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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聖經中的「過犯」與「罪孽」有甚麼分別?

   

      「過犯」與「罪孽」這兩個詞是特別屬於舊約的。此二者乃是舊約對於罪的思想的兩方面。過犯乃是主觀的,罪孽乃是客觀的。過犯是指我們的行為,罪孽是指我們在神面前的情形。我們在世上有了過犯,我們就在神面前有了罪孽。詩篇三十二篇五節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孽」(原文)。耶利米書三十三章八節說:「我要除淨他們的一切罪(罪孽),就是向我所犯的罪;人要故免他們的一切罪(罪孽),就是干犯我、違背我的罪。」由此可見罪孽是人有了過犯、罪惡之後,在神面前所有的一種情形。人犯罪,人干犯神、違背神,人在神面前就有了罪孽。在出埃及記、利未記裏面常提到祭司們在聖所裏如何這樣作就要擔當他的罪,那樣作就要擔當他的罪,所有提到擔當罪的罪字都是用罪孽(avon),沒有用過犯(pesha)(參閱出二八3843利五117)。罪孽是在神面前的一個東西,是在聖所裏擔當和救贖的。所以但以理書九章二十四節說到「罪過」(過犯)和「罪惡」的時候,是說「止住」和「除淨」,說到「罪孽」的時候就說「贖盡」,因為這是說到在神面前的事。我們也看見所多瑪城的毀滅,乃是因為它的罪孽在神面前滿盈了(創十九15原文,參閱十五16)

      舊約裏說到過犯都是與作為、行動連起來的。就像約伯記三十六章九節說:「祂就把他們的作為和過犯指示他們,叫他們知道有驕傲的行動。」箴言十二章十三節說:「惡人咀中的過錯(過犯)。」箴言二十八章二十四節說:「偷竊父母的說,這不是罪(過犯),此人就與強盜同類。」彌迦書一章五節說:「這都因雅各的罪過(過犯),以色列家的罪惡;雅各的罪過(過犯)在那裏呢?豈不是在撒嗎利亞麼?猶大的邱壇在那裏呢?豈不是在耶路撒冷麼?」驕傲、偷竊父母的東西、拜偶像,這些都是過犯。

      以西結書十八章三十至三十一節說:「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阿,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過犯),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過犯)盡行拋棄,合作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阿,你們何必死亡呢?」阿摩司書一章三節說:「耶和華如此說:大馬色三番四次的犯罪(過犯),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過犯所以嚴重,是因過犯能產生罪孽。但是感謝神,我們過犯和罪孽的問題,因基督救贖的工作已經都解決了,「祂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賽五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