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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紀律

 

引言

教會是神的家,是用基督的寶血賣贖回來的神的兒女聖潔和愛的團契,教會若不聖潔,就失去團契的意義。那麼,我們如何面對弟兄姊妹跌倒、犯罪,甚至做出嚴重違反道德或觸犯刑法的事?
我們既有責任保守教會的聖潔,又有責任以愛來挽回犯罪的弟兄姊妹。因此,我們制定這套教會紀律手冊,來教導聖經的教導,使主的名在教會中得著當得的榮耀,另一方面教導弟兄姊妹,如何在教會中既能保守教會的聖潔,保護其他肢體,又能以愛來挽回被過犯所勝的肢體,使他們從罪中得著釋放,過聖潔的生活,生命了得以重整並在基督裡重建。
為此,教會是有責任教導、輔導,並且必要是應用教會的紀律來挽回和醫治被過犯所勝的肢體,並保守全教會的聖潔。但願神使用本手冊,使他的教會在越來越敗壞而趨向無道德底線、彎曲悖謬和邪惡淫亂的世代中依然是“世上的光,世上的鹽”。
1.聖經中執行教會紀律之例子
1)被過犯所勝的弟兄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你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加61
2)得罪弟兄的人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他若不聽你,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的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1815-20
3)不按規矩而行的人
弟兄們,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
你們自己原知道應當怎樣效法我們。因為我們在你們中間,未嘗不按規矩而行,也未嘗白吃人的飯,倒是辛苦勞碌,晝夜做工,免得叫你們一人受累。這並不是因我們沒有權柄,乃是要給你們作榜樣,叫你們效法我們。我們在你們那裡的時候,曾吩咐你們說,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飯。
因我們聽說,在你們中間有人不按規矩而行,什麼工都不做,反倒專管閒事。我們靠主耶穌基督,吩咐、勸戒這樣的人,要安靜做工,吃自己的飯。弟兄們,你們行善不可喪志。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嗆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羅1617-20
4)犯了淫亂罪的弟兄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動去。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裡,心卻在你們那裡,好象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旦,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面酵能使全團以起來嗎?
你們既是無酵的面,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駡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5章)
5)陷在異端裡和傳講異端的人
親愛的弟兄啊,你們卻要在至聖的真道上造就自己,在聖靈裡禱告,保守自己常在神的愛中,仰望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憐憫,直到永生。有些人存疑心,你們要憐憫他們;有些人你們要從火中搶出來,搭救他們;有些人你們要存懼怕的心憐憫他們,連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當厭惡。(猶20-23
若有人傳異教,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無所知,專好問難,爭辯言詞,從此就生出嫉妒、紛爭、譭謗、妄疑,並那壞了心術、失喪真理之人的爭競。他們以敬虔為得利的路。………分門結黨的人(這裡是指傳異端而分裂教會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因為知道這等人已經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還是去作。(提前63-5,多310-11
因為世上有許多迷惑人的出來,他們不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這就是那迷惑人、敵基督的。你們要小心,不要失去你們所作的工,乃要得著滿足的賞賜。凡越過基督的教訓不常守著的,就沒有神,常守這教訓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們那裡,不是傳這教訓,不要接他到家裡,也不要問他的安;因為問他安的,就在他的惡行上有份。(約貳711
6)被控告的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犯罪的人(這裡是指犯罪的長老),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我在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19-21
2.執行教會紀律之意義及解釋
1)教會紀律之目的
對教會而言:弟兄姊妹犯罪,教會若仍不執行任何紀律,這些罪必象面酵般發起來,至終影響和敗壞整個教會(林前516)。
教會的紀律幫助我們除掉教會中的罪惡(舊酵),使教會成為聖潔的“新團”,這樣不但一教會繼續作神的燈檯,避免其他人受這罪的影響(林前51-8);並且這也成為教會的警戒,使其餘的人懼怕(提前529),而不會在他的惡上有份(約貳11);同時讓教會堅守純正的真道,免致敗壞整體的信仰(提後214-18)。
對個人而言:教會紀律的目的不在於懲戒犯罪的人,而在於從罪中挽回我們跌倒的弟兄和姊妹(林前25-11),並且神和教會重新得著他(太1815)。為此,教會有責任幫助和帶領他到神面前(因為人所犯的罪容易使人逃避和遠離神,正如犯罪後的亞當躲避神一樣),勸勉他,讓他承認自己的罪而得著神的赦免,並從罪的捆綁中釋放出來,又鼓勵作幫助他,讓他靠著神的恩典重整被罪破壞了的內心世界(因為罪的工作永遠是破壞性的),並在基督裡重建新的生命。
對社會而言:照著聖經的原則執行教會的紀律,可以保守教會在社會裡美好的見證(太513-16),因此可以避免神的名和道理被人褻瀆(提前61下,林前51上)。
2)教會紀律之解釋
執行紀律的範圍:提到教會要執行紀律,有些弟兄姊妹就以主赦免犯姦淫時被拿的那婦人的經文為依據反對教會,認為不應該執行紀律,或者至少對教會的紀律提出質疑,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我們所事奉的主就是寬恕人過犯的赦罪的主。在十字架上的那句話,時常縈繞在我們心裡:“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路2334)在這裡我們應該弄清楚執行教會紀律的物件是誰。主所寬恕的那婦人也好,還是他代禱的眾人也好,他們都是未信主的人。但我們執行教會紀律的物件範圍是已經信主而加入教會的信徒。
正如保羅在經上所說的:“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我如今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駡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叛的嗎?(林前59-12
由此可見,教會執行紀律的物件範圍是那“稱為弟兄”的人,就是已經信主加入教會的信徒。在此,我們特別要提醒大家:不要把教會的紀律應用在還未信主的人身上,包括已經來到教會的慕道友身上。我們反而應該鼓勵他們來到主的面前,因信主而得的神的赦免,與神和好,這樣才能坦蕩地面對自己的過去辛辛苦苦靠著主向罪惡誇勝。
