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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十一和十二世紀的教理問題

 

    初期經院哲學所貢獻的,有神學上適切的討論,諸如:原罪、基督論的問題、有關馬利亞的教訓、尤其澄清羅馬天主教聖禮和教會等觀念。在這時期,亦形成過兩種劇烈的爭論,即伯仁加爾與蘭富南克兩人之爭和贖罪教理的爭論。

 

第一節  伯仁加爾與蘭富南克之爭(The Berengar-Lanfranc Controversy

 

    1. 拉波他斯的教訓逐漸盛行。這時教會強調聖餐實在論的觀念。但伯仁加爾卻致力要改變教會的這種看法,結果他沒有成功。

 

    2. 伯仁加爾的教訓如下他認為聖餐的餅與酒僅是表明基督的身體與血而已。餅與酒僅是類似物、記號、象徵和保證物。所謂實質上的改變,並不是送到手裡,亦不是送到口裡,乃是接受時在思想上的改變。聖餐的餅與酒仍然不變,仍保留著原來的實質與形狀。不過,透過獻為神聖,它們就有一種屬靈的意義。通過我們的思想,我們便取得基督受苦與死亡的效果。依照他的看法,只有信能領受到基督的身體。他又說,基督的身體既然在天堂,他肉體的分子就不可能分開。亦不可能被分配在各個不同的聖餐中。伯氏注重各人親自與基督交通的觀念。因此,強調聖餐用的餅與酒之實質,並不改變。與基督聯合是屬乎內在的、屬靈的。

 

    3. 伯仁加爾的教訓曾引起多方的反對。主後一O五九年羅馬天主教強迫伯仁加爾放棄他的主張,並要承認他們的化質說。因此,不久之後他就屈服於羅馬天主教,但後來由於希勒得布蘭(Hildebrand)的鼓勵,他又恢復他原來的主張,就寫了一本書,專論聖餐,並且成為他主要的著作。他以此書反駁蘭富南克所著的「論主的身體與血」。有過幾年,希勒得布蘭是一直擁護伯仁加爾的。但當希勒得布蘭自己成為教皇貴鉤利第七時,希氏就不能再支持他了。結果於主後一O七九年伯氏就不得不再降服於羅馬教會。

 

4. 伯仁加爾的反對者解釋了聖禮的新教理。諸神學家也都採納主後一O五九年的告白書。因此化質說就成為教會正統的教訓。化質說主張餅與酒真正改變為基督的身體與血,只有餅與酒附帶的性質(包括顏色、味道、形狀)仍然留著不變。但在每次聖餐中,歷史上之基督的整個身體都臨在其中,信徒與非信徒均領受到他。

 

    5. 基督無處不在的問題,在當時仍然未得解決。利治的亞爾加(Alger of Liege)說:「由於神的無所不能,擴及到基督的身體,所以救主的身體能同時臨到各處。」古德曼(Guitmund)亦強調說,在同一時間所舉行的一千次彌撒中,所有聖餐用的餅與酒都包含有整體的基督在內。蘭富南克也寫道:「甚至連那不配領受聖餐者也領受到基督真正的身體。不過,非信徒僅領受到那聖餐的食品而已,卻沒有領受到拯救的能力。只有信徒在基督拯救的能力上領受到基督,並在屬靈上與他交通。」以上是蘭富南克對化質說所作的更進一步解釋。在另一方面,伯仁加爾也有其跟隨者。他們想要採取一種折衷的看法。他們說,基督的身體真正臨在聖餐中。然而聖餐用的餅與酒沒有改變。這種看法與合質說很相似。不過真正的合質說到宗教改革時期才產生。

 

