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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題

 

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一節是不是說「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義的律法,生就誠然本乎律法了」?這樣說,有沒有錯?錯在那裏?

      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一節是說:「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我就誠然本乎律法了。」問題中的錯處是把生和義顛倒了。我們要懂得保羅在這裏的意思是甚麼。保羅是說律法與神的應許並沒有反對。在加拉太的人以為應許是在律法之後有的。保羅就證明給他們看,應許是在先,律法是在後。神應許亞伯拉罕是在先,神賜律法是在後。神應許亞伯拉罕,是在神賜律法以前四百三十年;神賜律法,是在神應許亞伯拉罕以後四百三十年。

      在基督徒中常有一個錯誤,以為神用律法作不成功,才用恩典來救人。但是,神並沒有如此作。神應許亞伯拉罕,並不在乎亞伯拉罕作甚麼;他只要信,就可得。只因以色列人不知恩典的寶貴,所以神就賜給他們律法。神賜他們律法,用意是要他們因犯律法認識自己是有罪的,然後才會寶貴神的應許。神賜人律法以後,神仍然是用恩典救人。律法不過是叫人認識自己;人認識了自己,才會寶貴恩典。肚子餓了才想吃;不想吃,還得先吃開胃的藥。律法是領人到要恩典的地步的。

      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一節意思是說,如果律法能叫人得生命,律法也就能叫人得義了。律法是叫人先得生,還是叫人先得義呢?基督徒是先得生,還是先得義呢?保羅在加拉太書就辯論這一種道理。保羅是說,如果律法能給我們生命,律法也就能給我們義了。我們的得救是因先有義,然後才得生命。一個人沉淪是因甚麼呢?是因犯罪。是犯罪在先呢,還是沉淪在先呢?當然是犯罪在先,沉淪在後。那麼,一個人怎能得救呢?是因有義。是義在先呢,還是生在先呢?當然是義在先,生在後。我們可以用聖經的話來證明。羅馬書五章十七節:……何況那些受洪恩人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這一節是說義在先,在生命中作王在後。二十一節:……照樣,恩典也藉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這一節也是說義在先,永生在後。八章十節:……靈卻因義而活。」這一節也是說義在先,活在後。

      一件事我們要看清楚:我們所以沒有生,是因為沒有義。沒有義,照神的公義是應當受刑罰,是應當死的。主耶穌來,不是替我們先復活,然後死,乃是先替我們死,而後復活。主耶穌是死而復活。我們相信祂,把祂所成功的義領來,就成了我們的生命。靈是因義而活。我們是因主耶穌替我們死而復活了,我們才得生命。主耶穌已經死了,照神的公義說,神不能不赦免人,因為代價已經出了,神公義的要求已經得了。所以,我們的得救,是因先有基督所成功的義,所以神不能不赦免我們。保羅的意思是說,若我曾說過靠律法能得生的話,那我也是說靠律法能得義了,但是我並沒有這樣說,因為義是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的,義並沒有本乎律法。不過,神是照律法的原則以救人,因為律法是說行義的才得生,恩典是先給人義,後給人生。這樣看來,神的應許並沒有同律法反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