因為主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治,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可217人子來,為要尋找、拯救失喪的人。(路1910)聖經也為我們作見證,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21-2)因此,我們在這裡特別提醒還未信主的朋友們:請你來到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前!因為悔改接受基督才是解決罪的唯一的出路。
執行紀律的性質:論到教會的紀律,還有一些人以“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羅81)這句經文為依據,認為教會不應該而且也不能給犯罪的弟兄姊妹定罪。他們是誤解了教會紀律的性質。我們相信主不會再定那些信主之人的罪”——這意思是指已經信主的人不會再因自己所犯的罪(包括信主後所犯的罪)而受到將來永遠的審判,換句話說,信主後信徒的犯罪不會影響他們的得救(但它卻影響個人與神的親密關係,也可能因罪受神的管教,這倒是確實無疑的)。
所以保羅儘管要求哥林多教會的信徒的應該趕出那收了繼母卻不悔改的人,甚至也說“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旦,敗壞他的肉體”(林前55),但他也承認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由此看見,在教會裡執行紀律不是定人的罪,而是對付因不悔改而影響自己和教會的罪。保羅說這是教會的權柄,並且教會應當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林前54來審判和對付教會中的罪。這更是教會帶領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為什麼這樣嚴厲地對付罪呢?一方面,教會作為神的家,基督的身體、聖靈的殿,這樣對付罪才能保守教會的聖潔(教會若不聖潔,神就不會與我們同在);另一方面,對付罪才是挽回我們弟兄姊妹的唯一的途徑。不管他犯的罪多大或者他的罪所帶來的後果多麼嚴重,作為他的弟兄和姊妹我們是要寬恕他(太1821-27),並且仍把他看為我們的弟兄而不是仇敵(帖後314-15)。
但我們要的是對付他所犯的罪。因為如果他的罪不被對付,他就一直活在罪的捆綁和罪所帶來的影響下(包括良心的控告),過與神為仇的痛苦的生活(羅87)。因此保羅說神給他這權柄(是指執行紀律的權柄)並不是為敗壞人,原是為造就人(林後13:10)。由此可見,教會的紀律是對付教會中的罪,決不是給某個人定罪;這也是為著保護教會的聖潔,並且要從罪中挽回那犯罪的人。這就是我們要嚴格執行教會紀律最根本的原因。
執行紀律的辯護:執行教會的紀律時,總有一些弟兄姊妹擔心我們執行教會的紀律會不會傷害那些犯罪的弟兄姊妹?有些犯罪的弟兄姊妹也認為教會執行紀律是觸犯了他們的隱私;也有一些肢體覺得他們若不悔改,象保羅那樣棄絕那些人是不是沒有愛心(因為那些不信主的人都接納他們,我們這樣做豈不是連不信主的人都不如,沒有他們有愛心)?我們當如何理解這些問題?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不是我們傷害了他,而是他的罪已經傷害了他自己和神的教會,以及為他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的主,“盜賊來,無非是要偷竊、殺害、毀壞。”(約1010上)同樣,罪帶給我們生命的永遠是傷害和破壞,不僅是對犯罪的個人,是對他所在的教會,更是對那造我們的生命又賜給我們新生命的主的傷害。
但罪時常讓人把這傷害自己、教會和主的責任推卸給別人或環境,有時甚至把責任直接推禦給神,正如犯罪後的亞當——“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創312)因此我們要充分地認識到罪帶來的傷害是多麼地大,並且不要把矛頭指向教會的紀律。
如果我們犯了罪,要誠懇地承認自己的過犯,不要向亞當那樣找那麼多理由,更不要把犯罪的責任全部或部分地推給教會的牧者或其他的弟兄姊妹。亞當犯罪,永遠是他自己的責任(不能把這責任推給神或女人):猶大出賣主,也是他自己來擔當自己選擇的後果。
由此可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誰傷害了誰,而是因犯罪而受到罪的傷害的人,要不要從因犯罪帶來的憂愁中生出懊悔來(林後2579),並在主的面前謙卑地承認自己的過犯,得著神的寬恕;又向著教會誠懇地表明自己在神面前的悔改,得著教會的接納,並以此來挽回因自己所犯的罪對自己和教會的傷害和影響。
其次,執行教會紀律的目的不是為揭露個人的隱私來為難他,而是實行真理裡的愛來挽回他。不管我們是否指出他的罪,他若沒有悔改,罪和它的影響仍然在他的生命中。這罪不僅繼續地腐蝕他的生命,最終結出死亡的苦果(雅115),也必蔓延到整個教會中,就象癌細胞一樣最終會擴散到基督身體的每個部位,影響整個教會,會這麼嚴重麼?是的。早期的癌症不就是一個毒細胞而已嗎?
因此,指出他的罪並幫助他對付他的罪,正是出於對他的真誠的愛。“當面的責備,強如背地的愛情。”(箴275)正如醫生給患者拍X光照片,沒有人認為這是揭露口才隱私的行為,應該被禁止,我們反而為了醫好病,請求醫生拍照並全面檢查我們的身體。同樣,我們執行教會的紀律不是為揭露個人的隱私來為難他,而是實行真理裡的愛來挽回他。
這才是真正愛那人的表現和真正的愛的方式。我們可以再一次重溫愛的真諦:“愛是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5-6)。我們決不是要定他的罪,而是要寬恕他;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認同他犯罪的行為,實際上我們是恨惡那樣的行為。因為我們對他的愛不是感情層面或利益層面的愛,而是真理層面的愛。
因此,如果你知道你的弟兄或姊妹在罪中(也許你是他最好的朋友),首先,你要勸他與牧者交通,得到牧者和教會的幫助(在此之前你應該替他保密);如果他不願意,你就告訴他作為他的弟兄和姊妹或是最好的朋友,你不能這樣任憑他繼續在罪中受痛苦,如果他不願跟牧者講,你要告訴牧者並與牧者一同挽回他,並且這樣的事情處理得越快越好,因為剛剛犯罪的時候,心裡有掙扎和痛苦,這時候的心甘情願也較柔和,容易悔改;時間長了,在掙扎中痛苦地熬過了因聖靈特別光照而懊悔和痙的那段時間後,人的心也慢慢地剛硬起來,往往無奈地接受罪的事實並任憑其結果。到這時候一般不容易悔改。而且,犯罪之初容易挽回罪所帶來的影響及後果,若是拖延了,也不容易挽回(不是不可能,只是需要付出更多的禱告和愛心)。
其實因罪帶來的剛硬常常讓人與神賭氣,並覺得自己能承受一切的後果,但可怕的後果到來時,人就往往推卸責任給別人,又埋怨神不公平,因此又越來越遠離神和他的教會。經歷過的人都可以流淚地告訴你:“你承擔不起那可怕的後果。”你若是他的朋友,應及早地告訴牧者,並與牧者一同挽回他。“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仇敵連連親嘴卻是多餘。”(箴276)事實上,這並不是對朋友的傷害,就象把有病的朋友交給那拿銳利的手術刀的醫生一樣,何況我們是把他交托給那真正的大醫生。因為我們都不得知道醫生的手術刀對癌症患者來講,不是殘忍的傷害,而是出於保護全身及其生命而採取的挽回措施。不要使你的面子成為罪——這個屬靈的癌細胞——繁殖和擴散的管道。其實“要面子”才是為保護自己而不顧別人死活的自私行為。記住:“愛裡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約壹418上)
再其次,教會雖然用愛心來竭力挽回過他,他卻不肯悔改,那麼聖經的教導就是要針對不同的人,教會採取不同的態度;或者趕出教會(林前513),或者棄絕他(多310),或者留意躲避他(羅1617),或者不和他交往(帖後314-15)等等。如果完全照著聖經的教導來待他們,我們是否沒有愛心?連不信主的人都接納這樣的人,我們是否不如他們有愛心?
