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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認識『安息日』

 

【安息日的由來】聖經首次提到安息日,是這樣記載的:「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神歇了祂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創二3)要知道,這是神自己的安息。可惜這個安息不久就被人破壞了。人犯了罪,破壞了神舊造的工作,使神不得不立刻著手新造。創世記第三章記載亞當犯罪後,耶和華神前來尋找他,呼喚他,又用皮子給他作衣服。可見神又恢復了工作。所以當猶太人逼迫主耶穌,因為祂在安息日醫了病,主就對他們說:「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約五17)可見創造的安息早已過去,神正不斷地工作著。

        聖經第二次提起安息日,是在二千五百年以後。神賜給以色列人十條誡命,內中第四條就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出廿8)。我們若細讀舊約,就知道守安息日是:

    ()神給以色列人的誡命(出廿8~11)

    ()藉此叫以色列人記念在埃及地曾作過奴僕,是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把他們領出來,進入可安息之地(申五12~15)

    ()作為耶和華神和以色列人之間的證據,成為一個永遠的約(出卅一12~17)

    所以安息日完全是以色列人(或稱猶太人)的事。神只吩咐他們守安息日,神從未同樣的吩咐外邦人或是教會。因此基督徒在神面前,並無遵守安息日的義務。

 

【安息日會對安息日的看法】安息日會的人認為基督徒也應該守安息日,其理由如下:

    ()神非常重視安息日,不只祂自己在安息日歇下一切的工,也命令以色人守安息日,並且還為祂的子民存留安息日的安息(來四4~9)

    ()凡虔守安息日的,必得神的祝福(賽五十八13~14)

    ()主耶穌和使徒保羅也守安息日(可六2;徒十三14~1542~44;十八4)

    ()是羅馬天主教「改變節期」(但七25),以「主日」取代了「安息日」。

    ()十誡不同於摩西的律法;守安息日不是遵守摩西的律法,而是遵守誡命。

    ()基督徒雖不需遵守摩西的律法,但仍需遵守誡命,因為主耶穌說:「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大的」(太五19)

 

【守安息日是捨本逐末】新約聖經明明說:「節期、月朔、安息日...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6~17)。安息日只是影兒,基督纔是實體。如今實體已經來到,影兒就過去了。就像舊約獻祭的牛羊一樣,牠們都是預表主耶穌的。主耶穌乃是神的羔羊,在十字架上代替了我們,贖了我們的罪。今天如果人再牽著牛羊來獻祭,就等於褻瀆我們的主。主已經作了祭,怎能帶牛羊再來獻祭?照樣,主耶穌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今天人來到祂的跟前,就必得享安息(太十一28~29)。我們基督徒既已在基督裏天天享受安息,自然而然安息日就過去了,就像獻祭的牛羊過去了一樣。今天如何沒有獻祭的牛羊,也如何沒有安息日。希伯來書第四章所說為神的子民存留的「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即指在基督裏的真安息。

 

【主耶穌和保羅並非守安息日】主耶穌生在律法之下,祂既為「人子」,理當盡諸般的禮儀(太三15原文)。使徒保羅出身法利賽人,他守盡律法上的義(腓三5~6)。按理,他們兩人守安息日,乃是應該的事。可是十分希奇,找遍新約全書,並沒有他們自己守安息日,或吩咐別人守安息日的字句。反而在四福音書裏多處記載主耶穌在安息日行事(可一21;二23~28;三2;六2;路四1631;六1~6;十三11~17;十四1~6)。猶太人起意要殺祂,就是因為祂干犯了安息日(約五18)

        至於主耶穌和使徒保羅多次在安息日進入會堂,主要的目的乃是趁著猶太人聚集的時候,在那裏教訓、傳講、辯論、勸化、導引人歸信恩典的福音,而非照著猶太人的傳統規條守安息日。

 

【新約信徒守主日並非改變節期】安息日會的人把但以理書第七章廿五節所說:「他必向至高者說誇大的話,必折磨至高者的聖民,必想改變節期和律法,聖民必交付他手一載,二載,半載」的豫言,解釋為羅馬天主教就是但以理所指的敵基督,他們改安息日為主日,就是但以理所指「改變節期」之事。這是謬解聖經,因為這節聖經乃是豫言「將來」末日大災難期間敵基督的作為,而安息日會的人竟把它指為「過去」的歷史。其實,新約信徒守主日,並非源自羅馬天主教,早在主耶穌復活以後,門徒們即已在七日的第一日聚會(約二十1926),擘餅(徒二十7)獻捐(林前十六1~2)

    主日是主日,安息日是安息日,聖經從來不把兩者混為一談。安息日是賜給猶太人的,主日是賜給教會的。安息日記念創造的神,主日記念救贖的主。基督徒遵守安息日,這與福音的真理完全不合。

