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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弟兄時怎辦?

 

【無虧的良心】我們信主之後,難免會得罪或虧欠了甚麼人,所以我們應當學習賠罪或賠償。我們一面要在神面前認罪,一面要在人面前賠罪和賠償。否則,我們的良心,就很容易變成剛硬。良心一變成剛硬,就會有一個基本的困難發生,那就是神的光很不容易在我們身上照亮。

    有一位主僕常喜歡問人一句話:「你最近一次的向人賠罪,是在甚麼時候?」因為人得罪人是常有的事,如果人得罪了人而沒有甚麼感覺,這就證明這一個人的良心有毛病,不夠正常。所以,只要看你最近一次向人賠罪離開現在時間的長短,就能知道你與神中間有沒有出事情。我們要活在神的光中,就需要有一個能感覺的良心。要我們的良心有感覺,我們就得在神面前定罪為罪,我們也要向人賠罪或賠償。

    但我們不要作過度的事。如果我們所犯的罪,只得罪神而與人無關的,那就只需要向神認罪,絕不需要向人認罪。甚麼種的罪是得罪人的罪呢?得罪了人,虧欠了人,應當如何賠罪、如何賠償呢?

 

【在一般的事上得罪了弟兄時】「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這段聖經特別說到神的兒女彼此間的虧欠,當然也包括物質上的虧欠。你到祭壇上去獻禮物給神的時候,忽然想起弟兄向你懷怨,這一個「想起」就是神給你的引導。許多時候,聖靈會將合式的思想和記憶擺在你裏面。當你在那裏想起的時候,你不要把那一個思想擺在旁邊,以為這不過是思想而已,你應當一想起那一件事,就去對付清楚。

    你如果想起弟兄向你懷怨,那必定是因你有了虧欠。也許是你得罪他,作了一件不義的事在他身上。你如果得罪了一個人,不去認錯,不去求赦免,那只要他在神面前題起你的名字,歎一口氣,你就了了。你所有獻上給神的,都不蒙悅納;你所有獻上的禱告,都不蒙垂聽。

    你獻禮物給神,是該的,但是總應當先去同人和好。不能同人和好的,就不能到神面前來獻禮物。甚麼叫作同弟兄和好?就是你要除去弟兄對你的懷怨。或者是賠償,或者是賠罪,你總得作到他滿意為止。

    你得罪了人,而不去解決,不要說你不能求神聽你,就是你要獻給神也不行。雖然甚麼都擺在壇上,但是神甚麼都不喜歡。所以,你到神的壇前來的時候,你要先得著弟兄的滿意。無論他有甚麼要求,總要盡你力量所能作得到的去滿足他。

    我們不要輕易得罪弟兄。你如果得罪弟兄,你就自然而然落在審判之下。「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太五25)。主在這裏用人的話對我們說,他好比是告你的對頭。今天大家還都在路上,他還沒有去世,你也沒有去世;你要趕緊與他和好。救恩的門,不是永久開的;弟兄彼此認罪的門,也不是永久開的。所以,你如果對人有虧欠,總得趁機會,趁大家都還活著的時候,就趕緊與他和好。

    「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太五25~26)。主在這裏,不是教訓我們將來怎樣受審判,怎樣被關在監裏,怎樣纔能出來。主所注意的,乃是今天就得和好,今天就得把每一文錢都還清,不要等到將來纔去還。在路上的時候就得作,不要今天不作,盼望將來作。主就是要給我們看見,留到將來作是不上算的,是非常不上算的。

    神的兒女要認真學習這一件事:物質的東西要賠償,得罪人的地方要賠罪。常常賠償,常常賠罪。我們不能總是認為別人錯,而自己是對的。你不管人在那裏怎麼懷怨,而你說你是對的,那總不行。

 

【在物質上虧欠了人時】利未記給我們看見,贖愆祭有兩方面:第五章是指那些零零碎碎的罪,我們應該在神面前認罪,獻上祭求神赦免;第六章則告訴我們,如果在物質上得罪了人,光是在神面前獻祭還不夠,還應該向著所得罪的人去賠償。我們絕不能求神代替被我們所得罪的人來赦免我們的罪。因此,我們要把利未記第六章的贖愆祭來看一下:

    ()幾樣虧欠人的罪:「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利六2~3)。這裏說到六樣虧欠人的罪;而所有虧欠人的罪,也都是干犯耶和華的。神的兒女如果犯了這六樣的罪,必須好好的對付:

