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三章
四.普世人的罪(3:1-20)
1.關乎猶太人不認罪的辯論(3:1-8)
上文保羅已經證明不論猶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這裡使徒開始歸結到他所要講的題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讀這卷書的受書人,會對猶太人究竟有什麼好處發生疑問,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那麼神何必要選召猶太人呢?
保羅用了三項問答解釋這方面的疑難:
A.猶太人有什麼長處?(3:1-2)
1-2 神特別賜給猶太人有「所應許的諸約」(弗2:12),有割禮,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種禮儀,有神子民之特殊榮耀(羅9:4)。這都是他們的「長處」。但保羅既證明猶太與外邦都是一樣,那麼猶太人的長處在什麼地方?神賜割禮給他們,使他們成為「受割禮」的人,有什麼益處呢?(或說有什麼意義呢?)保羅自己回答他所問的:「凡事大有好處」,神不會作沒有益處的事,頭一樣「好處」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就是指聖經的話,原文logion新約只用過四次,中文和合本聖經都是譯作「聖言」(徒7:38;來5:12;彼前4:11)。在徒7:38所說的「聖言」顯然是指舊約的話,但在來5:12卻以福音要道為「聖言」,神把舊約聖經中的各種啟示交託給猶太人,不論是律法書、詩歌、預言,都是預指救恩的。基督復活後,在以馬忤斯路上向兩個門徒顯現,就是根據舊約講解關乎祂自己的事。所講解的範圍包括摩西的書,眾先知書和詩篇。所以舊約的記載其實和新約一樣,都是說明基督是神救贖計劃的主要內容。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在我們想保羅說的話也許太過嚴重,神何至於為著猶太人可以為祂保存聖經而興起這個民族,然後把聖經的啟示交託他們呢?其實這是因為我們忽視了聖經的價值,更是沒有留意神多麼看重聖經的啟示。這本記述神如何開始、進行、完成祂救贖計劃,並按著祂旨意施行祂計劃的聖經;與神如何預備、差遣祂兒子降世,並成就祂救贖工作的事實;兩者之間有密切而重要的關後。如果神只按祂的旨意成功了救贖工作,而沒有一本記載祂成就其救贖計劃之經過的聖經,那麼世人對祂的救贖計劃仍然無法考尋明白,更無法推行宣揚了。
猶太人對聖經的尊重與敬虔的態度,足夠證明他們實在是最適合受委託保存神啟示的一個民族。他們在完全缺乏印刷技術與科學條件的古遠年代中,除了極輕微抄謄上的錯誤之外,保存了聖經之完整,這實在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保羅在加3:8說:「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注意在亞伯拉罕的時代並沒有聖經,為什麼使徒說:聖經既然預先看明……就傳福音給亞伯拉罕?這是否暗示在亞伯拉罕以前,已經有一本聖經的腹稿在神那裡?所以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實在就是祂日後要藉著祂僕人寫出來的聖經。
這樣說來,聖經所記的歷史和教訓,並非偶然記下,乃是經過神選擇那些適合顯明祂的旨意的事才記下來的。
猶太人除了保存聖經之外還有別的長處,就是基督由他們中間誕生,所以說救恩是出於猶太(約4:22;羅9:4-5),但在這裡使徒只說了「第一」,沒提其餘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辯論暫時擱下,到了9:4-5節又再提起。
B.人的不信能廢掉神的信麼?(3:3-4)
3 在本節中提起兩種「信」,一是人的「不信」,一是神的「信實」;上半節指人的不信,下半節指神的可信。猶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們的不信,不能使神變為不信實而不實現祂的應許。正如提後2:13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虧損,絕不會使神因此改變祂的信實,更不能破壞神的旨意和救贖計劃。反之,猶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傳到外邦,使許多願意信的人得著救恩,使神的信實顯揚於萬邦。
4 保羅回答他自己在第3節所發的問題上,「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因為人是虛謊的,神是真實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麼。人本來就是虛謊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實的神豈會因人的不信,或說因猶太人的背信,也跟著人一樣地背信?斷乎不會,神仍是可信的。
神的聖言交託了猶太人,他們即便不信,並無損神的聖言,神仍按著祂的信實,照祂聖言所應許,成就祂救贖的計劃。反之,「神的聖言」既然交託給猶太人,救恩既然先出於猶太,而猶太人竟然不信神「聖言」中的主要應許,拒絕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諉他們的罪過了。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神並不會枉屈正直地責罰任何人。神的責備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責備的人都是十足該受的,因為祂原是「喜愛憐恤」,不是喜愛責備的神。本句引自詩篇51:4,是大衛犯罪之後所說的話,他承認自己所受責備是應該的。
但人雖然自己是經不起人的議論的,卻喜歡議論人。甚至對全能神的作為也妄加議論。特別是人在受神責備時,常對神的作為有所議論,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議論時可以得勝,不是憑祂的權能威嚇人,乃是因祂的責備是公義的。人雖然可以「議論」,卻無法推翻神公義的判斷。神信實的事實,很快就把人的議論顯明是毫無價值的。總之,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神的不是,這既不足掩飾人的罪過,反而顯出人的虛謊。
C.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3:5-8)
