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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課

 

教會與信徒對政府的態度   

  新約教會的基督徒不單沒有否定他們作為公民對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反過來他們非常鄭重的肯定其公民責任,我們在羅馬書第十三章及彼得前書第二章,便可見其一斑。初期教會所抱的原則正是耶穌基督所吩咐的:"該撒的物當歸該撒,神的物當歸神。"對彼得及保羅來說,應當歸該撒之物與應當歸神的物是完全不同的,其中的分別可在彼得前書第二章十七節看出來;彼得吩咐信徒說:"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尊敬君王的尊敬與尊敬眾人的尊敬在原文是用同一字,但敬畏神的敬畏卻完全不同,這個字具有戰抖、驚栗的意味,是一種極度尊崇、畏懼的態度,亦即是說,信徒一方面要尊重、敬重君王,另一方面對神卻要絕對的順服、畏懼。對於彼得來說,基督徒對君王的尊敬也是基於敬畏神,正如他在第二章十三節說:"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保羅的看法也是一樣,政府、國家元首和國家的制度都是神手中的工具,用來保障行善的人,懲治為惡的人。然而,我們必須知道,沒有一個國家的元首或制度是完全、絕對的,罪惡的勢力也同時存在于元首的生命中及制度之內,因此,基督徒不能以人的制度為完全為絕對,更不能將該撒的權能與神的權能等同。所以,初期教會的信徒一方面是極為順服國家元首領導的一群,但另一方面卻保持先知的身分,不怕指出國家制度的不完美,甚至元首可能犯的錯誤。

 

初期教會的信徒,在各樣的事情都表明自己與其他公民無異,是順服掌權者的良民,正如第二世紀的達提安(Tatian)說:"因為神吩咐我納稅,我便納稅,我的主吩咐我作奴隸,我便以奴隸的身分服侍,我願意尊敬所有的人,只是當人吩咐我否認神時,我便恕難從命。"革利免(Clement)主教也表明基督徒是非常願意服從掌權者,只要他們不被迫違背神。

 

很多護教者也為此向國家的元首申辯,表明基督徒不是叛逆份子。丟格那妥(Diognetus)指出,基督徒奉公守法其實比任何人更積極。教父雅典納哥拉(Athenagorus)寫信給奧熱流皇帝時說:"有誰比我們更值得你的體諒與支持?我們恒常為你的政府禱告,以致你的國家以及子孫不斷興盛,而我們也樂得在你的治下過太平的生活,聽你的命令和差遣。"特土良更指出,假如基督徒真的有叛逆之心,只要他們採取消極抵抗的態度,便足以對國家構成相當的威脅,因為基督徒的人數實在不少。然而,基督徒不但沒有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反而誠懇地為君王禱告;基督徒看他們的元首是神所使用的,因此不單不會與他為敵,更以愛戴、尊敬的態度對待他。由這些教父的言論,我們可見基督徒對政府的態度基本上是相當順服和友善的。

 

然而另一方面,基督徒雖然承認君王的權柄,但卻不畏懼指出國家內部的陰暗面及政府的不公不義,對當時的羅馬政府來說,教會往往是他們的批評者。

 

基督徒因著對人的罪性有深切的瞭解,清楚的洞悉政治權勢往往將自己絕對化,因此導致極權統治。在當時的羅馬帝國,君王更將自己神化,百姓要向他的像奠酒下拜。如此將人偶像化是基督徒所拒絕的。另外,基督徒也不怕指出權貴們往往運用他們的權勢,窮奢極侈,並且為爭權而不惜用殘暴的手段,亦以殘暴對待百姓,例如當時的鬥獸及比武,是貴族最喜歡的娛樂。教父特土良,希波律提(Hippolytus)及腓力斯等常常批評權貴這些敗壞。

 

對於當時的奴隸制度,基督徒用實際的行動來提出抗議,在一方面,作奴隸的基督徒不要求解放,不要求在人眼中身分的改變,但他們卻用極度的愛的生活,向主人表白,他除了奴隸的身分以外,還有更高的身分,就是神兒女的身分;而他內在的生命素質叫他主人不能不用另一種透視來看他。基督徒的奴隸用生命感化主人,叫主人見到神的生命在其中,便瞭解主人和奴隸在神的面前,根本是沒有分別的。另一方面,對於作主人的基督徒來說,他們深深的瞭解萬物在基督裡同歸於一的道理,並且瞭解他的奴隸在主裡其實是他的弟兄,便有很不同的態度。不少奴隸的主人信主後,便將手下的奴隸釋放。在基督教歷史的文獻中,便有幾處記載信徒在受洗之日,釋放所有奴隸。因此,當基督徒人數越來越多,奴隸制度便漸漸崩潰。有人會問,為什麼基督徒不以革命的方式,推翻奴隸制度?我們要知道,奴隸制度不單是一種外在的東西,而是當時的人內在的意識及生活習慣,這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建立的,而是經過很多世紀的凝聚而成。要改變它,只有自然的發自內在生命的改變,才會有徹底的作用,而基督徒所做的,便是這樣徹底的改變。

 

雖然基督徒不怕指出國家內部的黑暗和不公義,但基督徒極少以對抗的態度對待政府,就是當羅馬政府逼迫他們,他們也忍受,並且多次心平氣和的尋求羅馬政府的諒解,表明基督徒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並無任何政治目標或企圖,因為他們的國度,不是地上的國度而是屬天的國度,他們所尋求的革命不是政治架構的革命,而是人性的革命。在心平氣和的分析中,初期基督徒也同時坦白的表示,他們對君王的順服是有極限的,例如亞歷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便清楚的表白,基督徒在必要時,會毫不猶疑地為了順服神的律而不服從政府的法律。革利免認為自己的國家就是自己的母親,而國家的法律,就好似父親,是自己所愛,所敬重的。但當基督呼召自己跟從時,他會不惜離開父母,跟隨主。

 

由以上的討論,我們很清楚的看到一些原則,就是基督徒像其他公民一樣,要守法,要愛自己的國家,要支持政府,愛戴元首,然而卻不可將這一切偶像化;他們得按神的律對國家的政策或權貴的作為有所批判,而在神的律與國家的法律(例如國家頒令禁止敬拜神,等等)有所抵觸時,基督徒便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代價去實踐服從神不服從人的原則。── 佚名《教會二千年歷史速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