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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體和救恩

 

      「肉體」這字,在希伯來文是「巴撒」,在希臘文是「撒克斯」。這字在聖經中是常見的,其用法各有不同。其最重要的用法,就是用以指一個未重生的人說的。我們看保羅所說的話,就很明白了。他說:「我是屬乎肉體的」(羅七14)。不只他的性情,或者他全人的那一部分是屬乎肉體,乃是「我」──我這個人──保羅的全人是屬乎肉體的。他在第十八節又復申明這個意思說:「在我裏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這節聖經說得很清楚,聖經中的肉體,就是指人尚未重生時所有的一切說的。除此之外,()有的時候,這字乃是用以說人身體的肉,就是血骨之外,人身軟的部分。()有的時候,這字意思乃指人的身子。()有的時候,是用以說世界一切的人。這幾個意思,都是相連的。在起初的時候,人是靈、魂、體三合一成功的。魂作人的位格和感覺,在一方面,藉靈體與物質界相聯合,在另一方面,藉靈與神靈界相聯合。魂應當決定:它到底是要順服靈,以與神和祂的旨意聯合呢,還是順服體和物質界一切的引誘呢?當人類墮落時,魂就拒絕靈的掌權,而變作體和它一切嗜好的奴隸。人就是這樣變成肉體。靈失去它高貴的地位,成功為一個囚虜。魂既在肉體權力之下,所以,聖經就以為人是屬乎肉體的,變成肉體了。魂既這樣的作肉體的奴隸,所以,一切屬乎魂的,都變為屬乎肉體的。

      ()人的身體本來包含有肉、骨和血。肉就是那充滿知覺的部分,我們就是藉它接受物質的感覺。所以,一個屬肉體的人,就是一個服從世界知覺的人。肉體所包含的,雖然有「肉」,但是,卻不只「肉」而已,乃是那隨從「肉」的知覺而行的人。

      ()人的身子無論死生,都是肉體;然而在靈意方面,「肉體」乃是指活的身子,和叫這身子活的生命說的。照在這(羅七)底下所說的,我們知道肉體的罪,乃是與人的身體有關係的。「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在第八章裏他又繼續講論如何可以勝過肉體。他說,若要勝過肉體的法子,就是「靠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13)。所以,雖然肉體包含有魂與體,然而,「肉體」是特別與人物質的肉體,就是身體,大有關係的。就是因為這個,所以聖經用「撒克斯」以講論人的精神的肉體,又用此字以講論人物質的肉體。

      ()世人所有的,都是從肉體生的,所以他們都是屬乎肉體的。聖經乃是以為世上所有的人,沒有一個,不是屬乎肉體的。眾人都是為肉體(包括魂和體)所支配,都是隨體中的罪,和魂裏的已,去行事為人。所以聖經說眾人時,就不說眾人,而說「眾肉體」(這就是聖經中「凡有血氣」這句話的原文)。因為世人都是屬乎肉體的,所以「撒克斯」這字,既是指人的肉體說的,又是指人說的。

 

世人如何都變成屬乎肉體的呢】主耶穌說:「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約三6)。在這裏我們看見,主耶穌告訴我們三件事:,甚麼是肉體?二,人如何成為肉體?三,肉體是有甚麼性質的。

      甚麼是肉體?「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誰是從肉體生的?人。所以人就是肉體。每一個世人,從父母一生下來,所本來、所天然有的一切,都是屬乎肉體的。無論這人是如何的善,如何的有道德,如何的有才幹,如何的仁慈,如何的聰明,他乃是屬乎肉體的。無論這人是如何的歹,如何的不聖潔,如何的愚笨,如何的無用,如何的殘忍,他也是屬乎肉體的。人是肉體,意思就是人從生下來所有的一切無論是甚麼(不分好歹),都是屬乎肉體的,都是在肉體這境界之內的。一切在生下來時就已有的,或者才有雛形,等到後來才完全長大發展的,都是屬乎肉體的。

