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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題

 

希伯來書十章二十六節「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是甚麼意思?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這裏所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是甚麼意思呢?有人說:「我若在得知真道以後故意犯罪,就不能得救。不錯,神是叫祂的兒子為我死,為我贖罪,叫我因信祂的兒子而得救;但是,我若故意犯罪,照希伯來書十章二十六節所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所以我不能得救。並且不只二十六節這樣說,二十七節也說:『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我若故意犯了罪,就只好等候兩件事:一是審判;二是燒滅眾敵人的烈火,就是下地獄,就是滅亡。聖經在這裏告訴我們,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這樣的人所得的結局就是等候審判和燒滅眾敵人的烈火,所以不能得救。」他們的意思是,這一段聖經是指基督徒說的,一個基督徒若故意犯罪,是不能得救的。我們要好好的來看,這一段聖經所說的故意犯罪的人,到底是不是基督徒,或者是指另外一種人。我們也要看,這裏所說的「故意犯罪」,到底是甚麼意思,是指普通的罪呢,或者是專指某一種的罪。

      「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照聖經的斷定,「惟有等候審判和燒滅眾敵人的烈火」。這就不是希伯來書第六章所說「一次蒙了光照,常過天恩的滋味」的那一等人。這裏的「真道」,就是主耶穌基督一次所成功的救贖,就是希伯來書第十章上一段裏所講的真道。有一種人,他知道了主耶穌的死,主耶穌的流血,主耶穌的身體是為何擘開的,人怎樣能因主耶穌的血坦然進入至聖所以蒙神的悅納,並且知道人的得救贖是永遠完全的了,贖罪的祭也是一次獻上永遠成全的了。這樣的人,在他知道了這些真道之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如果說,這裏是講一個基督徒,他知道了真道,懂得了以上所說的這許多道理,他故意犯罪,他受試探去撒謊,他受試探去偷竊,他受試探到他不應當去的地方去,他明知不應當作這些事,卻去作了,他就犯了明知故犯的罪,這樣,他就不能得救,如果真是如此,那麼,恐怕難得有一個人能得救了,恐怕連保羅、彼得也都不能得救了。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說:「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這豈下是保羅明知要作好倒不去作,仍舊去作他所恨惡的麼?彼得在那個使女面前三次不認主,他撒了謊,難道彼得不知道他這樣撒謊是個罪麼?這樣看來,「故意犯罪」必定不是指明知是罪而仍去犯的罪,這是可以用旁證來證明的。現在讓我們來讀聖經的本文,從二十六節起一氣讀到二十九節:「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第二十六節的「故意犯罪」到底是甚麼意思呢?故意犯罪,就是指第二十九節所說的三件事:一、踐踏神的兒子,二、將那使人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三、褻慢施恩的聖靈。總的意思就是拒絕救恩。他聽見神的話是說,耶穌是神的兒子;他卻說,耶穌是私生子。他聽見神的話是說,耶穌流血是為贖人的罪,祂的血是寶貴的,如同無瑕無玷污的羔羊之血;他卻說,耶穌的死是殉道者的死,耶穌的血是平常的血,世人的血如同,耶穌的血也如何。他聽見神的話是說,聖靈會叫人悔改、得永生;他卻說,我不信神會將耶穌所成功的加在我身上,我不信重生。對於這樣的人,聖經裏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是甚麼意思呢?「再」,意思就是已經有過一次:要注意這個「再」字。現在看希伯來書中下列的幾節聖經:

七章二十七節:「祂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

      九章十二節:「並且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

      九章二十五至二十八節:「也不是多次將自己獻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帶牛羊的血進入聖所;如果這樣,祂從創世以來,就必多次受苦了;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

      十章二節:「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麼?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

      十章十至十二節:「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凡祭司天天站事奉神,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

      在以上的幾節聖經裏,為甚麼說主耶穌不是多次、卻是一次獻上自己呢?希伯來書從第七章起,都是講一件事,就是主耶穌基督所獻的祭與舊約裏所獻的祭的比較。主耶穌基督只要一次獻上自己,就成了永遠贖罪的祭。而舊約所獻的祭,是用牛羊來獻祭,並且要一年一次獻這贖罪祭。舊約時代的人,第一次犯了罪,就帶了一隻牛,或是一隻羊,或是一對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來獻贖罪祭。他若第二次犯了罪,他又要照樣帶了贖罪的祭牲來獻贖罪祭。他若第三次犯了罪,他仍舊照樣獻贖罪祭。這是講個人方面。就是以色列全體的人,也是年復一年,在每年的贖罪日獻贖罪祭。

      為甚麼要一年一次用牛羊來獻祭呢?因為牛羊的血水不能除罪。人去年為所犯的罪,要獻祭一次;人今年為所犯的罪,又要獻祭一次。但是,耶穌基督藉永遠的靈獻上自己給神,就成了永遠的贖罪的事,叫我們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所以,希伯來書第十章是說,如果你們中間有人聽見了真道,卻故意犯罪,對於神兒子的血他不要,對於聖靈他不要,他輕看神的兒子,他真是這樣,「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在舊約時代的人,他今年沒有贖罪的機會,明年還有機會。可是,如果一個人在今天拒絕耶穌基督,就再沒有贖罪的祭了,就是舊約中的贖罪祭也沒有了,也失去效用了。若是你得知了真道,你卻拒絕,你就再沒有贖罪的祭了。「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徒四12)。神已經叫主耶穌基督來作成救贖之工,來救我們,作我們的救主,神已經作到極點了。要叫神再加上甚麼,神也不作了。並且神已經叫人聽見了福音,叫人知道了福音,這人若故意犯罪,故意拒絕,聖經告訴我們說,他就沒有辦法,他的結局惟有等候審判和燒滅眾敵人的烈火。

      希伯來書六章一至八節說到那些人的結局是近於咒詛,希伯來書十章二十六至二十九節說到這些人的結局是被燒滅眾敵人的烈火所焚燒。如果說希伯來書十章二十六至二十九節是指基督徒說,那就不好講了。這段聖經是指人知道了福音卻故意拒絕,就再也沒有別的救法了。不然,為甚麼要用「再」字呢?為甚麼要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呢?為甚麼上文要再三說「一次」「一次」呢?把「一次」和「再」上下文連起來看,就看出到底是甚麼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