為此,我們要先弄清楚什麼是真正的愛?我們可以再一次重溫愛的真諦:“愛是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5-6)很清楚,愛雖然是不定人的罪,卻是恨惡他所犯的罪,並且行在真理裡面。我們那樣對待那些不悔改的人,是叫他自覺羞愧(帖後36-15),好讓他悔改而與聖潔的神恢復親密的關係。歸根結底,還是為了得著他。因為只有悔改才是真正從罪中得釋放的唯一途徑。
保羅說:“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旦,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我們發現雖然保羅此時表現出來的態度極其嚴厲,內心卻在關心著他的靈魂。實際上,保羅對心裡剛硬而不悔改的人的任憑,甚至任憑到一個地步——交給撒旦(既然他決不肯悔改)——也是為了挽回他。
從神處理大衛犯罪的事件中,我們可以學習這方面神的智慧。大衛因驕傲數點了百姓而得罪神的時候,神讓大衛從三樣災中隨意選擇一個。這三樣災中的任何一樣都能對付掉大衛內心的驕傲(因這驕傲大衛數點了百姓)。“或三年的饑荒,或敗在你敵人面前,被敵人的刀追殺三個月,或在你國中有耶和華的刀,就是三日的瘟疫,耶和華的使者在以色列的四境施行毀滅。”(代上2112上)無論是直接落在神的手中,受神的對付三天,或是落在仇敵手裡受到仇敵三個月追殺的對付,還是落在自然裡受到三年乾旱的對付,都可以解決大衛的罪(當然大衛是選擇了神自己的對付)》如果你不悔改,神也可以用仇敵來對付你,使你悔改,正如保羅所說:“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旦,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神也可以用你所處的環境來對付你,達到的結果都是一樣的——叫你悔改。所以,我們應當勇敢地順服神,順服他的教導。不要懷疑他完全的智慧:“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你們的道路。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賽558-9
那麼,我們這樣對待不悔改的弟兄姊妹到什麼時候呢?答案很簡單:一直到他悔改。若他一生都不悔改呢?那就等到主再來,就象保羅所說:主耶穌的日子(林前55下)。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當大衛悔改的那一時刻,不僅神的手停止降災,大衛俯伏悔改並築壇的那地方,後來成為神聖殿的根基。換句話說,神是把他的殿建在了大衛悔改後謙卑的生命中。倘若你現在在罪中,真希望你不要經過那漫長的生命的乾旱,也不要經歷那仇敵無情的追殺,巴不得你今天就甘願落在神的手裡,象當年的大衛王一樣,這樣,他必在你降卑的生命中重建他的國度,成為你和你周圍人的祝福。“看哪,現在正是悅納的時候,現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林後62下)
最後,對教會來講,不管他經歷漫長的乾旱還是仇敵的追殺,都不能在神的面前放棄他。我們當謹記主的話:“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三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的成全。
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1818-20)這是我們經常應用在屬靈爭戰上的經文。實際上我們從上文中觀察得出,這裡的捆綁和釋放的物件不是魔鬼,而是得罪我們卻不悔改的弟兄(太1815-17)。因此這經文的意思,指的是教會在地上不放棄(捆綁)他,神也在天上也不放棄他;如果教會在地上放棄(釋放)他,神也在天上放棄他。
只要兩三個人不放棄他而同心合意地禱告,神必垂聽他們的禱告而恢復那人。這是何等寶貴的應許!我們(教會)沒有理由放棄禱告——為那不悔改的人。儘管我們照著聖經的教導來對待他,但禱告上卻不能放棄他。正如撒母耳所說:“至於我,斷不停止為你們禱告,以致得罪耶和華。”(撒上1223上)因此,教會執行紀律以前,一定要盡最大的、盡一切可能的努力來做挽回的工作;此後他還是不悔改,那時候方可執行教會的紀律,從那以後,教會(包括你個人)唯一當作的努力就是禱告了,除此以外,別無他法。這也是我們所能盡的唯一的愛心。
3)執行紀律之說明
教會在執行教會紀律時,時常停止犯罪的弟兄姊妹具帶領事奉,又停止聖餐,並要求他們對付所犯的罪,這是為什麼呢?
停止具帶領性事奉:如果弟兄姊妹犯罪的事實顯露後,他們的繼續帶領聚會,不僅在教會中產生不良的榜樣,使人容易輕視出自神的帶領教會的權柄;而且當事人自己也需要從事奉的崗位上退下來,專心調整他的心靈,重整他被罪破壞了的生命。總之,停止帶領性事奉,這不僅對當事人,而且對整個教會都是有益處的。
停止聖餐:因為聖餐裡的杯代表著主為使我們得生命而舍去的身體。因此,我們領受主的寶血和身體來紀念主的時候,“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8-29)這是為什麼呢?當你拿起象徵著為你的罪捨命的主的身體和為你的罪所流的主的寶血時,你明知那是為你的罪舍的、流的,而且能洗去你的罪,卻不肯悔改自己所犯的罪,主的餅和主的杯自然就定你的罪了。
“所以,無論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7-29)在初期教會裡,因為帶著自己的罪領受主的餅和主的杯而受主的管教的也不少。正如保羅所說:因此,在你們中間有好些軟弱的與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1130-32
由此可見,讓一個沒有徹底悔改的信徒暫時停止聖餐,是對他的一種保護。神對那些“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的”人的管教實在是很嚴厲的(來1029,羅1122上)。但反過來,神對那些悔改的人是滿有恩慈的(羅1122下)。因此,只要當事人在教會中清楚表明他的悔改,我們就應當讓他領受主的餅和主的杯,好讓他更深地體會和享受因基督的犧牲帶來的神的赦罪之恩,並以此來提醒自己不斷地活在主的愛的聖潔裡。
必須悔改:當事人必須要對付所犯的罪,那麼真正的悔改是什麼呢?
