6 kle{sis. Cf. BAGD 435-436(s.v.).
7 其中三次,原文除了用名詞「呼召」外,還用了同字根的過去不定時時態的動詞或分詞,清楚表示名詞所指的是起初的呼召(提後一9,kalesantos;弗四1、4:ekle{the{te);在其餘四次,這意思可從文理看出來。
8 Best 268. Similarly, O'Brien, Thanksgivings
178-179 W. Foerster, TDNT I 380.
9 Whiteley 95.
10 Cf. Morris II 210; Frame 240. See also
Whiteley 95-96('possible alternative');Moore 97; Neil 152(但第二位作者認為「召」在此指神的呼召的巔峰,即最後完成,兩最後一位則認為動詞的重點是「使之成為配」),Holland 42將「召」字解為將來的事,儘管他承認這解釋有違保羅對此字的通常用法。
「又用大能成就你們一切所羡慕的良善和一切因信心所作的工夫」
這是保羅為帖人禱告的內容的第二部分,它表明了帖人得以至終被神看為配得起祂原先的呼召的唯一途徑;因此「又」字有「並且(為要達到那個目標)」的含意。(即使上一句的動詞解為「使……配得」,「又」字仍然有類似的含意,表明神「使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的方法,就是「用大能……」。)
動詞「成就」的原文11在保羅書信另外出現二十二次(新約共八十六次),主要分為五種用法:(一)三次用於物件身上,意即「充滿」、「使成為滿」:基督充滿(原文是名詞)教會,就如祂「充滿宇宙萬有」一樣(弗一23,現中),祂遠升諸天之上的目的就是「要充滿萬有」(弗四10);保羅應許以福音事工為念的腓立比信徒,神會「使你們一切所需用的都充足」(腓四19)。(二)十一次用在人的身上,意思也是「充滿」(羅十五13)或「使……充滿」(思高、現中),其中一次是中間語態(腓一11,「結滿了仁義的果子」;參馮:「腓立比書」 109),另有九次是被動語態:外邦人被指為「充滿著」各樣的不義(羅一29,現中),羅馬的信徒則「滿備各種知識」(羅十五14,思高);保羅求神使信徒對神的旨意「有充分的認識」(西一9,思高),使他們「被充滿,得著上帝一切的豐盛」(弗三19,新譯);他們在基督裏「得到豐滿」(西二10,思高),他們應當「被聖靈充滿」(弗五18);提多的來臨使保羅「充滿了安慰」(林後七4,思高),因腓立比人的餽贈,他「已經充足」(腓四18),他渴望見提摩太,好叫他「滿有喜樂」(提後一4)。(三)四次的意思是「完成」(西四14:亞基布要「盡力完成」所領受的職分,現中)、「成全」(新譯:羅十三8,愛別人的就「成全了律法」;加五14,律法整體是「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裏面成全了」──參馮:「真理」 323-324),或「成就」(羅八4:律法的義是「成就在……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原文用被動語態)。(四)兩次特指傳福音:保羅的職分是「要把 神的道理傳得完備」(西一25),他從耶路撒冷直到以利哩古,「傳遍了基督的福音」(羅十五19,思高)──大抵即是完成了他開荒佈道的工作。12(五)還有兩次指完成一項已開始的行動:保羅等待哥林多人「完全順服」的時候(林後十6,新譯、現中;原文動詞為被動語態),他呼籲腓立比信徒要同心合意,使他的喜樂「可以滿足」(腓二2)。
「成就」這動詞在本節可能同時有兩方面的意思:「成就」(新譯同)──即是「實現」(現中)──「你們一切所羨慕的良善」,以及「成全」(思高,當聖)「一切因信心所作的工夫」(見下文)。這就是說,動詞因賓詞的性質而獲得兩個略為不同的意思(前者屬上述第三種用法,後者則屬第五種用法)。13原文用的是過去不定時時態,14它的作用是把動詞的重點放在此行動的「事實」上,而不是著眼於此行動的過程;換言之,這時態並不把「實現」和「成全」所涉及的過程放在考慮之列,而只是指向那個行動本身。15
