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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贖

 

【救贖的意義】「救贖」(redemption)這個詞就是「贖回、買回、釋放、收復」等的意思,指一個人或一件東西抵押在別人的手中,現在付出價款把他(或它)又贖回來。那麼,我們得救贖是從那裏贖出來的呢?有人說,我們是從魔鬼手裏贖回來的,因為我們曾在魔鬼的手下為奴僕。但如果說主耶穌出了血的代價向魔鬼贖出我們,那就是說神承認我們人落在魔鬼的手裏是合法的了。所以不能說是從魔鬼的手裏贖出來。又有人說,是從神的手裏贖出來的。這種說法不但抹殺了神的愛,並且暗示得救贖的人今後不再屬乎神了,所以當然不能這樣說。另有人說,是從罪裏贖出來的。不錯,主是出了代價,但是罪不能收這個代價。

    聖經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可見我們是從律法的咒詛裏被贖出來。我們在神面前是個罪人,所以我們就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主耶穌替我們死了,就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之下贖出來了。「從律法的咒詛之下贖出來」,意思是從律法的結局裏贖出來;因為犯律法的必要受刑罰,主耶穌流血答覆了律法的要求,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使我們免受永刑的痛苦。

 

【救贖主的資格】誰夠資格擔當我們的救贖主呢?比方說,有甲、乙、丙三個人,丙得罪了甲,甲叫乙去替死。這樣,甲對丙是有愛,丙對律法的要求也有了交代,但是對乙來說,就不免不義了。我們人有罪,神叫基督替我們死,就神雖然愛我們,我對律法也有了交代,但是對基督來說,卻不免不義了。惟獨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纔是公義的。所以在神的救贖法裏,基督不應當是第三者。聖經裏從來沒有將主耶穌當作第三者,主耶穌乃是神自己來成為人。

    主耶穌若不是神,祂就沒有資格替我們世人死。因為我們人所得罪的是神,必須是神自己來擔當人對祂所犯的罪,纔算是公義的擔當。換句話說,如果拿撒勒人耶穌不是神,祂就沒有公義的資格來擔當我們的罪。拿撒勒人耶穌是神,祂就是我們所得罪的神。我們的神親自到地上來擔當我們的罪。

    主耶穌不只必須是「神」,還必須是神來成為「人」,否則,就不能擔當人的罪。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死是犯罪當得的刑罰。人因為得罪神的緣故,所以就須要背負罪的結果,就是死。神若要來擔負我們罪的結果,祂就非死不可。但是神是不死的(提前六16),在神身上死根本是不發生效力的,是沒有可能的。所以神為要擔當人得罪祂而有的刑罰,就必須穿上人的身體,就像聖經所說的,當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說:「神阿...你曾為我豫備了身體」(來十5)。神給基督豫備了一個身體,是為著到世上來獻上身體,來對付人罪的問題。因為主耶穌是「神」,所以祂纔有資格釘死在十字架上;因為祂又是「人」,所以祂纔能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基督救贖的工作】基督雖有資格成為救贖主,但如果祂沒有完全救贖的工作,就神仍然不能赦免我們,我們也仍然不能享受基督的救贖。基督救贖的工作,包括下列幾個階段:

    ()降世為人成就律法的義:主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五17)。拿撒勒人耶穌來到地上,不只祂所作的工是表明神愛我們,但同時祂也遵行了神的律法。主耶穌所行的義證明主耶穌是神。主耶穌所行的義叫祂不必為自己死。主耶穌所行的義叫祂有資格在十字架上受死,擔當我們的罪。

    ()死在十字架上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從表面看,雖然是人將主耶穌釘在十字架上(徒二23);但是實際上,如果不是祂把自己捨去,人對於主耶穌是沒有辦法的。主耶穌說,「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約十18)。人看祂是被人釘在十字架上,但實際上祂是被神釘在十字架上,在那裏為我們贖罪。基督十字架贖罪的工作,單純是神與罪之間的問題。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在神面前付出贖罪的代價,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解決了罪的問題。

    ()復活顯明神已悅納了祂救贖的工作:聖經說:「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裏」(林前十五17)。贖罪的工作是基督的死所作的,我們得救的根據乃是基督的死;但是,基督若不復活,就表示說:(1)祂自己所說「第三日復活」(太十六21)的話並未應驗;(2)祂的死不過是一個普通人的死;(3)神並未悅納祂在十字架贖罪的死。如今,祂已藉著復活證明神悅納了祂,所以「叫祂從死裏復活了」(徒三15)。復活不只證明主耶穌就是神,復活也證明主耶穌的救贖工作已經蒙神悅納了。

