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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七章的意義與價值

 

      我們現在要回到羅馬書。當我們看到第六章末了的時候,我們曾暫時中止,因為要先看兩個有關的題目,一個是神永遠的目的,那是我們與神同行的動機與目的,另一個是聖靈,祂供應我們達到那個目的所需要的能力和智慧。現在我們要來看羅馬書第七章。許多人覺得這一章差不多是多餘的。如果基督徒真的看見整個舊造已經被基督的十字架剪除了,又藉祂的復活,引進了一個完全新的創造,那麼這一章可能是多餘的。如果我們真的「知道」這一件事,又根據這一件事來「計算」,並且以這件事為基礎,「將我們自己奉獻給神」,也許我們就不需要羅馬書第七章。

      有些人覺得第七章放錯了地方。他們以為該把它放在第五章與第六章之間。因為到了第六章之後,一切是這麼完善,這麼平坦,怎麼又有失敗的哀聲,「我真是苦阿!」能有這種虎頭蛇尾的事嗎?因此就有人說,這裏所說的,是保羅重生以前的經歷。我們必須承認,他在這一章裏面所描寫的,有一些並不是基督徒的經歷,然而在許多基督徒身上,卻還是有這樣的經歷。那麼這一章的教訓是甚麼呢?

      我們知道,羅馬書六章所對付的問題是向罪自由,而七章所對付的問題是向律法自由。保羅在第六章裏面告訴我們,怎樣可以脫離罪,我們就下一個結論說,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一切。現在第七章又教訓我們說,單是脫離罪還不夠,我們還必須知道如何脫離律法。如果我們還沒有全然脫離律法的轄制,我們就絕不能全然脫離罪。那麼脫離罪和脫離律法有甚麼不同呢?我們都知道前者的價值,為甚麼還需要後者呢?我們要明白脫離律法的需要,首先必須明白甚麼是律法,和律法的作用是甚麼。

 

肉體與人的軟弱】羅馬書第七章教訓我們一個新的功課。保羅說,我是「屬肉體的」(羅七5)。又說:「我是屬乎肉體的」(14),並且「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18)。這已經超過罪的問題,因為這也與討神喜悅的事有關。我們在這裏所對付的,不是形形式式的罪,乃是屬肉體的人。後者包括前者,不過後者比前者更進了一步,因為它帶我們發現,在肉體的範圍裏,我們也是一無能力,並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八8)。怎麼發現這件事的呢?這就需要律法的幫助。

      現在讓我們先退回來,試說說許多人的經歷。有的基督徒雖然真得救了,但是卻仍受到罪的纏累。這並不是說,他一直在罪的權勢之下過生活,乃是說,因為某一些罪繼續困擾他,以致他一再的犯那些罪。有一天,他聽見了完全的福音,主耶穌的死不只是為洗淨我們的罪,並且當祂死的時候,祂還把我們這些罪人,包括在祂的死裏面,所以祂的死不只對付了我們的罪,也對付了我們自己。他的眼睛明亮了,他知道他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隨這個啟示就有兩件事:第一,他算他已經與主同死同復活。第二,他認識了主在他身上的主權,他就像從死裏復活的人,把自己獻給神。他知道他不再屬於自己。這是美麗的基督徒生活的開始,充滿了對於主的讚美。

