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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篇至以賽亞書

 

詩篇

 

神愛罪人但憎罪惡,詩篇五5及十一5是否與上述信念有所衝突?

 

    詩篇五4-6記載:「因為你不是喜悅惡事的神,惡人不能與你同居。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惡的。說謊言的,你必滅絕;好流人血弄詭詐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詩篇十一5加強了這方面的思想:「耶和華試驗義人,惟有惡人和喜愛強暴的人,他心裡恨惡。」討論這個問題時,最常被人引用的,就是瑪拉基書一2-3;「耶和華說,以掃不是雅各的哥哥麼,我卻愛雅各,惡以掃,使他的山嶺荒涼,把他的地業交給曠野的野狗。」

    從上述經文可知,神對善與惡、好人與惡人的態度是不同的。在理論上(神學概念除外),「惡」是不存在的。但從不敬神的罪惡本質及惡行,以及魔鬼的作為,方可理解「惡」。根據聖經的描述,惡人及道德敗壞者會喜悅惡人違背神的行動,樂於看見罪人違反神的道德律。因此,當好王帝約沙法與壞王帝亞哈聯盟作戰時,先知哈拿尼責備這位好王帝:「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代下十九2)約翰壹書亦指出:「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二15)罪人樂於作惡,違背神;但我們不可持罪人的態度,否則就會牽涉入他們的敗壞行徑裡。因此,只有撒但喜悅罪人,他們背棄神,違反神的道德律。然而,神不會喜悅罪人,審判他們。因為神是公義的審判官,掌握宇宙。

    然而,神對罪人尚持有另一種態度,這態度反映出神那深不可測及不可計量的恩慈。神愛罪人以及這個罪惡的世界,神甚至捨棄自己的獨生子,犧牲兒子以救贖罪人。以賽亞書五十三6指出,「我們都如羊走迷……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這節經文的含義是,縱使罪人是撒但行惡的工具,被撒但利用來背叛神,神亦討厭罪人這種行徑;但神仍然愛罪人,向罪人施恩。基督替世人贖罪,他的死亡及復活勝過罪的權勢,因而使罪人靠著基督可以脫離罪惡,成為神的兒子,進入信徒的大家庭內。神厭惡那些不悔改的罪人,定他們的罪。然而,神更有難以測度的恩典及慈愛——這神聖的愛,在十字架上一覽無遺了。羅馬書三26記載,「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換言之,神能夠愛他所憎惡的人。他所厭惡的,是惡人的罪;他所喜悅的,是罪人悔改歸向基督。怎能如此呢?因為當罪人誠懇地轉離自己的惡道,相信基督之時,他就藉著信而與基督連合了——神不會恨惡他自己的兒子,也不厭惡基督身體裡的肢體以及聖靈的殿。詩篇三十篇的標題是否與其文意不配合?

    依照馬所拉抄本,詩篇三十篇的標題是「大衛在獻殿的時候,作這詩歌」(中譯參照中文和合本:直譯原書是「一首詩;獻殿的詩歌。大衛的詩」——譯按)。綜覽詩篇三十篇,內容絕大部分都是描寫詩人自己的經歷——從仇敵的手中被拯救出來。另外,還在詩歌裡祈求神,不要讓詩人死于仇敵之手,卻要保守詩人在有生之年內仍能服事神,與神保持良好的關係。從這十二節經文的內容看來,其實不適用於獻殿的公開崇拜過程中。在此需要指出,縱使詩篇的每一個標題通常是清楚明白的,使我們藉題目而易於瞭解內容。然而,詩題並非受聖靈感動而編成的,並不屬￿神聖經卷裡的一部分。詩篇的內容,才是由聖靈默示而寫成的無謬誤的經文。因此,詩題最好被視為可靠的研讀指引,在眾多詩篇被編成一卷之後,才被加插入每一詩篇之中。

無論如何,當我們閱讀緊接三十篇標題之前的第二十九篇,發覺詩二十九的內容極合于公開崇拜時誦讀。詩二十九莊嚴宏偉,可與哈利路亞詩篇比擬。狄泰爾(JWThirtleThe Titles of theRsalms their Meaning and Nature Explained 2d ed.[London HFroude1905])曾提出一個建議——有很多詩篇不只有詩題,還有置於結束部分的跋。由此看來,我們可以解釋表面看來是與內容不配合的詩題,是因為當文士彙集編排詩篇成為正典時,附於詩後的跋令文士混淆了,使他們以為這些跋是緊接著那首詩的題目。故此,詩篇第三十篇的題目(最低限度是這題目的前半部,「一首詩;獻殿的詩歌。」極可能是詩二十九的跋;而詩題的後半部「大衛的詩」才真真正正是第三十篇的題目。假如上述基於推測而作的解釋是實情的話,問題當可迎刃而解。

 

詩三十四篇題目裡的「亞比米勒」,若改為「亞吉」,是否更符合大衛的生平事蹟?

 

    詩三十四篇的題目是「大衛在亞比米勒面前裝瘋,被他趕出去,就作這詩」。這個詩題所指的,極可能是撒母耳記上二十一13所記載的那件事。大衛逃避掃羅追殺,走到非利士人境界內,被帶到迦特王亞吉面前。為免招亞吉妒忌,大衛遂在他面前裝瘋。結果,亞吉下令驅逐大衛出城,而大衛便不至落入非利士仇敵之手中。至於詩三十四篇題目所寫的亞比米勒,就可能是編搜詩篇的文士犯了錯誤,將亞比米勒誤以為亞吉。然而,大衛的生平事蹟是每個以色列人都耳熟能詳的,後世的文士負責編搜詩篇,當然是飽學之士;因此,他們極不可能將亞比米勒及亞吉弄錯了。

    由此看來,題目所指的亞比米勒並非亞吉之誤;而亞比米勒是迦特王亞吉的另一名字。正如基旬又名耶路巴力(參士六32,七1等),所羅門又名耶底底亞(撒下十二25),西底加又稱為瑪探雅(王下二十四17)。因此,非利士王有兩個名字,當然不足為怪。事實上,創世記最初提及的非利士王名叫基拉耳的亞比米勒(創二十2),到以撒的時代,又有一個非利士王名叫亞比米勒第二(創二十六1)。由此看來,亞比米勒似乎是當時非利士王朝的名字,就像波斯王朝的「大利烏」(第一個名為大利烏的王於主前五二二年被加冕,在此之前,他可能被稱為Spantadata;而瑪代人大利烏[但五31,六 1,九1]原來可能被稱為Gubaru[Dareyawes能是王族的名稱,意即「君尊者」]。所有埃及王最低限度有兩個名字(nesu-bity是法老自己的名字,而帶有sa-Ra'的名字可能是王號,同一王朝的法老都有一個與SaRa’相連的名字)。非利士與埃及相鄰,而埃及是古代近東的強國,非利士王朝起名號的方法受到埃及的影響,也是可以理解的。

舊約聖經只記載非利士王的兩個名字,就是亞比米勒和亞吉。然而,從亞述遺留下來的文獻卻記載多個非利士王的名字:亞實突王是AZirrAzuri;後來撒珥根二世以亞實突王的弟弟Ahimiti取代王位;亞實基侖王稱為Sidqia,在他之前有Rukibtu,之後是Sharruludari;此外,還有以革王倫Padi,由西拿基立使其坐王位,成為亞述的傀儡;與此同時期,加薩的王是sillibel;以撒哈頓曾題及亞實基侖的王名叫Mitinti,而以革倫的王則稱為Ikausu;還有一個名字具有更深含義,就是亞實突王Ahimilki,這個名字即是亞希米勒(Animelech,亞比米勒在形式上頗相似)。(有關上述名字,可參Pritchard,ANET,P286 187288191。)上述資料足以構成有力的證據,證明在公元前十一世紀至八世紀期間,非利士王朝中都持續使用亞比米勒此名字。

 

根據詩一二一3-4記載,神不會睡覺;但詩七十三20卻說「主啊,你醒了」,這節經文有何含義?

   

原文ba'ir的含意是「醒」,「以清醒的狀態行動」。在這段經文裡,ba'ir介是作象徵意義解,意即鼓勵某人切合當時情勢而作出行動。參看上文下理,相信沒有希伯來讀者以為神在睡覺,待醒後才開始行動。作者以「擬情法」(authropomorphic)的語言來描寫神;以人類的形體——有四肢、身體,以及人類的行為和反應,描寫神的作為與表現。在本質上而言,神是個靈,不會有身體、四肢或情緒,就正如傳統神學所指一樣。(然而,聖經確曾提及神亦會有愛惡、悲傷或憤怒:這些情感狀態會因應人類的表現而流露出來。)

    神當然「不打盹,也不睡覺」,神不會失去知覺。然而,當我們認為神應在某些事上顯露自己的作為,但他沒有一點反應,不展露絲毫作為。後來,神被激發而藉著行動來展示自己的能力,顯明自己的旨意;於是,在表面看來是神在熟睡中醒來了,面對極需施展作為的情況而以行動來應付。(請比較詩三十五25的相似語句:「求你奮興[與七十三20所用的是同一個字」醒起[haqisah源自qis,在主動使役語幹中,是「醒來」之意,判清我的事」。)詩人在詩篇一三七8-9裡,為那些嬰兒被摔死在磐石上而大感興奮。真正屬神的人怎能有如此惡毒的心腸呢?