1.當事人誠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
a.自覺羞愧(帖後36-15
b.為罪憂愁(林後25
c.承認其錯(約壹19
2.當事人必須對付自己所犯的罪
a.當事人願意承擔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並履行當盡的責任,這是屬靈生命更新的開始。
b.當事人須尋求被得罪者的饒恕(太521-24
c.當事人須償還虧負別人的財物(若不能一時還清,須定計劃分期還款,由紀律小組來監督)
(太525-26
d當事人須棄絕罪中的一切行為
3.當事人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
a.要脫去你們從前行為上的舊人---要將你們的心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
b.要棄絕謊言---與鄰舍說誠實話
c.從前偷竊的,不可再偷---總要勞力,親手作正經事,就有可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d.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只要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以上的經文皆出自:弗422-29
堅持不悔改者:雖經勸勉和挽回,但仍不肯悔改者,則照教會的紀律來處理。
3執行教會紀律之步驟及原則
1)建立挽回小組
如果在教會中發現弟兄或姊妹在罪中,而且是確實的,那麼,我們應該建立挽回小組,成員可以有教會的牧者以及當事人比較敬重、信任和知心的,生命成熟的少數的弟兄姊妹。挽回小組人數不宜多,免得當事人有一種壓力,這不利於當事人去面對和對付自己的罪,而且如果知道的人多了,當事人悔改過後有時也難免不好面對,
因為人總有軟弱的時候,挽回小組的人都應該是生命成熟的弟兄姊妹。不然的話,有些罪對具有同樣軟弱的挽回小組成員來講會成為一種試探。換回小組應當放下任何對當事人的成見(提前521),儘量多聆聽、多瞭解並確認所瞭解的情況,免得帶著先入為主的觀念或成見去處理。還有,挽回小組要根據所瞭解的情況,同心禱告並交通後,制定相應的挽回方案,步調一致地去挽回。
特別要請注意的是,在整個挽回過程中以及事後,除教會中公開對付罪以外,挽回小組成員必須加以保密,絕不能向組外任何人披露,更不應該私下向一些人透露。這是挽回小組的保密原則。
2)進行挽回工作
我們應當承認他是我們的弟兄,而且我們目的不是為了定罪,而是為了最終能夠挽回弟兄(林後25-11)。因此,我們應該存著挽回之愛心(帖後39-15),以溫柔的態度(加61),指出他的罪來。任何對他的成見和情緒都會影響我們從罪中挽回他。
挽回的步驟可以參考馬太福音1815-20的主的教導。如果當事人願意悔改,我們對他應存完全赦免的心(林後25-11)。但不要為了讓當事人好下臺或給面子而與罪妥協(多113)因為對付罪是唯一挽回的途徑。同時,我們也要體諒那些願意悔改但不敢面對和承擔自己行為所帶來的責任的當事人。我們應當多多地鼓勵他們。因為,當他們真的願意去面對和承擔自己責任的時候,神必賜能力並開出路。
就象經上所應許的:“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對那些願意面對和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我們應當盡我們的所能來幫助他,對於這些當事人我們可以建立跟進小組,繼續不斷地幫助他,直到他徹底地恢復。這是跟進的原則。這樣的跟進有幾個方面的益處:
a.跟進的工作使當事人可以得到從聖靈及跟進小組的印證,肯定自己已經遠離罪,過犯已被赦免,因而不再受良心的控告,坦然跟隨主。
b.跟進會幫助當事人更警覺自己的軟弱,在生命重整期間,雖有試探,卻謹慎自己不再犯罪, 這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保護。
c.跟進會督促他結出悔改的果子,以行動證明真誠悔改,因而重建別人對當事人的信任。
3)要妥善處理結果:
對那些悔改的人,我們要完全接納,就象神接納我們一樣,從此也不要再紀念他的過去,並且透過跟進小組繼續不斷地幫助他,直到他從罪的影響後果中徹底恢復過來。最後牧者和挽回小組要按照事件的輕重,給教會帶來的影響,且按當事人的靈命程度或在教會中的職分及所負的責任之輕重,決定在哪些範圍內對付罪。
教會對付罪的總原則是:
按著罪所帶來的影響之範圍公開對付,比如,當事人確實已經明顯悔改,而且他所犯的罪只影響了教會中極少數的人,倘若過犯被公開,令他名譽受過重或不必要的損害,這反而對他自己和教會造成不良的影響,這樣的情況就不宜在整個教會中公開對付,假如有些弟兄姊妹後來知道此事了,那麼挽回小組應當在私下(不是公開或聚會的場合)向他們轉告當事人的悔改和教會的接納,並希望他們的也向他顯堅定不移的愛心並保守秘密,如果當事人所犯的罪已經影響全會眾,甚至影響到社會,那他應當在整個教會公開表明他的悔改,教會也當眾表明教會的接納。如果是需要讓會眾特別防範的罪,如異端邪說(羅617,提後:16-18),就要務必提醒全會眾防範那些異端邪說,而且還要正面地教導真理,指出異端的錯謬。
如果,教會照聖經的原則盡力做了挽回的工作,他仍堅持不悔改,我們就要表明教會的立場,按照聖經的原則施行教會的紀律,我們不要誤解,不是我們要放棄他,乃是他自己拒絕了神透過教會對他的挽回,這樣的人我們就只能把他交給神了。
堅持不悔改的人,我們應當告訴教會的弟兄姊妹,免得他們受到罪的影響並陷入罪的試探和網羅裡。這也有利於讓聽見的人都懼怕,知道神是聖潔公義的,“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的。(出347中)
信徒應用部分
1.婚外情及婚外性行為
2.婚前性行為
3.同居、試婚
4.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
5.與性有關的不正常行為
6.離婚
7.再婚
8.與未信者結婚
9.墮胎
10.貪婪、吸毒及醉酒等
11.虧空、賴帳、賄賂及偷竊等
12.不按規矩而行者
13.拜偶像及迷信
14.傳講、協助宣揚假道理及傳講、協助宣揚違背本教會之信仰立場
15.有關教會帶領人(牧者)的幾項紀律
應用部分
一、婚外情及婚外性行為
定義:婚外情指已婚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所發生的戀情;,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的異性之性交行為。
聖經基礎:
1.行為(姦淫),是神所咒詛,且是常與拜偶像相提並論的嚴重罪行,也是十誡所禁止之罪(出2014)。
2.聖經吩咐不可貪戀別人的配偶(出2014)。
3.聖經明言婚姻乃“二人”成為“一體”之關係,是絕對不容許第三者插入其中的(創224,太陽195,林前616)。因此,婚外性行為不僅是對神聖婚約的褻瀆和破壞,也是對另外無辜
一方的生命的傷害,這種傷害與殺人無異。為這緣故,只有婚姻內之性關係才是神所容許,才是合神心意的。
4.婚姻人人都要尊重,床不可以污穢,夫妻以外的淫行,神必審判(來134)。
5.總結: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乃為神所禁止的,是嚴重的罪行。
處理方法:
一般要求:
1.人不可再來往。
2.二人徹底在罪所影響的範圍內公開表明悔改外,還要向對方配偶徹底認罪求寬恕。
認罪悔改者:
1.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2.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3.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宜每月一次,下同),並接受輔導。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教會若有會籍的話,下同),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其它原則:
1.舊約將行這事的人用石頭打死(申2222-24),但因這是當時的律法,祭司乃執法者,與現時情形有所不同。但有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淫亂的罪在神的眼中是多麼嚴重的罪。
2.新約吩咐我們要將行這事仍不覺羞恥的人趕出去(林前51-2)。
3.主耶穌寬恕犯這樣罪的人,但卻要求他不可再犯,即要徹底悔改(約811)。
4.為避免發生婚外性行為,非夫妻之男女不宜共宿一室。
二、婚前性行為
定義:婚前性行為指未婚與未婚異性之性交行為。
聖經基礎:
1.神設立婚姻制度,指明人在婚姻內才可有身體的聯合(創224)。
2.聖經稱婚姻以外的性關係為“淫亂”(林前72),而嫁娶可以避免個人欲火帶來的淫行(林前79
.淫亂(苟合)乃神所禁止的罪(林前72,來134)。
4.人要尊重婚姻,婚姻以外的淫行,神必審判(來134)。
處理方法:
認罪悔改者:
1.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2.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3.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無辜者:被誘姦或被暴力強姦者則為無辜受害者,應受保護及輔導(申2225-26)。
其它原則:
1.當二人發生了性關係後,除了悔改以外,還要考慮兩個人是否要結婚。
2.舊約要求人引沒有受聘的處女交合後要娶她為妻(除非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兒給他)(出2216-17)。這才是人在神面前對自己的行為和自己所傷害的對方負責的態度和做法。而且,這樣的行為既然已經對將來的配偶造成了傷害,也已經破壞了未來的婚姻,兩個人結婚其實也是對兩個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
3當然我們知道,二人成為一體,是包括身、心、靈的合一。倘若二人沒有成熟之感情基礎,而單以肉體的基礎結合,也會帶來婚姻的悲劇。因此,兩個人需要一起積極地面對,並接受輔導,盡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後還是要分手,那麼更需要徹底的悔改和剪斷過去的行為所帶來的影響,若不然這些都會深深地影響將來的彼此的婚姻。
4.若二人已經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礎,便積極安排結婚。
5.為避免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之男女不宜與異性共宿一室。
三、同居、試婚
定義:一對未婚之男女(包括戀人),同住一室,過著如夫妻般之生活,但卻自稱沒有越軌行為,皆作同居或試婚論。
聖經基礎:
1.聖經暗示夫妻才可同居(創312),
2.同居會給撒旦機會引誘自己犯罪,步向犯罪之性行為(林前71-2)。
3.同居並不榮耀神,且會絆倒教會裡的弟兄姊妹(林前8131031)。
4.從兩個人的關係來講,同居無法使他們在神,在人(包括弟兄姊妹)面前有一顆坦蕩的心。真正的愛裡是沒有懼怕的(約壹418上)。心裡不夠坦蕩,就意味著這樣的愛是不完全的(約壹418下),要記住:失去坦蕩的心,這乃是兩人進入二人成為一體的美滿婚姻的大敵(創225)。
5.如果兩個人曾同居過,卻後來分手,那麼這同居已經傷害了將來的配偶又破壞了將來的婚姻,你以後無法在將來的配偶面前坦蕩,這也必給你將來的婚姻帶來陰影,(至少在戀愛之初)。你也許現在不覺得,但將來你真正愛上一個人或一個人真正愛上你的的時候,你就知道這勸勉乃是出於愛你的主。在現實生活裡,因此而失去心愛人的卻不少。那時有的人會發怨言: “他為什麼接納我?”既然你自己先做出了傷害兩人感情的事(雖然是以前做出來的),又無法證明你的清白,那麼你有什麼資格來要求對方接納你做他(她)的妻子(或丈夫)呢?如果對方以基督的寬恕來接納你並接受你做他的配偶,那真是感謝神,我們也真心地為你高興。但對方因此與你分手,這也是無可非議的。因為婚姻本來就是兩相情願的事。“請珍重自己,為了明天的幸福!”
處理方法:
1.對準備結婚者:二人必須停止同居,然後準備自己去迎接婚姻生活之來臨(如參加婚前輔導等)。
2.對不打算結婚者:二人必須停止同居。
3.肯聽勸喻悔改者:
a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b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c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4.不悔改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四、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
定義: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乃指男與男、女與女互相愛戀,甚至發展到只有夫妻才會有的關係。
聖經基礎:
1.男與女結合乃神創造之本意(創224-25)。
2.夫妻結合其中一主要目的乃是生兒育女(創127-28)。得著敬虔的後裔(瑪215),同性戀則有違反這目的。
3.聖經明顯指責這是一件惡事(創197)。神毀滅所多瑪、俄摩拉是因其罪惡甚多,而同性戀是該段聖經公開指責之主要罪惡。(創1912-29)。
4.舊約(利18222013)直接指出同性戀乃可憎惡之罪。
5.新約聖經仍以同性戀為神所憎惡之罪,是可恥的行為(羅127),並且這種逆著性的行為秘直接引至身體受損,這乃出於神的審判(羅127)。
6.聖經清楚指出,同性戀是人類叛逆神直接結果,也是叛逆神的人類極端放縱情欲的一種表現。這種逆著性的行為又更使人的情感扭曲,所以他們覺得那是天生的,並常抱怨神對他們不公平。這種把同性戀合理化甚至把責任推卸給神的態度,正是你已經叛逆了神的最好的明證。因此,問題不在於“這是否是天生的?”,而在於你是否要誠懇地承認你已經落在叛逆神的境況之中,你是否願意悔改得到神的寬恕,你是否願意信靠神而使身體、心靈以及整個生命得到完全的恢復?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也是你必須回答的首要問題。
處理方法:
l認罪悔改者:
1.安排輔導,因這是需要糾正,也是可以糾正的。
2.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3.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4.在接受紀律期間,跟進小組定期約見、跟進,幫助他建立健康的自我形象,並恢復與異性的健康正常的交往。
5.教會不可藐視他,反要多關心、鼓勵他,使他融到教會中來,藉著神的話語和肢體的扶持更有效地在基督裡恢復自己。不認同聖經的教導、不悔改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五、與性有關的不正常行為
定義:與性有關的不正常行為包括非禮、淫詞、亂倫、與獸苟合等等。
聖經基礎:
1.非禮:聖經教訓遠避淫行,不放縱私欲的邪情(帖前43-5)。
2.淫詞:聖經嚴禁淫詞一類的言語(弗53-4)。
3.聖經嚴禁亂倫之事(利186-18)。
4.聖經嚴禁與獸苟合(利1823)。
處理方法:
l認罪悔改者:
1.犯非禮或淫詞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犯亂倫或與獸苟合者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
2.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3.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不悔改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六、離婚..