      然後他就開始這樣思想:「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我已經把自己永遠獻給祂;祂既替我作了這麼多,我現在也必須替祂作一點事。我要行祂的旨意,使祂喜歡。」所以他奉獻了之後,就尋找神的旨意,準備來順服祂。出乎他意料之外的,他有了新的發現。原來他以為能夠遵行神的旨意,也愛神的旨意,但逐漸的他發覺自己常常不喜歡神的旨意。有時候,他甚至很明顯的不願意照神的旨意作,就是當他試要去作的時候,也發覺他不能作。然後他就開始懷疑他的經歷。他自問說:「我真知道了嗎?是的!我真照計算了嗎?是的!我的確將自己獻給祂了嗎?是的!我是否又將我的奉獻收回來了?沒有!那麼,現在的光景是怎麼一回事呢?」當這個人越是想要遵行神的旨意,他就越失敗。最後他得到一個結論說,他從來沒有真正愛過神的旨意,所以他就求神將遵行祂旨意的願望和能力賜給他。他承認他的不順服,並且應承以後不再不順服。但是他剛禱告完,還沒有站起來,他已經又失敗了;他還沒有達到得勝,卻已經感覺失敗了。然後他又對自己說:「也許我最後的決定不夠確定。這一次我要作一個絕對確定的決定。」所以他就用盡他意志的力量去作,但結果卻失敗得更厲害。最後他從心裏響應保羅的話:「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8~19)

 

律法的用意】有許多基督徒,忽然進入了羅馬書七章的經歷,他們不知道為甚麼會有這經歷。他們以為,羅馬書六章的經歷已經很夠了。當他們明白了羅馬書六章,就以為此後再不會有失敗的問題,然後使他們大為驚訝的,他們竟忽然發現他們是在羅馬書第七章的裏面。這究竟怎麼解釋呢?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羅馬書六章裏面所說的與基督同死,是絕對能應付我們一切的需要。只是對於那個死的解釋,和那個死所帶來的一切,六章還說得不完全。我們對於第七章所說的真理,仍然不明白。羅馬書七章就是用來給我們解釋,羅馬書六章十四節的話:「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難處就在我們還不知道脫離律法。那麼,律法的意義是甚麼呢?

      恩典的意義是神為我們作,而律法的意義乃是我們為神作。神對於我們有些聖潔和公義的要求,那就是律法。如果律法是神要我們履行一些事,那麼脫離律法,就是祂不再向我們要求,祂自己卻供應了祂所要求的。律法是說,神要我們為祂作一些事;脫離律法是說,祂不要我作,在恩典裏,祂自己作了。我(這裏的我,是七章十四節屬肉體的人)不需要為神作甚麼,這就是脫離律法。羅馬書七章裏面的難處,就是肉體的人,要想為神作一些事。每當你要這樣設法討神的喜歡,你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於是你就開始了羅馬書七章的經歷。

      當我們要明白脫離律法的意義的時候,我們必須先清楚,羅馬書七章的經歷,其錯不在律法。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律法並沒有錯處,錯乃是在我們身上。律法的要求是公義的,可是被律法所要求的那個人,卻不是公義的。難處不在於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於我不能應付那些要求。這就如政府要我繳納一百鎊的稅,這可能是對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個先令,卻想用這去完稅,我就完全錯了。

      我是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14)。罪在我身上有主權。當你不要求我作甚麼的時候,我好像是一個相當好的人。但是當你一要求我作一些事,我的罪就顯出來了。

      如果你有一個笨手笨腳的僕人,當他靜坐不動,甚麼也不作的時候,他的笨手笨腳還不會顯出來。如果他一天到晚甚麼也不作,他對你固然毫無用處,起碼不致惹出甚麼麻煩。但是如果你對他說:「來吧,不要把時間閒掉了,起來作點事吧。」那麼麻煩立刻就開始了。他一起來就把椅子碰倒,再走幾步又被踏腳凳絆了一跤,剛拿起一些貴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幾個。如果你不對他有甚麼要求,他的笨手笨腳還不會被注意到,但是給你這麼一要求,他的笨手笨腳立刻被人看見了。要求是對的,但是那個人有毛病。雖然他坐不動的時候,和作事的時候,同樣是一個笨手笨腳的人;他無論動與不動,在他的本質裏面一直就是笨手笨腳的;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的時候,他的笨相才顯了出來。

      我們生出來就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們作甚麼,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當祂一向我們有所要求,我們就得機會把我們的罪大大的表現一番。所以律法使我們的軟弱顯出。你若讓我坐不動,我似乎很好,但是當你要我作點甚麼的時候,我一定會把那件事情作壞了。如果你再託我作第二件事,我也一定會再弄壞了。當聖潔的律法應用在一個罪人身上的時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現了出來。

