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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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經 |
羅三:世人的罪和神的稱義 |
重點 |
《羅馬書》第三章論述世人的罪和解釋因信稱義的真理。在本章我們見看神的兩大啟示:人犯罪的事實與神的稱義。前者指出人罪案的判決,而需要神的救恩;後者啟示神給人所預備的救恩,乃是以因信稱義為起點。馬丁路德稱三章21〜26節為《羅馬書》的核心,是聖經中的聖經。
1~8節自問自答的對話很特別。保羅用了四個問題來繼續討論神也定罪了猶太人。然而這些問題並非一些假設性的問題,極有可能是反對保羅的猶太人所提出來的。因此保羅在此引述他們問過的問題,然後逐一答辯。在此保羅以神的聖言,神的信實,神的真實,和神的公義來反駁猶太人三番四次的狡辯。首先,保羅問:「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呢?割禮有什麼益處呢?」他回答說:「神把聖言(舊約)交託他們。」這表示神將祂的話所啓示的應許和神自己託付給他們,這是何等大的特權。接著,保羅提出一個問題:「人的不信能廢掉神的信麼?」他回答說:「斷乎不能!」因為只有神是真實的,所有的人都是虛無的。
猶太人不信、不肯認罪,只有顯出自己的虛謊,而無法改變神的信實,無法破壞神救恩的計劃。保羅又進一步提出另一個問題:「人雖不義,但他的不義若能因此顯出神公義的本性,那麼神又怎可以降怒於人呢?」他回答說:「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因為神的審判不僅本於神的公義,也顯明神是公義的,公義是神行作一切事的根基。人很容易視犯罪為理所當然,但是全知、公義的神絕不會忽視,否則神失去審判世界之權柄。最後,保羅問:「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7~8節)?」他答說:「斷乎不可!因這是那些毀謗我們的人說的」。保羅指出這種顛倒是非叫人自暴自棄地犯罪的說法,其實根本就是誹謗者的強辯。而說這樣作惡顯善話的人被神審判正是應該的。
9~20節是保羅從神的角度來看每個人都是有罪的結論。他先從聖經印證人的犯罪(9〜18節);再以律法之目的論述人的知罪(19〜20節)。保羅的結論就是:「猶太人與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節)。麥克萊恩(Alva
J. McClain
)說:「這是一個森嚴法庭的情景,先有控訴(9節),罪人罪狀的陳述(10~18節),罪案判決(19~20節),世人的提審,沒有辯方律師或證人,
全地緘默,俯首認罪。」10~18節保羅引用舊約七處經節,逐一列出人犯罪的清單,證明世人都在罪惡敗壞之下。保羅論述人墮落與腐敗的事實。其中包括了三方面的犯罪:(一)人本性上的罪:(1)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2)沒有明白的(11節);(3)沒有尋求神的(11節);(4)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12節);(5)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節)。(二)話語上的罪:(1)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節);(2)用舌頭弄詭詐(13節);(3)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13節);(4)滿口是咒罵苦毒(14節)。(三)行為上的罪:(1)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5節);(2)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6節);(3)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7節);(4)他們眼中不怕神(18節)。因此人的身體、行為、思想、與態度都受到了罪的影響,而對神不敬畏,對人沒有憐憫。接下來19~20節,保羅再一次指出不只是不敬虔的人,就是所有的猶太人,都在律法的審判之下。猶太人雖有舊約的律法,但律法的功用是叫人伏罪(19節)
和叫人知罪(20節),好使每一個人都無話可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21~31節的主要內容是保羅講到神在律法之外的稱義。人既拒絕認識神,選擇活在罪中,違背了神的律法,當然不能靠遵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了。那麼人還有得救的希望嗎?保羅藉著「但如今」(21節)三個字指出一個新的轉機,宣告神給人預備的救恩。如今因為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21~23節)
。如今人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24節)。如今神稱義的三個根據,乃是第一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25節上)
;第二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下)
;第三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26節)。在本段,主耶穌的名字出現了三次(22、25、26節),表明了人得著神的稱義的途徑,乃是憑信從基督而領受神的救恩,而非遵行律法(27~30節)。所以我們因信稱義乃是神的恩典、耶穌基督的救贖和人的信。而我們稱義的途徑不是因遵行律法、立功,乃是因為相信。而稱義的結果是使神同時可以作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神;並且神稱受割禮及未受割禮的為義;而人雖不能因律法稱義,但因信更是堅固了律法(31節)。
【因信稱義真理的概論】
(一)稱義的時代――如今是指新約時代(21節);
(二)稱義的方法――在律法以外(21節);
(三)稱義的見證――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節);
(四)稱義的定義――神把義加給人(22節);
(五)稱義的條件――因信耶穌基督(22節);
(六)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3節);
(七)稱義的原因――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節);
(八)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24節);
(九)稱義的確據――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節);
(十)稱義的代價――人是白白的稱義,所憑的是耶穌的血(24節);
(十一)
稱義的方法――設立耶穌作挽回祭,顯明神的公義(25~26節);
(十二)稱義的知識――知道神自己為義了(26節)
;
(十三)稱義的結果――人沒有可誇的了:對自己,口已被堵住了;對神,只有開口讚美神(27節);
(十四)稱義的合理――合乎獨一的神合乎人類平等的道理(28~30節);
(十五)稱義合乎舊約――不廢掉律法,反堅固(31節)
。
【神的義的意義】「神的義」是羅馬書的一個中心主題,此詞在本書至少出現八次之多。在保羅的觀念裏,「義」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指神自已為義;另一方面是指神稱人為義。羅伯遜
(A.