在「你們所羨慕的一切良善」(新譯)一語中,原文並無「你們」一詞。譯為「所羨慕的」原文是個名詞,同字根的動詞16在二章十二節譯為「喜愛」,在前書曾用了兩次,都是譯作「願意」(二8,三1;參「帖前釋」 150-151)。名詞在新約另外出現八次,其中六次指神的「美意」(太十一26;路十21;弗一9;腓二13)或是祂(或祂的意旨)「所喜悅的」(路二14;弗一5),兩次分別指保羅心中的「切望」(羅十1,思高)和一些傳福音者向保羅所懷的「好意」(腓一15)。一些釋經者認為,此詞在本句也是指神的美意,即是神選召人的目的和恩慈的旨意,是要他們有美善的行為;17但把它解為帖人的「心願」(當聖)或「志願」(現中)較為可取,理由如下:(一)這詞在保羅書信裏用來指神的美意時,原文皆有冠詞(弗一5、9;腓二13──太十一26;路二14,十21則沒有用冠詞),但本句沒有用冠詞。(二)一句「因信心所作的工夫」顯然是指帖人的(參帖前一3),而本句與下一句是平行的,因此應該也是指帖人的志願。18
至於「良善」一詞的原文,19在七十士譯本的詩篇五十一篇(馬索拉抄本五十二篇)五節(和合本五十二篇三節),是和「惡」相對的素質,在歷代志下二十四章十六節指耶何耶大曾向以色列人行「善」,在尼希米記九章二十五、三十五節指耶和華的「恩(澤)」;它在新約出現四次(全部在保羅書信裏),除了一次有「慷慨」之意(加五22;參馮:「真理」 347-348),其餘三次的意思都是「良善」(羅十五14;弗五9〔與「公義」連著用〕;本節)。這詞在此與「志願」或「決心」的關係有兩種解釋:(一)「從良善發出的志願」(與「因信心所作的工夫」平行);20(二)「樂意向善的心」(思高)或「向善的志願」(現中),指帖人對善的喜愛及/或他們追求善的決心。21後一個意思較前者來得自然和合理,而支持前者的理由並不是決定性的(因為兩個在結構上平行的片語在意思上不一定是完全平行的),22因此筆者贊同後一個解釋。
保羅不但求神「幫助〔帖人〕實現一切向善的志願」(現中),也求祂成全他們「一切因信心所作的工夫」。後一句在原文並沒有「一切」一字,只作「信心的工作」(新譯)。23這片語已在前書一章三節出現過(該處在兩個名詞之前都有冠詞),它在本節大抵有相同的意思,即是出於信心、表達信心、以信心為標誌的行為,所指的就是帖人的新生命在日常生活上的整個基督徒見證(詳參「帖前釋」 63-65);帖人已經開始了這見證,保羅亦已為此常常感謝神(帖前一2-3),但他求神使他們的見證更臻完善(這就是「成全」〔見字詞研究第五種用法〕的意思)。按此解釋,「向善的志願」是「信心的工作」的一部分。24保羅的禱告同時包括內在的心志和外在的表現,這兩方面都有賴神的幫助力能實現和得以成全;其實,信徒的「立志〔和〕行事」,都是神「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而在他們裏面動工的結果(腓二13;參馮:「腓立比書」 274),由此看來,本節的禱告無異於求神完成祂在信徒身上已開始的工作;兩節合起來,越發表明了整個基督徒生命是如何自始至終都全賴神的工作而存在,而得以維持。
「用大能」(新譯同)或「以德能」(思高)一語的原文(當聖沒有譯出)是在本節的末後位置,中譯本按中文語法的要求把它放在句首。可是「用大能」或「用他的能力」(現中)這些譯法25值得商榷,因為原文片語在新約其他地方的用法顯示(詳見「帖前釋」77-78),只有當「能力」一詞(見同書77)附有形容詞或片語時,原文片語纔有「用/藉著……能力」之意;26它在本節的意思(如在帖前一5;西一29;可九1一樣)較可能是「有能力地」,亦即是「有效地」。27當然,就事實而論,能使信徒向善的心志得以實現,又使他們的生活見證得以成全的,只有神的能力(唯有聖靈能克勝肉體:羅八13;加五16-18);這能力是有效的,因為神「向我們信祂的人顯出的能力」(新譯)「跟他使基督從死裏復活,使基督在天上生在自己右邊的能力是相同的」(現中,弗一19-20),「神能照著運行在我們心裏的大力,充充足足的成就一切」(弗三20)。保羅的禱告,就是求神讓讀者在他們屬靈生命成長的過程中,從經驗去證實神的能力是有效的。
11 ple{roo{. Cf. BAGD 670-672(s.v.).
