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十三章
三、基督徒與政府交往的原則(十三1-7)
1在上掌權的,人人都當順服。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
2因此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神的命定;抗拒的就是自取刑罰。
3執政的不是使行善的懼怕,乃是要使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因他得到稱許。
4因為他作神的僕人是為你的益處。但如果你作惡,就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伸的僕人,要為忿怒使刑罰臨到作惡的人。
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單為了忿怒的緣故,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
6因此你們也納稅,因為他們是神的僕人,專責管理這事的。
7你們要向各人繳付所欠的;當納稅的,就給他納稅;當繳捐的,就向他繳捐;當敬畏的,就敬畏他; 當尊敬的,就尊敬他。
這段經文的內容與前後所講的好像有些不同,因此曾有多位學者認為這段經文本來不在這裏;是由別人,或者保羅自己,後來加進去的。因為在第十二章廿一節以前和第十三章八節以後都是在講愛心的問題,而這裏是講對政府的順服。98但這樣的解釋實在來說並沒有必要。首先前面保羅講屬主的人不要以惡報惡,不要自己伸冤,寧可容讓神的忿怒;若是這樣,政府刑罰惡人豈不是錯了嗎?保羅說不是如此,因為在政府掌權的是神所設立的,刑罰惡人是他們的責任。所以基督徒要順服在上掌權的,這也是對世人愛心應有的表現。另一方面,猶太人一向都不願接納外邦人政權的統治,特別在寫羅馬書的時候,有作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猶太人被政府從羅馬城被趕走(徒十八2),所以當時難免有基督徒對政府存有敵意;保羅在這裏勉勵基督徒應當順服在上掌權的,是很合理的事。因為在上掌權的是神所設立的,所以基督徒應當順服他們。
另外有人認為這段經文的神學立場與上下文不符合。這裏所表達的國民與政府的關係沒有顯著的基督徒的色彩。99所以可能是保羅在別處說過的話,被放進羅馬書裏了。的確在這段經文裏沒有直接的講到基督或者主再來等字句,但這不等於說經文中沒有與這些真理有關的神學思想,100實際上從基督徒的角度來看,讀到這裏的經文自然會連接到基督教對神和人等的看法。所以除非讀者事前有先入為主的意見,就根本不會有「本段經文缺少基督教的色彩」的這種思想。而且這裏保羅的教訓與全本聖經這方面的教訓都符合。彼得前書的命令:「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一切的制度,無論是至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賞善罰惡的官員;因為這是神的旨意」,101和這裏保羅的教訓一樣,由此顯出這可能是當時教會普遍接納原則。而這樣的行事原則大概是從主耶穌的教訓來的。被問到基督徒是否應當向羅馬政府納稅的時候,主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撤,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順服政府,向政府納稅,這些都是人對政府應有的責任;這些是該撒的物,就應當歸給該撒。102這是保羅給當時羅馬教會的命令,也是給所有教會的命令。順服政府,遵守政府的法律,這是所有人民的責任,因為政府是神所設立的。作了基督徒我們同時是地上國家的公民,也是天上的國民;但正因我們是天上的國民,我們就應該作更好,更守法的地上國家的公民。基督徒不可以說因為我們是天上的國民,就可以不遵守國家的法律。國家一切合法的法律,不論我們喜歡或者不喜歡,我們都應當遵守,因為對政府順服守法是我們的本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定了一些不合法的法律,譬如政府要立法干涉我們和神的關係,這就政府超越了自己的權柄;因為人和神的關係,不在政府管轄的範圍之內。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神不要求人將屬該撒的歸給祂,照樣該撒也不可強奪屬於神的事物。103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將這經文解釋作保羅在此有縱容極權政府的嫌疑。104
第十三章一節「在上掌權的」「掌權的」一語是指凓有權柄的人。雖然在新約中,如哥林多前書第十五章廿四節;以弗所書第一章廿一節;歌羅西書第一章十六節;彼得前書第三章廿二節等,此字是指天使或屬靈的掌權者,但保羅這裏是講地上政府的組織,所以不應該解釋作天使一類的意思。105「在上」有權柄的是指在政府中職位的高低,「在上」是在政府中坐高位的,職位高的權柄就更大。所以在上不是指凓在天上,或天使所佔的地位。
