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出二十二章
【主題】民事律例(續)
【提要】
第二十二章記載四件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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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賠償之例(1~17節)
2. 三種嚴重罪行之例(18~21節)
3. 各種保障人之例(21~27節)
4. 其他的律例(28~3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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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賠償的律例 ── 凡導致別人的損失,都要賠償,說出我們不可虧欠別人,對他人的利益,財物有維護的責任,藉此回應了「不可偷盜」這誡的原則。
2. 被治死的律例 ──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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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獸淫合的
(2) 行邪術的
(3) 祭祀別神的,是與「不可姦淫」與「不可有別的神」二誡相關
「人讀過這些律法後,就不能說不認識自己是可卑、敗壞的。……除了神的愛,沒有別的能量度人的敗壞;除了基督的血,沒有別的可平反人的罪。」 ── 馬金多
【默想】 本章提出許多賠償的實例,是要讓以色列人彰顯神的公義,學習不虧欠別人。在與人共處的事上,我們是否「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呢?我們是否以別人的事就是我們的事,而不使別人受損失呢? 【禱告】 主啊,在人際關係上,幫助我們,活在你的聖律之中,活出聖潔,豐盛的生活。阿們! ▶ |目錄|上一則|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