12 Cf. Cranfield, Romans 762.
13 動詞在此的意思不大可能是「充滿」(即上述第二種用法)──仿彿保羅是求神以一切善意充滿帖人──因為用以充滿的東西通常用所有格(genitive: 羅十五13、14;提後一4)或間接受格(dative: 羅一29;林後七4)表達,只有動詞是被動語態(西一9)或中間語態(腓一11)時纔用直接受格(accusative)。但住本節,動詞是主動語態,「一切……良善」是直接受格,因此跟上述的情形都不相同。Cf. G. Delling, TDNT VI 291 nn.25,
24.
14 ple{ro{se{i, aorist subjunctive active. 從這個角度來分析,這動詞在保羅書信出現的二十三次,共用了不下十四個不同的格式,計為:PRESENT subjunctive active, ple{rois(西四17); imperative passive, ple{rousthe(弗五18); participle middle, ple{roumenou(弗一23); FUTURE indicative active, ple{ro{sei(腓四19); AORIST subjunctve active, ple{ro{se{i(弗四10;帖後一11); subjunctive passive, plero{tho{(提後一4), ple{ro{the{i(羅八4;林後十6), ple{ro{the{te(弗三19;西一9); imperative active, plero{sate(腓二2); optative active, plero{sai(plhrwvsai 羅十五13); infinitive active, plero{sai(plhrwvsai ,西一25); PERFECT indicative active, peple{ro{ken ((羅十三8); indicative passive, peple{ro{mai(林後七4;腓四18), peple{ro{tai(加五14); infinitive active, peple{ro{kenai(羅十五19); participle middle, pe{ple{ro{menoi(腓一11); participle passive, peplero{menoi(羅十五14;西二10),peple{ro{meno(羅一29)。希臘文動詞系統的多采多姿,亦由此可見一斑。
15 ple{ro{se{i = summary/constative aorist, on which see Moods and
Tenses 38-40; Idiom 11.
16 二字原文依次為eudokia, eudokeo{.
18 一些釋經者所用的另一個理由是,「良善」一詞的原文在新約裏從來沒有用住神的身上(e.g., Milligan 93b)。但這理由不能成立,因為按上一個註的學者所支持的解釋,「良善」仍然是指帖人的善(行)。
19 agatho{syne{.
20 E.g., Morris II 210; Hendriksen 163. agatho{syne{s = genitive of origin.
21 E.g. Frame 240; Best 270;
Ellingworth-Nida 153. agatho{syne{s = objective genitive.