    詩篇一三七的作者,是被擄的猶太人的其中一員,他親眼看見迦勒底人令人髮指的惡行。主前五八七年,耶路撒冷淪陷,迦勒底軍兵大事搜掠,從母親懷裡將嬰孩奪過來,瞬間摔向最近的一個牆角,母親悲痛欲絕,迦勒底人卻發出充滿獸性的笑聲,露出猙獰笑臉。迦勒底人的這些兇殘惡行,完全是羞辱以色列的神的表現。迦勒底人屠殺神的百姓,就是向那獨一真神的主權提出挑戰,因此,他們終須受到報應。迦勒底人虐待殘殺毫無抵抗力的俘虜,就是向他們的神提出挑戰。因此,神必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向他們施行審判,才可以彰顯出神的權能與榮耀。因為神設立了道德律,亦是道德律的執行者與維護者。

    詩篇一三七的作者被擄到異地,他認為呼籲神維持執行自己的律例是理所當然的;對於那些曾施殘暴的人,必須施行恰當的報復。只有這樣,異教世界才得以知曉在天上有一位神,要求人類遵守他所設立的對與錯的標準,謹記在腦海裡。異教徒必須得到教訓,從而知道他們向別人施行的血腥手段,終有一天臨到他們自己的身上。異教徒如何能瞭解這個道理?唯一方法是親身承受血腥暴行的惡果。

    後來,瑪代及波斯人攻克巴比倫,勝利者對待巴比倫嬰孩的手段,就正如巴比倫人對待猶太人的嬰兒一樣的殘忍。這時候,巴比倫人學習到這樣功課了。巴比倫嬰兒受到兇殘滅命的對待,亦只因著這個緣故,巴比倫人知道希伯來民族的神是充滿權能的。因此,詩人的祈禱並不意味著他是充滿血腥的復仇心理。反之,他是誠懇地祈求神在異教世界之中彰顯他自己的權能,使迦勒底人在頃刻之間經歷災難性的轉變。迦勒底人曾使耶路撒冷居民受不必要的痛苦,現在,他們要遭受自己曾加諸別人身上的苦楚了。

    在此要加插指出,我們身處於基督在迦略山被釘十字架以後的時代,因此,我們得以從另一途徑知道神審判罪時的可怖——神甚至犧牲自己獨一的愛子,為救贖全人類的罪。神依然會審判現代好流人血的政治家,以及他們那些道德敗壞的跟隨者。但主耶穌曾來到世上,神毋須要像舊約時代一樣,不必以立時的懲罰來彰顯神的公義與公正。而且,主耶穌已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為人類贖罪;藉此,無罪的神子替有罪的人類受死,已顯示了神對罪所持的忿怒態度。所以在現今時代,神不必以災難性的懲罰來彰顯他的公義。

    由此看來,新約信徒不應學效詩一三七作者,毋須要求神施以懲罰性的審判。無論如何,我們不應忽視新約啟示錄六10,該節經文記載在大災難的日子裡,殉道的聖徒向神發出呼籲:「聖潔真實的主啊,你不審判住在地上的人給我們伸流血的冤,要待到幾時呢。」到了末時,不敬神者將受撒但擺佈,他們所行流人血的暴行已到極點。到那時候,要求神施行審判是恰當的;神親臨這個罪惡的世界,施行這世界觀所當得的懲罰。

 

聖經是否將墮胎等同為謀殺?

 

    時至今日,技術發展已能夠藉外科手術為孕婦進行人工流產。在古時,只是當母親被殺後,胎兒死在母親的子宮裡。阿摩司書一13是其中一個例子:「耶和華如此說,亞捫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為他們剖開基列的孕婦,擴張自己的境界。」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胎兒是否有「人」的身份,抱著懷疑態度,卻認為待胎兒在母親體內到達妊娠後期,才擁有「人」的身份。因此,我們需要查考聖經,以瞭解神對此事的態度。究竟要待胎兒成長到那個階段,神才視這胎兒為人,以致人工流產成為謀殺呢?

    詩一三九13斷言,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神已關顧這個胚胎。詩人說:「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第十六節繼續指出:「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上述兩節經文清楚指出,縱使在世界各地每年有成千上萬的胎兒或胚胎死於母腹,但神仍然關顧這些不到期而落的死胎,就像這些胎兒能順利出生一樣。神知道所有胎兒的遺傳因子,而且,他已為所有生命訂立了周詳計劃(參16節)。

    根據耶利米書一5,在耶利米先知開始工作之前,耶和華神對他說:「我末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這節經文肯定是暗指先知尚未在其母親腹中形成胚胎,神已預知他。在神的心目中,每一個人類顯然佔有著一定的位置,而且是始自永恆——遠早于在母親胎中成孕之前。這節經文還告訴我們,是神自己監管胚胎於母腹中形成;由胚胎至胎兒,以至出生,在整段奇妙的「自然」過程中,神都掌管著。第三,這節經文告訴我們,神為每一個人類都有絕對的計劃,而每個人類的生命對他來說,都是重要的。因此無論是尚在母腹,或已經成人,若被人殺害了,那麼,這行兇者都是向神提出挑戰。因為聖經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究竟要待那個階段,發展中的胚胎才被神視為一個有生命的受造物呢?聖經指出,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因此,無論是替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醫生,抑或是其他非專業人士令胎兒死掉,神肯定會討他流人血的罪。

    以賽亞書四十九1提及神的彌賽亞僕人:「自我出胎,耶和華就選召我,自出母腹,他就題我的名。」這節經文引發了一條問題,需要聯邦高等法院答辯:在馬利亞妊娠期的那個階段,在馬利亞子宮裡的主耶穌才被視為神的兒子?由受孕以至嬰兒出生,在整個過程中,在那段時問進行墮胎才被算為流人血,褻瀆神的命令?三個月嗎?抑或三日、三分鐘?天使對馬利亞說:「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神的兒子。」(路一35)道成肉身這個神跡發生於何時?還不是馬利亞感孕的那一刻嗎!

    至於施洗約翰,路加福音一15亦提及相似的情況:「他在主面前要為大……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聖靈沒有告訴我們,究竟要待以利沙伯懷孕的那個階段,約翰才成為先知中最偉大的一位(太十一11),被三位一體裡面的聖靈所充滿;然而,必定是高等法院所謂「合法流產」的階段之內。另一方面,我們能夠肯定的是,當馬利亞往探望以利沙伯時,以利沙伯已感覺約翰在她腹中歡欣雀躍(路一4144),因為當馬利亞向她問好後,以利沙伯即喊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當懷著耶穌基督——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的馬利亞一進入室內,三位一體神的第三位就歡欣雀躍。人工流產的手術刀沒有為這兩個胎兒而使用,對人類來說,是何等幸運的一回事呢!

    在較早時期,當人類為墮胎問題而作出辯論時,通常都會援引出埃及記二十一22-25,謂這段經文的含意是,殺害孩子者要被處死,但引致胎兒流產的卻只需要較輕度的懲罰。其實,這段希伯來經文是被錯誤翻譯了,以致出現錯誤的意思——「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根據NASB的邊注,翻譯成「墜胎」的原文是Weyase'ilyeladeyah;將這段希伯來文直譯,意即「她的胎兒出來」。指由嬰兒到十二個月大的孩童,希伯來文亦是yeled(單數),而眾數形式是yeladim(此段希伯來經文用眾數形式,因為當孕婦受傷時,在她腹中的可能是雙胞胎)。這節經文指出,孕婦的子宮受到傷害,胎兒由她子宮脫落,假如幸運的話,這胎兒出來時仍得保性命(即是早產了)。

關於這段經文,另一點要注意的是,「隨後卻無別害」中的「別」字,是原文所無的:照作者自己的觀點看來,此句希伯來文甚至無「別」的含意。這段希伯來文的意思非常清楚:「隨後卻無害」(welo'yihyeh 'ason)。因此,出埃及記二十一章的這段經文應翻成:「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她的嬰兒出來了,隨後卻無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害,就要以命償命(nepes tahat napes)。」

    因此,經文的意思毫不含混:行兇者若對孕婦或胎兒造成某種傷害,他自己就必須受到相同程度的懲罰。假如胎兒的生命(ne-pes)被結束了,行兇者需以命償命。由此看來,殺害胎兒亦必被判死罪;胚胎不會被視為次等的生命,其權益卻與滿月而出生的嬰兒及成年人等同,需受關顧——以命償命。另一方面,胎兒只受到輕微損傷,毋須對行兇者施加相同程度的懲罰;然而,他必須照受傷胎兒的父母所要求的,作出金錢上的賠償。一般來說,胎兒早產需要特別細心的照顧及較多藥物醫療,因此父母獲得金錢上的賠償是應該的。

    由此看來,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損失人類胚胎可算為喪失了一條生命(聖經的含意正是如此),卻會轉變為:這種殺人方式是否合乎公義。我們當然不是討論聖經指明要判以死罪的殺人,如拜假神、殺嬰為祭、行巫術、褻瀆耶和華神、謀殺、通姦或亂倫。(犯了上述罪行的,應被石頭打死,用刀刺或用火燒死;比較利二十2-5142027,二十四15-17;申十三1-515,十七2-7,二十二22-24。)受刑者因上述罪行而被殺,行刑者並非犯殺人罪,而只不過執行神的誡命。另一方面,出於自衛的殺人亦可以接納的,例如強盜在夜裡入屋行劫(參出二十二2)。為避免罪惡氾濫以致無辜者被害,出於這動機的殺人不算為謀殺。

    至於胎兒在母腹內繼續成長會有害于母親的生命安危,聖經沒有提及因此墮胎可否接納。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其價值超過將誕生而有氣息的胎兒;特別是腹中胎兒對母親有嚴重危害,因而影響這母親的其他子女。這樣,我們便應替母親及其餘子女設想。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假如我們已預知嬰兒出生後必不能過有意義的生活,在這情況下,墮胎是否可行呢?無論如何,事實上有一些嬰兒夭折了,不能長大至懂得運用人類的理性。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與古代大不相同了;在醫學上有足夠的診斷技術,幫助產科醫生及孕婦知道,在孕婦子宮裡的是個畸胎,將來這個畸形兒童只會令父母心碎:在這情況下,及早人工流產或許是可行的辦法,但必須肯定母親腹中的是個畸胎,才可採取這個行動。一般來說,讓神全能的眷佑掌握一切,是最可行的辦法。

至於因強姦或亂倫而引致的不自願懷孕,這當然是對受孕的女子極不公平。然而,因這緣故而進行人工流產,卻是極需商確的行動,對胎兒極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們要考慮母親將受極大的負擔,因奸成孕,女子本身是無辜的。她可以堅忍地信靠神賜予力量,當嬰兒誕生後給她有應付的能力,適應當時的新狀況。假如母親不願意撫養這個孩子,有一些無孩子的夫婦會極願意成為嬰兒的父母。

亦有婦女因亂倫而懷孕。在這情況下,將兒子送給別人撫養,是事在必行的。因為孩子的父親若在輩份上應是他的祖父或叔叔,那麼,當孩子長大發現真相,將會完全失卻自尊心。無論如何,將孩子送予別人,可以減輕後果的嚴重性,另一方面,亦不可因胎兒乃亂倫而有,就進行人工流產。在任何情況下,孩子的生存權利應被優先考慮。(在此應提出創世記十九36-38的一段事蹟,摩押與亞捫人的祖先,都是亂倫所生的:雖然在那個例子裡,身為父親的羅德不應為此罪行而負責。)

 

箴言

 

從所羅門的行為表現看來,他的著作怎可能被集為聖經的一部分?聖經又怎能說他是最有智慧的人呢?