      神知道我是誰;祂知道我從頭到腳充滿了罪;祂知道我乃是軟弱的化身;我甚麼都不能作。但是難處就在我不知道這一點。我承認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此我也是罪人;但是我想我並不像許多人那樣,是一個無可救藥的罪人。神必須把我們帶到一個地步,讓我們看見我們是極端的軟弱,毫無指望。我們雖然也這樣說,但我們還是不完全相信,以致神不得不作一點事,使我們相信我們的無可救藥。如果沒有律法,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我們是多軟弱。保羅的確被帶到了那個地步。他在羅馬書七章七節裏面,把這一點說得很清楚:「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不管他對於律法其餘的部分經歷如何,無論如何那第十誡,就是:「你不可希求……(照原文直譯),這就把他的罪顯了出來。他所有的失敗與無能就在此盯他!

      我們越是試要遵守律法,就越顯出我們的軟弱,我們也越是深深的陷入羅馬書七章的經歷中,直到它清楚的指出,我們的軟弱已經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神老早就知道,但是我們卻不知道,因此神不得不使我們經過痛苦的經歷,為要讓我們承認這個事實。我們的軟弱需要被證實,直到我們無可爭辯。神將律法賜給我們,用意就是在此。

      因此我們能恭敬的說,神將律法賜給我們,絕不是要我們去遵守;祂將律法賜給我們,乃是要我們去觸犯!祂清楚的知道,我們不能守律法。我們是這麼壞,因此祂在我們身上沒有任何需求。從來沒有一個人,能藉律法蒙神的悅納。新約裏面也沒有一個地方告訴信徒說,你們要守律法,相反的新約卻說,律法的用意乃是使過犯顯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五20)。神將律法賜給我們,乃為使我們成為違背律法的人!毫無疑問的,我是一個在亞當裏的罪人:「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但是誡命來到,罪人活了,我就死了」(羅七7~9)。所以律法乃是為暴露我們的真實性質。可歎我們竟如此自負,以為自己是這麼剛強,以致神不得不給我們一點考驗,來證明我們是多軟弱。最終我們看見了,就承認說,我是個道地的罪人,我不能憑自己作任何事來討神的喜悅。

      所以律法的賜下,並不是希望我們遵守。神清清楚楚的知道,律法一賜給我們,我們就要觸犯;當律法被違背得一無遺漏的時候,我們才相信我們是絕對的軟弱,至此律法的目的就達到了。因此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加三24),讓祂自己在我們裏面替我們履行律法。

 

律法的終結就是基督】在羅馬書第六章裏面,我們看見神怎樣使我們脫離罪;在羅馬書第七章裏面,我們看見祂怎樣使我們脫離律法。六章用一幅主人與奴僕的圖畫告訴我們脫離罪的方法;七章用一幅兩個丈夫與一個妻子的圖畫,給我們看見脫離律法的方法。所以罪與罪人的關係,就是主人與奴僕的關係;而律法與罪人的關係,乃是丈夫與妻子關係。

      我們要注意,保羅在羅馬書七章一至四節用來說明我們怎樣脫離律法的圖畫裏面,只有一個女人,卻有兩個丈夫。那女人在一種非常為難的處境中,因為她只能作其中一個人的妻子,但是不幸,她卻嫁給了一個不大合意的人。讓我們不要弄錯了,她所嫁的那人是個好人;但是難處卻在丈夫與妻子完全不適合。他是一個極端嚴格的人,認真得分毫不差;她正好在另一端,事事很隨便。他在凡事上都非常確實,她卻一切都是馬馬虎虎的。他要每件事情都作得恰到好處,她卻隨便怎樣都好。這樣的一個家庭怎麼能夠快樂呢?

