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三課
第三課
經文: 羅馬書2:1-16
主題: 對道德主義者的審判
重點: 好行爲不能稱義
大綱:
二. 定罪:對神的公義的需要[人的失喪](1:18-3:20)
2.
道德主義者(2:1-16)
1)
根據人的失敗的事實(1-4)
2)
根據人的行爲公正審判(5-11)
3)
根據基督的啓示人回應律法的動機(12-16)
(a) 良心(自然的法律)
(b) 律法(啓示的律法)
介紹
保羅現在將普遍的判決延伸到猶太人或外邦人的道德主義者,這些人指責別人的罪,卻看不到自己的罪。在最後的分析中,道德主義者,儘管他們也許很虔誠,但卻因他們未能活出按他所接受的啓示而被審判。對他的審判基於三個因素:他自己失敗的事實;神不偏待人的審判;耶穌啓示他崇尚道德主義的真正動機。
不虔的人棄絕神的啓示,而道德主義者卻未能持守,儘管他以爲他已持守。
觀察和注釋:
對道德主義者的定罪(2:1-16)
根據人的失敗的事實(1-4)
1.
從某種意義上講,道德主義者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換句話說,他決定審判的標準,並用這標準衡量自己和他人。這正是經典的“我不是完美的,但我比其他人更好或更屬靈。”
當然,道德主義者是看不到、也不會承認自己的罪和缺點的(見太7:1-5)。他苛刻的標準是不針對自己的虛僞。
2.
我們論斷他人,實際上是在定自己的罪,因我們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2:1)。由於神是根據我們所行的來審判,而非我們所說的,道德主義者就不能逃出神的審判(2:2-3)。
3.
對自以爲義的道德主義者,還有另一項罪,就是他們藐視神豐盛的恩慈、寬容、忍耐,極欲神快快地對罪人施行審判。他們沒有看到神因不願一人滅亡而“耽延”審判,包括那些看不到自己也需要救恩的道德主義者(2:4;見彼後3:8-9)。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是這類自以爲義的道德主義者的最佳寫照。
根據人的行爲公正審判(2:5-11)
4.
人被審判的三原則之二是各人的“行爲”。行爲並不帶來拯救,因爲沒有一個完人,但行爲(果子)是人心是可見的外在證據(雅2:17-26)。好行爲或壞行爲將會是我們內心狀況的外在表現(見太7:16-21;啓20:11-15;羅14:12)。每一個真信徒在一定程度上會結一定量的果子(見約15章;路3:8;徒26:20;弗2:8-10)。
5.
一個堅持做與悔改不相稱的行爲的人是頑固的、任性的,他正在爲自己堆積最後審判時神的忿怒(2:4-5)。
每一個人都將得到自己的報應。凡是已得救並結果子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回報他們(2:7);凡是未得救的(“結黨、不順從真理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2:8)。這個問題可見約3:36。
“榮耀、尊貴、平安”乃是加給一切行善的人,而“患難、困苦”卻加給一切作惡的人(2:9)。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外邦人),並不意味著優待和偏袒,只不過是神漸進地啓示基督救恩的順序而已。“因爲神不偏待人”(2:11)。故此,所有人被審判的標準並不是相對的“義”,而是神在基督裏所啓示的義。
根據基督的啓示人回應律法的動機(2:12-16)
6.
基督將審判人(2:16),也會揭開人心裏的真實狀況(“人的隱秘事”;見林前4:3-5)。那些真正行出律法的(2:13)(而不是只聽不遵行的)將會稱義,即神宣佈他們爲義。耶穌不僅將揭示我們所做的,也將揭示我們爲何如此行。
7.
每個人用相同的方式回應了神的律法,而全都犯了罪(2:12)。接受或聽到摩西律法(托拉)的人將按律法受審判,這律法啓示了神的聖潔(義)和人的罪,也證明了人不能靠自己完全遵守律法(見雅2:8-13)。對於未曾聽過神的律法(摩西律法)的按他們自己受審判,因爲他們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8.
儘管行爲不足以帶來救恩,因爲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但卻足以審判所有犯罪、違背神的律法的人。
所以,“虔誠的”道德主義者與不虔之人一樣因罪而受神的審判。但猶太人又如何呢?接下去保羅將會論到這特別受揀選的一群。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2:1-16
1.
論斷他人的靈性的真正問題何在?
2.
我們對他人的指責和論斷反映了我們的什麽問題?
3.
你是否曾對神沒有儘快審判他人的罪而含怒生氣呢?
4.
既然好行爲並不能拯救人,其目的又是什麽呢?
5.
神用什麽標準衡量所有的人?
6.
從哪種意義上講,從未聽過聖經的人按律法受審判?
7.
這段經文中談到哪兩種律法?
8.
人有可能完全遵守律法嗎?
9.
神審判所有人的行爲的三個原則是什麽?
教導重點: 第三課
經文: 羅馬書2:1-16
金句: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
主題: 對道德主義者的審判
重點: 好行爲不能稱義
主旨: 守律法(有道德)不能使人在神面前稱義。
那些試圖用好行爲被神接納的人,必須面對和經過神所給的試煉。
一. 他自己失敗的事實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麽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麽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2:1)
注意: 道德主義者論斷別人並與他人的失敗和短處相比,試圖以此來“自以爲義”。殊不知,事實上,他漠視他犯了論斷別人的同樣的罪(見太7:1-5)。
二. 無偏見地審判他自己的行爲
“他必照各人的行爲報應各人。”(2:6)
“因爲神不偏待人。”(2:11)
注意: 神沒有把我們相對的義與其他人的比較,而是與他自己的義來比較。這是衡量的標準(見羅14:4,10,12)。根據神的標準,沒有人可以站立得住(見各2:8-13)。
三. 由基督所揭示人的“動機”的試煉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爲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2:13)
“就在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2:16)
注意: 基督會揭示一個人內心的真實狀態,顯示人爲什麽會回應或不回應神關於良心的自然律法和神所啓示的話語。(見林前4:3-5)
結論: 在完美的神面前,人的行爲都不夠好來使自己稱義(證明他自己的義)。
那些想靠守律法得救恩的人不僅要知道律法,而且必須完完全全地守律法,當我們做不到時,律法就定了我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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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莫克《羅馬書學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