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十二章
12:1-2 基督教倫理的大前提 ──奉獻的生活
既然神為信徒預備了完備的救恩(1-8章),且掌管著以色列人的得
救問題(9-11),「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11:36),
則他理應是我們委身的對象。
「理所當然的」:也可譯作「屬靈的」。
12:3-21 教會與社會生活的倫理
包括恩賜互相配搭(3-8),肢體彼此相顧(參林前12章; 弗4章),憑
著愛心行事,不以惡報惡,反倒以善勝惡(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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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在此可能指神賜給個別信徒藉以完成託付的信心或
屬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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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化」:即勸慰。
10 「推讓」:即禮讓。
13 「一味的」:即盡力的。
19 「寧可 ...... 主怒」:指寧可留地步讓主的義怒作出審判。
「伸冤
...... 報應」:引自申32:35。
20 「你的 ...... 頭上」:引自箴25:21。
「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是指用愛心對待仇敵,使其自覺羞愧
(如頂炭火)而悔悟。
思想問題(第十二章)
1.中世紀德國修士金碧士說過:「每一天我們都應該重新立定志向
、激發熱忱;讓每一天都如同剛皈依主的第一天。」
向神獻身當有什麼含義?
是一次?抑或每天、每刻?
2.第3節論及人性的那一方面?
保羅為何在這章開始就提到這罪呢?
3.神學家祁克果說道:「心靈的純真在乎清心寡慾。」
你的事奉是否專一(參2, 6-8)?
4.在你的教會事奉中,你是在運用神給你的恩賜,抑或只是表現自
己的才幹呢?
5.有人說舊約待人的原則是以公義作起點,而新約待人的原則是以
愛作起點。
你同意嗎?
那一種標準是你較常用的原則?
――《羅馬書串珠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