 

    所羅門以崇高的理想和高超的原則來開展他的功績。列王紀上三3指出:「所羅門愛耶和華,遵行他父親大衛的律例。只是還在邱壇獻祭燒香。」耶路撒冷有耶和華神的殿,所羅門應在那裡敬拜獨一真神(申十二10-14);但與此同時,他亦在其他邱壇向別神獻祭燒香。所羅門接替王位之時,曾以莊嚴的態度委身予神,為他工作;他當時非常謙卑,不向神求別的,只求賜「有理解力的心」(直譯原書,中文和合本作「智慧」,原文意謂「聆聽的心」),使他能「判斷你的民,能辨別是非」(王上三9)。而神亦應允所羅門:「賜你聰明智慧,甚至在你以前沒有像你的,在你以後也沒有像你的。(王上三12)列王紀上四29(馬所拉經文是五9)記載:「神賜給所羅門極大的智慧(ho-kmah)聰明(te-bilnah),和廣大的心(roha-ble-b),如同海沙不可測量。」第三十節繼續指出:「所羅門的智慧超過東方人,和埃及人的一切智慧。」第三十一節進而強調:「他的智慧勝過萬人」,比當時名噪一時的智者(如以探、希幔、甲各和達大)更有智慧;於是,所羅門此名便在近東傳開了。

    神賜予所羅門的智慧,特別在掌管政府事務時流露出來。他解決了兩個爭子婦人的紛爭(王上三16-28);興建宏偉的建築物;在行獻殿禮時,更顯出他是受神的靈感動的公眾崇拜領導者。此外,所羅門加強國境內城鎮的防禦工事;成立陣容強大的軍隊,配備先進的武器;所羅門還令以色列國境內經濟蓬勃,社會繁榮。神還賞賜所羅門有科學(植物及動物學)方面的智慧,且寫成多首詩歌及勸世警語(王上四32提及所羅門作箴言三千句,詩歌一千零五首;亦參四33。)

    箴言記載很多精警的教訓。勸告世人敬畏神並從而得著豐盛的生命;箴言重複而詳盡地警告人,免陷於性道德墮落,犯罪及殘暴之中。箴言教導人如何與友伴相處和洽,而無損于道德規範。所羅門的智慧遠超過其他人,處事技巧超群卓越;因此,他有能力領導政府,並成為人類的教師,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沒有足夠而合理的原因支持我們去懷疑他那三卷作品——箴言、傳道書和雅歌——不是受聖靈感動而寫成。

    另一方面,列王紀上十一章卻告訴我們,所羅門因為要與鄰邦建立良好關係,便多次與異族公主結婚。王上十一1指出:「所羅門王在法老的女兒之外,又寵愛許多外邦女子,就是摩押女子、亞捫女子、以東女子、西頓女子、赫人女子。」第二節進而援引出埃及記三十四12-16來指出所羅門犯的罪;因為所羅門重婚,且結婚的對象是拜別神的外邦女子。出埃及記的這段經文指出,神禁止以色列人與不信耶和華神的外邦人立約通婚。不僅如此,第三節繼續指出,所羅門有妃七百,有嬪三百;更重要的是,這些外邦女子帶引所羅門拜她們所信奉的假神。所羅門尤其傾向西頓的亞斯他錄、亞捫的米勒公(5節)。於是,第六節下了令人失望傷感的結論:「所羅門王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不效法他父親大衛,專心順服耶和華。」所羅門甚至為摩押的神基抹和亞捫的摩洛興築祭壇(參7節)。

    從所羅門的行為看來,神著實有賜予他智慧,卻不包括所羅門遵守道德原則。所羅門當然知道申命記十七16-17嚴嚴警告,不可為自己增加馬匹、多立妻妾以及積蓄金銀;然而,這些一切禁令,所羅門都犯上了。所羅門自己有能力勸誡別人以智慧處事、要自我約束;他自己著實瞭解到「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箴一7)。然而,當所羅門發覺自己擁有無上權力、無限智慧、榮耀,和無限量可隨意使用和積存的財富;這時候,所羅門便毫無限制地放縱自己肉身上的私欲了。

    所羅門自己也承認「凡我眼所求的,我沒有留下不給他的,我心所樂的,我沒有禁止不享受的。因我的心為我一切所勞碌的快樂。這就是我從勞碌中所得的分。」每逢他認為會令自己快樂的,他都要獲得,他要求經歷這一切事情。然而,所羅門在傳道書中亦承認,這些所謂「滿足」,都不能使他快樂,亦不覺得這種生活有意義。於是,所羅門遂憑著自己個人的經歷、理論,以及從神而來的啟示得知:「日光之下」(即是罪惡充斥而將會過去的世界;並非指神所居之處,或我們所盼望的新天新地。)的一切事物都沒有價值,卻只會令人受挫折,令人厭煩與失望。「虛空的虛空,虛空的虛空」,這是傳道者說的。

    所羅門的生平事蹟正是恰當的教訓,使我們知道智慧只不過是一種造詣,卻迥異于喜悅成全神的旨意而產生的敬虔之心,智慧不等同於敬畏神。假若智慧的人不敬畏神,他不可能永遠將自己的智慧有效地運用以達成良好的目的。在所有人類的心裡都有惡念,而這惡念可與對神真理的完全認識並存。從邏輯推理來說,所羅門無理由落得如此敗壞的下場。然而,是所羅門縱容自己,讓自己被財富與權力所操縱腐蝕,使自己漸漸遠離神而不自知。

    無論如何,當所羅門已屆暮年,他發覺在「日光之下」——為滿足自己及切合這世界——的一切成就、功業及所謂快樂,都是不真實的,不能使人獲得持久的滿足。一切功績、享樂或悅人耳目的,都屬虛空、無意義。從傳道書的語調和清晰的警告可知,傳道書勸誡世人謂,賺得全世界卻賠上自己的靈魂,對人自己是沒有益處的;由此看來,所羅門在暮年力圖走回神的懷裡,為自己以前的罪過、不信、違背神給與他的指引啟示而去犯罪,痛改前非。所羅門曾離開神,憑己意而行,自我中心;從他的表現及暮年悔改,使所有信徒知道,不為神而活的生命只會歸於塵土、心碎與失望。所羅門下結論說:「這些事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神、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十二13

討論本問題的結論是:所羅門所寫的箴言、傳道書和雅歌,記載的盡是真理,有益於世人;因為當他寫這三本書時,是受神光照的。所羅門有無上的智慧,但他的私生活卻顯出他的愚昧。所羅門臨死時,已醒覺自己走上歧路,為自己的愚行而懊悔。

 

箴言二十二6是否適用於所有年幼信徒身上?

 

箴言二十二6指出,「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NIV翻譯下半段為「當他年老時,也不會轉離」。在討論這段經文的實際應用價值之前,應先查察經文的含意。希伯來文hanok lanna'ar直譯是「導引、訓練男孩子」(na'ar代表由童年至成年的男性)。將動詞hanak解作「教養」,這意思不見於舊約其他經文。這動詞通常解作「獻」(如獻聖殿,申二十5,王上八63,代下七5;或獻祭,民七10)。這動詞似乎與埃及文hn-k是同源語(後者解作「給神」,「為侍奉神所設立的」),因此我們可以將與這動詞相連的經文解作:「獻這孩子給神」,「為將來所要負的責任預備這孩子」,「為準備踏入成年階段而訓練這孩子」。

    接著,我們要討論:「使他走當行的道」(原文'al-pi darko,直譯乃「依照他的道」)。原文al-pi’,(直譯文意乃「依照……的口」)一般來說,所含意義是「量度之後」、「符合」、「依照」;至於darko,這字源於derek(「道」),含義是某人的「一般慣例、本質、行動的方式、行為表現。由上文分析字義看來,教導孩童時要考慮下列因素——孩童的個人興趣,或正如標準譯法所指的,要依照對孩童來說是適合的道,此外,需要順服於神所啟示的旨意,以及符合社會或文化背境;更應注意的,是要符合孩童的心理、智能及體能發展階段來施教。綜觀箴言內的上文下理,都是以神為中心,及有高度的神學理想(「富戶窮人……都為耶和華所造」,2節:「敬長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4節)。因此,「他的道」暗指「他所當行的道」,而其目標及標準就陳明於第四節;與此相反的,就是第五節「乖僻人的道」,孩童必須遠離。這節經文的涵意是,孩童所接受的教導和訓練,應符合他自己的性格及特別需要;而受教訓的目的是侍奉神。

    這節經文下半段的原文是gam ki(就是),yazqin(到老,zaqen意即「老」或「長者」)lo'yasur(他也不偏離)mimmennah(由此,即由他的derek)。下半段經文看來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強調「他所當行的道」、「行為方式」、「生活方式」所指的是曾被善加教導的屬神的人,並且是社會上的好公民。

綜合上文來說,箴言二十二6所給予我們的,是一項大原則(箴言書內有關人類德行的警句諺語,都屬大原則,卻非絕對的保證,不容有異),假如父母是敬畏神的,悉心地照顧教育子女,培養他們負起作成年人的責任,過有秩序的、為神而活的生活。那麼,縱使這孩子在長大的過程中或許偶然入了歧途,但絕不會完全背棄父母的教導,因為他自由生長在敬畏神的家庭,父母以身作則,立下敬虔的榜樣。隨著時間的推移,縱使這個孩子已屆暮年,亦不會轉離開神的道。或許gam ki的含意是,在這小孩的長大過程中,以至他成熟,甚至到達暮年,他都會謹記父母的教導。

箴言二十二6是否一項絕對的保證,指明敬畏神,有良好生活態度的父母所養育的孩子,都會成為神真正僕人?敬虔父母的孩子,是否永遠不離棄神的教導,不會墮入撒但的圈套中?有人可能會持此說法,然而,這是頗令人猜疑的解釋。希伯來經文的作者不一定認為這節經文帶有絕對應許,且可套用於任何情況之下。這句諺語只可作為良好、適合而有助益的勸告,卻並不保證敬虔的父母的孩子絕不會失敗或誤入歧途。

    有一個相似的例子是箴言二十二15,所言只是一項大原則:「愚蒙迷住孩童的心,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這節經文並非指所有孩童都是罪惡的,需要相同程度的責罰。另一方面,這經文亦不保證在嚴格管教下長大的孩童,永不會誤入歧途。縱使孩童被敬虔的父母嚴加管教,但長大後亦可能會貪愛世界,甚至犯罪而在監獄終其一生。但總括來說,父母依照箴言的原則來教養孩子,成功機會是特別高的。

      箴言裡記載著什麼原則呢?孩童是神賜予父母,委託他們加以管教的;孩童需要接受訓練,以愛心來管教並勉勵;父母應以身作則,立下敬虔的榜樣。以弗所書六4「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誡,養育他們」就是這個道理。教養兒童,甚至比父母自己個人或社會活動更為重要;意思是說,要使孩童知道,他自己是非常重要的人物,他擁有自己的權利。因為他被神所愛,神為他的生命有一項完全的計劃。假如父母恒守著這個原則來教養孩童,使他們到達成人階段時都持守著神的指引,那麼,縱使孩子將來入了歧途,父母亦毋須自責。因為父母已在神面前盡了自己的責任,其餘的,要孩童自己作抉擇,並為這抉擇而負責了。

 

傳道書

 

像傳道書這樣向讀者灌輸懷疑態度的經卷,怎可能被劃入聖經正典呢?