5-8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可見以下所講,乃是當時猶太人的「常話」。5-6節的問題和第7節的問題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猶太人)的不義顯明神的義,人的虛謊顯出了神的真,然則神為什麼向人發怒施罰呢?人的惡倒把神的義顯明出來,人對神豈不是大有功勞麼?人為什麼還要受審判呢?或說猶太人的不信,反使福音傳到外邦,使更多人可以信而得救,這樣,他們的不信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們的作惡實即行善了;因他們所行的雖惡,但所得果反而是善。這樣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斷乎不可」,因這是那些毀謗我們的人說的。
當時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詆毀因信稱義的真理。他們以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顯出神的恩,就等於是作惡以成善,因多作惡反而多顯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為賣耶穌的猶太辯說,他出賣了主耶穌,雖然作惡卻成全了神的救恩,使許多人得救,似乎猶大比耶穌還更好,正是出於同樣的思想;這顯然是曲解因信稱義真理的人,加給我們的錯誤理論。
聖經全然反對人作惡以成善──不擇手段以達到目的──,神對一切作惡的人絕不寬容;因為那些作惡的人都是自願作惡,絕不是神使他們作惡以顯出神的善,這是顛倒是非的強辯。所以人仍要為他自己作的惡自己負責。事實上,神的善是絕對的善,不像人的善那樣,需要比較才顯出來。祂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惡來顯出祂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較,也用不著人來比較,因為在人類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惡的魔鬼存在了。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因他們混亂神的真理,故意強辯以拒絕救恩,證明他們是不肯認罪悔改的人。
2.關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斷(3:9-20)
上文保羅答覆了猶太人不認罪者的雄辯,證明猶太人也像外邦人一樣的不義。在這裡使徒綜合了以上的論據作出結論,這結論就是: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都不能憑自己被稱為義。
A.聖經的判定(3:9-18)
9 「我們」大概是指外邦人說,因使徒保羅是站在外邦使徒的地位上說話,則「他們」應當是指猶太人。上文既證明猶太人在神面前無可強辯,這樣是否表示外邦人比猶太人強呢?也不是,「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所以大家都是一樣,誰也不比誰強。緊接著使徒引證舊約聖經,證明世人都在罪惡之下的見解並非保羅個人的見解,聖經早已這樣的判斷了。
10-18 這些經文是引用詩14:1-3;53:1-3;5:9;140:3;10:7;賽59:7-8;詩\cs336:1等處所記的。不過使徒不是逐字引用,而是把這些經文的精義融會貫通之後,再按照神的啟示寫出來。
世上雖有些看來比較好的人,但按神的標準,卻連一個行善的也沒有。不但外邦人中沒有行善的,猶太人中也沒有;因為沒有人夠得上神的標準。他們在尋求神的事上是無知的,不能領悟屬靈的事。他們的腳步偏離了救恩的正路,以致他們所有人為的虔誠與宗教禮儀,都變得毫無價值。他們在信仰上偏離正路的結果,使他們在道德上也日漸敗壞。他們的口像敝開的墳墓,常發出死亡的氣息,敗壞聽的人。又藏著各樣的詭計陰毒,使人受損害。他們手所作的是殺人流血的事,腳所行的是「殘害暴虐的事」,且因經常行惡,使他們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他們只知道用犯罪方法求肉身的滿足,從末領略過心靈得著平安的美妙經歷;因他們眼中不怕神,行事全憑一己的喜好,完全不理會神的旨意。
B.使徒的結論(3:19-20)
19 所謂律法以下的人,應該是指舊約下的猶太人;但也可以指一切在神公義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猶太人固然在律法下被定罪,但即使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在「良心的律法」下被定罪。猶太人以為他們有神所賜的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強,其實律法正好塞住他們的口,使每一個人無可分訴地伏在神審判之下。
20 本節連同上節,把律法的功用清楚地指明出來。律法不是叫人可以靠著得救的,而是要使人貼服地承認自己是該死的,它主要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不是救人離罪。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而律法的要求卻是:「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下)。這樣,人既不能遵行神的律法,更不能經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就只好承認自己在神面前是應當被咒詛的了。這就是律法的功用。所以神賜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著得救的。正如醫生的聽診器,或X光的照射設備……,它們主要的功用是要發現或證明人身體上的疾病,但它們不是治療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樣證明你的罪,卻不是要用律法來救你脫離罪。人在知罪之後,要去尋求律法以外的拯救﹣基督的拯救,這就是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第三段 稱義(3:21-5:21)
本段的主要內容是討論神救贖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裡,神就為人預備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據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稱為義。
一.