22 在帖前一3那三個平行結構的原文片語中,頭一個名詞跟第二個名詞的關係都是一樣的(詳參「帖前釋」 62-63, 63-69);該處的「信」、「愛」、「望」顯然是一種「三組合」(triad),而「工夫」、「勞苦」、「忍耐」在意思上亦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將那三個在結構上平行的片語看為在意思上也是平行,是合理的做法。但本節的情形不同:「良善」與「信心」的關係,和「志願」與「工夫」的關係,都不像另外那兩組名詞(帖前一3)那麼清楚和密切,因此叫個原文片語雖然在結構上是平行的,但在意思上就不一定也要平行,即是頭一個名詞跟第二個名詞的關係,不必在兩句中都作同樣解釋。
23 和合本顯然將上一句的「一切」看為同時形容「信心的工作」,即是指pasan eudokian......kai ergon裏面的pasan(feminine) 視為agreeing(in number, gender, case) with
the nearest noun only(eudokian, also feminine),但在意思上則同時形容ergon(neuter). Moffatt
24 Marshall 182 把二者為一種「重言法」(hendiadys);這看法涉及將原文單數的ergon pisteo{s解為複數的'works of faith',此點值得商榷。Bailey('II Thessalo-nians' 135, followed
by Collins, Letters 220-221)則認為此片語在二信的同一部份(信的開端)出現(在保羅書信中亦僅在這兩處出現),卻有不同的意思──由信心斷定的生活方式(帖前一3)、信心是神的工作(帖後本節),這表示後書的作者(不是保羅)從前書取用了此語而加以不同的解釋。但如此解釋本節此語,其正確性值得懷疑。
25 en dynamei = 'with power'(AV, RV,
NASB), 'by his power'(RSV, NIV; Hen-driksen 63).
26 en poiai dynamei(徒四7:「用甚麼能力」),en dynamei theou(林後六7:「藉著……上帝的大能」〔現中,參思高〕;彼前一5:「蒙神能力(保守)」),en dynamei pneumatos hagiou(羅十五13、19b:「藉著/用……聖靈的能力」),en dynamei s{emeio{n
kai terato{n(羅十五
27 en dynamei = 'mightily'(
一12「叫我們主耶穌的名在你們身上得榮耀」
本節表達保羅的禱告的目的,就如上一節表達了禱告的內容。「叫」字原文28在保羅書信另外出現八次,一貫的意思都是「使」(林前一29〔新譯、現中〕;門6〔思高、新譯〕)、「好使」(林後八11,思高)、「為的是要」(羅九
「名」字的原文29在保羅書信共用了二十二次(新約全部二三一次)。除了三次指耶穌獲賜「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即是「主」的名號(腓二9),並被高舉遠超「一切現世及來世可稱呼的名號以上」(弗一21,思高),其餘的皆指個人的專有名字;其中一次泛指保羅一些同工的「名字都在生命冊上」(腓四3),兩次指哥林多人受洗並不是「歸入保羅的名下」(林前一13、15,新譯,參思高),30餘下的十六次都是指神的名──「神的名」(羅二24;提前六1)、「他的名」(羅一5)、「我的名」(羅九17)、「你的名」(羅十五9)──或主耶穌的名:「主〔的〕名」(羅十13;提後二19)、「我們主耶穌的名」(本節)、「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林前一2,新譯),包括七次用在「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林前一10)、「因耶穌的名」(腓二10),或「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林前五4,六11;弗五20;西三17;帖後三6)等介詞片語中。31