 

    傳道書,原文乃Qohelet,意即「傳道者」,七十士譯本將這詞譯為Ekklesiastes。這書卷通常都被人指為憤世嫉俗的書卷,與一般希伯來信仰不吻合。傳道者——所羅門——被視為不可知論者,因為他宣稱,人死後不知遇到何事:「人一生虛度的日子,就如影兒經過,誰知道什麼與他有益呢,誰能告訴他身後在日光之下有什麼事呢。」(傳六12)七15-16又指出:「有義人行義,反致滅亡,有惡人行惡,倒享長壽。這都是我在虛度之日中所見過的。不要行義過分,也不要過於自逞智慧。何必自取敗亡呢。」面對死亡時,傳道者更表達了極度悲觀的態度:九4-5指出:「與一切活人相連的,那人還有指望。因為活著的狗比死了的獅子更強。活著的人,知道必死,死了的人,毫無所知,也不再得賞賜,他的名無人記念。」

    單單看上述數段經文,傳道者著實懷疑人類生命裡的屬靈層面,亦質疑敬虔度日的價值。更甚者,傳道書內有些經文表達近於享樂主義的態度,例如「人在日光之下勞碌累心……得著什麼呢。因為他日日憂累,他的勞苦成為愁煩……人莫如吃喝,且在勞碌中享福。」(二22-24)然而,傳道書是極具價值的作品,蘊含著深奧的哲理。我們雁視傳道書為一整體,而不可從書內拾取某經段來加以引伸,無視其上文下理;要綜覽全卷傳道書,方能洞悉其豐富的智慧與價值,瞭解神在其中的心意。

    仔細綜覽傳道書,當能瞭解此書的主提及作者的真正目的。所羅門曾盡辦法探求人類生命的最高價值,但到了最後,所羅門說出自己多年尋找的結果——在尋求滿足與喜樂這方面來說,世界所能供給的,都只不過是虛渺而易逝的東西。一切都屬虛空,沒有價值,毫無至終的滿足。「虛空的虛空,凡事都是虛空」(一2)傳道者宣稱他要尋找summum bonum,他嘗試以所有方式來獲得快樂,建功立業以求滿足,甚至他自己的智慧(包括知識及哲理方面)已達無上境界(二2-9)。「凡我眼所求的,我沒有留下不給他的。我心所樂的,我沒有禁止不享受的。因我的心為我一切所勞碌的快樂。這就是我從勞碌中所得的分。後來我察看我手經營的一切事,和我勞碌所成的功。誰知道都是虛空,都是捕風。在日光之下,毫無益處。」(二10-11)換句話說,這位傳道者曾面對主耶穌在日後提出的挑戰:「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太十六26)傳道者嘗試攫取這世界能給與他的一切,要冀求生命裡頭的一切享樂與滿足;最後,他竟發覺自己是一無所有。

    綜觀傳道書,全卷的鑰字是「日光之下」(tahat hassemes)沒有認真面對神的人,會落入一個幻像裡——「這世界不外如是」;他們是從世界的角度看事物。於是,傳道者要回答這個挑戰:假如世界上的一切,都不外如是,沒有新意。那麼,就讓我來查察世界上有那些東西有永恆價值,可使人有真正滿足。傳道者擁有最有利的條件,使他能作出多方嘗試、查察。但他最後也得承認,以世俗眼光來看事物的物質主義者,至終會發覺物質本身是無意義的,他只會面對失望。凡他所意欲的,他都取到手了;凡他所渴求的,也都曾沉醉於其中,但這一切都只會令他厭惡與嘔心。

其實,傳道書的信息清晰響亮——只有與神建立了良好關係,才能尋獲生命的真正意義。人必須以誠懇的態度來面對神的旨意,熱心於踐行神的目的;否則,人類的生命只會是沒有意義的悲劇。「惡人雖然作惡百次,倒享長久的年日,然而我准知道,敬畏神的,就是在他面前敬畏的人,終久必得福樂。」(八12)生命之所以有意義,就是在人類的肉體消滅之前,有機會侍奉神,為他工作。

誠然,義者與惡人都面臨死亡的威脅,一切生物都有喪命的一天。死亡後,人類都下到陰間,於是再不知道日光之下的世界有什麼事情發生著,亦不再有機會工作以賺取報酬(九5);另一方面,數代之後已無人記念。但無論如何,在我們離世之前,必須與神取得和好的關係,瞭解他在我們生命裡的旨意。「這些事情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神,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份。」(十二13)「你趁著年幼,衰敗的日子尚未來到,就是你所說,我毫無喜樂的那些年日未曾臨近之先,當記念創造你的主。」(十二1)「銀鏈折斷……水輪在井口破爛,塵土(你的身體)仍歸於賜靈的神。」(6-7節)否則的話,就真如傳道者所說,「凡事都是虛空」了(8節)。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14節,參太十26 ;羅二16

 

假如所羅門並非傳道書的真正作者,一章一節怎可能是正確的呢?

 

    傳道書一1肯定地指出:「在耶路撒冷作主,大衛的兒子傳道者」寫成這卷傳道書。然而,某些現代聖經學者卻持另一種意見(例如DelitzschHengstenbergLeupoldYoungZoeckler,等學者均是);例子之一有享德利(GSHendry),他說:「作者並不是真正自承為所羅門,他不過把書中的言語假託為所羅門口說……」(NewBible Commentary,中譯《聖經新釋》,頁二0八,香港證道)。

    誠然,作者並沒有宣稱自己就是「所羅門」,而只自承為一位Qohelet(與意思為「集會」、「集合」的qahal有密切關係),但若  斷言這份充滿哲學性言論的經卷並非出自大衛王的兒子——在耶路撒冷作王的,卻有歪經文的語意。雖然在希伯來原文中,「兒子」(ben)偶然用以代表某人的第三、四代或更晚的子裔(如孫、曾孫……),但再詳察經文所載關於作者的資料時,無疑會予人一種感覺——他向讀者表示自己就是所羅門王。作者提及自己有空前的智慧(一16),無人可與比擬的財富(二8);婢僕之多,達到驚人程度二7);他毫無節制地獲取自己喜好的物質以尋享樂(二3),經文亦提及他展開了龐大的建築計劃。除卻所羅門王,在大衛的後裔中就再沒有其他猶大王配得上述描述。

    大多數現代學者都承認,傳道書的內容暗示其作者就是所羅門,但他們認為這只不過是作者(現已不知是誰)的一種手法,欲透過所謂所羅王的言論,而指出屬世的物質主義至終只會導至歎息與虛空。假如這種意見與事實相符,那麼,差不多每一卷聖經的作者,其真確性也受到質疑。於是,以賽亞書、耶利米書和何西阿書,甚至使徒保羅的作品,其作者問題亦會惹起無休止的爭論,被聖經學者指為「表達他的觀點的一種手法。」在一般書籍的情況裡,真正的作者冒他人之名來出版他的作品,那麼,這本書就是膺品,真正的作者會受法律制裁。然而,聖經有著崇高無比的價值,其整全性及真確性是不容置疑的。而且,主耶穌及使徒均曾明證舊約聖經是神的不能錯誤的話語。因此,指某卷聖經為託名之作,這論點實難以接受。

指證傳道書的作者並非歷史上的所羅門王,主要論據在於語言學上的資料。學者們認為傳道書的用語字彙,與主前十世紀寫成的希伯來作品大相逕庭,卻相似於某些以亞蘭文寫成的作品(如但以理書及他勒目),或近似晚期甚至舊約成書以後的希伯來文作品(如以斯帖記、尼希米記及米示拿)、德裡慈從傳道書找到九十六個字,除卻被擄期間及以後的經卷,諸如以斯拉,尼希米及以斯帖記,歷代志、瑪拉基書及米示拿,上述九十六個字彙不可見於聖經的其他部分。梭克列(Zoeckler)宣稱,差不多每句經文都找到亞蘭文的語調;然而,韓斯坦堡(Hengstenberg)卻認為,整整十一章傳道書,只有十處經文顯示有亞蘭文的語調。因此,從政治及社會狀況看來,傳道書應成書於主前五世紀。然而,持上述論調的學者都忽略了一點:傳道書與主前五世紀的希伯來作品的相似程度,不比與主前十世紀的為高(除卻雅歌及箴言)。

   在昆蘭第四洞,找到傳道書於第二世紀中葉時抄本的殘卷,繆林堡(James Muilenbeng,“A Qohelet Scroll from Qumran,”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 135,October1954]:20)對這份殘卷有以下評述:

    在語言學這方面來說,傳道書可算獨一無二。無疑,這經卷的用語異常特別。有學者認為,這是由於受到後期的希伯來文(MargoliouthGordis有所討論)影響所至;在這方面,米示拿的用語提供了足夠證據(Jewish Encyclopedia,V,33有詳盡的解釋……他指出傳道書與腓尼基碑文的字彙有頗多類同之處,上述刻文例如:EshmunazarTabnith)。長期以來,學者均察覺傳道書內有亞蘭文語調,但時至近代,學者才針對此點作詳細考究討論(例如FZimmermanCCTorreyH·L Ginsburg)……米德侯(Dahood)曾提及迦南及腓尼基字彙對傳道書的影響,以支持一種論調——傳道書乃作者用希伯來文寫成,但後來內中的語文受到腓尼基字彙及文法的影響,因而顯出傳道書本身深受迦南及腓尼基文化的感染(Biblica 331952pp35-52191-221)。

    認為傳道書非所羅門之作的學者們,提出大量在語言學方面的證據。在衡量上述證據的分量時,必須在此指出,詳察所有資料後(包括字彙、風格、句法),發覺傳道書在用語及風格上均是獨一無二的,與任何希伯來經卷都不相似,甚至迥異于流傳至今於主前二世紀寫成的希伯來文獻,而昆蘭洞的傳道書殘卷正于此時寫成。至於次經傳道經,其作者為西拉之子耶數,則深受傳道書影響,在風格及入手方法上均欲加以仿效;這卷偽經才顯出有主前二世紀的風格。

    照本書作者自己審斷,密德候所指出的論點才是令人信服的,上文引述繆林堡的話已陳明密氏的觀點。密德候解釋了為什麼傳道書擁有如此殊異的字彙、句法及文風。假如這種殊異的文風首先於腓尼基發展成熟,另一方面,又假設所羅門涉獵了各地區的智慧文學(參王上四30-34)。那麼,我們有絕對理由相信,是所羅門自己選擇用這種獨特的風格與慣用語來寫下他的智慧之言。密德候的論點令人極為信服,他認為傳道書顯示了受腓尼基文字影響的傾向,極明顯的腓尼基文字的變音、代名詞、句法以及字彙,並且有各種類比。被指為出現于傳道書裡的亞蘭文,亦可見於腓尼基的碑文上;由此看來,上幾段所謂語言學方面的證據,實不足以支持傳道書乃後期作品之說。