      人如何成為肉體呢?「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人並不是學習變壞了,不是「習相遠」,才成功為一個屬肉體的人。人並非因為逐漸犯罪,後來才變為屬肉體的。並非一個放縱情慾,隨心中所好的去行,完全受身體的惡慾所支配、叫壓制、所征服的人,才是一個屬肉體的人。主耶穌說,人一生下來,就是屬肉體的。一個人是否屬肉體,並不必看這人的行為如何,也不必看這人的性情如何,只看一件事就夠了:他是從誰生的?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從父母生的,從人生的。世上沒有一人不是照人道生的,每一個都是由人生的。所以照神的眼光看來,世人沒有一個不是屬乎肉體的(創六3)。所以,祂在聖經裏就多次不稱人為人,而稱所有的人為「一切的肉體」,或「眾肉體」。(請看本書的檢字表。)人既都是從肉體生的,人怎能有一個不是肉體呢?所以照主的話語來看,人是否屬肉體的問題,並非看別的,只看他是否從肉體生的而定。人變成為肉體的緣故,乃是因為他是「從血氣生的,從情慾生的,從人意生的」。並非因他自己怎樣,他的父母如何,就是表明他是那一種類的人。

      肉體的性質到底是怎樣呢?「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凡從肉體生的,無論如何,都是肉體。教育他,改良他,栽培他,以道德和宗教來範圍他,都不會叫他變為不是肉體。因為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他既是肉體生的,他就是肉體。無論怎樣用工夫,用能力,都是肉體。要他不是肉體,除非不用肉體生他。既用肉體生他,就不能叫他不永遠常是肉體。人若不是從肉體生的,就可以不說;若是,就盡了世人所有的法子,盡了神的權能和神蹟,總不會叫他變為不是肉體。主耶穌說「是」了,就是定規了。人是不是屬乎肉體的問題,並不在乎人的自己,只在乎上文,就是他是誰生的?是甚麼生的?若是肉體生的,盡所有的計劃要叫他改變,也是完全空的。因為他能從這一樣變成那一樣,天天變都可以,但是無論他外面怎樣變了,變成甚麼樣了,他還是肉體。

 

未重生的人】主耶穌已經說了,每一個未重生的人,只從人一次生的,都是肉體,都是在肉體的境界之內的。

      在這個時候,他乃是「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弗二3)。因為「肉體所生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羅九8)。魂聽從身體私慾的引誘,隨它去犯許多不可言宣的罪惡;但因為人此時是向神死的(弗二1)「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西二13);所以雖然在罪惡的中間,尚絲毫不自知,也許尚洋洋自得,以為自己還是比別人更好的。實在說來,人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他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羅七5)。這無他,因為他「屬乎肉體,已經賣給罪了」(14);所以他的「肉體順眼罪的律了」(25)

      肉體的能力是非常薄弱的──在犯罪和隨從己意方面,卻是非常有力的──所以,對於神所有的要求,沒有一件能如神的意。這是因為「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肉體不只是不能行神的律法,並且連服也不能。「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7)。然而,這並不是說肉體就任意放縱,神方面的事,都不顧念。因為屬肉體的人,實在也有盡力行律法的。聖經並沒有以為凡屬乎肉體都沒有一個行律法的,不過以為:「凡屬肉體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二16)而已。屬肉體的人,不行律法,自然普通;這是顯明他們的屬肉體;但神現在的定規,乃是人並非靠律法稱義,乃是因信靠主耶穌(羅三28);所以屬肉體的人,就是來遵行律法,也不過表明他們是順服神,是隨從己意,要在神的義以外,再立一義(羅十3),這樣更表明他們是屬乎肉體的。所以,無論怎樣,「屬肉體的人,總不能得神的喜歡」(羅八8)。這三個「不能」,斷定一切屬肉體的人的罪。

      這個「肉體」,從神看來,是完全敗壞的。這肉體是與情慾緊緊相連的,所以聖經就常說到「肉體的情慾」(西二23;彼後二18)。神的能力雖大,但祂卻不能叫人的「肉體」改變性質,成為祂所喜悅的。祂自己說,「人既屬乎肉體,我的靈就不永遠和他相爭」(創六3)。肉體的壞處,是超過神的能力,是神所不能改變的。聖靈也不能因和肉體爭戰,叫它變為不是肉體。從肉體生的,就是肉體。然而卻有人不明白神的話語,卻打算改造、改良肉體。神的話是永遠有價值的。因為肉體在神的面前是如此的不堪,所以神警告祂的聖徒說,「連那被肉體沾染的衣服,也當厭惡」(23)