在聖經的用法裏,個人的專有名詞跟該名詞所屬的那個人是分不開的:一個人的名字可能表達那人的整個意義,亦可能表達那人某一方面的特性(參馮:「腓立比書」 430);就神或主耶穌的名而論,這名字等於神或主耶穌(所已顯示、能夠為人所認識的)自己。因此,本節「叫……主耶穌的名……得榮耀」即是「叫主耶穌得榮耀」。此語似是七十士譯本以賽亞書六十六章五節的回響,32這就更清楚地表明,就如在舊約中,神的子民的目的是要榮耀耶和華的名,照樣,神的新約子民的目標是要榮耀立新約者主耶穌的名。本節提示,祂要以「主」(表示祂的崇高地位)和「耶穌」(反映祂道成肉身,降卑捨己)的雙重身份得榮耀。33至於「得榮耀」或「受光榮」(思高)的意思,可參上文第十節註釋。
「在你們身上」一語是從第十節重複過來的,它在該處同時有「因你們」和「從你們」這兩個意思34(參上文該處註釋);它在本節跟隨後的「在他〔主耶穌〕身上」平行,而這兩個片語的介系詞似應有同樣的意思,因此它可能只有一個意思:「因你們」,即是由於帖人美好的基督徒見證使基督得到榮耀。35本節跟第十節的另一點分別是:該節說,帖人因相信了使徒所作的見證,就能厠身在聖徒的行列中而有份於使主再來時得榮耀,本節則說,帖人若要主在他們身上得榮耀,就得堅守基督徒生活的見證,直到主來。36
有釋經者認為,本節所說的「主耶穌的名……得榮耀」是指(或至少同時指)主現今(不是──或至少不僅是──在祂來時)要因信徒的佳美生活而得榮耀(參太五16;林前六20),就如保羅向哥林多人提及那兩位弟兄是「基督的榮耀」(林後八23)。37但是,原文所用的「得榮耀」一字在新約中只用了這兩次,它在第十節所指的肯定是「主降臨」時的事;此外,從第五節開始,本段的思想一直是朝向末日的來臨;因此,除非我們有很強的證據,顯示動詞第二次使用時已不再是指主降臨時的事,或顯示保羅的視野到了本節已從末日收回至現在,否則──事實並無這樣的證據──本節所論的主在帖人身上得榮耀,也應解為指主來時的事,如在第十節一樣。38事實上,本句只是將第十節首句概指所有信徒的話具體而明確地應用在讀者身上。與此同時,我們要記得這要在末日發生的事跟信徒現今的生活很有關係;本節開首的「叫」字表明,帖人若要主的名在那日在他們身上得榮耀,他們如今就得仰賴神幫助他們實現一切向善的志願並成全他們的見證。
28 hopo{s.
29 onoma. Cf. BAGD 570-573(s.v.).
30 On eis to onoma cf. BAGD 572b(s.v. onoma I
31 這七次所用的介系詞,除了首次是dia(with genitive)外,其餘皆為en.
32 比較:
hina to onoma kyriou doxasthe{i.(賽六十六5)
hopo{s endoxasthe{i to onoma tou kyriou he{mo{n Ie{sou(帖後一12)
兩個連接詞(hian, hopo{s)在新約中有時為要有變化而文替使用(例如:林前一27-29;林後八14;cf. BDF 369.4; MHT 3.105)。本節用後者而不用前者,可能是因前者剛在上一節用過(表達禱告的內容)。兩個動詞(doxasthe{i, endoxasthe{i )亦是同義的,本節沿用第十節用過的複合動詞(即後者)。
33 H. Bietenhard, TDNT V 274.
34 即以en = causal + instrumental.
35 即以en = causal. Cf.
