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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三章

 

3. 對反對的回答3: 1-8

在第二章中,保羅指明了神對人的審判是按內裏,而不是按儀式,他把猶太人與外邦人在神面前擺在同一個地位上,但神自己在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作了區別。在3: 1-8,保羅所談到的是那明顯的假冒爲善,這樣就使猶太人毫無置疑地知道,他們在神面前是有罪的,需要信靠耶穌基督。

3: 1-2  在這一部分保羅問了四個反問問題(1-8節),這些問題是一個猶太人的反對者極有可能提出來的。第一個問題可以換一個問法,就是,如果猶太人與外邦人在神面前都有罪,那麽作猶太人的益處是什麽呢?特定地講,割禮的益處是什麽呢?,這兩樣在舊約中都被認爲是特權? 有許多益處,保羅在這裏只講出了最重要的(2節),但後來又提到了其他的益處(9: 4-5)。 “神的聖言”指的是特殊的啓示,但“聖言”這個詞(希臘語是logia)所強調的事實是,舊約,尤其是摩西律法是神所說的話,被先代保存流傳下來(參徒7:38; 來5:12; 彼前4:11;參Sanday and Headlam pp. 70-71; Harrison, p. 35)。“交托”所強調的是以色列保守與宣揚 作爲財富而得到的聖約的責任。

3: 3-4  保羅第二個問題是,既然一些以色列人不信,神還是不會放棄祝福國民的應許吧?保羅問其問題的反對者要人注意的是神在給亞伯拉罕與摩西的約中給以色列人的應許。這些也構成了對猶太人的益處。

提到猶太人的不信,保羅在這裏所談的是猶太人對神不信的根源。難道神因爲猶太人的大多數對他的不信,在過去沒有持守或以後不會持守他給以色列聖約中的應許嗎?(例如,在西乃山接受律法的那一代人中,只有迦勒與約書亞這兩人是信的,然而神還是象他應許的那樣把他們帶入應許之地。)保羅認定神是信實的,神會象他所應許的那樣信實地祝福以色列人(4節),作爲歷史證據,他引用了大衛的見證,他自己對神不忠信之後神仍對他信實的。

3: 5-6  第三個問題也許出於對大衛的情形的考慮而有的(4節)。既然猶太人的不信使神的信實更加顯明,那麽神在對以色列人的審判中不會更加有恩典嗎?反對者也許會說,即使神不考慮這一點,他仍不是不義的。明顯的,保羅他必須解釋“照著人的常話說”是什麽意思,因爲他代表反對者,暗示神是不公正的。保羅並不是想要他的讀者以爲他真的認爲神是不公正的,他只是說爲了討論的緣故。

“它[技術上的術語‘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包含著對一個大膽甚至幾乎是褻瀆的說法的遠遠不夠的歉意,”(The New Testament and Rabbinic Judaism, p. 396)保羅的回答是,即使猶太人因他們的不信給神帶來榮耀,神仍不會對他們有偏愛,否則他就是偏心的,沒有資格坐在那裏審判人類。

3: 7-8  第四個問題與第三個十分相似,保羅提出來問題,也許並不是因爲一個猶太人的反對者會對保羅剛才的回答提出它來(6節),而是因爲它會更加清楚地顯明在第三個問題裏的愚蠢。反對者在第三個問題裏真正要說的在第四個問題裏顯明出來。比如,如果我的撒謊顯明他是唯一完全信實的人,以此榮耀了神(這正是人被要求做的高於一切之上的事),那麽爲什麽神還要懲罰我的罪呢?保羅在第二章中一直所強調的是實際與優先重要的事,所以反對的意見就到這個層面,如果割禮與獻身於神相比是次重要的,那麽犯罪與榮耀神相比不也是次重要的嗎?

保羅的回答是,儘管有對相矛盾之處的指責,他並沒有教導爲達目的不擇手段。割禮是次重要的是,但它不是犯罪,儘管神忽視不受割禮(2: 26-29),如果人認爲因爲罪在某種程度上榮耀神而忽視他的罪,那麽他就該受定罪(8節)。在1-8節,保羅提出了四個反對意見並作了回答,這四個反對意見是一個猶太人因保羅在第二章中認定他有罪他有可能提出來的。基本的反對意見可如下所述:

1· 猶太人是享有特權的民(1-2節)。

2· 儘管猶太人對神不信,但神對他們仍是信實的(3-4節)。

3· 既然猶太人的失敗使神的義的更加顯大,神會是滿有憐憫的。

4· 既然猶太人對神的榮耀有貢獻,那麽神會忽視他們的罪。

自義的人現在仍在提出這些反對意見。一些人認爲,因爲他們已被祝福,那麽他們就不會被定罪;一些人認爲,神的特性會禁止他對他們的定罪;一些人認爲,即使他們犯罪了,但神是有憐憫的,不會定他們的罪;一些人覺得,既然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在某種程度上都榮耀神,那麽神定他們的罪就是不公正的了。

C· 所有的人都有罪3: 9-21

    證明了所有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神怒氣之下之後,保羅又引用經文來作出結論認定了人類靈性的死亡。

3: 9    “這卻怎麽樣的呢?”引入一個針對人在神面前都是有罪這論點的結論。保羅將自己認同於他剛才所談論的猶太人,儘管猶太人從神那裏得到更大的特權,但他們並不比外邦人好,“在罪惡之下”意思是在罪的控制與咒詛之下。

3: 10-18    保羅所講話的物件主要是外邦人,這樣只是作出結論,而不是在引用聖經來開始他的討論。(參考希伯來書,該書作者採用的是相反的方法。)保羅所引用的經文段落即肯定了整個人類的罪性,也強調了罪對個人與公衆生活中各個方面的侵入(13-18節)。

10-12節的開頭與結尾都提到了整個人類的罪性,智慧上,情感上,和意志上都受到罪的影響。請注意“沒有人”、“所有的人”、“連一個也沒有”這些囊括性辭彙的使用。在13-18節中,描寫了人的話語(13-14節)、行爲(15-17節)、與態度(18節)都受到了罪的影響。

這一段是聖經中描寫人的完全墮落的最有力的一段,人的完全墮落並不是說每一個人都到了他可能達到的最壞的程度,但這個人的每一部分都受到了罪的影響,因而沒有一個人能做任何一件事來到聖潔的神面前可誇獎他自己。

“墮落意思是人在使神喜悅的測驗中失敗了,他標明了他在神面前的不配,這個失敗是完全性的,因爲(a)它影響了人的各個方面,(b)它影響了所有的人)”(C. C. Ryrie, Basic Theology, pp 218,19)。

18節指出了根本的問題,而對所引用的作出的結論(參1: 18-32)。

3: 19-20    一個猶太人讀者有可能會說,剛才所引用的那一個段指的只是不敬虔之人說的,保羅爲了使其這種說法沒有任何根基,就又提到了,不管律法(這裏的指的是舊約)說到什麽,都是對那些與其有關的人說的,就是所有的猶太人。所有這定罪的結果就是,沒有一個人可以開口爲他自己辯護(參啓20: 11-14)。“凡有血氣的”再一次指的是所有的人類。

律法的功用並不是給人提供一系列指引人到天堂去的步驟,而是顯明人沒有能力達致天堂(加3: 24)。耶穌先前已說過,沒有人完全行出律法(約7: 19)保羅在羅馬書中就律法有更多要說的(參加2: 16;3: 2、5、10)。如果一個犯了律法中的一條,他就是一個犯律法者,律法象一個鏈環一樣,一個環被損壞,整個鏈環就是壞的了。如果有人想要以完全的義來博得神的稱讚,那麽他就必須完全行神的律法(參太5: 48)。因此,通過行出神的律法所要求的行爲來稱義是不可能的(見Kenneth W. Allen, “Justification by Faith,” Bibliotheca Sacra 135:538(April-June 1978):109-16)。

每一個人都需要福音,因爲他是一個罪人並在神的定罪之下,在羅馬書的這重要的前一部分(1: 18-3: 20)裏,保羅證明了整個人類都是有罪的。他首先表明了總體上所有人的需要(1: 18-32),然後又特定提到了那些自以爲義的人的罪性(2: 1-3: 8)。他提出了神審判的三個原則(2: 1-16),證明了神的選民猶太人的罪(2: 17-29),然後又回答了猶太人可能對他的論點提出的反對意見(3: 1-8)。然後通過指明舊約也教導了衆人的墮落而作出了結論。

III·    神算爲義3:21-5:21

A· 對稱義的描述3: 21-26

在下一部分論述的一開始,保羅回到了這封書信的主題-神的義(21節;參1: 17),他也重提到了對信心需要(22節;1: 16),概括了他的論點,就是在神面前每個人都是有罪的(22節;參1: 18-3: 20)。這個結論引入了保羅下面的對罪人都需要神的救恩的解釋。