「人人都當順服」「人人」是強調每一個人,106奉公守法是每一個人的責任。保羅的話不是單對基督徒講的,這是一個普遍的原則。但現在是在對羅馬教會講話,所以此命令特別對基督徒有意義。奉公守法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基督徒也不例外;基督徒不可以說因為我們信了主,就可以不遵守政府的規章;相反的,因為我們信了主,就更應當作奉公守法的公民。
「當順服」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字,107希臘文中本來有幾個字都可以譯作順服,108但此處保羅特別選用這個字有特別的意義。有的順服的字是指因一個本身的權威或本性,或者身分,人應當順服他,通常人也是主動樂意的順服;如同我們對主的順服(可一17),或者兒女對父母的順服(弗六1)。109另外一種順服是指有一種明顯的,或者有力的理由使我們不能不順服,如彼得所說的,順服神不順服人是合理的(徒五29);參看徒廿七21)。110再一個順服的字是指被人說服而去聽從,如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卅一節;哥林多後書第五章十一節等處的用法。111這裏在羅馬書第十三章一節所用的字則是表示有一種規則,或者神所定的制度,在神所立定的世界上,是應當遵守的,因此就自然有了高低的地位。112在上掌權的我們都應當順服,因為在神所定的制度下,我們應當如此。所以這裏所說的順服,不是單單講要服從,而是認清了制度的意義,而主動的去服在神所定的制度之下。慕氏特別指出這裏動詞是關身或者被動體態,113所要表達的意思應該是:我們要主動的去使自己順服在上掌權的,而不是盲目的去順服。在上掌權的人在按凓正當情形下,執行神所命定的制度中他應執行的法則時,人人都應當順服他。嚴格說來我們要順服的是按凓神所命定的制度中所給予他的權柄,而不是掌權者的本身;也就是說一個合法的政府,按法律執行他的權柄時,我們有責任使自己去順服他,這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奉公守法」的意思。每一個人都應當作守法的公民,基督徒信了主就應當成為更加守法的公民。
「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這兩句話進一步的解釋我們應當順服政府的原因;第一句是消極的: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第二句是積極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在保羅時代羅馬政府的權柄已經極大,羅馬皇帝已漸演變成極權,很快他們就要叫百姓將皇帝當作神來敬拜。在這種情況下,掌權的官員或者覺得他們的權柄地位是從皇帝來的;但實際上不是,他們一切的權柄都是從神來的。「出於神」的意思並不是說神親自立某一個人任那一個職位,乃是說整個國家政府的制度是出於神,因此在此制度下的在每一個職位上的人,他的權柄都是從神來的。「設立的」一詞是和前面的「順服」出於同一個字根,順服是服在神所安排的制度下面,設立是指政府的職位是出於神的安排。在上掌權的既是神按祂自己所定的制度安排的,所以人當順服他。
第十三章二節「因此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神的命定」「因此」就表明下面的話是從上面的話所推出來的結論:既然在上掌權的是神所命定的,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這裏用的「抗拒」和「反對」兩詞是不同的字,但基本的意思可以說是完全一樣。
「抗拒的就是自取刑罰」這裏進一步的解釋人應當順服政府的原因:不順服的人要受刑罰。「刑罰」一詞通常譯作「審判」;但在實際的用法,多半是指經審判而被定罪,114而且還包括凓定罪以後所要受的刑罰,115此處所講的可能是指犯法時受政府的刑罰,也可能包括凓末世在神面前要受的刑罰。
第十三章三節「執政的不要使行善的懼怕,乃是要使作惡的懼怕」「執政的」是指在位治理的人。從下面第四節以下的解釋可以看出是指在政府任職的人。116因為執政的人是神所立定的,他們就有神所賦予的權柄來賞善罰惡。「懼怕」一詞原來是個名詞,意思是「使人生發懼怕的事」,117全句可譯作「執政的不是行善之人的恐懼」,有時這樣的句子比較費解,所以將它改為動詞用。行善的不用懼怕,行惡的則要懼怕;因為行善的不會因他所行的受刑罰,行惡的則會。但這裏「行善」和「作惡」是指甚麼說的呢?有的作者將善事解釋作合乎神的旨意,對人屬靈生命有益處的事。118但按整體的經文來看,雖然政府的制度是神所立定,我們沒有理由假設執政的人必定是基督徒,因此他所定的善惡的標準沒有保證一定合乎基督徒的原則。所以這裏所用的善惡應該用普通的標準來解釋,在一般正常的社會中政府對她的公民所作的合法要求。奉公守法的公民所作合法的事就是好的,違法的事是惡的,行的人就要受刑罰。
「行善」和「作惡」兩詞原來用的字句只是「好的工作」或者「行的好事」,與「行的惡事」。當然保羅所指的是行這樣事的人,不過重點是在所作的事上,而不是在人的基本性格或考品格上。執政的或者政府只能按人所行的事來評定,卻不能評定人的內心,119政府沒有權評定人的心靈。120