36
37 Cf. Whiteley 96; Bruce 156, 157.
38 Best 271. Cf. Holland 42-43; Frame 242;
「你們也在他身上得榮耀」
「你們」在原文是跟動詞分開(即並非隱含在動詞裏面)的代名詞,強調了帖人與主耶穌互相因對方而得榮耀的事實(此思想亦見於約十七10、26)。「他」字的原文若解為中性,「在它身上」或「因它」就是指「因主耶穌的名字」,這會使此句與上一句的交叉式平行句法更為工整;39但一般的譯法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原文那個片語──思高聖經譯為「在他內」──在保羅書信中一個常見的用法是指信徒與基督聯合,40而且在意思上「因祂」比「因祂的名」與「因你們」構成更好的平行。本句的意思大抵是:帖人因基督的拯救和保守,將可分享基督的榮耀;從這個角度來看,本句亦可意譯為「你們也要從他得榮耀」(現中)或「你們也……得到祂的榮耀」(當聖)。
39 en auto{i = in it(sc. the name). Cf. Framc 242.所謂交叉式平行句法,即是:
主的名 因你們 得榮耀
╳
你 們 也因它 〔得榮耀〕
40 例如:林前一5(新譯);林後五21,十三4(新譯);弗四21(新譯);腓三9;西二6(新譯)、7、10。
「都照著我們的 神並主耶穌基督的恩」
此句(在原文是個介詞片語)形容本節上半,指出主與帖人互相因對方而得榮耀的事實,乃是照著神的恩典;原文所用的結構,41不但表示保羅所求的「得榮耀」是「照著」(新譯同)恩典的準則(即是與人的功德無關),亦表示恩典乃「得榮耀」的來源42(參現中:「這是藉著……恩典而來的」)。「你們也……賴……恩寵受光榮」(思高)或「你們也靠著……恩典,得到祂的榮耀」(當聖)這種譯法,將本句視為單形容「你們也在他身上得榮耀」一句,但另外那三本中譯本(和合、新譯、現中)的看法較為可取,因為這是對原文結構較自然的解釋,43所得出的意思也不但合理,而且更為豐富。主耶穌的名「得榮耀」,這事本身並非賴恩典而成,因這是理所當然的(參約十七5、24),但主的名要「在你們身上」得榮耀,即是信徒得拯救、蒙保守、顯出美好的生活見證,以致主因他們得榮耀,這卻是端賴神的恩典而成的;因此保羅在此指出,主的名因帖人得榮耀,帖人也因主得榮耀,這兩樣「都〔是〕照著我們的 神並主耶穌基督的恩」。
「主」字在原文並無冠詞,而是與「我們的神」同屬一個冠詞之下,44因此有釋經者認為基督在此被稱為神,本句所講的恩是「我們的『神和主』耶穌基督的恩」。45這是可能的:保羅在提多書二章十三節稱基督為「我們偉大的『神和救主』耶穌基督」,46又在羅馬書九章五節稱基督為「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 神」;47彼得後書一章一節亦稱基督為「我們的『神和救主』耶穌基督」,原文所用的結構跟本句所用的完全相同。48不過,和合本(參新譯、現中)的譯法可能較為正確,因為(一)「主耶穌(基督)」幾乎是個專門名詞,因此「主」字不必有冠詞(參〔原文〕帖前一1,四1;帖後一1、2,三12);(二)「我們的神」(原文有冠詞)在本書和前書出現多次(帖前二2,三9;帖後一11;參帖前一3,三11、13),因此在本節可能是和「主耶穌基督」分開的;(三)在前書一章一節和後書一章二節,「父神和主耶穌基督」是恩典的雙重來源,而並無有力的理由要我們相信本句和該二節的情形有所不同。這也是大多數釋經者贊同的看法。49
「恩典」一詞的原文在保羅書信共用了一百次,佔新約全部(一五五次)的三分之二,其中尤以在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後書、以弗所書,和教牧書信出現的次數最多(依次為24、10、18、12及13次);此詞在本書另外出現三次(一2,二16,三18),在前書已出現兩次(一1,五28)。以下提供此詞在保羅書信之用法的字詞研究。50
(一)這詞真正的意思是「給人喜樂、歡愉、欣悅的東西」。用在這個意思上,此詞有一次指信徒的話要常常「溫和」(西四6,新譯、思高)。
