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三章
1-8
神的信實和公義
保羅在此一方面陳明猶太選民的優勢,表明神是信實的,既許諾必實
踐;同時要應付一些詭辯式的問題 (5, 7-8),
聲明神是公義的,有
罪必罰。
2
「聖言」:指舊約聖經。
4
經文引自詩51:4。
9-20
普世人的罪
9
本節與20節是1:18-3:20全段的結論。
10-18 引用舊約詩篇與以賽亞書的話(見串7-12),將人類一網打盡
,證明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要面對神的審判。
3:21-31 因信稱義的彰顯
21-23 上文(1:18-3:30)刻劃了人犯罪、在神面前該受永遠懲罰的光
景,本段繼續1:16-17的思脈,指出一個新的轉機(「如今」)
:神給人預備了救法,將義人的身分給予那些相信耶穌基督的
人。神所賜的這義,不是靠人守律法而得(是「在律法以外」
),但也符合神在舊約的啟示(「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正
如所有人都犯了罪(既不榮耀神,也虧缺了神對人所期望的榮
耀表現),同樣,所有人 ── 只要相信耶穌 ──
都可以得著
這義。
24-26 雖然人只須相信便白白的得稱為義,但這恩典是以昂貴的代價
換取的: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人才得以從罪的權勢
中救贖出來(24),且得以脫離神公義的忿怒(25「挽回祭」
,見林後5:21;
來9:5註)。 耶穌的代贖將神公義的本性顯明出
來,證明祂只是暫且容忍以前世代之人的罪,而不是置之不理
,也證明祂有理由在今時稱信耶穌之人為義。
27-28 既然人無法因行律法、作善行(4:2, 4)被神稱義 , 這「立功
(積德)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誇口的根據。
29-30 神既是一位,祂對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視同仁,要稱凡信耶穌
者為義。
31 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見第6章)。
思想問題(第三章)
1.從第2章和第3章看來,猶太人為何也是罪人?
他們所犯的是「無知」的罪、還是「故犯」的罪?
2.保羅在本章1-8節表明了神的信實和公義。
面對神的這些屬性,你的態度和行為應當如何?
3.保羅在這裡(9-20節)語調強烈堅定,他所強調的是什麼?
你同意保羅的看法嗎?
4.英國著名詩人約翰•米爾頓說:人類之所以失去樂園是因反叛神
之故。你同意嗎?
5.既然行律法不能使人在神面前稱義,那麼,人憑自己還可選擇什
麼途徑呢?
神的安排又是怎樣的呢?
6.古希臘神話中薛西弗斯王被神懲罰,要把石頭推上山頂;但石頭
總是要滾下來,而薛西弗斯就要一次又一次的把石推上去。
假如羅馬書就在3:20完結,你認為人類的命運是否如薛西弗斯一
樣?
――《羅馬書串珠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