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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

 

【認罪的必需】聖經說:「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廿八13)。這是神的話,也是神寶貴的應許。一個人若要與神有正常的關係,就絕對不能遮掩自己的罪;一遮掩自己的罪,通神的道路就被堵住了。所以我們只要有心來到神的面前,認罪乃是一件必需的事。

 

【真正悔改的人必然會認罪】沒有悔改的人,他們的心思是背向著神的,或者說,他們的心眼是瞎的,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不著他們(參林後四4),因此就不會看見自己污穢、敗壞的光景,當然也就不會承認自己的罪。但是,一個人若果蒙神賜給一顆悔改的心,他必然會看見自己從前所言、所行,滿了罪污,因此必定會俯伏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罪惡,求神赦免。

    當初施洗約翰宣講悔改的道時,聖經告訴我們:「那時,耶路撒冷和猶太全地,並約但河一帶地方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裏,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裏受他的洗」(太三5~6)。這裏給我們看見,當人聽見福音,良心蒙神的光照,看見自己有罪,而把心思從罪惡轉向神時,會自動自發的承認自己的罪。可見,認罪是真正悔改的人必然伴隨而有的一種表示。

 

【認罪並不是得救的條件】由於有些傳道人誤解了聖經,把「認罪」當做是一個人得救必須有的條件,因而鼓勵、提倡、催促或暗示聽眾站起來認罪,這是一種過偏的作法。聖經從未將認罪列為得救的條件之一。認罪是悔改必然產生的一種現象,或者說,一個真正悔改的人,必然會有認罪的感覺。但是,悔改和認罪本身,並不是得救的條件。得救乃是單純出於神的恩典,得救並不是出於人的行為;若是把悔改和認罪當做得救的條件,那就是說,得救必須有某種的行為。這是與福音的真理相違背的。

    倘若認罪是人得救的條件,那麼,任何人若要得救,便必須將他們一生所犯的罪,都一一的提出來求神赦免。但是事實上,一生中所犯的罪,絕不可能記得清清楚楚的,這樣,豈不是那些記不起來的罪就得不著赦免了嗎?

 

【認罪與得救是有關係的】另一方面,認罪和得救是有關係的。認罪和得救的關係,就如一個人患了一些很不名譽的病,從來都不肯承認,也不肯接受診治。到了有一天,他覺悟這樣自欺地諱疾忌醫是錯的,於是他承認自己的病了,他決定去看醫生,不再向醫生隱瞞了,他向醫生坦白講出他的病情,但這並不就是得著痊癒。要得著痊癒,還需要醫生的治療。罪人的得救也是這樣,不是憑認罪便可以得救,乃是憑著信靠基督的救贖纔能得救。認罪雖然是人得救的一個必然有的經歷,卻不是使人得救的直接原因。

 

【認罪的意思】認罪(confession)的意思就是站在神的一邊來定罪為罪。在這裏有三方面:神、我、罪。神和罪在兩頭,我在中間。犯罪就是我離開了神,我和罪在一起。亞當一犯罪,就立刻躲避神(創三8)。犯罪使你與神隔絕(西一21)。認罪就是回到神的一邊來,承認所行的是罪;站在罪的對面,定罪為罪。所以,必須被神光照,對於罪有深的感覺、深的痛恨的人,纔能有真的認罪;至於那種對於罪沒有感覺的,以犯罪、認罪為家常便飯的人,他們只是有口無心的承認一下,那就根本不能算是認罪。

 

【是否必須逐一認罪】認罪既然不是得救的條件,因此逐一地認罪並非「絕對必需」的。我們不贊同籠統、包袱式的認罪,若是出於聖靈的感動,最好能在神面前一項一項的認罪;然而千萬不可將這個當作教條,勉強自己去回憶既往,將過去所犯的罪行一一記錄在紙上,一項一項照紙宣讀,這種「形式」的認罪,恐怕不是神所喜悅的。聖經裏曾記載了主耶穌所講的一個比喻,說到那個稅吏「遠遠的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胸說,神阿,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十八13)。他並未逐一地認罪,然而主耶穌說他蒙了赦罪,被「算為義了」。可見神所看重的,還不在於認罪的方式,而在於認罪者的存心。許多時候,你只根據你個人犯罪的感覺來認罪,但主在十字架上所替我們擔當的罪,乃是根據祂所認識的我們所犯的一切罪。要知道,我們所沒有感覺到的罪,也包括在主耶穌的救贖裏。