      那個丈夫是這麼認真,他常常對他的妻子有所要求。可是沒有人能說他的不是,因為他是她的丈夫,當然有權希望她作一些事;況且他的一切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所以那個男人並沒有錯,他的要求也沒有錯;難處就在他的妻子不能作他所要求的事。兩個人完全不能相處;他們的性情完全不同。因此那個可憐的女人非常難過。她很清楚她常常作對,但是與這樣的一個丈夫住在一起,就好像她所說的與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是錯的!她還有甚麼希望呢?如果她所嫁的是另外那一個男人,一切就都好了。那個男人並非沒有她的丈夫那麼認真,但是他也給她許多幫助。她非常樂意嫁給他,只是她的丈夫還活,她能作甚麼呢?丈夫還活,她「被律法約束」,除非丈夫死了,她無法合法的嫁給別的男人。

      這個圖畫不是我畫的,乃是保羅畫的。第一個丈夫是律法;第二個丈夫是基督;而你就是那一個女人。律法要求你作許多事情,但是它毫不幫助你成全它所要求的。主耶穌所要求的也很多,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太五21~48)。但是凡祂所要求於我們的,祂自己都在我們裏面來成全。律法向我們有種種要求,使我們全無辦法履行;基督也向我們有種種要求,可是祂自己就在我們裏面履行祂所要求於我們的。所以那個女人想脫離第一個丈夫,嫁給那另一個男人,一點也不希奇。她能得到釋放的唯一希望,就在她第一個丈夫死了,然而他卻頑固的抓住生命不放。所以她對於他的死實在沒有絲毫的盼望。因為「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8)

      律法一直要繼續到永遠。如果律法永遠不過去,我怎能與基督相聯呢?如果我第一個丈夫不肯死,我怎能嫁給第二個丈夫呢?只有一個辦法。如果他不願意死,那麼我可以死。如果我死了,婚姻的關係便解除了。這就是神救我們脫離律法的方法。羅馬書七章的這一段裏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從第三節轉到第四節。第一節到第三節告訴我們,丈夫應該死,但是在第四節裏,我們看見事實上是女人死。律法沒有死掉,我卻死掉了,我藉死脫離了律法。讓我們清楚記得,律法永遠不會過去。神公義的要求要存到永遠,只要我活,我就必須應付那些要求;但是如果我死了,律法就不能再向我要求甚麼了。它不能越過墳墓來跟我。

      我們脫離律法與脫離罪的原則正是這樣。我死了,我的老主人()卻繼續活,但是他奴役的權力,最多只能到墳墓,不能再遠一點。當我還活的時候,他可以要求我作一百零一件事,我一旦死了,他就不能再找我了,從此我永遠脫離了他的暴虐。我們對於律法也是一樣。那個女人還活的時候,她受丈夫的約束,一旦她死了,婚姻的約束就解除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律法雖然還有它的要求,但是它不能再對我實施它的權力。

      那麼現在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我怎麼死呢?」我們的主祂工作的寶貴就在這裏:「你們藉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羅七4)。當基督死的時候,祂的身體被裂開。因為神把我放在祂裏面(林前一30),所以我也被裂開了。當祂被釘死的時候,我也與祂同釘了。

      有一個舊約例證,可以幫助我們清楚這一點。將聖所與至聖所隔開的幔子,上面繡(出廿六31;代下三14)。照以西結書一章十節和十章十四節給我們看見,的臉其中有一個人的臉,代表人是整個天然受造之物(詩八4~8)的頭。在舊約時代,神住在幔子內,人住在幔子外。人可以看見幔子,卻看不到裏面。那個幔子象徵我們主的肉身(來十20)。所以在福音書裏面,人只能看見我們的主外面的形狀;除了神的啟示以外(太十六16~17),他們看不見住在主裏面的神。但是主耶穌死了,神把聖殿裏面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廿七51),讓人可以看到至聖所。因此自從主耶穌死後,神不再將自己隱藏在幔內,卻設法把祂自己啟示出來(林前二7~10)