    第一,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行了詭詐。別人託管的東西,有,變作沒有;多,變作少;好,變作壞;這都是詭詐,這在神面前是犯了罪。我們對於人所交托的東西,不只不應該行詭詐,並且應該忠心保管。如果因為你的不忠心而出了事情,這也是虧欠人的。

    第二,在交易上行了詭詐。在買賣上撒了謊,用不正當的方法去營利,把不該得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的,這也是虧欠人罪。

    第三,搶奪人的財物。沒有人可以用搶奪的方法去得著任何的東西。如果有人借著地位權勢,叫別人的東西變作他自己的,這是罪。

    第四,欺壓鄰舍。人用任何的地位,用任何的勢力,欺壓別人,叫自己上算的,這都是罪。從神的眼光來看,神的兒女不可作這樣的事。

    第五,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基督徒拾到人的東西,要替人保存,還要設法把它送還給人。絕不可把你所拾的東西,算作你自己的東西。一切自己上算而叫別人吃虧的事,信徒總是不應當作。

    第六,說謊取誓。明明是知道的,卻說不知道;明明是看見的,卻說沒有看見;明明是有的,卻說沒有;凡是起假誓的,都是罪。

    這一段聖經是對以色列人說的,而他們的左鄰右舍也都是以色列人,所以,我們可以把它應用在教會生活上。神的兒女不能把弟兄的東西變作自己的東西。凡用不正當的方法得來的,必須好好的去對付。

    ()怎樣歸還:「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強奪的」(利六4)。所有犯罪得來的都必須歸還。你光是在神面前借著祭來「挽」,不夠;你必須要在人面前「還」纔夠。

    應該怎樣歸還呢?「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利六5)。在這裏,有四件事情要注意:

    第一,如數歸還,不還不行,少還也不行。沒有一個人能夠以為向人認罪就行了,你非如數歸還不可。

    第二,神不只要我們如數歸還,神要我們還的時候,還要加上五分之一。為甚麼要加上五分之一呢?原則是這樣:你總要還得充分。神不願意祂的兒女只作僅僅夠的事。沒有一個人在認罪的時候可以斤斤較量的。如果在那裏算我多少、你多少:「我本來不生氣,就是因為你那一句話,我生氣了。我承認我的錯,你也得承認你的錯。」這完全是算賬,這不是賠罪。你既人是賠罪,就得多賠一點。

    第三,這一種的賠罪和歸還,應當越快作越好。這裏說:「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神的兒女對於賠罪或賠償的事越拖,他那一個感覺就越不行。甚麼時候你得著光,甚麼時候你就得作。

    第四,還得求神赦免:「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甚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利六6~7)。凡在物質上虧欠人的,都應該盡力量去歸還,然後靠著主的血,來到神面前求赦免。人還沒有跟人對付好之先,就不能到神面前求赦免。你向人賠罪或賠償以後,還得到神面前去求赦免。

 

【實行時應注意的幾點】第一,得罪的範圍有多大,認罪的範圍也有多大。要照著神的話去作,不過度,也無不及,以免受撒但攻擊。如果得罪眾人,就要向眾人認罪;如果得罪個人,那就只須向個人認罪。得罪眾人而只向個人認罪,那是不及;得罪個人卻向眾人認罪,那是太過。

    第二,認罪總要徹底,不能為了你自己的情面或利益而有所隱藏。有時,為了對方和別人的益處,應該好好的尋求,怎樣認罪纔是最好。

    第三,關於賠償的事,有時候,也許你的力量不及;雖然沒有力量賠償,可是,願意賠償的表示總得有,請求對方寬延。

    第四,按著舊約聖經的命令,如果應該接受你賠償的人已經去世了,如果他也沒有親屬可接受所賠償的,那就要把所賠償的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民五8)。今天照著這一個原則,如果本人不在,就還給他的親屬;如果一個親屬都沒有,可以交給教會。

    第五,認罪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不要受良心的控告。很可能一個人為著賠罪的緣故,良心一直受控告。所以要一直看見主的血洗淨你的良心,主的死叫你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叫你能親近神。

    第六,「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使你們可以得醫治」(雅五16)。許多時候,在神的兒女中間有事情攔阻的時候,自然而然會產生疾病。如果彼此認罪,病就除去。

    盼望弟兄姊妹對於賠罪和賠償能徹底的作,一直保守自己的清潔。這樣,良心就能剛強起來。良心剛強了,纔能在屬靈的路上有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