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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極端之七——

包容同性戀

 

【甚麼叫做同性戀?】所謂「同性戀」(homosexuality),須分開兩方面來看:同性戀的傾向(orientation),與同性戀的行為(act)

    所謂同性戀的行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和同性的人發生超普通友誼的戀愛感情,另一種是和同性的人發生性關係。

    有同性戀行為的人,都有同性戀的傾向。相反,有些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可能畢生都未發生過同性戀行為。「傾向」與「行為」之別,我們要分清楚。

 

【今日社會對同性戀的看法與趨向】晚近歐美社會,特別是學術界,有些人主張同性戀傾向是先天的,認為同性戀者天生下來腦部結構異於常人,所分泌的荷爾蒙與其他同性的人不一樣。但較多的學者認為同性戀傾向多是後天養成的,尤其是童年的經歷及生活環境的影響。但不論是先天或是後天所形成的,西方人士逐漸趨向於同情具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他們一反傳統的見解,而認為同性戀的傾向是一種值得同情的「變異」,並非一種「變態」(病態)。甚至有人認為天生的同性戀傾向是不可逆轉的,要想辦法去「矯正」他們,是殘酷和不人道的。

    近年來隨著女權運動和性解放運動的興盛,同性戀者也不再甘於沉默受歧視,而大膽地走出來到社會中抗議,他們所爭取的,不單是一種不受干預的戀愛與性生活的自由而已,而是要提倡同性戀成為「另一種可採納的生活方式」(an alternative life style)。他們要社會大眾接受同性戀生活的正當性,同意同性戀與異性戀具有同等價值,同等地位,是同樣可行與同樣可被接受的偏好與生活方式。換言之,他們所爭取的,是與異性戀共享道德合法地位。

    令人震驚的是,歐美各國的政界人士,竟也漸多有人成為同性戀者的代言人,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同性戀者可享受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社會福利及權益等。

 

【甚至在基督教中也出現異聲】現代在歐美逐漸有一些基督教人士,認為聖經論同性戀的教訓對今人不具約束力。他們辯稱,聖經的作者並不瞭解同性之間的情慾和同性之間的愛有何區別,也不瞭解先天同性戀者和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有何不同。甚至有些神職人員自稱是為同性戀運動說話的「先知」,他們正如舊約時代有些假先知,縱容以色列人犯罪,不迭說:「平安、平安」。

 

【聖經中的同性戀史實】聖經中記載了一些同性性交的故事,其中最為人所知的是在《創世記》第十九章一至十三節,記載所多瑪城中的男人要求羅得交出他所收容款待的兩個男子(天使的化身),讓他們輪流與這二人性交。(中文聖經和合本把第五節下半翻譯為「任我們所為」,過分含蓄;呂振中譯本譯為「我們要和他們同房」;現代中文譯本譯為「要跟他們睡覺」。)因此,天使對羅得說:「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創十九13)。新約猶大書第七節也說:「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從其他經文的描述來看,所多瑪的罪行似乎不只是男人與男人發生性關係(肛交)而已,但這個罪行卻是主要的。因此,英文中的「雞姦」或「肛交」一字(sodomy),也就是來自所多瑪城的名字(Sodom),可見所多瑪城在這方面惡名昭彰。

    《士師記》第十九章也有一個相類似的故事,記載一群住在基比亞城的便雅憫族男人,要與一個路過寄居的利未人性交:「你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與他交合」(士十九22)。因為這個罪行,耶和華在何西阿書中說:「以法蓮深深的敗壞,如在基比亞的日子一樣。耶和華必記念他們的罪孽,追討他們的罪惡...以色列阿,你從基比亞的日子以來,時常犯罪。你們的先人曾站在那裏,現今住基比亞的人,以為攻擊罪孽之輩的戰事,臨不到自己。我必隨意懲罰他們」(何九9;十9~10)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聖經有否對同性戀這個問題給我們任何指引呢?答案是肯定的,聖經的立場相當明顯和直截了當。我們若將整本聖經的教訓前後貫通,就可得出一個結論:兩性的結合纔是神所命定的正常模式,神造人是「造男造女」,目的是要他們「成為一體」。這個信息貫穿聖經中一切有關性的教訓。聖經也將同性戀看為一種罪惡,有違神造人的原意。聖經中有些經文直接提到同性戀,這些經文相當清楚顯示,聖經並不贊成同性戀:

    「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十八22)

    「人若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二十13)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一9~10)

    上述的經文都清楚告訴我們,同性戀是可憎的事,行這事的人將被神棄絕,不但不能進入神的國,反而要在自己身上受這行為當得懲罰。從聖經的觀點來看,同性戀的興起,正是社會腐敗的末期徵兆。

 

【聖經並不接受真誠相愛的同性結合】儘管有些同性戀者,和同情同性戀的基督徒,嘗試重新註釋上述經文的意義,認為兩情相悅、真誠相愛、互相委身的同性戀者所發生的性行為,不在神禁止譴責之列。但根據創世記第一及第二章,神所設立的一個很重要的「創世秩序」(created order),就是家庭制度。

    在神所設立的家庭中,有男()有女(),互相幫助。「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2~24)。因此,核心家庭的成員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異性結合,是互相以與對方相異之處,來補充對方的不足。

    兩個同性別的人(男子或女子),不管多真誠相愛,互相委身,願意終身廝守,永結同心,他們所成立的家庭,始終不是按著神所定下的藍本而成立,是與神的創世秩序有衝突的。同性結合,是離開了神設下的正軌,是一個可悲的錯誤;正如父女相戀,母子結合,就算愛得如羅密歐與茱麗葉般純,如梁山伯與祝英台般痴,也是離開正軌,是可悲的錯誤。同性的好朋友或知己是難能可貴的,可是同性「夫妻」卻完全是另一回事。

    簡言之,假如我們接受聖經的無上權威,接受聖經的創造秩序和生活指導,我們是別無選擇,不能接受同性戀及同性婚姻。

 

【教會應當包容同性戀者嗎?】有所謂「基督徒同性戀者」,指斥教會對同性戀信徒的「歧視」,他們認為最不接受他們的地方是教會──理應最多有愛心的地方。姑勿論這感受有否客觀事實根據,但所謂「接納」一詞很容易混淆視聽。事實上,教會接納所有人,尊重所有人,只是教會絕不能夠認可某些人的罪行。例如教會對屢勸無效、沉迷於姦淫的信徒施以紀律行動,但這樣做,正是因為教會愛這位信徒,深盼挽回他。同樣,教會不「歧視」同性戀者,對成長中因種種緣故沾上了同性戀傾向的信徒寄以無限同情,只是基於聖經的教訓,教會不能夠容許基督徒有同性戀行為。

    我們對同性戀行為的反應,應該像羅得當日的感受:「神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彼後二7)

    有些譯本說羅得感到「震驚」,或者「惡心」。今天我們的問題就是我們已變得太麻木,以致對一切都毫無反應。

    同性戀行為,是我們要逃避的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