(二)「恩惠」可指主人對下屬或僕婢的仁慈,因此特別適用於神對人的恩典、善意、慈愛,其中包含了「那是人所不配得」的意思。保羅書信的卷首和信末都提到神和/或耶穌基督的恩典,共二十六次。51另有二十一次提及神的恩典:神的揀選是「出於恩典……不在乎行為」(羅十一6〔三次〕),因此稱為「恩典的揀選」(羅十一5,新譯);同樣,信徒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8〔不是出於行為,9節〕),52這恩稱為「上帝拯救萬人的恩典」(多二11,新譯);祂的拯救和呼召,都「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恩典」(提後一9),53祂對保羅也是「用祂的恩呼召」的(加一15,新譯);事實上,神的整個計劃(包括祂的「應許」)全是「按著……恩典」(羅四16,新譯),「按著恩典」與「按著所應得的」相對(羅四4,原文直譯);54信徒是「因著上帝/祂的恩典」白白的稱義(羅三24/多三7,新譯),55他們的過犯得以赦免,也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一7);與亞當陷全人類於罪中相比,「神的恩典……更加倍的臨到眾人」(羅五
還有三次,保羅提及「主耶穌基督的恩典」(林後八9),「我們主的恩典……在我身上越發增加」(提前一14,新譯),以及「那因耶穌基督一人的恩寵所施與的恩惠」──即是稱義的恩賜(羅五15b,思高)56。
(三)這詞多次指善意的具體行動、出自恩典的賜與或益處等。以人作為施與者的有七次:信徒的談吐應該能「叫聽見的人得益處」(弗四29);按保羅原先重訪哥林多的計劃,他的本意是要使哥林多人「再得益處」(林後一15)或「多得一次快樂」(現中);外邦信徒給耶路撒冷教會的「捐資/貲」(林前十六3/林後八19)亦稱為「供給聖徒的恩情」(林後八4)和「慈惠的事」(林後八6、7)。
以神或基督為施與者的有十六次,其中顯示數個不同的重點:或指神藉基督作成的恩典之工──保羅「不廢掉 神的恩」(加二21),即是「使〔神的恩變為〕無效」(思高),又勸信徒「不要白受上帝的恩典」(林後六1,新譯),歌羅西的信徒「確實認識了上帝的恩典」(西一6,新譯);或指信徒得以悔改歸主的恩典──他們是「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人(羅五17);或指在恩典中的狀況──神呼召信徒進入並享受祂的恩典(加一6,參馮:「真理」 16),他們藉基督「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羅五2),但他們若要靠律法稱義,就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六4);或以恩典為一種力量或原則──「就如罪作王叫人死……恩典也藉著義作王」使人得永生(羅五21),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15);或以恩典為神(或基督)對信徒的供應──「我的恩典夠你用」是主對保羅的祈求的回答(林後十二9),他說自己比眾使徒格外勞苦,是因為「神的恩與我同在」(林前十五
(四)「恩典」亦指神的恩典所產生的一些特別的效果,這用法有十六次:兩次分別指「神賜給馬其頓眾教會的恩」(林後八1),就是他們在試煉貧困中「所湧出的豐厚慷慨」(2節,思高),以及神在哥林多人身上的「厚恩」(林後九14,新譯),就是他們「慷慨的捐輸」(13節,新譯)。三次指神的恩典以不同恩賜的方式表達出來──「照著所賜給我們的恩典,我們各有不同的恩賜」(羅十二6,新譯),「我們每一個人都按照基督所分配的,領受特別的恩賜」(弗四7,現中),神「在基督耶穌裏賜給〔哥林多人〕的恩典」(林前一4),使他們「在恩賜上一無所缺」(7節〔新譯〕,參5節)。十一次指保羅蒙召作使徒的恩典(羅一5〔參現中,思高〕,十二3,十五15;林前三10,十五
(五)另有十次,這詞指對神或基督的感謝:兩次在「我感謝……主/神」一語中(提前一12/提後一3);58六次在省略的「感謝 神」一語中(羅七25,六17;林後九15,八16,二14;林前十五57);59另一次指「存著感恩的心」領受食物(林前十30,新譯、現中),還有一次指信徒「心被恩感」或「懷著感恩的心」(新譯)歌頌神(西三16)。
上述的資料顯示,「恩典」一詞的原文在保羅書信出現的一百次之中,只有八次跟神或基督的恩典沒有直接關係(第一種用法一次,和第三種用法以人為施與者的七次)。第二種用法(五十次),和第三種用法以神或基督為施與者的十六次,都是指神或基督的恩典;第四種用法(十六次)指神的恩典所產生的特別效果或表現,而第五種用法(十次)則指人對神或基督之恩典的正確回應──感恩。換言之,這詞指神或基督的恩典(八十二次)及對此恩典的回應(十次)共達九十二次(百分之九十二);單是此點已足證明,神的恩典這觀念,滲透了保羅的整個思想。參馮:「恩賜」50註1。
