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四章
IV引律法證因信稱義
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 4: 1-5
將律法與信心作對比,就象保羅到此爲止在羅馬書一直做的一樣,信心可以被他的讀者理解爲一種新的得救方法。他書信的一開始說到義已在福音書中被神所啓示,暗示了新的東西(1: 17)。那麽與猶太教義相比,因信稱義是否只是基督信仰的啓示的呢?並非這樣,在本章中,使徒表明了,人一直都是只靠信才稱義的。特定來講,他強調了,亞伯拉罕,猶太國民的先祖,是因信稱義的。律法(即舊約;3:
31)在目前的價值之一就是,它證明,因信稱義的真理是神在過去施行救恩的方法。如果保羅可從舊約引證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那麽他的論點就會大有說服力,並會證明只有一種得救的方法(3:
29-30)。
保羅在這一章一開始就表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1-5)。
4: 1 提到亞伯拉罕憑著肉體,保羅表明了他的評論主要是指向猶太人讀者的。但亞伯拉罕之例在另外一個意義上使外邦人與猶太人都會感興趣的,作爲信心之父,他是一切後裔的父(16節)。
4: 2 爲了對比的緣故,這一節經文應用了保羅先前提到的誇口之事(3:
27)。亞伯拉罕沒有理由誇口,因爲他是因信稱義的,並非因行爲。
4: 3 在保羅那個年代,許多拉比教導說,
亞伯拉罕是因順服而稱義,而非因信心(Harrison,
p. 47; cf. 1 Macc. 2:51),但使徒又回到創世記15:
6來證明他的說法的權威性。(確切地亞伯拉罕所相信的是什麽在創世記15章並沒有清楚地說明,希伯來文中的連詞waw用在一個完成式中,就象在創世記15:
6中的,它表明動作的間隔,因而最好翻譯成現在亞伯拉罕已相信
亞伯拉罕已明顯地在先前相信了[參創12:
1-4,7;14: 22-24]。但這時亞伯拉罕知道了神會從自己的身中賜給後裔與不可勝數的子孫[創刊5:
4]。這個他也相信了。亞伯拉罕確切所相信的對保羅的觀點只是偶然性的,保羅的觀點是他相信了神,確切地來說就是神的應許。)
信靠神的應許就構成了信心産生義,神的應許各有不同,這是信心的內容,但信心的目標是不變的,它永遠都是神。對我們來說,神的應許就是耶穌基督替我們而死並滿足神對罪人所有的要求(3: 24-25)。
請注意亞伯拉罕的信心算爲他的義(3節),信心本身並不是義,信心本身沒有可誇之處,它是神使義達致我們的工具。
4: 4-5 4-5節對比了信心與行爲。行爲帶來該得的工價,信心接受的是一個禮物(4節;字面意義是恩典,希臘語是charin)是不配得的。事實上,神不僅僅稱義那些不但不配得,而且是因他們的不敬虔或邪惡而該被定罪的人。(參3:
24)。這就是神的恩典的所達到的程度(參申25:
1)。
2· 大衛因信稱義的見證4:
6-8
保羅引用了另外一個猶太人歷史中有名的人所說的話,他所說的與使徒的推理是一致的。亞伯拉罕是活在律法之前,而大衛是在律法之下,亞伯拉罕的故事是希伯來人聖經中的律法部分,而大衛的故事是在先知的部分,這是在3: 21中保羅所提到的第二個見證人。亞伯拉罕代表以色列歷史中先祖時期,大衛所代表的是王國時期。有人會認爲,大衛作爲以色列歷史中最偉大的國王,他應該是摩西律法的強有力的推行者,他是這樣的,但並不是把它作爲獲得義的方法。
保羅從大衛所寫的所引用的這一段(詩32: 1-2)並沒有直接說大衛自己是因信稱義的,儘管實際上當然是這樣的。這一段所強調的是那些神所算爲義的是有福的。保羅把一段中的意義帶過來解釋另一段的意義(7-8),這一段包含同一個詞(logizesthai,在第八節翻譯成計算在內或算進去)。詩篇32篇是大衛的悔改詩篇之一,是他在犯了大罪之後寫的。保羅對引的引用,不僅證明了大衛相信神所算爲的義而非人所賺取的義,也證明了一個相信的人所犯的罪並不使他失去他的義。
3· 信心優先於割禮 4: 9-12
都是猶太人的亞伯拉罕與大衛的例子引起了保羅在這節中所提出的問題(9節),使徒指出,當亞伯拉罕被宣稱爲義的時候,他還沒有受割禮,基本上是一個外邦人,十四年之後他才受割禮(創17:
24-26)。他的割禮是已經所擁有的東西的標記,這一點應該使如此看重割禮的保羅的猶太人讀者把割禮放在一個合乎其位的位置,就是它在信心之後。
4· 信心優先于對多國之父的應許 44;13-17
猶太人傾向於認爲他們有亞伯拉罕作爲他們的父,而外邦人沒有,明顯的,他是他們的國民的先祖。這使他們中的一些人認定,所有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祝福都只會臨到他們身上,但保羅提醒他的讀者,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的一部分是,他要作多國之父(17節)。這個應許是他在被稱義之後(創17:
4-6),而且對他的後代也重復提過(創22;17-18)。