至於密德候自己,為了解釋傳道書與腓尼基語文的相似性質,他假設耶路撒冷於五八七年淪陷後,有很多猶大人逃往腓尼基,建立許多猶大人的社區,而傳道書就是由這些猶太難民所編成的。然而,當我們考慮尼布甲尼撒王的作風時,密德候的論點便似乎不能成立了。因為尼布甲尼撒要將猶太難民趕盡殺絕;他甚至進軍埃及,也是為要屠殺那些避戰至此地的猶太人。

由此看來,傳道書寫成的時代,就只剩下一個可能性。就是當以色列與推羅及西頓保持著良好的關係,在商業、文化及政治上均有所交流或要相互依賴之時,這個時期,無疑是所羅門作王期間了。那時候,智慧文學正發展至蓬勃的階段。(所羅門在位期間,腓尼基的猶太人希蘭負責設計及製造聖殿上的裝飾,大量腓尼基工藝師在他監管下工作。)正當此時期,所羅門寫成了箴言,而且他有可能致力幫助使約伯記普及于民間。從語言學及比較文學的角度,以及所羅門當時的社會、政治文化狀況看來,主前十世紀——所羅門工期間——最可能是傳道書寫成的時代。(請參看本書作者的另一份著作A Survey of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中譯本《舊約概論》香港種籽,以瞭解贊成晚期成書論的學者所提供的各種論據。)

 

傳道書三21是否暗指動物和人類一樣,也有靈魂?

 

 傳道書三21記載:「誰知道人的靈魂是往上升,獸的靈是下入地呢。」一般人認為,人類的靈性顯示出人有神的形像,而神的形像正使人類有宗教方面的渴求,使人類思想神和回應神。正因如此,當我們聽到動物死後(和人類一樣,動物的屍體歸於塵土,參20節),其「靈」會下入地,就令我們異常驚訝了。NASB希望避免這個困難,將這節經文翻為「誰知道人的氣息往上升,獸的氣息下入地。」然而,困難仍未解決,因為希伯來文ruah(氣息、靈)用以指人及動物兩者。在此,我們需考慮這節經文的真正含義。有學者認為二十一節是一個問題,暗指人及動物死後,其「靈」往何處仍是一個謎。另一方面,有學者認為二十一節是一句令人歎息的問題——「有多少人知道這樁事實,就是人的氣息往上升,而獸的氣息下入地。」我個人較贊同後一種見解。然而,前一種見解亦可能正確,因可表示出作者的懷疑論調。)

    討論希伯來文ruah的用法時,我們面對一個熟悉的情況,就是歷史上差不多所有語言中的超越性名詞的發展過程。據人類觀察,活著的生物(無論人或獸),都會呼氣及吸氣,因此,造出「氣息」這個字是用以代表生命,這個過程是非常自然的。因此,在創世記第六章關於洪水的記載裡,ruah hayyim經常出現(意思是「有氣息的」),用以指動物,包括在洪水中淹死的(創六17,七22)和在方舟中得保性命的(七15)。創世記七22甚至出現下述片語:nisnatruah hayyim(「有氣息的生靈」);nesamah這個字,差不多只是用以表示呼吸,而沒有其他含意。埃及文t'w'nh(「生命的氣息」),可讀作tchau anekh經常出現於埃及文獻,摩西極有可能熟識這種語句,於是將埃及文的表達方式翻譯為希伯來文,加以應用。

    由此,我們瞭解ruah有一個很普通的意思(非術語的),是形容仍存活的動物。此外,我不能察覺ruah有其他用法是應用於動物身上的。ruah100次是用以指「風」(單數或眾數),其餘有275次是專指人類、天使(在本質上已是ruah,卻沒有真實的形體)、屬魔鬼的靈(撒但被逐出天庭以前,這些靈本是神的天使),又可以指神自己——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三位,他被稱為ruah 'elohim(神的靈)或ruah Yahwah(耶和華的靈)。

某一個名詞原本有概括性的意思,是人人都可以明白的,但到了後來,這名詞卻被賦予形而上層面的專門術語的意思。當人類觀察到有生命的生物都呼吸時,就會用「氣息」來表示「有生命」。由那時開始,人類便要決定,究竟是用ruah nesamah,抑或以某個表示空氣流動的詞來指人類的「靈」,而亦是這「靈」,使人類有別於其他可以用肺呼吸、有氣息,但較人類次等的生物。ruah之所以被應用為表示人類的靈,並非此詞原本有此含意,卻是後來發展的結果,這詞成為專有名詞,表示在人裡面有神的形像。亦是神的形像使人會思念神及回應他,使人類能辨對錯而下道德判斷,亦令人發展出歸納分析等推理方法,人類上述的表現,都成為與牲畜動物有別的地方。七十士譯本及新約聖經裡,與ruah相配的就是pneuma;於是,在聖經裡pneuma就等如ruah。這兩個詞是異常相配的,因為pneuma此字亦源於動詞pneo(其意謂「吹」)。

    形容人類的非肉體部分的,還有另一個字,就是nepes,(「魂」)。與ruah的情況相似,nepes亦源於意即呼吸的一個字(亞喀得文的napasu意即「自由地呼吸」,後來,被賦予「變潤及擴大」的意思。到了後來,名詞naqistu的意思就成為「氣息」或「生命」)。nepes此字在意思方面的發展,成為專指任何有氣息的生物,包括人類及牲畜(無論nepes或希臘文與之相配的詞psyche可應用以指人及動物)。nepes是情感的發源地,包括欲念、取向及情緒,成為人類性格發展的起源之處,及自我省察的憑據。根據Gustay Oehler的定義,nepes乃源自ruah,而前者透過後者得以存在(但這句話不適合用在動物身上。相對於每一個生命,都是一個nepes,內住於人的「自我」裡面。令人感興趣的是,nepes配以適當的關係代名詞所組成的片語,最常用以在特別情況下表示一個反身代名詞。因此,「他救他自己」便通常被改寫為「他救他的nepes(或「魂」)。(引自JIMarais,“Soul”,in The International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5 volsedbyJOrrGrand RapidsEerdmans1939],p2838)。

    所以,在此要指出「靈」((ruah)與「魂」(nepes)在舊約裡有極大分別,就正如在新約裡,PneumaPsyche是迥然有異的。由此看來,上述代表「魂」的兩個字,與表示「身體」的basar亦有殊異,後者在寓意式的用法來說,除了有字義方面的用法,指血肉之軀,還有心理方面的含意:basar承受了從各種媒介而得的所有感覺,以及收集從五官得來的資料(包括視、聽、觸、味、嗅五種感覺)。然而,在詩篇八十四篇basarnepes平行使用,指前者承載了向永生神所發的屬靈祈求。詩篇六十三1亦出現相同用法:「神啊……在乾旱疲乏無水之地,我[的心]nepes)渴想你,我的「血肉」(basar)切慕你」(譯按:中譯參呂振中譯本)。此外,在詩篇十六9basar與心(leb)及榮耀(kabod,替代ruah;譯按:參中文和合本小字)作平行使用:「因此我的心歡喜,我的靈快樂,我的「肉身」也要安然居住」。由此看來,在神的慈愛光照之下,人的「肉身」在有保障的情況下亦能感到滿足。

    新約聖經清楚地陳示人的三元組成。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23,保羅為此書信的讀者祈禱:「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的靈(Pneuma=ruah)、與魂(psyche=nepes)、與身子(somabasar),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這節經文毫不含糊地指出,靈與魂是人的不同部分,而人乃由三元構成。假如人果真照著三位一體神的形像而被創造,那麼,人由三元構成其實就是我們所期望的(參創一2627)。

    哥林多前書二14-15,無疑是暗示PneumaPsyche是殊異的;這段經文指出,信徒被pneuma指引著(「屬靈的人」,Pneumatikos),迥異於那些沒有重生的人(「屬血氣的人」,受他的自我所箝制,psyche:「然而屬血氣(psychikos)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事惟有屬靈的人(Pneumatikos)才能看透。」(14節)

    與此相似的例子有哥林多前書十五4446,這段經文指出血肉之體與屬靈身體的分別。前者是人類死亡與復活這過程之前的肉身,後者指信神的人將會特別吻合于榮耀的靈所有的需求與欲望。經文記載:「所種的是血氣(Psychikon)的身體,復活的是靈性的身體(pneumatikon)。」第四十六節指出:「但屬靈的不在先,屬血氣的在先,以後才有屬靈的。」上述兩節經文清楚地指出,靈與魂是不相同的,否則,這兩句經文只是在重複一些無意義的語句。因此,在下結論時要說明:人並非二分的(dichotomic,這是神學上的專有名詞),卻屬三分(trichotomic)。有關這問題的詳細討論,可參 Franz DeltizschA System Of Biblical Psychology reprint ed.[Grand RapidsBaker1966]。

 

雅歌

 

像雅歌這樣的一卷書,怎能納入聖經正典?

 

   雅歌,英文聖經又稱它為歌中之歌(Song of SongsCanticles)。雅歌無疑是與聖經各卷迥然有異,其主題並不在於闡釋某些神學、教義,卻描寫人類內在的感情——愛,這是最令人興奮及情緒激昂的感覺。愛情令兩人結合在一起,將兩個靈魂連結為一個較大的整體——配偶。夫妻二人回應亦反映了神對秘兒女的愛,更表達出基督對他所揀選的新婦——教會——的愛情。雅歌之所以是重要的經卷,乃因它是有關愛情的一卷書,特別提及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愛情,正好成了救主與被他救贖的人之間的愛的典範。

    其實,聖經屢次提及人類婚姻的神聖以及其作為預表的特性。以賽亞書五十四4-6記載耶和華神向他那犯罪悖逆、不知悔改的以色列子民說話,經文的措辭顯示出,神就像一個滿心怨憤的丈夫,仍以恩慈態度來原諒妻子:「不要懼怕,因你不致蒙羞,也不要抱愧……不再記念你寡居的羞辱,(當以色列人被擄至巴比倫期間,他們與神疏離了。)因為造你的,是你的丈夫,萬軍之耶和華是神的名。救贖你的,是以色列的聖者……耶和華召你,如召被離棄心中憂傷的妻,就是幼年所娶被棄的妻。這是你神所說的。」

    換言之,丈夫深愛妻子時所表現出來的專一與充滿愛意的態度,正好成為一個典範,預表了神對他子民所發的永恆而不間斷的愛(參弗三1819)。以弗所書五21-27著實是一段典型的經文,表達了神對他子民的愛:「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