定義:丈夫離棄妻子,或妻子離棄丈夫,或雙方均同意離異,皆作離婚論。
聖經基礎:
A.舊約:
1.神設立婚姻,是要夫婦二人在盟約中一生相守,不可分離,丈夫堅定地愛護幼年所娶的妻(瑪214-15)。
2.休妻離婚的事,是神所恨惡的,(瑪216)。
3.從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來看,神雖然審判背棄盟約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終要赦免他們,且仍盼望他們與自己和好(結1660-63)。因此在夫妻關係上,縱然產生困難,仍應該赦免和好為目標。
B.新約
1.主解釋舊約裡摩西准許以色列人休妻,是因為知道人心剛硬,不能遵照神起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錯誤,避免引來更大的問題(太193-9)。
2.婚姻是一生的,摩西雖容許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的,神設立婚姻起初的旨意是夫妻二人為一體,直到生命的終結(太198)。
3.主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當二人立誓結合時,便應該看作是神所配合的,任何一方也無權與對方分開(太194-6)。
4.夫妻既然是“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太196),離婚就是對兩個生命的傷害(包括要離婚的當事人):若有孩子,當然也是對孩子的傷害,這種傷害是對孩子整個人生。因此,離婚不僅是對神聖約的褻瀆和破壞,更是對婚約內氖的人(包括孩子)的嚴重傷害。其對生命的傷害程度與殺人無異。
5.離婚明顯不是神所喜悅的,聖經呼籲丈夫不可離棄妻子,妻子也不離棄丈夫(縱然對方是未信的)(林前711-13)。
6.離婚可以被接納的條件之二:
①配偶犯淫亂(太199)。
②未信的配偶堅持要離婚(林前715)。
7.離婚是一種消極的准許,並不是絕對性的要求(太39)。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寬恕和愛來積極挽回破碎的婚姻。不要忘記:主不僅是婚姻的設計者,也是婚姻的醫治者。
處理方法:
1.無辜者(因①配偶犯淫亂,移情別戀而導致離婚者;或②未信的配偶堅持離婚者;或③遭配偶離棄者),無須接受教會紀律。
2.特殊情形:如虐打、經常嚴重衝突等原因,若暫時分居,雖然暫時不受教會紀律的處理,但需要加以輔導(林前75),並在此期間內,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其中若有無辜者,則無須接受教會的紀律)。但對不信從道理的丈夫,更可取的就是聖經所教導的——妻子可以用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來來感化他(彼前31-2)。那些對婚姻和家庭不負責的分居者,若是經教會的勸勉和輔導,仍然與配偶分居,也按不悔改來處理,並接受教會的紀律。
3.悔改複合者:須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4.悔改而未複合者:
①須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②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③在接受紀律期間,或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5.經教會勸喻仍不悔改而離婚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6.若丈夫或妻子不願意廝守婚姻關係,教會須加以輔導,輔導無效,則加紀律。
七、再婚
定義:曾結婚者再結婚作再婚論。
聖經基礎:
1.對再婚的問題,聖經指出守節是更有福氣(林前740)。
2.若離婚者信主後生命改變,又願意與前夫(前妻)重修舊好,則這種複合的再婚是榮耀神的,但需要接受充分的輔導,免得重蹈覆轍(林前711)。
3.已離婚者並不因為離婚而有權再婚(可1011-12),因為有時離婚並不能成為再婚的根據。聖經容許信徒在三種情況下可以再婚:
①配偶離世,在生者可與信徒再婚(林前739)。
②配偶因犯淫亂而導致離婚者,無辜的一方可以再婚(申241-4)。
③若信徒因其未信主之配偶堅持離婚、離婚後對方又不肯複合,基於聖經沒有排除再婚的可能性,我們也不反對其與信徒再婚(林前715)。
4.聖經未曾吩咐離婚者要再婚,只是在某些情況下容許再婚,並且若要再婚,一定要嫁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決不與任何因自己犯淫亂而離婚者再婚,這樣也等於是犯了姦淫罪(太陽532)。再婚者要加倍謹慎,一方面要為自己在過去婚姻失敗中所負責的錯誤後悔,也要尋求教會的協助,以免重蹈覆轍。
5.已再婚者在信主後毋須離棄新的配偶,來重修第一段婚姻。再婚者已破壞了第一次的婚約,而神又已赦免了他的罪,他應忠於新的配偶(參申243-4)。
處理方法:
1.按聖經基礎與信徒再婚者(參上23點)應在教會內受到完全平等的對待。但若要選派其為教會的帶領人時,便當謹慎考慮(提前3512)。
2.不按聖經基礎再婚後願意認罪者:
①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
②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③在接受紀律期間,按需要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3.在違背聖經的以下情況下再婚又不認罪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①自己拋棄配偶後與他人再婚。
②自己因犯淫亂而離婚後再與他人結婚。
③與因自己犯淫亂的緣故而離婚的人結婚。
八、與未信者結婚
定義: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
聖經基礎:
1.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林後614)是一項一般性原則,而婚姻明顯是一種極深入的聯合(也可以以負軛來形容),更應該包括在原則內。
2.聖經以基督辦與教會的聯合來形容婚姻(弗522-23),表明婚姻是在二人具有一致的人生觀下的一種聯合。
3.神在舊約中多次責備以色列人與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結合(瑪211)。即使所羅門那般有神賜的智慧者亦因娶外邦女子走向拜偶像、跌倒之例,信徒更不應該與不信者結合(尼1326-27)。
4.保羅提醒信徒若再嫁,要嫁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
5.聖經用信仰神的家族的兒子們(有信仰)娶沒有信仰之人的女子(沒有信仰)來表達挪亞時代信仰的墮落(創61-2)。為此,神的靈也不願住在當時時代屬乎血氣的人裡面(創63)。
6.由此可見,信與不信結合,是神所不喜悅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認罪而接受神的赦免。因為若在神面前存有愧疚的心,就不能坦蕩地去愛配偶,這也影響兩個人的關係。
7.我們不贊同信徒與不信者結婚,但尊重和接納他們的婚姻(來134)。
處理方法:
1.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2.信徒與未信者結婚,教會應保持對新婚家庭的聯繫與關懷,引領二人參與教會生活,協助信徒帶領配偶信主。
3.教會不舉薦信徒與非信徒在教堂或者以教會的方式舉行婚禮。
九、墮胎
定義:用人為或非自然方法刻意干擾或終止胎兒由成孕一刻開始繼續生長及出生作墮胎論。
聖經基礎:
1.胎兒雖不是“完全成型的人”,但他已經是完全的生命,因為他是神所覆庇的(詩51513913-16),而且能夠被分別為聖的(士133-5,耶15,加15)。因此,人沒有權利終止胎兒由成孕一刻開始的生長和發育,儘管胎兒也可能有缺陷(難道人有缺陷你就有權利可以殺他嗎?)