4: 13 剛才所提到過的神通過亞伯拉罕祝福外邦人的應許,是遠在頒佈摩西律法之前,因而,猶太人認爲外邦人得祝福是要靠他們對律法的遵行這種想法是錯的,這依靠神對他要祝福應許的信守。神給亞伯拉罕那個應許並非是因他順服的結果,而是作爲他信心的結果,它甚至是他受割禮之前。
4;14 可引入遵行律法作爲實現這應許的條件會有兩個結果,第一,它會使信心毫無關聯,這個簡單的無條件的應許就會變成了有條件的,就是人的對律法的遵行。比如,如果一個父親答應給他的兒子一輛新自行車,這個孩子就會等著把這輛自行車作爲禮物來接受。但如果父親又加上一個條件,就是這孩子必須聽話才能得到,這樣的話,他兒子能得到自行車的信心就會沒有了。因爲這時得到自行車要取決於他的聽話,它再也不是一個信心的問題。第二個結果,是從剛才這個例子中可以看到的,就是應許會被廢掉(變以無價值了)。
4: 15 不僅不能帶來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律法帶來怒氣,因爲沒有人可以完全遵守律法,只要有過失,就會有怒氣。但如果沒有律法就沒有對律法的違背,也就沒有怒氣。
4: 16 這節經文概括了13-15節中的思想,神給了亞伯拉罕應許使他無條件成爲多國之父(屬乎恩)是在先祖被稱義之後。亞伯拉罕獲得這應許只不過是藉著相信,而不是藉遵守律法。這是唯一確定的使應許實現的途徑。這祝福已經臨到猶太人與外邦人身上。因而保羅這部分的論述更加突出了信心的地位。
神被描述爲與所引用的應許是一致的,就象在這裏一樣。當亞伯拉罕就他的生養能力來講就象已死的人一樣的時候,神給了他作多國之父的能力。神用話語創造了萬國就象他用話語創造了宇宙一樣,這話語就是一個應許。
5· 亞伯拉罕信心的榜樣價值4:
18-25
保羅在這裏指明亞伯拉罕借著信靠神作了每個人都必須要做的事,以此結束了他對信心是在十字架面前稱義的唯一的途徑的證明。
4: 18 亞伯拉罕的盼望是只建立在神的應許上的,從自然情況來看,他沒有任何希望得後代,他的信心並不是他接受應許的條件,但帶著接受這應許的願望相信了(Godet,
p. 181)。
4: 19-22 儘管亞伯拉罕的信心時弱時強(參創17:
17,23-27),但保羅仍可以說他在信心上是不弱的(19節)。我們的先祖在他所勇敢面對的事實面前相信了神,儘管他十分清楚在自然條件下這應許是不可能實現的,他還是相信了。象在創世記中所顯明那樣,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斷增強(20節),他通過相信把榮耀歸給了神。22節把保羅關於亞伯拉罕稱義的論述帶到了高潮。使徒已證明他所提出要顯明的論點,並重提到了創世記15:
6作爲結束(參4節)。
4: 23-25 在這一部分的最後幾節,保羅將神對待亞伯拉罕的方法用在他的讀者身上,神的義將歸給所有相信神的人。象在第三節中一樣,信心的內容沒有被提(24節)。更重要之處是,我們象亞伯拉罕一樣信靠神,我們的信心必須是在他身上。保羅在這裏並不是在說我們需要相信神使耶穌從死裏復活。這是重要的,就象保羅在別處提到的那樣(林前15章),並非是作爲一個得救的條件,而是因爲它是一個歷史事實。(復活並不是基督救贖工作的一部分,但卻是它的一個結果。付了人的罪的贖價之後,死對基督再沒有權柄,因他自己並沒有犯罪;參6:
23)。保羅在這裏提到耶穌復活是要幫助讀者看到他們被要求象亞伯拉罕一樣相信這同一位神,一位能使人死裏復活的神。然而我們比亞伯拉罕更容易相信,因爲我們所看的是已完成的復活,而亞伯拉罕是向前看被預言的那一位。
保羅在25節提到基督的復活有什麽意義呢?英文聖經NIV版本把希臘文的介詞dia翻譯爲for;
NASB版本翻譯爲because of (由於)(有有關聯的含義),它通常的意義是這個,而不是不常有的未來的含義。根據對dia常用的含義(有關聯這個含義),以及這裏並行的陳述的使用,還有它在這裏是褒義這樣的事實,根據這些來看,because
of (由於)也許是好的翻譯。保羅明顯是指耶穌是因我們的過犯(違背神的律法,參賽53:
11-12)被釘十字架,他復活是因已在我們身上成就的義。那麽在那一個意義上我們的被稱義是基督復活的原因呢?假如一個叫弗雷德的人因欠鉅款被送進法庭,他的朋友撒穆與他一同去了法庭,並要提出替他付債,當撒穆付了付了欠債之後,弗雷德就被宣稱爲義了。因爲撒穆付了錢之後,撒穆,弗雷德就可以離開審判的地方,走自己的路。就象這樣,耶穌替我們付了我們欠給神的債,但耶穌也被從墳墓中被解放出來因爲我們已被神宣稱爲義。(See
Norman L. Geisler, 基督肉身復活的意義,
Bibliotheca Sacra 146:582 [April-June 1989]:148-70.) 在保羅闡述神將義算給罪人的這個問題上,第四章作爲一個單位所起的作用是,它表明了義總是因對神的信心的反應而臨到的,而不是罪人遵守神的律法。這在基督死之前之後都是這樣的,信心是任何已被神稱義的人唯一稱義的方法。保羅強調的是作爲獲得義的方法的信心,而非信心的內容。── Thomas
L. Constable《羅馬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