T. Robertson)
指出「義」(dikaiosune,righteousness)這個字,是由兩個字合成,前者(dikaio)是指一種特質,也是指義人;後者(sune)是指公平。因此,一面神的義是指神的屬性(弗四24);另一方面是指神作事作的法則是合乎神的公義,故神稱人為義,在法理上都是公平的,沒有可責之處。並且「義」此字是法庭用詞:一種是指人主動的行義,或避免犯罪;另一種是指法官判決
犯人無罪,遂宣判他有義。從本章的觀點,「義」是指人與神有「正當、正確」關係的狀態,其先決條件是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但人憑自己的力量和行為,無法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然而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已經在十字架上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只要人接受祂,祂就要成為人的義(林前一30),並叫人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因此,人因信稱義是顯明神的義(羅三25~26)
。
【救贖的意義】「救贖」(24節)
(redemption)這個詞,希臘原文(apolutroseos)意「以贖價交換」,就是「贖回、買回、釋放、收復」等的意思,指一個人或一件東西抵押在別人的手中,現在付出價款把他(或它)又贖回來。那麼,我們得救贖是從那裏贖出來的呢?有人說,我們是從魔鬼手裏贖回來的,因為我們曾在魔鬼的手下為奴僕。但如果說主耶穌出了血的代價向魔鬼贖出我們,那就是說神承認我們人落在魔鬼的手裏是合法的了。所以不能說是從魔鬼的手裏贖出來。又有人說,是從神的手裏贖出來的。這種說法不但抹殺了神的愛,並且暗示得救贖的人今後不再屬乎神了,所以當然不能這樣說。另有人說,是從罪裏贖出來的。不錯,主是出了代價,但是罪不能收這個代價。
聖經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可見我們是從律法的咒詛裏被贖出來。我們在神面前是個罪人,所以我們就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主耶穌替我們死了,就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之下贖出來了。「從律法的咒詛之下贖出來」,意思是從律法的結局裏贖出來;因為犯律法的必要受刑罰,主耶穌流血答覆了律法的要求,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使我們免受永刑的痛苦。
【相信和信心的意義】「相信」(belief)這個字在新約聖經共出現247次,而另有一個類似字「信心」(faith)則出現244次。「相信」和「信心」在原文可視為同義字,它們在希臘文中的意義都是「信服、信任、信託、信靠、信賴」。在希伯來文中的意思是「居留,並且支持」那成為居留的基礎;希伯來文中的這個字又被翻譯作「阿們」,它的意思是「誠然」,或「誠願如此」。所以當亞伯拉罕相信神,實際上是他「阿們」了神。本書「相信」和「信心」共用五十八次(羅一17;三22…),對「因信稱義」的真理闡述得最為透徹的一卷。 |
鑰節 |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
(羅三25上) |
鑰字 |
「挽回祭」(羅三25上)――此字希臘字(hilasterion)與舊約「施恩座」、「贖罪蓋」原是一個字,按原文可譯為「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來譯舊約希伯來文的贖罪或塗抹罪的地方,意指至聖所內在約櫃以上的金板,或稱「遮(蔽)罪蓋(座)」(摩西五經中出現廿餘次,在以西結書中出現五次)。而新約稱之為施恩座、憐憫座,因為舊約人的罪只是「暫時」被遮蔽、遮蓋,新約則因主已成功永遠贖罪的事,罪就永遠被「除去」,而不是遮蔽、遮蓋,因此遮(蔽)罪座就成了施恩座、憐憫座。「施恩座」是一塊精金的板,上面有代表神榮耀的基路伯,下面卻蓋住約櫃,裡面放著一盛滿嗎哪的金罐,二塊刻有十誡的法版,以及亞倫發芽的杖。當大祭司為百姓贖罪的時候就把祭牲的血灑在施恩座上,豫表耶穌基督為罪流血受死,滿足了神榮耀和公義的要求。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使徒保羅說明如今,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挽回了這個局面。因此,「挽回祭」的定義,一面是神本著公義在基督裏,設立主耶穌為「施恩座」,作為神人挽回的地方。因施恩座上有血,律法就不能定人的罪。所以使人能「憑著血」和「藉著