      神知道肉體的實在情形是怎樣,所以祂知道肉體是不可改變的。凡打萛修理自己的肉體,用許多克己的工夫,來幫助肉體變好的,都要失敗。神知道肉體是不能改變、改良、遷善的;所以祂雖然欲救世人,卻不在改變肉體這樣事上手。因為這個雖然讓神來作,也是作不來的。神不改變人的肉體,然而神卻給人以一個新的生命,以幫同祂帶領肉體列死地。肉體應當死,這是救法。

 

神的救法】請讀羅馬書八章三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這是屬肉體的人中有道德部分者的實在情形。也許他們是很肯專心行律法的,但是他們乃是屬乎肉體的,他們軟弱,不能完全遵行所有的律法。「有所不能行的」,也許是行很多了,但是,尚是有所不能行的。這是一等的人。還有一等的人,就是完全不遵行神的律法的人,他們「體貼肉體,與神為仇,因為不眼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7)。然而律法的命令,乃是行就得生,不行就被定罪,受沉淪。行多少呢?完全。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趺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因此,「凡有肉體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人越欲遵行律法,越知道自己是充滿了罪惡,不能遵行神的律法的。所以這節聖經(羅八3)的頭一句,對我們說出世人的光景,是如何有罪的。

      人都是有罪的,所以神現在打算救人。祂救人的法子,就是「差遣自己的兒子,成了罪之肉體的形狀」。祂的兒子是沒有罪,所以,惟有祂的兒子能夠救人。「成為罪之肉體的形狀」,就是說主耶穌的降生,取一人體,聯合於人類裏。神自己的兒子就是「道」,成了罪之肉體的形狀,就是「成肉身」,所以這節聖經就是告訴我們以道成肉身。這裏的要點,就是祂是神的兒子,所以無論如何,祂是沒有罪的。下文並不是說祂「成為罪的肉體」,乃是說祂「成為罪之肉體的形狀」。祂成了肉身,有了人罪體的形狀。祂雖成了肉身,仍然是神的兒子,所以仍然是沒有罪的。但是祂又有人罪身的形狀,所以祂與世人所有屬肉體的罪人,乃是最聯合的。

      道成肉身,作甚麼呢?「作了贖罪祭」。這是十字架的工作。祂的兒子乃是贖罪的。屬肉體的人犯律法,不能成就神的義,所以他們應當沉淪,應當受罪的刑罰。主耶穌來到世上,取了罪之肉體的形狀,與一切屬肉體的人,完全聯合,所以當祂死在十字架上時,就叫所有屬肉體的人都向罪,都在祂裏面受刑罰了。祂是無罪的,所以不必受刑,但祂受刑時,是有罪體的形狀的;所以,祂以一個新種族首領的資格,叫所有的罪人都在祂裏面受了刑罰。這是對刑罰說的。

      屬肉體者所當受的刑罰,有祂作贖罪祭了;但是,他們這個肉體充滿罪惡,怎麼辦呢?「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祂死是為罪死的,神叫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主耶穌死時,是祂的肉體死的,「按肉體說,祂被治死」(彼前三18)。祂的肉體死時,祂就叫祂肉體所負的罪,也都一同被釘死。這就是祂「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的意思。這一句話說平一點,就是「在肉體中定罪了罪」,或「在肉體中『定罪』罪」。定罪的意思就是審判,或是刑罰。罪的審判和刑罰就是死。所以這裏的意思,就是祂在肉體中叫罪死。所以在此我們看見主耶穌死時,不單只為罪作贖罪祭,代替人的罪受刑了,並且將罪也刑罰了,罪已在主死時,在祂的肉身中受了定罪,所以凡與主的死聯合的人,罪也在他這人的肉體中被定罪了,再沒有權力害他了。

 