 

【認罪不是一次就過的】一個人在他得救之時,必然會有認罪的表示。聖經說:「那已經信的,多有人來承認訴說自己所行的事。平素行邪術的,也有許多人把書拿來,堆積在眾人面前焚燒;他們算計書價,便知道共合五萬塊錢」(徒十九18~19)。這裏雖然沒有「認罪」二字,但「承認訴說自己所行的事」,也就是承認自己從前所行的罪惡。這是聖靈作工在他們心裏,使他們自發自動而有的表示。

    認罪不只是一個人在他得救之時該有的現象,並且在他此後一生基督徒的生涯中,必須常時不斷的認罪。因為基督徒還是「人」,只要是「人」,便有犯罪的可能;基督徒犯罪而不認罪,就不能與神相交,就要受極大的虧損。所以聖經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8~9)。這裏的「我們」,不是指著罪人,乃是指著信徒說的。信徒犯了罪,不是把罪遮掩起來,必須認罪,纔能得著赦罪。信徒犯了罪,必須把罪承認出來,不要給罪起一個好聽的名字來原諒自己。

 

【認罪的範圍有多大,赦罪的範圍也有多大】我們若犯了罪,在主的方面,祂的救贖和擔當是沒有問題的,但在我們這一方面,仍有認罪的講究。信徒是光明的子女(弗五8),是神的兒女(約壹三1),你對於罪應該有認識,你對於罪應該有父神那樣的態度。父怎樣看罪,你也要怎樣看罪。認罪就是神的兒女在他父的家裏向罪表示父所有的態度。

    我們如果這樣承認自己的罪,神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因為「神是信實的」,祂對於祂自己的話和應許,不能不守信,不能不兌現。並且祂「是公義的」,祂對於祂自己的工作,對於祂兒子在十字架上的救贖,不能不滿足,不能不算數。 當主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祂擔當了我們「一切」的罪。我們一生所犯的罪,不論是已過的、現在的和將來的,主在十字架上完全替我們擔當了。

    我們要注意約翰一書第一章裏面的兩個一切:「一切的罪」、「一切的不義」(79),主說一切,就是一切。千萬不要把它改變了。

 

【認罪的原則】根據聖經記載的實例,一個人在得救之時和得救以後的認罪,可以歸納成幾點的原則:

    ()要即時認罪:主耶穌說:「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甚麼時候聖靈使你想起你有罪,甚麼時候你就要立刻認罪。不要受了聖靈的感動之後,又銷滅聖靈的感動,或拖延不認罪,那結果必使我們屬靈的知覺漸漸麻木,靈性漸漸墮落,終致造成莫大的損失。正如一部精密的儀器,如果發生甚麼毛病或阻力,不趕快消除的話,時間越久,那部儀器的損害也就越大。所以基督徒若犯了罪,也必須趕快認罪,清除靈性中的罪污,纔能保持靈命的健壯與長進。

    ()認罪的對象:凡是得罪神的罪,應向神認罪;但得罪人的罪,便不只要向神認罪,也要向人認罪。有些罪,只得罪神,而與人無關的,例如只在你的心思中,還未表現於行為,未損及於人的,這一類的罪,只須向神認罪,而不必向人認罪。但如果你心中的意念已經表現於行為,已經造成了別人名譽或財物上的損失,那麼你不但要向神認罪,也要向人認罪。

    ()要賠償別人的損失:若是欺詐或搶奪的別人的財物,或是因某種罪行,叫別人在財物上有所損失的,便不應當只有口頭上的認罪,還得有實際的賠償。稅吏撒該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十九8),這是聖經中賠償別人財物損失的一個例子,但並不是說每個人都要照樣賠償「四倍」。究竟該賠償多少,總要做到補足別人的損失,同時自己的良心沒有虧欠為止。

    ()認罪的範圍:犯罪的範圍有多大,認罪的範圍也要有多大。得罪了多少人,就向多少人認罪。例如:某些罪僅關係個人的,就不要在別人面前認罪;但有些罪是與公眾有關的,就必須公開承認。有一種情形是須要注意的,若是你的認罪無意中讓第三者知道了,反而會使被得罪的一方受害的,便須謹慎而為,千萬不可只顧到你自己良心的平安,卻不顧到對方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