 

【守安息日並非守道德的誡命】安息日會的人認為以色列人中屬於禮儀和民間的律法已經廢掉,但是屬於道德的律法卻未曾廢棄;安息日既然包括在十條誡命內,就必定是未經廢棄的神的道德律法之一部分。對此,潘湯(D.M. Panton)說得好:

    ()頂奇妙的,就是舊約受靈感的作者,無一分別所謂「道德」和「禮儀」的律法,反在利未記十九章所謂禮儀的律例內,包藏著道德性的律法,純粹如同十條誡命一樣。假使我們真的從禮儀的律法中被拯救出來,而仍舊被留在道德的律法之下,保羅必定會告訴我們的,但是他從來沒有這樣說過。

    ()按照性質來說,安息日實在是屬乎禮儀的條例,因為道德的律例都訴諸良心,無需成文的啟示,但是對於該守何日,是否應當守日子,良心完全是緘默的。若是我們根據一個廢掉、一個實施,來分別道德和禮儀的律法,那麼安息日純粹是屬於禮儀的律例,應當已經廢掉了。

    ()一個基督徒遵行十條誡命內一切有關道德的律例,並非因為它們記錄在律法上,乃是因為它們記載在福音書裏。新約裏吩咐單要敬拜神共有五十次,禁止偶像有十二次,不可妄稱主名四次,孝敬父母六次,不可姦淫十二次,不可偷盜六次,不可作假見證四次,不可貪戀九次,不可殺人七次,獨有安息日全無吩咐。這就如路德所說:「十條誡命只適用於猶太人,不能用在外邦人和基督徒身上。」

 

【馬太五章十七至十九節的正意】安息日會的人引用馬太五章的話,來爭辯基督徒當守安息日。但是:

    ()馬太五至七章的主旨,乃是指引人一條進天國的路。經上記著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十4)。又說:「摩西的律法,先知的書,和詩篇上所記的,凡指著我的話,都必須應驗」(路廿四44)。律法和先知都引我們到基督那裏去。在它們的任務完成以前,當然不能隨便過去,必要完全應驗(十八節「成全」原文另譯)如今基督已經來到,它們的任務已告完成,就自然而然過去了。所以從這個意義來說,它們不是廢掉,而是成全了。

    ()十七節「成全」的原文意思乃是「充而滿之」。律法和先知不是藉著順從、遵行,也不是因著加添甚麼,而是基督自己來使之完滿。所以它完全沒有要我們遵守律法的思想在內。

    ()至於十九節所說的「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只要細讀上下文,就可知道這不是指著十條誡命,而是指天國的要求說的,因為這裏的守和不守,與能否進天國無關,但與在天國裏的大小卻發生直接關係。根據二十節,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就是所謂守律法的義,不能叫人進天國,何能談到在天國裏的大小問題?可見這誡命決不是十條誡命,所以經上纔用「這」字來表示區別。

 

【守安息日是置自己於律法的軛下】今天信徒的地位,「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七4;加五18)。歷世歷代有不少的人,好像安息日會的人一樣,不懂得甚麼叫作恩典,偏喜歡那些定罪他們的律法。就如在使徒時代,門徒中有法利賽教門的人,主張給外邦人行割禮,吩咐他們遵守摩西的律法。但是神的話乃是說:「現在為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徒十五10)。人若揀選律法,就得伏在律法的軛下,不只要遵守安息日,還得遵守全部律法,「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請問安息日會的人負得起這律法的軛麼?有人這樣說:「安息日必須從日落守到日落(利廿三32),在這二十四小時內,不可擔甚麼擔子(耶十七21),不能生火(出卅五3),不能烤煮(出十六23),否則就是破壞安息日,必被治死(民十五章)。安息日會的人果真要守這條誡命,他們必要快快滅亡,因為他們一直破壞上面的規條。勸告別人遵守,而自己竟未遵守,這是何等的矛盾!」由此可見,人原欲藉守安息日得福,反而招致禍患。守日不只沒有安息日會所說的祝福,反而被認為是一種軟弱(參羅十四1~6;加四9~10)親愛的弟兄們,「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五1)

 

【守安息日是自投羅網】律法,特別十條誡命,是那「屬死的」、定罪的」「廢掉的」職事,已經被那「屬靈的」、「稱義的」「長存的」職事興起代替(林後三7~11)當主掛在木頭上的時候,祂「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二14)。古時人把付清的賬單釘在門框上,表示已經了結。照樣,主代我們清償了所欠律法的債,把那個捆綁我們的字據撤去,釘在十字架上,宣告說債務了結,從今字據失效,不再捆綁我們。主把我們從律法之下拯救出來,得以天天活在神的恩典和喜悅之下。這是何等的恩典,我們應當重視這個權利!切莫自投羅網,再去負律法的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