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五課
第五課
經文: 羅馬書3:9-31
主題: 對世人的定罪
重點: 壞消息──人的問題(罪)
好消息──神的預備(稱義)
大綱:
二. 定罪:對神的公義的需要[人的失喪](1:18-3:20)
4. 所有的人(3:9-20)
1) 全世界的人都犯了罪(9-18)
2) 律法不能拯救(19-20)
三. 稱義:提供公義(3:21-5:21)
1.
通過基督的流血使公義成爲可能(3:21-26)
2.
因信稱義(3:27-31)
介紹
當保羅指出世人都犯了罪這一點時,保羅的第一個論點已到達了高峰(3:9-20),保羅緊接著指出解決這個問題的神的義的根基(3:21-31)。人的不義是神的義的反動。但慈愛的神卻爲人預備了一個獲得神的義的途徑:信靠基督的工作!
觀察和注釋:
對世人定罪(3:9-20)
1. 爲了不讓人誤解,保羅強調“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而且猶太人的特殊地位並不能解決他自己的罪的問題。“在罪惡之下”意味著被罪所捆綁,在罪的控制之下,以及罪的工價:死(3:9)。
2. 接著保羅從舊約和以賽亞書引出一些經文來證明普世的人都犯了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是下列描述的絕好總結。從以下可以看出人的不義:
1) 不明白神(3:11)
2) 不尋求神(3:11)
3) 人的工作變爲無用(3:12)
4) 詭詐的舌頭(3:13-14)
5) 殘害暴虐的事(3:15-16)
6) 人們之間沒有平安(3:17)
7) 不敬畏(尊敬和順從)神(3:18)
詩篇14:1-6是保羅所引用的經文出處。人說“沒有神”,而他們的生活正是這樣的寫照!
3. 現在保羅再次提醒讀者律法的功用乃是“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3:19)。人要麽根據啓示的律法(摩西律法),要麽根據自然的律法(良心)受審判,而世人沒有一樣持守完全。再說,神從來也沒有準備讓人藉著遵守律法而稱義(被宣告義而得救)。“因爲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律法讓人痛苦地看到兩件事:神的義和人的罪。事實就是如此。
保羅針對人的問題的判決是完全的。罪導致人與神之間的隔絕之大,是任何人和任何人的努力所無法彌補的。人類的一切成就都遠遠不能達到神的義的要求,而解決罪的問題。以賽亞書第59章很好地總結了罪給人類帶來的苦難,其中強調的就是罪所導致的隔絕。事實上,賽59:16已經預先指明了這個唯一的救贖方法:
“他見無人拯救,無人代求,甚爲詫異;就用自己的臂膀施行拯救,以公義扶持自己。”
這正是保羅所歸向的救恩。
提供公義(3:21-26)
從某種意義上講,羅3:21-31是羅1:16-17所提出福音的解釋和闡述,指出神爲解決罪的問題的預備以及人如何取得神的義。
和保羅對罪的控訴一樣,保羅對罪的問題的回答是非常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請記住義的定義:純潔、公正和與神關係的正確。
4. 注意,21-26節組成了一個很長的句子,包含了幾個不同而又相關的觀點。下面是保羅提出的重要觀念:
義不是來自律法(3:21)。
義是加給“一切因信心相信耶穌基督的人”(3:22)。
因爲“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現在時態)神的榮耀”(3:23),所以,要求有義。[這裏榮耀指所啓示的神自己的義的標準,而罪則指沒有達到這個標準。]
稱義(法律上宣告爲義)是神的恩典[這是白白給的,不是可以掙來的](3:24)。
稱義的恩典成爲可能完全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3:24)。[救贖指交了贖價之後,從罪的捆綁之下被買出來。]
使恩典成爲可能的贖價是憑基督耶穌的血所設立的“挽回祭”(見來9:11-14,22;10:19-22)。
基督的死“挽回”(滿足)了聖潔的神對罪的忿怒。[注意,“挽回祭”一詞同樣在來9:5裏指施恩座時使用,也在路18:13裏當稅吏求神“開恩可憐我”時使用。他所請求的是神預備一個贖價來替代自己的罪。]
基督代替我們死是新、舊約裏所有罪的最後、完全的代贖(3:25)。[基督的死不僅是對他之後的罪適用,同樣對在他之前的人的罪適用。見來9:15;啓13:8。]
神在宣告凡“信耶穌”的人爲義是公正的(3:26)。[神因罪而要求的代價已經由基督付清。因此,神可以因著他的憐憫和恩典稱人爲義(因代價爲他人所付而被宣告爲義)。]
稱義是一個法律上的宣告一個人爲義,即不再因自己的罪而被控告,也不再被要求滿足罪的代價,因爲這個代價已經由耶穌代他付清了(見來7:26-27;林後5:14-15)。
信心是稱義的必要條件(3:27-31)
5. 在3:27-31中,保羅再次強調稱義是因著信,而不是律法。對基督的信心是罪的挽回祭作用於個人的通道(方式)。(信心是對基督和他在十字架上爲我們的罪而死的積極的、強烈的信任。)
注意,保羅在3:28節是如何談到他自己的: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神使人稱義(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只有一個方式:“因信”。然而信心並不是要廢除律法,反而是更堅固了律法,更清楚地表明律法被啓示的本來的目的。一個人稱義之後,是通過遵守律法來證明和堅固他的信心的。
在第四章,本來通過亞伯拉罕的生活來進一步闡明這個真理。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3:9-31
1.
神對世人的控告是什麽?
2.
當你讀3:10-18時,你能否接受這個與自己有關的真理?
3.
爲什麽在人能得救之前,先要認識到自己的“失喪”?
4.
律法的基本目的是什麽?這個目的達到了嗎?
5.
你如何定義“義”?
6.
你如何定義“稱義”?
7.
你如何定義“救贖”?
8.
你如何定義“挽回祭”?
9.
你如何定義“信心”?
10. 神宣稱“有罪的人”爲義,只因爲他們“信耶穌”,這怎麽算得上公正呢?
11. 有沒有其他如何可以使人稱義的途徑呢?
教導重點: 第五課
經文: 羅馬書3:9-31
金句:
“因爲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3:23)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3:22)
主題: 對世人的審判
重點: 壞消息──人的問題(罪)
好消息──神的預備(稱義)
主旨: 人是罪人是壞消息,神的救恩是好消息。
一. 壞消息:人的問題──罪[不義的表現]
1.
世人都犯了罪
“…人都在罪惡之下。”(3:9)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3:10)
2.
世人因罪的緣故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3:19)
3.
世人妄圖離開神而得到義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勞。(3:20)
4.
罪使人與神隔絕(賽59:1-2;見羅1:18,32)
注意: 人不可能足夠好或做的足夠好在聖潔公義的神與不義罪惡的人之間架起橋梁(見賽59:1-2)。
二. 好消息:神提供的救恩[稱義──義的宣告]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3:22)
1.
稱義是我所有相信的人預備的。(3:22)
2.
稱義是一件“神的恩典的禮物“。(3:24)
3.
稱義是可能的,因爲基督的寶血洗淨了人的罪,擔當了神的懲罰。(3:24-26)
4.
稱義只有通過信心才是合宜的。(3:28,30)
注意: 稱義=是神對那些因信倚靠基督、基督的寶血償清了他們的罪債的人,宣告他們爲義。
結論: 人的不義(罪)只能被神恩典的禮物──基督的寶血洗淨。
人只有兩個選擇:
拒絕:不信神救恩的預備和神自己爲世人的罪所付出的代價。
接受:相信神救恩的預備和他已經通過基督付出的罪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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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莫克《羅馬書學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