      現在我們要問,當幔子裂開的時候,怎麼樣呢?不錯,神只撕裂幔子,但是在幔子上,與幔子成為一體,因為他們是繡在幔子的上面。所以不可能幔子被撕裂了,而卻仍然保持完整。當幔子裂開的時候,也一同裂開了。在神的眼中,主耶穌死了,所有受造的活物也都死了。「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那個女人的丈夫也許很健康,很強壯,但是如果她死了,他雖然可以照他所喜歡的,對她作許多要求,然而那對於她卻毫無影響。死已經使她脫離了她丈夫的一切要求。當主耶穌死的時候,我們是在祂的裏面,祂那包羅萬有的死,使我們永遠脫離了律法。但是我們的主並不留在墳墓裏。第三天祂又復活了;因為我們仍然在祂裏面,所以我們也復活了。主耶穌的身體不只說出祂的死,也說出祂的復活,因為祂的復活是一個身體的復活。因此,「藉基督的身體」,我們不只「向律法死」,並且「向神活」。

      神把我們聯於基督,祂的目的不僅有消極的一面,還有榮耀的積極一面──「叫你們歸於別人」(羅七4)。死已經解除了舊的婚姻關係,所以那個女人,原來由於以前的丈夫,不斷的對她要求,卻連一個指頭也不幫助她,以致陷於絕望之境,現在她自由了,可以嫁紿那一個男人;祂雖然對她也有要求,但祂自己就在她裏面,成為履行祂一切要求的能力。

      「這一個新的聯結的結果是甚麼呢?「叫我們結果子給神」(羅七4)。那一個愚笨犯罪的女人,藉基督的身體已經死了;因聯於祂的死,所以她也聯於祂的復活,在復活生命的能力中,她得以結果子給神。主升天的能力,在她裏面加給她力量,使她能答應神在她身上所有聖潔的要求。神的律法並沒有廢去,反而完全成全了,因為現在是復活的主在她裏面活出祂的生命,而祂的生命永遠是蒙父所喜悅的。

      一個女人結婚了就怎樣呢?她不再用她自己的姓,乃是用她丈夫的姓了。她不僅分享他的姓,並且還分享他的財產。我們歸於基督也是這樣。我們一旦屬於祂,凡屬祂的一切,也都成為我們的。因我們可以支取祂無限的豐富,我們自然就足能應付祂所有的要求了。

 

人的盡頭是神的起頭】我們己經解決了這個問題道理的一面,現在我們必須來看實際的一面。首先我們要稍微說一點消極的方面,積極的方面留到下一章再說。在每天的生活中脫離律法,是甚麼意思呢?那就是說,此後我不再替神作甚麼;我不再設法討神的喜歡。你恐怕會驚奇得叫起來;「這是甚麼教訓!多可怕的異端!脫離律法絕不可能是這個意思!」

      但是請記得,如果我試要在肉體裏討神的喜歡,我立刻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我違背了律法,律法也宣告了我的死刑;這死刑已經執行,現在這個屬肉體的我(羅七14)就由於死,已經脫離了律法的一切要求。神的律法仍然存在,事實上,現在有了新的律法,而且比舊的律法更認真。但是讚美神!它的要求已經被滿足,因為現在是基督履行這些要求;基督在我裏面,作神所喜悅的事。祂說:「我來……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因此在復活的根基上,保羅能夠說:「就當恐懼戰兢,活出你們的救恩;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2~13原文)

      那是神在你們裏面運行。所以脫離律法並不是說,我們可以不必遵行神的旨意。自然也不是說,我們可以無法無天了。斷乎不是!相反的,脫離律法乃是說,我們不再憑自己來遵行神旨意。因為我們深知我們不能遵行神的旨意,我們就不再倚靠舊人來討神的喜歡。由於我們對於自己已經完全絕望,甚至連試要討神的喜歡也不試了,我們就信靠主,在我們裏面彰顯祂復活的生命。

