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主題目錄 |

 

第十五章 長老與會眾

 

“ 你們也要彼此和睦 ” 帖前五 :13b

 

各地基督徒的會眾如誠摯地渴慕追隨新約教會的模式,就是以耶穌基督為大牧人,以聖經為最終的指導,而以眾長老為基督的代理(小)牧人。保羅用不同但類似的比喻 “ 神的管家 ”( 1:7) 。根據這模式,管理和教導地方教會的權炳是給予眾長老的—他們是基督的代理牧人,也是神的管家。

 

作為基督的代理牧人和神的管家,長老是完全伏在基督的權炳和神話語之下。他們不是寡頭的統治者。他們不能按自己的喜好做什麼或說什麼。教會不是屬於長老的,是主的教會,是神的群羊。因此長老在行使領導時是效法基督般的那樣謙卑,滿了愛心的領導。

 

地方教會中,沒有高高在上的領導者,也沒有居下的階層。是同一位聖經的作者命令長老要牧養並監督神的群羊,也同時警告不要濫用領導權 ( 彼前 5:3) 。在神的家中弟兄姊妹是平等的,雖然在功能上聖靈設立監督給予權柄導引,保護神的家。

 

因為長老比任何其他的會眾負更多屬靈照管的責任,聖經教導會眾應格外尊敬、敬愛牧養他們的長老。聖經也清楚地命令會眾要服從並順服屬靈的領袖。

 

順服永遠是困難的,我們本性是頑固、驕傲和反叛的。然而我們被呼召要順從,就算是在困難、不愉快的光景中。兒女要順服不完全的父母,妻子要順服難處的先生,雇員要順服要求過高的雇主。同理,會眾也應順服,聽從長老們,就算長老有軟弱、有過失。事實上,大多數的長老都不完全,那些不願順服的,總可以找到理由來反叛。然而許多我們認為是長老的誤判或錯誤,其實是我們自己的錯誤。所以不應草率的漠視神為我們屬靈需要而挑選的長老所作的判斷。

 

然而順服的要求並不是盲目的、不加思考的 ; 也不是說長老不能被諮詢,或公開的被糾正 ( 提前 5:19) 。長老對會眾應是完全確信可負責的,會眾則有責任確保他們屬靈的領袖負起對神話語中真理的忠誠。如同在前章所述,會眾是直接參予長老、執事人選的公開試驗和認可 ( 提前 3:10) 。所有會員一致確信在神的家中所作的都是根據於聖靈的帶領。所以在長老和會眾之間是一種密切結合、且微妙互惠的關係。

 

藉著福音的大能,神被救贖的兒女有聖靈的內住,並與基督一同置於一個活的有機體,與基督同為後嗣。被賜予恩賜在基督的身子中服事,成為神的祭司

和聖徒,並且是寶血買贖回來神的兒女。因此,每一成員都是獨特的,有高貴的身份,必須擔起自己的責任、特權、所有權、和義務來建造地方的教會。這是為什麼新約的作者寫信給地方教會時,總是提起全教會—不僅僅是長老。 ( Neil Summerton ) 對著 “ 經上有關會眾崇高的地位 ” 一事,有深刻的見解,值得一提 :

 

儘管存在著神職,利未世襲制和後來的君主制度,在舊約聖經中仍可察覺到會眾的角色。舊約不僅僅是跟領袖也是跟百姓立的,在約中百姓與立約的神發生關係,也透露百姓是均等的。特殊人物擁有特別的權柄,或是以後在以色列當中寡頭的政治都是出於人心的剛硬,而不是神起初的心意 ( 撒上 8:10-18; 8:4 13-14) 。這應許在新約中完全實現。我們看到新約是與一批新的子民包括年少的和年長的所立的。每人都領受了立約的記號和保證—就是聖靈 ; 因著靈每人都有神的知識和順服神的心,每人都是君王和祭司,各人根據神的旨意都領受屬靈的恩賜 ( 從小到老 ) ,相互建造。舊以色列通常是依賴少數的領袖 ; 新以色列,從屬靈的洞察力、屬靈的能力、屬靈的品格和屬靈的身份則更廣泛的分散在整個身體中。

 