瞭解上述關係後,我們可以從這個角度看雅歌,這卷充滿感情的經卷,就像音樂大師所寫的樂章,由技巧登峰造極的交響樂團演奏,令人聞之蕩氣腸。雅歌是一卷使人讀了深受感動的記述,指所羅門與一個生長於郊野的漂亮窮家女之間的羅曼史,這女子可能生活於以撒迦境界內的書念。這位漂亮的窮家女正在放牧群羊,而所羅門可能打扮成牧羊人的模樣,結識她,並向她示愛。

在所羅門統治以色列的初期,他極可能放下公務到郊外渡假(顯然是往巴力哈們,參八11)。他喜歡放羊、采葡萄和野花,卻不像我們今天行政人員所喜愛的,高爾夫球、釣魚、賽艇或打網球這些活動。因此,所羅門假扮平民,在郊野渡過幾個星期。(有某些學者卻認為,自幼生長於郊野的年青牧羊人,從所羅門手中奪走他所愛的女孩。然而,從經文本身的字眼看來,這說法難以成立。而且,雅歌的作者顯然是所羅門,他極不可能將自己在情場上失敗的事蹟記錄下來。)

    當所羅門最初看見這位漂亮的女孩時,便一見鍾情。另一方面,那女孩在發覺所羅門的真正身份之前,已墮入情網了。兩人締結婚約後,所羅門帶那女孩到耶路撒冷的皇宮裡。在那裡,她要面對所羅門的六十個妻子和八十個妃嬪。在皇宮內,她覺得自己黯然無光,因為多年郊野生活,令她的皮膚變黑了,她覺得自己比不上其他妃嬪。事實上,弟兄們亦曾因她皮膚黑而加以嘲笑(一6)。

    與年輕女牧人之間的一段愛情,是所羅門生命裡有極深意義的插曲。與女牧人相處的時候,他體會到自己從未感受到的真摯愛情。所羅門將這段事蹟記錄下來,使我們在今天得睹感情如此細膩的詩句。所羅門自己多納妻妾,這種為求滿足一己私欲的態度顯出他的愚昧。與女牧人的一段戀情,使他對愛情有深入的洞見,但亦因他的愚昧而不能保持。縱然如此,所羅門寫成雅歌,在表達愛情的尊貴這方面來說,實無其他文獻能出其右。人類的愛情成為一個典範,預表了神對人的無可比擬的愛:「愛情,眾水不能息滅,大水也不能淹沒。若有人拿家中所有的財寶要換愛情,就全被藐視。」(八17

    所羅門並沒有依照事實發生的先後次序或合乎邏輯地寫雅歌。反之,他照著自己情感的流露,不受局限地寫成這八章經文。這種方式,極像現代電影的倒敘鏡頭。假如我們謹記上述假設及基本指引的大綱,閱讀雅歌時就會發覺裡面的各個情節是互相吻合的。請你多讀一次,可能你會愛上雅歌這卷書。閱讀四1-5及七1-9這些章節時,讀者應謹記,那位深愛所羅門的女子,是神的傑作,她的身體充滿美感。雖然這些美麗都是外在的,卻正好成為一個表徵,彰顯出從屬靈的角度看來神的殿是如此可愛。而且,每一個真信徒的身體,亦是聖靈的居所。另一方面,二3-6及五10-16是從女子的角度說出,這兩段經文與前兩段同樣流暢而感情豐富,雖然男性讀者閱這兩段時,所受的感動會比女性讀者為低。

    雅歌可提醒我們,使我們謹記神喜悅自己手所作的工,使他所造的一切都美麗悅目,使人讚歎不已。神將白雲、山嶽、藍天、碧海、綠樹及野花都造得美麗悅目,最重要的是,他使人類喜悅于與配偶的愛情。然而,除卻欣賞讚歎,我們必須將榮耀與崇敬之心歸於創造萬物的那一位。我們當謹記,創造者的位置,遠高於受造物。

 

以賽亞書

 

有何確據,證明以賽亞書的完整性?

 

    以賽亞展開先知職事之時(約主前七三九年),神向他啟示心意(載於六11-13)。以賽亞聽到神的呼召,答應向百姓傳神的訊息;而神又告訴以賽亞,這些百姓只會愈來愈心硬,抵擋真神。於是以賽亞向神問道:「主啊,這到幾時為止呢?」神就回答:「直到城邑荒涼,無人居住,房屋空閒無人,土地極其荒涼。並且耶和華將人遷到遠方,在這境內撇下的地土很多。」經文清楚地記載一個預言,就是猶大將完全荒涼,無人居住。預言所指的,是尼布甲尼撒於主前五八七年所施行的擄掠。那時候,與以賽亞得默示時已相距一百五十年。這一點非常重要,是支持以賽亞書整全性的強力證據,因為無論持那種觀點的學者都承認,以賽亞書第六章是八世紀先知以賽亞的作品。

    第十三節接著記載被擄的餘民歸回以色列地,建立一個新聯邦,而在這個聯邦裡,將興起一個「聖潔苗裔」(zera'qodes,中文和合本作聖潔的種類——譯按)。將第十三節直譯是「但還有十分之一(即被擄者),他們必歸回(wesabah)也必被焚燒(即受烈火的熬煉),像篤耨香或橡樹,雖被砍下,(仍有)樹幹子在那裡。其樹不幹,乃是聖的苗裔。」換句話說,雖然原來那棵樹已被砍倒,在迦勒底人於五八七年施行擄掠時倒下,但在樹基之處再長出嫩芽,經過一些時日,又長成一棵枝葉茂密的大樹。這段經文的含意是,耶路撒冷陷落、所羅門聖殿被拆毀,並非意味著神的子民要全毀了。經過被擄的日子,他們會再歸故土,在那裡為神建立新聯邦,為那「聖潔的苗裔」預備道路。

    我們作出上述解釋時,wesabah的翻譯就是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這字通常被解釋為形容詞,意指「再」(譯按:參呂振中譯本第十三節,「他們也必再被消滅」)。然而,在以賽亞書第六章這情況下,我們可以證明這字亦解作「將歸回」(動詞sub,意即歸回)。我們所持的理由是,在三節之後,以賽亞就為自己的兒子起名為「施亞雅述」,此名意即「餘民必回」,這個意思亦是所有學者都贊同的。以賽亞從何處得知被擄的以色列人會歸回呢?就是六13。因為六13及七3所用的,都是sub這個字。經文所顯示的意思已令我們絕無懷疑的餘地,早於主前七三九年,先知已獲默示,知道耶路撒冷將陷落(主前五八七年),亦知道被擄者會歸回(主前五三七年,波斯王吉列允准猶太人從巴比倫返回巴勒斯坦)。以色列人歸回,已是以賽亞得默示後的二百年了。

    因此,以賽亞書六13足以拆毀申命記派的基本前題——八世紀的希伯來先知,無可能預告主前五八七及五三九至五三七年的事蹟(巴比倫陷落後,首批歸回者返耶路撒冷)。基於上述前題,杜德率(J.C.Deoderlein1745-92)建立起他的整套理論,提出有一個大約生活於主前五三九年的不知名先知,開始寫以賽亞書四十章,直至寫成第六十六章為止。(杜德甯假設這個先知得聞被擄至巴比倫的猶太人開始歸回,正在返巴勒斯坦途中。)

換句話說,杜德寧假設沒有真正預言,八世紀先知不可能預知將來才發生的事情,他的理論乃建基於反超然事蹟的先設。發揮引伸其理論的學者,亦採納上述先設(諸如J.G.Eichhorn,約一七九0年;H.F.Gesenius,約一八二五;E.F.K.Rosenmueller,約一八三0Bernhard Duhm,約一八九0)。他們贊成有三個以賽亞,並非兩個。上述學者假設一位有位格的神不可能有真正的預言,於是,任何可以證明預言的真確性的經文證據,都被他們指為「事情成就後才發出的預言」(vaticinium ex eventu)。然而,他們絕不可能解釋以賽亞書六13,這節經文成為駁斥他們理論的有力證據,因為這章聖經確於主前七三0年寫成。    其次,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章的內在證據,亦否決了這部份經文乃被擄後才寫成的可能性。在以賽亞書一至五章所指斥的罪行,亦出現於所謂「第二以賽亞」的那部分經文裡,同樣受先知嚴責。以賽亞書一15記載:「就是你們多多的禱告,我也不聽,你們的手滿了殺人的血。」五十九37則提及:「你們的手被血沾染,你們的指頭被罪孽沾汙;你們的嘴唇說謊言,你們的舌頭出惡語……他們的腳奔跑行惡,他們急速流無辜人的血。」比較十12及五十九4-9,亦可看見類似的情況。

此外,從卷首至卷末,都看見當以色列人的宗教生活被虛偽的態度沾汙了。二十九13指出:「主說,因為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而五十八24則提及「他們天天尋求我,樂意明白我的道,好像行義的國民,不離棄他們神的典章,向我求問公義的判語,喜悅親近神……你們禁食,卻互相爭競,以兇惡的拳頭打人」。

    反對杜德寧之理論的第三點證據是,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章顯出以色列當時在宗教上正盛行姦淫的罪。在五十七4-5,先知指摘同胞們拜偶像的罪已達臭名遠播的程度:「你們向誰戲笑……你們在橡樹中間,在各青翠樹下欲火攻心,在山谷間,在石穴下殺了兒女。」我們可以將這段經文與一29加以比較,後者記載:「那等人必因你們所喜愛的橡樹抱愧,你們必因所選擇的園子蒙羞。」(經文所提及的橡樹,與拜巴力的儀式有關,且是迦南宗教裡淫亂的祭祀儀式的舉行地。)經文所指的殺嬰獻祭,在瑪拿西統治期間大行其道(主前697-642年),這個王曾在欣嫩子穀殺嬰獻子摩洛及米勒公(參王下二十一6;代下三十三6)。以賽亞書五十七7顯然是暗指在「高處」獻祭,這種風氣盛行于亞哈斯(主前743-728年)及瑪拿西統治期間。另一方面,以賽亞書六十五2-4亦指出:「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的百姓,他們隨自己的意願行不善的道。這百姓時常當面惹我發怒,在園中獻祭,在壇上燒香,在墳墓間坐著,在隱密處住宿,吃豬肉,他們器皿中有可憎之物作的湯。」

    經文屢次提及以色列的假宗教,顯出作者記載這些指控時的背境應在被擄之前。下文列出兩點原因:

首先,經文提及的山野和高崗,是巴比倫所沒有的;巴比倫境內是一片平緩的沖積平原。而且,經文指出以色列人用香柏樹、青桐樹和橡樹(四十一19,四十四14)製造偶像和焚燒獻祭,但巴比倫卻沒有這種類樹木。由此看來,假如我們考慮經文本身的證據,就必會得出一個結論——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章絕不可能在巴比倫寫成。當然,杜德寧不接受這個結論。