“本書信的第一個主要分界線形成了第二個分界線強有力的反證,明顯這是有意這樣安排的。既然人是個罪人自己不能救自己,律法也不能救他,那麽除了仰望神以外他還有什麽可仰靠的呢?……在一個公正的法庭上,只有在每一個辯護都失敗,且已表明法律已被侵犯,只有在這時才向法官祈求憐憫。本書信就是把我們帶到這一點上”(Stifler, p. 58)。

3: 21   在這裏的“神的義”指的是神把人帶入與他的正常關係的方法,他的方法是在律法以外(參20節)。並且它“已經被顯明出來”(在希臘語中是完成時,處於被顯明的狀態),即通過耶穌基督的降臨。然而即使在他出現之前,舊約就已經啓示了這將是神的方法。把舊約作爲律法與先知提起(希伯來人的聖經兩個主要部分)就是爲第四章作了鋪墊,在第四章中,保羅討論了亞伯拉罕與大衛,他們是聖經這兩部分的代表。

3: 22   神的義成爲人所擁有的,並通過對耶穌基督的信心在他的生活中發生功用(28節;參加2: 16;可11: 22)。保羅在這裏第一次引入信心的題目(參1: 16-17)。順便

提一下,他從沒有說人是根據他們對基督的信心而得救。如果這樣說就是在鼓勵這樣一種思想,就是我們的信心在我們救恩中有分,因此我們有可誇之處。信心就是接受神所給我們的,它給恩賜並不加添什麽。

“信心…在稱義中起著雙重的作用,它是神所接受的,是他所算爲義的;同時它也是一個工具,人通過這工具爲他獲得信心的義所帶來益處”(Godet, p. 147)。

信心通常被描繪爲心中的手,它不做任何事被賺取救恩,而只是接受恩典。 就象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罪之下,因而他們沒有區別一樣(9節),這樣猶太人與外邦人得救的方式也沒有區別,都是因信得救。

3: 23   所有人都必須通過信靠耶穌基督來到神的面前,因爲所有的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參可10: 21)。神榮耀也許指的是神個人的偉大(Harrison, p. 41)。罪使人與聖潔的神不能相交,我們因爲罪即沒有神的性情,也沒有與神的相交(See Ronald Blue, “沒有被告知的億萬人: 他們真的失喪了嗎?” Bibliotheca Sacra 138:552 [October-December 1981]:338-50. 他的結論是肯定的。)

3: 24   是那些所有相信的(22節),而不是所有犯罪的(23節),被稱義(24節)。就如先前所提到過的一樣,稱義是法律上的術語。一方面,它的意思是赦免(出23: 7;申25: 1;徒13: 39),另一方面,它的意思是宣稱爲義。其含義並不是使成爲義。稱義描述了一個在法律眼中的地位,而非他德性的狀況。(他德性的狀況與他的行爲是成聖所處理的問題。)具體來講,作爲審判官的神是在基督裏看稱義的罪人(即從與他兒子之間的關係的角度),就是神所喜悅的(8: 1;參腓3: 8-9;林前1: 30;林後: 21)。稱義包括赦免,但它的含義比赦免要多。神把稱義作爲禮物白白地賜給人,他這樣做是基於他自己的恩典,而非罪人身上的什麽東西。“恩典的意思是不付代價的慈愛與恩惠”(L. S. Chafer, Grace, p. 2)。恩典(希臘語是charis)是喜樂(希臘語是chara)的基礎,並使人感恩(希臘語是eucharistia)。在基督耶穌裏的贖價是神在把稱義的恩典帶給人類中所使用的手段。在這裏使用的贖價的希臘語(apolutroseos)表示通過買所得到的拯救(參太20: 28;提前2: 6;彼前1: 18; 林前6: 20;7: 23;加3: 13)。保羅使用“基督耶穌”而非通常的耶穌基督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神通過付了贖價──在舊約中應許的彌賽亞(基督)而實行了救贖。儘管在把贖價付給了誰這個問題上學者們有分岐,聖經卻十分清楚地說明耶穌基督把自己作爲祭獻給神(路23: 46)。