2.生命是神所創造的,也是神所賜的,(詩1273),所以是完全屬神的。因此沒有人(包括父母)有權奪去胎兒的生命,墮胎在神的眼中與謀殺無異(出2013,太521-22)。
3.有些人墮胎後不能再生育,這往往間出於神的管教,讓人知道生命是寶貴的、而且是屬神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夫妻同心悔改並禱靠邊,神就常常聽禱告再賜下孩子。
4.為了確保基督徒在社會中的見證(遵守國家法律,包括計劃生育政策。參羅131,彼前213-15),又防止計畫外的懷孕而可能帶來的墮胎危機和其它種種問題,我們基督徒更應當嚴格採取避孕措施(除非準備懷孕)。千萬不能以信靠神或已經交托給神為由,忽略人自己當盡的責任。因為生理的規律也是神所創造的。我們既然敬畏神,那麼應當遵循神所造的規律,這才是合乎神心意的,反過來,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若是發現已經懷了孕,不管付出什麼代價,也應當讓胎兒出生。因為在神的眼中一個生命比世界的一切都寶貴(太1626),而且這樣才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的態度。還有墮胎對一個孕婦的身體和心靈的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或用其它什麼可以彌補的。
處理方法:
1.認罪悔改者:
①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②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③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2.特殊情況:
①治療性墮胎:當孕婦性命受危害而必須放棄胎兒者,無須接受紀律。
②因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成孕者,也應讓嬰兒出生。教會必須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如物色他人領養等)。
③困非自願性行為(如遭強暴等)而成孕者:教會須提供適當輔導。
十、貪婪、吸毒及醉酒等
定義:
1.貪婪行為:存貪婪、僥倖心態博取財務。
2.吸毒:習慣濫用藥物或其它化學品以求達至快感者。
3.醉酒;過量飲用酒類飲品,以至身體失控。
聖經基礎;
1.聖經明顯指責貪婪與拜偶像的罪同樣嚴重(弗55)。又指出貪婪是萬惡之根,使人陷在迷惑、網羅和私欲裡,沉在敗壞和滅亡中,又易被引誘離開真道(提前69-10)。
2.聖經清楚教導信徒不可放縱情欲(加513)。
3.聖經吩咐我們要愛護自己的身體(弗529)。
4.聖經明明警告不可醉酒(弗518,林前511)。
處理方法:
1.認罪悔改者:
①安排輔導,此等習慣性行為必須長時間引導鼓勵。
②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③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④在接受紀律期間,定期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3.其它有關原則:我們不贊成任何有害身體之行徑,例如吸/抽煙(芋)、狂飲(酒)暴食,接觸不良意識之媒介。
十一、虧空、賴帳、壓榨、賄賂及偷竊等
定義:
1.虧空:利用職權竊取公家錢財,且自己保存,不肯歸還者,或非法用公家錢財謀私利益者。
2.賴帳:存心破壞雙方協議,或不承認明確之帳目,或借而不還,致使另一方蒙受損失者。
3.壓榨:利用勢力或職權索取利益者,克扣工資者。
4.賄賂:非法提供利益(不論金錢、服務或權利)或收受該等利益者。
5.偷竊:未經物主授權或許可拿取、使用不屬於自己的財物者。
聖經基礎:
1.利1911將偷盜、欺騙、說謊、起假誓並列,四者同屬於虛假一類的行動,而偷盜廣泛的意義是以別人的財物假作是屬於自己的,而這些行動均會褻瀆神的名
2.十誡及新約內明顯指出信徒不應偷盜(2015,申529,弗428)。
3.太525-26主耶穌指出欠債者必須:
①“趕緊”還款,不可因久久拖延欠債而引起別人對他的不滿。還清所有債項時,才算完成責任。
②要尋求與債主的和睦。
處理方法:
1.認罪悔改者:
①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②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的悔改。
③在接受紀律期間,按需要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④儘快在督導下還清所有債項。
⑤若有關事情影響全會眾,則按需要在會眾中提名交代。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十二、不按規矩而行者
定義:
1.傷害了別的人卻不向對方認罪的弟兄(太1815-20
2.自己不做工卻依賴別人而生活的弟兄(帖後36-15
3.誘惑老實人的心來滿足自己肚腹的人(羅1617-20
聖經基礎及處理方法:
1.傷害了別的人卻不向對方認罪的弟兄:
①實際表現:傷害了別的人卻不向對方認罪。這種傷害包括因撒謊、欺騙、誣陷或有意隱瞞而帶給別人的傷害。
②解決方法:“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帶一兩個人同去,要賃兩三個人的口喉舌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太1815-17上)
③不認罪者:“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7下)意思就是把他當作還沒有真正悔改信主的人來看待;所以他需要的是真心悔改信主,因此我們應為他的悔改來禱告。(太1818-20)。
2.自己不做工卻依賴別人而生活的弟兄:
①實際表現:不做工(甚至不肯做工),卻依賴別人而生活。也就是說,白吃人的飯,而讓其他的人受累。比如,自己不做工,也沒有還錢的能力,但靠借錢來維持生活。這樣的人雖然自己什麼工都不得不作,反倒常常專管閒事。(帖後36-11
②解決方法:“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飯。我們靠著主耶穌基督,吩咐、勸戒這樣的人,要安靜作工,吃自己的飯。”(帖後310下,15
③不聽勸者:“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若有人不聽從我們……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36下,14-15
3.誘惑老實人的心來滿足自己肚腹的人:
①實際表現;離間弟兄姊妹間的關係,叫別人跌倒,背乎所學之道;不服侍我們擴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語誘惑那些老實人的心。(羅1617-18
②處理方法:“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羅1617下)
其他原則;針對第2 和第3類的不按規矩而行的弟兄,教會要實行紀律。但千萬不要以為,我們不應該借錢給急需的人或不該幫助那些真正缺乏的人。幫助急需或缺乏的人,是我們基督徒當盡的愛的本分(太642,羅1213,來1316)。
但教會的紀律不是要禁止或限制這些愛心的行為,而是要在教會中提醒和防備對弟兄姊妹無原則的愛(實際這不是愛),因為這樣做反而使他們更加懶惰、更加依賴人,甚至淪落為利用別人的愛心而度日的“遊手好閒”之人。
因此,這些不按規矩而行的弟兄姊妹,在他們還沒有在實際的生活中結出堅實長存的果子以前,應禁止他們參加教會的任何事奉。因為他們需要先會管理自己,負起生活的責任。
十三、拜偶像及迷信
定義:
1.拜偶像:雕刻(出204)、鑄造(民3352)、或立(利261)一物體作為神來敬拜(撒上1523)或事奉(出205,代下2418)。
2.迷信:由違反聖經之觀念而產生的信念,例如用迷述、交鬼、占卜、觀兆、行邪術、巫術、過陰、把兒女獻給偶像等(申1810-11,利201-6)。
聖經基礎:
1.聖經聲明不可立、雕刻或服侍偶像(出204-5,利261,約壹521)。
2.聖經嚴禁迷信(申189-11)。
處理方法:
1.認罪悔改者:
①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②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悔改。