其次,經文提及偶像崇拜就排除了一個可能性,就是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章乃寫於耶路撒冷陷落,甚至在巴比倫亡國而猶太人部分重返巴勒斯坦之後(然而,Duhm及其後學者卻接納以賽亞後半部的晚期成書理論)。因為到了波斯王古列允許猶太人重返耶路撒冷之時,參與歸回的都盡是敬畏神而嚴守律法的人。只有十分一的被擄者(約五萬人)參與這行動,而他們所宣稱的目的,就是要重建一個聯邦,事奉敬拜那惟一的真神耶和華。

    有充份證據顯示猶太人被擄後,在主前五及六世紀沒有拜偶像的事情。這些證據來自哈該、撤迦利亞、以斯拉、尼希米及瑪拉基這幾卷聖經。這五位被擄之後的作者記載當時的史實,以及向當代發預言。從他們的作品,我們得知當時罪惡充斥於歸回者中間,然而,經文卻沒有隻字提及以色列人拜偶像。歸回者與異教婦人通婚,富者欺壓窮人,不守安息日及什一奉獻,將有殘疾的牲畜獻給神。然而,五卷被擄後的聖經從沒提及拜偶像的罪。這種罪行卻是被擄前先知所深惡痛絕的,它充斥於當時的社會,而神亦是因他的子民拜偶像,以使傾倒他的怒氣,使以色列民全然被擊潰四散。由聖經內證所推論出來的惟一合理結論是,以賽亞書四十至六十六章乃寫成於被擄之前,這結論完全推翻了所謂第二及第三以賽亞的理論。杜德甯等學者還說他們的結論是根據希伯來經文本身而得出的,但事實上,他們反對超然事蹟的假設,根本就完全與希伯來經文本身的客觀證據相違。

    最後要提出的,是基督以及新約作者對以賽亞書作者身份所持的態度。考慮下列各點:(1)馬太福音十二1718引述以賽亞書四十二1時,指明這是「先知以賽亞的話」;(2)馬太三3援引以賽亞書四十3時,稱這經文乃「先知以賽亞所說的」;(3)路加三4引述以賽亞書四十3-5,指出這段經文是「先知以賽亞書上所記的話」;(4)使徒行傳八28記載埃提阿伯太監正在念「先知以賽亞的書」,他當時所讀的是以賽亞書五十三78;太監還詢問腓利:「先知說這話,是指著誰,是指自己呢,是指著別人呢。」(5)羅馬書十20引述以賽亞書六十五1,記載「又有以賽亞放膽說」;(6)約翰福音十138-41引述兩段出自以賽亞書的經文,分別是五十三1(即38節)及六9-10(即40節),然後在41節指出,「先知以賽亞因看見他的榮耀,就指著他說這話」;但若依照杜德寧等人的理論,前者屬第二以賽亞,而後者出於第一以賽亞。約翰福音的這節經文肯定是暗指那受聖靈感動的信徒,深信以賽亞書第六章及五十三章均出自同一位以賽亞的手筆。

    綜觀新約聖經的證據後,我們實在難以解釋,為何那些自稱是福音派的學者會贊成兩個以賽亞的理論。自稱為福音派學者,為何會否認超自然的預言成份。這類福音派學者能否保持自己信念和諧一致,著實是一個疑問。

 

以賽亞書七14如何能被視為預言基督乃童女所生?以賽亞書七16似乎排除了上述說法的可能性;而八3又似是應驗了七14的預言。(D*

 

    以賽亞說預言的時候,猶大國正面臨災難性的危機。北國背道,與亞蘭拜異教者結成北方的聯盟,準備攻打猶大(七4-6)。假如他們成功,猶大就淪為北國的附庸,而隨即被亞述傾覆(因為在十五年後,亞述便攻陷北國首都撒瑪利亞。)

當時,猶大國的統治者是亞哈斯,他是個惡王,不敬畏神。因此,猶大已不能保持自己的身份,並不是在世上敬畏神的一個國家了。因此,猶大國最需要的,就是一位拯救者,將他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並使他們的靈性復興,向世上的其他人類作見證,使世人知道神的救贖。在這個以馬內利的預言裡,主自己滿足了猶大的需要。

以賽亞書七14記載了神的應許:「主自己要給你們一個兆頭,必有童女懷孕生子,給他起名叫以馬內利(就是神與我們同在的意思)。」誰人是這個兆頭呢?「神與我們同在」,這人又以何種方式實現這個應許?從接著的經文可知,這個「以馬內利」是一個「預表」,在不久之後,他就會出生,以證明神與他的子民同在,拯救他們。

然而,還有一位是「原像」,他將會在較遙遠的將來出生,是神亦人的身份。他拯救自己的子民,而且不單是使他們脫離人的壓迫,還使他們免受罪惡的捆縛。而且,他作為大衛的後裔及繼承者,將永遠作王統治。因此,這兩重的應驗,有當時作為預表的以馬內利,以及後來的原像——那神聖的拯救者——所配合。

以賽亞書七16清楚指出,那稱為以馬內利的孩子即將誕生:「因為在這孩子還不曉得棄惡擇善之先(即未達到為自己在道德上的抉擇負全責的年齡),那二王之地(撒瑪利亞的比加及大馬色的利汛),必致見棄。」在當時,小孩子滿了十二、十三歲,猶太人就認為他們要為自己的罪行負全責,這孩子要學習、讀、寫以及遵守五經。

    假如這預言於主前七三五年發出,而那個顯示時勢發展的孩子于—、兩年後出生了,那麼,主前七二二年他應有十二歲。正是在七二二年,北國首都撒瑪利亞被亞述攻陷,成為荒涼之地。至於大馬色,早於七三二年被提革拉毗列色三世的軍隊攻陷,將城內財物搶掠一空。以賽亞書八4亦有預言這件較早發生的事蹟,這節經文指出,先知以賽亞將生一個兒子,「在這小孩子不曉得叫父母之先,大馬色的財寶,和撒瑪利亞的擄物,必在亞述王面前搬去了。」

    主前七三二年,稱為以馬內利而具預表意義的孩子,應該有兩歲了,因此會懂得叫「爸爸」、「媽媽」。以賽亞這個小兒子,名叫瑪黑珥沙拉勒哈施罷斯(這名字是神給他起的,參八3),正是時間的指標,使人知道關於猶大得脫當前危機的預言已應驗了。

    當以賽亞書七14的預言發出時,八3所提及的女先知(譯按:見中文和合本小字)仍是童女,亞哈斯及猶大宮廷中人均認識她。這位女先知當時已與以賽亞訂婚(七3施亞雅述的母親當時已死,以賽亞失妻)。他們成婚之前,神告訴以賽亞,這位敬虔的年青女子第一胎會生一個男嬰,神還為這男嬰起一個名字:「擄掠速臨、搶奪快到」(瑪黑珥沙拉勒哈施罷斯此名意即如此,為鼓勵亞述軍隊圍困大馬色與撒瑪利亞的聯盟)。

這個男孩年屆十二歲之時,猶大便面臨亞述軍的蹂躪。原本肥沃富饒的國土,變為牧放養牛羊之地;本來經營葡萄園及種麥的,卻只可養活「一隻母牛犢,兩隻母綿羊」(賽七21)。於是,國民只有賴奶品及野蜜維生(1522節)。因此,經文的含義是清楚可見的,以賽亞的次子便是那要來的以馬內利的預表。

接著來的事情更顯而易見,因為經文揭示了一個更偉大的人物,他來到世上,就是以賽亞預言裡的原像。他自己就是以馬內利,道成了肉身的神。值得注意的是,由那時開始,巴勒斯坦被稱為「以馬內利之地」(參賽八8)。這一點比「瑪黑珥沙拉勒哈斯罷斯之地」有更深遠的意義,因為以馬內利出於以色列。故此,以色列民及其所居處之地便得保證,在神救贖計劃裡扮演重要的角色。那充滿權能的拯救者將要來到世界裡,以賽亞書九6已記載關於他的預言:「因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政權必擔在他的肩頭上,他名稱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abi-'ad),和平的君。」第七節繼續講解他作為彌賽亞的統治權柄。坦白來說,這兩節經文是提及成為肉身的神,就是耶穌基督——有神及人的身份的君王,他的治權將恒久維持,因為他自己是不會過去的。

    為確定以賽亞書七14有關基督的預言,新約馬太福音一2223便作出如下記載:「這一切事的成就,是要應驗主藉先知所說的話,說:『必有童女,懷孕生子,人要稱他的名為以馬內利。』(以馬內利翻出來,就是神與我們同在。)」

    走筆至此,可能要略題以賽亞書七14中「童女」一詞的意義。’almah此字的字根,意即「女士」或「年青女子」,因此,這字的含義異于希伯來文betulah,後者才是專指處女,正如創世記二十四16提及利百加時用betulah,是專指末與異性有性關係的年青女子。

    誠然,綜覽舊約希伯來經文,單數的’almah曾出現有七次之多,但從沒有一次是用以指已婚或失貞操的女子,而都是指那些未婚的處女。例子之一是創世記二十四43,該處用'almah(女子)來指處女利百加(betulah)。由此看來,在希伯來文的字彙裡,雖則'almah並非像betulah一般專指處女,但含義也與此相同。

鑒別上述兩個希伯來文的用法後,在此應要指出,'almah其實是最適合的字眼,應用於以賽亞書七14所記會在兩個情況下應驗的以馬內利預言之中。首先,以賽亞自己的未婚妻在與先知成婚之前仍是個處女。其次,在天使預告馬利亞將成為耶穌之母的時候,馬利亞仍是童貞女(virgo intaca)口依照馬太福音一24-25所記,直至耶穌出生後,約瑟才與馬利亞有肉體關係。

 

假如基督是三位一體神中的聖子,在以賽亞書九6,他為何被稱「永在的父」?

 

    以賽亞書九6預言那將要來的救贖主,就是同時擁有神性及人性的耶穌基督。經文指出「他名稱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英文用王子)」。一般來說,希伯來原文都被翻譯成上述的樣子。然而,譯文所用的字眼頗需要商確,因為讀作'abi'ad的希伯來文,按字義應譯作「永恆之父」(意即永恆由他而生)。誠然,在形容性的語句中,'ad'olam常用以代表構成物,但這種用法不合本段經文的上文下理。這節經文的前半部強調基督作為聖子的身份,即暗指他的道成肉身。由此看來,下半截卻強調他在三位一體神裡頭的父性,是於理不合的。基於此,我們需按字面理解這句經文的意義——他就是'ad之父(父意即創始者),而'ad的含意是「永恆」,這個字一般都與'olam)(解作「代」、「永恆」)連在一起,在聖經裡最低限度已出現十九次之多。 'ad通常指在時間上持續至無窮盡的將來,因此通常是暗指「永恆」,而這個意思正與'olam相同。換言之,'ad'olam,差不多可被視為同義詞,並可互換而無損文意。

    據上文看來,將'bi'ad(意即「永恆之父」)視為「永恆的創始者」,但含意並非無始無終的永恆(若然,這經文就是指父神本身),卻是指在時間上始自創世之時,以迄其終結。換句話說,對基督的這個稱謂——這世界的創造者,是將世界視為在時間上的連續統一體;至於這稱謂的完備含義,則見於約翰福音一3:「萬物是藉著他造的……」。

 

以賽亞書十四12的路丙非爾所指是誰?撒但抑或巴比倫王?