「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因他得到稱許」這裏的第一句話也可以譯作「你如果願意不懼怕……」,121但整體來看,多數的譯本和作者都將它看作問題式,這樣使文體顯得更生動,所以還是作問題比較好,但兩種譯法意義上的分別不大。問題的回答是要去行善,就當然不必再懼怕。而且要因行善可以得凓稱許。這樣從執政者來的稱許或者不一定有甚麼表面的行動,但是沒有行動就是一個稱許的表現。
第十三章四節「因為他作神的僕人是為你的益處」執政的人根本來說是神的僕人,因為權柄都是出於神,掌權的人也是神所設立的。「僕人」一詞基本上是指筵席的侍者。122新約中常用作教會中的執事(林後三6),或福音的執事(帖前三2)。既是神的僕人,執政的人的責任就是要去完成神的使命。他自己不是主人,也沒有權柄去作違反神的旨意的事。作為神的僕人,執政打的使命是作成「你的益處」, 這裏的「你」自然應當是指基督徒說的;雖然這樣的益處不一定是而接幫助福音的工作,但至少對基督徒的生活不會造成干擾,正如保羅吩咐我們的,「要為萬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懇求,禱告、代求和感恩,好讓我們可以敬虔莊重地過平靜安穩的日子」(提前二2)。
「但如果你作惡,就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這句話是與第三節中間的話相對的,人若行善就不必懼怕,要作惡就應當懼怕。「作惡」的意思也是與前面的「行善」相對的;行善是過奉公守法的生活,「作惡」是指違法,犯法的行為,這樣行的人要受刑罰,所以應當懼怕。政府中執政的人「不是空空的佩劍」。在常時的羅馬政府執政的人的佩劍,是一個表明他們有權執行刑罰的記號;在必要的時候,他們可以使用此權柄去刑罰作惡的人。劍可以將人殺死,但卻不是說每一個犯法的人都要被處死刑,執政的人也不可以不按法律,輕易使用將人處死的權柄;不過此權柄一定包括在必要的時候執行死刑的權柄。123
「他是神的僕人,要為忿怒使刑罰臨到作惡的人」保羅再一次強調執政的人是神的僕人,這裏用的「僕人」的字也和上面所用的一樣。對我們敬畏神的人,他服事神為了我們的好處;對作惡的人,他是要施行刑罰為要伸展神的忿怒。無論他的任務是甚麼,他都是在遵行神的旨意;因為他是神的僕人,他自己沒有權柄,權柄都在神的手裏,他只是按凓神的意思行事;不論他自己明白或不明白,願意或不願意,他沒有權柄作決定。「忿怒」是指神的忿怒,人若作惡,得罪了神,神的忿怒就會臨到他,得罪祂的人就應當受刑罰。譯作「使刑罰臨到」原文的意思可直譯作「向……報復」。124執政的向作惡的施刑罰乃是他服事神的工作。
第十三章五節「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單為了忿怒的緣故,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必與」一詞可能是指外在客觀條件上的必須(如來九16),也可能是指邏輯上的必須(如來七12)。我們對政府應當順服,不單是出於懼怕因神的忿怒而來的刑罰如,如前面第四節所講的,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良心是人內心裏面因知對錯而對是與非的一種反應,這樣的反應基本上是在神面前的。如果我們知道所行的都合乎神的旨意,我們就在神面前有一個無虧的良心(提前一5);但是如果我們知道在上掌權的是神所設立的,他們在遵行神的旨意,仍然不順服,我們就是作錯了,就有了良心的虧欠、良心的不安。為了避免這樣良心的不安,我們就必須順服在上掌權的。因此基督徒對政府的順服不應當是被動勉強的。雖然良心一詞本身不一定是指基督徒說的,但在這段經文裏面此詞的用法對基督徒的意義更加明顯。因此基督徒對在上掌權的應當更加順服,因為我們要追求在神面前有良心上的平安。
第十三章六節「因此你們也納稅」原來保羅這裏用的字句將這一句話與前一句話的因果的關係表達的很強(這句話若很直接的表達應作「因為為了這個原因,你們也納稅」);因凓前幾節所講的理由,特別是上面所講,「為了良心的緣故」,人都應當納稅。在這一節和下一節用過兩個講到稅項的字,我們譯作「納稅」和「繳捐」,這兩個字的分別可能前者是指為直接稅,如人頭稅(即太十七24的丁稅),使用政府物業而要交的稅等;後者則指間接稅,如某些交易的稅,好像奴隸買賣等,及關稅。125根據當時的法律,猶太人要交聖殿稅,就可以免交當地政府的稅;基督徒當時多半都被認為是屬於猶太人的一部分,他們可以免交政府的稅,保羅這裏對羅馬的基督徒說:「你們也納稅」。
「因為他們是神的僕人,專責管理這事的」在政府中管理稅務的也是神的僕人,因為整個政府的制度都是神所設立的;從此角度看,政府的官員都是服事神的。這裏用的僕人的字和第四節所用的不同,第四節用的字是強調僕人的謙卑,他們的工作如同侍者一樣,服事神或者人的需要;這裏用的字比較強調僕人工作的職位。雖然在鮑氏的希臘文字典中說,此字的用法總有宗教意義,如同大祭司的工作等,126但在新約中此字和它的動詞等也曾多次指別揮的工作,127如金錢的服事等。從聖經以外的用法顯出這裏用的「僕人」很多時候是指公職的服事。128特別在這裏講到政府職位時,政府官員職位的地位是應當被尊重的。因為「他們是專責管理這事的」。「專責管理」意思是他們常常注意這些事,因為這是他們的責任。神設立他們就是要他們在政府中管理這些事。「這些事」可能是專指收集捐項的事,也可能是指整個執行政府職務的事,因為他們作神的僕人,要完成神的旨意,所以人應當順服他們。保羅的這些話當然不是向政府官員講的,而是向教會講的;但照樣也包含凓對官員的意義。因為官員是神所設立的,作神的僕人,當然他們在處理政府的事務上,特別有關錢財的處理,必須要按凓神的心意行。