③在接受紀律期間,按需要見跟進小組,並接受輔導。
④犯此行為者,一般信仰根基薄弱,應讓其重新接受基本信仰之教導。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十四、傳講、協助宣揚假道理及傳講、協助宣揚違背本教會之信仰立場
聖經基礎:
1.新約論及傳假道理的例子有:傳不同的福音(加18-9)說復活的事已過(提後214-18);不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約壹7)等。
2.將相對的當作絕對來教訓人,高舉經歷並視其為絕對。
3.摒棄教會一直以來持守之真理。
聖經教導;
1.教會要正面處理,不可逃避,要囑咐他們停止(提後214),嚴嚴地責備甚至要堵住他們的口(多11013),並指出他們的錯誤:不讓他們繼續影響別人。面對錯謬,教會更要小心地正面教導真理(提後215,多19)。
2.對那些陷在異端裡的人,其中有些人存疑心,我們要憐憫他們:有些人我要從火中搶出來,搭救他們;有些人我們要存懼怕的心憐憫他們,但連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當厭惡。(猶20-23)。
3.那些傳異端而分裂教會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多38-11)對這般傳異端的假師傅,不要接待到家,也不要問安(約貳10)。(這並非表示仇恨,只是避免在他們的惡上有份,也免被誤會是認同他們的教訓)。
處理方法:
1.認罪悔改者:
①需要在會眾聚會中公開表明悔改。
②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③停止領聖餐直到清楚表明他悔改。
2.不認罪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3.對於傳講、實踐,或協助宣揚與所在教會信仰立場所不同觀念的教牧同工,教會應請他們轉到與其信仰立場一致之教會事奉,免使教會產生分裂。
十五、有關教會帶領人(牧者)的幾項紀律:
.被控告為犯了罪的教會帶領人:
定義:教會的帶領人被控告為犯了罪。
聖經基礎:
1.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2.因為教會帶領人的問題(無論是否真有其事)可以影響整個教會陷入混亂,為了防止撒旦對教會的攪亂,沒有確鑿的證據(就是兩三個見證人),教會就不應該接受控告長老的呈子。
3.若有確鑿的證據(就是兩三個人的見證人),教會應當接受這個呈子,並且儘快對證和處理,而不是回避,或包庇。
處理方法:
1.在眾人面前責備犯罪的帶領人,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20
2.嚴格地按照教會的紀律來處理。
3.聖經特別提醒我們,向犯罪的教會帶領人執行紀律時,務要嚴格遵守聖經的教訓(教會的紀律),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21
.沒有管理好自己家的帶領人:
定義:
1.教會的帶領人因在家庭中不好的行為而失去生命的見證,主的名在家庭中常受到羞辱,自己也得不到家人的尊敬,或者因配偶或子女悖逆主(包括子女與不信主的人結婚)而嚴重影響家庭在教會和社會中的見證。
聖經基礎:
1.在基督裡和諧的夫妻關係彰顯基督和教會的愛的關係(弗522-23)。因此,教會的帶領人應當在基督裡擁有和諧美滿的婚姻。這是見證的基礎和開始。
2.教會的帶領人應當在家庭裡以愛和聖潔的神的生命來影響兒女,因此兒女也是信主的,而且因他們凡事端莊、順服(提前34)而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多16)。這是事奉的基礎和開始。
3.聖經教導我們: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提前35
處理方法:
1.在教會中公開表明他的悔改,並停止講臺的教導或帶領性事奉一段時間,直到在教會中的挽回家庭的見證為止。
2.停止講臺教導事奉的那一段時間裡,教會的帶領人應當在家庭的小事上忠心於主,學習以愛不管理自己的家(實際上這是給教會帶領人補上帶領和牧養的最基本的功課),最終在家庭生活中表現出美好的品格和成熟的生命,並帶領自己的家庭成為教會和社會中的見證。在此其間及其後,教會的信徒也應當在神面前承認自己沒有很好的為帶領人禱告的罪,並常常恒切地為教會的帶領人和他的家庭禱告。這是教會信徒應當盡的,也是作為肢體不得不盡的責任。
3.不能按立(或選立)沒有管理好自己家庭的信徒為教會的牧者。
.在教外有不好名聲的教會帶領人:
定義:教會的帶領人因自己的態度、言語或行為在教外造成不好的名聲。
聖經基礎:
1.信徒在社會中應當扮演世上的鹽和世上的光(太513上,14上)之角色,作為教會的帶領人在這方面也要做信徒的榜樣。(彼前53下)。
2.在教會外的人的心目中,教會的帶領人是教會的頭和代表(儘管教會堅信耶穌才是教會真正的、也是唯一的元首),所以若是教會的帶領人在社會裡沒有好名聲,整個教會就受到譭謗,隨之神的名和道理也被褻瀆。(提前61
3.因此,聖經教導我們:教會的帶領人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譭謗,落在魔鬼的網羅裡。(提前3:7下)
處理方法:
1.在教會中公開認罪,並停止講臺的教導或帶領性事奉一段時間,直到其不好的影響被美好的見證挽回過來為止。
2.停止講臺教導事奉的那一段時間裡,教會的帶領人應當竭力在社會中行自己所講的道,以此來學習把信仰應用在生活中去(實際上這也是給教會帶領人補上真正用整個生命為主做見證的功課),最終活出與自己的職分相稱的生命,並成為世上的鹽、和世上的光,榮神益人。
3.不能按立(或選立)在教外沒有好名聲的信徒為教會的牧者,直到其不好的影響被美好的見證挽回過來為止。
.失去美好事奉形象的教會帶領人:
定義:教會的帶領人因參與商業廣告等社會活動而嚴重影響其講臺的事奉形象。
聖經基礎:
1.作為神的出口、管道或君尊的祭司,站在教會的講臺事奉,這是無比榮耀的(林後36-18)。
2.這樣榮耀的職分也不應該被世界必朽壞的東西玷污。這榮耀的職分所要賺得的是比整個世界都要貴重的人的生命,就是人的靈魂。(太1626,林後39)。因此,為了換取一點物質或名義上的利益(儘管你想把所賺的一切全都用在主的事工上),而影響那榮耀的事奉,那是何等的損失!(你想,如果你昨天在電視上作過某商業廣告,你今天卻在教會的講臺上講道,會眾能不聯想起你昨天的形象嗎?這必會影響他們聆聽主的聲音,若是其中一個人因此而沒能悔改而滅亡,難道你的罪還小嗎?你永遠無法推卸你責任。)
3.聖經提醒我們:一個人不能侍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侍奉神,又侍奉瑪門(就是財利)。(太陽624
處理方法:
1.在教會中公開認罪,並停止講臺的教導或帶領性事奉一段時間,直到其事奉形象在教會中重新恢復為止。
2.停止講臺教導事奉的那一段時間裡,教會的帶領人應當多多地親近神,並竭力追求生命的更新(實際上這也是提醒教會的帶領人珍惜神所賜的榮耀的職分,並常存純全的心事奉神,這在神面前是可喜愛的),最終恢復起初的愛心(啟24-5
3.這項教會的紀律之範圍是對專門在教會的講臺上事奉的教會的帶領人而言(尤其是專職事奉的教會牧養者)。因此在信主以前、或在講臺事奉以前、或帶職的事奉者因工作關係而參與廣告等行為而影響其講臺事奉形象者,並不列這教會的紀律之範圍內。
結語
本手冊並沒有列出聖經中所有的教會紀律,只是列出了有關現代信徒在實際生活中常遇問題的處理準則。因此,本紀律手冊中沒有提及的部分,教會仍要按照聖經的原則執行紀律。另外,聖經裡雖然沒有明確的地教導中類似的案例,但在教會內或在教會外嚴重羞辱主名而造成不良影響者,教會仍要根據其情節執行紀律,因為教會是有權柄執行紀律的(林前512)。
還需要說明的是,本紀律手冊的應用部分參考了幾個不同宗派、不同教會的紀律,因這是歷代教會為竭力遵行神的話語而探求並實際應用聖經的過程中,一點一滴積累下來的寶貴的屬靈遺產。但本手冊又是為著今天這個特定時期的教會制定的,因此在編寫過程中特別注重了對現代社會的應用性。所以在教會裡,也可以把它當作輔導教材來使用。
教會應用本手冊紀律時,巴不得所有教會的牧者及紀律小組成員都不得能服在聖經的權威之下,蒙聖靈引導把這些原則應用在教會的實際問題中,從而達到使教會得著真正的益處並榮神益人的目的。“但願他(神)在教會中,並在基督耶穌裡,得著榮耀,直到世世代代,永永遠遠。阿門!”(弗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