因信稱義的真理之解釋(3:21-31)
1.稱義之道有律法與先知為證(3:21)
21 因信稱義的「義」,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義;乃是「在律法以外」,因信基督而領受的「神的義」──「並且得以在祂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3:9)。在這裡所謂「神的義」,就是指神本身絕對的義,因著人相信耶穌基督而「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3:22)。
注意「律法以外」就是憑著守律法這種原則以外的意思,憑守律法既不能得著神的義,只好在憑律法以外,就是憑恩典的原則來得著神的義了。這原則「已經顯明出來」,因基督已經降生、受死、復活、升天,救恩已經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注意本句是證明上半節「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那件事的。怎麼知道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這種講法是合乎聖經呢?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全書的總稱。舊約中各種律例、節期、祭禮、預表或預言,都是預指那位要來的耶穌基督和祂的救恩,並且也都是預先證明人不能憑律法稱義,只能靠基督的救贖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經受死復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預言的那樣,可見憑舊約的「律法和先知」就可以「作證」,神的義的確已經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了。
整個舊約,不過證明以色列人──這個被特別選召出來加以訓練教導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況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豈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嗎?可見一切人都不能憑律法稱義,必須在律法以外尋求救法;所以因信稱義的道理,不但合乎舊約的主題,而且正是舊約所要證明的真理。
2.稱義之道怎樣分給人?(3:22-24)
A.沒有分別地給人(3:22-23)
22 22節很簡單地把稱義之道解明出來,所謂「稱義」,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而給予一切信的人。但怎樣給人呢?「沒有分別」地給,但只給予「一切相信的人」。
為什麼神的義要「沒有分別」的給予一切相信的人呢?23節是解釋要這樣沒有分別的給人的理由:「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不但外邦人犯了罪,猶太人也犯了罪,既然世人都犯了罪,都是一樣的罪人,都需要一樣的拯救,都只能憑神的恩典稱義,並沒有人有特殊的資格;所以神的義只能沒有分別的加給一切信的人。
可見保羅仍然在繼續說服猶太人,使他們知道他們和外邦人完全一樣,一點也不比他們優越,都需要神的救恩。
23
23節論到世人的罪有兩方面:消極方面,在神聖潔的標準下都犯了罪;積極方面,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人作惡固然是犯罪;人若沒有將神的榮美表彰出來也是犯罪,因他虧缺了神的榮耀。就如一個大國的外交使者,或是一個尊貴的王子,倘若他的舉動有失國體,沒有表現和他尊貴身份相稱的行事,就是虧缺他的國家的尊榮。人類的受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樣式,人類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榮美與聖潔,反而表現邪惡污穢,這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
B.白白地給人(3:24)
24 本節講到稱義有三個要點:
1. 神的恩典。
2. 耶穌基督的救贖。
3. 可以白白得著的。
所謂恩典就是不作工而白得的。作工得工價,是應得的,不算恩典(羅11:6)。
罪人怎麼能白白得著神的恩典呢?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
「救贖」表明基督為我們付出了代價贖取了我們,祂不只是憑祂的能力救我們,也是憑祂曾為我們付出了生命的贖價而救我們。雖然在我們方面,是白白地被神稱義,但是在神那一邊不是白白稱我們為義,也不是白白的赦免我們的罪。祂乃是已經刑罰了我們的罪,不過不是刑罰在我們身上,而是罰在主耶穌基督身上。
3.稱義之道有什麼根據?(3:25-26)
A.根據基督的挽回祭(3:25)