第十三章七節「你們要向各人繳付所欠的」保羅的吩咐是指某督徒在生活中全部的責任,不過在上文中他在講我們對政府守法納稅等責任,所以這裏應該是指我們向政府應盡的義務,我們向一般人應行的要在下面第八至十節才講。不過這裏講人對政府的義務不是單指稅項,也包括尊敬、敬畏等問題。這是眾人向政府所欠的,如同債項一樣,我們有責任去繳付或者說償還,因為此字多半時候應該譯作「償還」;是我們應當盡的本分。
「當納稅的,就給他納稅,當繳捐的,就向他繳捐\cs8」關於「捐」和「稅」的意義,看前面第六節的註釋,這是基督徒的責任。
「當敬畏的,就敬畏他;當尊敬的,就尊敬他」「敬畏」一詞與第三節的「懼怕」是同一個字。作惡的人對在上掌權的就要懼怕,因為在上的官員可以刑罰他。129而且對一個正直的政府,人不單要懼怕她的刑罰,也應該存有尊敬的心,所以譯作「敬畏」,就算以政府的官員為對象,也適合。「尊敬」和「敬畏」兩者的分別不大,可能只是程度上的分別。人民如果對政府存凓敬畏和尊敬的心來過奉公守法的生活,那麼盡公民的責任時,或者繳捐納稅時,就不會存凓反抗的心,或者勉強的去作了。對政府沒有尊敬或敬畏的心,可能是今天很多社會混亂的一部分原因。
98 參看J.
Kallas, Romans 13:1-7; An Interpolation. NTS, XI (1964-65), pp. 365-74. Ka/smann則認為這段經文是保羅寫的,但最初不是寫在這裡,而是以後放在這裡的。
99 "We do not
find in it any sign of any specifically eschatological or christological
motivation of the section", Ka/semann,
100 Cranfield說:So we take it that the God, of whom these verses speak, is the
God and Father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
101 二13f. 新譯本。
102 多位作者都如此看法,如Cranfield, Murray, Dunn, Morris等。Kasemann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此看法,Fitzmyer則認為馬可福音寫作的時間晚過羅馬書,所以無法肯定此關係。羅馬書寫作的時間過馬可福音這件事是否就表明福音書寫成以前,保羅不知道主所講的這樣的話呢?
103 詳情參看本人作「基督徒對政治應有的態度」真理的裝備,頁207及以下。
104 參看Kallas, "An Interpolation", 他認為這段經文的立場與保羅一向對政府的看法不符合。但事實上保羅一向都不是敵視政府的。參看提前二1-3;多三1。而且他這裡的話是根據聖經一貫的教訓;我們的神是掌管一切的神,所以祂所命定的政府是人人都應當順服的。
105 Cullmann很強的主張保羅在這裡的法至少有雙重的意義,是指政府中掌權的,也是指天使中掌權的,參看他的Christ and Time,
pp. 192ff.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pp. 66ff; 95ff. 對Cullmann的立場的批評,參看Cranfield, Rom. II, pp.657ff. Murray, Rom. II,
Appendix C, pp.252-256.
106 原來用的是every soul, 是受希伯來文影響的詞句。
107 是uJpotavssw的第三身,被動,命令式的字。
108 peiqarcevw, peivqw, ujpakouvw等字在新約中都用過。
109 此字是uJpakouvw
110 此字是peiqarcevw.
111 此字是peivqw, 參看BAGD, s.v.
112 G. Delling, uJpotavssw , TDNT VIII, pp.41f.
113 Middle voice,
114 BAGD, krivma, 4.b.
115 如可十二40;羅二2;彼後二3等處的用法。
116 雖然在別處經文有時是指靈界的權勢。參看上面第1節的註釋。
117 BAGD, yovbo" , 1.
118 Cranfield用下一節中「你的益處」的「你」和第4節尾的「作惡的人」相對照來解釋這裡善惡的意義。雖然他承認在第3、4節兩節聖經的「你」是修辭性的用法,他仍然認為保羅用的「你」是指基督徒,作惡的人是指與「你」相對的不信的人,所以這裡的「善」,如同八28所用的,是指神要屬他的人有的善事。Rom. II, pp.665f.