重生】神的救法,救人脫離肉體所當得的刑罰,和肉體的能力──都在祂兒子的十字架裏作成功了。祂現在將此救恩擺在每一個人面前,凡願意接受的,都有得救的可能。

      神已經知道在人裏面一點的良善都沒有。肉體是不會叫祂喜悅的。肉體已經是完全敗壞,絲毫沒有修理的可能。肉體既是這樣絕對的不堪收拾,祂若不在肉體之外,再給人以甚麼新的,祂就不能盼望人相信祂兒子之後,有甚麼能叫祂喜悅的。所以祂就當人相信主耶穌是替他死,接受主耶穌為他個人的救主的時候,以一個新的生命,就是祂自己非受造的生命給人。這就是聖經所謂的重生。神並沒有改變我們的肉體,乃是將祂的生命賜給我們。人無論重生也好,未重生也好,他的肉體總是一樣的敗壞。罪人裏面的肉體如何,聖徒裏面的肉體也是如何。人雖然重生了,他的肉體並不因之而遷善。人得重生,絲毫不會影響肉體,叫他改良遷善。肉體無論如何,總是肉體,永無變化的一日。神並非利用祂的生命,去教育訓練肉體,祂乃是藉祂所賜給人的新生命,來勝過肉體。

      這重生,乃是人與神所有實在生產上的關係。在原文重生的「生」字,乃是產生的生,意即我們乃是神所生的。我們的肉體如何確切是我們的父母生的,我們的靈命也如何確切是神所生的。產生的意思,乃是「將生命分給」;所以,說我們從神生的,就是說我們從神那裏得一個新生命。我們肉體的生命,如何是在父母生我們時所得的,我們的屬靈生命,也如何是在神生我們時所得的。這生命是一個實在的生命。

      我們已經知道我們人乃是屬肉體的──靈死了,魂管理全人,照身體的私慾去行,裏面沒有一點的良善──所以,神拯救我們時,必須在我們裏面恢復靈的地位,好叫人能再與神交通來往。就是這樣,當人信主耶穌時,神就將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們靈裏面,叫靈復活過來。所以主耶穌說:「從聖靈生的,就是靈」(約三6)。因為就是在這個時候,神的生命就是這裏的靈,進入我們的人靈,叫人靈恢復了它的地位。聖靈就從此住在人的靈裏,所以,人就被遷入靈的境界裏了。靈現在復活過來,重新執掌懽柄。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六節所說的「新靈」,也是說到人在重生時,所接受的新生命。

      人得重生的條件,並非甚麼一種的特別行為,乃是因相信主耶穌為救主。「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這等人不是從肉體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約一12~13)。信主耶穌為救主的人,就為神所生,就是神的兒女。

      重生乃是靈命最低的限度。所有後來靈命的造就,都是以重生為根基的。若未重生,這人就毫無靈命可言。這人並不能盼望在靈命上長大,因為他還沒有靈命。世人不將房屋建在空氣的中間,照樣我們也不能栽培一個尚未重生的人。教訓一個未重生的人行善敬拜神,乃是教訓一個死人如此作。因為他還沒有生命呢。這樣,就是打算修理改造肉體,就是要作神所不能作的事。每一個信徒應當確確實實的知道,自己到底已經得重生了沒有,已經接受一個新的生命,就是自己本來所沒有的生命沒有。重生並非修理舊肉體,叫它改變為屬靈的生命。重生乃是接受一個絕對沒有的生命。人若沒有重生,他不能看見神的國。神國中一切屬靈的奧祕,一切屬天滋味,是他永遠不能看見的。他無論如何改變,除了等候死亡和審判之外,並無別的結局。

      人如何知道他自己重生了沒有呢?約翰福音一章已經告訴我們,人得重生,乃是因為他相信神兒子的名,而接受祂。神兒子的名,就是「耶穌」。「耶穌」的意思,就是「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裏救出來」(太一21),所以相信神兒子的名,就是相信祂為罪惡的救主,相信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乃是為我的罪死的,要救我脫離罪的刑罰和能力的,這樣的接受祂為我的救主。所以,人若要知道自己曾否重生,只要問說你曾否為一無倚無靠的罪人,來到十字架接受主耶穌為救主。如果有,你就已經重生了。凡相信主耶穌的人,都是蒙重生的。

 

新舊的爭戰】信徒重生之後,頂緊要的,就是當知道他從重生所得的有多少,並他先天的秉賦還剩下多少。知道這些,才會叫他在靈程上一直進前。所以,我們要在這裏說明人的肉體所包括的是甚麼,並主耶穌在祂的救贖裏如何對付肉體中的成分。換一句話說,就是信徒在重生時所得的是甚麼。