與這教導一致的是,新約聖經中對著會眾給予比以往教會所接受的和所實行的更高的地位和角色—雖然注意到在復興,更新的時期中,就有持續調整的傾向。

 

基督是與整個會眾同在,不單單只是與長老同在。基督的服事是透過所有的會眾,因為眾人都有聖靈的內住,但不是每一個都作牧養的工作—長老是作牧養的工作。會眾是藉著會眾中長老們來治理。教會不是藉著外來的個人或組織來治理。

 

新約中沒有顯示會眾的治理是透過投票表決,也沒有證據顯示神賦於每一會眾相等的選票。反而,新約教導會眾是由當地會眾的長老來治理。長老,根據新約的教導,有牧養會眾的權柄。

 

當然有關會眾的事務和爭議是需要全會眾的參予和決定。對著不悔改,犯罪的肢體 ( 當個人努力,勸改失敗後 ) 主耶穌教導需要全會眾集體的智慧行動,懲戒 ( 18:17-20; 林前 5:4 11; 林後 2:6) 。保羅也教導全會眾要試驗長老,執事的人選 ( 提前 3:10) 。當問題被帶到全會眾時,長老,就是聖經指派的牧人,就應有條理地,禱告地帶領會眾來定規。當會眾從長老那兒尋求智慧的帶領,長老也期待著會眾—就是他們的弟兄和姊妹—的智慧、忠告、靈感和創意的想法,幫助和祈禱。長老若清楚瞭解到會眾所擁有聖靈所賦予的神聖屬性和充沛的能量,就明白全會眾參予所有重要決定的必要性。

 

長老和會眾的目標永遠是說話,行事如同一體。為了達到這相同的心志,領

導者和被帶領者需要花時間,盡一切的努力、祈禱、同工。這也意味著長老必須預防陷於孤獨的,不公開的,單獨的尋求自己的方向。敬虔的長老都渴望身體上每一肢體都能像在神的家喜樂生活在一起。這需要在長老和會眾當中有許多自由的,公開的交通。

 

起初基督徒的聚會給我們提供了一些例子,讓我們看到會眾的領袖和會眾如何一同定規,解決問題。在使徒行傳 6 章,當說希伯來話的寡婦和說希利尼話的寡婦,在天天供給分配的事上有了衝突。十二門徒 ( 會眾的領袖 ) 立刻擬出計劃來解決問題,他們召集全會眾,提出他們的計劃。會眾同意他們的計劃,就是由會眾從他們中間選出七個人負責看顧全教會的寡婦。當這七人被會眾選出後,使徒就正式派他們照管貧窮的人,並禱告按手在他們頭上 ( 參考第 14 章,第 XX )

 

在使徒行傳 15 章,耶城的會眾面對有關嚴肅教義的爭論。其中記載全會眾都參予解決這爭論,但長老、使徒帶領整個事件的進行。使徒和長老允許公開的辯論,提出不同的見解,在所有的領袖當中由資深的領袖提出結論。如此所有的領袖能 ” 同心定意 ”(15:25) 。最後的決定是使徒們、長老們、全會眾並聖靈的決定。 “ 那時使徒和長老並全教會,定意從他們中間揀選人,差他們和保羅、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 … 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 ”(15:22 28)

 

從以上二個例子,顯而易見的是教會的領袖帶領著會眾,而會眾參予。根據不同情況,領袖智慧的用不同的程式、策略幫助會眾解決問題和定規。

 

在新約聖經中沒有詳細記載有關長老與會眾間的關係,也沒有定規程式的細則、規章。然而,新約卻絕對清楚指出,像基督一般的愛、謙卑和禱告是指引我們一切的關係和所有的交通。正如經上所記載的﹔

 

但我們 ( 教會領袖 ) 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 ( 6:4)

 

這些人 ( 初期的會眾 ) 都同心合意的恆切禱告 ( 1:14a)

 

你們就要意念相同﹐愛心相同﹐有一樣的心思﹐有一樣的已念﹐使我的喜樂可以滿足。 凡事不可結黨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只要存心謙卑﹐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各人不 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你們當以基督的心為心。祂本有神的形象﹐不 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象﹐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 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致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 2:2-8 ── Alexander Strauch《按照聖經作長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