第二節  贖罪的教理

        1. 安瑟倫的看法

    坎特伯裡的安瑟倫是第一位提出一部完整贖罪教理的人。他拒絕基督的工作為一種付給魔鬼的贖價之觀念。他為教會提供了一種新學說。

要瞭解安瑟倫思想的關鍵,就是要瞭解他對於神國的基本觀念。他認為神就是世界的主與王。起初神創造天使,使天使住在他的國度裡;天使墮落了以後,神便創造人,以彌補神所遭受的損失。但因亞當故意不順服,並且犯罪破壞了神的目的,所以罪就存在于人的意念中。這樣人便虧欠神的義,冒犯了神的尊嚴。神是公義的,他不能輕易憐憫,而赦免這罪。因為神若這樣作,就會紛亂他自己的國度。所以就必須罰罪,或叫罪人償債,以使神的公義得到滿足。然而假若加予刑罰,人就要永遠被定罪。這樣一來,又會破壞神要拯救世人的那永遠的計畫,即為他國度所作的計畫。因此,就必須另用得以滿足的方法來補救。可是人怎樣也不能提出適當的此類滿足。因為人所能辦到的,都不能達到同價數,以抵銷人所犯的罪債。雖然如此,還是需要由人自己去補償滿足。因著這樣的緣故,就需神的兒子道成肉身。因為只有亦神亦人的基督,才能代替我們付出那種滿足。安瑟倫說:「真正的滿足,是基督舍去他的生命。他沒有義務這樣作。因他無罪,不須要死。但基督自願順服,以至於死。因此他捨命的價值極大無比。由於這位無罪者樂意犧牲以至於死,神就要報償他。可是神人卻不須要任何的報償。因聖父所有的,都是屬於他的。所以他將所得的報償,即他工作的果效,賜給凡須要他救恩的人,這些人是負有這種債務的人,不過,他還是稱他們為弟兄」。在此,安瑟倫僅用理性來證明教理。不過,這卻是他精華的著作。安氏的確明白這個問題。他清楚肯定基督的十架為得救的方法。他也向別人宣揚這個資訊。他的思想根據德國人的公正原則或刑罰、或滿足。可惜,安瑟倫的學說,也有些缺點。茲將其缺點陳述如下:

1)他認識神與人之間的關係,僅是一種法庭上的關係,猶如君王與百姓間的關係一般。(2)論救贖則僅片面地根據於基督之死,而缺少提到基督的愛。(3)對於基督積極順服的生活與基督之死的關係也沒有交代清楚的說明。(4)更沒有清楚陳述基督工作的益處如何轉移給信徒。(5)也沒有明確提出神對於罪人的態度之改變。

 

        2. 亞伯拉德對贖罪的看法

亞氏在其羅馬書注釋裡,也提到贖罪的教理。他也否定那將贖價付給魔鬼的看法。亞氏說,基督的出世、受苦和死亡,都顯明了他對人類的一種無比之愛。再者,在基督裡、神的愛彰顯出來。基督取了我們的本性,為要做我們的夫子及榜樣、並為我們忠心至死。神的愛喚醒我們,叫我們也有愛。我們藉著信心,便能在神的慈愛裡與基督聯合。這是一種不可分離的愛。因此那喚醒我們的基督之愛,便是赦罪的根基。當基督在我們心中推動愛心的工作時,我們便從罪惡與懼怕當中獲得釋放。然而亞氏也犯了另一方面的錯誤。其錯誤剛好與安氏所犯的錯誤相反。亞氏的學說太主觀,而且不強調真正滿足上帝的要求,和挽回祭的思想。亞氏的思想全然忽略教會對原罪之教訓。

 

        3. 伯爾拿的看法

    克勒窩的伯爾拿最反對亞伯拉德的看法。伯爾拿也強調須要效法基督的愛,至使我們能被激發而生出一種應答之愛。不過,亞伯拉德的教訓並沒有為耶穌的血與他的十架留餘地;這是他被人抨擊的所在。再者,令人不可思議的,就是亞氏看基督僅是一位教師。亞氏說,既然不是亞當的壞榜樣使我們成為罪人,那麼耶穌的好榜樣也不足於救贖我們。伯爾拿強調基督是第二亞當,是新屬靈族類的元首。他代替我們受苦,並為我們完成救贖的工作。── 蕭江祥《基督教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