25 所謂「挽回祭」就是指基督把自己獻上為我們贖罪,挽回了神的怒氣的意思。在舊約中並沒有「挽回祭」的名稱,使徒保羅用這名詞,是特要表明基督贖罪所發生的功效怎樣挽回了神的心意。這挽回祭,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流血受死那件事,就是我們稱義的根據。神的公義,使祂不能沒有根據地稱罪人為義。基督的受死贖罪,就是祂可以把「稱義之恩」賜給人的根據。
但這並不是說,世上所有人都自然地可以得著稱義,它還要藉著人的信才可以臨到人,只有信靠基督十字架救贖之恩的人才得稱義。神這樣行的緣故,是要顯明「神的義」,就是顯明神的公正、良善和美好。
B.根據神的寬容(3:25)
24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稱義之道固然根據基督的挽回祭,也根據神的寬容。神以忍耐寬容之心對待人,不立刻施行審判和刑罰,人才有機會信靠基督。
C.根據神喜歡人認識祂的義(3:26)
26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人都喜歡自以為義,神卻要人認識祂的義,認識祂的公正與良善。祂喜歡讓人得著祂的恩典,並且祂的恩典是很公正地施與人的,祂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公正而慈愛的憑據。
神要顯明祂自己的義,好使人以祂自己為義,這是神自高自大嗎?不是,否則祂就不義了。祂既是絕對義的,人認識神的義,就會知道自己無法稱義,而尋求因信耶穌稱義;所以神要人知道祂的義,乃是因為祂願意人可以得著祂的義。就像父親教孩子做算術,孩子計算的方法錯了,父親計算的方法正確,孩子甚麼時候還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錯誤,不認識父親的方法正確,他就無法把算術做對。但甚麼時候他認識到父親的方法正確,又接受父親的指導,他便能把算術做好。所以父親不但自己「對」,還喜歡他的孩子認識他的「對」,這不是為父親自己的虛榮心,是為著要孩子從「錯」的路上轉到「對」的路上。
4.稱義之道使人無可誇口(3:27)
27 稱義既是因著信、本乎恩,當然沒有可誇口的。這話特別提醒那些有優越感的猶太基督徒。當時有些猶太人信主之後,自以為生來就是神的選民,因而自認要比別的信徒有更優越的宗教背景。保羅在此強調,既然人稱義不是用「立功之法」,乃用「信主之法」,就沒有人可以誇口了。
本節的意思與弗2:8-9相同──「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為什麼神要把稱義的恩典白白賜給人?因祂不願意任何人在祂面前有可誇的;所以沒有一個得救的基督徒,可以存著一種觀念,以為他所以會得救是因他比別人好的緣故。
5.結論(3:28-31)
A.使徒保羅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3:28)
28 「看定了」這是十分強的語氣,表示保羅在未下這結論之前早已詳細考尋過,我們絕對不可以輕忽他的結論,不去細細思考它。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羅絕不是說稱義了的人可以犯律法,而是說「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換句話說,稱義的恩典與遵守舊約律法完全是兩回事。遵守律法跟能否稱義無關,稱義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種恩典,是憑著另外的原則,就是因著信,本乎恩的原則而得著的,所以說不在乎遵行律法。
B.稱義之恩本來就不是只給猶太人的(3:29-30)
29-30 神既然不只30 神既然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當然祂不但願意猶太人得救,也願意外邦人得救了。祂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禮之猶太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當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禮之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了。所以神的恩典,本來就不只給猶太人,也要給外邦人的。
C.稱義之道更堅固了律法(3:31)
31 從下文第4章之辯證,可知本節之「律法」廣泛的指舊約全書(最少指五經各卷),不是單指誡命律例說的。
為什麼因信稱義之道不是廢了律法,反而是堅固了律法?因為因信稱義之道,完全根據基督的救贖,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預指基督之救贖的實現。基督的降生、受死、復活,完成了救贖大功,使舊約一切預表預言都得應驗,就是這裡所說「堅固律法」的意思。另一方面因信稱義之道原是舊約律法所早已預告的,如今我們既領受這因信稱義的真道。不就是「堅固」了律法麼?因為我們既得以因信稱義,就定準了舊約律法的應許已經兌現了。下文保羅跟著就引證亞伯拉罕稱義的見證,證明稱義之道早已蘊藏舊約律法中,我們接受因信稱義之道,正合乎律法之宗旨。
――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