119 參看Murray, Rom. II, p.151.
120 行善的一詞原文是tw'/ ajgaqw' / e{rgw/ ; Moffatt將它譯為an honest man. W. L. Lorimer也支持此解釋\cs15NTS XII (1965-66), pp. 389-90.但這譯法似乎超過了原來文字的意義。
121 如Barrett的譯法。
122 如約二5、9。
123 在保羅時代,羅馬給地方的執政官員有權指揮駐在當地的羅馬軍隊,這些軍隊中的兵丁,就是羅馬公民,如果犯了法,當地執政的官員也有權將他處死。參看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pp.8f. 但保羅這裡講的是普通政府行事的一般原則,不是討論地方政府是否有權指揮軍隊,處死公民等問題。
124 e{kdiko" eij"
ojrgh;n tw'/ .....可譯作an
avenger for wrath against......「為忿怒向......報復」,報復的方法就是施刑罰。
125 yovro" 是納的稅,tevlo"是所繳的捐。參看K.
Weiss, TDNT IX, esp. pp.80ff.
126 BAGD, leitourgov"
127 如羅十五27;腓二30;林後九12等。
128 參看MM. leitourgov" ; TDNT IV, 216ff. Dunn認為此字等於今日「公僕」的用法。Cranfield認為此字強調作僕人職位的尊貴。
129
Cranfield在此用多方的理由要將敬畏的對象單單解釋作神。
四、基督徒與人相處的原則(十三8-14)
講完了基督徒對政府的責任以後,保羅很自然的就轉到基督徒在整個社會中應有的表現。下面的經文就將基督徒在社會中的整個生活的動力歸納為兩件事:真正的愛和主的再來。而從這兩個動力基督徒就應當過出兩方面的生活:愛的生活(第8-10節),和光明的生活(第11-14節),多半的作者皆將這兩段經文,第八至十節和第十一至十四節,看成幾乎不相關連的兩件事,130解釋作「愛的重要」和「主再來的接近」一類的方向。但保羅這裏是在講基督徒在社會中的生活,所以重點應該是在基督徒生活的表現。而且在文字構造上,第十四節開始的「還有」131一詞就將這兩段經文思想上的關係表明出來了。132所以將兩段經文連在一起是最合理的解釋:前一段講基督徒在生活中要有愛的表現,後一段講基督徒要有光明的行為。
130 看Murray和Cranfield的解釋。
131和合本譯作「再者」。
132看第11節的註釋。
1. 愛的生活(十三8-10)
8不要欠任何人甚麼,但要彼此相愛;因為愛別人的,就成全了律法。
9那『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貪心』的命令,或有別的命令,都包括在『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這句話裏面了。
10愛是不加害於鄰舍,所以愛就成全了律法。
第十三章八節「不要欠任何人甚麼,但要彼此相愛」「不要欠任何人甚麼」是加重語氣的話,按字面是說不要欠任何人任何事物。這個命令是接凓前面第七節講的;對政府應盡的本分,或任何這一類的責任我們都不能忽略,不要欠任何人甚麼。但保羅這裏的意思不是說,在生意的來往上,或有特別的需要時,我們絕對不可舉債;聖經沒有這樣的命令,而且主也曾給我們一些有關借貸的吩咐(太五42;路六35等),133保羅的意思是不論對甚麼人,或對甚麼組織,基督徒都應當盡他一切應盡的本分。「但要彼此相愛」,這裏用的「但」字常常譯作「除去」,「除非」。因此和合本這裏譯作「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呂振中譯本譯作「除了彼此相愛,對任何人都不要欠甚麼」。但是有希臘文文法學者給我們證明此詞的用法很多時候是講「但要」,「只要」;134而且按意義來看,如果將「彼此相愛」看作債務,和金錢或者稅項的債務一樣,那我們的「彼此相愛」就變成了勉強的、被逼的行動。「彼此相愛」是基督徒在神面前領受的本分,但我們盡此本分的態度卻不是消極的。135在「彼此相愛」這句話中的「彼此」是指甚麼人說的呢?當然基督徒之間應有彼此相愛的心,這樣的生活能夠成為一個有力的見證(看約十三35),但這裏的用法,特別是從下一節的命令,「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就顯出這裏的「彼此」不應該只限於基督徒。鄰舍可以是任何人,這裏的「彼此」也應該包括所有的人。