      讓我用我在家鄉所看見的,來說明這件事。在中國有些腳夫可以挑一百二十公斤重的鹽,有些甚至挑二百五十公斤。現在有一個人,他只能挑一百二十公斤,而這裏有一擔鹽重二百五十公斤。他很清楚他挑不動,如果他聰明的話,他會說:「我不碰它!」但是在人性裏面有一種嘗試的誘惑,所以他雖然挑不動,還是要去試一試。我小的時候,常常喜歡看十個或二十個這樣的人,雖然他們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挑不動,卻要去試一試。但是末了,他們都只得放棄,讓能挑的人去挑。

      我們越快放棄嘗試越好,因為如果我們獨佔了那個工作,聖靈就沒有機會了。如果我們說:「我不作了;我信靠你替我作。」我們就會發現,有一個比我們更強的能力,把我們帶了過來。

      一九二三年,我遇見一位著名的加拿大佈道家。那一天,我用上面所說的那些話講了一篇道。當我們走回他家之時,他說:「今日很少聽見人說羅馬書第七章;現在再聽一聽,實在是好。當我看見我已經脫離律法,那一天真是在地如同在天。我得救了多年之後,仍然盡自己的力量要討神的喜歡,但是我越是這樣盡力,就越失敗。我認為神是宇宙中最大的要求者,但是我卻發覺,對於祂最小的要求我也不能履行。有一天,當我讀到羅馬書第七章,亮光忽然臨到我,看見主不只已經救我脫離罪,同樣也已經救我脫離律法。我驚奇得跳起來說:『主阿,你真的不再對我作任何要求了嗎?那麼我就不需要再為你作甚麼了!』」

      神的要求並沒有改變,但是我們不再是應付它們的人。讚美神,祂在寶座上是立法者,祂在我的心裏是守法者。祂立了法,祂自己來遵守。祂發出要求,祂也來滿足要求。當我的朋友看見他無須再作甚麼,他就跳起來大聲喊叫;所有看見這事的人,也都會同樣的喊叫。只要我們還設法自己作,祂便不能作甚麼。就是因為我們試要自己作,所以我們失敗了又失敗。神要指示我們,我們甚麼都不能作,所以在我們完全承認這一點之前,我們的失望與灰心絕不會停止。

      有一個弟兄曾試要掙扎以致得勝,他對我說:「我不知道我為甚麼這麼軟弱。」我說:「你的難處在你軟弱到不能遵行神的旨意,但是你還沒有軟弱到把一切事物統統關在門外。所以你還不夠軟弱。當你衰微到絕對的軟弱,深信你甚麼也不能作,那時神就要作一切。」我們都必須被帶到一個地步,對主說:「主阿,我無力替你作任何事,但是我信靠你在我裏面作每一件事。」

      有一次,我在中國與二十幾個弟兄住在一起,在我們所住的地方,沒有足夠的洗澡設備,所以我們每天到河裏去洗澡。有一次,一位弟兄的腿抽筋,我忽然看見他很快就要沉下去,所以我向一個擅長游泳的弟兄打手勢,要他趕快去救他。但是使我非常驚訝的是,那位弟兄竟然一動也不動。我急到不得了,大聲喊叫說:「你沒有看見他快要淹死了嗎?」其他弟兄也都像我一樣的激動,向他大聲呼叫。但是那位善泳的弟兄還是不動。他非常鎮定,也很注意,仍然站在他原來的地方,顯然是在拖延這不受歡迎的任務。同時那個可憐行將淹死的弟兄,他的聲音越來越微弱,他的力量越來越衰竭。我在心裏說:「這個人真可恨!他眼見一個弟兄就要淹死,竟不去救!」

      然而正當那個人真的沉下去的時候,那個善泳的弟兄很快的幾下就游到他的身邊,他們兩個都平安的上了岸。當我有機會對他表示一點我的意見的時候,我說:「我從來沒有見過一個基督徒,像你這樣愛惜自己的生命。試想一想,如果你少顧自己一點,多顧他一點,你豈不就救他免受這許多苦!」但是那位擅長游泳的弟兄,對於這件事比我知道得更清楚,他說:「如果我早一步去,他會死命的抓我不放,那麼我們兩個就都沉下去了。一個將要淹死的人,在他筋疲力竭到再沒有絲毫的力量自救之前,是不能去救的。」

