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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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經 |
雅二;信心與行為。 |
重點 |
《雅各書》第二章論到信心對行為的影響,指出基督徒當有的愛的行為。本章至少有二項對比:(1)偏心待人與愛人如己(1~13節)和(2)信心與行為(14~26節)。
1~13節,雅各指出對神有信心的人不可重富輕貧,更不可按著外貌待人;因神揀選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首先,雅各提醒不可按著外貌待人(1節),而以會堂重富輕貧的例子(2~3節),指出按外貌待人的錯誤:(1)偏心待人;(2)惡意斷定人;(3)羞辱貧窮人;(4)欺壓人;(5)羞辱了主的名(4~7節)。接着,他進一步指出按外貌待人,就是:(1)違犯了要愛人如己的至尊律法;(2)只要犯了一條律法,便是犯了眾條;(3)其嚴重性有如犯了姦淫和殺人(8~12節)。13節是本段不可按著外貌待人的總結,指出那不憐憫人的,將來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
14~26節論到信心與行為。雅各以對待貧窮弟兄的事例,而指出:(1)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人(14節);(2)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助人(15~16節);(3)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17~20節)。接着,雅各宣告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0節)。他列舉信心與行為並行的兩個例證:(1)亞伯拉罕的信心藉獻以撒的行為得著成全(21~24節)
和(2)喇合的信心藉接待使者的行為得著稱義(25節)。26節總結了全章的內容,也正是全卷書的中心思想。信心若無行為乃是死的,信心須要與行為並行。雅各進一步指出,行為能證明人真有信心。所以,人稱義是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可參讀下面列出幾處經節
(創十五6;廿二1~18;出廿13~14;利十九18;代下廿7;賽四一8;書六17;羅二7~16;三28;四1~3;加三5~29)。 |
鑰節 |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7) |
鑰字 |
「行為」(雅二17)──希臘文(ergon),意行為、行動、作為。「好行為」和「靠好行為」是有分別的。我們得救是因信稱義,而不是「靠好行為」;然而得救後就該有「好行為」。雅各指出信心和行為是不該分割的,因信心和行為是一體的兩面。信心要與行為並行,信心若無行為乃是死的,行為能證明人真有信心。因此,信心證實人的義;行為證實信心的義。
【也要留心地上生活為人的事】有一個天文學家常常會在晚上到郊外去觀察星象。有一個晚上,他邊走邊專心的仰視著天空時,因不小心而跌入一個很深的土坑中。他受了傷,很痛苦的大聲呼救。附近的居民聞聲而來,及時的將他救上來,問明瞭原因之後,便說:「你怎麼只留心天上的星象,而不留心地上的陷阱呢?」這雖然只是個很小的故事,卻給我們很大的啟發:基督徒會不會只留心天上的事,而卻不留心在世上如何待人處世呢? |
綱要 |
本章可分為二段:
(一)不可按外貌待人(1~13節)──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
(二)信心與行為(14~26節)──真實的信心須與行為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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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啟示 |
雅各是主肉身的兄弟,和主一起成長,親眼看見主自幼至長大的生活情形,知道主的言行一致。他本人也是嚴守律法的,所以他寫本書時,特別強調信徒的行為與信心在任何方面都得均衡一致。因此,本書提供給我們基督徒務實的警戒,指出古今信徒都同樣具有一個危險的傾向,那就是我們有可能專注於建造屬靈的空中樓閣,而忽略了腳踏實地的生活,以致表裡不一,虧缺了神的榮耀。難怪常聽到世人有如下的評論:「許多基督徒道理說得好聽,實際行為卻比不信的人還差。」所以,本書乃是一面屬靈的鏡子,使我們在聽道與行道,信心與行為,傳道與說話,屬靈與屬世,謙卑倚靠神與克盡作人本份,上列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成為正常的基督徒。
在本章17~26節中,雅各論及行為與信心之間那不可分割的關係:
(一)
活潑的信心必須有具體的行為,行為乃信心的果子和證明,兩者實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因此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二17~18,26)。
(二)
信心與行為並行(二22上)。「並行」原文(sunergeo)作「同工」或「配合運行」。信心與行為一同運作,有如雙軌車道,使我們的屬靈生活不致偏差。
(三)
信心靠行為成全(二22下)。行為乃是信心的表現,信心越能帶出行為,就越被堅固、加強。這是信心增長的祕訣。
親愛的,到底我們的信心是真是假?是死是活?在乎我們的信心有沒有行為的表現。因此,不要讓我們的行為出賣我們的信心,更不要我們的信心卻缺乏愛的行動、作為,而成了有口無心的畸形怪物!
