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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題

 

是神的義(羅三21~26)救我們呢,還是基督的義救我們呢?二者的分別在那裏?是何意義?

      是神的義救我們。

      甚麼叫作神的義?羅馬書三章二十五至二十六節說:「神設立耶穌作施恩座(另譯),是憑耶穌的血,藉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施恩座在約櫃上面,神是在這裏與人相會。神設立耶穌作施恩座,神只能在基督裏與人來往。約櫃上若沒有施恩座,約櫃裏面的律法就要定人的罪。施恩座上有血,律法就不能定人的罪;因為律法的要求已經得了。就是在這件事上,顯明神的義,意思就是神是義的。

      照律法說,犯罪的當死。主耶穌替我們死了,我們就不必死。所以,赦免這件事是神按祂的公義作的。比方:人欠你一百元,他寫一張借據給你。甚麼時候,他還了這一百元,你就應當把借據還他,結束這筆債務。如果你不把借據還他,你還要向他追債,你就是個不義的人了。我犯了罪,是該死的,可是我用基督的血還了我的罪債,神就不能再向我要甚麼了。所以,我們的罪得赦免,乃是因神的公義。無論如何,神都得赦免我們,因為主耶穌已經為我們死了。

      約翰一書一章九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信實是指神的話說的,神說了就算數。公義是指基督所作的工已經成了,基督已經為我們滿足了神的要求,神就不能再向我們有要求。神的話說,信的人就得赦免;我們信,神就得赦免我們。基督死了,神的要求已經得,神就得赦免我們。神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現在神稱信的人為義,都是顯明祂是公義的。

      不但神稱我們為義,神也要我們看神為義──看神這樣待我們是頂公義的。耶穌是人,我們也是人。罪從一人入了世界,也從一人被除去。亞當犯罪不只是個人的問題,而且是人類的問題。亞當是頭,我們每一個是他的一部分;我們在基督裏也是如此。基督死,就叫我也死了;基督復活,就有生命流到我。我們並不是苦求到神赦免我們,乃是因基督已經替我們死,神不能不赦免我們。我們相信,就得救了。

      全部新約找不出一節聖經說到基督的義救我們的話。

      基督的義,只叫基督自己有資格來作救主。基督的義,是基督自己的好行為。是基督救我們,是因祂的死,不是因祂的義。基督的死是成功神的義。基督的義,好比會幕裏四色織成的幔子,只有祂能朝見神,別的都被隔在幔外。幔子裂開了(基督死了),才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來十20),使我們能親近神。

      那麼,哥林多前書一章三十節說「神人使祂代為我們的……義」,彼得前書三章十八節說「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怎樣解釋呢?我們要看,這兩處是說基督的義麼?不是。哥林多前書第一章是說,基督自己作我們的義。彼得前書第三章是說,主耶穌自己是義的,祂有資格來代替我們這些不義的人。

      至於彼得後書一章一節所說,「作耶穌基督僕人和使徒的西門彼得,寫信給那因我們的神,和救主耶穌基督之義,與我們同得一樣寶貴信心的人」,這裏的「義」,也可譯作「公平」、「公正」,意思是說,祂是不偏待人的,祂對所有的信徒,無論是先來的、後來的,無論是猶太人、外邦人,都給一個同樣寶貴的信心(參讀徒十3444十五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