      現在你明白了嗎?當我們把事情放棄的時候,神才拿起。祂一直要等到我們的力量到了盡頭,自己再不能作甚麼的時候,祂才來作。神已經定罪屬於舊造的一切,將它交給十字架。所以肉體是無益的,如果我們要試在肉體裏作甚麼,我們實在就是棄絕基督的十字架。神已經宣告,我們只配死。如果我們真相信神的宣告,我們就該用行動來證實神的判決,那就是放棄所有為要得神喜歡屬肉體的努力。我們努力遵行神的旨意,就是否認祂在十字架上對於我們完全不足取的宣告。我們的繼續努力,就是由於一方面誤解了神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誤解了供應的源頭。

      我們看見律法,我們就想到我們必須滿足它的要求。但是要記得,雖然律法的本身是對的,然而它如果應用在錯的人身上,一切就都錯了。羅馬書七章裏面那個「困苦的人」,想憑自己來滿足神律法的要求,他的難處就在這一點上。這一章再三所用的我字;給我們看見了失敗的線索。「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的惡,我倒去作」(19)。在這個人的心裏,有一個基本的錯誤觀念。他以為神要求他守律法,所以他就設法去守。實在神並沒有要求他這樣去守。結果怎麼樣呢?他發現他非但不能作討神喜歡的事,並且還作許多神所不喜歡的事。他雖然盡力要照神的旨意去作,然而他所作的,正是他所知道與神旨意相反的事。

 

我感謝神!】羅馬書六章對付「罪身」,七章對付「這取死的身體」(6,七24)。在第六章裏面,擺在我們面前的整個問題是罪;在第七章裏面,擺在我們面前的整個問題是死。那麼罪身與取死的身體有甚麼不同呢?關於罪(就是不討神喜歡的事),我有一個罪身──一個積極犯罪的身體。但是關於神的律法(律法是表達神旨意的),我有一個取死的身體。我在罪這方面的活動,使我的身體成為罪身;我在神旨意上的失敗,使我的身體成為取死的身體。關於一切邪惡的事,我的性情既是屬世界和屬撒但的,我就完全是積極的;但是關於一切屬於聖潔和屬天的事,我卻完全是消極的。

      你有沒有在你的生命裏發現這個真理呢?如果你僅僅在羅馬書六章和七章裏面發現這個真理,那對於你並沒有甚麼益處。你有沒有發現,對於神的旨意,你被一個沒有生命的身體拖累嗎?當你說到屬世事物的時候,一點難處都沒有,但是當你要為主說一點話,你就一句也說不出來;當你要禱告的時候,你就感覺瞌睡;當你要為神作一點事,你就感覺到身體不大好。除了與神的意旨有關的事情以外,你甚麼都能作。在這一個身體裏面,有一些東西與神的旨意不能和諧。

      死是甚麼意思呢?哥林多前書裏面有一句很適當的話,我們可以用來說明它,那句話說:「因此,在你們中間有好些較弱的,與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林前十一30)。死是軟弱達到了極點──軟弱,疾病,死。所以死就是極端的軟弱;那就是你軟弱到一個地步,不能再軟弱了。我們對於神的旨意有一個取死的身體,意思就是我們在事奉神的事上,是這麼軟弱,極端的軟弱,軟弱到完全無可救藥的地步。保羅喊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如果有人能像保羅那樣喊,那是何等的好。這在神聽來,是最悅耳的聲音。這是人所能喊出最屬靈,也是最合聖經的聲音。乃是當他知道了他甚麼也不能作,連再立志的決心也放棄了,他才這樣喊叫。在他達到這個地步之前,他每一次失敗,都立一個新的志願,並且加倍運用他意志的力量。最終他發現他的立志毫無用處,他便在絕望中喊叫說:「我真是苦阿!」他像一個人忽然從睡中醒來,發覺他自己是在一座燃燒的房子裏,他就喊叫求救,因為他已經陷入絕望的境地。