  

以賽亞書十四12是:「明亮之星(原文直譯是『那照耀者』,Helel),早晨之子阿,你何竟從天墜落,你這攻敗列國的阿,何竟被砍倒在地上。」原文的Helel,在 KJV(依照拉丁文武加大譯本)翻譯為「路西非爾」,七十士譯文則翻作希臘文Heosphoros(意即「帶來晨光者」,是指晨星)。至於亞蘭文別西大本,只將Helel改寫與近義的專有名詞'Aylel在亞拉伯文中,有一個似乎是與Helel同源的字眼,就是hilalun,意即「新月」。假如這個字眼乃源出於希伯來文字根halal(亞拉伯文是halla),意即「照耀得明亮」(亞喀得文的同源語是ellu,乃形容詞,意即「明亮」);那麼,我們可以將Helel解作「那照耀者」。經文用這個字眼,顯然是所提及的人或實體的詩意化名字(多少類似於Jeshurun[耶書侖],申命記三十二15,三十三526及以賽亞書四十四2,用這名稱來指以色列)。與此相似,何西阿書五13及十6亦曾用「耶雷布王」(Yare)來稱呼亞述(或許是某一亞述王);「耶雷布王」意即「讓他爭競」或「那爭競的」。這個稱謂可能不是指某一實存於歷史中的個人。

    某些學者推測以賽亞書十四12所指的是巴比倫王拿波尼度(DuhmMarti即持此意見)或伯沙撤,後者乃巴比倫最後的一個君王。然而,從這節經文所表達的狂傲和過分自信看來,卻不可能指伯沙撒拿波尼度,因為在巴比倫國祚的最後二十年內,其國勢已衰落至一蹶不振、四面受敵的境地。只有尼布甲尼撒自己敢誇下海口,聲言要取得上天與下地的統治權(OProkschJesaja lKommentar zum Alten Testament,[Leipzig1930]刊載贊成這說法的論據),但高伯(WHCobb,“The Ode in Isaiah XIV,”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5[1896])卻指出,尼布甲尼撒「絕不是如此兇殘的暴君」。繆林堡(JMuilenburg,“The Book of Isaiah chaps40-66,”in G.ButtrickedInterpreters Bible [Nashville:Abingdon1956])亦謂:「從多方面看來,巴比倫並不採取高壓政策,絕不能與亞述的趕盡殺絕相比(Seth Erlandssonin The Burden of BabylonLundGleerup1970PP109-27];詳錄現代學者對以賽亞書十四1213所指為誰的各項討論。)

    從十四4-23所陳述的條件來看,文中所指的「巴比倫王」乃將巴比倫加以擬人化的指稱,而巴比倫代表了一連串反對神的勢力,這種勢力乃來自世界,但審判的日子臨到時,巴比倫——反對神的勢力——就完結了。以賽亞書十四4-27這段神諭,以二十四至二十七節作結,宣告審判將會在以色列境內臨到亞述,並一切外邦國家(參26節)。這四節結論極具意義,以賽亞先知得到這項默示,乃在主前七O一年亞述揮軍侵猶大之前,在是次戰役中,表面上看來是一面倒的亞述強大軍力,卻因神干預而大敗回朝。此外,經文還顯示巴比倫城的興起及取得領導地位,在當時,巴比倫還只是亞述帝國的其中一省罷了。

    上述歷史背境,對解釋路西非爾「那照亮者」的身份是異常重要的,經文以嘲弄的字眼稱為(早晨之子)(sahar)。早晨之子大言不讒(13-14節),自稱將升到天上,將寶座設立高於神的眾星之處,坐在極北之處聚會山上(sapon,可能是暗喻迦南神話中虛構Sapunu山,即烏加列史詩中的奧林匹山)。這種說話絕不可能出於在世上作王的統治者,因為經文提及的情況,實遠超乎人類的想像之外。基於上述原因,Helel必定等同於撒但,它是墮落了的天使,被神趕離他自己所居處的榮耀之境,世界與地獄成為撒但掌權的地方。主耶穌自己也熟悉這段經文,因為當他聽聞門徒回報他們趕鬼的事蹟,也說:「我曾看見撒但從天上墜落,像閃電一樣。」(路十18)在希臘文版本的新約,路加福音這經文的某些字眼與以賽亞書十四12相同,其中只有「閃電」(astrape)取代了路西非爾(Heos-Phoros)。因此,我們說耶穌自己將撒但等同為Helel,也是合理的結論。

    我們又如何將撒但與巴比倫王扯上關係呢?簡言之,王本身被視為人類,因為他有後裔,第二十一節宣告一項命令:「先人既有罪孽,就要豫備殺戮他的子孫,免得他們興起來,得了遍地,在世上修滿城邑。」換句話來說,巴比倫帝國必將沒落,成為荒場,這國度面臨毀滅性的大災難(瑪代及波斯人於主前五三九年攻陷巴比倫),但後餘生者亦永不能取得政治上的權勢,必然卑微。另一方面,被迦勒底人攻陷的巴比倫被描繪為在墳墓裡腐化的屍體,被蛆和蟲蛀咬,而其居處之所就是陰間(11節):在那裡,較巴比倫為早的國家首領的陰魂,都向巴比倫冷笑。這些陰魂稱巴比倫為路西非爾,後者愚昧傲慢,在一次背叛裡被趕出天庭,受到羞辱。至於巴比倫本身,是撒但的差役,巴比倫的隕落亦反照出撒但受挫。因此,這段經文的含意異常明顯——是那惡者供給力量,並使巴比倫(極可

能包括亞述)興起。

有一點值得在此一題。記載於但以理書二35尼布甲尼撒夢中的大像,代表四個帝國,亦等同於四個時代;在時間方面,甚至延續到這世界的末日。那時候,第五個國度(由基督掌權的千禧年)將整個大像砸得粉碎。無論如何,撒但是這四個帝國背後的支持力量。因此,所謂在未日興起的巴比倫,象徵著這個敗壞的世界,包括其中腐敗的道德及抗拒神的文化,以及屬世的教會,在一場空前絕後的大災難當中,都全然被毀滅,絲毫無存。啟示錄十四8記載:「又有第二位天使,接著說,叫萬民喝邪淫大怒之酒的巴比倫大城傾倒了,傾倒了。」屬世的巴比倫傾倒後,接著,撒但的龍亦傾倒了(啟二十2)。根據上述經文,更可以肯定以賽亞書十四章所指的包括了兩個實體,兩者均被全能的神嚴加懲罰。經文所指的,就是那處於主動地位的撒但,以及它的代理人。聖經曾記載一個極其戲劇性的場面,伯沙撒王於其生日宴請眾臣之時,以令人無可忍受的輕藐態度來侮辱希伯來民族的神;正當此時,皇宮牆壁上手寫的字就宣告了一次不可挽回的災難——「當夜迦勒底王伯沙撒被殺」。(但五30

 

以賽亞書四十四28及四十五1指名道姓地提及古列;這DM是否迫使我們接受以賽亞此部分乃成書於主前六世紀之說?

 

    這條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乃在於預設了神不能指名道姓地預言將要出現的領袖。根本沒有理由可以支持上述假設,除非我們能夠證實,舊約先知所預言的任何名字都是杜撰的,乃是由人本著宗教上的敬虔而事後虛構出來。然而,聖經本身的資料已足夠推論這種揣測。根據列王紀上十三2,耶羅波安在伯特利設立了一個祭壇(時約主前九三O年),於是,有一個先知由猶大前來伯特利,向正在燒香的耶羅波安說出神對此壇的咒詛,並預言將來必有一君王拆毀此壇;先知甚至說出了「約西亞」的名字。到了列王紀下二十三15,經文清楚記載約西亞成就了這個預言。那時候,已是主前六二O年,比猶大先知發預言之時晚了三百年。    另一個例子是彌迦書五2,先知預言彌賽亞將誕生于「伯利恒」。彌迦書的寫成日期絕無可能遲於耶穌誕生之時(約主前六年)。從昆蘭第四洞中發現到小先知書殘卷,約於主前三世紀抄成,而裡面有希伯來文彌迦書(參FMGross and STalmonQumran and the History of the Biblical TextCamridgeHarvard University1975]P406)耶穌的確生於伯利恒,因此,上文對於神不能指名道姓地作出預言的假設,是不能成立的。

    在此還要指出,對於以賽亞那一代人來說,預言釋放被擄掠猶太人的異邦君王的名字,是極重要的事情。瑪拿西作王時,猶大舉國上下道德淪亡,輕視神的說話。於是,猶大、耶路撒冷就一步一步地走向滅亡的結局,而利未記二十六章及申命記二十八章所警告的,必然成就。但以色列人還有甚麼盼望呢!這地土一旦荒涼、渺無人煙,其間的居民被擄至異邦,他們能否重返故土呢?利未記二十六40-45稍有透露這方面的應許,可能以賽亞之前的某幾處經文亦有暗示。猶太人即將流徙至外邦,到主前五三九年巴比倫亡國之時,這些居於異地的猶太人,能否肯定亞伯拉罕和摩西的神仍看顧他的子民,而為他們預備歸回的道路,成為歷史上的創舉(因為從未有亡國被擄而後可複國的)。那麼,被擄者必須肯定神的看顧與慈愛,才可維持信念。早在以賽亞時期,神已預言釋放他們回國的君王的名字,再沒更有效的方法了。正當猶太人在異邦苟且渡日,為家園破碎而哀哭喪志,但他們聽聞古列興起了,還戰勝瑪代和呂底亞人。於是,他們會憶起以賽亞曾預告古列這個名字,亦必定深信神將為他們成就一件大事——歸回故土。

    將來會釋放猶太人的那位君王,他的名字成了以賽亞書第四十四章預言的高潮,並且包括第四十五章的首段經文。這個名字絕無可能是後加插的,因為從整段預言的結構看來,這個名字類同于一度拱橋的壓頂石。因此,我們確信古列此名乃出於先知以賽亞的預言,帶出神子民歷史裡最具關鍵性的一項史實;在以賽亞說預言後的一五0年,預言便成就了。──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