3: 25 根據保羅在這節經文中對信心的強調,我們也許會理解爲什麽保羅提到耶穌在福音中出現時候,說的是基督在衆人面前的顯現,而不是他的被釘十字架。“挽回祭有兩個可能的意思”,在希臘語中是這個詞(hilasterion)是可以作名詞用的形容詞(可代替名詞)。它意思是有贖的能力(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s.v. “hilasterios,”p. 301).它可指耶穌基督作爲神怒氣發泄和我們的罪被除去的地方。支援這種解釋的是,在翻譯約櫃上的施恩座用的希臘語詞也是這個詞(出25: 17七十士譯本;來9: 5),但把它看成指的是作爲滿足神的怒氣與除去我們罪的祭耶穌基督似乎更合理(正常的形容詞用法,翻譯成“挽回祭” 參約壹2: 2;4: 10)。基督是那祭,但付贖價的地方卻是十字架。“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正確表達了希臘原文中的詞序,保羅在別的地方也勸勉人相信基督其人(22,26節)。代表他生命的被傾倒出來作爲挽回祭的基督的血在這裏代替基督這個人被提到,也許是要提醒人注意基督付了他的挽回祭。 那麽這一節經文第一部分的完全的意思是,神(福音)公開顯明了基督作爲挽回祭(滿足人的怒氣並除去人的罪),這個祭對那些信靠基督的人的是有功效的。“這”(NASB)所指的是神在基督裏給人的挽回祭,這在NIV的翻譯中很清楚。另外一個神提供挽回祭的原因是宣告神自己特性的公義。這是必要的,因爲神並沒有對付在耶穌死之前人所犯的罪。神已經顯明了他的忍耐,並不是出於軟弱或情感上的原因,而是因爲他要在將來在十字架上提供一個最後的祭。寬容與赦免並不是一個意思,兩個有關聯的但卻不同的詞分別描述了這兩個詞的含義(paresis and aphesis)。舊約中聖徒所犯的罪並沒有被暫時遮蓋他們的祭牲的血所赦免,神在那時並沒有對罪實行完全的懲罰,然而他確實暫時移去他們的罪,直到基督死之時才有了完全的赦免。

3: 26   這節經文解釋了自十字架之後基督的死的意義,神表明神自己在對付罪上是公正的,爲罪人在他自己面前提供義的地位的那稱義者也是公正的,藉此,神顯明了他的義(羅馬書的主題)。請注意只有那些信靠耶穌的人都被稱義。

21-26 節通過對稱義的描述,完美地解釋了神算相信的罪人爲義。這幾節經文包括“神關於因信稱義的偉大的宣告”(Newell, p. 92)。概而言之,因爲耶穌爲他們而死而替他們的罪代罰,藉此神可以宣稱罪人爲義。基督的死完全滿足了神對罪人的要求。現在那些信靠基督爲他們的替代者的人被神宣稱爲義。

“第26節結束了對因信稱義的解釋。如果這封書信在這裏結束,也並非不完整,其他的部分都是討論反對意見的[筆者認爲,還有包含的意思],在這其中對義更多的解釋只是偶然的提到”(Stifler, p. 67)。

B·對因信稱義的辯護3: 27-31

表明了什麽是義之後,保羅又繼續強調了義只有通過信才能得到。

3: 27-28    在這個救贖計劃中人沒有可誇口之處(參弗2: 8,9),儘管猶太人可能會傾向因他們的特權而誇口(2: 17,23)。原因是,神給人因信得救是基於一個不同的律而非靠行爲得救。但是那些希望憑他們的行爲而賺取救恩的人認爲摩西律法是神所要求的,但神免費的救恩是基於神已實施並啓示的一個不同的律(原則)。這個“律”就是,因信靠基督我們得到救恩,信心才是神所要求的。

3: 29-31    保羅並不是在說律法沒有價值(在本節中第一次出現的希臘文中“律法”這個詞之前沒有定冠詞the,表明保羅這裏所想到不僅僅是摩西律法也是全律法。)在另一方面,那些相信因信得救的人看律法有重要的功用。這功用就是使人相信確定他沒有能力靠他的行爲獲得神的接納(20節)。特定地講,摩西律法在神的計劃中起的就是這個作用。但律法不是神給人要人遵守以便獲得義的東西,人無能爲力拯救自己,那就需要有一個救主從神而來,這樣律法就使基督的死是必要的(24-25節)。

27-31 節的要點就是,稱義必須只有通過信心才能臨到所有的人,保羅在這裏清楚地說明這個事實來排除任何的誇口(27-28節),考慮到神的主權,這是合乎邏輯的,而且這事實也並沒有廢掉律法,特定地講就是摩西律法(31節)。── Thomas L. Constable羅馬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