【問題】──以弗所書二章八節:「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和雅名各二章十四節:「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是否一指救己,一指救人?若兩節都是同指一個目的,不就矛盾得很了嗎?
以弗所書二章八節和《雅各書》二章十四節都是指著我們自己說的。我們得救是因著信,這是全部所證明的,是毫無疑議的了。我們應當知道保羅所說的稱義,和雅各所說的稱義是不同的。我們叫得著的稱義共有「兩個」。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說因信心稱義的道,雅各在《雅各書》第二章說因行為稱義的理。
有一件事可作我們明白這兩個稱義的祕鑰,就是保羅和雅各都引證亞伯拉罕的歷史。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所引的亞伯拉罕歷史以證明因信稱義的道,是記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裏。雅各在《雅各書》第二章所引的亞伯拉罕歷仗丈史明因行稱義的理,是記在創世記第廿二章裏。保羅所引的是亞伯拉罕還未生子以前,他信神要叫他生子;雅各所引的是亞伯拉罕順服神把以撒獻上為祭。信神賜子是亞伯拉罕的第一次稱義:獻上以撒是亞伯拉罕的第二次稱羞;亞伯拉罕共計稱義「兩次」。信徒亦然。我們先得著因信的稱義;然後再得因行的稱義。所惜的,就是許多基督人只得著第一次的稱義而已!但是,不得著第二次的稱義者,並不取消他第一次的稱義。第一次的稱義是完全倚靠主耶穌得來的;第二次的稱義是我們得著第一次稱義之後,因著支取主的善行而得著的。
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和以弗所書第二章將行為完全取消;雅各在他的書信裏,乃是將信行並重,並不取消信心;可知信實是得稱義的根基。並且,《雅各書》二章十四節等所說的得救和稱義,並不是說在神前的得救或稱義;乃是說,從人看來,基督人若沒有好行為,只在口頭上以萬事歸於信神,則人必不直之。請看第十八節,雅各並不是說神不救人,不稱之為義;因為人一信了主耶穌,神即救之,即稱之為義(弗二8~9;羅三22、24、28,四4~5);不過,世人(雅二18)要批評其信心而已。所以,《雅各書》第二章這一段不過是說人的眼光如何看而已。
《雅各書》的目的是在於勸人「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雅一22)。加之他所提起的,不過是人的品評而已;所以裏面所說的「能救他麼」,「信心是死」等等,不過只就信徒身上而言,只就道理在人眼中的效力而言,並不涉及聖靈的問題。我們應當知道,我們是先得救,後行善;不是先行善,後得救。得救後,我們自會行善。單行善的人永遠不會得救。「信主耶穌……得救!」(徒十六31)――倪柝聲 |
默想 |
(一)1~13節指出偏心待人與愛人如己的不同,說出我們當愛人、憐憫人,不可輕看任何人。讓我們像神那樣以愛待人,無分貴賤!
(二)14~26節指出信心與行為的不可分割的關係,說出我們真實的信心須與行為並行。讓我們靠神賜力,憑信行事,言行一致! |
禱告 |
主啊,我渴慕能信行合一,求袮帶領我活出救恩的實際。 |
詩歌 |
【哦,我要像袮】(《聖徒詩歌》291首第1節)
一 哦,我要像你!可愛的救主!這是我所求,是我所慕;
(副)哦,我要像你!哦,我要像你!可愛的救主,像你模樣;
二 哦,我要像你!那樣的柔細,寬恕又憐憫、仁愛、良善;
三 哦,我要像你!那樣的忍耐,聖潔而謙卑,於人無傷;
四 哦,我要像你!我今迫切求,我願出代價跟隨你行;
五 哦,我要像你!正當我祈求,倒下你的愛充滿我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