「因為愛別人的,就成全了律法」這句話的構造曾引起了一些討論。「愛別人的」直譯可作「愛另外一個人」。「另外一個」按文法來說,可以看作名詞,解釋作「愛」的客詞,如本書的譯法,也可以看作形容詞,與「律法」連用,解釋作「另外一個律法」。136但「愛就成全了另外一個律法」這樣的思想出現得很突然,與整個經文上下文的思路都很難配合,所以還是解釋作「愛別人的,就成全了律法」好。而且「別人」一詞有冠詞,是指一個確定的人,可能是指一個和我們有接觸或者有關係的人。137不論我們接觸到的是甚麼人,都要去愛他,如此就「成全了律法」。「成全了」表示一個已完成的動作,138這樣的去愛別人不單是遵行了律法的要求,而且是出於愛心去行的。基督徒的整個生活,包括他盡作公民的本分的事,都應是出於愛心的行動,如此就成全了律法。
第十三章九節「那『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貪心』的命令」前面說愛別人的就成全了律法,這裏保羅就解釋他所說的律法指的是甚麼。139保羅這裏所引用的是從十條誡命裏的後一半來的,在理論上這些都是人可以作的事。這些命令這樣用法在福音書中也出現過,如馬太福音第十九章十九節;馬可福音第十章十九節等,因此可能是在初期教會中常如此引用這些誡命;也可能是對沒有相信的人來說,這些誡命比前面那些有關人與神的關係的誡命更容易接受。真正有愛人的心的,當然就不作這些事。
「或有別的命令」上面所講的幾個誡命只是代表性的,任何其他的社會的或者政府的法律、規條等都應該包括在內。
「都包括在『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這句話裏面了」「包括」一詞的基本意思可解釋作「總結」,或者說「提綱挈領」;140拿一件衣服的時候,提起領子,就很容易把整件衣服拿起來了。下面的命令就可以把整個「命令」代表了。「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是一字不改的從利未記第十九章十八節引來的。人只要有愛鄰舍如同自己的心,自然就不會違反任何律法了。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句話當然包括有愛自己的意思,但卻不一定表示神在這裏吩咐我們要愛自己。正如克蘭氏所說,愛自己成了墮落的人的本性的一部分,141用不凓律法來吩咐他這樣。此處的吩咐是在愛鄰舍的事上,「愛自己」應當是最基本的標準,要以此來衡量我們愛鄰舍的生活作得夠不夠。
第十三章十節「愛是不加害於鄰舍」凡是有害於鄰舍的都不是愛的表現。初看起來,保羅對愛的觀念好像很消極,但原因是這段經文是在解釋命令和律法的問題,特別是人對政府的法律應有的態度。在另一種情況之下,如同在哥林多前書第十三章,他解釋愛時,表達的方法就很不同了。
「所以愛就成全了律法」「所以」可以說是表達一個結果,有這樣的愛的表現,就成全了律法。這句話的意義基本上和第八節末了的話一樣,不過第八節用的是完成時態的動詞,這裏用的是名詞,更加強了「完成」的思想,可以解釋作;愛是律法的完成。愛不是代替律法,乃是律法的成全。有了這樣愛的生活表現,就成全了律法最基本的,或者最高的要求。
133 參看Morris,
Rom., p.467; Murray, Rom. II, pp.158f. Morris在這裡特別指「不要欠」的欠字是一個進行時態的字,「不要繼續欠債,有債就要歸還」。
134 BDF §448(8)舉出有力的例證,顯出eij
mh; 許多時候和ajllav或ajlla; h{ 的義相同,如可四22的用法。
135
136 e{teron和novmon的gender,
number, case都相同,而novmon前面沒有article,所以有可能這樣解釋。Cranfield指出有幾個德國學者都這樣解釋,而最近這樣解釋的是W. Marxsen. 這樣的解釋就將「另外的一個律法」作為羅馬政府的法律以外的另一個律法,就是摩西的律法;或是「餘的律法」;或者「另一個律法」,如加六2的「基督的律法」等。但正如多數學者指出,在羅馬書中novmo"一字不論有冠詞或者沒有,通常都是指摩西的律法。
137 BAGD, e{tero" 1 b e, 將此處的用法解釋作「鄰舍」。Cranfield和Dunn都強調這一點。
138 peplhvrwken是perfect tense.
139 這句話開始的tov就代表了整個novmon所包含的,我們譯作「那......的命令」。
140 參看TDNT
III, p.681.