    ()升天完成救贖大工:聖經說:「祂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弗四8)。「仇敵」原文或作「俘虜」;這裏的意思是說,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已經勝過了仇敵,敗壞了牠擄掠人的能力,包括:罪惡、世界、死亡、肉體等等,就在祂復活升天的時候,把原被仇敵撒但俘虜的人一同帶上高天(弗二6)。至此,基督救贖的大工宣告完成了,所以「祂就在神的右邊坐下,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來十12~13)

 

【基督的救贖重在聯合的一面】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贖,不只是擔當我們的罪,並且是為我們成為罪,聖經說:「神使那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原文)。這裏是說,神叫那從來沒有罪的,不知甚麼叫作罪的,為我們成為罪。成為罪,不是擔當,不是背負。如果是擔當,就還有不擔當的可能;如果是背負,就不過是背在身上而已。但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不只擔當罪,不只背負罪,乃是成為罪。主耶穌和你我聯合到一個地步,不只擔當罪,不只背負罪,乃是成為罪。所以,神審判祂就是審判罪,神刑罰祂就是刑罰罪。

    在基督的救贖裏有三件事:第一是「神與我」,第二是「神為我」,第三是「神在我」。主耶穌道成肉身,是神來成為人,是神穿上肉身,是神與人的聯合,這就是「神與我」。因為有「神與我」,所以纔能「神為我」,主耶穌纔能為我們死,為我們復活,為我們升天,成為有能力的救主。也因為「神與我」和「神為我」,所以纔能「神在我」,就是神在聖靈裏住在我們裏面,把所已經成功的救贖執行在我們身上,使我們能主觀地經歷救贖的成果。所以說,基督的救贖是重在聯合的一面,若沒有「神與我」,就永不能有「神為我」和「神在我」。

    主耶穌成為人,與我聯合,以一個「人」的資格來成為罪,來為我們死。因此,神審判了主耶穌,就是審判了我。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是替我們成為罪。其結局,就叫我們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神審判了主耶穌,就是審判了罪,因此,罪的問題已經解決了,所以神看我是義的。

 

【基督救贖的功效】雖然我們被贖出的對象是「律法的咒詛」,是永刑的痛苦,但是救贖在我們身上所發生的功效,當我們還活在世上的時候,就可以享受到。主耶穌在十字架上臨死的時候說:「成了」(約十九30)。祂這話表示:凡是關乎我們蒙救贖的事,已經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都替我們作「成了」。祂沒有留下我們任何的難題,須要我們自己去解決,因為一切祂都替我們解決了。祂所解決的包括:

    ()我們在神面前的罪:聖經說:「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我們的罪使我們與神出了事情,我們罪的問題既然解決,也就得以挽回我們與神的關係。故聖經說:「你們從前遠離神的人,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裏,靠著祂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弗二13)

    ()我們的舊人:聖經說:「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我們人所以會犯罪,都是因為我們有罪性的舊人;這舊人包括肉體和肉體的邪情私慾,甚至我們的「己」。如今這些都已經與基督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參羅六6;加二20)。我們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同死」,使得我們蒙拯救,得釋放。

    ()魔鬼和牠霸佔人的系統──世界:聖經說:「祂...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二14)。魔鬼是萬惡的根源,牠是這個黑暗世界的王(約十六11),藉著今世的各種人、事、物,來玩弄、擺佈、控制我們。如今,主在十字架上不僅廢除了魔鬼的權勢,並且也已經把世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六14)

 

【基督救贖的時效】聖經描述主耶穌在天上神面前的情景:「有羔羊站立,像是剛纔被殺過的」(啟五6原文)。這話表明基督的贖罪長遠有功效,所以聖經說:「只一次...成了永遠的救贖」(來九12原文);這個意思乃是說,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救贖,是只一次就永遠的完成了。祂在十字架上,是一次受死,就成功了永遠的救贖。主耶穌一次在十字架上的受死,就將在祂受死以前,和在祂受死以後,所有屬乎祂的人的罪都贖盡了。祂這個救贖的功效,永遠常新的擺在神的面前,不論甚麼時候,人一相信祂,就能得蒙祂的救贖。一個人得著基督救贖的條件很簡單,只要相信(羅三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