本段(一3-12)一個引人注目的特色,就是全段那強烈的「前瞻」性質。由於讀者目前正處於受逼迫的痛苦中,他們所盼望的救恩完全是未來的。60
41 kata + accusative. kata charin一語亦見於羅四4、16,十二6;林前三10。
42 Milligan 94b.
43 kai hymeis en auto{i此句並無動詞,需要將上一句的動詞補充進去,此句甚至略帶插句的性質;因此,kata te{n charin......一語首先形容的是上一句(「叫主耶穌的名……得榮耀」),然後是此句(「你們也……得榮耀」),卻不大可能是只形容此句。
44 tou theou he{mo{n kai kyriou Ie{sou Christou.
45 E.g., Bultmann, Theology 1.129;
Ridderbos, Paul 68; Holland 43.
46 tou megalou theou kai so{te{ros he{mo[n Ie{sou Christou = '......of our great God and Saviour
Jesus Christ'(RV, RSV, cf. NIV, NEB, NASB).Cf. Harris, 'Titus 2:13'.「我們偉大的上帝,救主耶穌基督」(新譯)這譯法將kai看為epexegetic,但其實theos kai so{te{r是一世紀宗教詞彙中常見的定了型的公式,因此這譯法值得懷疑(cf. Harris, ibid. 266-268, with 273
n.26).
47 Cf. Cranfield, Romans 464-469.
48 tou theou he{mo{n kai so{te{ros Ie{sou Christou (比較上面註44)= '......of our God and Saviour Jesus
Christ'(RV, RSV, NEB, NIV, cf. NASB). Cf. Kelly, Peter 297-298. E.
Stauffer(TDNT III 105 n.265, 106 n.268)則認為,he{mo{n將theou和so{te{ros隔開,因此前一個名詞不確像後者那樣解為指基督。
49 E.g., Lightfoot 107; Frame 242; Morris
II 212; Best 272-273; Bruce 157; Hendriksen 164; H. Conzelmann, TDNT IX
397 n. 203; Collins, Letters 230-231. 因此,認為一12稱基督為神,這就構成帖後並非保羅所寫的一項證據(Bailey, 'II Thessalonians' 139)此說法,不能成立。
50 Cf. BAGD 877-878(s.v. charis);
Thayer 665-666(s.v.).
51 羅一7,十六20;林前一3,十六23;林後一2,十三13;加一3,六18;弗一2,六24;腓一2,四23;西一2,四18;帖前一1,五28;帖後一2,三18;提前一2,六21;提後一2,四22;多一4,三15;門3、25。參「帖前釋」 53-54,及馮:「腓立此書」 505-506。
52 在羅十一
53 ou kata ta erga he{mo{n alla kata idia…charin.
54 kata charin......kata opheile{ma.
55 te{i autou/ekeinou
chariti.
56 he{ do{rea(「恩惠」,則是恩賜)en chariti(「恩寵」,即是恩典)。
57 在上述十一次中的八次,「神所賜給我的恩典」,這個意思,原文以五種不同的方式達出來:he{ charis autou he{ eis eme(林前十五10b), emoi......edothe{ he{ charis haute{ (弗三8), te{s charitos te{s dotheise{s moi/te{n charin te{n
dotheisan moi(羅十二3/加二9), te{n charin te{n dotheisan moi hypo tou theou(羅十五5), te{n charin tou theou te{n dotheisan moi/te{s charitos
tou theou te{s dotheise{s moi(林前三10/弗三2、7)。
58 charin echo{......to{i kyrio{i/to{i theo{i.
59 原文依次用,charis to{i theo{i, followed by hoti, by epi with
dative, by participle agreeing with theo{i, to{i theo{i charis followed by participle(最後兩處)。
60 Marxsen, Introduction 37.
──《天道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