      你對你自己已經絕望了嗎?或者你還希望藉多讀聖經,多有禱告,而成為一個好一點的基督徒呢?讀聖經與禱告沒有錯,神也不許我們忽略讀經和禱告。但是我們如果倚靠讀經和禱告,以為它們能使我們得勝,我們就錯了。我們的幫助乃是在祂裏面,祂才是我們讀經和禱告的目的。我們只能信靠基督。所幸那個「困苦的人」不僅訴說他的苦況,他還發了一句很好的問話:「誰能救我?」「誰?」他先前尋找一些事物;現在他的希望乃是一位能救他的。他先前在他的裏面,尋找他問題的解決;現在他在他自己以外,尋找一位救主。他不再用自己的力量;現在他所有的希望,都在那一位身上。

      我們的罪是怎樣得了赦免的呢?是藉讀聖經、禱告、施捨等等嗎?不,我們乃是仰望十字架,相信主耶穌所作成的。我們從罪裏得釋放,也正是根據這個原則;我們要討神的喜歡,自然也不在這個原則之外。我們仰望在十字架上的主,我們的罪就得赦免。我們仰望在我們裏面的主,我們就從罪裏得釋放,並且得以遵行祂的旨意。我們倚靠祂所已經作成的,就得頭一件;我們倚靠祂現在在我們裏面作的,就得第二件;關於這兩件事,我們惟有倚靠祂,因為祂為我們作成一切。

      當保羅寫羅馬書的時候,殺人的兇手,是用一種很特別並且很可怕的方法來刑罰的。它的方法是將被殺害之人的屍體,綁在兇手的身體上,頭對頭,手對手,腳對腳,這樣將死人綁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為止。兇手可以隨意到那裏去,但是他無論到那裏去,他都得帶被殺之人的屍體。還有甚麼刑罰比這種更可怕的呢?保羅就是用這種刑罰來作例證。他好像被綁在死屍上,無法得自由。他無論到那裏去。都受到這可怕重擔的阻礙。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然後他忽然醒悟過來,他絕望的呼喊,變成讚美的詩歌。他已經找到了問話的答案:「感謝神,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羅七25)

      我們知道我們得以稱義,是藉主耶穌,並不是靠我們自己作甚麼;但是我們以為成聖就必須倚靠自己的努力。我們知道,我們必須完全倚靠主,才能得到赦免;但是我們卻相信,我們若自己努力,就可以脫離罪。我們怕如果我們甚麼也不作,就一無所成。我們得救之後,我們那個「要作」的舊習慣,又主張我們該自己作,於是我們就再開始我們自己舊日的努力。然後神的話新鮮的對我們說:「成了」(約十九30)。祂已經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得赦免作了一切,祂也會在我們裏面,為我們的脫離罪,作每一件事。在這兩件事上,祂都是那位工作者。「是神在你們裏面運行。」

      這一個脫離了罪的人,他的第一句話非常寶貴,他說:「感謝神。」如果有一個人給你一杯水,你就謝謝給你水的人,你不是謝別人。為甚麼保羅說「感謝神」呢?因為神作成了每一件事。如果是保羅自己作的,他會說:「感謝保羅。」但是保羅看見他自己是一個「困苦的人」,惟有神能滿足他的需要;所以他說:「感謝神。」神要作一切的工,因為祂必須得一切的榮耀。如果我們也作了一些工,我們就要分得一些榮耀;然而神要所有的榮耀都歸於祂,所以自始至終,祂作一切的工作。

      如果我們停在這一點上,那麼我們在這一章裏面所說的,好像都是消極的,都是不實際的,好像基督徒的生活,是坐不動,等候事情發生。當然事實完全不是如此。所有真正活在這些話裏面的人,都知道那是對於基督最積極最活潑的信,他們是在一個完全新的生命的原則裏活──這一個原則就是生命之靈的律。下面我們要來看,這一個新生命的原則,在我們裏面的果效。―― 倪柝聲《正常的基督徒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