141 Cranfield,
2. 光明的生活(十三11-14)
11再者,你們要認清楚時候,現在是你們應該睡醒的時候了,因為我們得救,現在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所以我們要除掉暗味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13行事為人要端莊,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放蕩縱慾,不可紛爭嫉妒。
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第十三章十一節「再者」「再者」一詞是表明在前面所講的事以外再加多一點,和哥林多前書第六章六、八節所用的「而且」,「況且」的用法一樣。142上面說作為基督徒,在公民的生活上要有愛;在這裏他又加上說,基督徒應當從睡夢中醒過來,要在白晝的光明中生活,因為末日近了。
「你們要認清楚時候」「認清楚」一字是一個分詞,多數譯者和作者都用分詞來表達,多少有些表示你們「既然」,或是你們「已經」知道的意思;但按文法的構造,這裏的分詞的用法,很可能是用來表達一個命令的,143你們要認清楚現在的時候。「時候」是指「適當的時候」,或者一個關鍵性的時刻,144這是一個重要的時刻,是基督徒應該認清楚的。
「現在是你們應該睡醒的時候了」這裏譯作「時候」的字也可以譯作「鐘點」;此字後面加上一個動詞的不定詞,就表示已到了作某件事的時候了,特別這裏還加上了一個「已經」的字,意思是「到時候了」,或「已經是時候了」,145到時候要作的事是:從睡眠中醒過來。從睡眠中醒過來是指靈裏甦醒,或者靈裏儆醒。既然時候到了,基督徒就應當儆醒,預備主來。
「因為我們得救,現在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這句話嚴格說來應該譯作,「因為我們的救恩,現在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146「救恩」是一件已確定的事實,不是一個行動,或者過程。這樣的救恩當然是指完全的救恩,如同第八章廿三節以下所講的;此救恩的臨近就是末日的臨近了。「初信」一詞原來只是一個「信」字。不過用的是過去時態的動詞,表示信的動作是以前的。
第十三章十二節「黑夜已深,白晝將近」用「黑暗」,「光明」,「黑夜」,「白晝」,一類的詞句,來比較今世與來世的對照,在聖經別處也有出現。147今天的世代仍然是一個有罪惡的世代,完全的救恩還沒有來到;屬主的人等候完全的救恩,也就是等候主的再來,就如同人在黑夜的困苦中等候天明一樣。「已深」是一個動詞,意思是「向前進」,黑夜已經過了很多,黎明就快要來到了。
「所以我們要除掉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除掉」,「帶上」兩詞在新約中有時譯作「脫下」,「穿上」,是指脫衣服或穿衣服說的;148而且兩詞的用法都是指凓一個肯定、具體的行動。149「行為」可指所作的任何事,可好可壞。黑夜已深,白晝將近;目前的世代是在黑暗中的,將來的世代才是在光明中的。「暗昧的行為」也可譯作黑暗的行為,屬於這個世代的行為。一切不以神為中心,不按神的旨意的行為都是暗昧的行為,不一定單指那些按世人的標準定為污穢的行為。「兵器」可能是指作戰的兵器,如以弗所書第六章所說的軍裝;也可以指其他的工具。150如此這裏的「光明的兵器」可指任何對光明中的生活,或者說基督徒的生活有幫助的工具。因為白晝將近了,基督徒就應該具體的,肯定的除去暗昧的行為,帶起光明的兵器。
白晝將近,主耶穌隨時可能再來,這是聖經一向的教訓;主自己也曾教導門徒,要隨時儆醒,預備主來。151但隨時預備主來並不等於說門徒認為幾年之後,或者門徒在世的日子,耶穌會再來,實際上初期教會中可能誤解了使徒的教訓,或者說誤解了主的話,以為主即刻就要來了,保羅在帖撒羅尼迦書信中特別要指正他們(參看帖後二章),提醒他們應如何追求。
主再來的日子近了,這句話不是要告訴我們主準在那一天要來,也不是說聖經所說的「近」是可以用多少天,或多少年可以衡量的。正如克蘭氏引用加爾文的話所說的,這句話真正的重點乃是說,在主耶穌完成了地上的工作,復活升天以後,沒有任何別的事物攔阻主的再來;祂隨時可以再來,所以我們要隨時儆醒等候。152
第十三章十三節「行事為人要端莊,像行在白晝」儆醒等候主來的人應當有甚麼樣的表現呢?「行事為人」是代表人整個的生活。153「端莊」按字面的意思是指美好的表現,美好的樣式。在新約時代的希臘文,「樣式」已不單單指外表的樣子,但卻仍要包括外表的樣式和表現,「美好」是指道德和本質的美好。154一個等候主來的人應該在整個生活表現上得到人的尊重。在一個過分強調自由的社會裏,基督徒有時候會強調一方面,而忽略另外一方面;強調外表而忽略實質是錯的,但另一方面強調內裏面的實質,或者以「實質」作藉囗,而失掉了外面應有的好表現,也是錯的。保羅勸勉我們作靈裏儆醒的基督徒行事為人要端莊,靈裏的實質和外面的表現都要值得人尊重。