      羅馬書七章十四節說:「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的的。」十七至十八節說:「住在我裏頭的罪……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看這兩節聖經,我們就知道肉體的成分,是分為「罪」與「我」的。這個罪,就是罪惡的能力;這個我,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已。信徒若要明白屬靈的生活,就對於肉體這兩個成分,一點不能相混。

      我們知道,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已經對付過我們肉體的罪。因此,聖經告訴我們說,「我們的舊人已經與祂同釘十字架」(羅六6)。所以,聖經對於罪惡的問題,沒有一處叫我們去釘十字架,因為這是基督所已經成功的,並且是完全成功了,所以用不人再去作甚麼。因此,聖經就叫我們應當算這件事是真的(羅六11),我們便可以得基督死的效力,使我們完全脫離罪的能力(羅六14)

      雖然聖經沒有叫我們為罪去釘十字架,但是聖經卻告訴我們應當為己去背十字架。主耶穌多次說,我們應當捨己,背起十字架來跟隨祂。這是因為主在十字架上對付我們的罪,與對付我們的己不同。我們知道,主耶穌是在十字架上才為我們擔罪的(以前並沒有);但是,主耶穌是一生捨己的,並非到十字架時才捨已。所以,信徒可以在一刻鐘完全勝罪,但是,他需要一生來捨己。

      加拉太書把這兩方面──肉體與信徒──的關係,說得頂清楚。一面它告訴我們說,「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24)。這意思就是,當人屬基督耶穌的那一天,他的肉體就已經釘了。人如果沒有受聖靈的教導,就要以為說,那麼肉體沒有了。因為肉體已經釘了。但是,在另一方面,聖經又告訴我們說,「你們當順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因為肉體和聖靈相爭,聖靈和肉體相爭」(16~17)。這裏明明以為一個屬基督耶穌的人,已經有聖靈住在他裏頭的人,還是有肉體的。不但還有肉體存在,並且是特別的有能力。這怎麼說呢?這兩段的聖經有衝突麼?不。二十四節是特別注意肉體的罪方面的,十七節是特別注意肉體的已方面的。基督的十字架對付罪,聖靈藉十字架對付已。基督藉十字架叫信徒完全脫離罪的能力,叫罪不再作主;基督藉聖靈住在信徒裏面,使信徒天天勝過自己,完全順服祂。脫離罪是一件已經成功的事,捨己是一件天天正在成功的事。

      信徒如果明白十字架完全的救法,就當他重生的時候,換一句話說,當他接受耶穌作救主的時候,就可以一面完全從罪得釋,另一面得一個新生命。所可惜的,就是許多的工人,並沒有把神完全的救法擺在一個罪人面前,因此他只相信一半的救法,所以也只得一半的救恩。罪赦免了,卻沒有能力不再犯罪。有的時候,救法是傳得完全的,卻因信徒只想得赦罪的恩典,而不誠心的要脫離罪的能力,所以也就只能得一半的救恩。

      如果一個信徒在重生時,就相信完全的救法,而得完全的救恩,就在他的基督徒生活裏,少有對罪爭戰而失敗的經歷,要多有與己爭戰的經過。不過,這樣的信徒頂少。我們雖然不敢說有多少,但是可以說是頂少的。更多的信徒,所得的是一半的救恩。所以他們的爭戰,幾乎都是與罪的爭戰。並且也有的在才重生的時候,竟不知道甚麼叫作己的。

      人還沒有重生時候的經歷,對於這個也是有關係的。許多人在未信的時候,就早有行善的傾向;(自然他們是沒有能力的,是不能行善的。)良心雖然是比較光明,行善的能力卻是薄弱的,爭戰就成為不可免的。世人所說的理慾之爭,就是這個。當這等人聽見完全的救法的時候,他們是很懇切的接受了脫離罪的恩典,如同接受赦罪的恩典一樣。另有一般人,在未信之先,良心是黑暗的,是罪大惡極的,從來沒有怎樣用力打算行善。就當他聽見完全救法的時候,要很天然的抓住赦罪的恩典,而忽略了(不是拒絕了)脫離罪的恩典。這一等人,在重生之後,要特別有與肉體的罪爭戰的經歷。