信」,坦然親近神(來十19),與祂相會。並且另一面就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流血受死,滿足了律法在罪人身上所有的要求。所以我們的罪得以赦免
(來九22)
,顯明神的義。 |
綱要 |
本章可分成三部份:
(一)保羅的答辯(1~8節)
――
(1)
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
(1~3節),
(2)
人的不義反能顯出神的公義(5節),
(3)
人的虛謊反能顯出神的真實(4,6~7節),
(4)
人的荒謬以作惡成全神的善(8節);
(二)神對世人的定罪(9~20節)
――
(1)
世人都在罪惡敗壞之下,而沒有義人(9~18節),
(2)
世人都在律法審判之下,而伏罪和知罪(19~20節);
(三)
因信稱義的概論(21~31節)――
(1) 稱義的根據――神的恩典、耶穌基督的救贖(21,23~26節),
(2) 稱義的方法――設立耶穌作挽回祭,而人是憑信而非遵行律法(22,27~30節),
(3) 稱義的結果――堅固了律法(31節)。 |
核心啟示 |
《羅馬書》第三章25節上:「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這節經節給我們看到神設立主耶穌作挽回祭的三個要點:
(一)
血――藉著耶穌的流血,赦免了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我們得救的時候,如何是藉著信心、靠著主耶穌的寶血,得以坦然親近神(弗二8,13),我們得救以後,也照樣需要時常藉著信心,靠著主寶血的功效,坦然來到神面前(參來十19~22)。
(二)
信――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不僅我們在初蒙恩時是因著信,連我們在跟隨主的路上也一直要憑著信。
(三)
義――這樣,基督耶穌就作了神將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在祂裏面合而為一;在基督耶穌裏,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有時我們的屬靈光景很好,有時很差,但我們的光景如何,並不能更動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因為我們不是憑著行為來討神喜悅,乃是藉著信,取用主為我們所作成的一切。 |
默想 |
(一)1~8節說出保羅的答辯。無論人能找出多少的藉口,有一天都要面對審判的神;人雖然可以為此「議論」,卻無法推翻在此保羅以神的聖言,神的信實,神的真實,和神的公義。面對神的審判,我們的態度和反應當如何呢?
(二)9~20節指出世人的罪。世人對神不虔和、對人不義,道德狀況已經完全破產,因而人人都被神定罪。對這個不虔產生的不義世代,教會是否有傳福音的負擔,使世人得著拯救呢?面對世人犯罪的事實,我們態度和反應當如何呢?
(三)21~31節說明神在律法之外的稱義。藉著耶穌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和人的信成就了神的義。面對神所預備的救恩,我們態度和反應當如何呢?
(四)試著解釋「神的義」,「救贖」,「挽回祭」,「相信」和「信心」的意義。 |
禱告 |
主啊,袮是何等奇妙的救主。感謝袮所預備奇妙的救恩,我們竟能靠主的寶血,憑信來親近袮。 |
詩歌 |
【何等奇妙的救主】
(《聖徒詩歌》75首)
1.基督已經完成贖罪,何等奇妙的救主!重價已付我被贖回!何等奇妙的救主!
(副)
何等奇妙的救主,是耶穌,我耶穌!何等奇妙的救主,是耶穌,我主!
2.讚美祂血洗罪有效,何等奇妙的救主!使我這人與神和好,何等奇妙的救主!
3.祂已洗淨我的罪愆,何等奇妙的救主!今在我心作王掌權,何等奇妙的救主!
4.時時刻刻與我親近,何等奇妙的救主!天天保守使我忠心,何等奇妙的救主!
5.得勝能力隨時賜與,何等奇妙的救主!使我爭戰奏凱有餘,何等奇妙的救主!
6.我已向祂獻上心身,何等奇妙的救主!世界不能再把我分,何等奇妙的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