「像行在白晝」前面保羅說「白晝將近」,就是白晝還沒有來到,我們仍在黑夜裏。但我們屬主的人是已經在光明中的人,我們的生命已經是屬白晝的,所以他上面說我們要帶上光明的兵器。新約聖經裏多處都有這一類的教訓:神的權柄彰顯的日子一方面已經實現了,另一方面還是未來的。用另一種說法,神的國已經在我們中間了,同時又是臨近我們卻還未來到。從神在普世工作的角度看,救恩完成,基督再來的日子還沒有到;但在我們屬主的人的角度來看,今天救恩已經完成,基督已經掌權。所以我們活在基督裏的人應當像是在白晝一樣的生活。
「不可荒宴碎酒,不可放蕩縱慾,不可紛爭嫉妒」下面保羅列出一些在黑暗中的生活常有的表現,這類的罪在當時穩定富裕的羅馬帝國和今天的社會可能同樣的普遍。「荒宴醉酒」不單是任意醉酒,而是指醉酒以後,不受理智控制的荒謬行動。「放蕩縱慾」是兩個詞,前一詞是指婚姻中的關係,不一定有不好的意思,但後一個詞卻是指在情慾方面過份的放縱和隨便的行動,兩個詞合到一起就表達「人在這一方面的敗壞,放縱情慾;不單去行,而且不加節制的任意放縱去行。前面的四個詞都是多數的,注重在行動方面;下面的兩個詞,「紛爭嫉妒」是單數的,如摩氏所說,是指向態度和心志方面。155所有這些罪都是人的自私和自我的表現,是在白晝生活的人不應當行的。
第十三章十四節「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現在保羅轉過來講積極一方面,在白晝生活的人應當如何行。「披戴」一詞和前面第十二節的「帶上」光明的兵器;歌羅西書第三章十節的「穿上」新人;以弗所書第六章十一節的「披戴」神所賜的軍裝,等都是同一個字。以上這些經文都是描畫一種屬靈生命上聯合的表現。在加拉太書第三章廿七節說:「所有受洗歸人基督的人,都是披戴基督了」。受洗歸人基督的人,就表明他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156已經與基督在生命上聯合,這是已成就的事實。現在保羅吩咐我們已經如此披戴基督的人,在生活中要披戴基督,像在白晝生活,要在生活中表明出一個與基督聯合的樣式。
「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這裏的「肉體」很顯然的是指屬靈的意義,如同加拉太書第五章廿四節所說的。某督徒的「肉體」應該已經與基督一同釘在十字架上了,不過在今天它還沒有完全被除去。我們在「白晝」生活的人,不要再給它機會;不要為肉體作安排,不要為計劃犯罪作預備。157一個披戴基督的人是一個完全與基督聯合的人,曾在十字架上與祂同死,又已和祂一同復活;這樣的人不要去犯罪,自然更加不要為犯罪作安排。「去放縱私慾」這句話原來只是一個詞,「為了清慾」,語中沒有動詞;此詞的作用就是要補足,或者解釋上面的「不要安排」。給肉體安排就是鼓勵情慾去表達自己,不為肉體安排就是不給肉體的情慾作機會去放縱自己,所以這裏的「安排」和「放縱」的思想是連到一起,是保羅吩咐要禁止的。158
142 kai; tou'to,很多譯者和作者都譯作and
this, do this等,如NIV, Dunn, Fitzmyer,但正如Cranfield指出,此詞是一個成語,常用來引進一種情況,以加強前面講過的話。所以New RSV譯作besides this,雖然Cranfield自己仍譯作and this.
143 多數作者和譯者用knowing the
the time, realizing, understanding等字;中文譯本則用「你們知道」,「你們曉得」。但RSV則用一個動詞,譯作you know. 而且按文法的構造,這樣的分詞當作adverbial phrase來用,可以用來表達命令式的意思。參看MHT 1,pp.180, 222; Dana & Mantey, p.229.
144 BAGD, kaivro", 2.
145 看BAGD, w[ra, 3. w[ra +(ejstivn) + infinitive就是說已經到了要作某件事的時候了,這裡的ejstivn沒有寫出來。
146 Cranfield認為應該解釋作,「因為救恩現在與我們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其實將「我們」與「救恩」連到一起和與「更近」連到一起,分別不大。
147 如來十25;彼後一19;約壹二8等。
148 如徒七58;太六25等。
149 apoqwvmeqa和ejnduswvmeqa兩字都是aor.
Subjunctive, 1st person plural hortatory的用法,勉勵我們應當這樣作。
150 參看Godet. Rom. Ad. loc.
151 參看太廿四33等處經文。
152 參看Cranfield, Rom.
II, p.684.
153 「行走」是人的一部分行動,新約中常用此字來表達人全部的生活。參看六4的註釋。
154 H. Greeven, eujsch'ma, TDNT II, p.770f. 解釋作「誠實」、「得體」、「高貴」、「受尊重」等意義。
155 Morris, Rom., p.473.
156 看羅六2以下註釋。
157 參看羅八5以下註釋。
158 mhv 和命令式的動詞poiei'sqe 是連到一起用的,下面接著的eijd ejpiqumivad也是和動詞連到一起用的。在這裡保羅並沒有想到另方面的安排,他只是講不要為肉體的情慾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