      為甚麼呢?因為這人一重生,一得新生命,這生命就要叫人離開肉體的掌權,來順服它。神的生命是絕對的,它非得完全的權柄不可。它一入人的靈裏,就要叫人脫離他從前罪惡的主人,而完全順服聖靈。但是罪在這人裏面乃是根深蒂固的,這人的意志雖然在一方面已經因重生的生命而更新,然而因這意志是與罪與己聯合的,所以在許多的時候,尚是傾向罪這一方面。因此,新生命和肉體就不免有極大的爭戰。因為這等人是頂多的,所以我要特別注意說到他們的經歷。不過,我還要請讀者記得,這樣的與罪(與已有別)的長久爭戰而失敗,是不必須的。

      肉體所要的,乃是完全的掌權。靈命所要的,也非完全掌權不可。肉體要人永久歸服自己,靈命要人完全順服聖靈。肉體和靈命在在都是不同。肉體的性質,乃是屬乎首先亞當的,靈命的性質,乃是屬乎末後亞當的。肉體的動機,乃是屬地的,靈命的存心,乃是屬天的。肉體凡事都是以己為中心,靈命凡事都是以基督為中心。它們既這樣不同,人就難免於時時與肉體爭戰。肉體要引人犯罪,靈命要引人行義;所以自重生之後,信徒因不知基督完全的救法,裏面就常常有這爭戰的經歷。

      少年的信徒,當他看見自己裏面如此爭戰之後,他真是莫名其妙。有的就因此而灰心,以為自己真是太壞,沒法進前。有的就因此而疑及自己重生的真假。豈知就是因為他們是重生的,所以有如此的爭戰。本來肉體掌權,沒有絲毫的干涉,並且因為靈已死了,所以雖然犯了許多的罪,也不覺得有罪。現在新生命來了,帶許多屬天性質、慾望、亮光和意思。這新的亮光一進入人的裏面,就顯明出人本來是何等的污穢,何等的敗壞。新的欲望就自然不願長久敗壞,長久污穢,就要按神的意思去行。肉體自然要與靈命爭戰。這樣的爭戰,就叫信徒覺得在他自己裏面好像是有兩人:各有各的意見與能力,彼此爭勝。如果他們順靈命得勝了,他們就有許多的喜樂。如果肉體得勝了,就不免於自訟。這樣的經歷,就是證明他已經重生的。

      神的目的,並非要改造肉體,乃是要除滅肉體。神將祂的生命在重生時賜給人,就是要藉這個生命,除滅肉體的已。神所賜給人的生命,雖然是最有能力的;然而重生的人不過像嬰孩一般,因為是才生的,尚是很軟弱的,而肉體因掌權已久,權力非常之大;加之,還沒有用信心去抓住神完全的救法;所以在這個時候,人雖然重生了,仍難免於屬肉體。屬肉體的意思,即尚為肉體所管理。並且最可憐的,就是人已經重生了,已經有天上的亮光照耀在他裏面,知道肉體是可惡的,滿心欲勝過它,但因力量微弱,故有所不能。這時真是流淚難過最多的時候,並且每一個重生的人,必定有新的願望,要除滅罪惡,以叫神喜悅;然而意志又不能堅固,多被肉身所勝過,以致得勝時少,失敗時多,此時怎能不痛恨呢?

      保羅在羅馬書七章所說的經歷,就是此時爭戰的故事。「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按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他最末了的歎息,在許多有同樣經歷人的心裏,真要同聲響應:「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這爭戰的意義是甚麼呢?這爭戰也是聖靈管教的一種。神是已經為人預備了完全的救法。人不是因不知而得不,就是因不要而不去得。神只能因人所信的、所接受的、所專一支取的給人。所以當人要求赦免並重生的時候,神就赦免並重生他們。神就是藉這樣的爭戰,使信徒來追求並抓住在基督裏的完全得勝。信徒若因無知而得不,經過這樣的爭戰,就要去求知;聖靈就有機會將基督如何在十字架上對付了他的舊人啟示給他,使他相信,使他得。信徒若是因不要而不去得,他所有的真理,不過是在頭腦裏,經過這樣的爭戰,就要知道徒知是無目的;因為失敗頻仍的緣故,就叫他羡慕來經歷他已經知道的真理。

這一種爭戰是與日俱增的。這等信徒若不灰心,仍然忠心進前,就要有更猛烈的交戰;非等到得拯救,這樣的爭戰是不會停止的。―― 倪柝聲《屬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